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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權力無所不在的社會管理模式,勢必造成兩方麵的問題:
其一,由於各級政府權力過大,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以至超出了其所能承受的責任限度。這樣一種權限劃分,任何有能力的政府都難以承受。
其二,由於缺少自下而上、由外到內的有效監督和製約,政府權力的無限延伸比如滋生腐敗。各級、各部門的掌權者可根據地方和部門利益的需要,來決定處理問題的輕重緩急。這就成為各級政府“亂作為”的依據。
在現代社會,政府權力是不可缺位的。但同時,其責任也不可或缺。政府的權力和責任應當是對稱的,有多大的權力,就負多大責任。人民群眾對政府的要求也必然是循權求責,權責不對稱必然出現體製困境。
行政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建立有限權責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和方式。在某些方麵,政府僅僅應該成為規則的製定者,社會矛盾的調解者,以及社會與市場的服務者,而不應該包攬所有的社會事務。行政體製改革的重要目標,就是要讓政府從不該管的事務中退出來,權力止於其所能承擔責任的邊界,將邊界之外的處置權交給能夠自理的市場和社會。唯此,才能順應客觀規律,調動社會各方麵的積極因素,使社會的運行更加活躍,更有效率、更趨良性。不僅如此,隻有當權力收縮到它能夠“管好”的範圍內,掌握權力的人才能真正對自己的職權負責,整個政府體製的運行也才能真正做到政令暢通,有法必依、違法必糾。
有限權責政府必然是民主法治的政府,即通過民主和法治的手段來製衡政府權力,防範和遏製腐敗。在政府的權限內,對社會公共事務的處理應該遵循公開、透明的程序。在不同職權之間應該有明確的權責界限。一個部門的權力延伸到哪裏,責任就應該到那裏,責任之不能及,權力亦不能及,不能搞從上到下,權位高者“通吃”。一旦出事,相關部門的官員即成為第一責任人,被追究瀆職罪,而不能上下左右推卸責任。這種權責對應的追究製度不應該局限在政府內部,還應該與人大、政協、司法、媒體等異體問責形式有機結合,使政府行為受到全社會的監督。
行政體製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在有限權責政府。這是一項艱巨的係統工程,也是市場條件下轉換政府職能的應有之義。有人擔心政府權力從一些領域退出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其實大謬不然。與其包攬一切,吃盡辛苦卻不討好,不如隻抓自己能夠管好的事情。政府包袱輕了,輕裝上陣,行政效率才能提高。在民主法治的規製下,權責對應的改革不但不會動搖執政黨的地位,反而會大大改善其形象,強化其執政地位。更重要的是,這種改革隻有成功之難,沒有失敗之險,不會引發整體性的社會危機,卻可以與現行體製進行平穩對接。
權責對應是現代政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政治秩序保持良性運行的關鍵。在現代西方社會,權責對應是通過民主憲政的製度安排來實現的;公共權力由公民自由選擇、授予,權力與責任的邊界由憲法界定,並定期接受選民的調節。
當代中國實行的是帶有權威主義色彩的政治體製。在這種製度下,政治權力是超然於不同利益集體之上的仲裁者,擁有幾乎不受限製的權力。這種製度有利有弊,其利是不受限製的政治權力能更方便地整合全社會的資源,集中力量投入某項具體國家目標;其弊是不受製約的權力易走向自我膨脹,並因缺乏監督而在過程脫離其目標,權力部門成為利益主體。
毫無疑問,上述權威體製的弊端與“權責不對應,對政治權力難以追究責任”密切相關。因此,如何在現行體製下建立權責對應就成為關乎中國現行政體能否有效運轉、甚至能否有序持續的重大課題。體製內學術往往迴避根本性問題的存在,雖然提出了“官員問責製”這一治標之法,但在實踐中見效甚微;體製外學者則基於西方經驗往往斷言在現行體製下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權責對稱,隻有徹底的政治轉型才能消除體製弊端。
中國在現行體製下仍然有著建立權責對應機製的空間。既然權威社會政治權力的一強獨大的現實難以改變,那麽政治權力就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並且建立起明確的責任追究機製。這種責任追究不應該被掩蓋在政治權力的體係之內,而應該形成外在的法律體係,能夠受到全社會的監督;有關責任追究的法律條款不應該抽象、含糊,而應該準確、具體,便於外界形成清晰的判斷。換言之,權威社會其官吏既擁有最大權力,就應該承擔最大責任;既擁有處置幾乎所有公共事務的權力,就應該對所有相關後果負責。一旦有事,政府有關官員應該成為第一責任人,被追究其瀆職罪,而不應該僅僅擁有追究他人責任的權力。官吏至少在程序上不能超越於法律的管轄之外,而應該成為法律管轄的第一對象。
要求自己對所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後果負責,成為不僅僅是自己的直接錯誤,而是包括經濟衰退、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官民衝突等所有公共事務的第一責任人,隨時麵臨被追究瀆職罪的危險,這種窘境顯然是現行權力體係下的官吏們所不能接受的。不僅是主觀上不願意,客觀上也無法承受。這種不能承受正是這一思路的意義所在,如此即可導出真正的解決方案。辦法很簡單,就是要官員們從所有自己不能負責的事務上退下來,將權力下交或者橫移,讓其他部門、自己的下屬或者民眾自己來行使權力,承擔責任。總而言之,權力應止於其所能承受責任的邊界。權威社會可以自上而下、盡可能地擴張政治權力,但不同職權之間,權力的上下級之間、官民之間,應該有明確的權力邊界。每一官職的權力延伸到哪裏,其責任就延伸到哪裏:責任之不能及,權力亦不能及,不能搞從上到下的權位高者“通吃”。
