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大學同學,在國務院辦公廳工作的楊明亮給我打電話說,國務院淩河大橋垮塌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出來了,要我上網查看。有什麽不解的地方,可以隨時打電話問他。
淩河大橋垮塌事故調查報告雖然姍姍來遲,但不會不出來,終究不會缺席。
我打開電腦,認認真真看起來。
報告說,位於黃長省山河市月光縣的淩河大橋在六月六日通車後,在六月七日發生特別重大坍塌事故,造成7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0.2億元。
報告有四個部分,分別是基本情況、事故原因和性質、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在基本情況部分,報告簡要地介紹了淩河大橋的基本情況後說,建設單位是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隸屬於山河市人民政府,為國有獨資公司。
設計和地質勘察單位是山河精細設計院,全民所有製,隸屬於山河理工大學。該院具有公路行業甲級《工程設計證書》、甲級《工程谘詢資格證書》和甲級《工程勘察證書》。
施工單位是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民營企業。具有建設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路麵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交通安全設施”《建築企業資質證書》。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實行三級管理體製,二級機構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負責淩河大橋的具體施工任務。
監理單位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是由7位自然人股東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在關於事故原因和性質部分,報告說,直接原因是大橋主拱圈砌築材料未滿足規範和設計要求,拱橋上部構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築質量差,降低了拱圈砌體的整體性和強度,隨著拱上荷載的不斷增加,造成3號孔主拱圈4號、5號橋墩之間,即4號、5號橋墩拱腳區段砌體強度達到破壞極限而坍塌,受連拱效應影響,整個大橋迅速坍塌。
報告說,間接原因主要有六條。一是施工單位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擅自變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現場管理混亂,違規亂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規範要求。
二是建設單位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項目管理混亂,對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未認真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與施工單位變更原主拱圈設計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趕進度,越權指揮,甚至要求監理不要上橋檢查。
三是工程監理單位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未能製止施工單位擅自變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對發現的主拱圈施工質量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築完成但強度資料尚未測出的情況下即簽字驗收合格。
四是設計和地質勘察單位山河精細設計院,違規將勘察項目分包給個人,地質勘察設計深度不夠,現場服務和設計交底不到位。
五是黃長省、山河市、月光縣建築質量監督部門對大橋工程的質量監管嚴重失職。
六是山河市、月光縣兩級政府及黃長省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立項審批、招投標、質量和安全生產等方麵的工作監管不力。山河市、月光縣兩級政府盲目要求趕工期,追求“六六大順”的表麵效果。
在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上,報告認為,這是一起重大人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在關於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部分,報告詳細列出了一係列的人員名單。
一是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的名單,名單很多,有的單位從具體負責人到單位最高負責人,就有十幾名。主要人員名單羅列如下。
1.鄒華梁,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淩河大橋施工隊包工頭、片石供料包工頭、鋼材供應包工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孫連,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材料采購部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王中,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工程部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遊少強,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副經理兼安全部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項萬全,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經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古漢科,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賄罪。
7.陳鵬元,山河市公路局工務科科長兼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工程部部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8.華天才,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9.胡子翔,山河市公路局總工程師兼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總經理。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10.沈要進,山河市公路局局長、黨組書記兼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董事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11.章涵,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派駐淩河大橋現場監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魏共同,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黃建標,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4.衛啟,黃長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山河工程勘察院地質勘探科科長。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5.鄭興隆,黃長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山河工程勘察院院長。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6.孔好學,山河精細設計院淩河大橋項目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7.彭先進,山河精細設計院總工程師。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劉勁,山河精細設計院院長。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9.蒲自謙,山河市月光縣建築管理站站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0.高飛飛,山河市月光縣副縣長、黨組成員。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1.馬誌,山河市月光縣委副書記、縣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2.羅剛強,山河市建築管理站站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3.山河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4.吳道揚,山河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5.項模範,黃長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站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26.