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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對德國和奧地利的管理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蘇聯的第二份文件是關於新管製協定如何實施問題。這一文件的內容是要獲準使一項決議得以通過,使盟國委員會得以“保留其原先控製奧地利各部的職權”。並“按新管製協定的條款來實行管製”。當然,這等於是違背新協定的整個精神。盟國委員會中的其他三國成員都直率地指出了這一點。由於他們聯合反對,第二份文件未予討論。329 蘇聯在盟國對奧委員會中的實際做法是對一致同意的決議在字麵上做文章,而不堅持那種顯然經不起一駁的錯誤解釋。什麽構成立憲性法律,什麽不構成立憲性法律,這是蘇聯代表所孜孜以求的問題。雖然他們想使執行委員會5月31 日決議無效的企圖未獲成功,但在9 月27日盟國委員會討論奧地利政府的“貨物運輸法”時,他們又進一步施展手法了。9 月20日,這個法案提交執行委員會,西方三國成員已經同意,蘇方成員卻提議加進一條,使法律不能適用於“屬於占領國的財產和貨物”。西方三國成員指出,占領國的財產和貨物問題在新協定中已經得到了保障,而且這項法律不是立憲性的,所以應按“三十一天規定”於9 月23日生效。當時蘇聯代表宣布他們保留在自己占領區內不實行這一法律的權利。9月27日,這項法律提交盟國委員會時,蘇聯高級專員再次表示同樣的態度,所持的理由是它有損於蘇聯的利益,從這一點出發,他是不能讓步的。
關於奧地利按照新協定爭取自由的鬥爭中的其他許多方麵,其情節大都如此。盟國委員會已經授權奧地利政府與所有承認它的國家——德國和日本除外——互換外交代表,而現在是迅速採取行動,按第七條規定授權奧地利與聯合國家政府保持外交和領事關係,這樣到1946年底已經有了一個正式外交使團的核心駐在維也納,以保證外國政府能不斷獲得有關奧地利國內情況的可靠消息。一旦奧地利要參加國際組織為成員國,不管這些組織是不是聯合國組織的一部分,那是另外一件事了。早在1946年3 月,奧地利曾派過一個代表去參加日內瓦教育會議國際局。但是,它所處的反常地位使它在正式會議期間隻獲準以奧地利觀察員的身分參加,下一個月國際聯盟本身就在會議期間解散了。盡管有了新管製330 協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盟國委員會在年底之前對奧地利總理關於奧地利要求申請加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通知一直未予審議。1946年5 月,奧地利總理要求恢復奧地利在國際工人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盟國委員會在8 月和9 月兩次予以審議,都因蘇聯的反對而未能取得一致意見,蘇聯反對的理由是國際工人組織是國際聯盟的產物,而國聯現已不復存在了,奧地利應成為聯合國相應組織的成員。11月間。總理又提出這個問題,通知盟國對奧委員會說,他認為根據新協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奧地利有申請成為國際組織成員的自由,這時蘇聯代表堅持說,在他看來,四國對此取得一致意見還是必要的。其餘三國代表不同意,於是這個問題又退回政治管理局。這些事件中的第三個例子是1946年10月奧地利請求允許它參加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也遭到了同樣的命運。這一回委員會中的蘇方成員隻是說,他不打算討論這個問題。因此在這一年內,委員會對這個問題,就沒有再討論。
然而,蘇聯的反對實際上不能阻止奧地利政府單獨向這三個國際組織提出申請,因為奧地利政府明白,其他三個占領國是會支持它的。到一定的時候,這些組織部接納了奧地利,從而加強了奧地利的國際地位。費格爾政府在這幾個問題上的行動和其他悍然不顧蘇聯反對而採取的行動一樣,是極有膽略的,因為雖然奧地利政府得到了蘇聯的承認,而且至少存在著這樣一種很大的可能性,即此類行動不會導致個人的人身安全遭到實際上的威脅,但危險總還是有的。1946年間,公共安全在維也納絕無保障,綁架官員的事件也不是無人知道的。
從此以後,任何一個可以按第六條第一款進行審議331 的問題幾乎都一律遭到同樣的對待。在政治管理局,三個西方國家的成員總是同意奧地利的提議,而蘇方總是反對。這樣就要執行委員會和盟國委員會來作決定,而在這兩個委員會內,的的確確也隻是老調重彈。問題就這樣過去了,隻在會議記錄上記下了意見不一致。結果是把問題再交回奧地利政府。奧地利政府則等待規定的三十一天到期,把法律或其他立法措施予以頒布或在奧地利政府公報上發表。
(三)非納粹化
