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三種政體的三種性質


    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製政體是政體的三種不同形式。任何人用他們具備的思想都能覺察到這三種政體的性質,哪怕是知識最膚淺的人。我為每一種政體設置了定義:最高權力掌握在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手中的政體叫共和政體;政治權力單獨掌握在一個人手中,不過這個人是以固定和確立的法來掌權的政體叫君主政體;政治權力同樣掌握在一個人的手中,不過他是以自己的意願以及多變的情緒來處理所有事務[9],而不是法律,這種政體叫專製政體。我所說的不同政體的性質就是指這些,說得更確切一些是三種事實。那些從政體性質直接起源的法就是最關鍵的基本法,對此我們應該明白。


    第二節關於民主的法與共和政體


    共和政體又分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兩種,前者指最高權力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後者指最高權力掌握在部分人民手中。人民在民主政體中,有時是臣民,有時是君主。


    全體人民要想成為君主,隻有通過選舉,用選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最高權力掌握者以自身掌握的最高權力來表達自己的意誌。這種政體的基本法指的就是確立選舉權的法,它製定一些十分重要的事情,比如怎樣投票、誰來投票、投誰的票、對什麽事情進行投票等,這些事情跟君主政體下製定誰是君主、君主怎樣來治理國家一樣重要。


    裏巴尼烏斯[10]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雅典國家會把一個混進人民會議的外族人處死,其原因就是他奪取了最高權力。


    要想弄明白表達意誌的是全體公民還是部分公民,必須確定有多少公民參與公民會議,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斯巴達的公民會議組成人數是一萬[11]。偉大的羅馬帝國產生時非常弱小,後來逐漸發展壯大,所以它的公民會議人數一直很不穩定[12],有時不包括它的任何一個公民,有時卻囊括了整個意大利的公民,甚至還包括了不少世界其他的公民。羅馬之所以走向衰亡,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


    人民掌握最高權力後,對自己能做好的事情要親力親為,並讓更有能力的人去執行他們做不好的事情。


    在這個政體中,執行人,也就是官吏,是由人民任命的,這是它的基本原則之一。如果執行人不是由人民任命的,那麽他們就無法代表人民的意願。


    讓一個參政會或參議院來指導自己的行為是人民所必需的,就像君主一樣,或許比君主更需要。隻是必須由人民來挑選此機構的組成人員,這樣人民才能信任它。挑選形式不固定,既可以由人民派出一些官吏進行挑選,就像在特定的情況下羅馬所做的那樣;人民也可以親自挑選,就像雅典一樣。


    因為參政會或參議院的成員要受人民委托替人民行使一些權力,所以人民在挑選這些成員時,依據的往往是一些眾所周知的事情和大家親眼所見的事實,這種表現實在讓人驚歎。人民通常喜歡挑選某位將軍,因為他南征北戰,戰功赫赫。當人民了解某位法官的一些情況後,也很願意挑選他任職,因為知道他工作勤勉,很多人在聽了他審判案情後對他稱讚有加,另外,他還不收受賄賂。如果哪位公民財力雄厚、人品超群的話,人民也會因此而挑選他為參政會官員。對這些事情,人民在公共場合遠遠比在宮中的君主了解得清楚。可是,人民卻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事務,如何選擇並利用恰當的地點、機遇和時間。


    雅典人和羅馬人做出的許多選擇都是令人驚歎的,他們的選擇絕對不是巧合。假如有人不相信人民具有辨別才能的本事,就看看他們吧。


    其實羅馬人民並沒有挑選一個平民作為市政官的決心,盡管他們擁有提拔一個平民擔任公職的權力,對此我們一清二楚。按照阿裏斯蒂德[13]法,雅典人民可以挑選各個階層的人作為市政官,可是,在雅典從來沒有下層平民提出過擔任與雅典的存亡或榮辱息息相關的公職的請求,此觀點來源於色諾芬[14]學說。


