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假期,雖然休息了,但陳嚴的心還牽扯在那件案子上。有事情做的時候還好,隻要一閑下來,整個案子就會充斥著他的腦海。
一天,妻子帶孩子出門前叮囑陳嚴:“我把孩子送去興趣班,然後就和朋友一起去逛街了,中午的時候我不回來了,你記得去接孩子。”
陳嚴滿口答應,收拾完早飯的碗筷,然後打掃了一遍衛生。看時間還早,就沏了一杯茶,屁股往沙發上一座,腦袋又開始昏昏沉沉的想著那件案子,茶涼了都忘記喝。
等到過了中午,妻子怒氣衝衝地帶著孩子出現在家門口,陳嚴才回過神來。
陳嚴換上謙卑的笑容,說:“走神了走神了,忘記接孩子了,我現在去做飯。”
妻子是個老師,她換上訓學生的語氣訓陳嚴:“走神走了一上午啊?興趣班的老師給我打的電話,我才去接的孩子。你知道當時咱孩子看著別的小朋友都被接走,他有多委屈嗎?”
陳嚴拍拍腦袋,這樣下去不行,他看著孩子剛剛哭過的紅眼圈說:“以後不會了,腦子裏想著事,全忘了。我現在去做飯。”
“又是那件和你一毛錢關係都沒有的那件案子!”妻子差點就把這句話說出來。
等到國慶節假期結束,陳嚴回去上班第一天的下午,丁聰出現在社區辦公室外邊。
二人哪也沒去,又折返回陳嚴的辦公室,這次是丁聰從燒烤攤上打包的烤串。陳嚴問他:“怎麽不是專案組小食堂的飯啊?那裏的夥食不錯的,比外邊飯店都要好。”
丁聰似乎是解脫了一樣,說:“我馬上就要回市局了,再去麻煩小食堂,估計人家也不伺候了。”
陳嚴問:“解散專案組?”
丁聰說:“那倒還沒有,不過也差不多,專案組要變成一個空殼子了,案件還會繼續偵破,但是不會有之前那麽多的人力、物力了。抽調進來的人都回原崗位了,王平回派出所,我要回市局。”
陳嚴不懂現行的法律法規,他問丁聰:“是有規定成立專案組之後,必須規定時間破案嗎?”
丁聰想了想,說:“原則上,沒有。”
陳嚴笑了。原則上有,那就是可以沒有;原則上沒有,那就是可以有。原則?別開玩笑了。
丁聰看到了陳嚴的不屑,說:“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原則上,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兩個月,案情重大需報上級檢查院申請,可以延長一個月,共三個月。”
陳嚴著急,插了一句:“這不是才一個多月嗎?”
丁聰擺擺手,說:“聽我說完。江春明和張建軍現在待在專案組,很多社區居民議論紛紛說他們在坐牢、拘留、被捕,其實,他們哪種都不是,最沾點邊的是羈押,羈押是在案件偵查期間最長時間是兩個月。羈押的意義,在於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陳嚴說:“問題是,江春明和張建軍不是犯罪嫌疑人,更不是人犯。”
丁聰說:“沒錯,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兩人有犯罪事實,才是犯罪嫌疑人,充其量他倆隻是案件相關人員,或者是潛在的嫌疑人。”
陳嚴問:“他倆羈押同樣不適用?”
丁聰說:“是的,他倆被羈押是專案組頂著壓力幹的,通常是1+7,也就是一個月加七天,這七天還是向上級檢察院匯報審批的時間,一共是37天。如果案件在羈押期間未偵查完畢,可以繼續申請一個月,一共是67天。如果還需延遲羈押時間,需要向最高檢報請,由全國人大批複。”
陳嚴明白了,說:“嚴格來說,羈押並不適用江春明和張建軍,隻是他倆和死者共處一室才硬著頭皮給羈押了。下一步的延長羈押申請,先別說能不能報請成功,就算是報請的過程就夠你們扒一層皮啊!你們連67天都申請不下來。”
突然,陳嚴想到案發是九月初,現在是剛過完國慶節假期,那麽……
陳嚴問丁聰:“37天了嗎?”
