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祗不僅是曹魏屯田的最早倡議者,也是興辦屯田的領導者,建安元年棗祗在許創辦屯田成功,始廣泛推行於各地。因棗祗對屯田事業貢獻很大,他死後,曹操曾下令嘉獎說:
故陳留太守棗祗,天性忠能,始共舉義兵,周旋征伐。後袁紹在冀州,亦貪祗,欲得之,祗深依附於孤。使領東阿令。呂布之亂,兗州皆叛,惟範、東阿完在,由祗以兵據城之力也。後大軍糧乏,得東阿以繼,祗之功也。及破黃巾,定許,得賊資業,當興立屯田,時議者皆言當計牛輸穀,佃科以定。施行後,祗白以為僦牛輸穀,大收不增穀,有水旱災除,大不便。反覆來說,孤猶以為當如故,大收不可復改易。祗猶執之,孤不知所從,使與荀令君議之。時故軍祭酒侯聲雲:“科取官牛,為官田計。如祗議,於官便,於客不便。”聲懷此雲雲,以疑令君。祗猶自信,據計劃還白,執分田之術。孤乃然之,使為屯田都尉,施設田業。其時歲則大收,後遂因此大田,豐足軍用。摧滅群逆,克定天下,以隆王室。祗興其功,不幸早沒,追贈以郡,猶未副之。今重思之,祗宜受封,稽留至今,孤之過也。祗子處中,宜加封爵,以祀祗為不朽之事。
此令是有關屯田的第一手資料,在興辦屯田的具體措施上,棗祗力排眾議,確立了最能“豐足軍用”的“分田之術”。由於棗祗功效卓著,故祗死後,操特地下令表揚,充分顯示了棗祗在曹魏屯田中的突出作用。
在執行屯田任務中,任峻和國淵的貢獻也很大。棗祗興辦屯田成功後,曹操以任峻為典農中郎將,主管屯田事。《三國誌》卷16《任峻傳》言“軍國之饒,起於棗祗而成於峻”。
國淵原為曹操司空掾屬,繼棗祗、任峻之後,典掌屯田事,“淵屢陳損益,相土處民,計民置吏,明功課之法,五年中,倉廩豐實,百姓競勸樂業”。由此看來,操為司空時,總管屯田事業的乃是國淵,而非以往人們所說的大司農。
對曹操屯田有貢獻的人,還應提到袁渙。《三國誌》卷11《袁渙傳》言:
是時,新募民,開屯田,民不樂,多逃亡,渙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遷,不可卒變,易以順行,難以逆動,宜順其意,樂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強”。太祖從之,百姓大悅。
由上可知,剛召募人民屯田時,人民習慣於自耕自食的生產模式,一旦被強迫放置在國有土地上耕作,既疑慮穀物成熟後自己能否得到實惠,也厭惡軍事編製的嚴格束縛,因此便擅自逃亡。不屑說,典農官對待逃亡者的辦法是追捕和懲罰。這樣更加重了屯民的畏懼,甚至出現怠工情緒。袁渙向曹操建議變強迫為自由應募,既可使人民自覺自願地參加屯田,也迫使典農官不敢過分虐待屯田民,從而有利於生產和積聚糧穀。袁渙的建議,得到了曹操的聽從,從而得到了百姓的歡迎。當然,所謂“順行民意”,也隻能有限度地作到,但總會有所改善。所以說,曹魏屯田所以能成功,不僅歸功於倡議者和執行者,也應當讚揚使屯田得以順利進行的袁渙。
二、民屯的組織
曹魏屯田原來並無所謂民屯與軍屯之別,近代史家為了敘述和研究的方便,始加以區分。實則,二者很難截然辨別,因二者有同有異,同處在於均為供應軍糧而興辦,且均採取軍事編製,有戰爭時參加民屯的勞力亦需執幹戈以對敵;異處在於軍士以戰守攻取為主,屯田民則主要從事農墾生產,二者在編製與待遇上亦有區別。論創辦先後,民屯在先,茲先談民屯,據《後漢書·百官誌》注引《魏誌》曰:
曹公置典農中郎將,秩二千石;典農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農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別而少為校尉丞。
