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診斷與鑑別診斷
對於遊戲障礙疑似患者或高風險個體的臨床診斷,需要規範的診斷指南保證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的準確性,避免過度診斷。
icd-11中提出遊戲障礙的核心特徵為:(1)持續或反覆的遊戲行為模式,具體表現為失控性遊戲行為(如無法控製遊戲行為的發生、頻率、持續時間、終止時間等),遊戲行為成為生活優先事項,盡管遊戲造成負麵後果(如人際關係破裂、職業或學業受影響、健康損害等)仍然無法停止;(2)遊戲行為模式可以是持續性或發作性的,並持續12個月,但如果症狀足夠嚴重且滿足其他診斷要點,持續時間可短於12個月;(3)遊戲行為模式導致明顯的個人、家庭、人際關係、學業、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領域損傷。根據遊戲形式不同,遊戲障礙包括在線遊戲障礙、離線遊戲障礙兩種類型。
需區分遊戲障礙與正常遊戲行為。如果反覆遊戲行為是以促進社交、緩解無聊、調節情緒等為目的,並且缺乏遊戲障礙的其他必要特徵,則不能診斷為遊戲障礙。在特定的年齡或社會群體中(如青少年男性)或在特定情境中(如作為節假日娛樂活動),可能存在較長時間或較高頻次的遊戲行為,診斷時需要考慮文化、亞文化、同伴群體等因素的影響。此外,對於遊戲產業相關個體而言,高強度的遊戲行為可能是其職業內容的一部分,不應診斷為遊戲障礙。
遊戲障礙是一個連續的發展過程,即由不玩遊戲開始,經過娛樂性偶爾遊玩至高頻度遊玩階段,最終發展成失控性行為。因此,對遊戲障礙的診斷不僅要判斷是否達到疾病狀態,還要在診斷工作中樹立早期識別、早期幹預的意識,對出現部分症狀、但不完全滿足診斷標準的個體提供專業意見,及時預防發展到遊戲障礙。
診斷遊戲障礙也需要注意排除其他疾病。通常需要與以下情況相鑑別:(1)危害性遊戲行為,指遊戲行為帶來健康損害風險,但尚未出現健康損害,可能需要幹預或觀察的一種狀態;(2)賭博障礙,遊戲障礙通常不涉及金錢賭博,但目前許多網路遊戲也具有賭博形式(撲克、麻將等)或賭博成分(概率性的抽獎);(3)其他精神障礙,如焦慮障礙、抑鬱障礙、雙相情感障礙、人格障礙等,過度遊戲行為可能出現在上述疾病發作時期,隻有當過度遊戲行為模式符合遊戲障礙診斷要點,並且在不存在上述疾病精神症狀的情況下,才考慮診斷遊戲障礙;如果同時存在遊戲障礙與其他精神障礙,應考慮遊戲障礙共病其他精神障礙的診斷;(4)物質使用障礙,遊戲行為常常與物質使用(特別酒精)共存,如果同時滿足兩種障礙的診斷標準,可以考慮共病診斷。
四、綜合幹預原則與措施
(一)總體原則
除遵循物質使用及成癮行為障礙的一般原則外,需結合遊戲障礙的高發人群、疾病特徵等進行預防與幹預,堅持預防為主,進行基於證據、符合倫理的個體化的綜合幹預措施。
1. 預防為主。遊戲障礙高發於兒童青少年群體,從娛樂性遊戲行為發展成為遊戲障礙有一定過程,針對高發人群進行預防性幹預,可以顯著減少遊戲障礙發病率及疾病負擔。
2. 基於證據。所有幹預方案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不應該違背研究或臨床實踐證據。
3. 符合倫理。遊戲障礙幹預應當基於普遍的醫學倫理道德,尊重人權和患者尊嚴,不損害患者健康及利益。
4. 綜合幹預。目前還沒有針對遊戲障礙的特效幹預手段。由於患者常伴有軀體或精神疾病,需要心理治療、藥物治療等多種手段結合進行個體化的綜合幹預。同時,遊戲障礙類似於精神活性物質使用障礙,可能會復發或疾病慢性化,在綜合幹預過程中,需要醫療衛生、學校、家庭、社會等多方麵的協調及監督。
(二)預防
建立包括普遍性預防、針對性預防、早期發現及治療等措施的三級預防體係,消除或減少致病因素,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對於減少遊戲障礙的發生和復發、促進患者及時獲得診療、降低危害至關重要。
1. 普遍性預防。對公眾開展心理健康知識科普宣傳工作,廣泛宣傳遊戲障礙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心理健康水平,減少引發遊戲障礙的誘因。
2. 針對性預防。對於兒童青少年等易患遊戲障礙的高危人群,在個體層麵從情緒調控、認知控製、人際交往等方麵採取相應的心理幹預措施;對於兒童青少年所處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重點開展心理健康知識和應對技能的科普宣傳工作,改善家庭關係與親子溝通能力,關愛兒童青少年心理需求。
3. 早期發現與治療。提高兒童青少年、家長與學校早期識別遊戲障礙的能力,對可疑的遊戲障礙患者,指導患者及其家屬及時就診,明確診斷,接受合理係統的治療。在綜合醫院精神(心理)科和精神專科醫院開展針對性培訓,使醫護人員有能力正確識別、診斷、治療遊戲障礙;做好聯絡-會診和專科諮詢工作,幫助非精神科醫生早期發現並及時轉介遊戲障礙患者。
(三)治療與康復
1. 治療措施
目前沒有權威的遊戲障礙治療指南,但近年有不少關於遊戲障礙治療及幹預的研究或臨床實踐提示,將社會心理幹預、藥物治療、處理共病等結合的綜合治療有利於改善遊戲障礙患者預後,主要措施包括:
對於遊戲障礙疑似患者或高風險個體的臨床診斷,需要規範的診斷指南保證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的準確性,避免過度診斷。
icd-11中提出遊戲障礙的核心特徵為:(1)持續或反覆的遊戲行為模式,具體表現為失控性遊戲行為(如無法控製遊戲行為的發生、頻率、持續時間、終止時間等),遊戲行為成為生活優先事項,盡管遊戲造成負麵後果(如人際關係破裂、職業或學業受影響、健康損害等)仍然無法停止;(2)遊戲行為模式可以是持續性或發作性的,並持續12個月,但如果症狀足夠嚴重且滿足其他診斷要點,持續時間可短於12個月;(3)遊戲行為模式導致明顯的個人、家庭、人際關係、學業、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領域損傷。根據遊戲形式不同,遊戲障礙包括在線遊戲障礙、離線遊戲障礙兩種類型。
需區分遊戲障礙與正常遊戲行為。如果反覆遊戲行為是以促進社交、緩解無聊、調節情緒等為目的,並且缺乏遊戲障礙的其他必要特徵,則不能診斷為遊戲障礙。在特定的年齡或社會群體中(如青少年男性)或在特定情境中(如作為節假日娛樂活動),可能存在較長時間或較高頻次的遊戲行為,診斷時需要考慮文化、亞文化、同伴群體等因素的影響。此外,對於遊戲產業相關個體而言,高強度的遊戲行為可能是其職業內容的一部分,不應診斷為遊戲障礙。
遊戲障礙是一個連續的發展過程,即由不玩遊戲開始,經過娛樂性偶爾遊玩至高頻度遊玩階段,最終發展成失控性行為。因此,對遊戲障礙的診斷不僅要判斷是否達到疾病狀態,還要在診斷工作中樹立早期識別、早期幹預的意識,對出現部分症狀、但不完全滿足診斷標準的個體提供專業意見,及時預防發展到遊戲障礙。
診斷遊戲障礙也需要注意排除其他疾病。通常需要與以下情況相鑑別:(1)危害性遊戲行為,指遊戲行為帶來健康損害風險,但尚未出現健康損害,可能需要幹預或觀察的一種狀態;(2)賭博障礙,遊戲障礙通常不涉及金錢賭博,但目前許多網路遊戲也具有賭博形式(撲克、麻將等)或賭博成分(概率性的抽獎);(3)其他精神障礙,如焦慮障礙、抑鬱障礙、雙相情感障礙、人格障礙等,過度遊戲行為可能出現在上述疾病發作時期,隻有當過度遊戲行為模式符合遊戲障礙診斷要點,並且在不存在上述疾病精神症狀的情況下,才考慮診斷遊戲障礙;如果同時存在遊戲障礙與其他精神障礙,應考慮遊戲障礙共病其他精神障礙的診斷;(4)物質使用障礙,遊戲行為常常與物質使用(特別酒精)共存,如果同時滿足兩種障礙的診斷標準,可以考慮共病診斷。
四、綜合幹預原則與措施
(一)總體原則
除遵循物質使用及成癮行為障礙的一般原則外,需結合遊戲障礙的高發人群、疾病特徵等進行預防與幹預,堅持預防為主,進行基於證據、符合倫理的個體化的綜合幹預措施。
1. 預防為主。遊戲障礙高發於兒童青少年群體,從娛樂性遊戲行為發展成為遊戲障礙有一定過程,針對高發人群進行預防性幹預,可以顯著減少遊戲障礙發病率及疾病負擔。
2. 基於證據。所有幹預方案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不應該違背研究或臨床實踐證據。
3. 符合倫理。遊戲障礙幹預應當基於普遍的醫學倫理道德,尊重人權和患者尊嚴,不損害患者健康及利益。
4. 綜合幹預。目前還沒有針對遊戲障礙的特效幹預手段。由於患者常伴有軀體或精神疾病,需要心理治療、藥物治療等多種手段結合進行個體化的綜合幹預。同時,遊戲障礙類似於精神活性物質使用障礙,可能會復發或疾病慢性化,在綜合幹預過程中,需要醫療衛生、學校、家庭、社會等多方麵的協調及監督。
(二)預防
建立包括普遍性預防、針對性預防、早期發現及治療等措施的三級預防體係,消除或減少致病因素,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對於減少遊戲障礙的發生和復發、促進患者及時獲得診療、降低危害至關重要。
1. 普遍性預防。對公眾開展心理健康知識科普宣傳工作,廣泛宣傳遊戲障礙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心理健康水平,減少引發遊戲障礙的誘因。
2. 針對性預防。對於兒童青少年等易患遊戲障礙的高危人群,在個體層麵從情緒調控、認知控製、人際交往等方麵採取相應的心理幹預措施;對於兒童青少年所處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重點開展心理健康知識和應對技能的科普宣傳工作,改善家庭關係與親子溝通能力,關愛兒童青少年心理需求。
3. 早期發現與治療。提高兒童青少年、家長與學校早期識別遊戲障礙的能力,對可疑的遊戲障礙患者,指導患者及其家屬及時就診,明確診斷,接受合理係統的治療。在綜合醫院精神(心理)科和精神專科醫院開展針對性培訓,使醫護人員有能力正確識別、診斷、治療遊戲障礙;做好聯絡-會診和專科諮詢工作,幫助非精神科醫生早期發現並及時轉介遊戲障礙患者。
(三)治療與康復
1. 治療措施
目前沒有權威的遊戲障礙治療指南,但近年有不少關於遊戲障礙治療及幹預的研究或臨床實踐提示,將社會心理幹預、藥物治療、處理共病等結合的綜合治療有利於改善遊戲障礙患者預後,主要措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