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9頁
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中國是個人情大國,心治歷來重於理治,人治自古重於法治。
法治是指在社會生活中不僅有相對完備的法律,而且嚴格依法辦事。法治社會並非將所有問題都交給法律處理,但一旦交由法律處理,法律的判斷就是最高和最終的判斷:法律具有最高權威,包括統治集團及其代表人物在內,全社會沒有也不應當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就是一種秩序。
盡管人人口頭上主張法治,但人從本質上講是經濟人,在從事社會活動的時候都有一本投入產出的帳。如果對成本缺乏預期,一旦法治進程需要付出代價時就容易患得患失甚至動搖。
法治有哪些成本呢?從靜態看,法治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守法成本、違法成本和執法成本。
立法成本既指製定一部“良法”的成本,也包括消除“惡法”的影響所要付出的代價。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汙染的是飴糖河流的某個河段,清理這種汙染雖然困難,但相對容易;而一部“惡法”所汙染的是這條河流的源頭,要清理這種汙染,所付出的代價要大得多。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通常是從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慮問題的,怎麽方便、怎麽合算就怎麽來,成本成為影響一般人行為選擇的主要因素。當人們用很少的成本,甚至不付任何成本,一舉手、一投足間就可以守法,人們通常不會選擇違法。但如果守法成本很高,甚至高到超過違法要承擔的後果,人們通常就不會選擇守法,甚至不惜違法。因此,社會應當創造條件大幅度降低守法成本。小到一些具體的物質投入;大到製度設計,方便民眾以最小的代價就可以遵守法律。同時還要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反過來促進人們選擇守法。守法的一種特別形式是“護法”。維護法律尊嚴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降低這種義務的履行成本,對“護法”具有重要意義。
違法成本越低,人們就越傾向於選擇違法,甚至選擇通過違法獲利,為此不惜付出受到較小處罰的代價。大幅度地提高違法成本,可以節製違法行為的發生,或雖然發生了違法行為,也有利於對其造成的傷害後果進行有效的救濟。
違法成本要“高”到什麽程度?這是一個需要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問題。違法成本要足以讓違法者望而卻步,並起到殺雞敬猴的作用,讓可能違法的人止步。違法成本要足以讓違法者喪失繼續違法的能力(包括物質能力和行動自由等);違法者承擔的罰款等應足以補償其行為給社會造成的損失。讓違法者承擔違法成本時,還要考慮因違法而獲利的情況,原則上應該全額剝奪其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利益,避免“坐牢一陣子,舒服一輩子”的現象出現。
法治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分權和製約;人是嚴格的程序。無論是分權和製約,還是嚴格的程序,其實實施過程中往往都不如集權或者人治機製那麽“雷厲風行”,幾乎都一定會消解一部分效率。某種意義上說,集權反而相對容易實現高效率。然而從長遠看,法治憑藉分權製約以及嚴格的程序的程序,通常可以避免錯誤,或者雖然出現錯誤但因為存在製度性的糾正錯誤機製,能夠把錯誤扼殺於萌芽,不容易出現大問題和大動盪,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相反,集權統治往往採取“運動式”,短期可收效一時,甚至一定時期還可能“高產”,但由於集權缺乏製約,容易出現錯誤,而且出了錯誤也因缺乏糾正錯誤機製,容易出現大動盪,從長遠看其效率反而不如法治。
高水平的法治要求立法和執法的高成本,勢必導致國家財政對立法和執法的更大投入。而法治越健全,分工就越細,社會法律消費就越多。
過去習慣的那種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領導模式麵臨轉變,單純依靠政策、依靠行政命令、依靠群眾運動的方式管理國家、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的傳統領導方式要盡快過渡為不僅依靠政策,而且更多地依法辦事。
中國有數千年的封建歷史,缺乏民主與法治傳統,觀念變革和重建,是法治推進過程中必須的先決條件。新的適應法治要求、有利於法治順利推進的新觀念的形成,必然有個漫長過程。當舊的固有觀念被打破、新觀念體係尚未形成,容易出現模糊狀態和真空地帶,出現道德失範、價值觀念混亂、行為模式失範的情況,過社會帶來消極影響。
法治權威是社會穩定的最後屏障,隻有當民間的自我調節,政府的協調及行政仲裁不盡人意時,矛盾與衝突才會訴諸司法的渠道。當前,“民告官”現象的激增,說明行政力量的及其他手段已經不足以維繫社會穩定,部分矛盾,尤其是與政府行為直接相關的官民矛盾已經被推到司法這一堅守社會秩序的最後關卡上。如果這一關卡也被突破,社會穩定岌岌可危,社會關係將轉入全麵對抗,社會秩序隻能依靠赤裸裸的暴力強行維繫。歷史證明,後一種維繫不可能持久,這種秩序也沒有生命力。
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已經存在不穩定的潛在危機。要維繫穩定,當務之急是趕在危機爆發之前,加速堅固法治這一最後屏障,使其牢不可破,堅不可摧。而增強法治權威,樹立民眾對法治的信心,是堅固這一屏障的關鍵。
