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再看年羹堯的經濟問題。在九十二款大罪中,年羹堯的經濟問題包括貪汙、受賄、挪用、冒銷、非法經營等項,一些項目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如曾經冒銷四川軍需一百六十多萬兩,冒銷西寧軍需四十多萬兩,等等。
年羹堯仗勢斂財,家財甚巨,確有其事。按照清朝的製度,旗人因為已經由國家在京畿地區分配了旗地和住房,所以即便出任外官,也不能在當地置產,卸任之後隻能回京依靠旗地生活。清前期旗地的買賣限製較多,土地兼並比較困難。所以,清中前期的旗人官僚貪腐有一個特點:他們往往在身居要職時好擺排場、大肆揮霍,但因為置業較少,現任官一旦退職,特別是眾多子孫分家之後,經濟條件就大幅跳水,一兩代內就能陷入貧寒的境地。相比這些聽從製度約束的“老實貪官”,年羹堯就顯得生財有道。他利用自己親友、袍澤、故吏遍天下的優勢,在各地大量置產經營,如借助直隸總督李維鈞,在保定周邊置有田地三萬畝,房屋一千兩百多間。因為女兒與衍聖公府締結婚約,年羹堯又以置辦嫁妝為名,在濟寧購置良田十九頃。另外,年羹堯憑借在西北、西南地區大權獨攬的地位,支持諸子、家奴,以及親信官紳、商賈經營鹽、茶、馬匹、貴重木材等大宗生意,再與軍需供應、邊境貿易相結合,獲利之豐厚可想而知。
年羹堯斂財腐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是實,不過,對於九十二款大罪中的這些嚴重經濟問題,我們還是要從更深層麵,結合當時具體情況分析。
首先,青海一戰的軍需補給,並非由中央財政直接供給調配,而是主要由年羹堯統籌川陝等四省自籌自支。這一策略的優勢是籌措周期短、運輸成本低,資源調配機動靈活,可以及時適應戰爭變化。另外,雍正帝即位後,政治局勢一度緊張,國庫裏的錢一下子都拿去打仗,手裏沒活錢的皇帝實在心裏沒底。因此,如果能讓年羹堯盡可能自負盈虧,而中央少掏錢,那雍正帝真是再樂意不過了。從結果上看,這一招的效果確實明顯:雍正初年,在青海用兵的情況下,國庫存銀不降反升,從康熙六十一年的兩千七百萬兩,到雍正二年增至三千一百萬兩。
可以與之對比的是雍正中後期的對準噶爾部戰爭。雍正七年,清廷再次打響對準噶爾部的戰爭,打算由西北兩路出擊,直取伊犁。在這次戰爭中,雍正帝吸取年羹堯權力過於集中、尾大不掉的教訓,在軍事上、人事上都實行分權,而在軍需供應上則采取由中央直接籌集軍費、調配物資的方式。對準部戰爭的軍需籌備從雍正四年就著手進行,由雍正帝親自掛帥,他最親信的三位重臣怡親王允祥、大學士張廷玉、戶部尚書蔣廷錫直接辦理,準備周期達三年之久。三人小組的運作模式,構成了後來大名鼎鼎的軍機處的雛形。對準部戰爭延續時間較長,且勝負參半,損失頗大,國庫存銀從雍正八年的六千二百萬兩直線跳水,至乾隆初年戶部僅餘銀三千四百萬兩,幾乎降到了雍正二年的水平。拋開其他因素不計,兩次戰爭的“花錢”模式差別可見一斑。
不過,西部地區經濟基礎本來薄弱,過度榨取民力作戰,容易激起民變,於是雍正帝和年羹堯達成默契:雖然不給錢,但是咱可以給“政策”。比如讓年羹堯一個川陝總督兼職管理位於山西的“錢袋子”河東鹽場,將原本隻能由戶部統一辦理的“捐納”(合法的花錢買官)權下放給陝西省,在戰爭期間對川陝藩庫虧空等問題睜一眼閉一眼等等。總而言之,中央政府在戰爭期間幾乎放棄了對川陝等四省的財政監管:隻要你自己花錢把仗打贏,其他都好說。年羹堯的嚴重經濟問題有其必然成分。
與之伴隨而來的還有第二點值得注意,那就是:既然年羹堯對於戰時四省的財政有絕對的控製、調動權力,一切以打勝仗為目的,那麽那些冒銷軍需、擅發銀米之類的罪名,算在他頭上就顯得勉強。畢竟,由身兼地方總督的軍事長官全權調配物資,是對常規製度的整體性顛覆,再從中挑出具體問題說某一件事按照常規是“冒銷”“擅發”“挪用”,未免不能令人服氣。
至於年羹堯九十二款大罪中的領導責任問題,最著名的當屬“郃陽剿匪致死八百平民案”。這件案子後來被影視劇作家進一步戲劇化,編排為《雍正王朝》中的年羹堯血洗江夏鎮,極力展示其凶殘暴戾、不擇手段的一麵。而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樣的呢?