    大多數公民並沒有被選的能力,雖然他們有充分的能力參加選舉。與此相同,人民沒有足夠的管理能力,雖然他們能夠聽取關於管理事務的報告。


    在處理事務上,人民要麽做得太少,要麽做得太多,總是無法把事情辦理得恰到好處、不疾不緩。很多時候,事情辦得亂七八糟,雖然人數眾多,辦事速度卻慢得驚人,如同蝸牛爬行,這都是因為參與的人太多了。


    民主政體中的人民被劃分為許多個等級,傑出的立法者的卓越才華,就是在劃分等級的過程中顯現出來的,等級的劃分一直跟民主能持續多長時間以及它的發達程度緊密相連。


    狄特·李維[15]和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16]在其著作中[17]都提到,羅馬人民被分為六個等級、一百三十九個百人團,這是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18]的等級劃分法,他遵循的是貴族政體的精神。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說,每一個百人團隻有一個投票權,而且前幾個百人團裏分的是少數的富人;中間幾個百人團裏分的是相對較富有的人,這種人數量較多一些;最後幾個百人團裏分的則是貧民,這種人數量巨大[19]。這種情況隻能說行使選舉權的是資產和財富,而不是人民。


    梭倫[20]遵循民主精神把雅典人民劃分為四個等級,他劃分人民等級隻是為了規定可以選舉什麽人,並不是為了規定選舉應該由什麽人來參加。為了讓每一個等級的人都有當選法官的可能,他把選舉權賦予每一個公民[21]。不過行政官員隻能是前三個等級的公民,那是富人所在的等級。


    共和政體的另一條基本法便是賦予選舉權的方法,這是在前一條基本法的前提下創立的,即規定如何劃分擁有選舉權的人的法。


    貴族政治的選舉方式通常是挑選進行,這是它的本質特征;民主政治的選舉方式則是抽簽進行,這是它的本質特征。


    選舉以抽簽的方式進行,可以滿足所有公民服務祖國的欲望,任何人都不會覺得不滿。不過,它也有缺點,所以,偉大的立法者總是爭先恐後地進行明文規定和完善,並為此付出很大的努力。


    在雅典,任何軍事官員的任命都是以挑選的方式進行的,這是梭倫推行的方法,並通過抽簽方式選舉出元老院和仲裁官。他製定的章程是,通過挑選產生消耗巨額資金的文官,通過抽簽的方法產生其他文官。


    他還製定了另一條章程,那就是當選的人必須通過自我推薦,還必須接受仲裁官的審核[22],這樣做正是為了修正抽簽選舉的缺點。如果當選者不符合當選要求,每個人都可以進行控訴[23],這樣既具備了抽簽方式的好處,又具備了挑選方式的優點。當官員任期屆滿的時候,還要審核他一次,看他在任期間的品行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也就不允許他再自我推薦了,當然也就不再進行候選人抽簽選舉。


    民主政治的又一條基本法就是規定投票方式的法。選舉還有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采用公開選舉還是秘密選舉。西塞羅[24]認為,羅馬共和國覆滅的一個重要原因[25]就是在共和國後期的法律中規定秘密進行選舉。可是我認為我們應該認真思考這個問題,因為在不同的共和國,秘密選舉也是不同的。


    在民主政體中,下層平民理應受到重要公民的領導,而且一些重要人物還會製約著他們。所以,民主政治的基本法還應包括在參加選舉時,人民應該公開進行投票[26]。這是理所當然的。然而,這一切在羅馬共和國卻遭到了破壞,因為它實行的是秘密選舉,平民什麽也不知道,當然也受不到任何領導了。不過,在貴族政治中的貴族集團選舉[27]和民主政治中的元老院選舉[28]肯定不會太隱秘,因為他們隻需要防止玩弄陰謀詭計就可以了。


