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土地的行政壟斷,讓廣闊的農村失去了創造就業的機會,讓擁擠的城市失去了降低生活成本的可能;對土地的管製,成了對資本、技術、勞動進行自由配置的緊箍咒,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因為土地的固化而嚴重扭曲,其效率損失不僅表現在因土地的行政壟斷而形成的腐敗,更是造成資本、技術、勞動的投入成本增加和邊際生產力的下降。


    地方政府濫用其權力,以公共利益之名過深介入商業性徵地活動,謀取地方政府之私利,常常成為大量征地糾紛始終得不到解決,並演變為暴力衝突事件的根源。


    法律中的一個小口子假如符合政府利益,通常會被政府扯成大洞。在現實中,官員們對於“公共利益”的解釋遠遠超出憲法學家的想像。在官員眼裏,這樣的征地是用於公共利益的。你不能說他的想法一點道理都沒有,既然整個國家的工作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那經濟建設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而妨礙“公共利益”的實現,那政府就完全可以動用專政的力量。


    一些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在官員們眼裏,也是公共利益所在。農民的土地被徵用,政府再以另外的形式轉手以高價將其轉讓給企業,政府從中獲得一筆巨額財政收入,在官員們眼裏也是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


    這種扭曲的公共利益觀,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蔑視農民的權利,肆無忌憚地壓製農民維護自己權利的正常活動。權利和利益遭到侵害的農民,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得救助,隻能走上漫漫上訪路。


    地方政府官員群體不少已經被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國家精神”所支配,而形成了不惜犧牲農民權利以發展經濟的片麵狹隘的施政觀念。


    利用公共權力,貪婪地追求地方政府的利益,政府的這種做法,當然不可能得到民眾的認可。相反,在農民眼裏,某些地方政府官員本身就是最大的、最貪婪的奸商。它所追求的利益,其實沒有任何公共性。


    對中央政府來說,這也完全是一種有害無益的私利。一些目光短淺的地方政府過深地介入土地經營活動,固然給當地政府帶來好處,也增加了官員的政績,但卻導致了重大社會矛盾,侵蝕了整個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基礎,敗壞了廣大民眾對中共的整體印象,最終受到損害的是政府進行統治的正當性。


    應當通過製度變革,迫使地方政府追求真正的公共利益,那就是,尊重民眾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實現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但如何約束地方政府不計後果的貪婪行為,缺乏相應的製度保障。


    這樣的製度保障,隻能是民主與法治。假如地方政府是對民眾負責的,也就不會以gdp增長率為唯一政績指標,地方官員也就不會肆無忌憚到強迫民眾為了經濟增長而作 出犧牲,假如司法是獨立而公正的,不受地方政府控製,也能夠有效約束地方政府的濫權行為。


    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起,“土地腐敗”一直是中國腐敗的主要方麵。存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的“農村圈地運動”、“城市拆遷運動”、“開發區運動”中,一些權力腐敗者與不法奸商勾結,利用社會轉型期改革不成熟產生的漏洞,依靠權力搶占了社會利益的製高點,由此產生了社會危害嚴重的土地腐敗。因此,土地腐敗有著鮮明的特徵。


    一是土地腐敗是典型的“大腐敗”。在老百姓手裏,土地是“無價的貴金屬”,說其無價、廉價,是因為其價格往往是取決於有權人的一張嘴、一支筆;但是到了“有權人”和“有錢人”手裏,土地則是“比黃金還要貴的貴金屬”。土地資源壟斷在國家手中,顯然隻有國家權力,特別是核心權力才能幹預、插手土地資源的配置。各級政府及其土地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是土地腐敗的潛在者。所以,近年來在土地腐敗案件中落馬的,幾乎都是位高權重的地方黨政一把手或是國土局的“土地爺”。


    二是土地腐敗凸現“遲蠖效應”。遲蠖是一種無脊椎動物,行動時一屈一伸象個拱橋;而“遲蠖效應”就是說,一會收縮、一會放直,可是無論收與放都隻朝著一個方向——那就是為了利益共同體的方向。在土地腐敗中,權力先以“政府”為名,化民眾之私為“公”,再以“市場經濟”為名化“公”為權貴之私。不受約束的權力成為“原始積累之泵”,一頭把老百姓的私人財產泵進國庫,一頭又把國庫的東西泵進權貴的私囊。


    三是土地腐敗是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土地市場不公開、不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其操作過程是“有權人”和“有錢人”之間的暗箱操作、私相授受。


    四是土地腐敗具有很強的迷惑性。打的都是“改革開放”的旗號,說的都是“發展是硬道理”之類的話,以政府行為的方式出現,誰敢反對?在一些地方,所謂的“公共利益”需要使“我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成為一句空話。


    五是土地腐敗是典型的“恃強淩弱”。在這場利益分割戰鬥中,受損的毫無疑問是農民和城市居民等弱勢群體,他們在權力機構中沒有“代言人”,在公共領域沒有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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