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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目前,黨內、黨外有多種監督資源,各種監督形式,綜合運用勢在必行。專業人士指出,各種監督資源惟有“九牛爬坡,個個出力”,才能形成合力,但前提是,要先破解“一把手”監督難的問題。
為突破這個“冰點”、提高監督效果,一些權威專家及監督界人士建議可以考慮採取以下兩項措施:
一是推出地方黨的代表大會常任製條件已基本成熟,可在部分市縣(區)搞綜合試點。在當前,應明確黨的代表大會作為黨內最高權力機構、最高監督機構的地位,從現有條件看,適時推出地方黨的代表大會常任製條件基本成熟。他建議,為了不影響穩定,先期可以考慮在市縣(區)進行改革綜合試點,逐步推開。
黨的代表大會的規模要適度控製,如果實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製,是否需要設立專門的委員會,也應一併考慮,從而防止黨的代表大會常任製虛設。同時,領導幹部任期製也要相應明確下來。
二是理順體製,實行垂直管理的監督體係。崔誌有說,為了加強監督,應該考慮體製上的改革,比如把紀委設置為派出機構,解放紀委幹部的手腳。甄傑則認為,現在地方的紀檢組模式,按職能應監督“一把手”或班子成員,但實際是監督不了的,因為紀檢組長在班子成員中處在最末位。
專業人士分析,如果實行從機構到人員皆由中央進行垂直管理的監督體係,有利於改變那種“下級監督上級”的先天缺陷,從而使監督機構具有高度權威性和獨立性,監督人員行使職權有了可靠的保障,監督作用就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
一些專業人士還建議,我們國家的監督製度很多,一些製度應上升到法律層麵,成立一個權威的、層次高的、涵蓋更多方麵的監督法律體係。
防治包括商業賄賂在內的一切腐敗的根本手段,是構建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監督機製。隻有形成了強有力的廉政監督機製,各種腐敗問題滋生蔓延的空間才有可能被盡可能壓縮,從根本上遏製和預防腐敗的目標才洋可能實現。
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監督機製,是通過一係列具體的監督形式來實現的。從我國的實際看,主要有三大類:一是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二是政府內部的監管;三是外部監督。
黨的監督是核心、是關鍵,廉政建設好不好,關鍵在於黨風好不好。如果黨員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能夠真正做到廉潔從政,那麽整個廉政建設就不會有大的問題。
政府內部的監督是根本的製約手段。如果政府內部能夠有效地控製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等行為,那麽整個廉政建設也不會出現大的問題。
外部監督是必然和必不可少的監督,是清除腐敗、促進廉政的重要保證。執政黨的監督和政府內部的監督,其實質都屬於內部監督,有不少問題,自己不一定看得十分清楚,或者自己認為清楚的東西,從外部看來也不一定清楚。監督具有異體性和強製性,一些問題不依靠異體的抗衡和強製性的手段是無法解決的。因此,外部監督在整個監督體係中應該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久前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傳出信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作為重要的黨內法規將頒布實施,這標誌著我們黨在完善黨內監督製度方麵邁出了新的步伐。
每一位黨員領導幹部都必須清楚,作為領導幹部的黨員,不是一般黨員,而是掌握並行使權力的黨員。黨員領導幹部並非是沒有任何私慾的聖人,權力的正確行使,既在於領導幹部的自律,更在於組織和群眾的監督,這是黨章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檢驗黨員領導幹部黨性強弱的重要標準。
既然監督是針對權力的,那麽與權力行使有關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個人事項”,也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事項,或者說已不完全是自家“私事”,而是和公權力有關的個人事項,是應該通過向組織報告受到監督的“私事”。
或許在一些人看來,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侵犯個人隱私權。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黨員領導幹部作為自然人或公民,當然享有隱私權,但黨員領導幹部的特殊身份又決定了其享有的隱私權不同於普通公民。由於黨員領導幹部的某些個人生活已成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們的那些與權力行使有關的、可能影響公共利益的個人事項理所當然地應向黨組織報告,接受組織的監督。
在我國,黨員領導幹部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特殊群體,他們手中的權力因為能夠帶來利益而被“親朋好友”覬覦,私人活動由此成為一些有所企圖的人接近領導幹部進而建立某種特殊關係的最好媒介,領導幹部的一些個人活動也就超出私事或家事的範疇。如果黨員領導幹部的所有個人事項都以“個人隱私”的藉口掩藏起來,其後果自然可想而知。
所以說,通過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來強化黨內監督,不是黨組織幹涉黨員領導幹部的私生活,製造不必要的麻煩,而是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需要,體現著黨對領導幹部的關心愛護,也可以說是一種通過嚴格要求體現出來的關心愛護。
我國需要建立“政治生態鏈”,從而使每個監督者都是獨立的,使監督者都受到監督,以達到弊絕風清。什麽是“政治生態鏈”?最通俗的比喻是老虎吃雞、雞吃蟲子、蟲子吃棒子、棒子打老虎。監督者依法監督,是其政治生存的前提,否則就被吃掉。在這樣的生態鏈中,是不分級別高低或者內部外部的,“卒子過了河,遇到老將都可以吃”。讓每個監督者都有獨立地吃監督對象的權力,同時又有被吃掉的危險是製度設計的最佳選擇,是法治的選擇,也應該是建製思維的出發點。