    人民都非常情緒化,所以說在人民中間玩弄陰謀詭計不會太危險,但是在貴族集團和元老院裏卻是很危險的。如果某個國家的人民沒有資格參與政事,他們會像狂熱地操心國家事務一樣去極度熱情地追捧一個演員。沒有陰謀詭計是共和國的一大不幸,可是這種情況會在人民熱衷於金錢時發生變化。這個時候人民全部的心思都在金錢上,沒有了激情,對國家事務、政府漠不關心、不聞不問,他們的眼中隻有酬金,有人向政府提出建議,他們也充耳不聞。


    民主政體的另一條基本法是隻有人民才可以立法。可是,每一條法律在沒有正式確立時通常要試行一段時間,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法律都必須由元老院製定。無論在羅馬還是在雅典,元老院對法律隻有一年的決定權,這些決定隻有在取得人民的同意後才能有長期效力。這種做法無疑是明智的。


    第三節關於貴族政治性質的法


    在貴族政治中[29],特定數量的人跟其他人民的關係,就好比是君主政體下臣民與君主的關係,這些人不僅掌握著最高權力,而且法律也由他們確立並執行。


    在貴族政治中,如果以抽簽方式進行選舉,必將引來諸多麻煩,所以不宜采用此選舉法。其實,貴族政體的門第等級觀念極強,這讓人們極其厭惡。這種政體下的人們討厭的是貴族而不是官員,所以就算是進行抽簽選舉,也減少不了人們的厭惡感。


    貴族集團也有處理不了的事務,所以應該在貴族人數比較多的地方設立一個元老院去處理那些事務,並把方案準備完整讓貴族集團來商討決定。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這種情況:人民是沒有一丁點兒地位的,在貴族集團實行的是民主政治,在元老院實行的是貴族政治。


    在貴族政治中,人民如果想擁有一定的地位,可以采取間接的辦法,這一定是莫大的好事。就好比在熱那亞,人民中的一些主要人物管理著聖喬治銀行的大多數業務[30]。如此一來,人民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政府,這也是政府蒸蒸日上的一個原因。


    如果元老院中人員空缺,元老院沒有權力補充,一旦擁有這樣的權力,他們就會縱情使用,其影響將遠遠超過其他任何一項權力。在羅馬初期實行的貴族政體中,由檢察官來任命元老院的新成員[31],元老院無權自行補充缺額。


    假如把某項極高的權力賦予共和政體中的某個公民,那麽共和政體也許會演變成君主政體,甚至會遠勝過君主政體。在君主政體中,君主受到政體原則的約束,基本政體接受法律的服務,或者二者相呼應。然而,在共和政體中,假如某極高的權力被某個公民奪取[32],他就會濫用這種權力,而法律還沒辦法製止,因為法律對此並沒有明文規定。


    不過上述規律也存在著個例,這種情況出現在國家基本政體需要一批執掌權力的官員時,這種官員讓人們心驚膽戰,比如威尼斯的國家監察官、羅馬的獨裁者就是這樣的官員。在羅馬,這類官員與人民為敵,以便維護殘餘的貴族政體;在威尼斯,這類官員則是與貴族為敵,欲借國家檢察官的手來維護貴族政體,在這一點上,這兩個共和國裏的官員是截然不同的。在羅馬,人民因為義憤填膺、群情激憤而采取了行動,並不是有預謀的,所以羅馬的獨裁政體沒存在多久就覆滅了。羅馬的獨裁是專門針對某一種意外情況而設置的,獨裁者在其他方麵並沒有任何權力,隻擁有處理這種事務的權力,所以羅馬官員即使手握重權,也隻能威懾人民,而不能懲罰人民,因此他必須大張旗鼓,造出極大的聲勢才能實行獨裁。而威尼斯卻與此完全不同,在威尼斯,密謀的籌劃、實行、停止以及重新開始,是建立在勢力強大的職官基礎上的,而且是長期在這樣的位置上。一個人的陰謀詭計要想演變成一個家族,進而成為許多家族的陰謀詭計,也必須依靠這一基礎。在威尼斯,官吏懲處的罪行都是在暗中悄然進行的,極其隱秘,而且相當嚴重,所以,那裏的官職需要潛藏起來。威尼斯的官員需要去預防人們不知道的罪行,而不是要去檢查那些人們都知道的罪惡,所以那裏具有強大勢力的官員所實行的檢察應該是普遍的。總而言之,在羅馬,具有強大勢力的官員對待罪行隻是威懾而不是懲罰;而在威尼斯,具有強大勢力的官員可以對罪行直接進行懲罰,哪怕隻是懷疑。


