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此章的主旨


    以上已經論述政治自由與政治製度的關係,然而,僅有這些還是不夠的,我們還需要就政治自由與公民的關係,對政治自由再進行論述。


    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以一定的方法進行分配,從而確立政治自由,這隻是從政治自由與政治製度之間的關係來說的,我已經論述過。然而,從政治自由與公民之間的關係來講,政治自由還應是享有安全或自認為享有安全,這就要求以另一種思想仔細觀察政治自由。


    一般來說有兩種狀況:一是公民不自由,而政治製度卻是自由的,這種情況下,政治製度不是自由的,其自由隻存在於法律之上;二是政治製度不自由,而公民卻是自由的,這種情況下,公民的自由在法律上看不到,而事實上卻是存在的。


    要確立自由,從自由與政製之間的關係來講,就得從法律特別是基本法著手安排。然而,從自由與公民之間的關係來講,自由一樣可以從習俗、風尚以及慣例中產生。本章要說的就是由某些公民法促成的自由。


    另外,在大多數國家中,政治製度對自由的限製,遠遠沒有它實際上受到的侵犯損害嚴重。因此,談一談特別法是很有必要的,原因是,特別法雖然能傷害各國的自由原則,但對其同樣能夠起到幫助作用。


    第二節公民的自由


    從哲學角度來講,自由就是做自己意誌的主人,最起碼(如果有必要就所有體係而言)是有做自己意誌的主人的感覺。而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最起碼有自己享有自由這種感覺。


    優良刑法是公民對自由的主要依賴,因為公訴或私人訴訟對安全的威脅最甚。


    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刑法趨於完善也一樣。並不是說在哪個地方下的力氣大,用的時間長,就能在哪個地方找到自由。比如亞裏士多德說的[483],在庫邁,父母可以為身為原告的兒子做證;比如羅馬王政時期,安庫斯·馬蒂烏斯[484]的孩子被判處死刑,罪名竟然是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謀殺其嶽父[485]國王塔爾昆·普裏斯庫斯,這都是法律的極不完善之處。克洛泰爾[486]曾製定過一項法律[487],那還是在法蘭克最初的幾位國王執政的時候,規定判決必須等到被告為自己做完辯護之後方可做出。從這點我們可以看出,在此之前一定有某些案件或某些蠻族的審判程序是直接做出判決的。凱倫達斯[488]是第一個提出做偽證要受審判的人。對於一個公民來說,有冤屈都無法申訴,自由也就無從談起。


    某些國家已經開始重視刑事審判中那些最可靠的、最應該遵守的規則,並獲得了一些這方麵的知識,而今後還會有新的這方麵的知識被其他國家獲得,人類對於世界上其他任何事,都不及對這些知識關心。


    要確立自由,唯一可行的就是實踐,並更好地運用這些知識。一個國家,一旦擁有這方麵的最佳法律,人民擁有自由的程度,哪怕是一個有官司在身,第二天就要被處死的人,也要比土耳其的帕夏更自由。


    第三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如果判處一個人死刑僅憑另一個人的證詞,這樣的法律對自由的傷害無疑是致命的。假設一個人證明被告有罪,可被告又死不承認,兩人各說各的理,這官司也沒法打下去了,所以,理性要求做證的人要有兩個,因為第三個人的出現,決斷就容易多了。在希臘[489]、羅馬[490]定罪時,正、反兩方票數相差一即可,而在我們法蘭西票數至少相差二,希臘人非說是神明為他們確定了這個差數[491],其實我們的做法才能符合神明的旨意。


    第四節根據罪行的性質量刑定罪有益於自由


    如果罪行的特殊性質成為刑法對每一種刑罰確定的依據,無疑是自由的勝利。如此一來,所有專斷將停止,而且不再繼續,事物的性質將成為刑罰的依據,而不是立法者心裏突然或偶然起的一個念頭,而刑罰也將不再被視為人對人施行的暴力。


    罪行總的概括起來不外乎傷害宗教、傷害風化、傷害安寧和傷害公民的安全四種,而處以刑罰的依據隻能是各類罪行的性質。


    對宗教的騷擾行為,因有破壞公民安寧或傷害公民安全的性質,因此,應分別歸入第三類或第四類。所以,我僅把對宗教直接造成傷害的罪行,列為侵害宗教罪,比如隻是褻瀆宗教,對他人和社會不構成傷害的罪,即單純褻瀆罪[492]。對於這類罪行,就應該給予剝奪其享受宗教的所有好處並趕出教堂的處罰,禁止其與教徒交往,暫時或永久性的不能與他們見麵,並被他們痛恨、憎惡、詛咒和謾罵。


    人間司法所管轄的範疇是那些暗地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寧或安全的事情。而那些非公開傷害神明的行為,就根本不能在人間司法管轄範疇之內,因為這是人與上帝的事情,如何施行報複上帝最清楚。如果官員非要插手這種完全沒有必要查處的行為,那是多管閑事,純屬一種莽夫行為,是與公民作對、摧毀自由的行為。


    這種弊病與害處的產生,是必須為上帝複仇的思想所致。的確,應該對上帝保持敬重,然而,為上帝複仇卻是絕不可取的。因為,一旦上帝複仇的思想成為一個人行動的指導,那麽,懲罰就將變得沒有窮盡。一旦法律為複仇的思想、為一個無窮的存在物複仇的思想所左右,那麽,法律的基準就變了質,從針對人性的弱點、無知和任性,變成了無以窮盡。


