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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從特權意識到心理脆弱
人大代表也好,官員、幹部也好,事實上都是享有一些特殊權力即“特權”的,此處之“特權”原本沒有任何貶義。但是,享有特權者如果不能謹慎地理解和對待權力,如果不是把權力用在正確的地方,而是企圖憑藉手中的特權欺壓他人,為害社會,逃避法律的約束,那麽,他就培養起了濃厚的“特權意識”,在“特權意識”的腐蝕下,他就可能從一個好幹部、好公民,“瞬間突變”成一個壞人、罪人。
堂堂“官人”因瑣屑小事或些微挫折就心理失控而激情犯罪,省人大代表侯建軍遠非第一人。在沒有證據表明他們是精神病患者的情況下,我隻能認為他們是因為極端的心理脆弱導致了極端的行為瘋狂。而他們的極端心理脆弱,又與他們的社會存在環境大有關聯—————心理學研究表明,極度自尊導致極度自卑,而心理脆弱正是自尊與自卑的極端表現形式。
中國一向有“能上不能下”的傳統,某人好不容易爬到了一定的位置,突然有一天情況不妙,感到權力受到削弱,心理平衡就可能被打破。另一種情形是,認為自己好歹也是“官人”,卻不能呼風喚雨為所欲為,便痛感萬般之憋屈與窩囊,比如司法局長感覺自己“有職無權”,省人大代表看到“一個破老頭兒也敢和我較勁”,那心理一開始肯定就是嚴重失衡的。心理脆弱發展到極致,便是覺得自己一旦為“官”,就理所應當天文地理經史子集無所不知,琴棋書畫吹拉彈唱無所不能,工作學習生活娛樂一帆風順,即便一個微不足道的小環節,也容不得有一丁點兒不順(由自尊而自卑,覺得自己官場失意,是天底下最不幸的人)、“不行”(由自卑而自尊,覺得被老頭兒挑釁,受到了史無前例的冒犯,是可忍孰不可忍),否則就要衝冠一怒了。
以前有句名言叫“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現在看來,這句話得改為“嚴重的問題的教育官人”才對。要讓“官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盡管是官員,是幹部,是人大代表,但首先“也是人”,既然是人,便難免有悲歡離合,難免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因此要有一顆平常心,不好高騖遠,不貪得無厭,不要指望特權可以“擺平”一切問題,可以“摧毀”一切障礙,不要總是奢望著比《鹿鼎記》中那個到處廣種博收的壞小子兼幸運兒韋小寶還要“生活甜蜜”,也不要整天擺出一副比“百獸之王”老虎的屁股還要凜然不可侵犯的牛×樣兒……要不然,有朝一日心理脆弱導致行為失範,恐怕連個普通人的待遇也要被剝奪了,豈不悲哉?
平均主義消滅不了特權,要消滅特權,隻有加強民主,讓“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盡早變成現實。
特權既是利益,也是麵子;有時候麵子更能襯托出權力的優越感。
沒什麽實權的部門,格外講究門麵,職工福利可以不給,辦公場所卻總弄得富麗堂皇;倒是大權在握的單位,注意力不在門麵上,辦公條件能湊合就行。
市委要錢一句話,政府要錢自己拿,人大要錢就立法,政協要錢跑爛胯。
7.14 關於紀委的權力
中國共產黨是在一種秘密狀態下成立的,起初黨員之間基本上是單線聯繫。在這種狀態下,黨內監督不可能形成一種製度;後來黨內監督逐漸製度化了,但因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於形式。隨著改革開放以後出現的黨內腐敗 越來越嚴重的現象,黨中央已經認識到如果不有效竭製黨內的腐敗現象,社會其他領域的腐敗也不會好轉。
在這種形式下,加強黨內監督和增強紀委的作用,擴大紀委的權力,就成為必然。紀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沒有跟上的情況下進行的,相對於其他方麵的改革,增強紀委的反腐敗功能是一個比較易行的路徑。中央集權有很多種形式,監督的集權是其中的一種。
改革期間腐敗行為增長的一個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權力從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權的同時,又未能針對這些下放的權力建立起有效的監督體製。這使很多官員不但擁有了越來越多的權力,而且在行使這些權力的時候也有了相當大的自由度;兩者的結合,就使其能夠相對方便地以權謀私;把受製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敗實踐中發現,紀檢監察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製約,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督潛力,紀委的權力不是太大而是太小,所以有必要通過調整工作體製來提高其權威性。
政黨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所以應該強調權力製衡,專製是對政黨製度的一種異化。憲法規定: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憲法又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而且黨與政府在體製上沒有分開,使得黨的各級機關實際上在社會的很多公共領域行使權力,黨的機關進行重大決策,參與公共管理,有些機關還直接履行管理職責。這些情況的結果是給人以“共產黨領導人民製定法律”,因此,“共產黨高於法律,黨不受法律的約束”的認識。
按照憲法的規定,“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既然如此,對中國共產黨言,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不是一個問題,問題隻是共產黨怎樣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是共產黨承擔法律責任的實現形式,或者是共產黨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實現形式。但實際情況是:誰也不能向法律起訴共產黨,要起訴也隻能起訴某一級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沒有關於共產黨犯錯誤的條款。既然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款,共產黨承擔法律責任豈不是一句空話。