餘誠信,黃長省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二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蘭麗,黃長省路橋公司總工辦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肖明,黃長省路橋公司安全生產部副部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武偉建,黃長省路橋公司總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董元,黃長省路橋公司董事、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陳相,黃長省路橋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左品德,湖南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院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簡單拚,黃長省公路局總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齊放,黃長省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程東祥,黃長省交通廳規劃辦公室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0.王幹事,黃長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盧向陽,山河市委副書記、市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向進,黃長省委副書記、省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報告還對事故有關人員、事故有關單位進行了嚴肅的處理。
報告要求黃長省在中紀委、監察委和高檢院的指導下,繼續嚴肅查處這起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
報告責成黃長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部分,報告提出了四條要求。
一是黃長省路橋公司要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質量和安全責任。要嚴格按照施工規範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不得任意變更。要加強施工技術管理,編製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質量控製措施、安全防範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要加大各工種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力度,提高勞務管理人員及民工的技術素質,持證上崗。要加強原材料選擇、砌築工藝、質量控製等關鍵環節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保障路橋的使用安全。
二是黃長省公路局、山河市公路局和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要真正落實項目法人負責製和安全生產責任製,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質量規程標準,建立有效的安全質量工作機製,切實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和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好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做好安全和質量管理工作。
尤其要發揮監理單位在路橋建設中的作用,督促監理公司認真履行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理職責。在選擇施工隊伍時,不僅要認真審查施工企業的資質,更要考察施工企業的施工經曆和實際能力。
三是監理公司要切實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心,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質量與安全法規、技術規範、標準,重點加強對原材料質量、工程項目施工關鍵環節、關鍵工序的質量控製,現場監理中發現工程質量問題要堅決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必要時要向上級報告。
四是設計院要嚴格落實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認真執行勘察設計規程和有關標準規範,加強設計後續服務,加強現場技術指導,發揮設計單位對施工的指導作用。
要紮實做好工程地質勘察工作,確保基礎資料全麵、真實、可靠,施工圖設計深度必須滿足施工要求,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應作出詳細說明,並進行細致的技術交底。
淩河大橋垮塌事故調查報告雖然姍姍來遲,但不會不出來,終究不會缺席。
我打開電腦,認認真真看起來。
報告說,位於黃長省山河市月光縣的淩河大橋在六月六日通車後,在六月七日發生特別重大坍塌事故,造成7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0.2億元。
報告有四個部分,分別是基本情況、事故原因和性質、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在基本情況部分,報告簡要地介紹了淩河大橋的基本情況後說,建設單位是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隸屬於山河市人民政府,為國有獨資公司。
設計和地質勘察單位是山河精細設計院,全民所有製,隸屬於山河理工大學。該院具有公路行業甲級《工程設計證書》、甲級《工程谘詢資格證書》和甲級《工程勘察證書》。
施工單位是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民營企業。具有建設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路麵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交通安全設施”《建築企業資質證書》。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實行三級管理體製,二級機構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負責淩河大橋的具體施工任務。
監理單位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是由7位自然人股東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在關於事故原因和性質部分,報告說,直接原因是大橋主拱圈砌築材料未滿足規範和設計要求,拱橋上部構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築質量差,降低了拱圈砌體的整體性和強度,隨著拱上荷載的不斷增加,造成3號孔主拱圈4號、5號橋墩之間,即4號、5號橋墩拱腳區段砌體強度達到破壞極限而坍塌,受連拱效應影響,整個大橋迅速坍塌。
報告說,間接原因主要有六條。一是施工單位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擅自變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現場管理混亂,違規亂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規範要求。
二是建設單位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項目管理混亂,對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未認真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與施工單位變更原主拱圈設計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趕進度,越權指揮,甚至要求監理不要上橋檢查。
三是工程監理單位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未能製止施工單位擅自變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對發現的主拱圈施工質量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築完成但強度資料尚未測出的情況下即簽字驗收合格。
四是設計和地質勘察單位山河精細設計院,違規將勘察項目分包給個人,地質勘察設計深度不夠,現場服務和設計交底不到位。
五是黃長省、山河市、月光縣建築質量監督部門對大橋工程的質量監管嚴重失職。
六是山河市、月光縣兩級政府及黃長省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立項審批、招投標、質量和安全生產等方麵的工作監管不力。山河市、月光縣兩級政府盲目要求趕工期,追求“六六大順”的表麵效果。
在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上,報告認為,這是一起重大人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在關於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部分,報告詳細列出了一係列的人員名單。
一是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的名單,名單很多,有的單位從具體負責人到單位最高負責人,就有十幾名。主要人員名單羅列如下。