    一位名為普羅旺斯[493]的曆史學家,曾記述過這樣一件事:一個猶太人因被控褻瀆聖母,被處活剝之刑。行刑時,一群頭戴麵具的騎士,手執利刃而上,把劊子手趕下行刑台,要親自動手為聖母複仇……對於精神脆弱的人,為上帝複仇的思想會帶來什麽樣的後果,想必每位讀者都會有自己的感想,在這裏我就不說了。


    再說有傷風化罪,即破壞享受感官使用和兩性肉體結合的管理方式。就拿破壞兩性關係的公共規則或是女性操守來說,為其定刑也應該以此類罪行的性質為依據。犯這類罪行的人,其實也沒什麽不良意圖,隻不過是不知道自愛自重罷了。懲治這類輕罪,以能阻止、禁絕兩性關係方麵的輕率舉動為宜,比如使其不再擁有享受社會給予風化優良之人一切好處的權利、罰款、讓其丟臉、使其當眾遭受羞辱、嚴禁其再拋頭露麵、將其趕出原居城市和社會……這樣的輕刑就可以了。


    上麵隻談到有傷風化的罪行,並不涉及破壞公民安寧的罪行,諸如誘拐和強奸等,這類罪行屬於第四類。


    我之所以把破壞公民安寧這類罪行局限於損害治安這個範圍,原因是那些不但破壞安寧而且傷害安全的罪行,應屬第四類。對此類罪行的懲罰也應該出自此類罪行的性質,即與安寧有關,諸如監禁、放逐、矯正,以及其他能使不安分子回歸正常,重新融入社會秩序中的懲罰。


    最後說說傷害公民安全的罪行。人們所說的刑罰就是指對這類罪行的懲罰。因為,哪個人強製奪去一個公民的安全,或者打算強製奪去這個公民的安全,就是傷害了這個公民的安全,從這一點說,對最後這類罪行的懲罰就是同態報複。這種刑罰發自理性和善惡的本源,也是這類罪行的性質使然。如果把這類罪行比作社會患的病,那刑罰無疑是一劑良藥,因為侵犯他人安全,情節嚴重,致使他人喪命,或打算致使他人喪命的公民,處死就應該是他的下場。對於侵害他人財產安全的罪行,處以極刑也是有理由的,然而,以讓其失去財產作為代價豈不更好,與這類罪行的性質更符合。這樣的處理方法,主要用於那些財產是雙方共有的,或者雙方有同樣數量財產的。而那些沒有財產的侵害者,才以刑罰代替。


    以上所說,對自由極為有利,那是因為一切都是以事物的性質為出發點。


    第五節某些指控需要特別謹慎


    對邪術和異端的追訴,一定要遵循一條重要的準則,那就是要做到足夠的慎重。如果立法者不懂得怎樣對這兩種罪行限定範圍,那麽自由可能會因指控不當而受到極大的傷害,從而導致無窮無盡的暴政。由於這種指控通常隻是以對某個公民的性格的印象為依據,而並不直接涉及行為,因此存在著很大的危險,而且這個危險與人民的無知程度成正比。就算是全世界最盡義務的人,他的行為與道德優秀、純淨到了無以複加的地步,也不敢保證不成為那些罪行的嫌疑人,那麽,危險將無時無刻不充實著人民的生活。在拜占庭,曼努埃爾·科穆寧執政期間,有一位將軍[494]遭到指控,罪名是使用隱身術陰謀反對皇帝,根據這位皇帝的傳記[495]記載,亞倫[496]正是因閱讀了一本所羅門[497]的書,而且被人逮了個正著,因為閱讀了這本書就可以招來魔鬼軍團。既然認為邪術能把地獄的魔鬼武裝起來,那麽,被稱作邪術師的人,當然要被毫不留情地嚴厲懲罰了,因為他們給人的印象就是最能擾亂和傾覆社會。


    邪術一旦被認為具有摧毀宗教的能力,勢必要招來人們的格外憤怒。君士坦丁堡的曆史[498]上有這樣一件事,一位主教得到神的啟示,說神跡不再出現在某處,是因為某人的邪術在作怪,於是,便處死了這個人和他的兒子。那麽,需要多少神奇的怪事來證實這樁罪行呢?神給人以啟示,並不是多新鮮的事,得到啟示的是那位主教,的確如神的啟示一樣,不再出神跡了,是有人以邪術作祟,邪術有傾覆宗教的力量,而那個男人正好會邪術,於是,神跡不再出現就是他施展邪術造成的,就成了最終的結論。


    西奧多·拉斯卡裏斯[499]皇帝得了病,他便說是有人對他施了邪術。燒紅的鐵塊放在手上而手不被燙傷,就成了被指控人唯一證明自己無罪的辦法。古希臘卻恰恰相反,在那裏,邪術師可以以此為他的邪術辯護,所以,有邪術師的身份,並不是一件壞事。似是而非的罪名,似是而非的證據,古希臘人真是愚笨無知到了極點。


    高大的菲力普執政時期,猶太人被逐出了法蘭西,原因是他被指控雇用麻風病人毒化水泉。這種荒謬的指控令人對所有基於公眾仇恨的指控產生懷疑。這是多麽荒謬的指控,怎能不讓人懷疑一切以公眾仇恨為根據的指控。


