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阿爾瓦·布希尤其合得來。他跟我一樣對上不會溜須拍馬,因耿直坦率而得罪過不少人。事實上,為了讓布希能來匡蒂科,韋伯對那些從中作梗的人威脅說要動用自己的政治影響。
我要了犯罪現場的照片,專心致誌地看了幾分鍾。我提了幾個想搞清楚的問題,然後說:“準備好了嗎?你們或許要錄下我的看法。”
我告訴他們的第一點是:我的經驗告訴我,如果屍體最終被放置在室內有水的地方,像浴缸、淋浴間或容器等,其目的並不像我們在亞童案中所見到的那樣是為了消滅線索或證據,而是為了“布置”犯罪現場,使其麵目全非。隨後我說,他們毫無疑問已經與兇手麵談過。他就住在左鄰右舍或者附近一帶。這種案子幾乎總是鄰居或家人所為。不會有人大老遠跑來作這種案。如果兇手身上沽上了血——幾乎可以肯定這一點——他能夠在附近找到地方清洗幹淨,並處理掉他的血衣。我們要找的兇手在作案時顯得從容自在,知道不會有人打擾。要麽他十分熟悉卡拉,要麽他已觀察了很久,掌握了卡拉和馬克的習慣。由於你們找他談過話,他一直很配合你們的調查工作。他覺得這樣一來就可以控製住局勢。
他那天下午去卡拉家並沒有預謀殺害她。殺人是後來產生的念頭。如果事先有預謀,他就會隨身帶上兇器或工具(他的“強姦用具”)。相反,我們看到的是用手勒殺以及鈍器重擊,這顯示出兇手是在遭到她拒絕以後無計可施,一怒之下殺害了她。操縱、支配和控製是強姦犯的格言。他可能來到她家,聲稱要幫她搬家。卡拉的和善品質為人所共知,而且因為她多少認識這個傢夥,大概就放他進了家門。實際上,他隻是想和她上床,跟她發生某種關係。當遭到了她的反抗,或是意識到自己已經沒法收場時,他就像南卡羅來納州殺害瑪麗·弗朗西斯·斯托納的兇手那樣,確定保護自己的惟一辦法就是殺人滅口。即使到了這個節骨眼上,他也許仍有點驚慌失措,一時下不了手。地板上和沙發上有水跡。這很可能是他勒死她以後,想往她臉上潑水試圖弄醒她。看到這樣不起作用,他便不得不對付她那張濕漉漉的麵孔,於是把她從地板上拖過去,把她的頭按到水桶裏,使其看起來好像是某種怪誕變態的儀式。換句話說,他是想轉移視線和掩蓋真相。把頭部浸在水桶裏還有一層次要的含義。她拒絕了他。那麽好吧,他要讓她蒙受恥辱。與其他許多案例一樣,兇手在現場幹的事情越多,他給你破案留下的線索和行為證據也就越多,盡管其本意是企圖誤導警方。
我指出,這個傢夥的年齡在25到30歲之間,這是他初次殺人。他的布置手法很拙劣,說明以前從未殺過人。然而,他確有暴躁兇狠的個性,因此可能犯過某些輕罪。如果已經結婚,那麽他最近或者已分居,或者已離婚,或者婚姻不和。跟許多這種類型的傢夥一樣,他是個徹底的失敗者,自我感覺很不好。他也許貌似自信,但內心深處有極度的缺陷感。
他的智商平平,頂多上完中學。他用電線捆綁她的雙手這一點說明,他接受過車間培訓或從事過某種相關的職業。你會發現在案件調查工作開始以後他調換過住處和工作,或者兩者中的一個。等到風頭一過去,他發現並沒有引起任何人的懷疑,就很可能離開城裏。為了減輕精神壓力,他也可能開始吸毒、酗酒或無節製地抽菸。事實上,在這起案件中,酒可能本身也起了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對這個傢夥來說,這可是他邁出的很大膽的一步。他事先可能喝了不少酒以壯色膽,但是不至於喝醉,否則他作案後就不會大肆布置現場了。
案發以來,他可能常常失眠,性生活方麵出現了問題,並且夜間活動也越來越多。如果他有一份正式工作,隨著調查工作緊鑼密鼓地展開,他可能頻頻曠工。他也可能會改變外貌。如果案發時他蓄著鬍子和長發,那麽案發後可能會剃掉。如果當時鬍子颳得光光的,他可能會開始留鬍子。不過,你們要找的不是那種看上去刻板規矩的人。他生性邋遢,不修邊幅,任何試圖使自己顯得有條理性的努力都會是過度控製的明顯體現。他會發現這種努力使他心力交瘁。
至於說到車輛,我認為本案兇手開的依舊是殺人犯喜愛的常備用車:大眾牌甲殼蟲車。車子可能很舊,保養得不怎麽好;車身是紅色或橙黃色。
此人可能密切關注媒體對警方的調查的報導,並且從中得到提示。如果警察局長公開宣布沒有發現新的線索,他就會感到釋然。他可以輕易地通過測謊器的測試,不少兇手都能如此。下一個階段調查工作的目標應該是打亂他的方寸。
他可能會經歷不少次緊張性刺激。每逢6月份,他的緊張感都可能增強。每逢卡拉生日來臨,情況也會一樣。他可能會去卡爾弗裏山公墓裏卡拉的墳墓。他還會給她獻花,或者直接請求她原諒。
因此我指出,你們下一步要做的事就是公開宣布發現了一條有望破案的新線索,讓案子重新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要在媒體上持續不斷地進行炒作。盡可能把兇手搞得如坐針氈。要提到你們已經邀請聯邦調查局的一位側寫人員參與辦案,而且他的看法與你們從掌握的新證據中得出的結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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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了犯罪現場的照片,專心致誌地看了幾分鍾。我提了幾個想搞清楚的問題,然後說:“準備好了嗎?你們或許要錄下我的看法。”
