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我看了案卷,這十天內你們既沒辦理對劉鎖森的《拘留證》,又沒有《逮捕證》,那你們是根據什麽關押的劉鎖森?”
“我們有對劉鎖森的《監視居住決定書》。”
“監視居住能在公安局辦公地點執行嗎?”
“這,這,……這是我們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說,隻要你們認為‘情況緊急’就可以隨意搜查一個公民的家;隻要你們認為‘破案需要’就可以隨便把一個公民關押10天?這就是你說的‘依法辦案’?”
“你,你,……你這是對無產階級專政的汙衊!”
劉明柱麵向審判長說道:“請審判長注意證人證言的矛盾之處。我的問題完了。”
公訴人說道:“審判長,劉鎖森自稱受到過刑訊逼供,並沒有第二個人出庭證實,對於殺人嫌疑犯的單方證言,不應列入證據。”
劉明柱高叫了一聲:“反對!”
幾名法官在台上議論了一會兒,審判長說:“劉鎖森被刑訊逼供一事,證據不足,不予採信。下麵由雙方進行法庭辯論。”
在控辯雙方進行一番唇槍舌戰之後,審判長說:“請上訴人劉鎖森做最後陳述。”
劉鎖森扶著桌子站了起來,大聲說:“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們,你們不會理解一個男人妻子被害後,他又被誣陷為殺妻兇手的丈夫此時的悲慘心境。我沒有殺人,卻在辦案人員的嚴刑拷打下成了殺害了妻子的兇手。當我一個人麵對二十多個警察時,我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啊。我原以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還我清白。現在看來,我沒有幾天活頭了。但是,我還是要說,我沒有殺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實真相終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個時候,鎖林哪(麵向旁聽席),一定到我墳前上柱香,告訴我一聲。娘和翠翠就拜託給你了,……”說到這兒,劉鎖森萬分沮喪的痛哭起來,再也說不下去了。
審判長站起來大聲宣布:“現在宣布休庭,合議庭合議後即刻宣判。”
三十分鍾後,法官和書記員走入審判大廳,全體起立,審判長開始宣讀判決書:“
江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75)江刑終字第258號
被告(即申訴人)劉鎖森,男,30歲,漢族,僱農,江北省青龍縣人。捕前係青龍縣躍進公社花月大隊社員。
山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七月三十日()580刑字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劉鎖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劉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我院。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我院審理,上訴人劉鎖森於一九七五年五月一日下午,因喜新厭舊,圖謀與臨村錢某結婚,趁妻子張玲玉不備,將其掐死在自留地裏,為隱藏罪行,劉焚燒了張的衣物,沉屍水下,造成張玲玉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
因此本院特裁定如下”
審判長剛要念下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就聽法庭門口傳來“我娘沒死,我爹冤枉啊”的呼喊聲,聲音由遠而近,越來越大。審判庭裏的人們不約而同地向後邊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證據了。法官,不能宣判!”劉鎖林狂喊了起來。
幾名法警將衝進法庭的翠翠攔在旁聽席,隻見翠翠氣喘噓噓,滿頭大汗,兩隻鞋也不知啥時候跑丟了。翠翠不顧法警的勸阻,仍大聲高喊:“我娘沒死,我娘沒死,我爹是冤枉的。”
這時,剛才還安靜的法庭已是一片吵雜聲,人們都被翠翠的話震驚了,“人沒死?”,“被害人還活著?”,“奇案,怪案”,紛紛議論起來。
旁聽席上的劉鎖林、葉蘭英立即跑到翠翠跟前,忙問:“怎麽回事?”
翠翠趴在劉鎖林的耳朵上說:“奶奶無票乘車,被火車站的人抓起來了,快去啊!” 劉鎖林聽罷,立即向火車站跑去。
審判長大聲喊著:“肅靜,肅靜,請法警維持秩序。”
過了一會兒,喧鬧的法庭慢慢平息下來。
還沒等旁聽席完全平靜下來,劉明柱就站起來說:“審判長,鑑於出現了新的證據,應暫停宣判。請求我方證人劉翠翠出庭作證。”
公訴人立即說道:“反對。劉翠翠隻是一個八歲小孩,且是殺人犯的女兒,不能出庭作證。”
劉明柱大聲說道:“我提醒公訴人,劉翠翠也是本案所謂被害人張玲玉的女兒。審判長,人命關天,不能草率行事。”
審判長與自己座位兩邊的法官商量了一下,說道:“請上訴方證人出庭作證。”
葉蘭英急忙小聲對拿著軍用水壺喝水的翠翠說:“多說一會兒,等到你奶奶回來。”
劉翠翠點了點頭,把水壺交給葉蘭英,赤腳走上了證人席。
劉明柱問道:“劉翠翠,本案的被害人——你的母親張玲玉還活著嗎?”
劉翠翠爽快地回答:“活著,我娘還活著。”
“你見到你娘了嗎?”