    我說這些,並不是說懲罰異端不應該,而是說對此類事件的懲罰要慎重再慎重。


    第六節不遵循天性的罪行


    這是一種不容於宗教、道德和政治的罪行,隻希望公眾不會因為我以下所說而減輕對此種罪行的憎恨和厭惡。由於這種罪行是在以應該感到羞恥的幼年為不知恥辱的老年做準備,是在把兩性一方的弱點給予另一方,所以,應該嚴厲禁止。這是一種令人憎恨和厭惡的罪行,可是有人竟在不加選擇、沒有節製地使用這種憎恨和厭惡,我在這裏隻是反對這種胡亂、過多使用所體現的凶暴殘忍,而絕不會使這種罪行的恥辱有絲毫減輕。


    立法者對其懲罰,之所以會僅僅依據一個小孩兒的口供,原因就在於這種罪行的隱秘性。這樣一來,也給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陷害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開了綠燈。普勞柯比烏斯曾這樣寫道[500]:“查士丁尼頒布一項法律,對於此類罪犯,不管是法律頒布前,還是頒布後,隻要犯法,一律嚴懲,絕不寬恕。哪怕依據的隻是一個人的證詞,甚至有的時候提供證詞的隻是一個孩子或者奴隸,就完全可以定一個人的罪,對富人和綠黨[501]更是這樣。”


    與邪術、異端罪相比較而言,違背天性罪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因為邪術罪的不存在性可以證實,異端罪則可以有很多的差異、解釋和界限。然而,三種罪在我們這裏,受到的懲罰卻是一樣的火刑,這不是難以理解的怪事。


    在我看來,社會是不容許這種罪行猖狂肆虐的,然而,有幾種情況卻要另加評論:比如希臘的年輕人喜歡光著身子進行體育鍛煉;比如家庭教育在我們法國已不再流行;再比如亞洲某些人擁有很多女人,卻又看不起她們,相對的卻是很多人連妻子都娶不上。要想看到天性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利,不但不能為這種罪行開綠燈,而且要以準確的治理加以防範,就像對待一切傷害風化的行為一樣。做到這些,歡樂便會從大自然手中慷慨播灑而來,屆時我們將感到大自然的溫順體貼、乖巧可人,及其無窮的魅力。在盡情享受愉悅的同時,將快樂傳給我們的孩子,讓我們的生命在他們身上得到延續,從而獲得大於愉悅本身的滿足。


    第七節大逆罪


    在中國,法律有這樣的規定:隻要對皇帝不敬,不管是誰,處以死刑。至於什麽行為屬於不敬範疇,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給了他任何的借口,殺想要置於死地的那個人,或試圖毀滅哪個家族的權力,因為任何行為都有可能在不敬之列。


    有兩個從事邸報工作的官員,因為刊發了一則與事實不符的消息,便有人以在邸報上散布謊言為由,指控其對朝廷大不敬,就這樣兩位官員被判了死刑[502]。一個親王,因無意中在皇帝朱批的奏折上寫了幾個字,有人便說他是對皇帝的大不敬,因此株連了整個家族,其慘烈程度在整個人類曆史上也難見幾樁[503]。


    如果大逆罪沒有清楚的定義,讓政體淪為專製主義是完全有可能的。關於這一點,我會在法律的製定一章中,給予詳細的論述。


    第八節濫用大逆罪與褻瀆神聖罪


    還有一種可怕的弊病,就是給非大逆的行為扣上大逆罪的帽子。在羅馬,皇帝們的法律[504]有這樣一項規定:隻要是對君主的裁判斷定有不同意見或者對君主選定的官員的才幹表示懷疑,這樣的人全都以褻瀆神聖罪論處[505]。確定這項罪名的人毫無疑問是內閣和寵臣們。另外,還有一項大逆罪:謀害大臣和官員,等於謀害君主[506]。這條法律是曆史上最軟弱的兩位君主[507]製定的,如果把臣屬比作牧人,那他們無疑就是牧人的兩隻小羊,每時每刻把帝國奉送給他人是他們保存帝國的唯一能力,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他們就是宮廷裏的奴隸、樞密院裏的孩童、軍隊裏的陌生人。就是這樣的兩個傀儡,有些人也不想讓他們坐在那個位置上,而這些人就來自寵臣之中,他們的最終目的是傾覆整個帝國,把蠻族引進來。此時的國家已衰弱到了極點,根本無力阻止他們,於是人們不得不冒著殺頭的危險懲治了他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他們違反了寵臣們製定的法律,犯了大逆罪。


    然而,三月五日先生[508]企圖把樞機主教黎塞留趕下台時,告發人也是依據這條法律指控的他[509]。告發人聲言:“君主屬下大臣的人身受到侵害,與君主人身受侵害同樣嚴重,這是法律規定的。大臣是君主和國家的,把他從君主和國家身邊奪走,與砍掉君主臂膀,廢除國家的一部分權力無疑。”就這樣三月五日先生被定了大逆罪。


    製造假幣犯大逆罪,這是瓦倫提尼安、狄奧多西和阿卡狄烏斯三位皇帝所製定法律的條文[510]。然而,這明顯是混淆事物概念的做法,大逆罪的帽子扣在另一種罪行的頭上,無疑是把大逆罪的震懾力減弱了。


    第九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有個法官在宣判時沒遵照皇帝的敕諭。”包利努斯上奏亞曆山大皇帝道,“我打算把他處以大逆罪。”皇帝這樣對他說:“在我的時代,根本不允許有間接的大逆罪[511]。”


