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比別人高確實非常美妙,推崇良知的人對自己也充滿熱愛,因此,質疑自己的善意,對於任何人來說,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
僅此一節
這個問題牽涉久遠的古代,想要探究它的終極奧秘,我們需要研究羅馬早期的法律,找到一些以前人們沒有發現的事。
每個人都知道,羅慕洛斯將自己有限的國土分給了自己的子民[1342]。在我看來,這正是羅馬繼承法的起點。
按照土地分配法,財產不能在家庭與家庭之間轉移。基於這一條令,法律界定了兩種繼承人[1343],一種是家庭內部的繼承人,也就是子女及父親養育的孩子,如果沒有此種繼承人,那麽就要在男方選擇一個最近的親屬作為繼承人,即選取男方親屬。
這意味著女係親屬沒有繼承權,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女係繼承會使財產發生家庭之間的轉移。
子女繼承母親的遺產、母親繼承孩子的遺產,同樣會讓財產在家庭之間發生轉移,所以十二銅表法禁止了這兩種繼承方案[1344]。按照十二銅表法,有權繼承遺產的隻能是本家繼承人,對母親來說,兒子不屬於男係親屬。
不過,本家繼承人和最近的男係親屬,就算是女人也沒有關係,因為女係親屬是沒有繼承資格的;女繼承人的財產永遠為娘家所有,所以她是否結婚關係不大。十二銅表法之所以沒有限定繼承人的性別[1345],原因就在這裏。
基於同樣的理由——防止財產轉移到其他家庭——祖父的遺產,孫子可以繼承,但外孫無權繼承,能夠繼承財產的隻有男係親屬,外孫不在其列。因此,父親的遺產,女兒是可以繼承的,但孩子的遺產,母親無權繼承[1346]。
這就是羅馬前期的繼承法。作為政治體製的一部分,這是自然而然的事,繼承法以土地分配製度為根基,明顯是土生土長的,並非其他國家傳過來或者去往希臘的代表們帶回來的。
從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口中我們知道[1347],當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聽說羅慕洛斯和駑瑪針對土地分配問題製定的法律已被叫停,就重新啟用了它們,不僅如此,為提高它們的地位,還增加了一些新條款。因此,我們剛剛說到的這幾條由土地分配製度衍生出的法律,請不用懷疑,就是由羅馬的這三位立法者製定的。
政治法已經限定了繼承順序,既然如此,公民怎麽能因為自己有別的想法,就打亂這種次序呢?換一種說法,羅馬早期是不允許公民自己立遺囑的。可是,到了生命的盡頭卻無法為別人做些什麽,這確實有些殘忍。
於是,有了這種方案:它對法律和個人意願進行了調和,個人可以在人民大會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從某種意義上講,通過這種方式確立的所有遺囑,都算得上出自立法部門之手。
按照十二銅表法,立遺囑者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公民為遺產繼承人。對於那些沒有遺囑卻成了繼承人的人,羅馬的法律在數量上限定得非常嚴,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土地分配法。羅馬允許父親售賣子女,既然如此,父親也該有權不將財產交給子女,所以羅馬大幅放寬了人們立遺囑的權利。不得不說,在一貫性這方麵,羅馬的法律比不上雅典舊時的法律。羅馬的法律毫無顧忌,任由人們隨意訂立遺囑,結果慢慢將土地分配的政治原則打破了,再沒有哪項法律,比它更有利於拉大貧富差距;因為一個人可以得到好幾份土地,最後少量人得到了大量土地,大部分人卻一塊土地都沒有了。所以,總是無法得到應得土地的人,不停地要求對土地進行重新劃分。正是在節儉、樸素、窮困已經成了羅馬的特征,奢靡之風已經走到了極致時,這些人提出了此種要求。
人們需要通過人民會議立遺囑,既然如此,在外征戰的人怎麽辦呢?他們不就失去了立遺囑的權利嗎?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人們允許軍人當著幾個朋友的麵表明自己在遺產方麵的意見,以此來替代在人民會議中表態[1348]。
大會一年不過舉辦兩次,隨著人口數量的增加,事情也越來越多。羅馬人在公民中選出一些成年人作為代表,他們堅信,立遺囑這件事,應該讓所有公民當著這些代表的麵做[1349];代表一共有五個[1350],立遺囑者在他們麵前將自己的出身,即自己所有的遺產,賣給繼承人;另一位公民則用秤將遺產的價值稱出來——羅馬當時尚未產生貨幣[1351]。
這五個代表貌似各自代表一個階層,不過除了這五個階層,其實還有一個階層,隻是這個階層的人全都窮困潦倒,所以被排除了。