    為了不讓權力過大,具有強大勢力的官員都不能在任太長時間。一年之期是大多數立法者為官員規定的任期,不到一年的話,便不符合事物的性質;如果超過一年,也許就會出現危險。像這樣處理內部事務有誰會願意呢?在臘古劄共和國[33],元首一個月一換,別的官員一個星期一換,城堡的總管則是一天一換。因為官職越低,越容易被周圍的大國收買,所以隻有在小共和國裏[34]才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


    最理想的貴族政體是,沒有任何權力的人民非常少,而且非常貧困,那些統治他們的人完全不用去壓迫他們。在雅典,安提帕特[35]製定了一項章程[36],如果人民所擁有的財產不到兩千德拉克馬(希臘的貨幣),那麽他們就沒有選舉權。這個財產門檻兒規定得特別低,城邦中隻有極少數的人因為窮而無法擁有選舉權,稍稍有點兒身份的人都擁有選舉權,所以這種貴族政體是比較理想的。


    所以說,貴族家庭理應盡量在人民中生存。與君主政體越相近的貴族政體越不理想,與民主政體越相近的貴族政體越理想。


    在貴族政體中,有一部分人民處於服從地位,有一部分人民處於領導地位,倘若前者都變成了後者個人的奴隸,那麽這種貴族政體就是最不理想的政體。比如在波蘭,所有農民都是貴族的奴隸,這裏的貴族政體就是最不理想的。


    第四節君主政體的性質與法律


    所謂君主政體,是指一個人憑借基本法單獨執政的政體。君主政體的性質構成要素包括:中間、隸屬和依賴。在君主政體中,所有政治權力和公民權力都由君主發起,所以我對中間、隸屬和依賴進行了論述。人總是變化不定的,做出的決定也會經常改變,一個國家假如任由人這樣掌控,那麽,任何事情也決定不下來,如此一來,也就談不上什麽基本法了。因此,為了能夠順利地行使權力,基本法的實施必須要有一些中間渠道。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君主政體的本質便是貴族,其最自然的中間和隸屬的權力便是貴族的權力;君主和貴族二者缺一不可,否則便會出現一個暴君,這是君主政體的標準。


    歐洲國家的一些人,曾經想把領主的所有司法權撤銷了,其實,這些事情英國議會已經做過了,不過他們並不清楚。領主、僧侶、貴族和城市,在一個君主政體中沒有了特殊權力,那這個君主政體便不再是君主政體,而是平民政體或專製政體了。


    幾百年來,法國領主的司法權和教會接連不斷地受到法院的攻擊。基本政製到底可以走到何種地步?我們要讓他們做出決定,盡管我們並不想對那些聰慧至極的官員進行指責。


    我希望能夠穩固僧侶們的管轄權,不過我對僧侶的特權並不堅決支持。以前這種管轄權設置得正確與否並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的是我們要把下麵這些問題搞清楚:這種管轄權是否確定已經設立?與國家法律是不是彼此關聯?有沒有納入國家法律?兩種大家認可的相互獨立的權力條件是不是應該相互統一、相互輔助?對君主的司法權進行保護與對這種司法權的權限進行保護,在一個出色的臣民看來是不是相同?在君主政體中,僧侶擁有特權是相當合適的,特別是在慢慢演變成專製政體的君主政體中,盡管在共和政體中具有很大的危險性。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律遭到了破壞,是不是隻有僧侶的權力才能出來阻止勢力的專斷獨裁呢?要不然這兩個國家必將不成樣子了。假如除了這個保護物再沒有其他的保護物了,那麽這個保護物就是好的。隻要它能阻止專製主義的發生,就算它是一種缺陷,那也是好的,因為專製政體會帶來數不勝數的恐怖災難。