    弗斯提尼亞努斯曾這樣上奏亞曆山大皇帝:“我以皇帝的生命發誓,我認為要時刻保持我的怒火,絕不會對我的奴隸有一絲的寬恕,不然,就是犯了大逆罪。”皇帝聽罷說了這樣一句話:“我的規矩你還不清楚,你用不著擔心[512]。”


    元老院有一項法令[513]規定:對熔化被廢棄的皇帝銅像的人,不可以大逆罪論處。賽維盧斯和安托尼努斯兩位皇帝寫給本蒂烏斯的信上說,把還沒有供奉過的皇帝銅像拿去出售,不可以大逆罪論處[514]。另外,這兩位皇帝致函朱裏烏斯·卡西亞努斯時說,不是故意用石頭打皇帝銅像的,就算不小心打中了也不可以大逆罪論處[515]。朱利安法中規定的,熔化皇帝的銅像者以大逆罪論處,有類似行為者也以大逆罪論處[516],需要加以修正,不然,大逆罪就太過隨意了。既然設立的大逆罪不是一條,就應該而且必須加以區分。正如法學家烏爾比安所說,對犯大逆罪的人,就是死了也不能撤銷對他的控告,然而,這隻是對有傷害帝國或皇帝生命的大逆罪而言,並非全部如此[517]。


    第十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在英國有這樣一項法律:凡是預言國王駕崩的人,都按大逆罪論處。這是亨利八世在位時頒布的,很是含糊。這樣一來,即便他這位國王病情嚴重到了無法醫治之時,醫生們可能還把他當作一般病情施藥,因為他們不敢說出真實情況。試想一下,施行專製主義的人都成專製主義加害的對象了,那專製主義都可怕到什麽地步了[518]。


    第十一節思想


    一個名為馬爾西亞斯[519]的人,曾夢見自己把迪奧尼西奧斯的喉嚨割斷了[520]。就因為他做了這樣一個夢,迪奧尼西奧斯便以日有所思,夜有所夢為由處死了他。這僅僅是個夢呀!這是可怕的暴行!就算他現實中確實想過這樣做那又怎麽樣?畢竟他並沒有付諸行動[521]。要知道,外在的行動才是法律懲處的對象。


    第十二節說話用詞不小心


    如果說話不謹慎也能被判處大逆罪,那麽,大逆罪可以說是極度地蠻橫武斷了。一詞多義,一句話語氣不同,表達的意思就不同。不小心與不懷好意是有很大區別的,但是,兩者的表達方式的區別卻是很小的,因此,除了極個別明令禁止的言辭可以判死刑外,法律基本上不可能因言辭對一個人處以死刑[522]。


    言辭本身沒有什麽實質性,就是被人用作語言說出來,也僅僅是停留在思想裏,最多也是說話時的口氣能代表一些東西,所以,它根本不能構成罪狀的實體。同樣的言辭,重複說意思通常不會相同,這是因為,言辭隻有與其思想聯係才能產生其他的意思。要知道,有時候沉默所表明的東西遠遠大於任何言辭,這就是含混不清的地方,把言辭處以大逆罪不是很荒謬嗎?自由絕不會在有這種法律的地方出現,所謂的自由也是無稽之談。


    已經死去的俄國女沙皇[523]在世的時候,曾對多爾哥魯基家族[524]實施了極為嚴厲的懲處,該家族的兩位親王被判處了死刑,一位罪名是言辭下流公然貶損了女沙皇,另一位罪名是對女沙皇在帝國采取的卓越而有見識的措施進行不懷好意的理解,還出言不遜冒犯了女沙皇的聖潔。


    我隻是想說,要是有將專製主義的暴戾程度減輕之意,那麽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以輕罪論處反而要比以大逆罪論處要更加適宜,並非讓人們對試圖詆毀君主聲望的人的憤慨有所減輕,因為大逆罪對恭敬並服從的守法公民而言,聽起來也是很嚇人的[525]。


    與事實不相符的指控澄清起來並不難,因為有具體行動的犯罪不是每天都在發生,並且有很大一部分人都能發現。如果一個人言辭伴有行動,而且是行動的參與者,比如說在公共場合發表不良言論,有意煽動臣民反叛,這種言辭就具有了行動罪的性質,那麽,這個人的行為就構成了大逆罪。而這個時候,懲處的對象也隻是使用了言辭的行動,而不是言辭。因為,隻有在準備、伴隨和追隨犯罪行為時言辭才是罪。要是僅靠單純的言辭就要定人死罪,而不把言辭看作死罪的一種跡象,顯然是顛倒黑白、是非不分的行為。


    羅馬皇帝狄奧多西、阿卡迪烏斯和霍諾尤斯在給審判長魯菲努斯[526]的信中這樣寫道:“不管是說我們壞話,還是說政府壞話,我們都不要試圖懲處這些人[527]。如果說出這樣的話是因為言行不慎重,那我們就對他表示看不起;如果是由神誌不正常所致,那麽我們就對他表示可憐;如果是出於咒罵,那麽我們就對他表示寬恕。因此,你們向我們報告的時候,一定要保持事情的真實性,這樣我們才能準確判定其該不該受到懲罰。”


    第十三節文字獄


    就包含的東西而言,文字比言辭要長久得多。然而,如果文字並沒有在大逆罪的前期起準備作用,那就不能以大逆罪論處。


    然而,奧古斯都和提比略的做法恰恰相反[528],而且對羅馬的自由造成了致命的傷害。因為他們分別對某些反對部分名人與貴婦和自認為反對自己的文字處以大逆罪。克雷穆蒂烏斯·科爾都斯[529]被控告,隻不過是因為在自己的著作中說卡西烏斯是羅馬人中最卑劣的家夥[530]。