在查士丁尼看來,這種通過稱重販售遺產的做法隻是假想出來的,但事實並非如此,雖然到了後來這種做法已經無法實現,可是一開始是存在的。從烏爾比安的《紀要》中,我們可以找到證據證明[1352],後來關於遺產處理的大部分法律,其根源都是這種通過稱量售賣遺產的方式。聾子聽不見購買出身的人在說什麽,啞巴無法告訴別人財產的名號,浪蕩漢完全沒有參與管理工作的資格,以致無法出售自己的財產,所以聾子、啞巴和浪蕩漢是沒有立遺囑的權利的。我想我不需要再給出其他例子了。
不管是普通合約還是遺囑,都是當事人自己的意思,都在私法範圍內,所以在大部分國家,相比於普通合約,遺囑並沒有更複雜的格式要求。不過羅馬人對遺囑的格式要求卻比其他合約複雜,因為在那裏,遺囑是歸公法負責的[1353]。法國有些地區采用的是羅馬的法律,所以直到現在還是那樣。
就像我說的,作為一項人民的法律,遺囑應該具有強製性,在書寫時應該選擇直接的、命令式的措辭。於是,又有了這樣一個規矩:想要給予、轉讓財產,就必須使用強製性的文字[1354]。所以在特定的環境下,若想將遺產交給其他人繼承,不妨采用替代繼承法[1355]。不過,委托繼承[1356]是嚴格禁止的,所謂委托繼承,就是通過請求的方式,委托某人轉交自己所有或者部分遺產給原本無權繼承財產的人。
如果在一份遺囑中,父親對兒子繼承人的身份,既沒有認同也沒有否認,那麽這份遺囑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過,如果一份遺囑,父親對女兒繼承人的身份,既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那麽這份遺囑仍具有法律效力。這種做法在我看來是有道理的。因為對兒子的繼承權既不承認也不否認,那麽孫子的權利就會受到損害,因為作為男係親屬,他原本可以從自己父親那裏繼承到遺產;而對女兒的繼承權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卻不會損害到任何人,因為女兒的孩子在這個家庭中原本就不屬於繼承人之列,也並非男係親屬,是繼承不到母親遺產的[1357]。
羅馬早期的繼承法,並未對女性的財產做出過多的要求,因為它的著眼點隻是不要違背土地分割原則。這給奢靡之風的盛行留下了易於通過的空隙,因為女人的財產和奢靡之風有著密切的關係。沃科尼烏斯法的製定,就是因為人們在第二次布匿戰爭和第三次布匿戰爭的時候,意識到了這一弊端[1358]。人們在製定這一法律的過程中,考慮到了某些極為重要的問題,可惜到現在,留下來的相關記錄非常少。我認為有必要對該法做一些解釋,因為人們對它的爭議非常大。
該法的部分殘章,被西塞羅保留了下來。通過這些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該法將所有女性排除在繼承人之外[1359],不管她有沒有結婚。
在《紀要》一書中,狄特·李維談到了這一法律,可惜也隻有這些內容[1360]。按照西塞羅[1361]和聖奧古斯汀[1362]的說法,隻要是女兒就不允許,就算是獨生女也一樣。
大加圖為了讓該法獲批,盡了最大努力[1363]。在這一背景下,大加圖曾經做過一次演講,奧盧斯·格利烏斯則從中引用了一段話[1364]。為了將奢靡之風壓製下去,他曾經為歐皮阿法辯白,同樣的,為了瓦解奢華之風的根基,他認為女性不能成為遺產的繼承人。
按照查士丁尼和狄奧菲魯斯所著的《學術集》的說法,在沃科尼烏斯法中,有一章專門對女性繼承權進行了規範。任何看了這章的人都會誤以為,這章之所以出現,是想要防止遺產被送出去太多,以致遭到遺產繼承人的反對。然而,沃科尼烏斯法的宗旨並不在此。前麵已經說了,這一法律的目標是徹底斷絕女性獲得遺產的可能。這章在增加女性繼承遺產的難度,其最終目標也是這個。如果遺贈可以隨意進行而不受約束,那麽女性完全可以通過遺贈獲得所有她無法通過遺產繼承形式得到的財產。
製定沃科尼烏斯法的目標是防止女性擁有巨額資產。如果資產的數量隻達到富足的水平,是不應該被剝奪的,隻有巨額資產才是它的目標。對於沒有遺產繼承資格的婦女,法律規定可以給她們一些錢。西塞羅曾說過這件事[1365],但沒說具體金額是多少。狄奧倒是指明了這筆資產的數額——十萬小銀幣[1366]。
西塞羅之所以會說沃科尼烏斯法隻對戶口簿中的人有約束力[1367],是因為它是為均衡財富而製定的,並不是為了改善窮困。
這就讓違法之徒有了漏洞可鑽。羅馬人非常看重形式,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就像前麵說的,對法律用詞的咬文嚼字,是羅馬共和國的精神。有些父親會故意不進行戶口登記,以便能將遺產留給女兒。因為從字麵上看,這些人並未違背沃科尼烏斯法,所以法官也不會對他們進行違法判決。
有個名叫安尼烏斯·阿薩魯斯的人,他的遺產繼承人就是他的獨生女兒。西塞羅說,這個人的名字在戶口登記簿中並不存在[1368],所以他可以這麽做,並未違背沃科尼烏斯法。韋列斯做了護民官就剝奪了女兒的遺產繼承權。西塞羅說,這個人或許受賄了,要不然,他為什麽違背所有護民官都遵守的繼承順序?