我們繼續來說郃陽案。郃陽案同程如絲案一樣,也是年羹堯九十二款大罪中特別嚴重的一款,二者共同的特點是都造成了無辜商民死亡。死了人,事情的性質就嚴重了,在這一點上,古今是相通的,古代社會也並非視人命如草芥。
郃陽縣今稱合陽縣,隸屬陝西省渭南市,地處關中盆地東北部,與山西的河東地區隔黃河相望。罪狀中說,郃陽事件導致該縣八百多人無辜死亡。這個數字實在嚇人,畢竟在冷兵器時代,一場小規模戰爭也死不了八百人。何況從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這死亡的八百多名無辜群眾,並不是被官兵殺死打死燒死或是集體活埋的,而是因為半夜受到驚嚇,自己跳崖投井,甚至躲避中遭踩踏致死的。承平之日,在離省城西安不到兩百公裏的關中平原上,發生這麽駭人聽聞的事件,居然時隔一年多後才為世人所知,未免過於怪異了。
關於郃陽事件的起因,汪景祺在《西征隨筆》的《西安吏治》一篇中也有記載。按照汪景祺的說法,康熙年間,天下吏治之壞莫過於陝西。一則督撫大吏均為滿人,這些人文化程度不高,於政務很不通曉,將地方公務都委之師爺、書吏,任其魚肉百姓。二來康熙中期以後,西陲連年用兵,陝西官府、民間的負擔都很重,而地方官以苛斂聚財為能事,想盡一切辦法征收苛捐雜稅,常常激起民變,官民矛盾十分尖銳。郃陽縣在雍正初年隸屬西安府,因為與河東鹽場所在地山西運城臨近,所以當地人民用鹽比較方便,並不需要官方背景的鹽商往來販運,而是采取“民運民銷”的方式自行解決。雍正初年,為了增加鹽課收入、滿足戰爭需求,年羹堯的親信,時任西安知府的金啟勳強行將郃陽縣用鹽改為“官運官解”,引起當地紳民的強烈不滿。在郃陽籍官員範光宗(曾任福建學政)家人的帶領下,一些百姓衝入縣城,砸毀縣衙,要求官府收回成命。金啟勳等人無計可施,隻好聽從陝西布政使胡期恒的安排,與民眾達成妥協,仍許當地食鹽民運民銷。
沒過多久,金啟勳經年羹堯保舉,由西安知府升任河東鹽運使,成為負責河東鹽政的長官。大約出於報複心態,金啟勳指稱郃陽縣內鹽梟橫行,請求年羹堯準許他帶領官兵前往抓捕,年羹堯予以批準。雍正二年八月,金啟勳帶兵來到郃陽捉拿鹽梟。至於帶了多少兵、抓了多少人,其間發生了什麽,當時並沒有受到太多的外界關注。此事基本上是作為一個區域性的刑事案件加以處理的。
然而半年後的雍正三年三月,這件事突然被高調提起。剛剛改調鑲白旗漢軍都統的前陝西巡撫範時捷向皇帝密奏,說他在擔任陝撫時聽到有人反映,去年官兵在郃陽大肆捉拿鹽梟,因為處理不當,導致當地無辜百姓畏懼驚惶,甚至有多人跳崖投井自殺致死,請皇帝下旨年羹堯確查。
雍正帝將範時捷的奏折發給年羹堯,讓他查明。年羹堯回複說:郃陽鹽梟恣行,不得已派兵前往,官兵“未射一箭,未放一槍”,除了將十五名鹽梟拿獲押解省城外,並未造成平民傷亡,“若果有殺傷平民之事,眾耳眾目萬難掩飾,臣情願甘罪,斷不肯下庇屬員,上欺聖主”。其時,“倒年”正在進行當中,這樣大一個罪狀,雍正帝怎容他隨意解釋幾句,就輕飄飄放過。於是,他在朱批中對年羹堯說:
範時捷說你被人蒙蔽,今你此字中言他被人蒙蔽,今朕若聽你言便寢此事不究,則被你蒙蔽矣,若聽範時捷之言即治金啟勳之罪,則朕被範時捷蒙蔽矣。此事你二人中必有一人被人蒙蔽,爾等被人蒙蔽不過壞一省吏治之事,若到不可用尚可摒斥而更人。朕若被人蒙蔽則天下政務所關,爾等未必能為伊、霍之事也。此事你必究明根源覆奏,朕必明此事矣。你若不能徹底詳明此事,朕被你蒙蔽尤可,你蒙蔽朕之罪恐當不起天下人之指論也。
皇帝將話說得這樣重,年羹堯隻好派陝西按察使黃焜等人再查此事,並在兩個月後奏報說:去年八月官兵突至郃陽,雖然並無威逼之事,但該縣老幼婦孺共六人,因為驚嚇,或自縊、或跳崖、或觸發舊疾病死,當時俱未報官,所以自己並不知情,現在既經查出,自請處分。對於年羹堯的奏報,雍正帝未置可否。五月中旬,年羹堯從西安離任,新任川陝總督嶽鍾琪又奏說,據按察使黃焜稟報,郃陽縣因官兵突至橫死者,老幼共計十二人。人數比年羹堯所報的死亡六人翻了一倍。對於這個說法,雍正帝似乎也不滿意,隻簡單批複嶽鍾琪:“另有旨矣。”事實上,事態變化到了這個時候,雍正帝對於郃陽案,已經有了自己的態度和信息渠道,而毫不理會陝西方麵的說法了。
其時,欽差吏部侍郎史貽直、刑部侍郎高其佩已經結束了關於年羹堯販賣私鹽的調查,準備從山西運城返回北京。雍正帝一紙令下,命史、高二人參與調查郃陽案。七月初八日,史貽直、高其佩上奏稱已與嶽鍾琪及新任陝西巡撫進行了聯合調查,除年羹堯所報六名死者外,現在又發現因兵而死者十三名,死者人數合計達到十九名。另外,郃陽縣被官兵抓走的鹽梟中,也有人口供有出入,理應再審。針對史貽直的這道奏折,雍正帝也沒有就增加死亡人數本身有所表示,而是批示:“知道了,爾等且在此等候,朕使人來,有麵交與之事。”
大約與史貽直、高其佩同時,陝西固原提督馬煥也上一密奏,他通過自己所管的綠營兵係統對此事進行了秘密調查,描述頗為細致。他說:在雍正二年八月十八、十九、二十三日內,年羹堯先後遣發三撥官軍,共一千兩百七十人,由金啟勳等人率領進駐郃陽縣城。於二十日夜放炮出城,到離城二十裏的村寨抓了十幾個人,隨後幾日又在周邊地區抓捕百姓一二百人,金啟勳隨審隨釋,最後隻留下十八名認定為鹽梟,押解西安,斬首九名。現在監獄中在押的有一名秀才,識文斷字,對當夜情形的描述還算清楚。據該秀才回憶,當時官兵半夜出城,百姓十分畏懼,落河投井跳崖者為數甚多。
綜上所述,自雍正三年三月郃陽案舊事重提之日起,到當年七月的四個月間,各方調查上報的郃陽百姓死亡情況從無人傷亡,到六人,到十二人,再到十九人,人數逐漸擴大,但均在可以理解的範圍內。然而,到了九月十五日,雍正帝下達的一道上諭中,郃陽案死亡人數卻突然變成了駭人聽聞的八百零五人!