    諷刺文字在專製政體國家裏幾乎難以見到,因為那裏的人沒有這樣的才能,也沒這樣的想法,而這正表明專製主義統治下人們的勇氣喪失與愚昧無知。


    通常情況是,諷刺文字是用來攻擊權貴的,所以,一人治國的政體禁止此類文字,然而,正是這個原因,民主政體的國家不禁止人民用諷刺文字來宣泄心中怨憤,因為民主政體的統治者是人民。在君主政體國家又不一樣,因為,諷刺文字對大眾舒緩怨恨、安撫不滿情緒、消減官職覬覦起著很大的作用,隻有這樣才能提升人民的忍受度,從而提高對痛苦的承受力,因為有利於統治,所以它們雖然禁止諷刺文字,但隻視為違規,而不以犯罪論。


    在君主政體國家,就算有人試圖用文字攻擊君主,怎奈他高高在上難以傷及。那些貴族政體的貴族老爺們就不一樣了,一旦他們成為譏諷目標,就會被搞得體無完膚。所以,對諷刺文字的禁止以他們為最。由十大執政官組成的貴族政體,對施以諷刺文字者痛恨之切,原因就在於此。


    第十四節懲罰罪惡忽略了羞恥心


    關於羞恥的規矩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有,由於懲治是以恢複秩序為目的,所以,如果這些規矩在懲治犯罪時被破壞,那無疑是很可笑的。


    在東方,更是有人做出以法律破壞法律的事情,比如他們處罰婦女罪犯時,用的居然是經過訓練的大象。陰險而殘忍的提比略曾下令,讓劊子手對少女先奸後殺,原因竟然是為了遵循“還沒有達到婚嫁年齡的女子不能處以死刑”這一古老的羅馬習俗[531]。這位暴君哪裏知道,他在遵循習俗的同時,卻踐踏著優良的民風。


    日本官吏的做法更是荒唐至極,比如,他們在廣場上把婦女脫光衣服示眾,還強迫她們像畜生一樣爬行[532]。再比如,他們讓一個母親對兒子……讓一個兒子對母親……[533]簡直沒法說,這些行為不單讓廉恥為之戰栗,就連大自然也瑟瑟發抖。


    第十五節為控告主人而釋放奴隸


    為了使奴隸能揭發其主人,奧古斯都立下這樣一條規定:如果擁有奴隸的人密謀反對他,那麽就公開出售這個人的奴隸[534]。要特別重視對發現重大罪行有幫助的線索。因此,在那些蓄養苦役奴的國家裏,奴隸雖然不可以做證人,但成為告發者則是理所當然的。


    主人意圖謀害塔爾昆的計劃就是溫德克斯[535]揭發的,盡管如此,溫德克斯卻不能以證人的身份出現在指控布魯圖的兒子的案件裏。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人被還以自由之身,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並非出於讓其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而還其自由之身這樣的目的。


    這也是為什麽塔西佗皇帝會下令,奴隸不能以證人的身份出現在任何案件中,不能提供對其主人不利的證言,就算是在大逆罪案[536]中也一樣。查士丁尼的法令匯編並沒有收錄這條法律。


    第十六節誣告大逆罪


    說實在的,羅馬的皇帝們雖然製定了那些令人痛心的法律,但這並非是他們自己的主意,要怪就怪蘇拉[537],對誣告者不予以懲罰就是他教導的,沒過多久,誣告者居然還能得到獎勵[538]。


    第十七節對陰謀的揭發


    在《舊約·申命記》[539]中有這樣一條律法:“如果有人暗中引誘你,讓你去信奉其他的神,你必須用石頭將他打死,不論這個人是你的兄弟,或是你的兒女,或是你的嬌妻,或是你可共生死的朋友,不單是你,還要號召民眾一起動手[540]。”這條法律顯然給予了一切罪行極大的方便,所以,它不能用作我們所知的大多數民族的民法。


    還有一些國家法律規定:遇到陰謀不揭發者,一律處以死刑,就算與陰謀沒有一星半點兒的關係也應如此。君主政體國家如果要實施同樣的法律,最好加以限製,因為這是一條相當狠毒的法律。


    在這樣的國家裏,把大逆罪劃分等級是極其重要的事情,這條法律也隻能是針對最高級的大逆罪才可不加限製地使用。


    在日本,就算是非常一般的案件,知情不報者也以死罪論處。這也是日本法律違背人類理性的地方。


    有兩個女子,一個是情場上壞主意很多,另一個是知情不報,結果兩人被判死刑,刑罰是被禁錮在同一個插滿尖釘的櫃子裏,直到死去。從這樣一個故事[541]中我不難看出端倪。


    第十八節過度懲治大逆罪給共和國帶來的危險


    在一個共和製國家裏,對謀劃顛覆共和國之人的報複與判刑,應該隨著此人被打倒而停止,就連獎賞也一樣。否則,大權往往會因重大變故而落入少數公民手中,而這少數的公民正是叫囂複仇最凶者,他們將打著複仇的旗號建立暴君政體,這樣摧毀的就不單單是統治者這麽簡單的問題了,摧毀的將是整個統治體係,而這就是濫施重典的結果。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能寬宥就寬宥,能少放逐就少放逐,能少沒收財產就少沒收財產。應該讓政體盡早回到正常軌道中,讓法律再次成為一切的保護者,而這一切就包括每個人。