1.鄒華梁,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淩河大橋施工隊包工頭、片石供料包工頭、鋼材供應包工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孫連,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材料采購部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王中,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工程部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遊少強,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副經理兼安全部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項萬全,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淩河大橋項目經理部經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古漢科,山河昇龍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賄罪。
7.陳鵬元,山河市公路局工務科科長兼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工程部部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8.華天才,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9.胡子翔,山河市公路局總工程師兼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總經理。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10.沈要進,山河市公路局局長、黨組書記兼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董事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11.章涵,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派駐淩河大橋現場監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魏共同,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黃建標,黃長省公生明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4.衛啟,黃長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山河工程勘察院地質勘探科科長。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5.鄭興隆,黃長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山河工程勘察院院長。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6.孔好學,山河精細設計院淩河大橋項目負責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7.彭先進,山河精細設計院總工程師。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劉勁,山河精細設計院院長。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9.蒲自謙,山河市月光縣建築管理站站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0.高飛飛,山河市月光縣副縣長、黨組成員。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1.馬誌,山河市月光縣委副書記、縣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2.羅剛強,山河市建築管理站站長。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3.山河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4.吳道揚,山河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5.項模範,黃長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站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26.餘誠信,黃長省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二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蘭麗,黃長省路橋公司總工辦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肖明,黃長省路橋公司安全生產部副部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武偉建,黃長省路橋公司總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董元,黃長省路橋公司董事、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陳相,黃長省路橋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左品德,湖南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院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簡單拚,黃長省公路局總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齊放,黃長省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程東祥,黃長省交通廳規劃辦公室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0.王幹事,黃長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盧向陽,山河市委副書記、市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向進,黃長省委副書記、省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報告還對事故有關人員、事故有關單位進行了嚴肅的處理。
報告要求黃長省在中紀委、監察委和高檢院的指導下,繼續嚴肅查處這起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
報告責成黃長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部分,報告提出了四條要求。
一是黃長省路橋公司要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質量和安全責任。要嚴格按照施工規範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不得任意變更。要加強施工技術管理,編製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質量控製措施、安全防範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要加大各工種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力度,提高勞務管理人員及民工的技術素質,持證上崗。要加強原材料選擇、砌築工藝、質量控製等關鍵環節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保障路橋的使用安全。
二是黃長省公路局、山河市公路局和山河市路橋建設總公司要真正落實項目法人負責製和安全生產責任製,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質量規程標準,建立有效的安全質量工作機製,切實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和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好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做好安全和質量管理工作。
尤其要發揮監理單位在路橋建設中的作用,督促監理公司認真履行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理職責。在選擇施工隊伍時,不僅要認真審查施工企業的資質,更要考察施工企業的施工經曆和實際能力。
三是監理公司要切實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心,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質量與安全法規、技術規範、標準,重點加強對原材料質量、工程項目施工關鍵環節、關鍵工序的質量控製,現場監理中發現工程質量問題要堅決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必要時要向上級報告。
四是設計院要嚴格落實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認真執行勘察設計規程和有關標準規範,加強設計後續服務,加強現場技術指導,發揮設計單位對施工的指導作用。
要紮實做好工程地質勘察工作,確保基礎資料全麵、真實、可靠,施工圖設計深度必須滿足施工要求,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應作出詳細說明,並進行細致的技術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