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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館詭事:我的十年警察生涯離奇見聞 作者:擺花街表哥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2008年4月27日下午1時許,24歲的被告丁啟泰和16歲援交少女王嘉梅在深水埗地鐵站見麵。案發前兩星期丁啟泰在援交網站認識名為“kimi”的援交少女王嘉梅,4月26日晚丁啟泰到的士高耍樂,其間吸食了搖頭丸和市值500元的k仔,回家後感到很high,估計藥力持續,27日見麵後,丁啟泰把王嘉梅帶到石硤尾仁發大廈的住所發生性關係。起初兩人在床上戰鬥得十分激烈,後來被告丁啟泰估計因藥物導致大腦紊亂,竟然緊捏王嘉梅的頸部達1至2分鍾,然後感到迷迷糊糊,等他清醒後發現自己坐在飯桌旁,而王嘉梅則嘴角沾血躺在床上已經死亡。
丁啟泰發現王嘉梅死亡後,開始了長達8小時的分屍過程。先將王女的屍體放在洗手間的地上,復以菜刀割頸放血10至15分鍾,然後把她的頭部放在砧板上,用刀將整個頭顱砍下。接著,丁啟泰再把死者四肢逐一斬下,然後在身驅的中間落刀,把心、肺及腸等內髒扯出,後口供中指“分不清那個是心,哪個是肺”,然後切成小塊丟入馬桶沖走,歷時約半小時,整個過程沒有戴手套。然後,被告把死者身軀割開,口供稱“原本想過連皮切,但好難切”,於是開始剝皮,再把皮和肉放在砧板上切成細件,同樣經馬桶沖走。丁啟泰口供中描述拆骨的過程時,是以菜刀尖端把胸口的20條肋骨逐條拆出,但由於尾龍骨太硬,隻能斬成兩份。丁啟泰再把死者分拆出來的四肢剝皮和切肉,然後把手指和腳趾斬下,與皮肉分別衝進馬桶,但腳指頭卻與腳掌相連未能斬下,稱“想讓別人看著不像人腳,盡量斬到似豬腳”,於是把腳指頭切成類似豬腳的碎塊。
丁啟泰將屍體分割後,遂把頭顱用膠袋包裹並放在紙袋裏,攜帶紙袋由深水埗乘巴士到九龍城碼頭棄置落海,一路許多乘客從巴士上下,並坐在其身邊均未發現異常,丁啟泰解釋因這條路警察路障很少截查巴士。他將人頭棄海後乘計程車回程途中,曾致電友人謝彥德,聲稱殺了人,對方以為他說笑,還在電話中罵他神經病。丁啟泰回家後,再把剩下人骨放進水桶,帶到石硤尾街市,混在豬肉檔旁放豬骨的竹籮內,然後回家把水桶踩爛,並把菜刀及沾有人肉的砧板棄在住所樓下。丁啟泰又把染有血漬的床褥、床單等洗幹淨才丟掉,免被人發現血漬後報警,並把死者的身份證、八達通卡及銀包等剪爛才棄掉,銀包內的3200元現金則用於娛樂消遣,餘下200元留來交租。最後,他清理家中的血漬,至深夜才睡覺。
10天後,丁啟泰的好友謝彥德感覺事情不對,於是熱心報案。警方同時也根據王嘉梅家人報案失蹤,查詢電話記錄,鎖定丁啟泰,當日就將丁啟泰抓獲。雖然已經碎屍,警方沒有找到完整屍體,但根據物證和電話記錄,證明王嘉梅已死並是丁啟泰所為。2008年5月9日,渠務署職員曾從被告住宅石硤尾仁發大廈水渠內收集到樣本,經政府化驗師檢驗發現內含人類組織,其dna與死者吻合。體重達220磅的冷血殺手丁啟泰於1999年至2008年間,曾因犯襲擊罪及出售翻版貨品,一度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被害人王嘉梅2005年從內地來港,與父母同住,在大埔三育中學就讀。2007年12月,王嘉梅讀到中三時,因欲掙錢支持家庭而輟學。胞姐王皓晴跟警方說中三輟學後王嘉梅便在網上自稱“kimi”,與人交往並參與援交活動。但她很少在外過夜,即使晚回家也會通知姐姐,所以家人一直不知她是援交少女。
