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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中國有句古諺:“貪如火,不竭則燎原;欲如水,不竭則滔天。”因為財富和享樂就象大海裏的水,越喝就越口渴。
腐敗風氣日漸,反腐敗的方式也不斷革新;但有些方式卻是做秀:比如先搞廉政測試,再簽廉政合同的做法。假廉政是所有腐敗官員的特點,用無法及時監督、難以有效跟蹤實效的廉政合同來約束其言行,簡直是天大的笑話。不在廉政建設的社會化監督方麵下工夫,離開“嚴法度、用重刑”的懲戒底線,用寫保證書、簽合同的花招反腐敗,是靠不住的。經濟學有個理論:從“好人”的假定出發,必定設計出壞製度;從“壞人”的假定出發,則能設計出好製度、得到好結果。
河北、吉林出現了用“官職”獎勵私營企業老闆的情況。使他們這些老闆具有“官”和“商”雙重身份。領導幹部不能經商辦企業是黨紀國法多次重申的規定。這裏,私營企業老闆熱衷於戴官帽,除了承認市場經濟不完善條件下權力因素的作用不可忽視以外,也說明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老闆還沒有擺脫“官本位”和“紅頂商人”的影子。獎勵官職,把官帽與私營企業老闆的稅收掛鉤,既有官錢交易之嫌,更為一些別有用心的老闆進入公務員隊伍和幹部隊伍打開方便之門,傷害了法律、政策的嚴肅和權威,也傷害了公務員隊伍和幹部隊伍的純潔性。
當官帽變成私營企業老闆的“紅頂子”,等於為權力進入市場打開了通道,一方麵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可能,使權力成為了私營企業老闆為自己謀求不當利益的工具,給權力腐敗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條件和更加合適的土壤;另一方麵使私營企業老闆兼有了“裁判員”和“運動員”的雙重身份,使權力因素幹擾市場法則,從而傷害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甘肅省慶陽市出台的招商引資政策,也是以官位引資。這種政策是錯誤的,也可以說是一種腐敗行為。
首先,以官位引資,會大大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從理論上說,這不符合邏輯;官員需要具有一定的政治、道德和專業知識能力,也就是常常說的德才兼備標準。現在公開打出隻要一定的投資就可以授予某種相應的官職,這是什麽樣的政策和邏輯?它符合國家選拔任命官員的標準和程序嗎?它不會給人以政府發展經濟束手無策、不得不以賣官來吸引投資的錯覺嗎?
第二,這種以官位引資,表麵上是為了集體,為了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實際上也為現有的執政官員提供權錢交易和收受賄賂的機會。如果真正有人為了當官而願意投資,誰能保證他們不向現有的執政官員行賄?誰能保證現有的執政官員那麽潔身自好不乘機撈一把呢?所以這種政策本身就可能成為腐蝕官員的溫床。
第三,這種政策的實施,將不必要地擴大現有公職人員隊伍,加大政府財政負擔,從而使現有各地的財政困難雪上加霜。
第四,這種以官位引資政策,不管成功與否,隻要一實施,必然以人治和權治來破壞現有的民主法製,違背和踐踏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在日益法治化的今天,任何個人和機關有權越過法律和程序事先向他人作出不合法的許若嗎?
第五,如果這種政策在一地得到認可,全國各地必然蜂擁而上,勢必形成一種局部性災難,甚至是全國性災難。這種政策如果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具有相當的潛在危險;以官位引資,本質上帶有腐蝕性,不僅不易肯定和提倡,而且應當批判。
既然掌握公共權力進行公益決策的人不肯輕易放棄和交出他們的權力,而改革又不能從其手中強奪,就隻能通過腐敗與賄賂的錢權交易方式進行購買。
改革要利用腐敗和賄賂,以便減少權力轉移和再分配的障礙。
腐敗和賄賂成為權力和利益轉移和再分配的一個可行的途徑和橋樑,是改革過程得以順利進行的潤滑劑,在這方麵的花費,實際上是走向市場經濟的買路錢,構成改革的成本費。
在公有製下,官員索取剩餘可能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因為它有利於降低監督成本,調動官員的積極性。私人產品腐敗的存在,對社會、經濟發展來說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優的,第二好的。
反腐敗力度在把握適當,要非常適度,如果力度在把握不適當,間接帶來的負效應也非常大。
以資產換特權,促進私有化。
最好幹脆給這些人一大筆錢,把這些權力買下來,叫他們以後再也不要利用這些權力了。
中國最上層沒有什麽貪汙腐化,下麵卻有數不盡的貪汙腐化。
改革初始,隻有權力沒有市場。。。。。。前半部分:權力創造市場。。。。。。金融資本階段在性質上是資本發展的最後階段,隻差一個國際化沒有完成。至此中國體製轉軌的任務可以說基本上完成了前半段——以權力創造市場;中國舊體製下積累的財富基本轉移完畢,中央政府直接能夠控製的資源不多了。。。。。。後半部分:權力退出市場;中國改革的前一半任務就算基本完成,應該開始後一半,權力退出市場,健全平等的市場經濟。
