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年二十,試為烏程相,民戶過萬,鹹嘆其惠理。權嘉之,召為功曹,行騎都尉,妻以從兄輔女。
可見孫權考察地方官政績的重要標準,是視其轄區民戶有無增減。烏程是侯國,相當於縣,原戶不滿萬,經過駱統治理,民戶始得過萬,戶口的增加,意味著納稅、服役和當兵的人增加,所以駱統受到了孫權的賞識,被調到將軍府任要職,並妻以族女。這樣處置,體現了孫吳政權對增加編戶自耕農民的重視。孫吳的編戶自耕農屬郡縣管轄,也叫縣戶或正戶。孫吳編戶農民的地位似乎遜於曹魏編戶,政府可以更輕易地把他們變為屯田民或軍戶,甚至賞給功臣作佃客。例如孫權愛將陳武於建安二十年(215年)從權出擊合肥時戰死,孫權除命武愛妾殉葬外,還賜武家二百戶復客,《三國誌》卷55《陳武附子表傳》載陳武之子陳表得賜之後的情況:
嘉禾三年(234年)……以表領新安(今浙江衢州市)都尉……初,表所受賜復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表簡視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陳讓,乞以還官,充足精銳。詔曰:“先將軍有功於國,國家以此報之,卿何得辭焉!”表乃稱曰:“今除國賊,報父之仇,以人為本、空枉此勁銳,以為僮僕,非表誌也。皆輒料取,以充部伍”。所在以聞,權甚嘉之,下郡縣,料正戶羸民,以補其處。表在官三年,廣開降納,得兵萬餘人。
由上可知,孫權賜給陳武家的復人(即免除為政府納稅服役的客戶),原來並不是依附於別人的客戶,所以陳表才說:“空枉此勁銳,以為僮僕”。根據當時“強者充兵,弱者補戶”的準則,陳表還是讓他們充作政府“部伍”(戰士)。孫權為了嘉獎陳表的操尚,又令郡縣另外料取正戶中比較貧弱者給陳表作復客。可見自耕農作為國家編戶,可以隨時被用於賞賜。《三國誌·吳書》中還有類似的敘述,如同卷《潘璋傳》:
潘璋……嘉禾三年(234年)卒……璋妻居建業,賜田宅,復客五十家。
以上所謂“復客”與“復人”相同,皆謂依附人戶。另外,《三國誌》卷54《呂蒙傳》言蒙卒後,“蒙子霸襲爵,與守塚三百家,復田五十頃。”這三百家為呂蒙守塚者的身分亦與“復客”相當。編戶農民既有被政府賞賜給功臣武將作復客的可能,說明他們的身分亦非真正自由。實際上,自耕農也難得完全享有自己用汗水獲得的勞動果實,如《三國誌》卷52《步騭傳》載:
步騭,字子山,臨淮淮陰人也。世亂,避難江東,單身窮困,與廣陵衛旌同年相善,俱以種瓜自給,晝勤四體,夜誦經傳。
會稽焦征羌,郡之豪族,人客放縱。騭與旌求食其地,懼為所侵,乃共修刺奉瓜,以獻征羌。征羌方在內臥,駐之移時,旌欲委去,騭止之曰:“本所以來,畏其強也;而今捨去,欲以為高,祗結怨耳”。良久,征羌開牖見之,身隱幾坐帳中,設席致地,坐騭、旌於牖外,旌愈恥之,騭辭色自若。征羌作食,身享大案,殽膳重遝,以小盤飯與騭、旌,惟菜茹而已。旌不能食,騭極飯致飽,乃辭出。旌怒騭曰:“何能忍此?”騭曰:“吾等貧賤,是以主人以貧賤遇之,固其宜也,當何所恥。”
看樣子,步騭和衛旌均非出身於名門望族,故自蘇北渡江定居後,單身貧困,躬自種瓜,屬於個體自耕農戶。他們因怕受到豪家及其人客的侵淩,而不得不把一些農產品獻給焦征羌。征羌過去當過征羌縣令,故以故官名稱之,其人客猶放縱一方,自食其力的騭、旌也不能不俯首帖耳地修刺送禮,以求平安度日。騭、旌還都有相當文化,豪族對之猶怠慢若此,一般自耕農民所受豪族與官府的虐待和盤剝自然就不在話下了。