典農係統與一般郡縣行政係統有不同的組織與編製。典農中郎將和典農校尉相當於郡國守相級地方官。大的郡國設典農中郎將,小郡設典農校尉。典農都尉也叫“屯田都尉”或“綏集都尉”。顧名思義,綏集都尉設置在邊疆多事之地。如《三國誌》卷16《倉慈傳》言:“建安中,太祖開募屯田於淮南,以慈為綏集都尉”。因淮南界吳,故置綏集都尉,亦寓有安撫屯田農民之意。典農都尉和綏集都尉相當於縣令長。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和加強對屯田民的管製,屯田官帶有軍銜。典農都尉下麵的生產單位是屯,屯置司馬一人,主管屯內生產事務。《晉書》卷16《食貨誌》載晉武帝鹹寧元年(275年)詔令說:
出戰入耕,雖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嚐不以戰士為念也。今以鄴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
以上引文說明:(1)新城屯田原由“出戰入耕”的戰士擔任種稻,自鄴奚官奴婢來後,即改為民屯,所以按屯田法處理。(2)當時魏有二個新城,一為合肥新城,一為在今河南伊川縣西南的新城。後者接近洛陽,當即武帝詔書中所說的新城。晉統治者把奴婢安置在這裏,免除其奴婢身分,使之積極從事生產。(3)管理民屯的基層生產單位是屯,屯的長吏是司馬,屯司馬也叫“農司馬”或“典農司馬”。(4)“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句,一般均解釋為一屯奴婢人數為五十人,我以為應當是有男奴女婢各五十人。因屯民通常均以家為單位,故以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對為一屯,這樣,從一屯的總人數看,尚少於帶有家屬的屯田民。若男奴、女婢各五十人自行屯田,則不能繁殖後代,且易招致逃亡事件。故不論從文意與人事關係看,均應釋為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對,進行屯墾。以上詔令雖係入晉以後所頒布,但所言屯田法,當係曹魏舊製。
故陳留太守棗祗,天性忠能,始共舉義兵,周旋征伐。後袁紹在冀州,亦貪祗,欲得之,祗深依附於孤。使領東阿令。呂布之亂,兗州皆叛,惟範、東阿完在,由祗以兵據城之力也。後大軍糧乏,得東阿以繼,祗之功也。及破黃巾,定許,得賊資業,當興立屯田,時議者皆言當計牛輸穀,佃科以定。施行後,祗白以為僦牛輸穀,大收不增穀,有水旱災除,大不便。反覆來說,孤猶以為當如故,大收不可復改易。祗猶執之,孤不知所從,使與荀令君議之。時故軍祭酒侯聲雲:“科取官牛,為官田計。如祗議,於官便,於客不便。”聲懷此雲雲,以疑令君。祗猶自信,據計劃還白,執分田之術。孤乃然之,使為屯田都尉,施設田業。其時歲則大收,後遂因此大田,豐足軍用。摧滅群逆,克定天下,以隆王室。祗興其功,不幸早沒,追贈以郡,猶未副之。今重思之,祗宜受封,稽留至今,孤之過也。祗子處中,宜加封爵,以祀祗為不朽之事。
此令是有關屯田的第一手資料,在興辦屯田的具體措施上,棗祗力排眾議,確立了最能“豐足軍用”的“分田之術”。由於棗祗功效卓著,故祗死後,操特地下令表揚,充分顯示了棗祗在曹魏屯田中的突出作用。
在執行屯田任務中,任峻和國淵的貢獻也很大。棗祗興辦屯田成功後,曹操以任峻為典農中郎將,主管屯田事。《三國誌》卷16《任峻傳》言“軍國之饒,起於棗祗而成於峻”。
國淵原為曹操司空掾屬,繼棗祗、任峻之後,典掌屯田事,“淵屢陳損益,相土處民,計民置吏,明功課之法,五年中,倉廩豐實,百姓競勸樂業”。由此看來,操為司空時,總管屯田事業的乃是國淵,而非以往人們所說的大司農。
對曹操屯田有貢獻的人,還應提到袁渙。《三國誌》卷11《袁渙傳》言:
是時,新募民,開屯田,民不樂,多逃亡,渙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遷,不可卒變,易以順行,難以逆動,宜順其意,樂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強”。太祖從之,百姓大悅。
