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這個名稱,譯成英文時,有時譯作sophists(詭辯家),有時譯作logicians(邏輯家)或dialecticians(辯證家)。名家與詭辯家、邏輯家、辯證家有些相同,這是事實;但是他們並不完全相同,這更是事實。為了避免混亂,最好是按字麵翻譯為the school of names。這樣翻譯,也可以提醒西方人注意中國哲學討論的一個重要問題,即“名”、“實”的關係問題。


    名家和“辯者”


    從邏輯上講,中國古代哲學的名與實的對立,很像西方的主詞與客詞的對立。例如說,“這是桌子”,“蘇格拉底是人”,其中的“這”與“蘇格拉底”都是“實”,而“桌子”與“人”都是“名”。這是十分明顯的。但是,若試圖更為精確地分析到底什麽是名、實,它們的關係是什麽,我們就很容易鑽進一些非常可怪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就會把我們帶進哲學的心髒。


    名家的人在古代以“辯者”而聞名。《莊子》的《秋水》篇,提到名家的一個領袖公孫龍,他說他自己“合同異,離堅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窮眾口之辯”。這些話對於整個名家都是完全適用的。名家的人提出一些怪論,樂於與人辯論,別人否定的他們偏要肯定,別人肯定的他們偏要否定,他們以此聞名。例如司馬談就在他的《論六家要旨》中說:“名家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史記·太史公自序》)


    公元前3世紀的儒家荀子,說鄧析(公元前501年卒)、惠施“好治怪說,玩琦辭”(《荀子·非十二子》)。《呂氏春秋》也說鄧析、公孫龍是“言意相離”、“言心相離”之輩(《審應覽·離謂·淫辭》),以其悖論而聞名於世。《莊子》的《天下》篇列舉了當時著名的悖論之後,提到惠施、桓團、公孫龍的名字。所以這些人似乎就是名家最重要的領袖人物。


    關於桓團,我們別無所知。關於鄧析,我們知道他是當時著名的訟師,他的著作今已失傳,題作“鄧析子”的書是偽書。《呂氏春秋》說:“子產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呂氏春秋·審應覽·離謂》)


    《呂氏春秋》還有個故事,說是洧水發了大水,淹死了鄭國的一個富人,屍首被人撈去了。富人的家屬要求贖屍,撈得屍首的人要錢太多,富人的家屬就找鄧析出主意。鄧析說:“不要急,他不賣給你,賣給誰呢?”撈得屍首的人等急了,也去找鄧析出主意。鄧析又回答說:“不要急,他不找你買,還找誰呢?”(見《審應覽·離謂》)故事沒有說這件事最後的結局,我們也可想而知了。


    由此可見,鄧析的本領是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在不同案件中,隨意做出不同的解釋。這就是他能夠“苟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的方法。他專門這樣解釋和分析法律條文,而不管條文的精神實質,不管條文與事實的聯係。換句話說,他隻注重“名”而不注重“實”。名家的精神就是這樣。


    由此可見,辯者本來是訟師,鄧析顯然是最早的訟師之一。不過他僅隻是開始對於名進行分析的人,對於哲學本身並沒有做出真正的貢獻。所以真正創建名家的人是晚一些的惠施、公孫龍。


    關於這兩個人,《呂氏春秋》告訴我們:“惠子為魏惠王(公元前370年至前319年在位)為法,為法已成,以示諸民人,民人皆善之。”(《審應覽·淫辭》)又說:“秦趙相與約,約曰:自今以來,秦之所欲為,趙助之;趙之所欲為,秦助之。居無幾何。秦興兵攻魏,趙欲救之,秦王不說,使人讓趙王曰:約曰,秦之所欲為,趙助之;趙之所欲為,秦助之。今秦欲攻魏,而趙因欲救之,此非約也。趙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以告公孫龍。公孫龍曰:亦可以發使而讓秦王曰,趙欲救之,今秦王獨不助趙,此非約也。”(《審應覽·淫辭》)


    《韓非子》又告訴我們:“堅白、無厚之辭章,而憲令之法息。”(《問辯》)下麵我們將看到,“堅白”是公孫龍的學說,“無厚”是惠施的學說。


    從這些故事我們可以看出,惠施、公孫龍在某種程度上,都與當時的法律活動有關。公孫龍對於秦趙之約的解釋,確實是完全按照鄧析的精神。《韓非子》認為,這兩個人有關法律的“言”,效果很壞,像鄧析的一樣壞。韓非本人是法家,竟然反對源出訟師的名家的“詞”,以為它破壞法律,這也許令人奇怪。但是在第十四章中我們就會明白,韓非及其他法家其實都是政治家,並不是法學家。


