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之製乃是人們根據社會現實生活而對鬼魂幽冥間生活作出的安排,總與一定社會發展形態相適應。《墨子·節葬下》謂舜之葬,“衣衾三領,穀木之棺,葛以緘之”;禹之葬,“衣衾三領,桐棺三寸,葛以緘之,……下毋及泉,上毋通臭”;後之王公大人有喪者,“棺槨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繡必繁;存乎匹夫賤人死者,殆竭家室;(存)乎諸侯死者,虛車府,然後金玉珠璣比乎身,綸組節約車馬藏乎壙,又必多為幄幕,鼎鼓幾梴壺濫,戈劍羽旄齒革,寢而埋之滿■;若送從,……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人。”用以視夏商以前等級製社會葬俗葬製的演衍,亦信然。


    二 祖先崇拜的祭祀製度


    祖先崇拜是鬼魂信仰係統的運作機製的升華,人鬼特定的社會屬性和與崇拜者之間持有的血緣關係,是祖先崇拜確立的基礎;人鬼的善性和崇拜者相信其對本族或本家族集團成員具有降福和庇佑子孫後代的神秘力量,因而長期受到供奉及各類名狀的祭祀,其神格也由鬼魂轉化為固定的神示,這是祖先崇拜的重要特質。


    祖先崇拜的對象,並非泛指所有死者的鬼魂,其中貫徹著功利取捨的原則。《禮記·祭法》即雲:“夫聖王之製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可見,能否受祀的祖先神,常據其在世時的品性作為而定,一般是強有力的有特殊貢獻的頭麵人物,可得力崇拜對象。祖先崇拜的作用,主要是借紀念祖先的功績以加強共同的血緣觀念,鞏固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生活集團的內部團結,明確人際之間的輩份關係,但在階級社會,祖先崇拜的祭祀權又被統治階級所壟斷,成為維護等級製權威的借力1。出於政治利益的需要,統治者常以傳說中的英雄人物作為人們共同的遠祖,用來突破族類差別上的融合障礙,人為製造人們在血緣上的某種聯繫,最大限度發揮這種祖先崇拜的政治作用和社會的凝聚不散,保持其政治聯合體內各族氏、家族間的聯繫體係。


    《國語·魯語上》有雲:“有虞氏禘黃帝而祖顓頊,效堯而宗舜;夏後氏禘黃帝而祖顓頊,郊鯀而宗禹;商人禘嚳而祖契,郊冥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2幕,能帥顓頊者也,有虞氏報焉(註:報,報德之祭也);杼,能帥禹者也,夏後氏報焉;上甲微,能帥契者也,商人報焉;高圉、大王,能帥稷者也,周人報焉。凡禘、郊、祖、宗、報,此五者國之典祀也。”列入國祀的所謂祖先神,顯然分為幾類:有虞氏和夏後氏禘祀的黃帝,及商族和周族禘祀的嚳(原作商人禘舜,今據《祭法》乙正),乃是傳說中的某氏族之強有力人物,隻因出於王者的政治需要,而被據為超越氏族的遠世共祖,視做始祖所自出的祖先,用《禮記·大傳》的說法,是“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但實際上是與血統關係不相幹的,另一類是受到郊、祖的祖先神,如有虞氏崇拜的堯和顓頊,夏後氏崇拜的鯀和顓頊,商人崇拜的冥和契,周人崇拜的稷,也本是傳說中有功績的氏族英雄神,分別被尊為虞夏商周各自的始祖,無非是借重祖先神的品性,提高統治者所在族的核心地位,誠如《祭法》孔疏所雲:


    “祖,始也,言為道德之初始,故雲祖也”,然這些始祖,也未必真有密切的血統關係可案。還有一類是受報祭的先公和稱做宗的先王,如有虞氏崇拜的幕和舜,夏後氏崇拜的禹和杼,商人崇拜的上甲和湯,周人崇拜的高圉、大王和武王等,可以視做對虞夏商周本族備有其特殊貢獻的歷史上實際人物。舊說謂報是報德之祭,“宗,尊也,以有德可尊,故會宗”1,是知這類祖先神在世時的功績在其後人心目中的影響之深,唯此才是真正有血統關係的祖先,至少從文獻所載夏商周三代世係以及地下出上殷墟甲骨文資料可以為證。


    上古祖先崇拜的祭祀權,實是最高統治者所在族對其他族進行精神羈縻的王權政治核心部分,而王者則是這一神權內核的起點,對下有種種限製,故《禮記·大傳》又雲:“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幹袷及其高祖;……民不與焉”,一般貴族的祭祖,至多及於高祖以下,平民奴隸則被剝奪了祭祖權。因此最高層次的祖先崇拜,為了加強以共同血緣觀念為紐帶的統治集團的內部團結,有必要慎終追遠,人為照顧祖先神的社會覆蓋麵,故所祭祖先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傳說中由氏族強神膻變為超氏族神的所謂始祖及始祖所自出的祖先,未必果有血統關係,再一類才是血緣關係密切的先公先王近祖。上述禘、郊、祖、宗、報五大國之典祀的祖先,正是這種祖先崇拜製度規範化的產物。


    祖先崇拜的神示組成有異,祭祀的場所和祭禮是有區別的。《祭法》雲:“天下有王,分地建國,置都立邑,設廟桃壇宥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考工記》雲:“匠人營國,……左祖右社,”戴震補註:“宗廟作宮於路寢之東,社稷設壇壝於路寢之西。”《周禮·春官》:“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此製的基本框架,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有所載。甲骨文揭示的祖先神示,大略為二大類,一類為高祖遠公,如高祖夔、高祖亥、河、■、嶽、季、王恆、王吳、兕父、芍等等,再一類是上甲以下的近祖先公及大乙湯以下的先王先妣包括若幹舊臣神。陳夢家先生曾對這些祖先的神性作過董理,指出前一類大多為祈求風雨和年成的對象,後一類對於時王及商國有作祟的神力,但兩者間的分界不是很清,神性有交互現象。他又據《國語·楚語下》說的巫“能知山川之號,高祖之主,宗廟之事,昭穆之世,”認為商代前一類高祖等神示,也是介乎山川之神與宗廟之主的1。《禮記·曲禮下》雲:“措之廟,立之主。”對於高祖遠公,商代也立神主和宗廟,甲骨文中有“■宗”、“■宗”2、“河宗”3、“■宗”4、“即宗於嶽”5、“夔即宗”6等,當為放置這些高祖遠公神主的宗廟。別辭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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