我告訴他們的第一點是:我的經驗告訴我,如果屍體最終被放置在室內有水的地方,像浴缸、淋浴間或容器等,其目的並不像我們在亞童案中所見到的那樣是為了消滅線索或證據,而是為了“布置”犯罪現場,使其麵目全非。隨後我說,他們毫無疑問已經與兇手麵談過。他就住在左鄰右舍或者附近一帶。這種案子幾乎總是鄰居或家人所為。不會有人大老遠跑來作這種案。如果兇手身上沽上了血——幾乎可以肯定這一點——他能夠在附近找到地方清洗幹淨,並處理掉他的血衣。我們要找的兇手在作案時顯得從容自在,知道不會有人打擾。要麽他十分熟悉卡拉,要麽他已觀察了很久,掌握了卡拉和馬克的習慣。由於你們找他談過話,他一直很配合你們的調查工作。他覺得這樣一來就可以控製住局勢。
他那天下午去卡拉家並沒有預謀殺害她。殺人是後來產生的念頭。如果事先有預謀,他就會隨身帶上兇器或工具(他的“強姦用具”)。相反,我們看到的是用手勒殺以及鈍器重擊,這顯示出兇手是在遭到她拒絕以後無計可施,一怒之下殺害了她。操縱、支配和控製是強姦犯的格言。他可能來到她家,聲稱要幫她搬家。卡拉的和善品質為人所共知,而且因為她多少認識這個傢夥,大概就放他進了家門。實際上,他隻是想和她上床,跟她發生某種關係。當遭到了她的反抗,或是意識到自己已經沒法收場時,他就像南卡羅來納州殺害瑪麗·弗朗西斯·斯托納的兇手那樣,確定保護自己的惟一辦法就是殺人滅口。即使到了這個節骨眼上,他也許仍有點驚慌失措,一時下不了手。地板上和沙發上有水跡。這很可能是他勒死她以後,想往她臉上潑水試圖弄醒她。看到這樣不起作用,他便不得不對付她那張濕漉漉的麵孔,於是把她從地板上拖過去,把她的頭按到水桶裏,使其看起來好像是某種怪誕變態的儀式。換句話說,他是想轉移視線和掩蓋真相。把頭部浸在水桶裏還有一層次要的含義。她拒絕了他。那麽好吧,他要讓她蒙受恥辱。與其他許多案例一樣,兇手在現場幹的事情越多,他給你破案留下的線索和行為證據也就越多,盡管其本意是企圖誤導警方。
我指出,這個傢夥的年齡在25到30歲之間,這是他初次殺人。他的布置手法很拙劣,說明以前從未殺過人。然而,他確有暴躁兇狠的個性,因此可能犯過某些輕罪。如果已經結婚,那麽他最近或者已分居,或者已離婚,或者婚姻不和。跟許多這種類型的傢夥一樣,他是個徹底的失敗者,自我感覺很不好。他也許貌似自信,但內心深處有極度的缺陷感。
他的智商平平,頂多上完中學。他用電線捆綁她的雙手這一點說明,他接受過車間培訓或從事過某種相關的職業。你會發現在案件調查工作開始以後他調換過住處和工作,或者兩者中的一個。等到風頭一過去,他發現並沒有引起任何人的懷疑,就很可能離開城裏。為了減輕精神壓力,他也可能開始吸毒、酗酒或無節製地抽菸。事實上,在這起案件中,酒可能本身也起了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對這個傢夥來說,這可是他邁出的很大膽的一步。他事先可能喝了不少酒以壯色膽,但是不至於喝醉,否則他作案後就不會大肆布置現場了。
案發以來,他可能常常失眠,性生活方麵出現了問題,並且夜間活動也越來越多。如果他有一份正式工作,隨著調查工作緊鑼密鼓地展開,他可能頻頻曠工。他也可能會改變外貌。如果案發時他蓄著鬍子和長發,那麽案發後可能會剃掉。如果當時鬍子颳得光光的,他可能會開始留鬍子。不過,你們要找的不是那種看上去刻板規矩的人。他生性邋遢,不修邊幅,任何試圖使自己顯得有條理性的努力都會是過度控製的明顯體現。他會發現這種努力使他心力交瘁。
至於說到車輛,我認為本案兇手開的依舊是殺人犯喜愛的常備用車:大眾牌甲殼蟲車。車子可能很舊,保養得不怎麽好;車身是紅色或橙黃色。
此人可能密切關注媒體對警方的調查的報導,並且從中得到提示。如果警察局長公開宣布沒有發現新的線索,他就會感到釋然。他可以輕易地通過測謊器的測試,不少兇手都能如此。下一個階段調查工作的目標應該是打亂他的方寸。
他可能會經歷不少次緊張性刺激。每逢6月份,他的緊張感都可能增強。每逢卡拉生日來臨,情況也會一樣。他可能會去卡爾弗裏山公墓裏卡拉的墳墓。他還會給她獻花,或者直接請求她原諒。
因此我指出,你們下一步要做的事就是公開宣布發現了一條有望破案的新線索,讓案子重新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要在媒體上持續不斷地進行炒作。盡可能把兇手搞得如坐針氈。要提到你們已經邀請聯邦調查局的一位側寫人員參與辦案,而且他的看法與你們從掌握的新證據中得出的結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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