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問,可把林雪懷問得目瞪目呆,旁聽席上觀眾鬧笑又起。林雪懷此時才知道,詹律師是設計好了籠子讓他鑽。正在林雪懷不知怎樣答對之時,他的律師幫了他大忙,聲稱“薪金乃個人隱私,不得訊問”,但詹律師問訊的目的已達到。
第二次庭訊結束後,胡蝶又埋頭於她的拍片事業。1931年3月15日,耗資12萬、歷時半年方成的《歌女紅牡丹》公映於上海新光大戲院,“明星”又一次讓影壇為之轟動,後在全國各大城市上映,也備受歡迎,還引來南洋片商以高出默片1o倍的價格買下在南洋的放映權。
《歌女紅牡丹》標誌著有聲電影時代的到來,盡管默片時代與有聲時代的交接在中國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時期,甚至真正意義上的默片精品正是在這個時期誕生的,但有聲電影作為中國電影未來發展的方向,正是從此開始的。胡蝶繼掀起古裝片熱潮、武俠神怪片熱潮之後,又幸運地成為中國第一位有聲電影的女主角。
離第二次庭訊又是匆匆3個月過去了。3個月中,胡蝶雖埋頭拍片,但解約訴訟總令她牽腸掛肚,好不容易等來了法院通知,第三次庭訊定於7月3日進行。
此次,胡蝶與詹律師經過認真謀劃,決定請出“明星”巨頭周劍雲出庭作證,意在一舉擊敗林雪懷。
此時的上海已屆盛夏。這日,驕陽似火,熱浪滾滾,但旁聽者的熱情更高。此案已被新聞界炒作數月,早已是社會新聞的熱點,當第三次開庭日期公布後,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7月3日上午九時,胡蝶在其父和律師的陪同下準時到達法庭。十時許,林雪懷及其律師還未到庭,法官周達仁決定不再等候,立即開庭。正當旁聽者掃興,胡蝶和詹律師驚詫之時,林雪懷和兩位律師急步走入法庭,原來他們未能正點趕到。
法庭內異常悶熱,林雪懷仍著一身法蘭絨西裝,打著領帶,頭髮梳得一絲不亂,以顯示自己鎮定自若。胡蝶卻穿白底紅花華爾紗衣衫,很是隨意。兩人咫尺相對,卻如陌路人一般。
此次庭訊,不再審理是否解約之事,因為解約已是勢在必然,主要審理借款之事。所以一開庭,法官就拿出從銀行調來的支票存根,讓胡蝶指出林雪懷所借用的款項。
看到胡蝶審視銀行的支票存根,林雪懷開始不停地擦汗。當法官將胡蝶劃出林雪懷所借用的款項計算出來時,便問道:
“被告,這裏有你借出的大洋199.2元,銀73兩,你都承認嗎?”
林雪懷見到支票存根,知道抵賴已經無用,隻得認可,但他說:
“這些錢是我借的,但我已全部還給原告了,包括買車的錢。”
法官轉向胡蝶,問道:
“原告,可有辯解?”
詹律師立即按原定方案施行:
“我們有證人可以出庭作證。”
法官遂傳周劍雲出庭作證。周劍雲應聲而出,在陳述了職業、年齡、籍貫等基本情況,並保證所作證詞絕對真實以後,將他所了解的胡、林由相戀、訂婚到反目之過程娓娓道來,他的證言長達二十分鍾之久。
周劍雲的長篇證言明白無誤地證明三點,第一,胡、林失和源起於林雪懷揮霍胡蝶錢財,行為失點,且聽信謠言,無端生疑;胡蝶雖不滿林的不求上進,但從未生解約之意;無端解約的責任隻能由林雪懷承擔。
第二,胡蝶確曾代林雪懷向明星公司借款。第三,林雪懷的轎車確由胡蝶出資購買。
經過兩次庭訊之後,此三點已構成該案的關鍵所在,以周劍雲的身份地位,且他一開始就說明與林、胡皆有友誼,識林還在識胡前,他的證詞當是不偏不倚,據實直陳,很容易令人信服。而周劍雲的這些證詞對林雪懷卻是極為不利。
至此,法庭所要調查的事實均已基本清楚,法官令雙方再做最後辯論。
詹紀鳳律師首先起立發言:
“第一,關於解除婚約之事,起因皆在於被告的揮霍,當原告加以規勸,被告便惱羞成怒,致函原告,主張解約。也就是說,解約責任係在被告方。依據民法,被告要賠償相當損失,以資慰藉原告所受精神之苦。
“第二,關於賠償債務部分。原告已將所追各款之理由和證據逐一申述,計被告所欠貸款185元,銀191兩,借款1385元,代向明星公司借款600元,購汽車款380兩,請一併判令償還,並自起訴日起至執行終了之日之法定利息及訴訟費,亦責令被告負擔。”
詹律師話音剛落,場下立即爆發出一陣熱烈的掌聲。詹律師滿麵得意之色,坐下靜待被告律師的答辯。
鄂森眉頭緊皺,庭審至此,他已知必敗無疑,但他不能就此失卻自己作為律師的風度。於是他從容不迫,起立發言。
