積貧積弱、飽受欺淩的中國和東南亞各國的善良老百姓不會忘記日本侵略者給他們帶來的災難,但是,美國出於一己之需,卻在戰後迅速改變了對日本的態度。對日本戰犯的大赦無疑是放虎歸山,這不僅是對中國和東南亞各國人民的極大傷害,而且也為日本右翼翻案否認侵略歷史埋下了禍根。


    這正應了梅汝璈說的那句話:寬大固是美德,但是姑息、畏懼,卻是懦弱。


    梅汝璈研習國際公法多年,對於國際政治、國際關係中的奧秘是十分了解的,他深知“利益原則”的作用與分量。中國前途未卜,蘇俄咄咄逼人,美國的全球戰略決定了它一定會保存天皇扶植日本,至於中國和東南亞各國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民族情感,則很自然地被擱置起來了。作為“五強之一”,作為與東南亞各國很不一樣的文明古國中國,不但其日後的發展不能受到關照,而且連她在剛剛結束的戰爭中所做出的慘痛犧牲和決定性貢獻都麵臨著被遺忘的危險,這怎能不令人扼腕嘆息!


    ◆ 近代天皇權力巨大


    1948年11月30日的《申報》刊載了梅汝璈的談話:“在第二輪的審判過程中,我們得到無數的證據,足以證明他(日本天皇)即使不是日本侵略戰爭陰謀的發起人之一,至少也是一個消極的陰謀參加者。這一點,即足夠構成從犯的罪名。”


    盡管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確立了若幹正確原則,但在梅汝璈看來,仍然是“留有眾多遺憾”,而其中最大的遺憾在於讓日本天皇裕仁逃脫了戰爭責任的追究,從而造成日本一些政治勢力和民眾長期拒絕對戰爭進行深刻反省和懺悔,政治上長期右傾化。


    事實上,天皇裕仁在日本近代天皇製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其具有不可推卸的戰爭責任。日本的近代天皇製,實際上就是專製主義天皇製,天皇理所當然地應對一切重大國事承擔法律責任。


    天皇製在日本經歷了古代、近代及現代三個發展階段。


    日本的古代天皇製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醞釀過程,從6世紀末聖德太子攝政時期開始經大化革新至8世紀初製定《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正式確立下來。隨著天皇製的形成,天皇也開始被神化了。公元8世紀初期成書的《古事記》和《日本書記》關於天皇傳世肇國的敘述,把天皇說成是天照大神的子孫,來統治日本這一“萬邦無比的神國”。然而,在古代1 00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天皇並非始終處於掌握最高權力的地位,大部分時期成為“虛君”,天皇隻是作為神道等某種宗教信仰的象徵而存在,成為日本封建製度的陪襯與裝飾。


    11.遺 憾(2)


    日本由古代天皇製向近代天皇製的轉變,即近代天皇製的形成是從明治維新時期開始的。明治維新建立了日本地主資產階級聯合政權,並確立了近代天皇製。1889年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是近代天皇製的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在意識形態領域,則以幕府末期尊王思想的大發展為基礎,提高神官的地位,將幕府時期受冷落的神道升為國教,在國民中大力灌輸忠於被神化了的天皇的封建君臣思想。


    明治年間,日本的禦用史學家和文學家,在《古事記》和《日本書記》關於日本是神國、天皇是神靈的傳說故事基礎上,撰寫了大量進一步神化天皇的文章,說什麽“世間有形形色色的神,既有掌管全麵的福運神,更有眾多的分工明細的部門神:即掌管商業的財運神,掌管農業的豐運神,掌管醫藥的康運神,掌管文化的智運神,等等。而天皇則是掌管一切神靈的大集中神,是至高無上的神,是權力無邊的神。”說什麽“天皇的話是神的命令,遵循者一生吉安而榮華富貴,違逆者厄運臨頭而橫遭慘禍。為執行天皇命令而死者,靈魂升入天堂而成為神仙;因違逆天皇命令而死者,將被打入十八層地獄而後降生為蟲蟻。”說什麽“日本國是天皇的祖先開創的國家,日本的一切都屬於天皇所有。日本人從降生起就用天皇的神水洗澡,死後還要葬在天皇創造的神土上。日本人的智慧、靈魂和軀體都是天皇賜予的,應毫無保留地將自己的一切奉獻給天皇。”


    在日本近代天皇製中,天皇是名副其實的天皇製的代表者。明治維新雖然使日本確立了資產階級君主立憲的國家製度,日本也由此走上資本主義的發展道路。但是由於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基礎的薄弱,封建意識形態的大量存在和神道及武士道精神的發揚光大,而導致明治維新的不徹底,使日本很快走上了對外侵略擴張的道路,成為軍事封建帝國主義國家。


    日本的天皇也如同封建時代的獨裁君主,集一切國家權力於一身,神聖不可侵犯。


    明治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係之天皇統治之”,天皇“神聖不可侵犯”,“天皇為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天皇掌握了國家一切最高權力,在帝國議會協助下行使立法權,裁決議會所訂法律;有權召集議會,宣布開會、閉會、休會及解散眾議院;議會閉會時發布敕令代替法律,決定官製及文武官員薪俸,任免文武官員;統率陸海軍,決定陸海軍編製及常備軍兵額;有權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宣布戒嚴令,大赦、特赦、減刑及平反恢復名譽;授予爵位勳章及其他榮譽,等等。由此可見,明治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賦予天皇管理國務的最高權力,天皇處在國家權力結構的中心。還應該看到明治憲法所形成的日本政治體製與西方立憲君主製的區別:日本近代天皇製下的天皇已不是“虛位”君主,而是製定法律、施行國務的“實君”;近代天皇製的三權分立也不同於西方的三權分立,而是內閣、議會、軍部各自為政,分別向天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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