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墟王邑宮室區內曾揭出53座夯土基址,分甲、乙、丙三組。甲組15座,門向大多朝東或朝西,配置有左右對稱的特點。乙組21座,重要基址多向南,組合有序,混然一體,由南而北要經過6座建築,5道大門,前後走距約200米,直抵最北麵的一座土質純淨的方形高台。丙組17座,組合配置據說可概為“大五、小五、南五、二路”八字,“大五”指主體布局麵貌,即中心為一座20×17米的土台,外圍四隅各配置以一座方基;“小五”指中心土台上有5座呈囂布列的小型基址;“南五”指中心土台南麵有一座基址居中,東西兩側各分列兩座長方形基址;“二路”指兩座狹長形基址相夾峙,可能力長廊式建築1。這三組基址自北而南簇集一地,既有區別,又形成有機聯繫整體。
在丙組基址西南約200米處,又發現房基10餘座,麵積都不大,其中兩座長方形基址,東西平列,間距約5米,門向均東開,同屬一組,靠東麵一座,其下壓著著名的“婦好墓”2。
近年又於乙組基址東南約80多米處新發現一組大型宮室建築基址群,占地麵積約5000平方米,由3座長方形基址組成,呈■形配列,缺口東向,麵對恆水,3座基址長度為50~60米不等,進深均7.5米左右,主殿座北朝南,麵積達450平方米,中間的庭院麵積達2100平方米,形成一自成一體的半封閉式宮室建築群體3。
殷墟王邑的宮室建築群體,組合複雜,主次有別,主體建築居中,附屬建築前後左右對稱照應。宮室大多為土台式,有長形、方形、凸形、凹形、曲尺形、圓墎形等等。在空間結構上,有單層排屋,也有雙層樓屋。這與殷墟甲骨文中名類繁多的建築稱名是相應的,如除前丈列舉的各類宮、室專稱外,又有南宣、官(館)、宗、升、旦、家、祊、過■、庭、寢、宦、■、門、戶、西倉等建築名類。官(館)有西官、公官、戍官;庭有盂庭、召庭、大庭、小庭之分;寢有王寢、大寢、新寢、東寢、西寢等;■有文■、大■、小■;門有庭門塾、乙門、丁門、丁宗門、宗門、南門、入出門、■門、■門、■門、尹門、亦門、設門、庸門、三門等細分;門又或稱戶,如丁宗戶、宗戶、庭西戶、三戶之類,殆指單門,以有別於雙開門。
宮室建築的形製和布列位置不同,性質功能當有所分。如甲組基址,有的銅礎立柱,至為莊重華貴,似屬商王室最高統治者居住、享饗和治事之所;有的當為附屬官署;有的屋內有灶,似為近親或僚屬住所。乙組基址以最北的方上高台為核心所在,附近密布祭把坑,可能為宗廟建築群1。丙組基址大多有台無礎,一些台上另有玉璧、人牲、獸牲、柴灰、燎牲、穀物、陶器、空坑等8種不同祭祀遺蹟,應屬祭壇一類建築2。甲骨文有“內■土”、“外■土”3,是內祭、外祭的祀天地神祗人鬼場所,疑即指這類祭壇。一些墓上或附近相關建築,很可能是甲骨文所謂宗、升、旦、家之類的藏主致祭寢廟。總之,宮室的規度,融政、祭、生活為一體,充分圍繞“定其人神所居”而展開,借重神權以強化王權的政治思想,在宮室的建製和布局中得到相應貫徹和體現,其形製的奢靡莊重與浩大氣勢,代表著商代後期首屈一指的國家級建築層次。
與偃師商城和鄭州商城兩座商代前期王邑的顯著不同,是殷墟王邑並未遵循“築城以衛君,造郭以守民”的都邑經營模式,這恐怕與商代中後期王畿區的穩固和國力的鼎盛有直接關係。但分片係的等級居住體係卻得到全麵深化,王邑內的聚居點,規模遠勝前代,一般都持有各自的居宅、農田囿苑、作坊、墓地、宗廟、族眾、隸仆等,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並以與商王室之間內在的社會政治關係和自具的經濟實力,占據都邑一席之地。殷墟西區族墓地出有“邑雲”銅鼎,揭示了這類聚居點大抵屬於以族氏為單元的“小邑”實體,由此形成了邑中有邑的“衛星城”式眾星拱月格局。《左傳·定公四年》有“殷民七族,陶氏、施氏(旌旗之工)、繁氏(馬纓之工)、錡氏(釜工)、樊氏(籬笆之工)、飢氏、終葵氏(錐工)”,或許可以說明各“小邑”族氏生活共同體在王邑經濟功能方麵所起的作用。
殷墟王邑內小邑的居宅,大致可分三個等次。第一等是地麵式住宅,套間居多,麵積30平方米上下,室內地坪頗講究,有灶坑,有用人奠基現象,房屋周圍埋有小孩陶棺葬,如苗圃北地鑄銅作坊附近曾發現7座,當屬族氏貴族、工官或上層自由平民包括其家族的住所。第二等是半地穴式住宅,單間居多,麵積15平方米上下,屋內有燒灶,當屬中下層族眾家室或由奴隸鬆弛了隸屬身份的勞動者所居。第三類是深入地下的穴居,小僅容身,陰暗潮濕,居住者當是地位卑賤的工奴或奴僕1。