每個公民都應該進行戶口登記,要說什麽人是登記簿中沒有的,據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引用的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的製度[1369]說:所有在登記簿中沒有記錄的公民,都將被貶為奴隸。西塞羅也曾說過,有人為此丟掉了自由[1370]。這種話,佐納魯斯也曾說過。所以在戶口登記這件事上,沃科尼烏斯法和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的製度明顯存在差別。
沃科尼烏斯法的原則是,隻有財產數量可以劃入前五個階層[1371]的人,才能在登記簿中獲得有效地位。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製度的原則是,隻有劃分到六個階層之內,或者需要繳納人頭稅的人,才能在登記簿中獲得有效地位。為了避開沃科尼烏斯法,那些父親居然願意被劃分到第六階層,和那些沒有資產的人、或許需要繳納人頭稅的人成為同類,甚至失去選舉權[1372],不得不說,本性的力量實在強大。
羅馬的法律嚴禁委托繼承,這點我們前麵已經說過了。人們通過委托繼承來規避沃科尼烏斯法,說得明白一些,就是將有繼承資格的人確立為繼承人,然後讓這個人將遺產讓給沒有繼承資格的人。這是一種新方法,它帶來的結果也天差地別。有些人成功地讓別人獲得了繼承權。塞克斯圖斯·伯圖庫斯[1373]就高明地完成了此事,有人交給他一大筆遺產,讓他轉交給自己的妻子,他沒有將這件事告訴任何人,但他找到了立遺囑者的妻子,交還了所有遺產。
還有一些人雖然接受了委托,卻霸占了所有遺產,比如眾所周知的賽克斯提留斯·盧弗斯——西塞羅在和伊壁鳩魯派辯論時曾引用了他的事例[1374]。西塞羅說:“那時我的年紀還很輕,賽克斯提留斯·盧弗斯帶我去見他的朋友,他問他們自己應不應該將昆圖斯·盧弗斯托付給自己的遺產交給他的女兒。他找了不少年輕人,還有一些很有威望的人,所有人都說,沃科尼烏斯法已經對發提烏斯應該得到的財產做出了規定,既然如此,她就不該得到更多的數量;就這樣,賽克斯提留斯擁有了巨額資產。假設他選擇了正義、忠實,而非實際利益,他恐怕一個小銀幣都得不到。”然後,西塞羅又說:“你們有交還遺產的意願,對此我並不懷疑,我甚至相信伊壁鳩魯也是如此,可是你們在行動的時候並未遵循你們的原則。”在這裏,我還有些話需要補充。
就像沃科尼烏斯法一樣,立法者製定的法律必須遏製人的固有情感,人類的悲哀就在這裏。立法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們相比於公民,更關注社會;相比於人,更關注公民;共和國是他們法律的唯一核心,為此他們舍棄了公民和人。若非法律無視立遺囑者的固有情感和他女兒的孝心,他又何必托朋友轉交遺產給自己的女兒;法律完全不曾顧及受委托者的處境有多艱難;轉交遺產會讓他成為一個壞公民,不轉交遺產會讓他失去信用。隻有正直可信的人才能打敗貪婪和欲望,所以想要避開此種法律的,都是個性純善的人,而接受委托的,原本都是正直可信的人。將他們當成壞公民或許過於嚴苛,如果這種法律為的就是逼迫正直可信的人想辦法繞過法律,那我們不得不說,立法者大致實現了自己的目標。
沃科尼烏斯法剛剛製定的時候,羅馬人樸素正直的風氣尚未完全遺失。人們有時會讓民眾發誓絕不違背法律[1375],以此來提高社會良知,讓人們遵紀守法,這看上去像是用誠實與誠實對戰。可是後來,民風被毀壞得非常嚴重,想用委托繼承避開沃科尼烏斯法難度極大,人們違背該法的情況大幅度減少。
在內戰中死去的公民不計其數,奧古斯都掌權的時候,羅馬十室九空,增加人口迫在眉睫。巴比安法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它涵蓋了所有激勵人民締結婚姻、孕育子嗣的辦法[1376]。而主要方法就是,提高遵從此法者繼承遺產的可能性,以及提高違背此法者失去遺產繼承權的可能性。沃科尼烏斯法嚴禁女性成為遺產繼承人,但巴比安法表示,在某種情況下,女性可以成為遺產繼承人。
