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本處諸侯臣屬邑,區劃規度與商代分片分等級的居住常式緊相一致,貴族宅落房屋成群,配以小型化把神祭鬼之所,聚集於邑內中心位置,要在“定其人神所居”,明顯近於商代王邑宮室群體格局模式的一種縮小型。周圍緊緊依附的民居,以及公共墓地中貴族墓和平民墓並存,說明邑中基本社會組織,仍維持了族氏生活共同體,唯因貧富的分化和階級的對立,原族尹家室早已上升為邑內主宰,並相應成為商王朝地方一級行政單位。


    河南商丘地區拓城孟莊商代前期遺址1,也是商國中心統治區內一處重要諸侯臣屬邑所在。平麵呈長方形,南北寬280,東西長110米,占地麵積約3萬平方米。邑內包括大型夯土台基、平民生活區、製陶工場、冶鑄作坊、墓地等,出土大量製陶、製骨和冶鑄生產工具,許多農業生產工具,還有漁獵工具和大量漁獵食物殘餘,表明本邑以內向型經濟為主體,邑組織結構和邑的區劃規度安排,大致是在這一經濟背景下展開。


    遺址的東南部發現兩處夯土台基址和異常密集的灰坑;北部也有一座大型夯土台基址,台基已殘,估計麵積達336平方米,用一青年女性奠基。推知邑內貴族統治集團組織內部,似分為若幹個級次,分居邑中不同位置。緊鄰北部夯土台基之南,是邑內的製陶工場和墓地,在150平方米範圍內,發現陶窯1座,窯前圓形半地穴式房址1座,堆放燃料的土坑或其他窖穴16個,墓葬7座。房址麵積約8平方米,有灶坑,可能是製陶工頭或技工家室所居。周圍墓葬,大多無隨葬品,但有一墓,埋著一位約35歲的女性,身上灑紅硃砂,填土中有許多有意打碎後放入的陶器,她生前身分可能是這處製陶工場的工頭或技工。另外在一些廢窖穴內棄置有身首分離的成人骨骸,以及一些被捆縛活埋者,當是毫無人身自由的工奴或奴隸。不過這批人雖有高低之分,卻都同埋一地,可見與這片窯場一樣,均隸屬邑內貴族統治集團。


    平民居住區位於遺址南部,在250平方米發掘範圍內,發現房址7座及一些房基柱洞殘跡,鑄銅作坊1座,答穴和灰坑若幹個。房址分二類,一類是有夯土台基的泥牆架梁式兩麵坡頂房屋,為數不多,其中1座台基麵積近70平方米,三室並聯,各開門戶,均朝南,中室最大,有18平方米多,室內有供炊事的長方形灶坑,東、西室分別為6.5和7.5平方米,均無灶,西室放有石鉞、陶甕、缽等,三室共一灶,組成一有機結合的生活實體,可能屬之由幾個子輩小家庭合成的一個父係大家庭,他們應是邑內上層平民階層。另一類是為數較多的無夯土台基房屋,似為中下層平民個體家庭的居室。在邑內仍保持了聚族而居的形式,盡管族組織體內部貧富分化如何鮮明。


    應指出,孟莊遺址族組織聚居點內分布的害穴,有的同出農、漁、製骨生產工具,有的農、鑄銅生產工具、卜骨同出,有的單出農業生產工具,說明族內經濟生活主體是農業,輔以漁獵生產,個別務農家庭,間也從事一些如製骨之類的小手工業生產。緊挨上述第一類居室之北,發現冶鑄銅器作坊一座,這種投資大、技術環節多、知識密集型的青銅工業,當通由族內上層平民大家庭主持。從冶鑄作坊附近出土的■、爵內模看,都屬貴族用品,而第一類居室根本不出這類用器,故其產品當直接歸邑內貴顯階層所有。


    從上述台西和盂莊兩處商代遺址可見,商國的諸侯臣屬邑,居民主體是族氏組織,居住形式實行分片分級的聚族居住製,但經濟形態有所不同。台西遺址反映的是貴族家支直接統領本族平民和奴隸,從事邑內農業和其他手工業生產。孟莊遺址恐不止一個族氏組織,貴族統治階層又分若幹級次,直接或間接治理邑內各片族組織體,族體內部的貧富兩分現象也十分明顯,邑內經濟生活支柱主要有賴於各族體組織。邑的結構規模不同,區劃規度也是有其差異的。


    商代還有為數眾多的小型邑聚,居民組織係屬同一族體或家族,貧富不均現象也不明顯,各地均有分布。甲骨文中王朝、方國或諸侯臣屬邑下領群邑,當指這類小邑聚。


    河南內鄉黃龍廟崗商代遺址,在650平方米範圍內,發現房基7座,灰坑18個,房基普遍呈圓形,分半地穴式和平地起建兩種,室內均有灶,有的灰坑尚存有穀物遺痕1。北京昌平張營商代遺址,在250平方米範圍內,發現葫蘆形帶灶坑的6平方米上下的半地穴式居宅,出有石製、銅製諸農、漁、獵生產工具2。湖南嶽陽對門山商代遺址,發掘麵積256平方米,距居址5~30米處發現陶窯7座,料坑4個,附近200米處又有一片墓地,有多人合葬墓3。可見,這類小邑聚有其自給自足的群體經濟生產手段,保持著各自固有的居住方式和生活習俗,包括葬俗,顯然邑中居民組織是以血統親屬關係為紐帶而結合成的族體或家族,當然也不排除外來的收養者。


    山東平陰朱家橋晚商“邑聚”遺址,在230平方米範圍內,密集分布著21座半地穴式小型居址,大者麵積不足12平方米,小者7平方米,構築均甚簡單,地基未經夯打,室內有灶坑,若幹陶製生活器皿,以及蚌鐮、網墜、骨鏈、銅鐵、紡輪、石杵等生產工具。房址附近有一些貯藏窖穴。居住區西麵是公共墓地,都是些小型土坑墓,除個別隨葬一二件陶器外,一般均無隨葬品4。河北邢台曹演莊、河南孟縣西後津兩處商代“邑聚”遺址,各發現3座房址,也僅是些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棚屋1。在這些邑聚中,族體或家族組織的血緣紐帶仍起著內聚作用,人們長期共居一地,平等相處,靠群體間的協作從事生產活動,無上下懸殊差別,生活貧困落後,但個體家庭雖是一個生活單元,有時也能單獨進行某些生產活動,唯經濟能力畢竟不能從族體家族組織中獨立分離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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