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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如何對症下藥,製定科學的治理措施?
限製官員權力和降低官職含金量。中國存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觀念,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與官員權力過大、官職含金量過高聯繫在一起的,人們嚮往“當官”,看重的就是權勢的顯赫和權位的貴重。我國的各級領導官員,承擔著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責,掌握著各種資源配置的主導權,可以說社會物質財富的絕大部分,都是由官員係統來控製的,並且是按照官員擁有的權力的大小來分配的。官員有了職位後,隨之而來的還有任其使用的專車、寬敞的住房,甚至可以公款吃喝、公費娛樂、公費旅遊、公費出國,以及其他諸多的福利,這些怎不令人“眼紅耳熱”呢!限製官員權力和降低官職含金量,必須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逐步讓政府權力從社會和市場的諸多領域退出,由社會和市場的力量主導配置資源。要削減並規範官員的權力,使官員權力“有限”、“有度”、“有責”。官員職位除了合理合法的薪金收入、公務消費和職務待遇之外,再也不能得到其他的好處。一旦破解了“權力拜物教”,就能根絕買官賣官現象。
切實推行幹部的民主選舉製度。延安時期黃炎培曾問毛澤東:“一部歷史,‘效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榮取辱’的也有。總之,沒有能跳出初興後亡的‘周期律’。中共諸君從過去到現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條新路,來跳出這個周期律的支配。”毛澤東的回答是:“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個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歷代王朝的衰敗總是與吏治的腐敗聯繫在一起,要跳出王朝興亡的“周期律”,共產黨人找到的根本方法就是民主。要徹底剷除買官賣官惡習,就要還權於民,將本屬於民主決定和產生的選任製幹部的任免權,從掌管人事權的“一把手”手中收回,還給人民。人民和人民代表有權依據《憲法》和《選舉法》選舉和罷免各級政府的官員,黨員和黨代表有權依據《黨章》和有關規定選舉和罷免各級黨委的領導。你讓民眾選舉官員,誰還去找你買官,你也無官可賣。在這種情況下,官員也就不願意向“一把手”行賄買官,因為他已不取決於“一把手”的青睞,而取決於民眾的選票。地區,為什麽極少聽到買官賣官的原因。這幾年,我國逐漸開始的鄉鎮長、鄉鎮黨委書記直接選舉,以及一些縣開始的直接選舉,就是很好的發展方向。
建立健全官員的財產申報製度。官員向社會公布財產狀況是世界大部分國家成功反腐敗的一項政治製度。瑞典在1766年就規定瑞典公民有權查閱官員直到首相的財產與納稅狀況,政府開放記錄,供民眾查詢;英國於1883年議會通過了《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美國於1978年頒布了《政府官員行為道德法》,1989年又修訂為《道德改革法》,製定了財產申報製度。比照國外,我國在1995年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1年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但從總體上說,這項製度規定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在關於應申報的家庭財產範圍、申報程序、適用對象以及公布的方式方法方麵,都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必須進一步製定並實行適合我國實際的領導幹部財產申報製度,當這項製度建立健全了,官員按規定必須申報其本人、配偶、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相關人的財產,包括貨幣、股票(權)、債券以及以實物為主要形式的動產和不動產,如住房、汽車等大宗物品。官員如有任何一項不合法收入,立即暴露無遺,誰還敢造次收存買官賣官贓款這個燙手的山芋。
嚴格實行政務黨務公開和監督公開。這幾年,黨和國家一直強調實行政務公開和黨務公開,並下發了一係列意見、通知和規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也明確指出,要在黨內逐步推行黨務公開製度。實行政務公開和黨務公開,最重要的就是公開黨政幹部的任免和罷免事宜,並加強監督機構的權威性。列寧早就指出,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和黨內民主,需要完全的公開性,隻有在完全公開性的條件下才能進行幹部的民主選舉和罷免。他還主張,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體製上是隸屬於黨的代表大會之下與各級黨委並行的機構,保持監督的獨立性。現在我們有些地方和部門,幹部提拔調動的大權被個別人壟斷,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受製於黨委會和書記,監督乏力,無透明度可講,“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你要“不服還不行”!今後再也不能這樣了,不管是選任製幹部,還是委任製幹部、考任職幹部、聘任製幹部,其產生的程序、過程和結果各個環節都要是公開透明的,都無法逃脫人民群眾和專門機構的公開監督,買官賣官也就無處藏身了。
加強對幹部的廉政思想教育。在思想上堅持對幹部進行廉政教育,應該成為我們黨開展反對買官賣官鬥爭的傳家寶。應該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勉勵官員提高道德修養素質,牢固樹立“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執政理念。隻有使每一位幹部真正認識到、體會到你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而不是某個領導賜予的,更不可能是從某人的手中買來的時候,我們的幹部才能從靈魂深處徹底拒斥買官賣官的恥辱行為。