妻子[1377]有權按照丈夫所立遺囑繼承遺產,尤其是生養過子女的妻子;母親可以按照他族遺囑接收遺產。這些都與沃科尼烏斯法相悖,不過有一點應當指出,即雖然做了這樣的規定,可是沃科尼烏斯法的宗旨並未被徹底舍棄。例如巴比安法規定[1378],沒有血緣關係的外人若想成為立遺囑者所有遺產的繼承人,如果該外人是男性,他需要有一個子嗣[1379];若該外人是女性,她需要有三個子嗣[1380]。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巴比安法表示,有三個孩子的妻子可以成為遺產繼承人,可這針對的是族外之人的遺囑;如果是親戚間的遺產繼承,沃科尼烏斯法的效力就完全不曾被巴比安法遏製了[1381],當然,這種情況到後來也發生了改變。
在各個國家湧入的財富的侵蝕下,羅馬的民風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想讓女性崇尚節儉,已無任何可能性。據哈德良時期的奧盧斯·格利烏斯[1382]說,在那一時期基本已經無人遵守沃科尼烏斯法了,它淹沒在城邦奢靡的風氣中。因此,尼傑爾時期的保盧斯在《判決》[1383]一書中,亞曆山大·塞維努斯時期的烏爾比安在《紀要》[1384]一書中,均說隻有血緣關係較遠的男係姐妹,才會按照沃科尼烏斯法被剝奪遺產繼承權。
起初羅馬古法非常嚴苛,能夠讓法官有所動搖的隻有公正、克製和恰當。
我們可以看到,羅馬古法嚴禁母親成為子女遺產的擁有者,而沃科尼烏斯法則為此種剝奪母親繼承權的行為提供了一個理由。不過,為了安撫失去子女的母親們,皇帝克勞德賜予她們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哈德良[1385]掌權的時候,特杜利安元老院發布條令,表示女性自由民如有三個孩子,將有遺產繼承權;獲得自由的女奴,如有四個孩子,可以獲得遺產繼承權。元老院的此項法令無疑是對巴比安法進行了擴展,按照這一條令,女性在此種情況下,若有他族之人願意贈予遺產,她們有權接受。按照查士丁尼法[1386],女性無論有多少子女,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在某些因素的影響下,嚴禁女性成為遺產繼承人的法律失去了效力,慢慢地,這些因素又讓那些嚴禁女性繼承女係親屬遺產的法律也一並失效。共和體製下的女性不該因為手中握有財富或即將擁有財富而生活奢靡,進而高高在上,所以這些法律原本與共和政體的宗旨是非常契合的。君主體製下則是另一番景象,婚姻因奢靡成了沉重的負擔,開始大講排場,因此,需要女性拿出手中的財富或即將擁有的財富作為支援。當羅馬變成君主製,所有繼承製度都發生了變化。以往的法律嚴禁女係親屬成為遺產繼承人,可現在,如果沒有男係親屬,法官是可以將遺產判給女係親屬繼承的。奧菲提恩元老院頒布法令規定,母親可以將財產留給子女繼承。皇帝瓦倫梯尼安[1387]、狄奧多西和阿卡迪烏斯在位時,外孫和外孫女有權成為外祖父的遺產繼承人。最後,古法針對遺產繼承的規定被皇帝查士丁尼徹底廢棄,他對遺產繼承順序進行了重新界定:先是直係親屬,然後是直係尊親,最後是旁係親屬;既沒有男性和女性的區別,也沒有男係和女係的區別[1388]。查士丁尼說之所以這麽做,是為了徹底和古法的斷絕關係,順從人的天性。
僅此一節
這個問題牽涉久遠的古代,想要探究它的終極奧秘,我們需要研究羅馬早期的法律,找到一些以前人們沒有發現的事。
每個人都知道,羅慕洛斯將自己有限的國土分給了自己的子民[1342]。在我看來,這正是羅馬繼承法的起點。
按照土地分配法,財產不能在家庭與家庭之間轉移。基於這一條令,法律界定了兩種繼承人[1343],一種是家庭內部的繼承人,也就是子女及父親養育的孩子,如果沒有此種繼承人,那麽就要在男方選擇一個最近的親屬作為繼承人,即選取男方親屬。
這意味著女係親屬沒有繼承權,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女係繼承會使財產發生家庭之間的轉移。
子女繼承母親的遺產、母親繼承孩子的遺產,同樣會讓財產在家庭之間發生轉移,所以十二銅表法禁止了這兩種繼承方案[1344]。按照十二銅表法,有權繼承遺產的隻能是本家繼承人,對母親來說,兒子不屬於男係親屬。
不過,本家繼承人和最近的男係親屬,就算是女人也沒有關係,因為女係親屬是沒有繼承資格的;女繼承人的財產永遠為娘家所有,所以她是否結婚關係不大。十二銅表法之所以沒有限定繼承人的性別[1345],原因就在這裏。