    希臘人對暴君或那些被懷疑是暴君的人的報複從來都是無限度的。不但這些人的子女會被他們殺死[542],有時甚至連他們的五個近親也難於幸免[543]。屆時會有很多的家族被放逐,國家更會因此變得不穩固。而被放逐的那些人就是為國家埋下的禍根,因為他們回歸之時,通常就是政體發生改變之日。


    企圖實行暴政的卡西烏斯被判處死刑,可是他的孩子卻沒有遭到為難,這就是羅馬人聰明的地方。“在與馬爾斯人[544]的戰爭和內戰結束之後,有人試圖變更法律,禁止那些孩子擔任公職,因他們被蘇拉宣布為不受法律保護的人,凡有這樣想法的人都是有罪的[545]。”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這樣寫道。


    羅馬人的心靈在一點一點墮落著,到底到了什麽樣的地步,這點在馬略和蘇拉對壘的戰爭中就已明顯暴露了出來。這樣的悲劇,人們本以為不會重演了。然而,在十大執政官執政期間,就有些人企圖再殘忍些,但是又不想讓人看出,於是便用詭辯極力地做著掩飾,於是一種戴著麵紗的可悲情景出現了。要想了解那些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文[546],可以去讀一讀阿庇安[547]的著作。也許有人會說,為了共和國好是這樣做的唯一目的。他們說如此手段是其他手段所不能比的,會帶來很多的好處,富人可以更加安全,百姓可以更加安寧,危及公民生命的事情是大家都擔心的,所以都想方設法來安撫士兵的怨氣,總而言之,所有人都將感到無比幸福[548]。他們說話的時候是那麽鎮定,沒有一絲的羞愧。


    當萊皮杜斯打敗西班牙的時候,萊皮杜斯根本沒看到羅馬的血流漂杵,還在下著“盡情玩樂,違者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人[549]”這樣荒唐到了極點的命令。


    第十九節自由的行使在共和國如何中止


    英國的議會幹預法[550]有這樣一項法律——以犧牲某個人的自由來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最崇尚自由的國家往往都是這樣。類似這樣的法律在雅典也有[551],不同的是,雖然都是針對某個人,但要生效還需六千公民投讚同票方可。羅馬的特殊法[552],也是針對個別公民的法律,隻是特殊法隻有公民大會才有製定權。法律隻有適用於所有人才能真正具有威嚴[553],所以,西塞羅認為,凡是這樣的法律就應廢止,不管它是人民以什麽樣的方式製定的。看了世界上最自由的人民的一些做法,我得承認,這種說法是正確的,因為自由無須像用帳幔遮蓋神像那樣遮蓋,自古以來都是這樣,不論是在什麽情況下。


    第二十節共和國哪些法律對自由有利


    凡是平民政體的國家,都會製定一些法律來保證控告的公開性,在這些法律下任何人都有指控他想指控的任何人的權利,以此來保護公民的清白不被玷汙。埃斯基涅斯因控告忒西封,被處以一千德拉克馬的罰金[554],這是因為他未能得到五分之一的支持票,因為雅典法律中有這條規定;由於忒西封的控告是不公正的,所以,一個“k”字烙在了他的額頭上,這是因為如果控告人不公正就要受到羞辱[555],正是羅馬法律所規定的。控告人的身邊是有專人隨侍的,這是為了防止其賄賂法官和證人[556]。


    在接受審判前,被告是可以自行放逐的。在雅典、羅馬都有這樣的法律規定,這在前麵也已談到過。


    第二十一節在共和國中,法律對債務人是很殘忍的


    如果一個公民向另一個公民借錢,那麽,很明顯,前者的地位遠不如後者的地位高,前者很快又會囊中羞澀,因為他借錢就是很需要用錢。試想,在共和國中,他們在地位上的差距還要被法律拉大,會導致什麽樣的後果呢?


    剛開始的時候,雅典和羅馬[557]準許債權人出賣沒有還債能力的債務人。梭倫下令,嚴禁強製任何人以人身償還民事債務,從而修正了這一常規做法[558]。然而,梭倫雖然頒布了這條法令,但十人團[559]卻不願意效法他,並沒有按照此法令改革羅馬的做法。十二銅表法中許多地方都體現了十人團企圖傷害民主精神的做法,並不止這一處。


    羅馬的法律對債務人極為殘忍,使共和國屢屢陷入危險境地。人民一旦在公共場所[560]看到從債權人家中逃出來的債務人渾身是傷,肯定會激動萬分、義憤填膺。債務人因為債權人不敢一直關押著他們而離開了囚室,從而得到了一些承諾,不過,根本沒有人來兌現這些承諾。如此一來,人民便退居到聖山上。人民還是得到一個保護他們的官員,盡管沒有使這些法律得以廢除。擺脫了無政府狀態的人們卻差一點兒陷入暴政之中。曼裏烏斯企圖從債權人手中解救那些被債權人淪為奴隸的公民[561],以此來收攏人心。曼裏烏斯的計劃並沒有消除傷害,雖然很受人們歡迎。為了讓債務人還債,又出現了一些為其提供方便的法律[562]。羅馬428年[563],頒布了一項剝奪債權人將債務人扣押在家裏的權力[564]的法律[565]。帕皮利烏斯[566]作為債權人,給青年普布裏烏斯戴上了鐵鐐,而且還想對他實行性侵犯。羅馬從塞克斯圖斯的罪行中獲得了政治自由,而從帕皮利烏斯的罪行中獲得了公民自由。