丁聰點點頭,說:“後天。”
一天,妻子帶孩子出門前叮囑陳嚴:“我把孩子送去興趣班,然後就和朋友一起去逛街了,中午的時候我不回來了,你記得去接孩子。”
陳嚴滿口答應,收拾完早飯的碗筷,然後打掃了一遍衛生。看時間還早,就沏了一杯茶,屁股往沙發上一座,腦袋又開始昏昏沉沉的想著那件案子,茶涼了都忘記喝。
等到過了中午,妻子怒氣衝衝地帶著孩子出現在家門口,陳嚴才回過神來。
陳嚴換上謙卑的笑容,說:“走神了走神了,忘記接孩子了,我現在去做飯。”
妻子是個老師,她換上訓學生的語氣訓陳嚴:“走神走了一上午啊?興趣班的老師給我打的電話,我才去接的孩子。你知道當時咱孩子看著別的小朋友都被接走,他有多委屈嗎?”
陳嚴拍拍腦袋,這樣下去不行,他看著孩子剛剛哭過的紅眼圈說:“以後不會了,腦子裏想著事,全忘了。我現在去做飯。”
“又是那件和你一毛錢關係都沒有的那件案子!”妻子差點就把這句話說出來。
等到國慶節假期結束,陳嚴回去上班第一天的下午,丁聰出現在社區辦公室外邊。
二人哪也沒去,又折返回陳嚴的辦公室,這次是丁聰從燒烤攤上打包的烤串。陳嚴問他:“怎麽不是專案組小食堂的飯啊?那裏的夥食不錯的,比外邊飯店都要好。”
丁聰似乎是解脫了一樣,說:“我馬上就要回市局了,再去麻煩小食堂,估計人家也不伺候了。”
陳嚴問:“解散專案組?”
丁聰說:“那倒還沒有,不過也差不多,專案組要變成一個空殼子了,案件還會繼續偵破,但是不會有之前那麽多的人力、物力了。抽調進來的人都回原崗位了,王平回派出所,我要回市局。”
陳嚴不懂現行的法律法規,他問丁聰:“是有規定成立專案組之後,必須規定時間破案嗎?”
丁聰想了想,說:“原則上,沒有。”
陳嚴笑了。原則上有,那就是可以沒有;原則上沒有,那就是可以有。原則?別開玩笑了。
丁聰看到了陳嚴的不屑,說:“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原則上,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兩個月,案情重大需報上級檢查院申請,可以延長一個月,共三個月。”
陳嚴著急,插了一句:“這不是才一個多月嗎?”
丁聰擺擺手,說:“聽我說完。江春明和張建軍現在待在專案組,很多社區居民議論紛紛說他們在坐牢、拘留、被捕,其實,他們哪種都不是,最沾點邊的是羈押,羈押是在案件偵查期間最長時間是兩個月。羈押的意義,在於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陳嚴說:“問題是,江春明和張建軍不是犯罪嫌疑人,更不是人犯。”
丁聰說:“沒錯,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兩人有犯罪事實,才是犯罪嫌疑人,充其量他倆隻是案件相關人員,或者是潛在的嫌疑人。”
陳嚴問:“他倆羈押同樣不適用?”
丁聰說:“是的,他倆被羈押是專案組頂著壓力幹的,通常是1+7,也就是一個月加七天,這七天還是向上級檢察院匯報審批的時間,一共是37天。如果案件在羈押期間未偵查完畢,可以繼續申請一個月,一共是67天。如果還需延遲羈押時間,需要向最高檢報請,由全國人大批複。”
陳嚴明白了,說:“嚴格來說,羈押並不適用江春明和張建軍,隻是他倆和死者共處一室才硬著頭皮給羈押了。下一步的延長羈押申請,先別說能不能報請成功,就算是報請的過程就夠你們扒一層皮啊!你們連67天都申請不下來。”
突然,陳嚴想到案發是九月初,現在是剛過完國慶節假期,那麽……
陳嚴問丁聰:“37天了嗎?”
丁聰點點頭,說:“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