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不平常的經歷和社會關係,對洛克的世界觀和政治態度產生了非常深刻的影響,也促使他成為新興資產階級的法律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是為立憲君主製和相應的法律製度提供理論根據的。其主要著作有《論寬容異教的通信》、《政府論》上下篇和《人類理解論》等。


    洛克集中研究了人類的知識起源和認識能力。他尖銳地批判了“天賦”觀念,認為人的一切知識和觀念都是通過後天的學習得來的,並不是早就存在於人的頭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人心白紙說”,認為人心就像一張白紙,上麵本沒有什麽,要通過各種學習和有了各種經歷後,才形成知識和觀念。洛克又把經驗分成外部經驗和內部經驗兩種。認為外部經驗是客觀物質世界對人的感官作用的結果,內部經驗則是人的心靈本身的活動,比如意願、愛憎等等。外部經驗論反映了洛克哲學的唯物成份,內部經驗論則體現了洛克哲學的唯心論色彩。


    作為一個在歷史上產生了巨大影響的思想家,洛克最重要的成果在政治思想方麵,它的社會政治思想體係主要體現在他的《政府論》一書中。在這本書中,它係統闡述了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在洛克看來,在法律產生之前,人類處在一種自由狀態和平等狀態之中。在這一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沒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的自由。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循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這就是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所規定的權利,就是所謂“自然權利”,包括平等權、自由權、生存權和財產權。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礎,法律隻有以自然法為根據時才是公正的,它們的規定和解釋必須以自然法為根據。


    在誰論證自然法的基礎上,洛克便推出了他的社會契約論。由於自然狀態缺少一種明文規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公正的裁判者,人們在自然狀態中雖享有種種自然權利,但這種享有很不安全,隨時都會遭到破壞。這一情況促使人們互相協議,自願放棄為了保護自己和別人的自然權利而單獨執行自然法的權利,而把這部分權利交給社會,由社會委託經立法機關或指定的專門人員按照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意誌來行使。在訂立“社會契約”的基礎上,人們擺脫了盡管是自由卻是充滿著恐懼和危險的自然狀態,進入了政治社會,成立了國家,設立了政府,產生了公共權力和法律。這就是立法權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力和這兩者之所以產生的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於此。


    洛克以近代資產階級法治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專製統治,反覆強調君主和政府決沒有實行專製統治的權力,而隻能按照法律來進行統治,否則就違背了人們最初訂立社會契約的目的。與法治原則相聯繫,洛克主張根據這樣的準則來處理法律和自由的關係:一方麵,自由要受法律的約束,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誌來行動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為基礎的,理性能教導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動的法律,並使他知道他對自己的自由意誌聽從到什麽程度。另一方麵,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製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製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它並不在受這法律約束的人們的一般福利範圍之外作出規定。


    同強調法治相聯繫,洛克還提出了權力劃分原則。他認為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三種。這三種權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權高於其他兩權,但立法權仍要受到限製和約束,即它對於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不能是絕對的專斷的,立法者的權力,在最大範圍內,以社會的公共福利為限。最高權力不能侵犯財產權,立法機關不能把製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他人。立法、行政和對外這三種權力應由不同的機關分別掌握,否則就會產生許多弊病。洛克主張行政權由國王行使,但要根據議會的決定;立法權應由民選的座談會來行使;對外權與行政權聯合在一起,都要由武力作後盾,所以對外權也應由國王來行使。因此,洛克所說的權力分立實際上是“兩權分立”,與後來的“三權分立”學說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政府論》出版後,曾被譯成多種文字,在世界範圍內廣為流傳。其中所包含的政治法律思想不僅在當時的英國發揮過重大作用,直至19世紀末,英國的憲法還以裏麵的學說作為基礎,而且給整個世界的資產階級革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美國的傑弗遜在起草《獨立宣言》時,就努力從《政府論》中尋找理論根據;法國大革命後曾遵循其中的分權原則製定了憲法。該書對於資產階級法律思想體係的形成,起了更為顯著的作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唯理論哲學家斯賓諾莎


    1656年,阿姆斯特丹的猶太人公會永久性地革除了斯賓諾莎的教籍,理由是他發布異端學說,公開地對《聖經》中記述的歷史表示質疑。斯賓諾莎富庶的家庭隨後也因此宣布剝奪了他的繼承權,這時,斯賓諾莎隻有24歲。


    斯賓諾莎是17世紀歐洲著名的哲學家。他信奉按照自己的天性生活,從不顧別人的議論和想法,也從不把自古以來的真理放在心上!因此,許多哲學家就說,“談論斯賓諾莎就像談論一條死狗!”


    斯賓諾莎是猶太人。不過那時的猶太人還沒有受過猶太隔離區的侮辱。他們的祖先在西班牙半島定居的時候,那裏還是摩爾人居住的一個省。西班牙征服以後,引進了“西班牙屬於西班牙人”的政策,最後使國家陷入崩潰,斯賓諾莎一家被迫離開了老家,他們走水路來到荷蘭,在阿姆斯特丹買了幢房子,辛勤工作,積攢錢財,很快就大名鼎鼎,成為移民中最受尊敬的家族中的一員。


    斯賓諾莎生在阿姆斯特丹,因此幸而沒有遭到大部分親戚生來就遭到的苦難。他首先被送進猶太教堂(合適的稱呼是“生命之樹”)掌管的學校,學會希伯萊文的動詞變化以後便被送到博學的恩德博士那兒,攻讀拉丁文和科學。


    恩德教小斯賓諾莎拉丁文,但他熱情追求科學領域的最新發現,對喬達諾·布魯諾崇拜得五體投地,因此毫無疑問教給了這孩子一些正統猶太家庭一般不應提及的事情。


    小斯賓諾莎一反當時的習慣,沒有和其他學生同住,而是住在家裏。他的學識很深,頗使家人驚奇,親戚們都自豪地叫他小先生,毫不吝嗇地給他零用錢。他沒把這錢浪費在菸草上,而是買了哲學書,並狂熱地喜歡上了笛卡爾。這直接導致了前麵所說的革除教籍事情的發生。


    被革除教籍後,斯賓諾莎不得不離開故鄉,到外地過著半隱居式的生活,靠磨鏡片維持生計。這樣的遭遇反而使他可以潛心思考哲學問題。1660至1675年,斯賓諾莎用近15年的時間完成了他的《倫理學》和《神學政治論》、《政治論》等代表性的著作,並和笛卡爾一樣,於兩年後因肺病過早地離開了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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