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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現在常常有這樣的情況,一個人貪汙受賄、違法亂紀最凶的時候,也常常身體被提拔最快的時候。這使我們百思不得其解。大概負責考察的人脫不了幹係。負責考察別人的人,如果沒有一身正氣,貪圖一點小便宜,或者走走過場,使考察流於形式,那是極容易使一些人僥倖提升的。可怕的是,有些人明明知道被考察者有問題,卻被人收買,與之串通一氣,那真是遺患無窮。監督者也要有人監督,這個思路總是沒錯的。
貪官王懷忠利用手中的權力,對人民群眾的舉報和監督“加以壓製和阻撓”,這“手中的權力”是從哪裏來的?他手中為什麽會有“壓製和阻撓”監督的權力?為什麽為人民服務的權力一旦到了某些領導幹部手中,不但可以異化成腐敗的權力,還可以異化成 “壓製和阻撓”人民群眾監督的權力?
從個體身上找出的原因很難解決整體問題,隻有從製度上和幹部體製上找原因,才會對每一位領導幹部起到警示作用。王懷忠案暴露出來的不是領導幹部拒絕監督的問題,而是我們的監督機製軟弱的問題,不健全的問題,隻要想逃避就能逃避,隻要想拒絕就能拒絕。這樣的監督形同虛設。領導幹部個人手上的權力,遠遠大於監督部門的權力,大於人民群眾的監督權力,監督在他們身上不起任何作用。
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在絕對權力下,任何道德、自覺、人格都會發生異化。那些用黨票、人格、腦袋作擔保的,已經是明日黃花。在領導幹部沒有被強製加強“自覺接受各方麵監督特別是群眾監督”的情況下,“權力的運行”是不能自覺地被“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的,“克服權力的專製化”則更是空談。所以,監督部門如何真正發揮監督作用,如何對權力進行製約,人工讓人民群眾的監督不再被“壓製和阻撓”,才是防止腐敗,“克服權力的專製化”的重要前提。這種隻有來自監督的權力對權力的監督才是靠得住的,隻有來自製約的權力對權力的製約才是靠得住的。
現在,腐敗案件出現一個新的現象,就是腐敗案件中的窩案、串案明顯增加。實質上的原因是這樣的班子“太團結了”,使得班子內部成為監督的真空地帶。“一個聲音喊到底”,一呼百應是我們各級領導最願意看到的班子形象。形成這種局麵的原因是:一、家長製的存在,特別是一把手扮演的“一霸手”角色,誰敢監督。二、班子成員明哲保身,不敢誰也不願意說。三、這個班子太團結了,一團和氣。實際上是一種假團結,或者是“結團夥”,共同腐敗。
從理論上說,對監管者的監管本來就是公共權力構建的應有之義,是必然的必然。原因就在於: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監管者,其自身就是一個利益主體,也有很強的利益動機,由此導致監管者的監管目的首先是滿足政府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市場的需要,是局部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是政治業績而非市場效率。因此,監管者是不可能在任何時候都誠實可信,公正無欺的;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管監管者的機製,其許多承諾不但不會兌現,而且還很可能被扭曲成漁民之利的藉口。
國內的政策是任何事情都可大可小。
在官場上,態度決定一切。態度就是要敢於同流合汙。道德又怎麽樣,重要的是目的。手段無所謂髒不髒,如果目的達不到,手段再幹淨一有什麽用?
高薪就能養廉嗎?人的欲望有止境嗎?
現在的現實是:不是你去找錢,而是錢在找你;不是你去找女人,而是女人往你懷裏鑽。能頂住的不是什麽優秀分子,隻能是菩薩。
在我們的政治實踐中,自縛權力、自證權力合法性是一種特別可貴的美德,因為更多公共部門習慣於把自己手中權力的清白和合法性預設為是不證自己明、不可質疑和無須追問的,習慣於監督豁免,習慣於“自我清白假設”。有些部門也喜歡拿一些規章製度來表明自身的權力受到了監督,其實這些規章製度都隻是部門內部“老子監督兒子”或者是“自己監督自己”,缺乏製度約束力。
監督的價值在於對權力運作過程實施監控,通過矯正權力來實現個體權利的救濟,而不是抽象權利的保護。如果監督檢查依舊停留在所謂製度完善的層麵,延續“運動式”和“參觀式”的做法,其結果就如民間順口溜所言:監督檢查人不斷,違法事情照樣幹;寫完報告敘經驗,來年監督接著看。監督法真要出彩,應該傾聽自下而上的社會需求,應該著力於具體、特定的責任追究。
12.19 關於反腐敗問題
反腐敗是一門極具理論與實踐性、歷史與現實性、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綜合專業,需要厚積才能薄發;反腐敗是一場沒有硝煙的高科技立體戰爭,既需要戰術的實際操作者,也需要戰役的指揮員,更需要戰略的研究人員和決策者。
體製的不科學,權力結構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敗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監督的效力;而監督的弱化,又突出地表現在監督不到位和監督不力上。
監督不到位,主要表現於絕少事前監督——能讓參與決策已實屬不易,事前監督必令人生厭;很少事中監督——體製已經決定其是決策,事中監督力不從心; 大多為事後監督——直到權力運行的結果出了嚴重問題,在群眾的強烈反映下,在上級黨委和紀委的認真幹預下,才有可能進行事後監督。
貪官王懷忠利用手中的權力,對人民群眾的舉報和監督“加以壓製和阻撓”,這“手中的權力”是從哪裏來的?他手中為什麽會有“壓製和阻撓”監督的權力?為什麽為人民服務的權力一旦到了某些領導幹部手中,不但可以異化成腐敗的權力,還可以異化成 “壓製和阻撓”人民群眾監督的權力?