基於同樣的理由——防止財產轉移到其他家庭——祖父的遺產,孫子可以繼承,但外孫無權繼承,能夠繼承財產的隻有男係親屬,外孫不在其列。因此,父親的遺產,女兒是可以繼承的,但孩子的遺產,母親無權繼承[1346]。
這就是羅馬前期的繼承法。作為政治體製的一部分,這是自然而然的事,繼承法以土地分配製度為根基,明顯是土生土長的,並非其他國家傳過來或者去往希臘的代表們帶回來的。
從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口中我們知道[1347],當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聽說羅慕洛斯和駑瑪針對土地分配問題製定的法律已被叫停,就重新啟用了它們,不僅如此,為提高它們的地位,還增加了一些新條款。因此,我們剛剛說到的這幾條由土地分配製度衍生出的法律,請不用懷疑,就是由羅馬的這三位立法者製定的。
政治法已經限定了繼承順序,既然如此,公民怎麽能因為自己有別的想法,就打亂這種次序呢?換一種說法,羅馬早期是不允許公民自己立遺囑的。可是,到了生命的盡頭卻無法為別人做些什麽,這確實有些殘忍。
於是,有了這種方案:它對法律和個人意願進行了調和,個人可以在人民大會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從某種意義上講,通過這種方式確立的所有遺囑,都算得上出自立法部門之手。
按照十二銅表法,立遺囑者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公民為遺產繼承人。對於那些沒有遺囑卻成了繼承人的人,羅馬的法律在數量上限定得非常嚴,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土地分配法。羅馬允許父親售賣子女,既然如此,父親也該有權不將財產交給子女,所以羅馬大幅放寬了人們立遺囑的權利。不得不說,在一貫性這方麵,羅馬的法律比不上雅典舊時的法律。羅馬的法律毫無顧忌,任由人們隨意訂立遺囑,結果慢慢將土地分配的政治原則打破了,再沒有哪項法律,比它更有利於拉大貧富差距;因為一個人可以得到好幾份土地,最後少量人得到了大量土地,大部分人卻一塊土地都沒有了。所以,總是無法得到應得土地的人,不停地要求對土地進行重新劃分。正是在節儉、樸素、窮困已經成了羅馬的特征,奢靡之風已經走到了極致時,這些人提出了此種要求。
人們需要通過人民會議立遺囑,既然如此,在外征戰的人怎麽辦呢?他們不就失去了立遺囑的權利嗎?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人們允許軍人當著幾個朋友的麵表明自己在遺產方麵的意見,以此來替代在人民會議中表態[1348]。
大會一年不過舉辦兩次,隨著人口數量的增加,事情也越來越多。羅馬人在公民中選出一些成年人作為代表,他們堅信,立遺囑這件事,應該讓所有公民當著這些代表的麵做[1349];代表一共有五個[1350],立遺囑者在他們麵前將自己的出身,即自己所有的遺產,賣給繼承人;另一位公民則用秤將遺產的價值稱出來——羅馬當時尚未產生貨幣[1351]。
這五個代表貌似各自代表一個階層,不過除了這五個階層,其實還有一個階層,隻是這個階層的人全都窮困潦倒,所以被排除了。
在查士丁尼看來,這種通過稱重販售遺產的做法隻是假想出來的,但事實並非如此,雖然到了後來這種做法已經無法實現,可是一開始是存在的。從烏爾比安的《紀要》中,我們可以找到證據證明[1352],後來關於遺產處理的大部分法律,其根源都是這種通過稱量售賣遺產的方式。聾子聽不見購買出身的人在說什麽,啞巴無法告訴別人財產的名號,浪蕩漢完全沒有參與管理工作的資格,以致無法出售自己的財產,所以聾子、啞巴和浪蕩漢是沒有立遺囑的權利的。我想我不需要再給出其他例子了。
不管是普通合約還是遺囑,都是當事人自己的意思,都在私法範圍內,所以在大部分國家,相比於普通合約,遺囑並沒有更複雜的格式要求。不過羅馬人對遺囑的格式要求卻比其他合約複雜,因為在那裏,遺囑是歸公法負責的[1353]。法國有些地區采用的是羅馬的法律,所以直到現在還是那樣。