雍正帝為此痛心疾首,在上諭中對郃陽受難群眾進行了沉痛哀悼,表示:年羹堯如此草菅人命、毒害無辜,以致八百多人受其慘酷,這都是朕任用匪人的緣故,朕實在太慚愧了,無法麵對無辜受害的郃陽人民。既然都是朕的過錯,那麽現在的陝西地方官要代替朕好好撫恤當地群眾,雍正四年郃陽縣的稅收,免了!
這八百零五人的數據是欽差史貽直、高其佩報給皇帝的。二人關於此事的題本筆者未見,但用雍正帝的話說,這八百零五人中每一個死亡人員都有“鄉保甘結”和“該縣冊結”,是鑿鑿可據的。不過,僅就上文的大致描述,想必讀者心裏已經有一個大大的問號:在一個沒有dna技術、沒有精準戶籍登記的時代,短短兩個月時間,史、高二位對當地情況毫不熟悉的京官,是怎樣對一樁發生在一年多前的潑天大案進行獨立調查,一一核實了八百多名死者的身份和死亡原因呢?這樣的詫異,年羹堯本人也是有的。於是,當欽差拉錫帶著郃陽結案諭旨到杭州向年羹堯宣讀時,年羹堯大為震驚,不肯認罪,回稱:“此事緣由,我前已奏過,抑或日後可明。”拉錫又問:“如果按爾抵賴所言,日後自有明日,難道是高其佩、史貽直編造乎?”年羹堯則反複表示:“日久後自明。”當然,無論年羹堯本人怎樣說,郃陽一案最終被定成鐵案,作為他九十二款大罪中很重要的一條;同時,也為其殘忍暴虐、濫殺無辜的曆史文學形象打下了基礎。
金啟勳是年羹堯川陝軍政集團中的核心人物之一。年羹堯舉薦金啟勳為河東鹽運使,支持他擅改成規、橫征鹽利,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護年氏家族在河東鹽務中的既得利益。至於事前批準金啟勳發兵捉拿鹽梟,事後對其偏袒庇護,遮掩因其半夜出兵嚇死無辜百姓的事實,年羹堯也都罪無可辭。不過,雍正帝幾經指示授意,公布的郃陽案八百餘人死亡數據,實在水分過大,不合情理,不足確信。另外,無論郃陽當日到底死了多少人,也並非年羹堯親自帶兵前往,他隻應承擔用人不當、袒護下屬的領導責任,而非直接責任。
年羹堯仗勢斂財,家財甚巨,確有其事。按照清朝的製度,旗人因為已經由國家在京畿地區分配了旗地和住房,所以即便出任外官,也不能在當地置產,卸任之後隻能回京依靠旗地生活。清前期旗地的買賣限製較多,土地兼並比較困難。所以,清中前期的旗人官僚貪腐有一個特點:他們往往在身居要職時好擺排場、大肆揮霍,但因為置業較少,現任官一旦退職,特別是眾多子孫分家之後,經濟條件就大幅跳水,一兩代內就能陷入貧寒的境地。相比這些聽從製度約束的“老實貪官”,年羹堯就顯得生財有道。他利用自己親友、袍澤、故吏遍天下的優勢,在各地大量置產經營,如借助直隸總督李維鈞,在保定周邊置有田地三萬畝,房屋一千兩百多間。因為女兒與衍聖公府締結婚約,年羹堯又以置辦嫁妝為名,在濟寧購置良田十九頃。另外,年羹堯憑借在西北、西南地區大權獨攬的地位,支持諸子、家奴,以及親信官紳、商賈經營鹽、茶、馬匹、貴重木材等大宗生意,再與軍需供應、邊境貿易相結合,獲利之豐厚可想而知。
