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劃分階級的主要依據是其職業和主要收入來源,即經濟標準,並不依據其政治態度。但是階級的劃分卻確定了其財產的處置和政治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由於對作為劃分階級標準的耕地及其它財產,並不考慮其來源,即屬於合法繼承、本人勞動積聚,還是依靠權勢和非法收入霸占購買的,甚至不允許土地所有者以捐獻的方式將土地和財產貢獻出來,隻要被劃分為地主,就要無條件地沒收其一切財產(對富農則是無償徵收其多餘土地和生產資料)。另外,階級劃分還不僅用於沒收和分配土地,更重要的是將部分人在政治上打入另冊或升為優等階層,如一但被劃為地主,就被列入敵對階級,被剝奪了公民權和在社區內的平等權力,更不用說參加政權的機會了。這種劃分並不由你個人對新政權的態度以及德行所決定。另外,細緻的等級劃分,也為國家利用不同的等級政策提供了條件(列入國家可以根據需要,今天將富農算作中立階級,明天就可以將其算作敵對階級)。這種辦法實際上就是由國家掌握了每個人的生殺予奪大權,造成國家直接幹預農民的命運和農民對國家的服從。
同樣,通過土地改革,農村的政權基礎發生了巨大變化,過去以地主豪紳和宗族為基礎的鄉紳統治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由共產黨組織、農會以及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為基礎的現代政府管理。這對中國農村來說,是一個巨大的社會進步。它大大加強了國家對農村的控製,保障了國家實行優先發展重工業戰略。
(二)無償沒收土地的影響。
中國土地改革與非社會主義國家和地區(如日本,如台灣地區)土地改革的根本性區別有兩個:一是土地的徵收和分配都是無償的;二是沒收對象的確定不是根據政治態度或著財產來源,換句話說,土地和財富的多少是所有者能否保有所有權的唯一標準(是否參加農業勞動隻是一種附屬性的標準,土地和財富多了以後,所有者自然就不會參加農業生產勞動,因為體力勞動畢竟不是一種享受,財產管理和貪圖享受是擁有財富的必然結果)。
承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權利平等規則,就等於否認國家權威的至高無上和部分人享有特權,實際上這也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前提,是產權製度上資本主義區別於封建社會的根本所在。因為資本主義製度的確立就是在於否定將國家置於人民之上的封建製度,確定國家隻能代表人民的願望和利益,而不能淩駕於人民之上,不能以自己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以自己的意誌來處置個人的財產及其收益。
表麵上看,土地改革前是土地私有,土地改革後仍然是土地私有,從產權製度上來說並沒有多少變化,但是後一種私有,是建立在靠政府來否定部分人(地主和部分富農)私有基礎之上的,換句話說,土地改革以後的私有製,已經融入(或稱“鑄進”)了國家的權力,尤其是土地改革說明:土地和財富增加反而會導致其所有權的喪失,也就是說國家法律將不會最終承認和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
(三)無償平均分配土地的影響。
土地改革通過強大的政府力量,採用經濟上無償沒收地主富農土地和財產分給農民、政治上剝奪地主公民權的辦法,迅速實現了高度平均的“耕者有其田”,極大程度上縮小了貧富差距,在自然資源緊張的條件下,使中國大部分農民獲得了生存權和發展權,從而在總體上大大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但是這種以鄉為單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辦法,以及按階級和貧困程度分配其它生產資料和財產,實際上是一種“均貧富”的“免費午餐”,農民無償得到的土地和財產,來自於國家的賜予(雖然是以農民自己鬥爭的形式),來自於政治鬥爭,這就使得土改後的以土地為主的產權被摻進了政治因素,一方麵造成分得土地和財產的農民對共產黨和政府感恩戴德,將其經濟和社會地位的升遷歸為共產黨和國家;另一方麵則強化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統治與被統治關係,而這與現代民主國家發展趨勢是不符合的:即政府隻是人民意誌的代表和公僕,而不是淩駕於人民之上的統治機器。
更何況,這種方法也不能杜絕土地兼併的現象,而且鐵定會引起激烈的反抗,朝廷中的大小官員,乃至新興的民族資產階級都與地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要這麽做,整個變革都會垮台,金宰闐也會皇位不穩。
另外一種就是“和平漸進”的方式的“土地改革”。
具體說來,又是通過層層遞進的三步曲進行的。
