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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中國改革是從中央向地方分權讓利開始的,改革初期的巨大成功證明現代社會的複雜性要求社會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分權安排。毛澤東時代曾經是中國政令最暢通的時代,最高領袖一聲令下,全國上下齊聲響應。但事實證明,這種高度一元化的集權形態並不利於社會的持續穩定與發展,更不適於全球化時代的市場經濟社會。
時代要求政治體係由集權向分權轉化,中國政府也積極回應。但現在中國的分權缺少規範,缺少對不同權責的明確界定,權責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中央與地方的博弈。這種“不確定”易使中央與地方在權力上產生越界的衝動、在責任上滋生推卸心理。因此,應該從製度層麵明確界定:什麽由中央統籌負責,地方必須令行禁止;什麽可以由地方因地製宜,中央隻提出指導性意見。在一切事物上都將最終決定權集中於中央,地方對中央的一切指示都隻能奉命行事,不能根據具體情況處理,這不是現代政府應該有的運作方式。
在一些領域,地方應該有自己獨立的自由裁量權。以法製規範中央與地方的權責邊界,減少權責界限的隨意性,這既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需要,也是從根本上解決“政令不通”問題的途徑。
導致“政令不通”的另一個因素是社會各群體圍繞政府資源進行的利益博弈,以及政府官員在分配資源時所遵循的潛規則。
既然中央無法在不同需要間強行作出先後安排,隻能默認地方根據具體情況的處理,這是地方能“抗衡”中央政令的屏障。事情都重要,預算已經飽和,從什麽地方擠錢出來,隻能由地方自行決定;換言之,隻能由事情相對於地方政府的重要性來決定。
由於利益資源總量的有限性,總有一些政策目標要被犧牲,被犧牲的也總是在政治考量中居於弱勢的群體利益。
如果說“政令不通”尚須具體分析,那麽,“弱勢群體的利益總是被犧牲”無疑屬於社會健康發展過程中必須切除的毒瘤。類似問題的根本解決有賴於弱勢群體博弈能力的增強,從這個意義上講,以“多數原則”為特徵的現代民主製度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有益思路。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標誌著“無限權力”政府向“有限責任”政府的轉變,體現了共產黨執政為民的宗旨。《行政許可法》對於建設法治政府,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實踐中也麵臨著新問題,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違法“紅頭文件”挑戰《行政許可法》。這種現象值得各地政府高度重視。
政府審批權是一種能夠給審批者帶來利益的權力,如果政府機關隻注重爭搶審批權、處罰權、法律解釋權,那麽容易加大行政交易的成本,誘發政府職能部門的腐敗。
《行政許可法》限製了部門和地方的許可設定權力,有助於消除法製和市場的部門分割與地方封鎖,建設法製統一政府;同時,此法確立了許可實施的公開原則,有利於防止腐敗和濫用權力,建設透明、廉潔政府、實施公平、公正秩序。
中國改革開放的政府推動特點,決定了中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屬於典型的推動變法過程。幾乎每一部重要法律的製定,都是政府強力推動的結果,以政治推動法製,構建法製權威。中國法律的發展和市場的發展在一定的程度上說是雙軌製,並不是同時進行的。當市場結構尚未發展到某一程度的時候,國家通過變法,製定新的法律,推動產權結構的改造。這種變法模式的消極方麵,往往就是走在現實生活的前麵,而法律經常被當作一種推動社會變革的工具,發展中國家都會麵臨這種情況。
在法律實施中,如果政治與法治能夠找到契合點,可使法律由外而內成為人們普遍自覺遵循的行為準則。如果政治與法治不能有效銜接,會使法治進程陷入兩難之中。因此,推動法律實施過程中,需要把握好政治權力介入的力度與方式,處理好規則實施與體製改革之間的關係。與其僅僅在行政上一遍又一遍地監督檢查法律的實施,不如同時全麵啟動結構調整與體製改革,找到政治與法治的契合點,法治應該靠法治自身的機製來完善。
現在的社會結構很大程度上還沒有完全擺脫行政權力主導,行政機關權力過大的現象,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人還是立足於“管”,在這種思維定式下,《行政許可法》所體現的有限政府的理念、市場優先等先進理念能否實施還需要經受考驗。
2004年國家下決心清理全國的開發區。共清理出六千多個開發區。這組數據在顯示治理決心的同時,也充分暴露了中國的治理危機。它們證明,如果沒有專項治理整頓,僅僅靠政府的日常監管根本難以竭製圈地運動。聯想到“嚴打”和形形色色的“專項行動”,中國類似的行政手段,實際上都可以稱為“運動治國”。
每次搞這類運動時,表麵看都是雷厲風行,各級政府都會按照上級政府的統一部署,大張旗鼓開展工作,同時運用自己手裏控製的輿論工具,造聲勢,表決心,似乎不存在什麽政令不暢的問題。