年羹堯斂財腐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是實,不過,對於九十二款大罪中的這些嚴重經濟問題,我們還是要從更深層麵,結合當時具體情況分析。
首先,青海一戰的軍需補給,並非由中央財政直接供給調配,而是主要由年羹堯統籌川陝等四省自籌自支。這一策略的優勢是籌措周期短、運輸成本低,資源調配機動靈活,可以及時適應戰爭變化。另外,雍正帝即位後,政治局勢一度緊張,國庫裏的錢一下子都拿去打仗,手裏沒活錢的皇帝實在心裏沒底。因此,如果能讓年羹堯盡可能自負盈虧,而中央少掏錢,那雍正帝真是再樂意不過了。從結果上看,這一招的效果確實明顯:雍正初年,在青海用兵的情況下,國庫存銀不降反升,從康熙六十一年的兩千七百萬兩,到雍正二年增至三千一百萬兩。
可以與之對比的是雍正中後期的對準噶爾部戰爭。雍正七年,清廷再次打響對準噶爾部的戰爭,打算由西北兩路出擊,直取伊犁。在這次戰爭中,雍正帝吸取年羹堯權力過於集中、尾大不掉的教訓,在軍事上、人事上都實行分權,而在軍需供應上則采取由中央直接籌集軍費、調配物資的方式。對準部戰爭的軍需籌備從雍正四年就著手進行,由雍正帝親自掛帥,他最親信的三位重臣怡親王允祥、大學士張廷玉、戶部尚書蔣廷錫直接辦理,準備周期達三年之久。三人小組的運作模式,構成了後來大名鼎鼎的軍機處的雛形。對準部戰爭延續時間較長,且勝負參半,損失頗大,國庫存銀從雍正八年的六千二百萬兩直線跳水,至乾隆初年戶部僅餘銀三千四百萬兩,幾乎降到了雍正二年的水平。拋開其他因素不計,兩次戰爭的“花錢”模式差別可見一斑。
不過,西部地區經濟基礎本來薄弱,過度榨取民力作戰,容易激起民變,於是雍正帝和年羹堯達成默契:雖然不給錢,但是咱可以給“政策”。比如讓年羹堯一個川陝總督兼職管理位於山西的“錢袋子”河東鹽場,將原本隻能由戶部統一辦理的“捐納”(合法的花錢買官)權下放給陝西省,在戰爭期間對川陝藩庫虧空等問題睜一眼閉一眼等等。總而言之,中央政府在戰爭期間幾乎放棄了對川陝等四省的財政監管:隻要你自己花錢把仗打贏,其他都好說。年羹堯的嚴重經濟問題有其必然成分。
與之伴隨而來的還有第二點值得注意,那就是:既然年羹堯對於戰時四省的財政有絕對的控製、調動權力,一切以打勝仗為目的,那麽那些冒銷軍需、擅發銀米之類的罪名,算在他頭上就顯得勉強。畢竟,由身兼地方總督的軍事長官全權調配物資,是對常規製度的整體性顛覆,再從中挑出具體問題說某一件事按照常規是“冒銷”“擅發”“挪用”,未免不能令人服氣。
至於年羹堯九十二款大罪中的領導責任問題,最著名的當屬“郃陽剿匪致死八百平民案”。這件案子後來被影視劇作家進一步戲劇化,編排為《雍正王朝》中的年羹堯血洗江夏鎮,極力展示其凶殘暴戾、不擇手段的一麵。而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樣的呢?
