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任何一種事物都一樣,隻有愛護它,它才能保存下來,政務也不例外。民主政體的獨特之處,就在於它把政務委托給了每一個公民,這樣的事情也隻有在民主政體下,才可能出現。


    第一節法和其他事物的關係


    法,從廣義上講,指的是事物的必然規律。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包括上帝[4]、物質世界、超人的智慧、動物,以及人類,無一例外。


    世上有一個極為荒唐的說法,那就是沒有目的的必然性創造了世間的所有事物。這個觀點也是在說,聰明而有理性的事物也是由衝動的必然性造成的。可以想象,這個說法有多麽荒唐。


    從這個觀點得知,世上有一個自然理性,而它和各種事物之間的關係,即各種事物相互之間的關係,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法。


    上帝創造和保護著宇宙,這便是上帝和宇宙之間的關係,而法就是上帝在創造宇宙和保護宇宙時所依據的規則。這些規則與他的智慧和能力緊密相關,所以他便製定了這些規則,規則是他製定的,所以他對這些規則相當了解,這也是他之所以依據這些規則的原因。


    世界是始終存在著的,它由物質運動組成,而且沒有思想,這一點跟我們見到的一樣。從這一點來說,必然有固定的規則存在於世界的運動之中。或許其他世界——假如我們可以想象這個世界的話——也存在著恒定法則,要不然它必將滅亡。


    所以說,創世就如同無神論者不可避免的命運一樣,也有其固定的規律,雖然從表麵上看好像是一種為所欲為的舉動。那些宣稱造物主不依靠規律也能治理世界的說法是極其荒謬的,因為世界缺少了規律就不可能存在。


    這些規律是永恒的、穩固的。任何物體都是運動的,質量和速度的關係導致運動的改變,比如獲取、加大、減小、消失,不同也等於相同,變化也等於不變。


    有才智的存在物所擁有的法則,既有他們自己創造的,又有其他事物創造的,這一點他們與別的事物不同。他們存在的可能性在他們還沒有存在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一些法則的存在,或許是建立在他們彼此之間相互關聯的基礎上的,不但擁有他們自己創造的法則,而且擁有其他事物創造的法則。或許法律還沒有出現,就已經有了一些對與錯的區別。正如所有半徑在圓圈還沒畫出來的時候,有長有短一樣,確立公正關係之前,就已經有了人為法,它對某些行為提出倡導和製止。


    因此,公正與不公正的區別在公正關係還沒被人為法確定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比如說,判斷遵守人類社會的法則是否正確,出現在人類社會之後;當某種存在物有恩於有才智的存在物時,有才智的存在物應該對那種存在物感激涕零;假如一個有才智的存在物創製了另一個有才智的存在物,那麽,被創造的那個存在物就應該服從於創造它的物體,這種關係是天生的,應該一直保持下去;如果一個有才智的存在物去損害另外一個有才智的存在物,那麽,這樣的損害也應該加諸在前一個存在物身上。凡此種種。


    別具一格的智能存在物受其原始性質的限製,免不了會犯下一定的錯誤,而且他們通常因為其原始性質而自以為是,因此他們既不遵守他們的初始規則,對他們自身製定的法則也無法持之以恒地遵守,盡管出於自己的原始性質,但智能世界也有其固定的法則。這一點,物理世界與之不同,它通常是始終如一地遵守其法則,所以說,與物理世界相比,智能世界的治理差遠了。


    在廣泛的運動法則與個別的動因之間,獸類是受誰的控製呢?我們對此一無所知。不管受製於誰,在與上帝的關係上,獸類並不比物質世界中的其他東西更密切。隻有在一定的條件下,它們才會認為情感是有價值的,比如在它們的相互關係中,在它們與別的特殊存在物的關係中,在對待它們自己的時候。


    它們在肉欲的吸引下才能夠以獨特的方式存在,它們各自的物種也借助肉欲的吸引得以保存。由於相同的情感把它們相互關聯起來,所以它們有自然法則,不過它們沒有人為法,因為它們並不是在認知的基礎上關聯起來的。植物不僅沒有知識,而且沒有感情,它們對自然法則遵守得比獸類好得多,而獸類並沒有始終如一地遵守自然法則。


