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7—24共八墓,屬三套觚爵等列,均為晚商墓葬,墓室中型偏小,有殉人者四墓,用6至3人不等,平均隨葬青銅容器15件左右,但在殷墟王邑者,數量都高於外地,而墓室規模卻略低於地方。這種差別應有政區所在位置和經濟優勢方麵的原因,大凡說來,離殷都愈遠,墓室麵積愈大,禮器數則減,呈反比。據序號21羅山天湖m28墓同出3戈,與上述出8戈的羅山天湖ml高級權貴墓同屬一期,但顯然等級要低些。可知這一等列的墓主,屬於中等權貴。在王邑的這批中等貴族統治者,殉人早期多而晚期少,大概反映了一種社會演進趨勢。
出二套觚爵的墓相當多,序號25—52共列舉28座,自商代前期至商末各地均有發現,墓室麵積10餘至數平方米不等。有殉人者14座,最多的用8人,少的用1人,但大多數墓不見人殉。
隨葬青銅容器,最多的13件,最少的4件。應注意的是,這一等列的墓,屬商代前期者麵積均有限,不過是3到5平方米上下的小型墓,殉人用1人;至晚商早期階段,墓室麵積稍大,有上升為8平米左右的中型偏下墓者,殉人數有增至3—8人者;以後這些方麵又呈下降趨勢。凡商王邑之外的墓,麵積有過10平米者。
種種跡象表明,這批墓主生前應是一般性貴族成員,組成成分比較複雜,政治身分有所不一,社會經濟地位也參差不齊,屬於不穩定的社會階層。不少墓或多或少出有刀、戈之類的兵器,有的墓主生前可能是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中等武官,有的可能是一般貴族子弟,戰時則義不容辭要加入戰士行列,但也有的似為地方性弱小土著族的首酋。
商代更有為數眾多的隨葬一套觚爵的小型墓,麵積大的不過7平米上下,小的不及1平方米,序號53—87共列舉35座。僅10座有人殉現象,用人1至2人。隨葬青銅容器,最多的為8件,見於殷墟王邑。多數為2—4件。明顯比上一類墓低一個等列。這類墓在商代前期未見殉人現象,隨葬器物也偏少,至晚期稍早階段殉人例有增,隨葬器物略有加,以後殉人現象又減少,但隨葬器物一如此前。另外不少墓單出或同出兵器或生產工具鐮、錛、紡輪之類。墓主生前應屬末流貴族或中上層平民,有的可能為下層官員或戰士。他們中多數人在平時要參加生產勞動,戰時要服兵役,代表著自由平民中的主體成分。其所在家族或族氏,早期的經濟實力有限,晚期有所上升。其中容或有人因戰功等原因,社會地位和政治身分可能有升遷。如序號67殷墟西區m692,葬具有棺有槨,銅器雖僅兩件,卻同出青銅戈9件,又以2人3狗相殉,墓主至少應是位下級武官。再如序號68一墓,也有棺槨,以1女孩5狗相殉,同出銅戈13件,玉戈、石戈各1件,隨葬銅器,在一套觚、爵上有銘“象”字,鼎銘為“執象”。“象”可能是墓主私名,“執”為家族或族氏名,殆以分支家族之長又兼為王朝下級武官中之佼者。序號87定州北莊子m80,一棺一槨,以4狗相殉,同出5戈8鏃,弓形器、錛、斧、鑿、骨刀各一,可注意者,還加入1木觚和1銅策,似表明墓主生前政治地位已向上一等列靠近。
要而述之,建立在“重酒”社會風習基礎上的商代酒器觚、爵的禮器名物配使,籠罩著深刻的政治色彩,是以一種金字塔結構式的等級製為其重要表徵。自商王之下,使用者所能享有的觚、爵套數,至少可分為八大等列:其一是王室最上層權貴和受寵王妃,能享至50套以上者;其二是殷商王朝的高級權貴或軍事統帥,以及各地方國君主,能享10套之多;這兩個等列,大體代表著金字塔結構的最頂端。其三是6套的使用者,身分可能為王朝或地方的上層貴顯。其四是5套使用者,基本屬於商王朝受有封地的貴戚,或族落方國的高級官員。其五是四套使用者,有商王高級近侍衛士,以及地方強族或方國的高級軍事將領,後者或因與商王朝關係密切,其政治身分和權力甚至有超逾社會地位顯尊的第三、四等列的人。這三個等列代表著金字塔結構的次頂層。其六是中等權貴,一般享至3套,王邑與各地基本一致。其七是為數較多的2套享用者,屬於一般貴族之列,有的是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中等武官,有的是一般貴族子弟,有的是地方弱小土著族的首酋。這批人大致處於金字塔結構的中間層。其八是眾多的一套使用者,大致屬於末流貴族或中上層自由平民,代表著金字塔式等級製的龐大下層,其中有的人身分為下級武官或戰士,有的為支族之長,有的是人身比較自由的生產勞動者。當然這一等級製結構的金字塔,其基座是廣大下層平民,包括奴隸,青銅酒器與他們無緣,至多能使用幾件陶酒器,見上節所論,不贅述。《大盂鼎》說的“殷邊侯甸與殷正百辟,率肄於酒”,正間接揭示了商代等級製的酒食禮俗。
1 《太平禦覽》卷833引《周書》。
2 同上引《呂氏春秋》。
3 《考工記》。
4 《呂子校補》。
5 《我國一萬年前陶器殘片出土》,《新民晚報》1990年11月1日。又《讀者參考叢書》,學林出版社,1991年,115頁。又《河北徐水縣南莊頭遺址試掘簡報》,《考古》1992年11期。