由此可見,承夏代都邑規度注重“定其人神所居”,商代王邑也是始終以宮室區、寢廟、王陵區或上層貴族墓地構成邑內主體框架,唯邑製的確立每以時勢、世態、實用著眼,從而決定城郭的營建與否。其總體區劃安排,則保持了分片係的族氏等級聚居體係,但隨著王邑政治功能的強化,經濟功能的上升,以及人口的日益增多,由內城外郭式、一城製至後期又出現了邑中有邑格局。
在丙組基址西南約200米處,又發現房基10餘座,麵積都不大,其中兩座長方形基址,東西平列,間距約5米,門向均東開,同屬一組,靠東麵一座,其下壓著著名的“婦好墓”2。
近年又於乙組基址東南約80多米處新發現一組大型宮室建築基址群,占地麵積約5000平方米,由3座長方形基址組成,呈■形配列,缺口東向,麵對恆水,3座基址長度為50~60米不等,進深均7.5米左右,主殿座北朝南,麵積達450平方米,中間的庭院麵積達2100平方米,形成一自成一體的半封閉式宮室建築群體3。
殷墟王邑的宮室建築群體,組合複雜,主次有別,主體建築居中,附屬建築前後左右對稱照應。宮室大多為土台式,有長形、方形、凸形、凹形、曲尺形、圓墎形等等。在空間結構上,有單層排屋,也有雙層樓屋。這與殷墟甲骨文中名類繁多的建築稱名是相應的,如除前丈列舉的各類宮、室專稱外,又有南宣、官(館)、宗、升、旦、家、祊、過■、庭、寢、宦、■、門、戶、西倉等建築名類。官(館)有西官、公官、戍官;庭有盂庭、召庭、大庭、小庭之分;寢有王寢、大寢、新寢、東寢、西寢等;■有文■、大■、小■;門有庭門塾、乙門、丁門、丁宗門、宗門、南門、入出門、■門、■門、■門、尹門、亦門、設門、庸門、三門等細分;門又或稱戶,如丁宗戶、宗戶、庭西戶、三戶之類,殆指單門,以有別於雙開門。
宮室建築的形製和布列位置不同,性質功能當有所分。如甲組基址,有的銅礎立柱,至為莊重華貴,似屬商王室最高統治者居住、享饗和治事之所;有的當為附屬官署;有的屋內有灶,似為近親或僚屬住所。乙組基址以最北的方上高台為核心所在,附近密布祭把坑,可能為宗廟建築群1。丙組基址大多有台無礎,一些台上另有玉璧、人牲、獸牲、柴灰、燎牲、穀物、陶器、空坑等8種不同祭祀遺蹟,應屬祭壇一類建築2。甲骨文有“內■土”、“外■土”3,是內祭、外祭的祀天地神祗人鬼場所,疑即指這類祭壇。一些墓上或附近相關建築,很可能是甲骨文所謂宗、升、旦、家之類的藏主致祭寢廟。總之,宮室的規度,融政、祭、生活為一體,充分圍繞“定其人神所居”而展開,借重神權以強化王權的政治思想,在宮室的建製和布局中得到相應貫徹和體現,其形製的奢靡莊重與浩大氣勢,代表著商代後期首屈一指的國家級建築層次。
與偃師商城和鄭州商城兩座商代前期王邑的顯著不同,是殷墟王邑並未遵循“築城以衛君,造郭以守民”的都邑經營模式,這恐怕與商代中後期王畿區的穩固和國力的鼎盛有直接關係。但分片係的等級居住體係卻得到全麵深化,王邑內的聚居點,規模遠勝前代,一般都持有各自的居宅、農田囿苑、作坊、墓地、宗廟、族眾、隸仆等,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並以與商王室之間內在的社會政治關係和自具的經濟實力,占據都邑一席之地。殷墟西區族墓地出有“邑雲”銅鼎,揭示了這類聚居點大抵屬於以族氏為單元的“小邑”實體,由此形成了邑中有邑的“衛星城”式眾星拱月格局。《左傳·定公四年》有“殷民七族,陶氏、施氏(旌旗之工)、繁氏(馬纓之工)、錡氏(釜工)、樊氏(籬笆之工)、飢氏、終葵氏(錐工)”,或許可以說明各“小邑”族氏生活共同體在王邑經濟功能方麵所起的作用。
殷墟王邑內小邑的居宅,大致可分三個等次。第一等是地麵式住宅,套間居多,麵積30平方米上下,室內地坪頗講究,有灶坑,有用人奠基現象,房屋周圍埋有小孩陶棺葬,如苗圃北地鑄銅作坊附近曾發現7座,當屬族氏貴族、工官或上層自由平民包括其家族的住所。第二等是半地穴式住宅,單間居多,麵積15平方米上下,屋內有燒灶,當屬中下層族眾家室或由奴隸鬆弛了隸屬身份的勞動者所居。第三類是深入地下的穴居,小僅容身,陰暗潮濕,居住者當是地位卑賤的工奴或奴僕1。
由此可見,承夏代都邑規度注重“定其人神所居”,商代王邑也是始終以宮室區、寢廟、王陵區或上層貴族墓地構成邑內主體框架,唯邑製的確立每以時勢、世態、實用著眼,從而決定城郭的營建與否。其總體區劃安排,則保持了分片係的族氏等級聚居體係,但隨著王邑政治功能的強化,經濟功能的上升,以及人口的日益增多,由內城外郭式、一城製至後期又出現了邑中有邑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