第一部曲:實行“三七五減租”。意思是地主對佃農的租額不得超過全年收穫的37.5%,所以簡稱“三七五減租”。為什麽要定這個比例呢?當局是這樣計算的:農田普通收穫量中,種子、肥料和耕作中其他成本費用要耗25%,扣除這部分,餘下的75%地主與農民平分,各得37.5%。所以就叫“三七五減租”。此外還規定,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於6年,期滿必須續租,不得隨意撤租升租,保障佃權的相對穩定。農業歉收時,地主應臨時減免地租。同時對佃農也作了一些規定,如佃農地租積欠兩年的總額時,地主可以撤佃。“三七五減租”從光華元年(1908年)2月開始。“三七五減租”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由於租率下降,也導致了地價下跌。這為進一步實行土地改革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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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通過土地改革,農村的政權基礎發生了巨大變化,過去以地主豪紳和宗族為基礎的鄉紳統治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由共產黨組織、農會以及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為基礎的現代政府管理。這對中國農村來說,是一個巨大的社會進步。它大大加強了國家對農村的控製,保障了國家實行優先發展重工業戰略。
(二)無償沒收土地的影響。
中國土地改革與非社會主義國家和地區(如日本,如台灣地區)土地改革的根本性區別有兩個:一是土地的徵收和分配都是無償的;二是沒收對象的確定不是根據政治態度或著財產來源,換句話說,土地和財富的多少是所有者能否保有所有權的唯一標準(是否參加農業勞動隻是一種附屬性的標準,土地和財富多了以後,所有者自然就不會參加農業生產勞動,因為體力勞動畢竟不是一種享受,財產管理和貪圖享受是擁有財富的必然結果)。
承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權利平等規則,就等於否認國家權威的至高無上和部分人享有特權,實際上這也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前提,是產權製度上資本主義區別於封建社會的根本所在。因為資本主義製度的確立就是在於否定將國家置於人民之上的封建製度,確定國家隻能代表人民的願望和利益,而不能淩駕於人民之上,不能以自己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以自己的意誌來處置個人的財產及其收益。
表麵上看,土地改革前是土地私有,土地改革後仍然是土地私有,從產權製度上來說並沒有多少變化,但是後一種私有,是建立在靠政府來否定部分人(地主和部分富農)私有基礎之上的,換句話說,土地改革以後的私有製,已經融入(或稱“鑄進”)了國家的權力,尤其是土地改革說明:土地和財富增加反而會導致其所有權的喪失,也就是說國家法律將不會最終承認和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
(三)無償平均分配土地的影響。
土地改革通過強大的政府力量,採用經濟上無償沒收地主富農土地和財產分給農民、政治上剝奪地主公民權的辦法,迅速實現了高度平均的“耕者有其田”,極大程度上縮小了貧富差距,在自然資源緊張的條件下,使中國大部分農民獲得了生存權和發展權,從而在總體上大大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但是這種以鄉為單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辦法,以及按階級和貧困程度分配其它生產資料和財產,實際上是一種“均貧富”的“免費午餐”,農民無償得到的土地和財產,來自於國家的賜予(雖然是以農民自己鬥爭的形式),來自於政治鬥爭,這就使得土改後的以土地為主的產權被摻進了政治因素,一方麵造成分得土地和財產的農民對共產黨和政府感恩戴德,將其經濟和社會地位的升遷歸為共產黨和國家;另一方麵則強化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統治與被統治關係,而這與現代民主國家發展趨勢是不符合的:即政府隻是人民意誌的代表和公僕,而不是淩駕於人民之上的統治機器。
更何況,這種方法也不能杜絕土地兼併的現象,而且鐵定會引起激烈的反抗,朝廷中的大小官員,乃至新興的民族資產階級都與地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要這麽做,整個變革都會垮台,金宰闐也會皇位不穩。
另外一種就是“和平漸進”的方式的“土地改革”。
具體說來,又是通過層層遞進的三步曲進行的。
第一部曲:實行“三七五減租”。意思是地主對佃農的租額不得超過全年收穫的37.5%,所以簡稱“三七五減租”。為什麽要定這個比例呢?當局是這樣計算的:農田普通收穫量中,種子、肥料和耕作中其他成本費用要耗25%,扣除這部分,餘下的75%地主與農民平分,各得37.5%。所以就叫“三七五減租”。此外還規定,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於6年,期滿必須續租,不得隨意撤租升租,保障佃權的相對穩定。農業歉收時,地主應臨時減免地租。同時對佃農也作了一些規定,如佃農地租積欠兩年的總額時,地主可以撤佃。“三七五減租”從光華元年(1908年)2月開始。“三七五減租”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由於租率下降,也導致了地價下跌。這為進一步實行土地改革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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