一般史書認為自耕農的身價高於士卒,我以為未必,因為不論吳、魏和蜀,都以編戶齊民中之“強者充兵,弱者補戶”。假若士卒的待遇不及正戶羸民,那末,誰還樂於當兵打仗呢?至於自耕農民的處境是否就比私家佃客和國家屯田民好,也需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特別是在戰亂之世,個體農民為了逃避兵役或承受不了苛重的賦役雜稅盤剝,投奔豪門,為其役使。豪族為了擴大私人武裝和財富,也施展各種周濟手法,使客戶甘心受其役使。比如周瑜、程普死後,孫權曾下令:“故將軍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問”。這種“人客”,即未經政府許可,而私自招致的非法依附戶。私自包庇人客的將軍,也決非隻周瑜、程普二人。這說明戰亂之世的編戶自耕農,處境險惡,有時還不如依附於豪家的人客。
前已講過孫吳統治者對屯田軍民的剝削狀況,至於自耕農民所受的賦役等剝削亦大體與屯田軍民相同,上節所引用過的史料如駱統、陸凱、華覈、賀邵、陸抗等人的上疏及孫權、孫休的詔令,也主要是針對自耕農民而發的。何況屯田軍民也大都來自自耕農民。因此,前麵引用過的材料對自耕農同樣適用,這裏不再援引。但必需說明的即孫吳的自耕農受剝削的方式,有其獨特之處,而與曹魏的自耕農有所不同。曹魏施行的田租戶調製雖係由兩漢的賦役製演化而來,但又有明顯的改革。孫吳如何向農民徵收田租和絹綿,史無正麵敘述。唯孫吳征取算緡,則史有明文,如《三國誌》卷48《孫晧傳》載:天璽元年(276年),“會稽太守車浚、湘東太守張詠不出算緡,就在所斬之,徇首諸郡”。說明孫吳始終未曾改變漢朝按人口徵收緡錢的算賦。按理說,孫吳地廣人稀,常有誰墾荒地,收稻即歸誰的情況,則田租理應甚輕,但據《三國誌》卷48《孫休傳》言:
可見孫權考察地方官政績的重要標準,是視其轄區民戶有無增減。烏程是侯國,相當於縣,原戶不滿萬,經過駱統治理,民戶始得過萬,戶口的增加,意味著納稅、服役和當兵的人增加,所以駱統受到了孫權的賞識,被調到將軍府任要職,並妻以族女。這樣處置,體現了孫吳政權對增加編戶自耕農民的重視。孫吳的編戶自耕農屬郡縣管轄,也叫縣戶或正戶。孫吳編戶農民的地位似乎遜於曹魏編戶,政府可以更輕易地把他們變為屯田民或軍戶,甚至賞給功臣作佃客。例如孫權愛將陳武於建安二十年(215年)從權出擊合肥時戰死,孫權除命武愛妾殉葬外,還賜武家二百戶復客,《三國誌》卷55《陳武附子表傳》載陳武之子陳表得賜之後的情況:
嘉禾三年(234年)……以表領新安(今浙江衢州市)都尉……初,表所受賜復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表簡視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陳讓,乞以還官,充足精銳。詔曰:“先將軍有功於國,國家以此報之,卿何得辭焉!”表乃稱曰:“今除國賊,報父之仇,以人為本、空枉此勁銳,以為僮僕,非表誌也。皆輒料取,以充部伍”。所在以聞,權甚嘉之,下郡縣,料正戶羸民,以補其處。表在官三年,廣開降納,得兵萬餘人。
由上可知,孫權賜給陳武家的復人(即免除為政府納稅服役的客戶),原來並不是依附於別人的客戶,所以陳表才說:“空枉此勁銳,以為僮僕”。根據當時“強者充兵,弱者補戶”的準則,陳表還是讓他們充作政府“部伍”(戰士)。孫權為了嘉獎陳表的操尚,又令郡縣另外料取正戶中比較貧弱者給陳表作復客。可見自耕農作為國家編戶,可以隨時被用於賞賜。《三國誌·吳書》中還有類似的敘述,如同卷《潘璋傳》:
