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晉春秋》又言諸葛亮收降孟獲以後,“遂至滇池,南中皆平”。《三國誌》卷39《馬良傳》注引《襄陽記》說:
赦孟明以服南方,故終亮之世,南方不敢復反。
在這裏,我們需要知道的,即所謂“終亮之世,南方不敢復反”,並不是事實。據《三國誌·蜀誌》以下各傳記載可以看出反叛之事還是不少的。《李恢傳》:
後軍還,南夷復叛,殺害守將。恢身往撲討,鉏盡惡類。
《呂凱傳》:
亮至南,……以凱為雲南太守,封陽遷亭侯。會為叛夷所害。
《張嶷傳》:
越巂郡自丞相亮討高定之後,叟夷數反。
《馬忠傳》:
建興十一年,南夷豪帥劉胄反,擾亂諸郡。征庲降都督張翼還,以忠代翼。忠遂斬胄,平南土。
可見在從建興三年(225年)諸葛亮南徵到建興十二年(234年)諸葛亮死的九年中,南中各族仍屢有反抗事件,不過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罷了。
《三國誌》卷35《諸葛亮傳》注引《漢晉春秋》記述諸葛亮對南中的處理辦法說:
南中平,皆即其渠帥而用之。或以諫亮,亮曰:“若留外人,則當留兵,兵留則無所食,一不易也;加夷新傷破,父兄死喪,留外人而無兵者,必成禍患,二不易也;又夷累有廢殺之罪,自嫌釁重,若留外人,終不相信,三不易也。今吾欲使不留兵、不運糧,而綱紀粗定,夷漢粗安故耳”。
以上“不留外人,不留兵”的記載是否可靠呢?根據《華陽國誌》卷4《南中誌》與《三國誌》卷43《李呂馬張傳》的記載,諸葛亮於征服四郡以後,改益州郡為建寧郡,從建寧、越巂兩郡分出雲南郡,從建寧、牂柯兩郡分出興古郡,以原庲降都督建寧人李恢為建寧太守,仍兼庲降都督;以原永昌郡吏永昌人呂凱為雲南太守;以原永昌府丞永昌人王伉為永昌太守;以原越巂太守巴西人襲祿為越巂太守;以門下督巴西人馬忠為牂柯太守。六郡的太守,唯興古郡不可考。從上麵五個太守看,他們都參加過這次戰爭。如果說一點兵都不留,恐怕是不確切的,不過上麵五個太守除馬忠外,原來都在南中,並且有三個是南中人。這樣,諸葛亮留下的兵自然是為數很少的。至於太守以下,則“皆即其渠帥而用之”,並不打亂各族的原狀,不剝奪豪帥大姓的特權,以爭取“夷漢粗安”,這就是諸葛亮“和”、“撫”政策的具體內容。所以《漢晉春秋》這段記載還是大致可信的。
我們把諸葛亮對待南中少數民族的政策歸納於下:
(1)採取令各族自治的政策。除了各郡長官由蜀漢政府委任以外,其他仍“皆即其渠帥而用之”,並不變動各族原有的組織,以爭取豪帥大姓的合作,通過他們統治各族人民。
(2)各族中的豪帥,可以使用的便以官爵籠絡,如孟獲官至禦史中丞,爂習官至領軍,孟琰官至輔漢將軍。至於其中不易製服的豪帥大姓,則把他們遷至成都,以便就近管束,減輕南中的反抗力量。
(3)取各族中的強壯者為兵。如《華陽國誌》卷4《南中誌》載:“移南中勁卒青羌萬餘家於蜀,為五部,所當無前,號為飛軍”。蜀將王平北伐時帶領的“五部”,當即係由他們所組成的隊伍。又孟琰亦曾參加北伐。這些少數民族質樸而勇悍善戰,諸葛亮的軍隊作戰能力很強,此為原因之一。
(4)在經濟上,向各族征取貢賦,以彌補蜀漢物資的不足。如《諸葛亮傳》載:“軍資所出,國以富饒”。《三國誌》卷43《李恢傳》載:“南土平定,……賦出叟、濮耕牛、戰馬、金、銀、犀、革,充繼軍資,於是費用不乏”。
由上可知,諸葛亮對南方各族使用與榨取的程度是很重的,當後來魏將鄧艾的軍隊深入蜀境時,劉禪曾考慮退保南中,主張向魏投降的譙周給劉禪上疏中就說到這種情況:
南方遠夷之地,平常無所供為,猶數反叛。自丞相亮南征,兵勢逼之,窮乃幸從。是後供出官賦,取以給兵,以為愁怨,此患國之人也。今以窮迫,欲往依恃,恐必復反叛。
不過,在此還須指出二點:
(1)諸葛亮的為政,陳壽稱:“科教嚴明,賞罰必信,至於吏不容奸,強不侵弱”。這種情況是對蜀漢治理國家的概括,當然也適用於南中各族。即在亮的統治下,他們被榨取的程度雖然並不輕,但官吏從中作弊的情況會較少一些,因此還是能夠得到一點好處。蜀漢在南中任職的官吏如李恢、張翼、馬忠、張嶷等都是聲望較高的軍政要員,他們在諸葛亮嚴格的法令、軍紀監督下,可能有較好的表現,如馬忠、張嶷死後,南中人民還為他們“立廟”,說明對之尚有好感,他們可能不是貪汙的官吏。
(2)諸葛亮對南中人民,一方麵固然榨取他們,另一方麵也給他們帶來較先進的生產技術,以加速當地的生產。雖然亮的主觀意圖,是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但落後地區的開發,對各族人民還是有利的。
由於以上兩個理由,可知南中人民在諸葛亮的統治之下,所受政府的榨取數額可能比以前還多,但吏治較上軌道、生產有所提高,人民的負擔就可能比以前輕些。