就像我說的,作為一項人民的法律,遺囑應該具有強製性,在書寫時應該選擇直接的、命令式的措辭。於是,又有了這樣一個規矩:想要給予、轉讓財產,就必須使用強製性的文字[1354]。所以在特定的環境下,若想將遺產交給其他人繼承,不妨采用替代繼承法[1355]。不過,委托繼承[1356]是嚴格禁止的,所謂委托繼承,就是通過請求的方式,委托某人轉交自己所有或者部分遺產給原本無權繼承財產的人。
如果在一份遺囑中,父親對兒子繼承人的身份,既沒有認同也沒有否認,那麽這份遺囑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過,如果一份遺囑,父親對女兒繼承人的身份,既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那麽這份遺囑仍具有法律效力。這種做法在我看來是有道理的。因為對兒子的繼承權既不承認也不否認,那麽孫子的權利就會受到損害,因為作為男係親屬,他原本可以從自己父親那裏繼承到遺產;而對女兒的繼承權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卻不會損害到任何人,因為女兒的孩子在這個家庭中原本就不屬於繼承人之列,也並非男係親屬,是繼承不到母親遺產的[1357]。
羅馬早期的繼承法,並未對女性的財產做出過多的要求,因為它的著眼點隻是不要違背土地分割原則。這給奢靡之風的盛行留下了易於通過的空隙,因為女人的財產和奢靡之風有著密切的關係。沃科尼烏斯法的製定,就是因為人們在第二次布匿戰爭和第三次布匿戰爭的時候,意識到了這一弊端[1358]。人們在製定這一法律的過程中,考慮到了某些極為重要的問題,可惜到現在,留下來的相關記錄非常少。我認為有必要對該法做一些解釋,因為人們對它的爭議非常大。
該法的部分殘章,被西塞羅保留了下來。通過這些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該法將所有女性排除在繼承人之外[1359],不管她有沒有結婚。
在《紀要》一書中,狄特·李維談到了這一法律,可惜也隻有這些內容[1360]。按照西塞羅[1361]和聖奧古斯汀[1362]的說法,隻要是女兒就不允許,就算是獨生女也一樣。
大加圖為了讓該法獲批,盡了最大努力[1363]。在這一背景下,大加圖曾經做過一次演講,奧盧斯·格利烏斯則從中引用了一段話[1364]。為了將奢靡之風壓製下去,他曾經為歐皮阿法辯白,同樣的,為了瓦解奢華之風的根基,他認為女性不能成為遺產的繼承人。
按照查士丁尼和狄奧菲魯斯所著的《學術集》的說法,在沃科尼烏斯法中,有一章專門對女性繼承權進行了規範。任何看了這章的人都會誤以為,這章之所以出現,是想要防止遺產被送出去太多,以致遭到遺產繼承人的反對。然而,沃科尼烏斯法的宗旨並不在此。前麵已經說了,這一法律的目標是徹底斷絕女性獲得遺產的可能。這章在增加女性繼承遺產的難度,其最終目標也是這個。如果遺贈可以隨意進行而不受約束,那麽女性完全可以通過遺贈獲得所有她無法通過遺產繼承形式得到的財產。
製定沃科尼烏斯法的目標是防止女性擁有巨額資產。如果資產的數量隻達到富足的水平,是不應該被剝奪的,隻有巨額資產才是它的目標。對於沒有遺產繼承資格的婦女,法律規定可以給她們一些錢。西塞羅曾說過這件事[1365],但沒說具體金額是多少。狄奧倒是指明了這筆資產的數額——十萬小銀幣[1366]。
西塞羅之所以會說沃科尼烏斯法隻對戶口簿中的人有約束力[1367],是因為它是為均衡財富而製定的,並不是為了改善窮困。
這就讓違法之徒有了漏洞可鑽。羅馬人非常看重形式,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就像前麵說的,對法律用詞的咬文嚼字,是羅馬共和國的精神。有些父親會故意不進行戶口登記,以便能將遺產留給女兒。因為從字麵上看,這些人並未違背沃科尼烏斯法,所以法官也不會對他們進行違法判決。
有個名叫安尼烏斯·阿薩魯斯的人,他的遺產繼承人就是他的獨生女兒。西塞羅說,這個人的名字在戶口登記簿中並不存在[1368],所以他可以這麽做,並未違背沃科尼烏斯法。韋列斯做了護民官就剝奪了女兒的遺產繼承權。西塞羅說,這個人或許受賄了,要不然,他為什麽違背所有護民官都遵守的繼承順序?