    過去,這座城市因為有人犯罪而得到了自由,後來它的自由又因有人犯罪而得到肯定,它的命運就是這樣。人民曾因盧克萊修的災難而瘋狂地反對暴君,後來又因阿皮烏斯謀殺維吉尼亞的事情而再次掀起反對暴君的狂潮。與臭名遠播的阿皮烏斯事件相似的事件[567]在其過去三十七年後[568]又發生了,人民於是退到詹尼科勒,保障債務人安全的法律重新發揮了作用[569]。


    從那以後,就算借錢之人沒有償還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因其沒有償還債務而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反倒是債權人要是違犯了反高利貸法,則會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二節君主國中,什麽會侵害到自由


    為了審訊某個人而任命的專員,是這個世界上對君主最沒有作用的東西。在君主政體下,自由通常會被這種做法減弱。


    對於君主而言,為這些專員而改變事物的正常規律是不劃算的,因為他們沒有多大的用處。這些專員總是一意孤行,因為他們是君主任命的,必須聽命於君主,而且他們心懷畏懼,非常重視國家的秘密。所以按理說,君主肯定要比這些專員正直、公正得多。


    在亨利八世統治時期,如果有貴族受到控告,負責審訊的都是從貴族院選出的專員。亨利八世殺死了所有想殺的貴族,使用的正是這個辦法。


    第二十三節君主國裏的密探


    君主政體下必須有密探嗎?如果君主是個好君主,那麽往往不需要密探。隻要某個人對法律忠誠,那麽他就對君主盡到了義務。對這種人應該保證其安全,最起碼他應該有自己的房屋來遮風擋雨,而且還要保障他的其他行為的安全。如果密探是一個正直的君子,那麽人們還可以忍受;如果是一個品德惡劣的人,人們認為這種人做出的事情也是卑劣的。君主對待自己的臣民要誠實、坦蕩、信賴。假如一個人憂心忡忡、疑慮重重、膽小怕事,那麽他與一個不知道如何演自己所扮角色的演員沒什麽兩樣。如果他發現法律從總體上來說法令嚴明、執行認真,人們都非常尊重它,那麽他就會認為自己很安全。如果他看到風氣大體上是比較不錯的,他就會相信,任何人的個人行為都是良好的。他根本無法想象人們會多麽擁戴他,他一點兒也不應該擔心害怕。


    人們為什麽會擁戴他呢?隻因為一切福利都源自於他,而法律則是一切懲罰的源泉。百姓們總是看到他那慈祥溫和的臉,分享著他的光榮,享受著他的威嚴權力的支持。百姓一旦遭到大臣的拒絕,就忍不住會想,如果是君主本人,他一定會同意,大家都很相信他,這一切都充分證明了他很受大家擁戴。就算是遭遇公共災害,大家都會認為君主是被奸佞小人欺騙了,或是抱怨他不知道事情經過,而不會去責怪他。大家總是說一些類似“君主如果知道就好了”這樣的祈求話語,這也充分證明了他們很相信君主。


    第二十四節匿名信


    為了讓人知道射箭者是誰,韃靼人會把自己的姓名刻在箭上。在圍攻一個城市的時候,馬其頓的菲利普挨了一槍,人們拔下投槍時,看到上麵寫著:“菲利普挨了阿斯特致命一槍。”[570]由於官員手中掌握著法律條文,而君主則容易有片麵的意見,所以當控告人為了公眾利益而控訴某人時,不會找君主而會找官員,害怕這些法律條文的隻是那些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人。對誣告者最輕的懲罰就是壓根兒不相信他們,他們當然會害怕法律,不願讓法律介入他們與被告之間。如果在審理普通案件時沒有過多拖延,或沒有牽涉君主的安全,那麽就不要理會誣告者的訴訟。一旦遇到牽涉君主安全的案件,則應該相信,控訴人之所以開口說話是無奈之舉。然而,對於其他的案件,我們就應該像康斯坦斯說的那樣:“我們應該相信那個有仇敵而沒有人控告他的人[571]。”


    第二十五節君主國的治理措施


    王權應該悄無聲息地自由運轉,就像一個龐大的彈簧一樣。每每說起某個皇帝時,中國人會說天是他治理國家的榜樣,即他像天一樣治理國家。


    有的時候運用權力要適度,有的時候則要用到它的極限。知道在不同的條件下使用不同的權力,而且能做到運用得當,才是治理國家的最佳境界。


    人民認為施政寬大溫和,則是君主國的所有快樂。始終記著提醒你是奴隸,這是那些愚蠢的大臣會做的事情。事實上,假如這是事實,那麽他理應想辦法不讓你知道。隻因為諸多原因,比如君主怒氣衝天、君主驚訝不已、君主堅持要整頓秩序等,所以大臣才沒有采用口頭或是書麵的方式告訴你,其實,他應該這樣做的。君主進行鼓舞激勵,法律來威脅恐嚇,這便是治理國家的技巧[572]。


    第二十六節君主政體下,向君主報告應該不難


    通過比較,我們對此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佩裏先生說:“最近,沙皇彼得一世頒布命令,不允許直接向他提出申訴。如果有人想向他申訴,必須先向他的大臣提交兩份申訴。如果有冤情,之後可以把第三份申訴呈遞給他。可是,假如申訴人提交的申訴沒有道理,他就要喪失性命。從此以後,誰還敢向沙皇提出申訴呢?”[573]


