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生兩性關係——甲、承認婚姻製度。乙、反對婚姻製度,不立夫婦之名,男女自由同居,主張自由戀愛者即其中之一派。


    此兩條道路,孰是孰非,好難談說!據我看,兩性問題想找清楚頭緒而得一著落,現在還非其時。到什麽時候才得解決?須在經濟問題解決之後。何時才是經濟問題的解決?即人類共同對付自然的時候。現階段的經濟製度,不是人合力對付自然,而是人與人間劇烈的生存競爭。彼此的力量,用在對付“人”的上麵太多了。現在人類生存還無著落,故不能不衣食是謀。在這時候,想將兩性問題擺得出來條理清楚,實不可能;必衣食問題得有公共的解決,騰出空來,沒有其他牽擾,這唯一的問題,擺在當前,才看得清楚。今且不妨拿我們的眼光說一點意見。


    本文選自《朝話》,見《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東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獨身主義與反獨身主義者


    獨身主義在普通眼光看來是不合乎人類生理的。反獨身主義者批評說:“一個男人或女人是半個生命,男女兩個人合起來,才是一個完整的生命。依生物學進化來說,生物之未進化者為雌雄同體,雌雄異體實為後來事。故惟雌雄相合,才成一完全生命。獨身主義在生理上是無其根據的。”在淺表上如此批評,亦自有道理;但往深處去追求,似仍不能如此說。一個人的生命究竟還是完全無所不足的。此意甚深。高明的宗教,其所以持禁慾態度之真根據,即在此。他是有見於生命的完全無所不足而發揮之,在別人謂之禁慾,在他則不看是如此。他之所以反對男女之事,乃是反對自己忘記自己的完全。人在生理上雖然好像不完全,其實不然:每一男性在心理上生理上都有女性;每一女性在心理上生理上亦都有男性;隻是都偏一點——都有一點偏勝。(也有時在兩方麵都偏勝不著,形成一個不男不女的人。)宗教家,除少數外,都是禁慾的。不過,未必都能看到這高明深厚處。為順遂生理之自然要求及為人類傳續計,當然以結婚為對吧!


    婚姻製度與反對婚姻製度者


    反對婚姻製度,而不反對兩性同居生活,大約就是主張自由戀愛了。


    這兩方所爭的,核實言之,亦隻爭個結婚形式和離婚手續的有無。雖然在結果上從婚姻製度則兩性關係常為固定至終身的,從自由戀愛則兩性關係每為忽暫一時的,但不能說二者之分別在長期短期,因為戀愛未嚐不可終身,婚姻未嚐不可忽解也。故唯結婚形式離婚手續是兩方的分別所在。所以婚姻製度的內容可指者,隻此結婚形式離婚手續;更簡切的說,隻在那婚禮。通常都認為婚禮之發生與存在,是為了明白確定其夫婦關係,也就是為了拒絕和防止再隨便有其他關係。這話單從社會一麵看,也對。然單從社會一麵看,容易把婚禮看成工具,看成是減少糾紛最有用的辦法。把婚禮看作是工具是方法,則婚禮無疑義是可廢除或更換的。如果有比婚禮更可以減少糾紛的有效辦法,則婚禮便成為不必要了。


    但婚禮之真根據並不在此。依我看:婚禮本身就是一個目的——人就是要求婚禮。當人將要結婚時,幾乎真摯的情感,要求有一個鄭重的表示;不如是則心不安。仿佛學校開學不行開學禮,未免把這種求學生活看得太不當事了。開學行一個敬謹懇切的開學禮,大家自然鄭重起來,以後才不致懈忽下去;一切事都是如此。短一個禮,雖然說不上是缺短了什麽,可是缺短很大。結婚為吾人一生大事,更是如此。在男女兩方彼此之情愈真實,意味愈深厚,則要求於禮者亦愈切。以後他們的感情亦會因以更加深厚。所以說,婚禮是出於人情自然要求。進一層說,婚禮安排得好,可以啟發他們開始正常合理的生活,其有助於他們的後半生生活者綦大。結婚那天的印象於後來很有關係;婚禮沒安排好,實為後日不幸的源泉。