2008年5月,案情揭發後,被告的殘忍行為震驚全港。兩天前,高等法院陪審團一致裁定,24歲被告丁啟泰,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終身監禁。高等法院法官韋毅誌指出,被告肢解死者的手法,如野蠻人行為,令人噁心及恐怖。此外,被告同時被判非法棄置屍體罪,判監四年,同期執行。
警方再三呼籲青少年小心網上交友,應自己保護自己,並重申網上世界也受法律監管,切勿利用作非法行為。情報科也會從不同層麵搜集情報,打擊罪案,如有青少年在網上聲稱自己涉及黑社會、吸毒及刑事恐嚇如快閃強姦、炸“迪迪尼”等,均會被警方檢控。快閃強姦(jack rolling)源自南非,後來流傳到英國,繼而中國香港也有發生。快閃強姦由5至6名男子組成,專門阻截單身女子,每次由其中一人從後將女子強姦,其餘人員望風或控製女子,事後將女子封口綁手,然後一齊快閃。2005年42歲的食肆東主陳錫明在網絡組織快閃強姦,最後被警方抓獲,香港區域法院控以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等罪名。炸“迪迪尼”就是炸毀迪士尼樂園,源於2006年一名髮型師在網絡號召自殺式襲擊炸毀迪士尼樂園,並且尋求硝酸甘油、三硝基甲苯(tnt)及c4塑膠炸彈的特性和製法,最後被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組抓獲,送至法院被控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
2009年8月法院也審理了一起援交少女案件,並且案件是由警方派出的臥底與援交少女見麵取證,最後抓獲。曾任酒吧侍應和美甲師的23歲港女梁致韻在網站或msn提供交易資料,如身高、體重、三圍、價錢等,明目張膽地在網站列明性服務價錢,客人在會麵時確認有關資料,如有貨不對板,可以中止交易。警方通過msn聯絡被告,取得其電話號碼後,由臥底警員以電話約見。2008年9月25日在太子道西聖德勒撒醫院的星巴克咖啡店內,被告主動提出去歡好,兩人其後到達九龍城嘉林小築大堂,在場埋伏的警員即上前拘捕。裁判官認定被告見麵後與臥底警員講出性服務內容和價錢,屬於主動唆使,因此判處被告罪成。警方在行動中先後拘捕了6名由16至26歲不等的無刑事記錄的女子,她們一致否認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罪,但是九龍城法院逐一審理,根據證據判罪。
丁啟泰發現王嘉梅死亡後,開始了長達8小時的分屍過程。先將王女的屍體放在洗手間的地上,復以菜刀割頸放血10至15分鍾,然後把她的頭部放在砧板上,用刀將整個頭顱砍下。接著,丁啟泰再把死者四肢逐一斬下,然後在身驅的中間落刀,把心、肺及腸等內髒扯出,後口供中指“分不清那個是心,哪個是肺”,然後切成小塊丟入馬桶沖走,歷時約半小時,整個過程沒有戴手套。然後,被告把死者身軀割開,口供稱“原本想過連皮切,但好難切”,於是開始剝皮,再把皮和肉放在砧板上切成細件,同樣經馬桶沖走。丁啟泰口供中描述拆骨的過程時,是以菜刀尖端把胸口的20條肋骨逐條拆出,但由於尾龍骨太硬,隻能斬成兩份。丁啟泰再把死者分拆出來的四肢剝皮和切肉,然後把手指和腳趾斬下,與皮肉分別衝進馬桶,但腳指頭卻與腳掌相連未能斬下,稱“想讓別人看著不像人腳,盡量斬到似豬腳”,於是把腳指頭切成類似豬腳的碎塊。
丁啟泰將屍體分割後,遂把頭顱用膠袋包裹並放在紙袋裏,攜帶紙袋由深水埗乘巴士到九龍城碼頭棄置落海,一路許多乘客從巴士上下,並坐在其身邊均未發現異常,丁啟泰解釋因這條路警察路障很少截查巴士。他將人頭棄海後乘計程車回程途中,曾致電友人謝彥德,聲稱殺了人,對方以為他說笑,還在電話中罵他神經病。丁啟泰回家後,再把剩下人骨放進水桶,帶到石硤尾街市,混在豬肉檔旁放豬骨的竹籮內,然後回家把水桶踩爛,並把菜刀及沾有人肉的砧板棄在住所樓下。丁啟泰又把染有血漬的床褥、床單等洗幹淨才丟掉,免被人發現血漬後報警,並把死者的身份證、八達通卡及銀包等剪爛才棄掉,銀包內的3200元現金則用於娛樂消遣,餘下200元留來交租。最後,他清理家中的血漬,至深夜才睡覺。
