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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歐劇變的根源與教訓 作者:劉祖熙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同時擴大地方議會權限,使它不僅管農業生產和供應,而且領導本地區工商企業,負責滿足居民福利、文化需求。
1947年中央機關工作人員削減44%,州、區議會機關削減40%,而鄉議會人員增加。為配合實行新經濟體製,1966年之後又增強職能部作用,削弱部門部作用,為各部門確定了更明確的權限。把農業部、食品工業部、林業總局和國家土地局合併,擴大建工部和物價局權限,分別更名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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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和城市發展部、物資價格局。
1970年撤銷區級議會,直轄市(不包括首都)的區議會機構同時撤銷。
1971年製定議會法後,地方議會享有地方自治和行政管理權,地區建設、文教衛生福利設施和大部分服務性行業劃歸地方議會管轄,其經濟自主權加強,由地方議會自定計劃。
1971~1980年,地方議會資金增長3倍,它們經管的費用占全部國家預算的30%。
在立法工作中,1966年後加強了對重要法律的製訂或修訂工作,先後製訂、修訂了選舉法、勞動法、農業生產合作社法、土地法、人民監督法等,同時製訂了一係列法令、條例和執行細則,使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諸方麵工作有法可循,各項權利義務有法律保證。國會對國家主席團和政府工作的監督工作也得到加強,還健全了1948年設立的各級人民監督委員會的工作。
人民監督委員會可檢查除部長會議、法院、檢察院之外的一切機構和組織,監督經濟、福利、衛生和文化等方麵的情況。如發現問題,人民監督委員會有權責成有關機構限期處理,並向它196、1按期完成計劃,影響了經濟發展速度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計劃後半期,國民經濟發展速0年匈牙利兩度修改選舉法。按新法規定,國民議會和市、鄉議會,首都區議會代表由選民直選;首都和州的代表由下級議會代表選舉,其74%成員為基層議會成員,其餘由愛國人民陣線提名選出。
直選的代表改行個人選區製,接受選民監督,加強代表與議會聯繫。並規定選舉時,可實行差額選舉。
東歐劇變的根源與教訓782
第三節 實行新經濟體製
卡達爾時期,從理論和實踐上對蘇聯模式真正有所突破的是1968年實行的新經濟體製。
這種體製在堅持社會主義基本製度的條件下,努力使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注意協調中央的集中管理與地方、企業自主權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高度集權體製的束縛,搞活了經濟,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成為一種有別於中央集權的蘇聯模式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新模式。
匈牙利的新經濟體製是1968年1月1日正式實行的,而經濟體製改革思想的確立卻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這一思想淵源於1943年實行新階段政策時期對全盤照搬蘇聯模式並扭曲發展的作法的批判。
1943年6月匈牙利勞動人民黨中央曾敦促削除過分集中,使企業和地方機構有更大自主權。
政府據此採取了簡化國民經濟計劃工作,下放權限,放寬農產品徵購規定等措施。隨後,一些學者也發表文章指出經濟高度集中的弊端,對擴大企業自主權、擴大商品貨幣關係的作用,改革經濟管理體製提出了建議。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改革未能真正提上日程。
1946年7月勞動人民黨中央全會決議要求增強企業自主權,以便逐步糾正過分集中,但旋即發生的匈牙利事件阻礙了決議的執行。
1946年事件後,作為汲取歷史經驗教訓的一個重要課題,再次提出經濟體製改革問題。
1946年12月匈牙利社會主義工人黨臨時中央決議提出,計劃工作首先要把注意力轉到確定國民經濟最重要的比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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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方向上。
1947年政府設立經濟委員會,由經濟專家委員會製定改革方案。當時提出的設想是,在堅持計劃經濟的前提下,基本取消下達計劃的作法,由國家用經濟手段實現計劃目標,突出價格製度的改革和利潤的作用。這實際上是匈牙利以後經濟改革的雛型。但由於國內外條件不成熟,改革主張未占上風,方案未被採納,“新經濟體製”
思想受到批判。
1962年蘇聯利別爾曼建議發表後,經濟體製改革問題在匈牙利國內再次提上日程,國內理論界開始對改革展開熱烈討論。
1964年12月匈黨中央全會研究了經濟體製改革問題,認為“對現今的經濟體製(包括計劃、財政、價格、物質利益製度)進行全麵的批判性的審查和按情況進行改革是必要的”。會後,在黨中央國家經濟委員會領導下,黨中央經濟理論工作組吸收130名專家學者(後擴為240人)參加,分別對計劃、企業管理、農業社、外貿、商業、價格、工資和物質利益、投資、科技、地方議會及職工參與管理等11個專題進行研究,在對國外經驗和國內實踐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定改革方案。社會上和黨內還進行了廣泛討論、宣傳,以統一認識。
1966年4月中央全會通過《匈黨中央對經濟體製改革的指導原則》和《匈黨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議》,決定經過一段準備,從1968年起全麵實行新體製。
