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及契約之足以限製或妨礙此項自由者,均屬違法。


    第五十九條 無論何人,或為雇員,或為勞工,在服務或勞動中,應有盡公民義務之餘暇。如職務不受重大妨害時,並應有餘暇盡名譽公職。


    所受之賠償及報酬,以法律規定之。


    第六十條 為保持康健及工作能力,保護產婦及預防因老病衰弱之生活經濟不生影響起見,國家應製定概括之保險製度,且使被保險者與聞其事。


    第六十一條 關於工作條件之國際法規,其促使世界全體勞動階級得最低限度之社會權利者,國家應贊助之。


    第六十二條


    中華帝國公民,不妨害其人身自由時,應公共福利之需要,應照精神上、體力上之能力,盡道德上之義務。中國公民應有可能之機會,從事經濟勞動,以維持生計。無相當勞動機會時,其必需生活應籌劃及之。其詳細,另以單行法律規定之。


    第六十三條 農工商業之獨立中流社會,應由立法行政機關設法發展及保護之,使不負擔過重及被吞併。


    第六十四條 勞動者及受僱者,得以同等權利會同企業家製定工金勞動條件及生產力上之全部經濟發展之規章。雙方所組織之團體及其協定,均受認可。


    勞動者,受僱者,為保持其社會上及經濟上之利益起見,得在企業工會及按照經濟區域組織之區工會與全國工會,有法律上之代表。


    區工會全國工會,為履行其全部之經濟任務及為執行社會化法律之協助起見,得與企業家代表及其餘有關係之人民各界代表集會於區經濟會議及全國經濟會議。區經濟會議及全國經濟會議之組織,應使全國之重要職業團體,視其經濟上、社會上之重要關係,派選代表出席。


    關係重大之社會或經濟法律草案,應由帝國政府於未提出議會前,提交全國經濟會議審核之。全國經濟會議亦有自行提議此項法律之權。帝國政府不同意時,全國經濟會議得說明其立場,提出於帝國國會。全國經濟會議得派會員一人,代表出席帝國國會。


    勞動會議及經濟會議,在該管轄範圍內,有監督及管理之權。


    關於勞動會議及全國會議之組織及任務,及其對於他項自治團體之關係,專由國家規定之。


    第二卷 光華維新 第六十二章 中國第一部憲法(二)


    (更新時間:2005-7-30 8:02:00 本章字數:4456)


    第三章 中華帝國皇帝


    第六十五條 中華帝國皇帝乃國家之元首,總攬統治權。


    第六十六條 中華帝國皇帝在帝國國會協贊下行使立法權,帝國國會通過之法律須經皇帝批準方才生效。


    第六十七條 中華帝國皇帝召集帝國國會,宣告開會、閉會、休會以及解散眾議院。


    中華帝國皇帝於國務大臣受不信任之決議時,非免內閣之職,即解散眾議院;但解散眾議院,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原國務大臣在職中或同一會期,不得為第二次之解散。


    中華帝國皇帝解散眾議院時,應即令行選舉,於五個月內定期繼續開會。


    第六十八條


    中華帝國皇帝為維持公安,或防禦非常災害,事機緊急,不能召集帝國國會時,得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敕令,但須於次期國會開會之時,請求追認。若國會否認時,則失其效力。


    第六十九條 中華帝國皇帝公布法律,並監督確保其執行。


    第七十條 中華帝國皇帝,於法律上無特別之規定時,製定官製官規,得任免帝國文武官吏,並得向其他官署行使此項任免權。


    第七十一條 中華帝國皇帝,在國際上,代表中華帝國,並得以中華帝國名義,與其他國家締結同盟,訂立條約,授受使節。


    宣戰媾和,以中華帝國法律行之。


    對外國締結同盟及訂立條約,有涉及中華帝國立法事項者,應得帝國國會之同意。


    第七十二條 中華帝國皇帝為陸海軍大元帥,統率全國海陸軍,並決定陸海軍之編製及兵額。


    中華帝國皇帝掌握帝國一切軍隊之最高命令權。


    第七十三條 中華帝國皇帝,對於帝國中某一區域,如不盡其依照帝國憲法或法律所規定之義務時,得用兵力強製之。


    中華帝國皇帝於中華帝國內之公共安寧及秩序,視為有被擾亂或危害時,為回復公共安寧及秩序起見,得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更得使用兵力,以求達此目的。


    其詳細,另以法律規定之。


    第七十四條 中華帝國皇帝代帝國行使恩赦權,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及平反恢復名譽,但大赦須經過帝國國會同意。


    第七十五條 中華帝國皇帝經帝國國會同意,依法律宣告戒嚴及國家進入緊急狀態。


    第七十六條 中華帝國皇帝頒發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七十七條中華帝國皇帝之一切命令、處分及關於陸海軍範圍內之一切命令、處分,須得內閣總理大臣或該管部長之副署,才發生效力。副署發生責任。


    第七十八條 中華帝國皇帝皇位世襲,由皇室之男性成員繼承。


    帝位繼承方法,依《中華帝國皇室典範》規定實行。


    第七十九條中華帝國皇帝於即位時,應對帝國國會作下列之宣誓。


    朕警竭餘力,謀人民之幸福,增進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憲章大典,依照良心,盡忠義務,並用正義以臨萬民,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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