改革必須補償現有利益群體,否則改革就進行不下去。改革使得相對利益受損最大的應該是領導幹部,要補償首先是補償領導幹部,其次是工人,接下來是農民。
腐敗風氣日漸,反腐敗的方式也不斷革新;但有些方式卻是做秀:比如先搞廉政測試,再簽廉政合同的做法。假廉政是所有腐敗官員的特點,用無法及時監督、難以有效跟蹤實效的廉政合同來約束其言行,簡直是天大的笑話。不在廉政建設的社會化監督方麵下工夫,離開“嚴法度、用重刑”的懲戒底線,用寫保證書、簽合同的花招反腐敗,是靠不住的。經濟學有個理論:從“好人”的假定出發,必定設計出壞製度;從“壞人”的假定出發,則能設計出好製度、得到好結果。
河北、吉林出現了用“官職”獎勵私營企業老闆的情況。使他們這些老闆具有“官”和“商”雙重身份。領導幹部不能經商辦企業是黨紀國法多次重申的規定。這裏,私營企業老闆熱衷於戴官帽,除了承認市場經濟不完善條件下權力因素的作用不可忽視以外,也說明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老闆還沒有擺脫“官本位”和“紅頂商人”的影子。獎勵官職,把官帽與私營企業老闆的稅收掛鉤,既有官錢交易之嫌,更為一些別有用心的老闆進入公務員隊伍和幹部隊伍打開方便之門,傷害了法律、政策的嚴肅和權威,也傷害了公務員隊伍和幹部隊伍的純潔性。
當官帽變成私營企業老闆的“紅頂子”,等於為權力進入市場打開了通道,一方麵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可能,使權力成為了私營企業老闆為自己謀求不當利益的工具,給權力腐敗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條件和更加合適的土壤;另一方麵使私營企業老闆兼有了“裁判員”和“運動員”的雙重身份,使權力因素幹擾市場法則,從而傷害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甘肅省慶陽市出台的招商引資政策,也是以官位引資。這種政策是錯誤的,也可以說是一種腐敗行為。
首先,以官位引資,會大大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從理論上說,這不符合邏輯;官員需要具有一定的政治、道德和專業知識能力,也就是常常說的德才兼備標準。現在公開打出隻要一定的投資就可以授予某種相應的官職,這是什麽樣的政策和邏輯?它符合國家選拔任命官員的標準和程序嗎?它不會給人以政府發展經濟束手無策、不得不以賣官來吸引投資的錯覺嗎?
第二,這種以官位引資,表麵上是為了集體,為了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實際上也為現有的執政官員提供權錢交易和收受賄賂的機會。如果真正有人為了當官而願意投資,誰能保證他們不向現有的執政官員行賄?誰能保證現有的執政官員那麽潔身自好不乘機撈一把呢?所以這種政策本身就可能成為腐蝕官員的溫床。
第三,這種政策的實施,將不必要地擴大現有公職人員隊伍,加大政府財政負擔,從而使現有各地的財政困難雪上加霜。
第四,這種以官位引資政策,不管成功與否,隻要一實施,必然以人治和權治來破壞現有的民主法製,違背和踐踏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在日益法治化的今天,任何個人和機關有權越過法律和程序事先向他人作出不合法的許若嗎?
第五,如果這種政策在一地得到認可,全國各地必然蜂擁而上,勢必形成一種局部性災難,甚至是全國性災難。這種政策如果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具有相當的潛在危險;以官位引資,本質上帶有腐蝕性,不僅不易肯定和提倡,而且應當批判。
既然掌握公共權力進行公益決策的人不肯輕易放棄和交出他們的權力,而改革又不能從其手中強奪,就隻能通過腐敗與賄賂的錢權交易方式進行購買。
改革要利用腐敗和賄賂,以便減少權力轉移和再分配的障礙。
腐敗和賄賂成為權力和利益轉移和再分配的一個可行的途徑和橋樑,是改革過程得以順利進行的潤滑劑,在這方麵的花費,實際上是走向市場經濟的買路錢,構成改革的成本費。
在公有製下,官員索取剩餘可能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因為它有利於降低監督成本,調動官員的積極性。私人產品腐敗的存在,對社會、經濟發展來說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優的,第二好的。
反腐敗力度在把握適當,要非常適度,如果力度在把握不適當,間接帶來的負效應也非常大。
以資產換特權,促進私有化。
最好幹脆給這些人一大筆錢,把這些權力買下來,叫他們以後再也不要利用這些權力了。
中國最上層沒有什麽貪汙腐化,下麵卻有數不盡的貪汙腐化。
改革初始,隻有權力沒有市場。。。。。。前半部分:權力創造市場。。。。。。金融資本階段在性質上是資本發展的最後階段,隻差一個國際化沒有完成。至此中國體製轉軌的任務可以說基本上完成了前半段——以權力創造市場;中國舊體製下積累的財富基本轉移完畢,中央政府直接能夠控製的資源不多了。。。。。。後半部分:權力退出市場;中國改革的前一半任務就算基本完成,應該開始後一半,權力退出市場,健全平等的市場經濟。
改革必須補償現有利益群體,否則改革就進行不下去。改革使得相對利益受損最大的應該是領導幹部,要補償首先是補償領導幹部,其次是工人,接下來是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