鄂律師在答辯中首先聲明林雪懷並不是無職業之人,而是係已倒閉的“晨餐大王”的店主,但他不便說明林店主當年的收益,這樣的辯解,隻是虛晃一槍而已。接著,鄂律師又說道:
“原告對於本案,僅可主張解約及解約損失與向明星公司所借600元等3種,其餘欠款部分,則該款係胡蝶公司之資,應由公司老闆即胡蝶之父控案,而本案原告未得其父合法委託,遽行控告,應依法駁回。”
鄂森見官司要輸,不得不避重就輕,將委託人林雪懷最害怕的還款問題推至另案,以救眼前燃眉之急。最後,鄂律師又就他所承認的屬本案範圍的三項內容進行辯解:
“被告提議解除婚約之函,目的並非真要解約,旨在要挾,既未經原告當時同意,則該函之效力已經喪失,自不用負任何責任;至於原告要求之損失賠償,既未證明,而60o之借款之證據也不能成立,請一併駁回。”
鄂森之辯解已有些強詞奪理,旁聽席上,噓聲四起。鄂律師頗為狼狽,頹然坐下,臉色鐵青。林雪懷見狀,知道必敗無疑。
法官周達仁見所辯之事均已清楚,於是宣布:庭審至此結束。將於7月11日上午8時進行宣判。
7月11日上午,特區法院的法官周達仁等準時開庭。由於這天不再進行庭訊和辯論,胡蝶又有拍片任務,故未到庭,隻是讓詹律師一人出席。林雪懷和兩位代理律師均到庭聽候宣判。
宣判結果如下:
準予解除婚約,被告林雪懷須償還原告胡蝶已被證明的欠款及貸款計銀388兩,洋760.2元,原告要求的精神賠償法庭不予支持。訴訟費由原告承擔三分之二,被告承擔三分之一。
判決書的內容並沒有出乎原告和被告雙方的預料。但被告林雪懷明知推翻成案幾無希望,仍表示要上訴。胡蝶和詹律師商量後也決定,要對一審駁回的精神賠償要求一併上訴。
1o月19日下午,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開庭審理林雪懷及胡蝶上訴案,旁聽者仍不下千人。這天,胡蝶已隨“明星”外景隊赴北平,而林雪懷也因故未到庭,雙方皆由律師代理。下午2時許,法官胡治穀宣布庭審開始。
庭審結果不外乎老生常談,林雪懷未提出十分令人信服的理由,而胡蝶方則是得理不讓人,步步緊逼。最後,胡庭長宣布:本案延期,候調查證據再行審理。
第二次庭訊結束後,胡蝶又埋頭於她的拍片事業。1931年3月15日,耗資12萬、歷時半年方成的《歌女紅牡丹》公映於上海新光大戲院,“明星”又一次讓影壇為之轟動,後在全國各大城市上映,也備受歡迎,還引來南洋片商以高出默片1o倍的價格買下在南洋的放映權。
《歌女紅牡丹》標誌著有聲電影時代的到來,盡管默片時代與有聲時代的交接在中國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時期,甚至真正意義上的默片精品正是在這個時期誕生的,但有聲電影作為中國電影未來發展的方向,正是從此開始的。胡蝶繼掀起古裝片熱潮、武俠神怪片熱潮之後,又幸運地成為中國第一位有聲電影的女主角。
離第二次庭訊又是匆匆3個月過去了。3個月中,胡蝶雖埋頭拍片,但解約訴訟總令她牽腸掛肚,好不容易等來了法院通知,第三次庭訊定於7月3日進行。
此次,胡蝶與詹律師經過認真謀劃,決定請出“明星”巨頭周劍雲出庭作證,意在一舉擊敗林雪懷。
此時的上海已屆盛夏。這日,驕陽似火,熱浪滾滾,但旁聽者的熱情更高。此案已被新聞界炒作數月,早已是社會新聞的熱點,當第三次開庭日期公布後,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7月3日上午九時,胡蝶在其父和律師的陪同下準時到達法庭。十時許,林雪懷及其律師還未到庭,法官周達仁決定不再等候,立即開庭。正當旁聽者掃興,胡蝶和詹律師驚詫之時,林雪懷和兩位律師急步走入法庭,原來他們未能正點趕到。
法庭內異常悶熱,林雪懷仍著一身法蘭絨西裝,打著領帶,頭髮梳得一絲不亂,以顯示自己鎮定自若。胡蝶卻穿白底紅花華爾紗衣衫,很是隨意。兩人咫尺相對,卻如陌路人一般。
此次庭訊,不再審理是否解約之事,因為解約已是勢在必然,主要審理借款之事。所以一開庭,法官就拿出從銀行調來的支票存根,讓胡蝶指出林雪懷所借用的款項。
看到胡蝶審視銀行的支票存根,林雪懷開始不停地擦汗。當法官將胡蝶劃出林雪懷所借用的款項計算出來時,便問道:
“被告,這裏有你借出的大洋199.2元,銀73兩,你都承認嗎?”