6 《石灰岩地區14c樣品年代的可靠性與甑皮岩和仙人洞遺址的年代問題》,《第一次全國14c學術會議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84年,98頁。
出二套觚爵的墓相當多,序號25—52共列舉28座,自商代前期至商末各地均有發現,墓室麵積10餘至數平方米不等。有殉人者14座,最多的用8人,少的用1人,但大多數墓不見人殉。
隨葬青銅容器,最多的13件,最少的4件。應注意的是,這一等列的墓,屬商代前期者麵積均有限,不過是3到5平方米上下的小型墓,殉人用1人;至晚商早期階段,墓室麵積稍大,有上升為8平米左右的中型偏下墓者,殉人數有增至3—8人者;以後這些方麵又呈下降趨勢。凡商王邑之外的墓,麵積有過10平米者。
種種跡象表明,這批墓主生前應是一般性貴族成員,組成成分比較複雜,政治身分有所不一,社會經濟地位也參差不齊,屬於不穩定的社會階層。不少墓或多或少出有刀、戈之類的兵器,有的墓主生前可能是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中等武官,有的可能是一般貴族子弟,戰時則義不容辭要加入戰士行列,但也有的似為地方性弱小土著族的首酋。
商代更有為數眾多的隨葬一套觚爵的小型墓,麵積大的不過7平米上下,小的不及1平方米,序號53—87共列舉35座。僅10座有人殉現象,用人1至2人。隨葬青銅容器,最多的為8件,見於殷墟王邑。多數為2—4件。明顯比上一類墓低一個等列。這類墓在商代前期未見殉人現象,隨葬器物也偏少,至晚期稍早階段殉人例有增,隨葬器物略有加,以後殉人現象又減少,但隨葬器物一如此前。另外不少墓單出或同出兵器或生產工具鐮、錛、紡輪之類。墓主生前應屬末流貴族或中上層平民,有的可能為下層官員或戰士。他們中多數人在平時要參加生產勞動,戰時要服兵役,代表著自由平民中的主體成分。其所在家族或族氏,早期的經濟實力有限,晚期有所上升。其中容或有人因戰功等原因,社會地位和政治身分可能有升遷。如序號67殷墟西區m692,葬具有棺有槨,銅器雖僅兩件,卻同出青銅戈9件,又以2人3狗相殉,墓主至少應是位下級武官。再如序號68一墓,也有棺槨,以1女孩5狗相殉,同出銅戈13件,玉戈、石戈各1件,隨葬銅器,在一套觚、爵上有銘“象”字,鼎銘為“執象”。“象”可能是墓主私名,“執”為家族或族氏名,殆以分支家族之長又兼為王朝下級武官中之佼者。序號87定州北莊子m80,一棺一槨,以4狗相殉,同出5戈8鏃,弓形器、錛、斧、鑿、骨刀各一,可注意者,還加入1木觚和1銅策,似表明墓主生前政治地位已向上一等列靠近。
要而述之,建立在“重酒”社會風習基礎上的商代酒器觚、爵的禮器名物配使,籠罩著深刻的政治色彩,是以一種金字塔結構式的等級製為其重要表徵。自商王之下,使用者所能享有的觚、爵套數,至少可分為八大等列:其一是王室最上層權貴和受寵王妃,能享至50套以上者;其二是殷商王朝的高級權貴或軍事統帥,以及各地方國君主,能享10套之多;這兩個等列,大體代表著金字塔結構的最頂端。其三是6套的使用者,身分可能為王朝或地方的上層貴顯。其四是5套使用者,基本屬於商王朝受有封地的貴戚,或族落方國的高級官員。其五是四套使用者,有商王高級近侍衛士,以及地方強族或方國的高級軍事將領,後者或因與商王朝關係密切,其政治身分和權力甚至有超逾社會地位顯尊的第三、四等列的人。這三個等列代表著金字塔結構的次頂層。其六是中等權貴,一般享至3套,王邑與各地基本一致。其七是為數較多的2套享用者,屬於一般貴族之列,有的是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中等武官,有的是一般貴族子弟,有的是地方弱小土著族的首酋。這批人大致處於金字塔結構的中間層。其八是眾多的一套使用者,大致屬於末流貴族或中上層自由平民,代表著金字塔式等級製的龐大下層,其中有的人身分為下級武官或戰士,有的為支族之長,有的是人身比較自由的生產勞動者。當然這一等級製結構的金字塔,其基座是廣大下層平民,包括奴隸,青銅酒器與他們無緣,至多能使用幾件陶酒器,見上節所論,不贅述。《大盂鼎》說的“殷邊侯甸與殷正百辟,率肄於酒”,正間接揭示了商代等級製的酒食禮俗。
1 《太平禦覽》卷833引《周書》。
2 同上引《呂氏春秋》。
3 《考工記》。
4 《呂子校補》。
5 《我國一萬年前陶器殘片出土》,《新民晚報》1990年11月1日。又《讀者參考叢書》,學林出版社,1991年,115頁。又《河北徐水縣南莊頭遺址試掘簡報》,《考古》1992年11期。
6 《石灰岩地區14c樣品年代的可靠性與甑皮岩和仙人洞遺址的年代問題》,《第一次全國14c學術會議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84年,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