為突破這個“冰點”、提高監督效果,一些權威專家及監督界人士建議可以考慮採取以下兩項措施:
一是推出地方黨的代表大會常任製條件已基本成熟,可在部分市縣(區)搞綜合試點。在當前,應明確黨的代表大會作為黨內最高權力機構、最高監督機構的地位,從現有條件看,適時推出地方黨的代表大會常任製條件基本成熟。他建議,為了不影響穩定,先期可以考慮在市縣(區)進行改革綜合試點,逐步推開。
黨的代表大會的規模要適度控製,如果實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製,是否需要設立專門的委員會,也應一併考慮,從而防止黨的代表大會常任製虛設。同時,領導幹部任期製也要相應明確下來。
二是理順體製,實行垂直管理的監督體係。崔誌有說,為了加強監督,應該考慮體製上的改革,比如把紀委設置為派出機構,解放紀委幹部的手腳。甄傑則認為,現在地方的紀檢組模式,按職能應監督“一把手”或班子成員,但實際是監督不了的,因為紀檢組長在班子成員中處在最末位。
專業人士分析,如果實行從機構到人員皆由中央進行垂直管理的監督體係,有利於改變那種“下級監督上級”的先天缺陷,從而使監督機構具有高度權威性和獨立性,監督人員行使職權有了可靠的保障,監督作用就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
一些專業人士還建議,我們國家的監督製度很多,一些製度應上升到法律層麵,成立一個權威的、層次高的、涵蓋更多方麵的監督法律體係。
防治包括商業賄賂在內的一切腐敗的根本手段,是構建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監督機製。隻有形成了強有力的廉政監督機製,各種腐敗問題滋生蔓延的空間才有可能被盡可能壓縮,從根本上遏製和預防腐敗的目標才洋可能實現。
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監督機製,是通過一係列具體的監督形式來實現的。從我國的實際看,主要有三大類:一是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二是政府內部的監管;三是外部監督。
黨的監督是核心、是關鍵,廉政建設好不好,關鍵在於黨風好不好。如果黨員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能夠真正做到廉潔從政,那麽整個廉政建設就不會有大的問題。
政府內部的監督是根本的製約手段。如果政府內部能夠有效地控製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等行為,那麽整個廉政建設也不會出現大的問題。
外部監督是必然和必不可少的監督,是清除腐敗、促進廉政的重要保證。執政黨的監督和政府內部的監督,其實質都屬於內部監督,有不少問題,自己不一定看得十分清楚,或者自己認為清楚的東西,從外部看來也不一定清楚。監督具有異體性和強製性,一些問題不依靠異體的抗衡和強製性的手段是無法解決的。因此,外部監督在整個監督體係中應該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久前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傳出信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作為重要的黨內法規將頒布實施,這標誌著我們黨在完善黨內監督製度方麵邁出了新的步伐。
每一位黨員領導幹部都必須清楚,作為領導幹部的黨員,不是一般黨員,而是掌握並行使權力的黨員。黨員領導幹部並非是沒有任何私慾的聖人,權力的正確行使,既在於領導幹部的自律,更在於組織和群眾的監督,這是黨章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檢驗黨員領導幹部黨性強弱的重要標準。
既然監督是針對權力的,那麽與權力行使有關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個人事項”,也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事項,或者說已不完全是自家“私事”,而是和公權力有關的個人事項,是應該通過向組織報告受到監督的“私事”。
或許在一些人看來,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侵犯個人隱私權。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黨員領導幹部作為自然人或公民,當然享有隱私權,但黨員領導幹部的特殊身份又決定了其享有的隱私權不同於普通公民。由於黨員領導幹部的某些個人生活已成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們的那些與權力行使有關的、可能影響公共利益的個人事項理所當然地應向黨組織報告,接受組織的監督。
在我國,黨員領導幹部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特殊群體,他們手中的權力因為能夠帶來利益而被“親朋好友”覬覦,私人活動由此成為一些有所企圖的人接近領導幹部進而建立某種特殊關係的最好媒介,領導幹部的一些個人活動也就超出私事或家事的範疇。如果黨員領導幹部的所有個人事項都以“個人隱私”的藉口掩藏起來,其後果自然可想而知。
所以說,通過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來強化黨內監督,不是黨組織幹涉黨員領導幹部的私生活,製造不必要的麻煩,而是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需要,體現著黨對領導幹部的關心愛護,也可以說是一種通過嚴格要求體現出來的關心愛護。
我國需要建立“政治生態鏈”,從而使每個監督者都是獨立的,使監督者都受到監督,以達到弊絕風清。什麽是“政治生態鏈”?最通俗的比喻是老虎吃雞、雞吃蟲子、蟲子吃棒子、棒子打老虎。監督者依法監督,是其政治生存的前提,否則就被吃掉。在這樣的生態鏈中,是不分級別高低或者內部外部的,“卒子過了河,遇到老將都可以吃”。讓每個監督者都有獨立地吃監督對象的權力,同時又有被吃掉的危險是製度設計的最佳選擇,是法治的選擇,也應該是建製思維的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