占領國宣布的兩個首要目標是清除奧地利的納粹影響和使奧地利脫離德國。這兩個過程實際上被認為是建立任何永久性奧地利政府的根本性預備措施。戰爭結束後,四國從到達這個國家的最初時期開始,就在各自占領區內著手工作以期達到上述目標。他們所遵循的政策也許有相當大的差異,這是可以想像得到的事。在蘇占區內,奧地利當局在很早階段,即倫納臨時政府成立一周之後,就採取主動,通過了第一個非納粹化法(第十三號禁令)。接著是6 月6 日的禁止法,6 月26日的戰爭罪犯法和9 月份工業部門清洗法。這些法律加在一起。構成了這樣一種政策,其主要內容是:1938年3 月日日前參加納粹黨者被宣布為犯有重大叛國罪,在納粹占領下加入納粹黨的奧地利人被認為可以從寬處理,但地方長官以上的納粹黨高級官員則應視為當然的戰爭罪犯,情節最嚴重者要處以死刑。這種政策於解放之後就立即開始在俄國人占領的地區內貫徹執行,當時的倫納政府就在這個地區範圍內行使其權力。在此時期,俄國人執行這方麵的政策,如同在其他許多方麵一樣,都是通過奧地利的有關部門執行的——在這個問題上,由以共產黨人弗朗茨·霍納為首的內政部執行。
關於奧地利按照新協定爭取自由的鬥爭中的其他許多方麵,其情節大都如此。盟國委員會已經授權奧地利政府與所有承認它的國家——德國和日本除外——互換外交代表,而現在是迅速採取行動,按第七條規定授權奧地利與聯合國家政府保持外交和領事關係,這樣到1946年底已經有了一個正式外交使團的核心駐在維也納,以保證外國政府能不斷獲得有關奧地利國內情況的可靠消息。一旦奧地利要參加國際組織為成員國,不管這些組織是不是聯合國組織的一部分,那是另外一件事了。早在1946年3 月,奧地利曾派過一個代表去參加日內瓦教育會議國際局。但是,它所處的反常地位使它在正式會議期間隻獲準以奧地利觀察員的身分參加,下一個月國際聯盟本身就在會議期間解散了。盡管有了新管製330 協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盟國委員會在年底之前對奧地利總理關於奧地利要求申請加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通知一直未予審議。1946年5 月,奧地利總理要求恢復奧地利在國際工人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盟國委員會在8 月和9 月兩次予以審議,都因蘇聯的反對而未能取得一致意見,蘇聯反對的理由是國際工人組織是國際聯盟的產物,而國聯現已不復存在了,奧地利應成為聯合國相應組織的成員。11月間。總理又提出這個問題,通知盟國對奧委員會說,他認為根據新協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奧地利有申請成為國際組織成員的自由,這時蘇聯代表堅持說,在他看來,四國對此取得一致意見還是必要的。其餘三國代表不同意,於是這個問題又退回政治管理局。這些事件中的第三個例子是1946年10月奧地利請求允許它參加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也遭到了同樣的命運。這一回委員會中的蘇方成員隻是說,他不打算討論這個問題。因此在這一年內,委員會對這個問題,就沒有再討論。
然而,蘇聯的反對實際上不能阻止奧地利政府單獨向這三個國際組織提出申請,因為奧地利政府明白,其他三個占領國是會支持它的。到一定的時候,這些組織部接納了奧地利,從而加強了奧地利的國際地位。費格爾政府在這幾個問題上的行動和其他悍然不顧蘇聯反對而採取的行動一樣,是極有膽略的,因為雖然奧地利政府得到了蘇聯的承認,而且至少存在著這樣一種很大的可能性,即此類行動不會導致個人的人身安全遭到實際上的威脅,但危險總還是有的。1946年間,公共安全在維也納絕無保障,綁架官員的事件也不是無人知道的。
從此以後,任何一個可以按第六條第一款進行審議331 的問題幾乎都一律遭到同樣的對待。在政治管理局,三個西方國家的成員總是同意奧地利的提議,而蘇方總是反對。這樣就要執行委員會和盟國委員會來作決定,而在這兩個委員會內,的的確確也隻是老調重彈。問題就這樣過去了,隻在會議記錄上記下了意見不一致。結果是把問題再交回奧地利政府。奧地利政府則等待規定的三十一天到期,把法律或其他立法措施予以頒布或在奧地利政府公報上發表。
(三)非納粹化
占領國宣布的兩個首要目標是清除奧地利的納粹影響和使奧地利脫離德國。這兩個過程實際上被認為是建立任何永久性奧地利政府的根本性預備措施。戰爭結束後,四國從到達這個國家的最初時期開始,就在各自占領區內著手工作以期達到上述目標。他們所遵循的政策也許有相當大的差異,這是可以想像得到的事。在蘇占區內,奧地利當局在很早階段,即倫納臨時政府成立一周之後,就採取主動,通過了第一個非納粹化法(第十三號禁令)。接著是6 月6 日的禁止法,6 月26日的戰爭罪犯法和9 月份工業部門清洗法。這些法律加在一起。構成了這樣一種政策,其主要內容是:1938年3 月日日前參加納粹黨者被宣布為犯有重大叛國罪,在納粹占領下加入納粹黨的奧地利人被認為可以從寬處理,但地方長官以上的納粹黨高級官員則應視為當然的戰爭罪犯,情節最嚴重者要處以死刑。這種政策於解放之後就立即開始在俄國人占領的地區內貫徹執行,當時的倫納政府就在這個地區範圍內行使其權力。在此時期,俄國人執行這方麵的政策,如同在其他許多方麵一樣,都是通過奧地利的有關部門執行的——在這個問題上,由以共產黨人弗朗茨·霍納為首的內政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