    獸類的優越性我們沒有,而我們所具有的別具一格的優越性獸類則絲毫不具備。它們也會死亡,跟我們一樣,但是它們即便在死去的時候,依然對死亡一無所知。我們總是充滿期待,有時也充滿恐懼,可是它們卻沒有。在保持自身繼續存在、不受損失方麵,它們大部分比我們做得好,而且不會恣情縱欲。


    人也是一種物質存在,也受永恒法則的製約,就跟其他物質一樣。不同的是,人是一種有才智的物質存在,因此會接二連三地破壞上帝製定的法則。本應該能夠自我控製、自我管理的人,卻由於其局限性,會犯錯誤,也會陷入無知之中,就好像一切高級的智慧物質一樣。人是一種感情頗豐的創造物,往往會丟失原本就很少的知識,產生這樣、那樣的欲望。人就是這樣一種隨時都有可能把自己的創造者忘記的存在物,為了喚醒他們對上帝的記憶,上帝通常會憑借宗教法則的力量。人這種存在物也許會把自己是何許人忘掉,為了提醒他們,哲學家們則會借助道德規範的力量。自出生就在社會中生活的人也許會把其他人忘掉,為了讓他們盡職盡責,立法者則會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的力量。


    第二節自然法


    自然法,指的是比這些法則和規律存在得早一些的法。自然法隻起源於我們的存在本質,別的起源一概沒有,所以才稱為自然法。要想更好地認識它,隻能對社會形成前的人進行思考。社會形成前,人所接受的法便是自然法。我們接納並向往造物主的觀點是自然法的第一條,這是按照其重要性而不是按照順序排列的。僅作為自然物而存在的人,沒有太多的知識,不過具備認知的能力。很明顯,人類最初萌發的思想,肯定不具備“思辨”的特性。人在考慮自己從哪裏來之前,最先考慮的是如何讓自己生存下來。所以剛開始的時候,人特別膽小、怯弱,覺得自己特別弱小。喬治一世在位時,在漢諾威的叢林中曾發現了一個蠻人,有人把此人送到了英格蘭。此人看到任何東西都會心驚膽戰,聽到任何聲音都會驚慌逃竄。如果需要找出一個實際的例子來證明人的膽怯,這個蠻人就是例證。


    人們處於這樣的情況下,絲毫感覺不到平等,都覺得自己比不上他人。所以,自然法的第一條就是和平,因為人與人之間不會絞盡腦汁地去相互攻擊。


    霍布斯[5]有一條很沒道理的認識,認為彼此製約、征服是人類最早的欲望。人剛開始的觀念絕對不是蠻橫和高居他人之上。因為,蠻橫和高居他人之上是由很多別的思想派生出來的,絕對不是單一的觀點。


    霍布斯有這樣一個疑問:“人們總是嚴陣以待,自己的房子總是得上鎖,難道不是因為人們最初就處於戰爭狀態嗎?”其實,人相互間進行攻擊、自我保護,都是在社會形成之後才開始的,這一點是霍布斯沒有考慮到的,他是在社會形成前的人身上加諸了社會形成之後才發生的事情。


    人還是有需要的,他們覺得自己非常柔弱。所以說,絞盡腦汁讓自己的肚子吃飽便是自然法的第二條。


    自然法的第三條是,異性之間彼此討好。前麵我曾說過,人們之所以逃跑是因為害怕。然而,人們卻在得知對方也很恐懼時迅速地親密起來。另外,還有一個原因會促使動物們彼此親密,那就是當一個同類接近它時,它會有一種快樂的感覺。


    自然法的第四條是,人希望在社會中一起生活。人與人之間的聯係方式除了那些跟其他動物相同的方式外,還有第二種聯係,因為人不僅最先擁有了情感,而且還慢慢地得到了知識,而這正是人彼此結合的新理由。


    第三節人為法


    戰爭開始於平等的消失,因為社會形成之後,人就覺得自己不再柔弱了,平等也就消失了。


    國家的戰爭產生於社會的強盛,所有社會都認為自己已經相當強盛了。任何社會的任何人都千方百計地想霸占社會的關鍵利益,他們覺得自己已經變得足夠強大了,具備了這樣的實力,就這樣,人們之間的戰爭便開始了。