    惠施、公孫龍代表名家中的兩種趨向:一種是強調實的相對性,另一種是強調名的絕對性。這種區別,在著手從名實關係中分析名的時候,就變得明顯了。我們來看一句簡單的話:“這是桌子。”其中的“這”指具體的實物,它是可變的,有生有滅的。可是“桌子”在這句話裏指一個抽象範疇,即名稱,它是不變的,永遠是它那個樣子。“名”是絕對的,“實”是相對的。例如“美”是絕對美的名,而“美的事物”隻能是相對美。惠施強調實際事物是可變的、相對的這個事實,公孫龍則強調名是不變的、絕對的這個事實。


    惠施的相對論


    惠施(鼎盛期公元前350年至前260年)是宋國(在今河南省)人。我們知道,他曾任魏惠王的相,以其學問大而聞名。他的著作不幸失傳了,《莊子·天下》保存有惠施的“十事”,我們所知道的惠施的思想,僅隻是從此“十事”推演出來的。


    第一事是:“至大無外,謂之大一;至小無內,謂之小一。”這兩句話都是現在所謂的“分析命題”。它們對於實,都無所肯定,因為它們對於實際世界中什麽東西最大,什麽東西最小,都無所肯定。它們隻涉及抽象概念,就是名:“至大”、“至小”。為了充分理解這兩個命題,有必要拿它們與《莊子·秋水》的一個故事做比較。從這種比較中明顯看出,惠施與莊子在某一方麵有許多共同的東西。


    這個故事說,秋水時至,百川灌河,河水很大,河伯(即河神)欣然自喜,順流而東行,至於北海。他在那裏遇見了北海若(即海神),才第一次認識到,他的河雖然大,可是比起海來,實在太小了。他以極其讚歎羨慕的心情同北海若談話,可是北海若對他說,他北海若本身在天地之間,真不過是太倉中的一粒秭米。所以隻能說他是“小”,不能說他是“大”。說到這裏,河伯問北海若說:“然則吾大天地而小毫末,可乎?”北海若說:“否。……計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時,不若未生之時。以其至小,求窮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亂而不能自得也。由此觀之,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細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窮至大之域?”他接著下定義,說最小“無形”,最大“不可圍”。至大、至小的這種定義與惠施所下的很相似。


    說天地是最大的東西,說毫末是最小的東西,就是對於“實”有所肯定。它對於“名”無所分析。這兩句都是現在所謂的“綜合命題”,都可以是假命題。它們都在經驗中有其基礎;因此它們的真理隻能是或然的,不能是必然的。在經驗中,大東西、小東西都相對的大、相對的小。再引《莊子》的話說:“因而所大而大之,則萬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則萬物莫不小。”(《莊子·秋水》)


    我們不可能通過實際經驗來決定什麽是最大的、什麽是最小的實際事物。但是我們能夠獨立於經驗,即離開經驗,說:它外麵再沒有東西了,就是最大的(“至大無外”);它內麵再沒有東西了,就是最小的(“至小無內”)。“至大”與“至小”,像這樣下定義,就都是絕對的、不變的概念,像這樣再分析“大一”、“小一”這些“名”,惠施就得到了什麽是絕對的、不變的概念。從這個概念的觀點看,他看出實際的具體事物的性質、差別都是相對的、可變的。


    一旦理解了惠施的這種立場,我們就可以看出,《莊子》中所說的惠施“十事”,雖然向來認為是悖論,其實一點也不是悖論。除開第一事以外,它們都是以例表明事物的相對性,所說的可以叫做相對論。我們且來一事一事地研究。


    “無厚不可積也,其大千裏。”這是說,大、小之為大、小,隻是相對的。沒有厚度的東西,不可能成為厚的東西。在這個意義上,它可以叫做“小”。可是,幾何學中理想的“麵”,雖然無厚,卻同時可以很長很寬。在這個意義上,它可以叫做“大”。


    “天與地卑,山與澤平。”這也是說,高低之為高低,隻是相對的。“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這是說,實際世界中一世事物都是可變的,都是在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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