法治是指在社會生活中不僅有相對完備的法律,而且嚴格依法辦事。法治社會並非將所有問題都交給法律處理,但一旦交由法律處理,法律的判斷就是最高和最終的判斷:法律具有最高權威,包括統治集團及其代表人物在內,全社會沒有也不應當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就是一種秩序。
盡管人人口頭上主張法治,但人從本質上講是經濟人,在從事社會活動的時候都有一本投入產出的帳。如果對成本缺乏預期,一旦法治進程需要付出代價時就容易患得患失甚至動搖。
法治有哪些成本呢?從靜態看,法治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守法成本、違法成本和執法成本。
立法成本既指製定一部“良法”的成本,也包括消除“惡法”的影響所要付出的代價。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汙染的是飴糖河流的某個河段,清理這種汙染雖然困難,但相對容易;而一部“惡法”所汙染的是這條河流的源頭,要清理這種汙染,所付出的代價要大得多。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通常是從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慮問題的,怎麽方便、怎麽合算就怎麽來,成本成為影響一般人行為選擇的主要因素。當人們用很少的成本,甚至不付任何成本,一舉手、一投足間就可以守法,人們通常不會選擇違法。但如果守法成本很高,甚至高到超過違法要承擔的後果,人們通常就不會選擇守法,甚至不惜違法。因此,社會應當創造條件大幅度降低守法成本。小到一些具體的物質投入;大到製度設計,方便民眾以最小的代價就可以遵守法律。同時還要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反過來促進人們選擇守法。守法的一種特別形式是“護法”。維護法律尊嚴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降低這種義務的履行成本,對“護法”具有重要意義。
違法成本越低,人們就越傾向於選擇違法,甚至選擇通過違法獲利,為此不惜付出受到較小處罰的代價。大幅度地提高違法成本,可以節製違法行為的發生,或雖然發生了違法行為,也有利於對其造成的傷害後果進行有效的救濟。
違法成本要“高”到什麽程度?這是一個需要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問題。違法成本要足以讓違法者望而卻步,並起到殺雞敬猴的作用,讓可能違法的人止步。違法成本要足以讓違法者喪失繼續違法的能力(包括物質能力和行動自由等);違法者承擔的罰款等應足以補償其行為給社會造成的損失。讓違法者承擔違法成本時,還要考慮因違法而獲利的情況,原則上應該全額剝奪其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利益,避免“坐牢一陣子,舒服一輩子”的現象出現。
法治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分權和製約;人是嚴格的程序。無論是分權和製約,還是嚴格的程序,其實實施過程中往往都不如集權或者人治機製那麽“雷厲風行”,幾乎都一定會消解一部分效率。某種意義上說,集權反而相對容易實現高效率。然而從長遠看,法治憑藉分權製約以及嚴格的程序的程序,通常可以避免錯誤,或者雖然出現錯誤但因為存在製度性的糾正錯誤機製,能夠把錯誤扼殺於萌芽,不容易出現大問題和大動盪,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相反,集權統治往往採取“運動式”,短期可收效一時,甚至一定時期還可能“高產”,但由於集權缺乏製約,容易出現錯誤,而且出了錯誤也因缺乏糾正錯誤機製,容易出現大動盪,從長遠看其效率反而不如法治。
高水平的法治要求立法和執法的高成本,勢必導致國家財政對立法和執法的更大投入。而法治越健全,分工就越細,社會法律消費就越多。
過去習慣的那種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領導模式麵臨轉變,單純依靠政策、依靠行政命令、依靠群眾運動的方式管理國家、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的傳統領導方式要盡快過渡為不僅依靠政策,而且更多地依法辦事。
中國有數千年的封建歷史,缺乏民主與法治傳統,觀念變革和重建,是法治推進過程中必須的先決條件。新的適應法治要求、有利於法治順利推進的新觀念的形成,必然有個漫長過程。當舊的固有觀念被打破、新觀念體係尚未形成,容易出現模糊狀態和真空地帶,出現道德失範、價值觀念混亂、行為模式失範的情況,過社會帶來消極影響。
法治權威是社會穩定的最後屏障,隻有當民間的自我調節,政府的協調及行政仲裁不盡人意時,矛盾與衝突才會訴諸司法的渠道。當前,“民告官”現象的激增,說明行政力量的及其他手段已經不足以維繫社會穩定,部分矛盾,尤其是與政府行為直接相關的官民矛盾已經被推到司法這一堅守社會秩序的最後關卡上。如果這一關卡也被突破,社會穩定岌岌可危,社會關係將轉入全麵對抗,社會秩序隻能依靠赤裸裸的暴力強行維繫。歷史證明,後一種維繫不可能持久,這種秩序也沒有生命力。
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已經存在不穩定的潛在危機。要維繫穩定,當務之急是趕在危機爆發之前,加速堅固法治這一最後屏障,使其牢不可破,堅不可摧。而增強法治權威,樹立民眾對法治的信心,是堅固這一屏障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