《匈黨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議》是對改革作出全麵理論概括和實踐指導的重要文件,在以後匈社工黨執政時期,始終堅持決議中確定的改革基本原則。決議指出改革的目的是加強社會主義製度,加速達到黨和人民的目標——完全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社會主義的所有製關係和生產力,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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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央機關工作人員削減44%,州、區議會機關削減40%,而鄉議會人員增加。為配合實行新經濟體製,1966年之後又增強職能部作用,削弱部門部作用,為各部門確定了更明確的權限。把農業部、食品工業部、林業總局和國家土地局合併,擴大建工部和物價局權限,分別更名為建
682東歐劇變的根源與教訓
築和城市發展部、物資價格局。
1970年撤銷區級議會,直轄市(不包括首都)的區議會機構同時撤銷。
1971年製定議會法後,地方議會享有地方自治和行政管理權,地區建設、文教衛生福利設施和大部分服務性行業劃歸地方議會管轄,其經濟自主權加強,由地方議會自定計劃。
1971~1980年,地方議會資金增長3倍,它們經管的費用占全部國家預算的30%。
在立法工作中,1966年後加強了對重要法律的製訂或修訂工作,先後製訂、修訂了選舉法、勞動法、農業生產合作社法、土地法、人民監督法等,同時製訂了一係列法令、條例和執行細則,使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諸方麵工作有法可循,各項權利義務有法律保證。國會對國家主席團和政府工作的監督工作也得到加強,還健全了1948年設立的各級人民監督委員會的工作。
人民監督委員會可檢查除部長會議、法院、檢察院之外的一切機構和組織,監督經濟、福利、衛生和文化等方麵的情況。如發現問題,人民監督委員會有權責成有關機構限期處理,並向它196、1按期完成計劃,影響了經濟發展速度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計劃後半期,國民經濟發展速0年匈牙利兩度修改選舉法。按新法規定,國民議會和市、鄉議會,首都區議會代表由選民直選;首都和州的代表由下級議會代表選舉,其74%成員為基層議會成員,其餘由愛國人民陣線提名選出。
直選的代表改行個人選區製,接受選民監督,加強代表與議會聯繫。並規定選舉時,可實行差額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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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實行新經濟體製
卡達爾時期,從理論和實踐上對蘇聯模式真正有所突破的是1968年實行的新經濟體製。
這種體製在堅持社會主義基本製度的條件下,努力使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注意協調中央的集中管理與地方、企業自主權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高度集權體製的束縛,搞活了經濟,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成為一種有別於中央集權的蘇聯模式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新模式。
匈牙利的新經濟體製是1968年1月1日正式實行的,而經濟體製改革思想的確立卻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這一思想淵源於1943年實行新階段政策時期對全盤照搬蘇聯模式並扭曲發展的作法的批判。
1943年6月匈牙利勞動人民黨中央曾敦促削除過分集中,使企業和地方機構有更大自主權。
政府據此採取了簡化國民經濟計劃工作,下放權限,放寬農產品徵購規定等措施。隨後,一些學者也發表文章指出經濟高度集中的弊端,對擴大企業自主權、擴大商品貨幣關係的作用,改革經濟管理體製提出了建議。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改革未能真正提上日程。
1946年7月勞動人民黨中央全會決議要求增強企業自主權,以便逐步糾正過分集中,但旋即發生的匈牙利事件阻礙了決議的執行。
1946年事件後,作為汲取歷史經驗教訓的一個重要課題,再次提出經濟體製改革問題。
1946年12月匈牙利社會主義工人黨臨時中央決議提出,計劃工作首先要把注意力轉到確定國民經濟最重要的比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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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方向上。
1947年政府設立經濟委員會,由經濟專家委員會製定改革方案。當時提出的設想是,在堅持計劃經濟的前提下,基本取消下達計劃的作法,由國家用經濟手段實現計劃目標,突出價格製度的改革和利潤的作用。這實際上是匈牙利以後經濟改革的雛型。但由於國內外條件不成熟,改革主張未占上風,方案未被採納,“新經濟體製”
思想受到批判。
1962年蘇聯利別爾曼建議發表後,經濟體製改革問題在匈牙利國內再次提上日程,國內理論界開始對改革展開熱烈討論。
1964年12月匈黨中央全會研究了經濟體製改革問題,認為“對現今的經濟體製(包括計劃、財政、價格、物質利益製度)進行全麵的批判性的審查和按情況進行改革是必要的”。會後,在黨中央國家經濟委員會領導下,黨中央經濟理論工作組吸收130名專家學者(後擴為240人)參加,分別對計劃、企業管理、農業社、外貿、商業、價格、工資和物質利益、投資、科技、地方議會及職工參與管理等11個專題進行研究,在對國外經驗和國內實踐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定改革方案。社會上和黨內還進行了廣泛討論、宣傳,以統一認識。
1966年4月中央全會通過《匈黨中央對經濟體製改革的指導原則》和《匈黨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議》,決定經過一段準備,從1968年起全麵實行新體製。
《匈黨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議》是對改革作出全麵理論概括和實踐指導的重要文件,在以後匈社工黨執政時期,始終堅持決議中確定的改革基本原則。決議指出改革的目的是加強社會主義製度,加速達到黨和人民的目標——完全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社會主義的所有製關係和生產力,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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