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反映的上帝權能,陳夢家先生曾係統歸納為十六個方麵:
(1)令雨;(2)令風;(3)令■;(即雲霞之氣);(4)降艱;(5)降禍;(6)降潦;(7)降食;(8)降若(順、祥);(9)帝若(允諾);(10)授佑;(11)授年害年;(12)帝咎王;(13)帝佐王;(14)帝與邑;(15)官(憂);(16)帝令。大致可分為善義與惡義兩類,其所管事項有年成、戰爭、作邑、王之行動,其權威或命令所及對象有天時、王、邑等1。
朱天順先生指出,這十六個方麵其實可統之為兩大內容,一是上帝支配氣象上的現象,以影響人間禍福,基本上綜合了原先人們所信奉的日、月、風、雨、雲、雷等天上諸神對以農業為主的人類社會生活的影響力,並歸於一個抽象的意誌的作用。二是上帝具有支配社會現象和支配社會統治者的神性。這表明,商代的上帝崇拜,本質上是原先所崇拜的自然神和社會神的綜合、抽象和升華。同時也反映著商族戰勝他族,兼併統治他族的社會現實。但應指出,商代上帝的神性,主要是滿足人們提出的具體要求,人們還沒有把它當做主動支配社會命運的中心力量來崇拜,跟社會道德、政治製度的結合還不多、不突出,因此隻是較初期階段的產物2。
夏商以來所形成的超自然神上帝、天地神祗、祖先神的三大板塊式信仰係統,承前啟後,成為中國古代固有宗教觀念的發展模式。《國語·周語中》雲:“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禮記·祭義》雲:“唯聖人為能饗帝”,“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即先祖)。”在這一信仰係統中,上帝始終隻是消極、被動的祈求對象,並且隻有貴族統治者握有這方麵的祭祀權,早先上帝崇拜中那部分帶有支配全民生活的神性,也因古代王權的逐漸強化而未能充分展開,僅變為威臨下民而“克昌厥後”3,確保最高統治集團階級利益的精神支柱,這點與西方基督教的全民性上帝崇拜,是截然不同的。
在這一信仰係統中,天地神祗也並非所有人都能致祭祈求,甚至連不同的貴族集團,祭祀權的與否,也要據其興衰存亡而定。《禮記·祭法》有一段文字,對此作了揭示,其雲:
燔柴於泰壇,祭天也。瘞埋於泰折,祭地也,用騂犢。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王宮,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壇,祭四方也。山林川穀丘陵能出雲、為風雨、見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所謂“有天下者祭百神”,意味著強大王朝對四外的兼併征服,原所在地人們崇拜的神,有可能納入王朝的祭祀係統,成為下屬神之一。這種宗教領域的兼容性,與統治者收取民心的精神羈縻的現實政治目的是一致的。“諸侯亡其地,則不祭”,當然是失去了其神,失去了祭祀權,無疑也就喪失了其存立之本的民人。顯然它原本是一套發於宗族或家族,上達國家的信仰係統,演成社會的倫理和禮製,統治者正可利用來整合政治等級秩序和社會行為規範。故在這一信仰係統中,神權也即統治權,是王權政治的組成部分,該一批天地神祗祭祀權的歸屬,是完全隨著政治結構的再組合而遊移的。
除此之外,這一信仰係統還顯示出重視功利的取捨淘汰原則。如《祭法》有雲:
夫聖王之製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葘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穀丘陵,民所取財用也。
非此族(類)也,不在祀典。這樣,凡有功烈者可得上升為神格而受祭,一些傳說中的英雄人物,包括堯舜禹湯文武,不管其是否出於本族本國先人,都能納入這一信仰係統,一些天地神祗,也因為民瞻仰,為民取財用,而列在祀典。
以功利標準列眾神、備祭祀,則一些原本為土著族落崇拜的強神,可得納入王朝祀典,而為王權政治強化發揮作用,但也可能被貶低或拋棄。即使已在祀典的神格,也會因其影響力的衰退,或其他政治的社會的原因,逐漸被淘汰。“道而得神”,“神饗而民聽,民神無怨”1,“得神以興”2,大致是古代國家政治興盛和開拓景況在宗教領域的反映,至其時過境遷,王權穩固或衰退,多神信仰中都有可能發生淘汰的轉變。
《越絕書》卷三記有一則夏代開國初期的傳說,其雲:“夏啟獻犧於益。啟者,禹之子。益與禹臣於舜,舜傳之禹,薦益而封之百裏。禹崩啟立,曉知王事,達於君臣之義。益死之後,啟歲善犧牲以祠之。經曰:夏啟善犧於益。此之謂也。”但在夏史傳說中,禹死益代,啟又謀奪益位,文獻多見。如《天問》雲:“啟代益作後。”《韓非子·外儲說右下》雲:“古者禹死,將傳天下於益,啟之人因相攻益而立啟。”《戰國策·燕策一》雲:“啟與支黨攻益而奪之天下。”啟奪益位,而益又被列入夏初祀典,大概意在控製益的“封之百裏”之地。
《越絕書》又記有一則商初湯獻牛荊之伯的傳說,其雲:“之伯者,荊州之君也。湯行仁義,敬鬼神,天下皆一心歸之。當是時,荊伯未從也,湯於是乃飾犧牛以事。荊伯乃愧然曰:失事聖人禮。乃委其誠心。”說的是商王成湯利用宗教對荊伯進行政治羈縻,使之歸附。