    多妻與多夫


    各地社會風俗不同,因此有一夫多妻,又有一妻多夫等事實。這些事實的產生,似多有其背景來歷,非盡由主觀觀念之異。這些社會背景,我們無暇去討論。且從人的生理上說,固沒有什麽行不通,但怕亦各有其不合適者。尤其在人類心理上說,殊無根據。且相反的有拒絕多妻多夫的傾向。這話不是指著嫉妒心理,而是指著記憶問題(其說詳後)說的。於此我姑且肯定的說:“一妻一夫是真理”。


    擇婚


    誰來擇定配偶,為擇婚問題。究竟是父兄給擇訂呢?抑自己去擇訂呢?依社會習慣說,大別為二類:


    (一)西洋社會自己訂——西洋社會構造的基本是個人,在中古時代是個人隸屬於宗教,近代則又個人隸屬於國家,處處是個人,這很自然的婚姻亦是個人的事了。


    (二)中國社會親長訂——中國是倫理社會,是由家庭構成的。家裏添一個人與大家都有關係,不過夫婦的關係更切一點而已。訂婚結婚,始終是看成家事,不是個人的事,家事得由家長做主(普通反對家長代為做主,乃是不曾明白中國社會事實)。


    在我覺得,訂婚有兩種辦法:


    (一)家庭與個人兼顧——在個人一方麵說,婚姻固為自己的事,同時亦為家庭中事,而且一個人之判別力不夠,應徵得父母同意。在家庭一方麵說,父母應尊重他個人,固然這件事與大家都有關係,但子女自身的關係究竟最親切最久!


    (二)托之師友——親事本來要由自己選擇才親切,旁人代謀究竟不如自己——但代謀也有相當的理;以自己年輕,選擇能力不夠,每囿於一時情感,致誤終身,尤其女子如此,所以如果能找一最有經驗的師友代謀,又何嚐不好?在我理想的人生,是以人生向上為第一大事;在這方麵,最能幫助我的是師友。故師友的決定,勝於自己決定(非自己不管,是參酌取決於他),因他知我長短,很了解我;也同時勝過於父母的決定,因師友於幫助向上方麵是勝過父母。


    離婚


    離婚可以嗎?在我想原則上是不可離。因為創造是人生本來的意思,伴侶好,固然可以幫助我去創造;夫婦失和,也是對自己向上的鞭策。一定要以人格戰勝這失和,而創造出和睦關係。人情要合而不要離,生離死離都不好,輕於離棄是不合人情的。西洋社會,離婚甚屬平常。美國離婚率約占半數,似乎還在增加中。我總感覺那樣的社會有很大的危險,結果會讓人感覺人生的疲倦,失去幸福。


    再婚


    喪偶或離婚後,可否再婚?此問題與多夫多妻同。即在生理上或有其理由;而不合於人類心理,其故即在人有記憶。人類心理與其他生物之不同,根本在於記憶。柏格森說:記憶有二種:(一)真記憶,(二)準記憶。真記憶,唯人有之;其他生物間亦有記憶,然隻是準記憶而已。因人類有真記憶,故在感情上拒絕與第二異性發生關係;假使發生關係,前者的印象即躍然在目,於當前情景不能自安。此不安很細微,或為一般人所不易覺。


    家庭製度


    大家庭對呢?小家庭對呢?本來這二者各有其長,亦各有所失。大家庭在情誼上說能很洽和,固然很好,但不容易做得到,並會養成倚賴惡習;小家庭較冷枯,但利於創造。西洋人為小家庭,父子異居,中國則全為大家庭。在我想,父母在以不分居為宜;但父母須注意培養其子女之創造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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