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稱帝


    幾個月後的太和三年(公元229年)春,諸葛亮再度出兵,派陳式(陳壽之父)攻取武都、陰平兩個郡。魏國的雍州刺史郭淮引兵相救,諸葛亮於是親自提兵征討。郭淮自知不是對手,撤退並將這兩個郡拱手相讓。諸葛亮以攻克兩郡的功勞而復丞相之職。


    蜀漢這兩次的出兵,並沒有三國演義中寫得那麽驚天動地,其實都是小規模交鋒。演義中寫的騙曹真殺費曜以及郝昭病死折騰司馬懿,都是羅貫中的非凡想像力。這兩戰中魏國出動的兵力估計在幾千人左右,蜀漢似乎也沒有大打出手。值得探討的,倒是諸葛亮在陳倉一戰中的表現令人費解。一向謹慎的他居然會,第一,對陳倉早在九個月前就已經被固守的情況不清楚;第二,隻有二十多天糧草的情況下動武?其中莫非有什麽隱情?


    分析這個問題時首先應說明的,是武都、陰平兩個郡的地位。這兩個郡毗鄰漢中遠離長安,實際上對魏國是難以固守的兩個郡。因此,曹操在漢中一戰失手後就有了主動放棄的打算,並因此從武都遷出了五萬多戶居民來削弱劉備的勢力。雖然缺乏直接的證據(蜀漢不置史官,唉),按照晉書地理誌,劉禪在建興二年(公元224年)改廣漢屬國為陰平郡;並從諸葛亮一出祁山時經由武都(出祁山的必經之路)這一點看來,當時的武都陰平兩郡應當是在蜀漢的控製下。因此,比較合理的解釋似乎是:漢中爭奪戰曹操退兵後,同時放棄了武都陰平,對此當然不會無動於衷的蜀漢因此奪取了這兩個地方。諸葛亮經武都一出祁山,因為馬謖兵敗損失前軍,導致了蜀漢整體兵力的虛弱,武都、陰平等地因此被魏國趁虛而入滲透(盡管很可能僅僅是鬆散和部分地控製),喪失了前進據點的諸葛亮無法再出祁山。這樣的情況下,曹真判斷蜀軍再次北伐時將出隴東並命令郝昭駐守陳倉作準備。當年冬,曹休在淮南遭受重大損失,魏軍關中主力東移後兵力空虛。然而由於吳蜀缺乏戰略配合,事先並不知情的諸葛亮雖然捕捉到了這個戰機,也是意外中的匆忙上陣。如果走隴西攻祁山,必須先攻克武都陰平,既打草驚蛇又費時費力,為了達成戰役突然性實際上隻有隴東可走。因此,事先的偵查及後勤準備工作都不完善的蜀軍倉促上陣,並直接導致攻擊不力,敲不掉郝昭這個有備而來的眼中釘。麵對曹魏的堅城援軍,蜀軍終於因無機可趁糧草耗盡後撤了兵。第二年春,為了打通去往祁山的道路並含有收復失地的意味,陳式出擊武都陰平。對這兩個郡本來沒有固守打算的魏國抵抗了一陣後,在諸葛亮主力的威懾下放棄。因此,將這第三次動武也算作一次北伐,似乎有點小題大做,而視其為一次北伐前的準備工作比較妥當。後來司馬懿在打退諸葛亮向上邽的進攻後也說蜀軍“再出祁山一攻陳倉”,或許有忌諱失敗的一麵,但也說明蜀漢奪取武都陰平對曹魏不算太大的事情。


    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四月,在諸葛亮攻克武都陰平後大約一個月,孫權終於不再滿足於吳王的稱號而在武昌正式稱帝。孫權有稱帝之意已久,選擇這個時機主要是因為不久前大敗曹休後來自淮南的軍事壓力緩解。孫權登基後大會群臣,得意非凡,又誇周瑜“孤非周公瑾,不帝矣。”又誇魯肅“昔魯子敬嚐道此,可謂明於事勢矣。”把死人誇了一番後,卻對剛想稱頌幾句的大活人張昭微笑著來了一句:“當年如果聽您的,如今我已經是曹魏的乞丐了。”張昭當然知道是指自己在赤壁時力主投降一事,羞慚得伏地不起,汗流浹背。稱帝後的孫權派使者入蜀通告,並提議現在雙方和平共處互相尊重,來個“天無二日,民有二主”。聽到這個消息,蜀漢內部炸了鍋。大多數人認為,和吳國相交這麽多年,沒有明顯的好處,如今反而派人來要我們承認這個“偽政權”,名不正言不順,欺人太甚應該與其斷絕外交關係。諸葛亮反過來還得勸說大家:孫權有稱帝的野心不是一兩天了,我們之所以視而不見,是因為指望他能對我們有所援助。如果公然斷交,必定會結仇於東吳,那樣就讓北邊的曹魏白白坐收漁利,不是好主意啊。於是,蜀漢派遣衛尉陳震入吳祝賀,兩國簽訂了一係列協定並達成了瓜分天下的協議。協議規定,豫青徐幽四州屬吳,而兗冀並涼四州歸蜀,司隸則以函穀關為界,來了個劉邦項羽楚河漢界的翻版,也不管那個洛陽的曹睿會不會同意。九月,孫權由離開武昌回到建業,留下太子孫登及陸遜鎮守武昌荊州。在攻取荊州前,孫權定都建業已久,這次回家倒也不麻煩,用不著大興土木建宮殿官府。此後東吳的首都在武昌建業兩處多次變換。武昌有利於國防,而東吳重臣多是吳郡人,建業意味著重視政治經濟。


    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魏國進行了一次重要的法律修訂工作。曹睿一向重視司法審判工作,經常告誡群臣:“獄者,天下之性命也”。每逢重大案件的審理時經常親臨旁聽。中國歷史上至此為止的法律修訂工作,大概有以下的幾次重要裏程碑:戰國時魏文侯變法革新,啟用李悝編著《法經》六篇,商鞅(本是魏國人)以此為藍本在秦國施行;西漢蕭何製訂《漢律》後增加為九篇,後又增至六十篇;這些法律在漢朝幾百年間歷經時代更迭而時有增減變動,另外又出現了《令》三百餘篇、《決事比》九百六卷,到了三國這個時候有條文的法律共有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多字,讓大家頭暈眼花無所適從。對這些法律條文的理解解釋更是五花八門,甚至不乏互相牴觸的地方。不少人斷案時幹脆依照自己的喜好隨意選取,汗牛充棟的法典形同虛設。魏明帝曹睿看到這一弊端後,在這個時候下詔統一了法律的基準,並在尚書衛覬的建議下設置了律博士一職專門負責法律的修訂解釋工作。同時,又命令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邵等對漢朝遺留的法律進行修訂,製訂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共一百八十餘篇等等。在法律主要的方麵有所強化,但削減了其他次要方麵雜七雜八的規定。這一係列工作,大大充實係統完善了東漢以來的法律。客觀地說,曹魏的法製建設是相當有成就的,在中國歷史上也能有一席之地。這大概就是為什麽曹丕曹睿個人品德方麵的問題並未引起天下太大的災難之原因。當然,兩個人在位總共才18年,也太短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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