    君主好像擁有無限的權力,可是也能被一些微小的障礙阻止。在民眾的埋怨和請求之下,它那自然的蠻橫也將消失殆盡,就好像海洋企圖把整個大地遮蓋住,可岸邊的小草和沙礫卻能阻止它一樣。


    為了自由最大化,英國人廢止了所有組成君主政體的中間力量。假如沒有了自由,他們就會成為世界上一個最受束縛的民族,所以他們保護自由沒有錯。


    從古至今,在歐洲對專製政體最為吹捧的是約翰·勞先生[37],他對共和政體和君主政體完全不懂。他進行了一係列前所未有的改革,做法不但非常粗魯,而且沒有一點兒效果。他還試圖挽救基本政製,想把全部的中間力量廢除掉,毀掉政治集團,為此他虛偽地許下還債的諾言,君主政體因此而土崩瓦解[38]。


    一個君主政體不僅需要中間力量,一個法律的監護機構也是必需的。貴族生就糊裏糊塗,沒什麽學問,可是卻看不起民事機構,如此一來,法律絲毫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都被人忘記了,所以特別需要設置一個機構進行提醒。而且當法律製定出來後這個機構還負責公布,不過它隻能在政治集團生存。君主的意願總是不停地發生改變,所以設置了一個樞密院進行監護,樞密院不適合做法律監護,它不是基本法的監護機構。另外,樞密院不能無時無刻地撫慰人民,也無法讓人民再次對君主俯首稱臣。因為它隻有少數幾個成員,而且經常更換,非常不穩定,人民根本不相信它。


    在專製政體的國家中,宗教是一種常設性的法律監護機構,擁有巨大的權力,因為這些國家不可能有基本法,而且沒有法律監護機構。假如這些國家沒有宗教,那麽法律將不會得到尊重,人們隻會尊重習俗了。


    第五節關於專製政體性質的法


    在專製政體中,不管是行使權力的,還是受委托代他人行使權力的,都是一個人,這是由它的性質決定的。一個自我感覺極好的人往往目空一切,看不起任何人,這樣的人一定特別懶惰、愚蠢,而且喜歡享樂。這種人對一切政務都不聞不問,放手交給他人。如果有幾個人受命管理政務,為了爭做第一奴才,相互間免不了會玩弄陰謀詭計,產生衝突。這個時候君主就隻得親自管理政務了。所以說,設置一個宰相,將權力委托給他,讓他行使與君主相同的權力,則是最簡捷、最有效的辦法。專製政體的基本法之一便是設置宰相。


    曾有這麽一位教皇,被選中後曾多次拒絕就任,原因是他覺得自己沒有能力,承擔不起這樣的重任。最後推辭不掉隻得就任,可是卻把所有政務都委托給了他的侄子管理,之後,他不無得意地說:“當教皇竟然這樣簡單自在,我實在是沒想到。”在東方,君主們也這樣做。王宮猶如監獄,王子們整日被太監侍候著,過著世外桃源般的生活,逐漸變得意誌消沉,沒有一點兒誌向了。如果有一天,他們被推上了王位,一定會驚慌失措。然而,他們把事務委托給一個宰相[39]後,他們就會發現當國王是特別輕鬆的。對此,或許他們根本沒有料到。這時他們在王宮就會盡情享樂,沉溺於靡靡之音中,大臣們也是萎靡不振,任由他們反複無常地做出一個又一個愚蠢的行為。


    在一些龐大的帝國裏,很少去討論那些特別重大的事情,它的臣民越多,君主對政務越是不管不顧。因為王宮會隨著帝國的強大而擴大,而君主也將越來越沉溺於聲色犬馬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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