由上可知,剛召募人民屯田時,人民習慣於自耕自食的生產模式,一旦被強迫放置在國有土地上耕作,既疑慮穀物成熟後自己能否得到實惠,也厭惡軍事編製的嚴格束縛,因此便擅自逃亡。不屑說,典農官對待逃亡者的辦法是追捕和懲罰。這樣更加重了屯民的畏懼,甚至出現怠工情緒。袁渙向曹操建議變強迫為自由應募,既可使人民自覺自願地參加屯田,也迫使典農官不敢過分虐待屯田民,從而有利於生產和積聚糧穀。袁渙的建議,得到了曹操的聽從,從而得到了百姓的歡迎。當然,所謂“順行民意”,也隻能有限度地作到,但總會有所改善。所以說,曹魏屯田所以能成功,不僅歸功於倡議者和執行者,也應當讚揚使屯田得以順利進行的袁渙。
二、民屯的組織
曹魏屯田原來並無所謂民屯與軍屯之別,近代史家為了敘述和研究的方便,始加以區分。實則,二者很難截然辨別,因二者有同有異,同處在於均為供應軍糧而興辦,且均採取軍事編製,有戰爭時參加民屯的勞力亦需執幹戈以對敵;異處在於軍士以戰守攻取為主,屯田民則主要從事農墾生產,二者在編製與待遇上亦有區別。論創辦先後,民屯在先,茲先談民屯,據《後漢書·百官誌》注引《魏誌》曰:
曹公置典農中郎將,秩二千石;典農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農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別而少為校尉丞。
典農係統與一般郡縣行政係統有不同的組織與編製。典農中郎將和典農校尉相當於郡國守相級地方官。大的郡國設典農中郎將,小郡設典農校尉。典農都尉也叫“屯田都尉”或“綏集都尉”。顧名思義,綏集都尉設置在邊疆多事之地。如《三國誌》卷16《倉慈傳》言:“建安中,太祖開募屯田於淮南,以慈為綏集都尉”。因淮南界吳,故置綏集都尉,亦寓有安撫屯田農民之意。典農都尉和綏集都尉相當於縣令長。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和加強對屯田民的管製,屯田官帶有軍銜。典農都尉下麵的生產單位是屯,屯置司馬一人,主管屯內生產事務。《晉書》卷16《食貨誌》載晉武帝鹹寧元年(275年)詔令說:
出戰入耕,雖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嚐不以戰士為念也。今以鄴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
以上引文說明:(1)新城屯田原由“出戰入耕”的戰士擔任種稻,自鄴奚官奴婢來後,即改為民屯,所以按屯田法處理。(2)當時魏有二個新城,一為合肥新城,一為在今河南伊川縣西南的新城。後者接近洛陽,當即武帝詔書中所說的新城。晉統治者把奴婢安置在這裏,免除其奴婢身分,使之積極從事生產。(3)管理民屯的基層生產單位是屯,屯的長吏是司馬,屯司馬也叫“農司馬”或“典農司馬”。(4)“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句,一般均解釋為一屯奴婢人數為五十人,我以為應當是有男奴女婢各五十人。因屯民通常均以家為單位,故以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對為一屯,這樣,從一屯的總人數看,尚少於帶有家屬的屯田民。若男奴、女婢各五十人自行屯田,則不能繁殖後代,且易招致逃亡事件。故不論從文意與人事關係看,均應釋為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對,進行屯墾。以上詔令雖係入晉以後所頒布,但所言屯田法,當係曹魏舊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