如果這麽高比例地撤消開發區合理的話,則意味著,政府過去不是依法管理社會事務。因為從來就沒有法律和政策允許隨意圈地搞開發區,恰恰相反,這向來是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的事情。開發區如此泛濫,圈地如此瘋狂,表明法律和政策在各級政府麵前都成了一紙空文。雖然向來強調全國一盤棋,實際上常常是馬已不走馬路,車已不行車道。在中國,對某件事情文件下得越多,往往意味著處理難度越大。
時代要求政治體係由集權向分權轉化,中國政府也積極回應。但現在中國的分權缺少規範,缺少對不同權責的明確界定,權責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中央與地方的博弈。這種“不確定”易使中央與地方在權力上產生越界的衝動、在責任上滋生推卸心理。因此,應該從製度層麵明確界定:什麽由中央統籌負責,地方必須令行禁止;什麽可以由地方因地製宜,中央隻提出指導性意見。在一切事物上都將最終決定權集中於中央,地方對中央的一切指示都隻能奉命行事,不能根據具體情況處理,這不是現代政府應該有的運作方式。
在一些領域,地方應該有自己獨立的自由裁量權。以法製規範中央與地方的權責邊界,減少權責界限的隨意性,這既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需要,也是從根本上解決“政令不通”問題的途徑。
導致“政令不通”的另一個因素是社會各群體圍繞政府資源進行的利益博弈,以及政府官員在分配資源時所遵循的潛規則。
既然中央無法在不同需要間強行作出先後安排,隻能默認地方根據具體情況的處理,這是地方能“抗衡”中央政令的屏障。事情都重要,預算已經飽和,從什麽地方擠錢出來,隻能由地方自行決定;換言之,隻能由事情相對於地方政府的重要性來決定。
由於利益資源總量的有限性,總有一些政策目標要被犧牲,被犧牲的也總是在政治考量中居於弱勢的群體利益。
如果說“政令不通”尚須具體分析,那麽,“弱勢群體的利益總是被犧牲”無疑屬於社會健康發展過程中必須切除的毒瘤。類似問題的根本解決有賴於弱勢群體博弈能力的增強,從這個意義上講,以“多數原則”為特徵的現代民主製度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有益思路。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標誌著“無限權力”政府向“有限責任”政府的轉變,體現了共產黨執政為民的宗旨。《行政許可法》對於建設法治政府,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實踐中也麵臨著新問題,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違法“紅頭文件”挑戰《行政許可法》。這種現象值得各地政府高度重視。
政府審批權是一種能夠給審批者帶來利益的權力,如果政府機關隻注重爭搶審批權、處罰權、法律解釋權,那麽容易加大行政交易的成本,誘發政府職能部門的腐敗。
《行政許可法》限製了部門和地方的許可設定權力,有助於消除法製和市場的部門分割與地方封鎖,建設法製統一政府;同時,此法確立了許可實施的公開原則,有利於防止腐敗和濫用權力,建設透明、廉潔政府、實施公平、公正秩序。
中國改革開放的政府推動特點,決定了中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屬於典型的推動變法過程。幾乎每一部重要法律的製定,都是政府強力推動的結果,以政治推動法製,構建法製權威。中國法律的發展和市場的發展在一定的程度上說是雙軌製,並不是同時進行的。當市場結構尚未發展到某一程度的時候,國家通過變法,製定新的法律,推動產權結構的改造。這種變法模式的消極方麵,往往就是走在現實生活的前麵,而法律經常被當作一種推動社會變革的工具,發展中國家都會麵臨這種情況。
在法律實施中,如果政治與法治能夠找到契合點,可使法律由外而內成為人們普遍自覺遵循的行為準則。如果政治與法治不能有效銜接,會使法治進程陷入兩難之中。因此,推動法律實施過程中,需要把握好政治權力介入的力度與方式,處理好規則實施與體製改革之間的關係。與其僅僅在行政上一遍又一遍地監督檢查法律的實施,不如同時全麵啟動結構調整與體製改革,找到政治與法治的契合點,法治應該靠法治自身的機製來完善。
現在的社會結構很大程度上還沒有完全擺脫行政權力主導,行政機關權力過大的現象,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人還是立足於“管”,在這種思維定式下,《行政許可法》所體現的有限政府的理念、市場優先等先進理念能否實施還需要經受考驗。
2004年國家下決心清理全國的開發區。共清理出六千多個開發區。這組數據在顯示治理決心的同時,也充分暴露了中國的治理危機。它們證明,如果沒有專項治理整頓,僅僅靠政府的日常監管根本難以竭製圈地運動。聯想到“嚴打”和形形色色的“專項行動”,中國類似的行政手段,實際上都可以稱為“運動治國”。
每次搞這類運動時,表麵看都是雷厲風行,各級政府都會按照上級政府的統一部署,大張旗鼓開展工作,同時運用自己手裏控製的輿論工具,造聲勢,表決心,似乎不存在什麽政令不暢的問題。
如果這麽高比例地撤消開發區合理的話,則意味著,政府過去不是依法管理社會事務。因為從來就沒有法律和政策允許隨意圈地搞開發區,恰恰相反,這向來是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的事情。開發區如此泛濫,圈地如此瘋狂,表明法律和政策在各級政府麵前都成了一紙空文。雖然向來強調全國一盤棋,實際上常常是馬已不走馬路,車已不行車道。在中國,對某件事情文件下得越多,往往意味著處理難度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