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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某些地方大麵積腐敗往往會成為腐敗“變相合法化”的途徑,因為一旦不同職能的官員之間形成利益同盟,就會使“法不責眾”,“官官相護”的傳統變得牢不可破,反腐敗的規章製度必然淪為紙上談兵,甚至淪為腐敗者的腐敗招牌和遮羞布。更值得注意的是:當腐敗行為變為官場常態,尤其是成為獲取權力、運用權力和提升權力的必要手段的時候,腐敗本身也便成為一種“政治穩定因素”——成為官場團結、有效行政、利益融和、秩序穩定的輔助工具,而反腐敗勢力如果打破了權力體係的既有平衡,造成官場震盪並激發社會底層的不滿情緒,反而會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這就使得反腐敗麵臨政治上的困境。比如:據媒體報導,綏化市馬德案二百多名涉案人員大多受到從輕處理,其理由是,“如果全部追究,相關部門的工作運行將受到影響,甚至整個幹部隊伍就要垮了。”於是,宣布5萬元以下的不予追究;10萬元以下的免予刑事處罰;結果受到處分的隻有4人。這種政策無論是宣布的主體的合法性還是犯罪可以免除處罰性與我國法律都是衝突的。特殊政策的實施側重於保護,沒有體現寬與嚴、保護與懲罰的平衡。這也是以黨代法的表現。
很多腐敗行為還具有道德上和政治上的“變相正當性”,如:振興地方經濟的口號使得走私、造假等行為變得“正當”,(參與者會認為他們是在造福地方,為當地人民服務);又如:地方政府的財政困難,使得各種名目的非法創收、小金庫等行為獲得“正當性”。當某種腐敗行為與地方利益、政府利益、部門利益、公務員全體利益密切相關的時候,也使得都腐敗的打擊麵臨政治上的困境。
對於國家和社會來說,腐敗帶來的必然是巨大的經濟損失,這個損失至少比腐敗者的直接所得要大兩倍以上。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從世界範圍看,官員腐敗使相應的政府公共服務的交易成本提高10%,使政府壟斷的商品價格漲價20%,使政府稅收損失50%。但是,對於腐敗分子或者腐敗集團而言,腐敗行為仍然是低投入高產出的行為。這有兩個前提:一是搞腐敗並不難,二是反腐敗並不易。
第一,在現形體製下,政府介入經濟事務,介入私人領域的機會非常充分,掌握大權和實權的官員不僅可以利用正當的受權從事腐敗活動,也有足夠的製度空間為自己創造腐敗渠道,這些渠道不僅暢通,而且多樣,而中國公眾對輕微的腐敗認同度也很高,遇事找關係,辦事送紅包是中國傳統的大眾文化,腐敗分子收受賄賂並不需要費多少周折,主動地、默契地向官員投懷送抱者極其常見。
第二,發現腐敗其實並不難,腐敗官員的上司、同事、下手、朋友和廣大群眾,全都能夠輕而易舉的發現腐敗分子的無數破綻,對某一地區的大麵積腐敗,當地群眾、上級黨委和政府決不應該毫無察覺,然而,檢舉、取證、查辦卻相當困難,要想扳倒有實權的腐敗官員是困難的和有巨大風險的。群眾的反腐敗熱情不僅受到腐敗分子的無情打擊,也常常得不到正式反腐機構的足夠信任和支持,反腐敗的大隊伍得不到有效配合,如此,在“關係型官場社會”中,反腐敗的難度必定大大高於腐敗的難度。
腐敗的巨大成本最終由國家和社會分攤,而腐敗的收益卻由腐敗分子獨享,對腐敗者而言,這是一項無本萬利的生意。即使把被查辦的風險考慮進去,甚至把被判刑、被槍斃的“超級風險”也考慮進去,“易守難攻”的腐敗也仍有可為。說白了,腐敗實際上是傳統官場社會的根本魅力所在,是部分社會精英投身官場的主要動機所在,他喪失掉從事其他職業的機會成本和進入官場的入門費用,必須要從腐敗行為中獲得回報,如果沒有油水可撈,做官的價值就會大大貶值。與現實的、穩妥的、巨大的腐敗收益相比,事後的、小概率的、不確定的查辦,對腐敗分子的威懾是極其有限的。而反過來,做一個廉潔奉公的官員極有可能是一種糟糕的選擇,低廉的工資隻是廉潔的基本代價,他喪失的還有製造“政績”的機會、取悅上司和同僚的手段,他也不一定能取得民眾的好感;即使取得民眾的好感,也不一定能獲得升遷的機會;他受到製度性獎勵的機會極小,但他幾乎肯定會受到腐敗官員的集體排斥。對於大多數腐敗個案的“成本效益分析”顯示出,任何一次簡單可行的腐敗操作,都可以使腐敗者獲得比正常職務收入多幾十上百倍的收益,這筆帳,相信腐敗者更是熟悉。反腐敗的政府拿得出什麽比腐敗收益更有價值的東西去報答廉潔者的忠誠呢?這恐怕也是反腐敗的一個製度困境。