每個公民都應該進行戶口登記,要說什麽人是登記簿中沒有的,據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引用的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的製度[1369]說:所有在登記簿中沒有記錄的公民,都將被貶為奴隸。西塞羅也曾說過,有人為此丟掉了自由[1370]。這種話,佐納魯斯也曾說過。所以在戶口登記這件事上,沃科尼烏斯法和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的製度明顯存在差別。
沃科尼烏斯法的原則是,隻有財產數量可以劃入前五個階層[1371]的人,才能在登記簿中獲得有效地位。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製度的原則是,隻有劃分到六個階層之內,或者需要繳納人頭稅的人,才能在登記簿中獲得有效地位。為了避開沃科尼烏斯法,那些父親居然願意被劃分到第六階層,和那些沒有資產的人、或許需要繳納人頭稅的人成為同類,甚至失去選舉權[1372],不得不說,本性的力量實在強大。
羅馬的法律嚴禁委托繼承,這點我們前麵已經說過了。人們通過委托繼承來規避沃科尼烏斯法,說得明白一些,就是將有繼承資格的人確立為繼承人,然後讓這個人將遺產讓給沒有繼承資格的人。這是一種新方法,它帶來的結果也天差地別。有些人成功地讓別人獲得了繼承權。塞克斯圖斯·伯圖庫斯[1373]就高明地完成了此事,有人交給他一大筆遺產,讓他轉交給自己的妻子,他沒有將這件事告訴任何人,但他找到了立遺囑者的妻子,交還了所有遺產。
還有一些人雖然接受了委托,卻霸占了所有遺產,比如眾所周知的賽克斯提留斯·盧弗斯——西塞羅在和伊壁鳩魯派辯論時曾引用了他的事例[1374]。西塞羅說:“那時我的年紀還很輕,賽克斯提留斯·盧弗斯帶我去見他的朋友,他問他們自己應不應該將昆圖斯·盧弗斯托付給自己的遺產交給他的女兒。他找了不少年輕人,還有一些很有威望的人,所有人都說,沃科尼烏斯法已經對發提烏斯應該得到的財產做出了規定,既然如此,她就不該得到更多的數量;就這樣,賽克斯提留斯擁有了巨額資產。假設他選擇了正義、忠實,而非實際利益,他恐怕一個小銀幣都得不到。”然後,西塞羅又說:“你們有交還遺產的意願,對此我並不懷疑,我甚至相信伊壁鳩魯也是如此,可是你們在行動的時候並未遵循你們的原則。”在這裏,我還有些話需要補充。
就像沃科尼烏斯法一樣,立法者製定的法律必須遏製人的固有情感,人類的悲哀就在這裏。立法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們相比於公民,更關注社會;相比於人,更關注公民;共和國是他們法律的唯一核心,為此他們舍棄了公民和人。若非法律無視立遺囑者的固有情感和他女兒的孝心,他又何必托朋友轉交遺產給自己的女兒;法律完全不曾顧及受委托者的處境有多艱難;轉交遺產會讓他成為一個壞公民,不轉交遺產會讓他失去信用。隻有正直可信的人才能打敗貪婪和欲望,所以想要避開此種法律的,都是個性純善的人,而接受委托的,原本都是正直可信的人。將他們當成壞公民或許過於嚴苛,如果這種法律為的就是逼迫正直可信的人想辦法繞過法律,那我們不得不說,立法者大致實現了自己的目標。
沃科尼烏斯法剛剛製定的時候,羅馬人樸素正直的風氣尚未完全遺失。人們有時會讓民眾發誓絕不違背法律[1375],以此來提高社會良知,讓人們遵紀守法,這看上去像是用誠實與誠實對戰。可是後來,民風被毀壞得非常嚴重,想用委托繼承避開沃科尼烏斯法難度極大,人們違背該法的情況大幅度減少。