    第二十七節君主的德行


    君主的德行對自由非常有利,其程度絕對不比法律的作用小。君主不但可以將一個人變得卑鄙、沒有人性,還可以把一個卑鄙、無人性的家夥變得像個人,他就像法律一樣。如果君主喜歡的是自由精神,他得到的就將是臣民;如果君主喜歡的是卑鄙精神,他得到的就將是奴隸。君主要注重榮耀和美德,號令所有人都建功立業,才能悟出統治的真諦。君主應該經常關注才華出眾的人,絲毫也不擔心出類拔萃的人成為自己的敵人,他一旦喜歡這些人才,這些人很快就能變得跟他一樣。他不應該控製人們的精神,而應該爭取人心。小民也是人,君主理應和藹可親,受到小民的擁戴應該感到高興。百姓無法侵擾君主,因為他們之間有一條巨大的鴻溝相隔。對懇求,君主應該寬以待之;對索求,君主應該嚴厲對之。如果他拒絕,百姓就能從中得到利益;如果他施以恩惠,寵臣們就能從中獲得利益,對此他應該明白。


    第二十八節君主應該尊重臣民


    俗話說君無戲言,對此君主應當謹慎。適當地開玩笑能拉近雙方的距離,讓人感到快樂,但是,如果開的玩笑過於尖酸刻薄,就會對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君主開這樣的玩笑能給人帶來致命的傷害,要比卑賤的臣民開這樣的玩笑更不適合。


    君主存在的意義不是為了懲罰和羞辱,而是為了寬恕,所以君主公然地羞辱臣民是非常不應該的。土耳其人和莫斯科人羞辱臣民,不會使其名氣受到敗壞,隻會讓其丟臉,而如果某個君主羞辱臣民,那麽他就會相當殘暴地對待臣民,其程度遠遠超過土耳其人或莫斯科人,他如果羞辱臣民,不僅會讓臣民丟臉,還會敗壞臣民的名聲。


    君主的羞辱往往被亞洲人視為父輩對自己的慈祥關愛,這是亞洲人原本就有的想法。我們歐洲人的看法則與此不同,羞辱在我們看來極為殘酷,這種恥辱一輩子也無法抹掉,我們對羞辱深惡痛絕。


    在臣民們看來,榮寵不僅是勇敢的原動力,而且是他們效忠的理由,比自己的生命還要寶貴,君主們能擁有這樣的臣民,應該很欣慰。


    君主羞辱了臣民,必然會帶來類似凱雷亞、宦官納爾瑟斯、尤裏安伯爵的複仇一樣的災難性後果。另外,亨利三世[574]將蒙龐西耶公爵夫人身上某個極少有人知道的毛病透露出去後,蒙龐西耶公爵夫人受到這樣的羞辱後便懷恨在心,開始跟國王作對,一輩子從未停止過。


    第二十九節專製政體的民事法可以給予一些自由


    受其性質影響,各處的專製政體都差不多,但還是有著很大的差異,這是因為各地的狀況、宗教觀點、原有的思想、依照的慣例、人的氣質、風尚以及習俗都不相同。


    在專製政體下,一件相當不錯的事情就是確定某些思想,比如,在中國,君主被人民看成父親;在阿拉伯帝國初期,君主被阿拉伯人看成布道師。


    如果能夠有類似阿拉伯人的《古蘭經》、波斯人的祆教[575]經曲、印度人的吠陀經和中國人的經典古籍這樣的可以作為戒律的聖書,就最好不過了。民事法典被宗教法規替代,而且宗教法規還為獨裁劃定了一定的範圍。


    還有一個不錯的做法,就是如果法官遇到了不容易截斷的案件,就會向神職人員征詢意見[576]。所以土耳其的法官就向毛拉征求意見。如果在某個案件中罪犯應該判處死刑,假如有特殊法官,為了讓政治權力有效地緩解民事和宗教權力,他應該聽取總督的意見,這是很不錯的辦法。


    第三十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源自專製殘暴的規定之一,是由於父親喪失了榮寵,妻子兒女受到了連累。妻子兒女非常不幸,盡管他們並不是罪犯,再加上君主為了讓他的怒氣消了,顯示他的睿智判決,還安排一些人在他與被告之間求情。


    在馬爾代夫,權貴人物一旦失去榮寵,為了讓國王改變原來的想法和態度,每天都會到宮中朝見國王,這是那裏的一個好習慣[577]。國王天天看到他,氣也就會消了。


    在專製政體國家的一些人看來,向國王為失去榮寵的人求情,就是不尊重國王。這些君主似乎在竭盡全力地將寬容的美德丟棄。


    我曾多次提到[578]一部法律[579],其中阿卡迪烏斯和霍諾尤斯宣稱,對那些為罪犯向他們求饒的人,他們堅決不原諒[580]。這項法律非常糟糕,就算是在專製主義國家中也是一項壞法律。


    波斯的習慣法是一項非常不錯的法律,它準許那些想離開國家出走的人隨便離開。而在專製主義國家中,臣民都被看成奴隸[581],如果有人想離開祖國而出走,就會被視為逃跑,這種截然相反的做法是從專製主義起源的。不過,波斯的做法卻非常有利於專製主義,它有效地製止或減輕了帕夏和討債人對債務人的迫害,因為他們害怕債務人逃跑或隱藏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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