林雪懷見到支票存根,知道抵賴已經無用,隻得認可,但他說:
“這些錢是我借的,但我已全部還給原告了,包括買車的錢。”
法官轉向胡蝶,問道:
“原告,可有辯解?”
詹律師立即按原定方案施行:
“我們有證人可以出庭作證。”
法官遂傳周劍雲出庭作證。周劍雲應聲而出,在陳述了職業、年齡、籍貫等基本情況,並保證所作證詞絕對真實以後,將他所了解的胡、林由相戀、訂婚到反目之過程娓娓道來,他的證言長達二十分鍾之久。
周劍雲的長篇證言明白無誤地證明三點,第一,胡、林失和源起於林雪懷揮霍胡蝶錢財,行為失點,且聽信謠言,無端生疑;胡蝶雖不滿林的不求上進,但從未生解約之意;無端解約的責任隻能由林雪懷承擔。
第二,胡蝶確曾代林雪懷向明星公司借款。第三,林雪懷的轎車確由胡蝶出資購買。
經過兩次庭訊之後,此三點已構成該案的關鍵所在,以周劍雲的身份地位,且他一開始就說明與林、胡皆有友誼,識林還在識胡前,他的證詞當是不偏不倚,據實直陳,很容易令人信服。而周劍雲的這些證詞對林雪懷卻是極為不利。
至此,法庭所要調查的事實均已基本清楚,法官令雙方再做最後辯論。
詹紀鳳律師首先起立發言:
“第一,關於解除婚約之事,起因皆在於被告的揮霍,當原告加以規勸,被告便惱羞成怒,致函原告,主張解約。也就是說,解約責任係在被告方。依據民法,被告要賠償相當損失,以資慰藉原告所受精神之苦。
“第二,關於賠償債務部分。原告已將所追各款之理由和證據逐一申述,計被告所欠貸款185元,銀191兩,借款1385元,代向明星公司借款600元,購汽車款380兩,請一併判令償還,並自起訴日起至執行終了之日之法定利息及訴訟費,亦責令被告負擔。”
詹律師話音剛落,場下立即爆發出一陣熱烈的掌聲。詹律師滿麵得意之色,坐下靜待被告律師的答辯。
鄂森眉頭緊皺,庭審至此,他已知必敗無疑,但他不能就此失卻自己作為律師的風度。於是他從容不迫,起立發言。
鄂律師在答辯中首先聲明林雪懷並不是無職業之人,而是係已倒閉的“晨餐大王”的店主,但他不便說明林店主當年的收益,這樣的辯解,隻是虛晃一槍而已。接著,鄂律師又說道:
“原告對於本案,僅可主張解約及解約損失與向明星公司所借600元等3種,其餘欠款部分,則該款係胡蝶公司之資,應由公司老闆即胡蝶之父控案,而本案原告未得其父合法委託,遽行控告,應依法駁回。”
鄂森見官司要輸,不得不避重就輕,將委託人林雪懷最害怕的還款問題推至另案,以救眼前燃眉之急。最後,鄂律師又就他所承認的屬本案範圍的三項內容進行辯解:
“被告提議解除婚約之函,目的並非真要解約,旨在要挾,既未經原告當時同意,則該函之效力已經喪失,自不用負任何責任;至於原告要求之損失賠償,既未證明,而60o之借款之證據也不能成立,請一併駁回。”
鄂森之辯解已有些強詞奪理,旁聽席上,噓聲四起。鄂律師頗為狼狽,頹然坐下,臉色鐵青。林雪懷見狀,知道必敗無疑。
法官周達仁見所辯之事均已清楚,於是宣布:庭審至此結束。將於7月11日上午8時進行宣判。
7月11日上午,特區法院的法官周達仁等準時開庭。由於這天不再進行庭訊和辯論,胡蝶又有拍片任務,故未到庭,隻是讓詹律師一人出席。林雪懷和兩位代理律師均到庭聽候宣判。
宣判結果如下:
準予解除婚約,被告林雪懷須償還原告胡蝶已被證明的欠款及貸款計銀388兩,洋760.2元,原告要求的精神賠償法庭不予支持。訴訟費由原告承擔三分之二,被告承擔三分之一。
判決書的內容並沒有出乎原告和被告雙方的預料。但被告林雪懷明知推翻成案幾無希望,仍表示要上訴。胡蝶和詹律師商量後也決定,要對一審駁回的精神賠償要求一併上訴。
1o月19日下午,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開庭審理林雪懷及胡蝶上訴案,旁聽者仍不下千人。這天,胡蝶已隨“明星”外景隊赴北平,而林雪懷也因故未到庭,雙方皆由律師代理。下午2時許,法官胡治穀宣布庭審開始。
庭審結果不外乎老生常談,林雪懷未提出十分令人信服的理由,而胡蝶方則是得理不讓人,步步緊逼。最後,胡庭長宣布:本案延期,候調查證據再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