10天後,丁啟泰的好友謝彥德感覺事情不對,於是熱心報案。警方同時也根據王嘉梅家人報案失蹤,查詢電話記錄,鎖定丁啟泰,當日就將丁啟泰抓獲。雖然已經碎屍,警方沒有找到完整屍體,但根據物證和電話記錄,證明王嘉梅已死並是丁啟泰所為。2008年5月9日,渠務署職員曾從被告住宅石硤尾仁發大廈水渠內收集到樣本,經政府化驗師檢驗發現內含人類組織,其dna與死者吻合。體重達220磅的冷血殺手丁啟泰於1999年至2008年間,曾因犯襲擊罪及出售翻版貨品,一度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被害人王嘉梅2005年從內地來港,與父母同住,在大埔三育中學就讀。2007年12月,王嘉梅讀到中三時,因欲掙錢支持家庭而輟學。胞姐王皓晴跟警方說中三輟學後王嘉梅便在網上自稱“kimi”,與人交往並參與援交活動。但她很少在外過夜,即使晚回家也會通知姐姐,所以家人一直不知她是援交少女。
2008年5月,案情揭發後,被告的殘忍行為震驚全港。兩天前,高等法院陪審團一致裁定,24歲被告丁啟泰,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終身監禁。高等法院法官韋毅誌指出,被告肢解死者的手法,如野蠻人行為,令人噁心及恐怖。此外,被告同時被判非法棄置屍體罪,判監四年,同期執行。
警方再三呼籲青少年小心網上交友,應自己保護自己,並重申網上世界也受法律監管,切勿利用作非法行為。情報科也會從不同層麵搜集情報,打擊罪案,如有青少年在網上聲稱自己涉及黑社會、吸毒及刑事恐嚇如快閃強姦、炸“迪迪尼”等,均會被警方檢控。快閃強姦(jack rolling)源自南非,後來流傳到英國,繼而中國香港也有發生。快閃強姦由5至6名男子組成,專門阻截單身女子,每次由其中一人從後將女子強姦,其餘人員望風或控製女子,事後將女子封口綁手,然後一齊快閃。2005年42歲的食肆東主陳錫明在網絡組織快閃強姦,最後被警方抓獲,香港區域法院控以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等罪名。炸“迪迪尼”就是炸毀迪士尼樂園,源於2006年一名髮型師在網絡號召自殺式襲擊炸毀迪士尼樂園,並且尋求硝酸甘油、三硝基甲苯(tnt)及c4塑膠炸彈的特性和製法,最後被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組抓獲,送至法院被控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
2009年8月法院也審理了一起援交少女案件,並且案件是由警方派出的臥底與援交少女見麵取證,最後抓獲。曾任酒吧侍應和美甲師的23歲港女梁致韻在網站或msn提供交易資料,如身高、體重、三圍、價錢等,明目張膽地在網站列明性服務價錢,客人在會麵時確認有關資料,如有貨不對板,可以中止交易。警方通過msn聯絡被告,取得其電話號碼後,由臥底警員以電話約見。2008年9月25日在太子道西聖德勒撒醫院的星巴克咖啡店內,被告主動提出去歡好,兩人其後到達九龍城嘉林小築大堂,在場埋伏的警員即上前拘捕。裁判官認定被告見麵後與臥底警員講出性服務內容和價錢,屬於主動唆使,因此判處被告罪成。警方在行動中先後拘捕了6名由16至26歲不等的無刑事記錄的女子,她們一致否認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罪,但是九龍城法院逐一審理,根據證據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