在內戰中死去的公民不計其數,奧古斯都掌權的時候,羅馬十室九空,增加人口迫在眉睫。巴比安法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它涵蓋了所有激勵人民締結婚姻、孕育子嗣的辦法[1376]。而主要方法就是,提高遵從此法者繼承遺產的可能性,以及提高違背此法者失去遺產繼承權的可能性。沃科尼烏斯法嚴禁女性成為遺產繼承人,但巴比安法表示,在某種情況下,女性可以成為遺產繼承人。
妻子[1377]有權按照丈夫所立遺囑繼承遺產,尤其是生養過子女的妻子;母親可以按照他族遺囑接收遺產。這些都與沃科尼烏斯法相悖,不過有一點應當指出,即雖然做了這樣的規定,可是沃科尼烏斯法的宗旨並未被徹底舍棄。例如巴比安法規定[1378],沒有血緣關係的外人若想成為立遺囑者所有遺產的繼承人,如果該外人是男性,他需要有一個子嗣[1379];若該外人是女性,她需要有三個子嗣[1380]。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巴比安法表示,有三個孩子的妻子可以成為遺產繼承人,可這針對的是族外之人的遺囑;如果是親戚間的遺產繼承,沃科尼烏斯法的效力就完全不曾被巴比安法遏製了[1381],當然,這種情況到後來也發生了改變。
在各個國家湧入的財富的侵蝕下,羅馬的民風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想讓女性崇尚節儉,已無任何可能性。據哈德良時期的奧盧斯·格利烏斯[1382]說,在那一時期基本已經無人遵守沃科尼烏斯法了,它淹沒在城邦奢靡的風氣中。因此,尼傑爾時期的保盧斯在《判決》[1383]一書中,亞曆山大·塞維努斯時期的烏爾比安在《紀要》[1384]一書中,均說隻有血緣關係較遠的男係姐妹,才會按照沃科尼烏斯法被剝奪遺產繼承權。
起初羅馬古法非常嚴苛,能夠讓法官有所動搖的隻有公正、克製和恰當。
我們可以看到,羅馬古法嚴禁母親成為子女遺產的擁有者,而沃科尼烏斯法則為此種剝奪母親繼承權的行為提供了一個理由。不過,為了安撫失去子女的母親們,皇帝克勞德賜予她們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哈德良[1385]掌權的時候,特杜利安元老院發布條令,表示女性自由民如有三個孩子,將有遺產繼承權;獲得自由的女奴,如有四個孩子,可以獲得遺產繼承權。元老院的此項法令無疑是對巴比安法進行了擴展,按照這一條令,女性在此種情況下,若有他族之人願意贈予遺產,她們有權接受。按照查士丁尼法[1386],女性無論有多少子女,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在某些因素的影響下,嚴禁女性成為遺產繼承人的法律失去了效力,慢慢地,這些因素又讓那些嚴禁女性繼承女係親屬遺產的法律也一並失效。共和體製下的女性不該因為手中握有財富或即將擁有財富而生活奢靡,進而高高在上,所以這些法律原本與共和政體的宗旨是非常契合的。君主體製下則是另一番景象,婚姻因奢靡成了沉重的負擔,開始大講排場,因此,需要女性拿出手中的財富或即將擁有的財富作為支援。當羅馬變成君主製,所有繼承製度都發生了變化。以往的法律嚴禁女係親屬成為遺產繼承人,可現在,如果沒有男係親屬,法官是可以將遺產判給女係親屬繼承的。奧菲提恩元老院頒布法令規定,母親可以將財產留給子女繼承。皇帝瓦倫梯尼安[1387]、狄奧多西和阿卡迪烏斯在位時,外孫和外孫女有權成為外祖父的遺產繼承人。最後,古法針對遺產繼承的規定被皇帝查士丁尼徹底廢棄,他對遺產繼承順序進行了重新界定:先是直係親屬,然後是直係尊親,最後是旁係親屬;既沒有男性和女性的區別,也沒有男係和女係的區別[1388]。查士丁尼說之所以這麽做,是為了徹底和古法的斷絕關係,順從人的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