    人們相互之間因為存在著這兩種戰爭而產生了法律。生活在地球上的人們由於地球特別龐大而劃分為不同的民族,於是,萬民法[6]便在民族與民族之間的關係中產生了。同一個社會中生活著不同的民族,為了維持這個社會的秩序,便產生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於是政治法便在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中產生了。而公民法則是產生於所有公民之間的關係中的法律。


    當然,處於戰爭狀態時,每個國家不僅要維護自己的切實好處,還要想方設法地減少破壞;處於和平狀態時,所有國家都要竭盡全力地謀求幸福。這便是萬民法建立的基本原則。


    萬民法裏的一切法則都應該以上麵這項原則以及下麵這一原則為基礎,即人們為了使自己免受損害所產生的征服欲,為了征服,人們便渴望勝利,於是勝利就成了戰爭的目的。


    所有國家都有萬民法,包括會把戰爭中的俘虜殺掉,然後吃掉的易洛魁人[7]在內。但是易洛魁人的萬民法徒有其名,沒有實在內容,盡管他們也知道戰爭法與和平法,也會派出和接受使者。這是相當糟糕的現象。


    所有社會不僅有自己的萬民法,還有各自的政治法。格拉維納[8]曾說:“所謂政治國家是由各種各樣的單一力量聚集在一起組成的。”他的說法是正確的,一個社會的持續發展有賴於政府的存在。


    某個人或某些人會掌控著整體力量。父權的確立讓一人獨自執掌政權變得理所當然,不過這隻是有些人的看法,並不能從父權的實際例子中找到一丁點兒證據。如果父權等同於一人獨自執掌政權,那麽眾兄弟們的權力就等同於多個人執掌政治了。因為父親去世後,兄弟們會得到權力;兄弟們去世後,堂兄弟或表兄弟就會得到權力。幾個或者更多家族的結合是政治權力的一個組成部分。


    說得準確一些,與一個民族的本質特征最契合的則是為這個民族設立的政治體係,這樣的政治體係才是最契合大自然的。


    各種單一力量離開了相互交融的意願就不能團結在一起。所謂公民國家指的就是彼此交融匯集的意誌,這也是格拉維納說的。


    由於地球上的任何民族都是由法統管的,所以從總體意義上講,人類的理性即是法。不同場合,人會運用不同的理性,這些理性就形成各國不同的法,比如政治法,又比如公民法。


    這些法律理應隻對某個國家適用,它們是根據這個國家的具體情況製定的,不過也有個別現象,那就是兩個國家製定的法律可以通用。


    不管是某政治體係賴以存在的政治法,還是這個政治體係用來維持秩序的公民法,抑或是本政治體係其他的法律,都必須符合這個政治體係的性質,無論是已經建立的,還是將要建立的。


    不僅如此,法律所要考慮的因素還有很多,首先要考慮國家的物質條件和不同民眾(比如農夫、獵人、牧人等)的生活方式,以及氣候條件(是寒冷還是炎熱?還是不冷不熱呢?);另外,還應該考慮土地的質量、地理位置、疆域範圍等。其次,基本的政治體製能夠承受多大的自由、居民信仰何種宗教、有何喜好、財富多少、人口幾何、居民的貿易、風俗習慣等都應該是法律考慮的範疇。另外,不同的法律有著不同的起源,立法者的目的也不盡相同,而且,不同的法律建立的事物基礎也不相同,各種法律還應該彼此關聯,對這些因素,法律都應該一一考慮到;另外,法律還應顧及這些事物的秩序。對法律進行仔細審察時務必從以上諸多方麵著手。而我正是想以此書來講述這些問題,對這些關係進行逐一查核,所謂法的精神就是由這些關係組成的。


    我所要講述的是法的精神,而非法,所以我並沒有區分政治法和公民法。法與各種各樣的事物之間也許會產生諸多關係,而法的精神就是在這些關係中產生的。因此,我對這些法的正常順序考慮得很少,而對這些關係和這些事物的順序考慮得比較多,這也是無奈的選擇。


    我將竭盡全力地去認識所有的政治體係原則,盡力去正確認識它,因為所有的政體原則都深深地影響著法,因此我把法與自然、與所有政體原則的關係作為首先要審視的內容。


    隻要我把這些原則很好地整理清楚,人們一定會很好地認識各種法,了解它們的起源與發展。隨後我便會對別的關係進行講述,這些都是一些相對具體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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