潘璋……嘉禾三年(234年)卒……璋妻居建業,賜田宅,復客五十家。
以上所謂“復客”與“復人”相同,皆謂依附人戶。另外,《三國誌》卷54《呂蒙傳》言蒙卒後,“蒙子霸襲爵,與守塚三百家,復田五十頃。”這三百家為呂蒙守塚者的身分亦與“復客”相當。編戶農民既有被政府賞賜給功臣武將作復客的可能,說明他們的身分亦非真正自由。實際上,自耕農也難得完全享有自己用汗水獲得的勞動果實,如《三國誌》卷52《步騭傳》載:
步騭,字子山,臨淮淮陰人也。世亂,避難江東,單身窮困,與廣陵衛旌同年相善,俱以種瓜自給,晝勤四體,夜誦經傳。
會稽焦征羌,郡之豪族,人客放縱。騭與旌求食其地,懼為所侵,乃共修刺奉瓜,以獻征羌。征羌方在內臥,駐之移時,旌欲委去,騭止之曰:“本所以來,畏其強也;而今捨去,欲以為高,祗結怨耳”。良久,征羌開牖見之,身隱幾坐帳中,設席致地,坐騭、旌於牖外,旌愈恥之,騭辭色自若。征羌作食,身享大案,殽膳重遝,以小盤飯與騭、旌,惟菜茹而已。旌不能食,騭極飯致飽,乃辭出。旌怒騭曰:“何能忍此?”騭曰:“吾等貧賤,是以主人以貧賤遇之,固其宜也,當何所恥。”
看樣子,步騭和衛旌均非出身於名門望族,故自蘇北渡江定居後,單身貧困,躬自種瓜,屬於個體自耕農戶。他們因怕受到豪家及其人客的侵淩,而不得不把一些農產品獻給焦征羌。征羌過去當過征羌縣令,故以故官名稱之,其人客猶放縱一方,自食其力的騭、旌也不能不俯首帖耳地修刺送禮,以求平安度日。騭、旌還都有相當文化,豪族對之猶怠慢若此,一般自耕農民所受豪族與官府的虐待和盤剝自然就不在話下了。
一般史書認為自耕農的身價高於士卒,我以為未必,因為不論吳、魏和蜀,都以編戶齊民中之“強者充兵,弱者補戶”。假若士卒的待遇不及正戶羸民,那末,誰還樂於當兵打仗呢?至於自耕農民的處境是否就比私家佃客和國家屯田民好,也需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特別是在戰亂之世,個體農民為了逃避兵役或承受不了苛重的賦役雜稅盤剝,投奔豪門,為其役使。豪族為了擴大私人武裝和財富,也施展各種周濟手法,使客戶甘心受其役使。比如周瑜、程普死後,孫權曾下令:“故將軍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問”。這種“人客”,即未經政府許可,而私自招致的非法依附戶。私自包庇人客的將軍,也決非隻周瑜、程普二人。這說明戰亂之世的編戶自耕農,處境險惡,有時還不如依附於豪家的人客。
前已講過孫吳統治者對屯田軍民的剝削狀況,至於自耕農民所受的賦役等剝削亦大體與屯田軍民相同,上節所引用過的史料如駱統、陸凱、華覈、賀邵、陸抗等人的上疏及孫權、孫休的詔令,也主要是針對自耕農民而發的。何況屯田軍民也大都來自自耕農民。因此,前麵引用過的材料對自耕農同樣適用,這裏不再援引。但必需說明的即孫吳的自耕農受剝削的方式,有其獨特之處,而與曹魏的自耕農有所不同。曹魏施行的田租戶調製雖係由兩漢的賦役製演化而來,但又有明顯的改革。孫吳如何向農民徵收田租和絹綿,史無正麵敘述。唯孫吳征取算緡,則史有明文,如《三國誌》卷48《孫晧傳》載:天璽元年(276年),“會稽太守車浚、湘東太守張詠不出算緡,就在所斬之,徇首諸郡”。說明孫吳始終未曾改變漢朝按人口徵收緡錢的算賦。按理說,孫吳地廣人稀,常有誰墾荒地,收稻即歸誰的情況,則田租理應甚輕,但據《三國誌》卷48《孫休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