其一,由於各級政府權力過大,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以至超出了其所能承受的責任限度。這樣一種權限劃分,任何有能力的政府都難以承受。
其二,由於缺少自下而上、由外到內的有效監督和製約,政府權力的無限延伸比如滋生腐敗。各級、各部門的掌權者可根據地方和部門利益的需要,來決定處理問題的輕重緩急。這就成為各級政府“亂作為”的依據。
在現代社會,政府權力是不可缺位的。但同時,其責任也不可或缺。政府的權力和責任應當是對稱的,有多大的權力,就負多大責任。人民群眾對政府的要求也必然是循權求責,權責不對稱必然出現體製困境。
行政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建立有限權責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和方式。在某些方麵,政府僅僅應該成為規則的製定者,社會矛盾的調解者,以及社會與市場的服務者,而不應該包攬所有的社會事務。行政體製改革的重要目標,就是要讓政府從不該管的事務中退出來,權力止於其所能承擔責任的邊界,將邊界之外的處置權交給能夠自理的市場和社會。唯此,才能順應客觀規律,調動社會各方麵的積極因素,使社會的運行更加活躍,更有效率、更趨良性。不僅如此,隻有當權力收縮到它能夠“管好”的範圍內,掌握權力的人才能真正對自己的職權負責,整個政府體製的運行也才能真正做到政令暢通,有法必依、違法必糾。
有限權責政府必然是民主法治的政府,即通過民主和法治的手段來製衡政府權力,防範和遏製腐敗。在政府的權限內,對社會公共事務的處理應該遵循公開、透明的程序。在不同職權之間應該有明確的權責界限。一個部門的權力延伸到哪裏,責任就應該到那裏,責任之不能及,權力亦不能及,不能搞從上到下,權位高者“通吃”。一旦出事,相關部門的官員即成為第一責任人,被追究瀆職罪,而不能上下左右推卸責任。這種權責對應的追究製度不應該局限在政府內部,還應該與人大、政協、司法、媒體等異體問責形式有機結合,使政府行為受到全社會的監督。
行政體製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在有限權責政府。這是一項艱巨的係統工程,也是市場條件下轉換政府職能的應有之義。有人擔心政府權力從一些領域退出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其實大謬不然。與其包攬一切,吃盡辛苦卻不討好,不如隻抓自己能夠管好的事情。政府包袱輕了,輕裝上陣,行政效率才能提高。在民主法治的規製下,權責對應的改革不但不會動搖執政黨的地位,反而會大大改善其形象,強化其執政地位。更重要的是,這種改革隻有成功之難,沒有失敗之險,不會引發整體性的社會危機,卻可以與現行體製進行平穩對接。
權責對應是現代政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政治秩序保持良性運行的關鍵。在現代西方社會,權責對應是通過民主憲政的製度安排來實現的;公共權力由公民自由選擇、授予,權力與責任的邊界由憲法界定,並定期接受選民的調節。
當代中國實行的是帶有權威主義色彩的政治體製。在這種製度下,政治權力是超然於不同利益集體之上的仲裁者,擁有幾乎不受限製的權力。這種製度有利有弊,其利是不受限製的政治權力能更方便地整合全社會的資源,集中力量投入某項具體國家目標;其弊是不受製約的權力易走向自我膨脹,並因缺乏監督而在過程脫離其目標,權力部門成為利益主體。
毫無疑問,上述權威體製的弊端與“權責不對應,對政治權力難以追究責任”密切相關。因此,如何在現行體製下建立權責對應就成為關乎中國現行政體能否有效運轉、甚至能否有序持續的重大課題。體製內學術往往迴避根本性問題的存在,雖然提出了“官員問責製”這一治標之法,但在實踐中見效甚微;體製外學者則基於西方經驗往往斷言在現行體製下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權責對稱,隻有徹底的政治轉型才能消除體製弊端。
中國在現行體製下仍然有著建立權責對應機製的空間。既然權威社會政治權力的一強獨大的現實難以改變,那麽政治權力就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並且建立起明確的責任追究機製。這種責任追究不應該被掩蓋在政治權力的體係之內,而應該形成外在的法律體係,能夠受到全社會的監督;有關責任追究的法律條款不應該抽象、含糊,而應該準確、具體,便於外界形成清晰的判斷。換言之,權威社會其官吏既擁有最大權力,就應該承擔最大責任;既擁有處置幾乎所有公共事務的權力,就應該對所有相關後果負責。一旦有事,政府有關官員應該成為第一責任人,被追究其瀆職罪,而不應該僅僅擁有追究他人責任的權力。官吏至少在程序上不能超越於法律的管轄之外,而應該成為法律管轄的第一對象。
要求自己對所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後果負責,成為不僅僅是自己的直接錯誤,而是包括經濟衰退、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官民衝突等所有公共事務的第一責任人,隨時麵臨被追究瀆職罪的危險,這種窘境顯然是現行權力體係下的官吏們所不能接受的。不僅是主觀上不願意,客觀上也無法承受。這種不能承受正是這一思路的意義所在,如此即可導出真正的解決方案。辦法很簡單,就是要官員們從所有自己不能負責的事務上退下來,將權力下交或者橫移,讓其他部門、自己的下屬或者民眾自己來行使權力,承擔責任。總而言之,權力應止於其所能承受責任的邊界。權威社會可以自上而下、盡可能地擴張政治權力,但不同職權之間,權力的上下級之間、官民之間,應該有明確的權力邊界。每一官職的權力延伸到哪裏,其責任就延伸到哪裏:責任之不能及,權力亦不能及,不能搞從上到下的權位高者“通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