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官有如墜入五裏霧中眨了眨眼,“我,搞不清楚。”


    “也就是說,兇手的意圖為,讓你們認為兇手企圖把屍體分屍,寄往某地。其實,兇手根本就沒有寄送屍體的打算。”


    對於這種突如其來的看法,田所、水源都感到更莫名其妙了。


    巡官把剛點上的香菸,拋入菸灰缸,不由挺起上半身問道:“那麽,為何又包起來呢?”


    “答案非常簡單,兇犯為了要使人相信,屍體是在解剖房打包的緣故。”


    “什麽?!”


    “為了要假裝在解剖房分屍之故呀,為了把偵查導入錯誤方向之故呀。”


    “那麽,兇犯沒有進入解剖房?”


    “我並沒有這麽說。兇手是光明正大‘進出’的。”


    “不懂,完全不懂。請您具體說好不好。”


    “哈,哈......還不明白嗎?”星影氏爽朗地笑著,一句一句明確地說:“兇手是利用天花板的通氣孔的。”


    “通氣孔?”


    “不錯。為了此事不被發覺,故意在門閂塗油,假裝由那裏進入,塗油的門閂便是障眼法之一。兇手到處布置了此種障眼法的呀。”


    “請稍等。進出通氣孔,不是和您剛才的說法有矛盾?我聽您說,兇犯並非由通氣孔走脫。”


    “冷靜一點。沒有必要由通氣孔走出。兇手不在室內。”


    真是答非所問。


    “這也和剛才的回答不同。您說兇手光明正大地由正門進出。”


    “你再冷靜聽我說。第一、你們受到先入為主的觀念影響,認定屍體在解剖房分屍,是錯誤之源。分屍地點,可能在引誘死者去的那間地下室。由殺害時間與分屍時間有間隔判斷。兇手在上午把死者引誘至地下室加以殺害。然後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再來慢慢分屍。然後,等到夜晚,三度來到地下室,將某些肢體用油紙包裝,有些部分則沒有包裝,把它搬到解剖房屋頂,由通氣孔投入。梯子,倉庫裏可能有。當然往下丟,會留下痕跡,很可能使用繩索之類,將它輕輕吊入應放置地點。”


    老練的田所巡官,顯然對此非現實之案件,甚感頭痛的吧,頻頻側頭問道:


    “那麽,手術用刀子,外科鋦子也是從通氣孔投下的?”


    “不錯。為了假裝在解剖房做過分屍。”


    “油紙、報紙、麻繩圈、剪刀,全部也是嗎?”


    “正是如此。這些都是為了加強印象,在解剖房加以包裝為目的而放的。尤其,腳踏車、手電筒,還包一層手帕,假裝進行中的光線怕外泄。開關停在on上,是使人相信,在匆忙中逃脫呀。”


    “原來如此,那麽留下貨簽,也是為使人相信,打算寄送這些屍體的?”


    “不錯。”


    謎題一個一個地解開了。巡官亦了解地點著頭。但又似乎忽然有所疑惑地反問道:


    “但是不對呀。貨簽是收在記錄桌下方櫥櫃之中,不可能由天花板投入。就算使用繩索操作,亦不可能把貨簽,手掌放入櫥櫃裏,又關上門。”


    “恩。”


    “還有。通氣孔是二十公分見方的洞口。手肘、腳也許能通過,但是身體太大,不能通過呀。”


    “不錯,你的這兩項疑問我承認。但是,貨簽、身體、手掌這些部分,不是由通氣孔投下。”


    “那麽,又從哪裏進入解剖房?”


    星影氏毫不慌張地答道:“通過正門。通過兩扇正門進入。”


    “可是,星影先生,兩扇門都上閂上鎖的呀。”


    “那麽。在沒有關門以前,送進去就可以吧。”


    “可是,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一定會被人發覺。”


    “不,這件事可以做到。隻是你遺漏它的可能性而已。”


    “可能性?......”


    看到田所無從了解的表情,星影氏叱聲道:


    “獨一無二的可能性。那就是放入棺材帶進去的。”


    10、


    放在棺木裏!原來,夏便是兇手。


    巡官遭到雷擊一般地注視星影氏良久,他委實無言以對。


    “向葬儀社訂購棺材,收入倉庫保管,不是例行公事嗎?案發當天,棺木送到,將之收入倉庫,然後從那間地下室把身體搬來偷偷放入棺材中。或者去運回棺材之回程,順便彎到地下室,放入身體包裝也不一定。反正,就在大學附近,做任何事都非常方便。但是,這些事的調查是你們警察該做的範圍,與我無關。”


    “但是,”田所巡官如同拚命抗辯的被告,叫道:“假定放在棺木裏搬入,即在解剖房關門的前一刻,以正確時間說,是下午四點半前。那麽包裝左手掌的報紙為當天下午六點五十分印就的晚報最後一版,又如何說明?單依此點而論,一切解剖房裏發生的事情,應該是下午七點以後才符合時間。”


    星影龍三氏,沒有立刻回答,慢條斯理地抽了幾口煙才說:


    “......田所君,你這位警官也未免太單純了吧。手掌紙包是和身體不同時間帶進去的呀。”


    “不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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