我們繼續來說郃陽案。郃陽案同程如絲案一樣,也是年羹堯九十二款大罪中特別嚴重的一款,二者共同的特點是都造成了無辜商民死亡。死了人,事情的性質就嚴重了,在這一點上,古今是相通的,古代社會也並非視人命如草芥。
郃陽縣今稱合陽縣,隸屬陝西省渭南市,地處關中盆地東北部,與山西的河東地區隔黃河相望。罪狀中說,郃陽事件導致該縣八百多人無辜死亡。這個數字實在嚇人,畢竟在冷兵器時代,一場小規模戰爭也死不了八百人。何況從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這死亡的八百多名無辜群眾,並不是被官兵殺死打死燒死或是集體活埋的,而是因為半夜受到驚嚇,自己跳崖投井,甚至躲避中遭踩踏致死的。承平之日,在離省城西安不到兩百公裏的關中平原上,發生這麽駭人聽聞的事件,居然時隔一年多後才為世人所知,未免過於怪異了。
關於郃陽事件的起因,汪景祺在《西征隨筆》的《西安吏治》一篇中也有記載。按照汪景祺的說法,康熙年間,天下吏治之壞莫過於陝西。一則督撫大吏均為滿人,這些人文化程度不高,於政務很不通曉,將地方公務都委之師爺、書吏,任其魚肉百姓。二來康熙中期以後,西陲連年用兵,陝西官府、民間的負擔都很重,而地方官以苛斂聚財為能事,想盡一切辦法征收苛捐雜稅,常常激起民變,官民矛盾十分尖銳。郃陽縣在雍正初年隸屬西安府,因為與河東鹽場所在地山西運城臨近,所以當地人民用鹽比較方便,並不需要官方背景的鹽商往來販運,而是采取“民運民銷”的方式自行解決。雍正初年,為了增加鹽課收入、滿足戰爭需求,年羹堯的親信,時任西安知府的金啟勳強行將郃陽縣用鹽改為“官運官解”,引起當地紳民的強烈不滿。在郃陽籍官員範光宗(曾任福建學政)家人的帶領下,一些百姓衝入縣城,砸毀縣衙,要求官府收回成命。金啟勳等人無計可施,隻好聽從陝西布政使胡期恒的安排,與民眾達成妥協,仍許當地食鹽民運民銷。
沒過多久,金啟勳經年羹堯保舉,由西安知府升任河東鹽運使,成為負責河東鹽政的長官。大約出於報複心態,金啟勳指稱郃陽縣內鹽梟橫行,請求年羹堯準許他帶領官兵前往抓捕,年羹堯予以批準。雍正二年八月,金啟勳帶兵來到郃陽捉拿鹽梟。至於帶了多少兵、抓了多少人,其間發生了什麽,當時並沒有受到太多的外界關注。此事基本上是作為一個區域性的刑事案件加以處理的。
然而半年後的雍正三年三月,這件事突然被高調提起。剛剛改調鑲白旗漢軍都統的前陝西巡撫範時捷向皇帝密奏,說他在擔任陝撫時聽到有人反映,去年官兵在郃陽大肆捉拿鹽梟,因為處理不當,導致當地無辜百姓畏懼驚惶,甚至有多人跳崖投井自殺致死,請皇帝下旨年羹堯確查。
雍正帝將範時捷的奏折發給年羹堯,讓他查明。年羹堯回複說:郃陽鹽梟恣行,不得已派兵前往,官兵“未射一箭,未放一槍”,除了將十五名鹽梟拿獲押解省城外,並未造成平民傷亡,“若果有殺傷平民之事,眾耳眾目萬難掩飾,臣情願甘罪,斷不肯下庇屬員,上欺聖主”。其時,“倒年”正在進行當中,這樣大一個罪狀,雍正帝怎容他隨意解釋幾句,就輕飄飄放過。於是,他在朱批中對年羹堯說:
