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貴族婚姻自當別論。《禮記·昏義》對上古貴族婚禮作有規範化表述:
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其在《郊特牲》、《儀禮·士昏禮》等古代文獻中均有類似說法。呂思勉先生曾就上古婚姻六禮作了董理,其雲:
納采,亦曰下達,男氏求昏之使也。
女氏既許昏矣,乃曰:“敢問女為誰氏。”謙,不必其為主人之女也。時曰問名。納采問名共一使。
既得許,歸卜之於廟。時曰納吉。
卜而得吉,使告女氏。時曰納徽,亦曰納幣。納幣以玄纁束帛,儷皮,即今之訂昏也。
訂昏之後,乃諏吉日。吉日男氏定之,然必三請於女氏,女氏辭而後告之,示不敢專也。時曰請期。
及期,父親醮子而命之迎。女氏之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壻執雁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舅姑承子以授壻。降出,禦婦車。禦輪三周,先。俟於門外,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時曰親迎。1如此繁縟的婚姻禮節,若簡言之,大略如《荀子·富國》所述,“男女之合,夫婦之分,婚姻娉、內、送,逆”,即由議婚、訂婚、迎親、結婚四種程式合成。商代貴族婚姻未必會臻至如此規範係統,但其中的禮儀內容,在當時的社會生活中,卻多多少少已經存在,下麵試作考察。
(一)議婚。議婚為納采、問名之禮。甲骨文有“取女”、“勿取女”的對貞,如:
辛卯卜,爭,呼取鄭女子。
辛卯卜,爭,勿呼取鄭女子。(《合集》536)此等正反卜問娶女,即含有谘商婚事的性質。《禮記·昏義》雲:“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商代貴族婚姻以家族本位為主體,娶於異族,意向一出,“男女無媒不交”2,應有媒的牽針引線,往議於對方家族。“取妻如何,匪媒不得”3。傳說成湯的婚事,即“使人請之有洗(莘)氏,……請取婦為婚”4。甲骨文恆見“使人於某”,其中容或有關涉議婚者。如:
□寅卜,■,……使人……■……(《合集》12500)
己□卜,使人婦伯■。(《乙》9085)這大致是遣使者往女方家族,與其家族之長(如伯■)議娶女事。娶女有媒,女方家族嫁女於殷商王朝,亦有使者來說合,如:
……來婦使……(《前》7·21·5)
……歸,者女來,餘其比。(《丙》25)《說文》:“歸,女嫁也。”《公羊傳·隱公二年》雲:“婦人謂嫁曰歸,何?雲:婦人生以父母為家,嫁以夫為家,故謂嫁曰歸。”上舉卜辭的歸字,蓋亦指嫁女之事。又據《國語·楚語下》雲:“合其州鄉朋友婚姻,比爾兄弟親戚”,韋昭註:“比,親也。”卜辭“餘其比”,比當用此義。大意謂女方家族有媒來說合嫁女,商王表示願意比親。可知商代議婚,是由男女雙方家族作主,有此意向,則遣使說合,而男女當事者是沒有個人選擇對象的自由的。
(二)訂婚。訂婚為納吉、納徵之禮。商代議婚,當已含有訂婚的意義。取女之卜,卜以求吉。它辭有“告於大室”、“告於南室”、“告於血室”、“告於祖某”、“告於多高妣”1等等,反映了求吉告廟之禮。下辭有雲:
□□卜……聽竹取……占惟……(《合集》20229)
貞王聽惟女,告。
貞翌庚寅,王告。