“退贓免罪帳戶”、“廉政養老金”、“高官子女不能開辦公司”、“監督條例”等等反腐敗方案,暫時不論其與憲法和法律有多少衝突,就事論事,多少也有些滑稽和無奈。它婉轉地承認了腐敗力量的相對強大,並向腐敗分子暗示了反腐敗政策的軟弱可欺。麵對嚴峻的腐敗形勢,杜絕或者根除腐敗的口號我們已經不敢提了,或許這也是一種“務實”。靠拆職開除、坐牢槍斃是嚇唬不了英勇的腐敗分子的;靠專項治理、運動反腐是阻止不了狡猾的腐敗分子的;靠思想教育、道德感化是說服不了貪婪的腐敗分子的;靠內部監督、人大監督也是約束不了腐敗分子的。
很多腐敗行為還具有道德上和政治上的“變相正當性”,如:振興地方經濟的口號使得走私、造假等行為變得“正當”,(參與者會認為他們是在造福地方,為當地人民服務);又如:地方政府的財政困難,使得各種名目的非法創收、小金庫等行為獲得“正當性”。當某種腐敗行為與地方利益、政府利益、部門利益、公務員全體利益密切相關的時候,也使得都腐敗的打擊麵臨政治上的困境。
對於國家和社會來說,腐敗帶來的必然是巨大的經濟損失,這個損失至少比腐敗者的直接所得要大兩倍以上。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從世界範圍看,官員腐敗使相應的政府公共服務的交易成本提高10%,使政府壟斷的商品價格漲價20%,使政府稅收損失50%。但是,對於腐敗分子或者腐敗集團而言,腐敗行為仍然是低投入高產出的行為。這有兩個前提:一是搞腐敗並不難,二是反腐敗並不易。
第一,在現形體製下,政府介入經濟事務,介入私人領域的機會非常充分,掌握大權和實權的官員不僅可以利用正當的受權從事腐敗活動,也有足夠的製度空間為自己創造腐敗渠道,這些渠道不僅暢通,而且多樣,而中國公眾對輕微的腐敗認同度也很高,遇事找關係,辦事送紅包是中國傳統的大眾文化,腐敗分子收受賄賂並不需要費多少周折,主動地、默契地向官員投懷送抱者極其常見。
第二,發現腐敗其實並不難,腐敗官員的上司、同事、下手、朋友和廣大群眾,全都能夠輕而易舉的發現腐敗分子的無數破綻,對某一地區的大麵積腐敗,當地群眾、上級黨委和政府決不應該毫無察覺,然而,檢舉、取證、查辦卻相當困難,要想扳倒有實權的腐敗官員是困難的和有巨大風險的。群眾的反腐敗熱情不僅受到腐敗分子的無情打擊,也常常得不到正式反腐機構的足夠信任和支持,反腐敗的大隊伍得不到有效配合,如此,在“關係型官場社會”中,反腐敗的難度必定大大高於腐敗的難度。
腐敗的巨大成本最終由國家和社會分攤,而腐敗的收益卻由腐敗分子獨享,對腐敗者而言,這是一項無本萬利的生意。即使把被查辦的風險考慮進去,甚至把被判刑、被槍斃的“超級風險”也考慮進去,“易守難攻”的腐敗也仍有可為。說白了,腐敗實際上是傳統官場社會的根本魅力所在,是部分社會精英投身官場的主要動機所在,他喪失掉從事其他職業的機會成本和進入官場的入門費用,必須要從腐敗行為中獲得回報,如果沒有油水可撈,做官的價值就會大大貶值。與現實的、穩妥的、巨大的腐敗收益相比,事後的、小概率的、不確定的查辦,對腐敗分子的威懾是極其有限的。而反過來,做一個廉潔奉公的官員極有可能是一種糟糕的選擇,低廉的工資隻是廉潔的基本代價,他喪失的還有製造“政績”的機會、取悅上司和同僚的手段,他也不一定能取得民眾的好感;即使取得民眾的好感,也不一定能獲得升遷的機會;他受到製度性獎勵的機會極小,但他幾乎肯定會受到腐敗官員的集體排斥。對於大多數腐敗個案的“成本效益分析”顯示出,任何一次簡單可行的腐敗操作,都可以使腐敗者獲得比正常職務收入多幾十上百倍的收益,這筆帳,相信腐敗者更是熟悉。反腐敗的政府拿得出什麽比腐敗收益更有價值的東西去報答廉潔者的忠誠呢?這恐怕也是反腐敗的一個製度困境。
“退贓免罪帳戶”、“廉政養老金”、“高官子女不能開辦公司”、“監督條例”等等反腐敗方案,暫時不論其與憲法和法律有多少衝突,就事論事,多少也有些滑稽和無奈。它婉轉地承認了腐敗力量的相對強大,並向腐敗分子暗示了反腐敗政策的軟弱可欺。麵對嚴峻的腐敗形勢,杜絕或者根除腐敗的口號我們已經不敢提了,或許這也是一種“務實”。靠拆職開除、坐牢槍斃是嚇唬不了英勇的腐敗分子的;靠專項治理、運動反腐是阻止不了狡猾的腐敗分子的;靠思想教育、道德感化是說服不了貪婪的腐敗分子的;靠內部監督、人大監督也是約束不了腐敗分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