赦孟明以服南方,故終亮之世,南方不敢復反。
在這裏,我們需要知道的,即所謂“終亮之世,南方不敢復反”,並不是事實。據《三國誌·蜀誌》以下各傳記載可以看出反叛之事還是不少的。《李恢傳》:
後軍還,南夷復叛,殺害守將。恢身往撲討,鉏盡惡類。
《呂凱傳》:
亮至南,……以凱為雲南太守,封陽遷亭侯。會為叛夷所害。
《張嶷傳》:
越巂郡自丞相亮討高定之後,叟夷數反。
《馬忠傳》:
建興十一年,南夷豪帥劉胄反,擾亂諸郡。征庲降都督張翼還,以忠代翼。忠遂斬胄,平南土。
可見在從建興三年(225年)諸葛亮南徵到建興十二年(234年)諸葛亮死的九年中,南中各族仍屢有反抗事件,不過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罷了。
《三國誌》卷35《諸葛亮傳》注引《漢晉春秋》記述諸葛亮對南中的處理辦法說:
南中平,皆即其渠帥而用之。或以諫亮,亮曰:“若留外人,則當留兵,兵留則無所食,一不易也;加夷新傷破,父兄死喪,留外人而無兵者,必成禍患,二不易也;又夷累有廢殺之罪,自嫌釁重,若留外人,終不相信,三不易也。今吾欲使不留兵、不運糧,而綱紀粗定,夷漢粗安故耳”。
以上“不留外人,不留兵”的記載是否可靠呢?根據《華陽國誌》卷4《南中誌》與《三國誌》卷43《李呂馬張傳》的記載,諸葛亮於征服四郡以後,改益州郡為建寧郡,從建寧、越巂兩郡分出雲南郡,從建寧、牂柯兩郡分出興古郡,以原庲降都督建寧人李恢為建寧太守,仍兼庲降都督;以原永昌郡吏永昌人呂凱為雲南太守;以原永昌府丞永昌人王伉為永昌太守;以原越巂太守巴西人襲祿為越巂太守;以門下督巴西人馬忠為牂柯太守。六郡的太守,唯興古郡不可考。從上麵五個太守看,他們都參加過這次戰爭。如果說一點兵都不留,恐怕是不確切的,不過上麵五個太守除馬忠外,原來都在南中,並且有三個是南中人。這樣,諸葛亮留下的兵自然是為數很少的。至於太守以下,則“皆即其渠帥而用之”,並不打亂各族的原狀,不剝奪豪帥大姓的特權,以爭取“夷漢粗安”,這就是諸葛亮“和”、“撫”政策的具體內容。所以《漢晉春秋》這段記載還是大致可信的。
我們把諸葛亮對待南中少數民族的政策歸納於下:
(1)採取令各族自治的政策。除了各郡長官由蜀漢政府委任以外,其他仍“皆即其渠帥而用之”,並不變動各族原有的組織,以爭取豪帥大姓的合作,通過他們統治各族人民。
(2)各族中的豪帥,可以使用的便以官爵籠絡,如孟獲官至禦史中丞,爂習官至領軍,孟琰官至輔漢將軍。至於其中不易製服的豪帥大姓,則把他們遷至成都,以便就近管束,減輕南中的反抗力量。
(3)取各族中的強壯者為兵。如《華陽國誌》卷4《南中誌》載:“移南中勁卒青羌萬餘家於蜀,為五部,所當無前,號為飛軍”。蜀將王平北伐時帶領的“五部”,當即係由他們所組成的隊伍。又孟琰亦曾參加北伐。這些少數民族質樸而勇悍善戰,諸葛亮的軍隊作戰能力很強,此為原因之一。
(4)在經濟上,向各族征取貢賦,以彌補蜀漢物資的不足。如《諸葛亮傳》載:“軍資所出,國以富饒”。《三國誌》卷43《李恢傳》載:“南土平定,……賦出叟、濮耕牛、戰馬、金、銀、犀、革,充繼軍資,於是費用不乏”。
由上可知,諸葛亮對南方各族使用與榨取的程度是很重的,當後來魏將鄧艾的軍隊深入蜀境時,劉禪曾考慮退保南中,主張向魏投降的譙周給劉禪上疏中就說到這種情況:
南方遠夷之地,平常無所供為,猶數反叛。自丞相亮南征,兵勢逼之,窮乃幸從。是後供出官賦,取以給兵,以為愁怨,此患國之人也。今以窮迫,欲往依恃,恐必復反叛。
不過,在此還須指出二點:
(1)諸葛亮的為政,陳壽稱:“科教嚴明,賞罰必信,至於吏不容奸,強不侵弱”。這種情況是對蜀漢治理國家的概括,當然也適用於南中各族。即在亮的統治下,他們被榨取的程度雖然並不輕,但官吏從中作弊的情況會較少一些,因此還是能夠得到一點好處。蜀漢在南中任職的官吏如李恢、張翼、馬忠、張嶷等都是聲望較高的軍政要員,他們在諸葛亮嚴格的法令、軍紀監督下,可能有較好的表現,如馬忠、張嶷死後,南中人民還為他們“立廟”,說明對之尚有好感,他們可能不是貪汙的官吏。
(2)諸葛亮對南中人民,一方麵固然榨取他們,另一方麵也給他們帶來較先進的生產技術,以加速當地的生產。雖然亮的主觀意圖,是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但落後地區的開發,對各族人民還是有利的。
由於以上兩個理由,可知南中人民在諸葛亮的統治之下,所受政府的榨取數額可能比以前還多,但吏治較上軌道、生產有所提高,人民的負擔就可能比以前輕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