(1)令雨;(2)令風;(3)令■;(即雲霞之氣);(4)降艱;(5)降禍;(6)降潦;(7)降食;(8)降若(順、祥);(9)帝若(允諾);(10)授佑;(11)授年害年;(12)帝咎王;(13)帝佐王;(14)帝與邑;(15)官(憂);(16)帝令。大致可分為善義與惡義兩類,其所管事項有年成、戰爭、作邑、王之行動,其權威或命令所及對象有天時、王、邑等1。
朱天順先生指出,這十六個方麵其實可統之為兩大內容,一是上帝支配氣象上的現象,以影響人間禍福,基本上綜合了原先人們所信奉的日、月、風、雨、雲、雷等天上諸神對以農業為主的人類社會生活的影響力,並歸於一個抽象的意誌的作用。二是上帝具有支配社會現象和支配社會統治者的神性。這表明,商代的上帝崇拜,本質上是原先所崇拜的自然神和社會神的綜合、抽象和升華。同時也反映著商族戰勝他族,兼併統治他族的社會現實。但應指出,商代上帝的神性,主要是滿足人們提出的具體要求,人們還沒有把它當做主動支配社會命運的中心力量來崇拜,跟社會道德、政治製度的結合還不多、不突出,因此隻是較初期階段的產物2。
夏商以來所形成的超自然神上帝、天地神祗、祖先神的三大板塊式信仰係統,承前啟後,成為中國古代固有宗教觀念的發展模式。《國語·周語中》雲:“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禮記·祭義》雲:“唯聖人為能饗帝”,“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即先祖)。”在這一信仰係統中,上帝始終隻是消極、被動的祈求對象,並且隻有貴族統治者握有這方麵的祭祀權,早先上帝崇拜中那部分帶有支配全民生活的神性,也因古代王權的逐漸強化而未能充分展開,僅變為威臨下民而“克昌厥後”3,確保最高統治集團階級利益的精神支柱,這點與西方基督教的全民性上帝崇拜,是截然不同的。
在這一信仰係統中,天地神祗也並非所有人都能致祭祈求,甚至連不同的貴族集團,祭祀權的與否,也要據其興衰存亡而定。《禮記·祭法》有一段文字,對此作了揭示,其雲:
燔柴於泰壇,祭天也。瘞埋於泰折,祭地也,用騂犢。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王宮,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壇,祭四方也。山林川穀丘陵能出雲、為風雨、見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所謂“有天下者祭百神”,意味著強大王朝對四外的兼併征服,原所在地人們崇拜的神,有可能納入王朝的祭祀係統,成為下屬神之一。這種宗教領域的兼容性,與統治者收取民心的精神羈縻的現實政治目的是一致的。“諸侯亡其地,則不祭”,當然是失去了其神,失去了祭祀權,無疑也就喪失了其存立之本的民人。顯然它原本是一套發於宗族或家族,上達國家的信仰係統,演成社會的倫理和禮製,統治者正可利用來整合政治等級秩序和社會行為規範。故在這一信仰係統中,神權也即統治權,是王權政治的組成部分,該一批天地神祗祭祀權的歸屬,是完全隨著政治結構的再組合而遊移的。
除此之外,這一信仰係統還顯示出重視功利的取捨淘汰原則。如《祭法》有雲:
夫聖王之製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葘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穀丘陵,民所取財用也。
非此族(類)也,不在祀典。這樣,凡有功烈者可得上升為神格而受祭,一些傳說中的英雄人物,包括堯舜禹湯文武,不管其是否出於本族本國先人,都能納入這一信仰係統,一些天地神祗,也因為民瞻仰,為民取財用,而列在祀典。
以功利標準列眾神、備祭祀,則一些原本為土著族落崇拜的強神,可得納入王朝祀典,而為王權政治強化發揮作用,但也可能被貶低或拋棄。即使已在祀典的神格,也會因其影響力的衰退,或其他政治的社會的原因,逐漸被淘汰。“道而得神”,“神饗而民聽,民神無怨”1,“得神以興”2,大致是古代國家政治興盛和開拓景況在宗教領域的反映,至其時過境遷,王權穩固或衰退,多神信仰中都有可能發生淘汰的轉變。
《越絕書》卷三記有一則夏代開國初期的傳說,其雲:“夏啟獻犧於益。啟者,禹之子。益與禹臣於舜,舜傳之禹,薦益而封之百裏。禹崩啟立,曉知王事,達於君臣之義。益死之後,啟歲善犧牲以祠之。經曰:夏啟善犧於益。此之謂也。”但在夏史傳說中,禹死益代,啟又謀奪益位,文獻多見。如《天問》雲:“啟代益作後。”《韓非子·外儲說右下》雲:“古者禹死,將傳天下於益,啟之人因相攻益而立啟。”《戰國策·燕策一》雲:“啟與支黨攻益而奪之天下。”啟奪益位,而益又被列入夏初祀典,大概意在控製益的“封之百裏”之地。
《越絕書》又記有一則商初湯獻牛荊之伯的傳說,其雲:“之伯者,荊州之君也。湯行仁義,敬鬼神,天下皆一心歸之。當是時,荊伯未從也,湯於是乃飾犧牛以事。荊伯乃愧然曰:失事聖人禮。乃委其誠心。”說的是商王成湯利用宗教對荊伯進行政治羈縻,使之歸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