貞王於甲午告。(《合集》1051正)聽有聽聞、聽治之義2。《尚書·洪範》:“四曰聽”,孔疏:“聽者,受人言、察是非也。”《荀子·王霸》:“要百事之聽”,楊倞註:“聽,治也。”據甲骨文有“婦竹”3一名,乃竹族已出嫁女,此 “聽竹取”,謂受聽與竹族之通婚娶女事。“王聽惟女,告”,蓋王聽治訂婚而告廟納吉,然必得卜選一吉日而告之。
(三)請期。請期是諏婚姻吉日之禮。商代諏吉日不必非由當事男方家族選定,通常以勢力強盛一方擇之,有時是由女方家族選定。如商王朝嫁女,總是先行占卜災祥和婚期。
甲骨文有雲:
■往,其有禍。(《合集》21306)
貞女往。在正月,在自休。(《合集》24262)
往有嫁義,《爾雅·釋詁》:“嫁,往也。”這是商王朝為嫁女預卜其災祥。有跡象表明,不論嫁女,抑或娶女,諏吉日每由商王朝一方擇之,月份大都定在二月:
(1)丁未卜,爭,貞將過過■於■女■。二月。(《合集》10084)
(2)貞妹其至,在二月。(《合集》23673)
(3)丙午卜,今二月女至。(《合集》20801)
(4)王占曰:今夕其有至惟女,其於生一月■。(《合集》10964)
(1)辭之將字,有嫁送之義。《詩·召南·鵲巢》雲:“之子於歸,百兩將之”,毛傳:“將,送也”,記諸侯嫁女,有百車送之。又《小雅·無將大車》,鄭箋:“將猶扶進也。”這次殷商王朝的嫁送女子是在二月。(2)~(4)辭的“妹其至”、“女至”、“有至惟女”,是言女子嫁至商,《爾雅·釋詁》邢疏:“至為嫁。”自商言之,則為娶女。(4)辭的“生一月”當指下一月,即二月,因同版另有兩辭對貞:“辛亥卜,內,貞今一月■退化其有至。貞■退化其於生一月有至。”“今一月”與“生一月”對文,前者為本一月,後者為未來一月,實指二月。凡此嫁女或娶女,均在二月。《大戴禮記·夏小正》雲:“二月,……冠子取婦之時也。”兩者一致,饒有興味。不知如此諏吉期,是否緣自“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之古俗。
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其在《郊特牲》、《儀禮·士昏禮》等古代文獻中均有類似說法。呂思勉先生曾就上古婚姻六禮作了董理,其雲:
納采,亦曰下達,男氏求昏之使也。
女氏既許昏矣,乃曰:“敢問女為誰氏。”謙,不必其為主人之女也。時曰問名。納采問名共一使。
既得許,歸卜之於廟。時曰納吉。
卜而得吉,使告女氏。時曰納徽,亦曰納幣。納幣以玄纁束帛,儷皮,即今之訂昏也。
訂昏之後,乃諏吉日。吉日男氏定之,然必三請於女氏,女氏辭而後告之,示不敢專也。時曰請期。
及期,父親醮子而命之迎。女氏之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壻執雁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舅姑承子以授壻。降出,禦婦車。禦輪三周,先。俟於門外,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時曰親迎。1如此繁縟的婚姻禮節,若簡言之,大略如《荀子·富國》所述,“男女之合,夫婦之分,婚姻娉、內、送,逆”,即由議婚、訂婚、迎親、結婚四種程式合成。商代貴族婚姻未必會臻至如此規範係統,但其中的禮儀內容,在當時的社會生活中,卻多多少少已經存在,下麵試作考察。
(一)議婚。議婚為納采、問名之禮。甲骨文有“取女”、“勿取女”的對貞,如:
辛卯卜,爭,呼取鄭女子。