人大代表也好,官員、幹部也好,事實上都是享有一些特殊權力即“特權”的,此處之“特權”原本沒有任何貶義。但是,享有特權者如果不能謹慎地理解和對待權力,如果不是把權力用在正確的地方,而是企圖憑藉手中的特權欺壓他人,為害社會,逃避法律的約束,那麽,他就培養起了濃厚的“特權意識”,在“特權意識”的腐蝕下,他就可能從一個好幹部、好公民,“瞬間突變”成一個壞人、罪人。
堂堂“官人”因瑣屑小事或些微挫折就心理失控而激情犯罪,省人大代表侯建軍遠非第一人。在沒有證據表明他們是精神病患者的情況下,我隻能認為他們是因為極端的心理脆弱導致了極端的行為瘋狂。而他們的極端心理脆弱,又與他們的社會存在環境大有關聯—————心理學研究表明,極度自尊導致極度自卑,而心理脆弱正是自尊與自卑的極端表現形式。
中國一向有“能上不能下”的傳統,某人好不容易爬到了一定的位置,突然有一天情況不妙,感到權力受到削弱,心理平衡就可能被打破。另一種情形是,認為自己好歹也是“官人”,卻不能呼風喚雨為所欲為,便痛感萬般之憋屈與窩囊,比如司法局長感覺自己“有職無權”,省人大代表看到“一個破老頭兒也敢和我較勁”,那心理一開始肯定就是嚴重失衡的。心理脆弱發展到極致,便是覺得自己一旦為“官”,就理所應當天文地理經史子集無所不知,琴棋書畫吹拉彈唱無所不能,工作學習生活娛樂一帆風順,即便一個微不足道的小環節,也容不得有一丁點兒不順(由自尊而自卑,覺得自己官場失意,是天底下最不幸的人)、“不行”(由自卑而自尊,覺得被老頭兒挑釁,受到了史無前例的冒犯,是可忍孰不可忍),否則就要衝冠一怒了。
以前有句名言叫“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現在看來,這句話得改為“嚴重的問題的教育官人”才對。要讓“官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盡管是官員,是幹部,是人大代表,但首先“也是人”,既然是人,便難免有悲歡離合,難免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因此要有一顆平常心,不好高騖遠,不貪得無厭,不要指望特權可以“擺平”一切問題,可以“摧毀”一切障礙,不要總是奢望著比《鹿鼎記》中那個到處廣種博收的壞小子兼幸運兒韋小寶還要“生活甜蜜”,也不要整天擺出一副比“百獸之王”老虎的屁股還要凜然不可侵犯的牛×樣兒……要不然,有朝一日心理脆弱導致行為失範,恐怕連個普通人的待遇也要被剝奪了,豈不悲哉?
平均主義消滅不了特權,要消滅特權,隻有加強民主,讓“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盡早變成現實。
特權既是利益,也是麵子;有時候麵子更能襯托出權力的優越感。
沒什麽實權的部門,格外講究門麵,職工福利可以不給,辦公場所卻總弄得富麗堂皇;倒是大權在握的單位,注意力不在門麵上,辦公條件能湊合就行。
市委要錢一句話,政府要錢自己拿,人大要錢就立法,政協要錢跑爛胯。
7.14 關於紀委的權力
中國共產黨是在一種秘密狀態下成立的,起初黨員之間基本上是單線聯繫。在這種狀態下,黨內監督不可能形成一種製度;後來黨內監督逐漸製度化了,但因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於形式。隨著改革開放以後出現的黨內腐敗 越來越嚴重的現象,黨中央已經認識到如果不有效竭製黨內的腐敗現象,社會其他領域的腐敗也不會好轉。
在這種形式下,加強黨內監督和增強紀委的作用,擴大紀委的權力,就成為必然。紀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沒有跟上的情況下進行的,相對於其他方麵的改革,增強紀委的反腐敗功能是一個比較易行的路徑。中央集權有很多種形式,監督的集權是其中的一種。
改革期間腐敗行為增長的一個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權力從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權的同時,又未能針對這些下放的權力建立起有效的監督體製。這使很多官員不但擁有了越來越多的權力,而且在行使這些權力的時候也有了相當大的自由度;兩者的結合,就使其能夠相對方便地以權謀私;把受製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敗實踐中發現,紀檢監察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製約,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督潛力,紀委的權力不是太大而是太小,所以有必要通過調整工作體製來提高其權威性。
政黨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所以應該強調權力製衡,專製是對政黨製度的一種異化。憲法規定: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憲法又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而且黨與政府在體製上沒有分開,使得黨的各級機關實際上在社會的很多公共領域行使權力,黨的機關進行重大決策,參與公共管理,有些機關還直接履行管理職責。這些情況的結果是給人以“共產黨領導人民製定法律”,因此,“共產黨高於法律,黨不受法律的約束”的認識。
按照憲法的規定,“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既然如此,對中國共產黨言,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不是一個問題,問題隻是共產黨怎樣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是共產黨承擔法律責任的實現形式,或者是共產黨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實現形式。但實際情況是:誰也不能向法律起訴共產黨,要起訴也隻能起訴某一級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沒有關於共產黨犯錯誤的條款。既然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款,共產黨承擔法律責任豈不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