“沒有。不過我敢向毛主席保證,我娘還活著。”
“我看了案卷,這十天內你們既沒辦理對劉鎖森的《拘留證》,又沒有《逮捕證》,那你們是根據什麽關押的劉鎖森?”
“我們有對劉鎖森的《監視居住決定書》。”
“監視居住能在公安局辦公地點執行嗎?”
“這,這,……這是我們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說,隻要你們認為‘情況緊急’就可以隨意搜查一個公民的家;隻要你們認為‘破案需要’就可以隨便把一個公民關押10天?這就是你說的‘依法辦案’?”
“你,你,……你這是對無產階級專政的汙衊!”
劉明柱麵向審判長說道:“請審判長注意證人證言的矛盾之處。我的問題完了。”
公訴人說道:“審判長,劉鎖森自稱受到過刑訊逼供,並沒有第二個人出庭證實,對於殺人嫌疑犯的單方證言,不應列入證據。”
劉明柱高叫了一聲:“反對!”
幾名法官在台上議論了一會兒,審判長說:“劉鎖森被刑訊逼供一事,證據不足,不予採信。下麵由雙方進行法庭辯論。”
在控辯雙方進行一番唇槍舌戰之後,審判長說:“請上訴人劉鎖森做最後陳述。”
劉鎖森扶著桌子站了起來,大聲說:“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們,你們不會理解一個男人妻子被害後,他又被誣陷為殺妻兇手的丈夫此時的悲慘心境。我沒有殺人,卻在辦案人員的嚴刑拷打下成了殺害了妻子的兇手。當我一個人麵對二十多個警察時,我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啊。我原以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還我清白。現在看來,我沒有幾天活頭了。但是,我還是要說,我沒有殺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實真相終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個時候,鎖林哪(麵向旁聽席),一定到我墳前上柱香,告訴我一聲。娘和翠翠就拜託給你了,……”說到這兒,劉鎖森萬分沮喪的痛哭起來,再也說不下去了。
審判長站起來大聲宣布:“現在宣布休庭,合議庭合議後即刻宣判。”
三十分鍾後,法官和書記員走入審判大廳,全體起立,審判長開始宣讀判決書:“
江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75)江刑終字第258號
被告(即申訴人)劉鎖森,男,30歲,漢族,僱農,江北省青龍縣人。捕前係青龍縣躍進公社花月大隊社員。
山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七月三十日()580刑字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劉鎖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劉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我院。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我院審理,上訴人劉鎖森於一九七五年五月一日下午,因喜新厭舊,圖謀與臨村錢某結婚,趁妻子張玲玉不備,將其掐死在自留地裏,為隱藏罪行,劉焚燒了張的衣物,沉屍水下,造成張玲玉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
因此本院特裁定如下”
審判長剛要念下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就聽法庭門口傳來“我娘沒死,我爹冤枉啊”的呼喊聲,聲音由遠而近,越來越大。審判庭裏的人們不約而同地向後邊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證據了。法官,不能宣判!”劉鎖林狂喊了起來。
幾名法警將衝進法庭的翠翠攔在旁聽席,隻見翠翠氣喘噓噓,滿頭大汗,兩隻鞋也不知啥時候跑丟了。翠翠不顧法警的勸阻,仍大聲高喊:“我娘沒死,我娘沒死,我爹是冤枉的。”
這時,剛才還安靜的法庭已是一片吵雜聲,人們都被翠翠的話震驚了,“人沒死?”,“被害人還活著?”,“奇案,怪案”,紛紛議論起來。
旁聽席上的劉鎖林、葉蘭英立即跑到翠翠跟前,忙問:“怎麽回事?”
翠翠趴在劉鎖林的耳朵上說:“奶奶無票乘車,被火車站的人抓起來了,快去啊!” 劉鎖林聽罷,立即向火車站跑去。
審判長大聲喊著:“肅靜,肅靜,請法警維持秩序。”
過了一會兒,喧鬧的法庭慢慢平息下來。
還沒等旁聽席完全平靜下來,劉明柱就站起來說:“審判長,鑑於出現了新的證據,應暫停宣判。請求我方證人劉翠翠出庭作證。”
公訴人立即說道:“反對。劉翠翠隻是一個八歲小孩,且是殺人犯的女兒,不能出庭作證。”
劉明柱大聲說道:“我提醒公訴人,劉翠翠也是本案所謂被害人張玲玉的女兒。審判長,人命關天,不能草率行事。”
審判長與自己座位兩邊的法官商量了一下,說道:“請上訴方證人出庭作證。”
葉蘭英急忙小聲對拿著軍用水壺喝水的翠翠說:“多說一會兒,等到你奶奶回來。”
劉翠翠點了點頭,把水壺交給葉蘭英,赤腳走上了證人席。
劉明柱問道:“劉翠翠,本案的被害人——你的母親張玲玉還活著嗎?”
劉翠翠爽快地回答:“活著,我娘還活著。”
“你見到你娘了嗎?”
“沒有。不過我敢向毛主席保證,我娘還活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