限製官員權力和降低官職含金量。中國存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觀念,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與官員權力過大、官職含金量過高聯繫在一起的,人們嚮往“當官”,看重的就是權勢的顯赫和權位的貴重。我國的各級領導官員,承擔著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責,掌握著各種資源配置的主導權,可以說社會物質財富的絕大部分,都是由官員係統來控製的,並且是按照官員擁有的權力的大小來分配的。官員有了職位後,隨之而來的還有任其使用的專車、寬敞的住房,甚至可以公款吃喝、公費娛樂、公費旅遊、公費出國,以及其他諸多的福利,這些怎不令人“眼紅耳熱”呢!限製官員權力和降低官職含金量,必須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逐步讓政府權力從社會和市場的諸多領域退出,由社會和市場的力量主導配置資源。要削減並規範官員的權力,使官員權力“有限”、“有度”、“有責”。官員職位除了合理合法的薪金收入、公務消費和職務待遇之外,再也不能得到其他的好處。一旦破解了“權力拜物教”,就能根絕買官賣官現象。
切實推行幹部的民主選舉製度。延安時期黃炎培曾問毛澤東:“一部歷史,‘效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榮取辱’的也有。總之,沒有能跳出初興後亡的‘周期律’。中共諸君從過去到現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條新路,來跳出這個周期律的支配。”毛澤東的回答是:“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個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歷代王朝的衰敗總是與吏治的腐敗聯繫在一起,要跳出王朝興亡的“周期律”,共產黨人找到的根本方法就是民主。要徹底剷除買官賣官惡習,就要還權於民,將本屬於民主決定和產生的選任製幹部的任免權,從掌管人事權的“一把手”手中收回,還給人民。人民和人民代表有權依據《憲法》和《選舉法》選舉和罷免各級政府的官員,黨員和黨代表有權依據《黨章》和有關規定選舉和罷免各級黨委的領導。你讓民眾選舉官員,誰還去找你買官,你也無官可賣。在這種情況下,官員也就不願意向“一把手”行賄買官,因為他已不取決於“一把手”的青睞,而取決於民眾的選票。地區,為什麽極少聽到買官賣官的原因。這幾年,我國逐漸開始的鄉鎮長、鄉鎮黨委書記直接選舉,以及一些縣開始的直接選舉,就是很好的發展方向。
建立健全官員的財產申報製度。官員向社會公布財產狀況是世界大部分國家成功反腐敗的一項政治製度。瑞典在1766年就規定瑞典公民有權查閱官員直到首相的財產與納稅狀況,政府開放記錄,供民眾查詢;英國於1883年議會通過了《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美國於1978年頒布了《政府官員行為道德法》,1989年又修訂為《道德改革法》,製定了財產申報製度。比照國外,我國在1995年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1年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但從總體上說,這項製度規定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在關於應申報的家庭財產範圍、申報程序、適用對象以及公布的方式方法方麵,都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必須進一步製定並實行適合我國實際的領導幹部財產申報製度,當這項製度建立健全了,官員按規定必須申報其本人、配偶、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相關人的財產,包括貨幣、股票(權)、債券以及以實物為主要形式的動產和不動產,如住房、汽車等大宗物品。官員如有任何一項不合法收入,立即暴露無遺,誰還敢造次收存買官賣官贓款這個燙手的山芋。
嚴格實行政務黨務公開和監督公開。這幾年,黨和國家一直強調實行政務公開和黨務公開,並下發了一係列意見、通知和規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也明確指出,要在黨內逐步推行黨務公開製度。實行政務公開和黨務公開,最重要的就是公開黨政幹部的任免和罷免事宜,並加強監督機構的權威性。列寧早就指出,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和黨內民主,需要完全的公開性,隻有在完全公開性的條件下才能進行幹部的民主選舉和罷免。他還主張,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體製上是隸屬於黨的代表大會之下與各級黨委並行的機構,保持監督的獨立性。現在我們有些地方和部門,幹部提拔調動的大權被個別人壟斷,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受製於黨委會和書記,監督乏力,無透明度可講,“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你要“不服還不行”!今後再也不能這樣了,不管是選任製幹部,還是委任製幹部、考任職幹部、聘任製幹部,其產生的程序、過程和結果各個環節都要是公開透明的,都無法逃脫人民群眾和專門機構的公開監督,買官賣官也就無處藏身了。
加強對幹部的廉政思想教育。在思想上堅持對幹部進行廉政教育,應該成為我們黨開展反對買官賣官鬥爭的傳家寶。應該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勉勵官員提高道德修養素質,牢固樹立“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執政理念。隻有使每一位幹部真正認識到、體會到你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而不是某個領導賜予的,更不可能是從某人的手中買來的時候,我們的幹部才能從靈魂深處徹底拒斥買官賣官的恥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