從個體身上找出的原因很難解決整體問題,隻有從製度上和幹部體製上找原因,才會對每一位領導幹部起到警示作用。王懷忠案暴露出來的不是領導幹部拒絕監督的問題,而是我們的監督機製軟弱的問題,不健全的問題,隻要想逃避就能逃避,隻要想拒絕就能拒絕。這樣的監督形同虛設。領導幹部個人手上的權力,遠遠大於監督部門的權力,大於人民群眾的監督權力,監督在他們身上不起任何作用。
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在絕對權力下,任何道德、自覺、人格都會發生異化。那些用黨票、人格、腦袋作擔保的,已經是明日黃花。在領導幹部沒有被強製加強“自覺接受各方麵監督特別是群眾監督”的情況下,“權力的運行”是不能自覺地被“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的,“克服權力的專製化”則更是空談。所以,監督部門如何真正發揮監督作用,如何對權力進行製約,人工讓人民群眾的監督不再被“壓製和阻撓”,才是防止腐敗,“克服權力的專製化”的重要前提。這種隻有來自監督的權力對權力的監督才是靠得住的,隻有來自製約的權力對權力的製約才是靠得住的。
現在,腐敗案件出現一個新的現象,就是腐敗案件中的窩案、串案明顯增加。實質上的原因是這樣的班子“太團結了”,使得班子內部成為監督的真空地帶。“一個聲音喊到底”,一呼百應是我們各級領導最願意看到的班子形象。形成這種局麵的原因是:一、家長製的存在,特別是一把手扮演的“一霸手”角色,誰敢監督。二、班子成員明哲保身,不敢誰也不願意說。三、這個班子太團結了,一團和氣。實際上是一種假團結,或者是“結團夥”,共同腐敗。
從理論上說,對監管者的監管本來就是公共權力構建的應有之義,是必然的必然。原因就在於: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監管者,其自身就是一個利益主體,也有很強的利益動機,由此導致監管者的監管目的首先是滿足政府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市場的需要,是局部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是政治業績而非市場效率。因此,監管者是不可能在任何時候都誠實可信,公正無欺的;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管監管者的機製,其許多承諾不但不會兌現,而且還很可能被扭曲成漁民之利的藉口。
國內的政策是任何事情都可大可小。
在官場上,態度決定一切。態度就是要敢於同流合汙。道德又怎麽樣,重要的是目的。手段無所謂髒不髒,如果目的達不到,手段再幹淨一有什麽用?
高薪就能養廉嗎?人的欲望有止境嗎?
現在的現實是:不是你去找錢,而是錢在找你;不是你去找女人,而是女人往你懷裏鑽。能頂住的不是什麽優秀分子,隻能是菩薩。
在我們的政治實踐中,自縛權力、自證權力合法性是一種特別可貴的美德,因為更多公共部門習慣於把自己手中權力的清白和合法性預設為是不證自己明、不可質疑和無須追問的,習慣於監督豁免,習慣於“自我清白假設”。有些部門也喜歡拿一些規章製度來表明自身的權力受到了監督,其實這些規章製度都隻是部門內部“老子監督兒子”或者是“自己監督自己”,缺乏製度約束力。
監督的價值在於對權力運作過程實施監控,通過矯正權力來實現個體權利的救濟,而不是抽象權利的保護。如果監督檢查依舊停留在所謂製度完善的層麵,延續“運動式”和“參觀式”的做法,其結果就如民間順口溜所言:監督檢查人不斷,違法事情照樣幹;寫完報告敘經驗,來年監督接著看。監督法真要出彩,應該傾聽自下而上的社會需求,應該著力於具體、特定的責任追究。
12.19 關於反腐敗問題
反腐敗是一門極具理論與實踐性、歷史與現實性、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綜合專業,需要厚積才能薄發;反腐敗是一場沒有硝煙的高科技立體戰爭,既需要戰術的實際操作者,也需要戰役的指揮員,更需要戰略的研究人員和決策者。
體製的不科學,權力結構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敗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監督的效力;而監督的弱化,又突出地表現在監督不到位和監督不力上。
監督不到位,主要表現於絕少事前監督——能讓參與決策已實屬不易,事前監督必令人生厭;很少事中監督——體製已經決定其是決策,事中監督力不從心; 大多為事後監督——直到權力運行的結果出了嚴重問題,在群眾的強烈反映下,在上級黨委和紀委的認真幹預下,才有可能進行事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