辛卯卜,爭,勿呼取鄭女子。(《合集》536)此等正反卜問娶女,即含有谘商婚事的性質。《禮記·昏義》雲:“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商代貴族婚姻以家族本位為主體,娶於異族,意向一出,“男女無媒不交”2,應有媒的牽針引線,往議於對方家族。“取妻如何,匪媒不得”3。傳說成湯的婚事,即“使人請之有洗(莘)氏,……請取婦為婚”4。甲骨文恆見“使人於某”,其中容或有關涉議婚者。如:
□寅卜,■,……使人……■……(《合集》12500)
己□卜,使人婦伯■。(《乙》9085)這大致是遣使者往女方家族,與其家族之長(如伯■)議娶女事。娶女有媒,女方家族嫁女於殷商王朝,亦有使者來說合,如:
……來婦使……(《前》7·21·5)
……歸,者女來,餘其比。(《丙》25)《說文》:“歸,女嫁也。”《公羊傳·隱公二年》雲:“婦人謂嫁曰歸,何?雲:婦人生以父母為家,嫁以夫為家,故謂嫁曰歸。”上舉卜辭的歸字,蓋亦指嫁女之事。又據《國語·楚語下》雲:“合其州鄉朋友婚姻,比爾兄弟親戚”,韋昭註:“比,親也。”卜辭“餘其比”,比當用此義。大意謂女方家族有媒來說合嫁女,商王表示願意比親。可知商代議婚,是由男女雙方家族作主,有此意向,則遣使說合,而男女當事者是沒有個人選擇對象的自由的。
(二)訂婚。訂婚為納吉、納徵之禮。商代議婚,當已含有訂婚的意義。取女之卜,卜以求吉。它辭有“告於大室”、“告於南室”、“告於血室”、“告於祖某”、“告於多高妣”1等等,反映了求吉告廟之禮。下辭有雲:
□□卜……聽竹取……占惟……(《合集》20229)
貞王聽惟女,告。
貞翌庚寅,王告。
貞王於甲午告。(《合集》1051正)聽有聽聞、聽治之義2。《尚書·洪範》:“四曰聽”,孔疏:“聽者,受人言、察是非也。”《荀子·王霸》:“要百事之聽”,楊倞註:“聽,治也。”據甲骨文有“婦竹”3一名,乃竹族已出嫁女,此 “聽竹取”,謂受聽與竹族之通婚娶女事。“王聽惟女,告”,蓋王聽治訂婚而告廟納吉,然必得卜選一吉日而告之。
(三)請期。請期是諏婚姻吉日之禮。商代諏吉日不必非由當事男方家族選定,通常以勢力強盛一方擇之,有時是由女方家族選定。如商王朝嫁女,總是先行占卜災祥和婚期。
甲骨文有雲:
■往,其有禍。(《合集》21306)
貞女往。在正月,在自休。(《合集》24262)
往有嫁義,《爾雅·釋詁》:“嫁,往也。”這是商王朝為嫁女預卜其災祥。有跡象表明,不論嫁女,抑或娶女,諏吉日每由商王朝一方擇之,月份大都定在二月:
(1)丁未卜,爭,貞將過過■於■女■。二月。(《合集》10084)
(2)貞妹其至,在二月。(《合集》23673)
(3)丙午卜,今二月女至。(《合集》20801)
(4)王占曰:今夕其有至惟女,其於生一月■。(《合集》10964)
(1)辭之將字,有嫁送之義。《詩·召南·鵲巢》雲:“之子於歸,百兩將之”,毛傳:“將,送也”,記諸侯嫁女,有百車送之。又《小雅·無將大車》,鄭箋:“將猶扶進也。”這次殷商王朝的嫁送女子是在二月。(2)~(4)辭的“妹其至”、“女至”、“有至惟女”,是言女子嫁至商,《爾雅·釋詁》邢疏:“至為嫁。”自商言之,則為娶女。(4)辭的“生一月”當指下一月,即二月,因同版另有兩辭對貞:“辛亥卜,內,貞今一月■退化其有至。貞■退化其於生一月有至。”“今一月”與“生一月”對文,前者為本一月,後者為未來一月,實指二月。凡此嫁女或娶女,均在二月。《大戴禮記·夏小正》雲:“二月,……冠子取婦之時也。”兩者一致,饒有興味。不知如此諏吉期,是否緣自“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之古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