範時捷說你被人蒙蔽,今你此字中言他被人蒙蔽,今朕若聽你言便寢此事不究,則被你蒙蔽矣,若聽範時捷之言即治金啟勳之罪,則朕被範時捷蒙蔽矣。此事你二人中必有一人被人蒙蔽,爾等被人蒙蔽不過壞一省吏治之事,若到不可用尚可摒斥而更人。朕若被人蒙蔽則天下政務所關,爾等未必能為伊、霍之事也。此事你必究明根源覆奏,朕必明此事矣。你若不能徹底詳明此事,朕被你蒙蔽尤可,你蒙蔽朕之罪恐當不起天下人之指論也。
皇帝將話說得這樣重,年羹堯隻好派陝西按察使黃焜等人再查此事,並在兩個月後奏報說:去年八月官兵突至郃陽,雖然並無威逼之事,但該縣老幼婦孺共六人,因為驚嚇,或自縊、或跳崖、或觸發舊疾病死,當時俱未報官,所以自己並不知情,現在既經查出,自請處分。對於年羹堯的奏報,雍正帝未置可否。五月中旬,年羹堯從西安離任,新任川陝總督嶽鍾琪又奏說,據按察使黃焜稟報,郃陽縣因官兵突至橫死者,老幼共計十二人。人數比年羹堯所報的死亡六人翻了一倍。對於這個說法,雍正帝似乎也不滿意,隻簡單批複嶽鍾琪:“另有旨矣。”事實上,事態變化到了這個時候,雍正帝對於郃陽案,已經有了自己的態度和信息渠道,而毫不理會陝西方麵的說法了。
其時,欽差吏部侍郎史貽直、刑部侍郎高其佩已經結束了關於年羹堯販賣私鹽的調查,準備從山西運城返回北京。雍正帝一紙令下,命史、高二人參與調查郃陽案。七月初八日,史貽直、高其佩上奏稱已與嶽鍾琪及新任陝西巡撫進行了聯合調查,除年羹堯所報六名死者外,現在又發現因兵而死者十三名,死者人數合計達到十九名。另外,郃陽縣被官兵抓走的鹽梟中,也有人口供有出入,理應再審。針對史貽直的這道奏折,雍正帝也沒有就增加死亡人數本身有所表示,而是批示:“知道了,爾等且在此等候,朕使人來,有麵交與之事。”
大約與史貽直、高其佩同時,陝西固原提督馬煥也上一密奏,他通過自己所管的綠營兵係統對此事進行了秘密調查,描述頗為細致。他說:在雍正二年八月十八、十九、二十三日內,年羹堯先後遣發三撥官軍,共一千兩百七十人,由金啟勳等人率領進駐郃陽縣城。於二十日夜放炮出城,到離城二十裏的村寨抓了十幾個人,隨後幾日又在周邊地區抓捕百姓一二百人,金啟勳隨審隨釋,最後隻留下十八名認定為鹽梟,押解西安,斬首九名。現在監獄中在押的有一名秀才,識文斷字,對當夜情形的描述還算清楚。據該秀才回憶,當時官兵半夜出城,百姓十分畏懼,落河投井跳崖者為數甚多。
綜上所述,自雍正三年三月郃陽案舊事重提之日起,到當年七月的四個月間,各方調查上報的郃陽百姓死亡情況從無人傷亡,到六人,到十二人,再到十九人,人數逐漸擴大,但均在可以理解的範圍內。然而,到了九月十五日,雍正帝下達的一道上諭中,郃陽案死亡人數卻突然變成了駭人聽聞的八百零五人!
雍正帝為此痛心疾首,在上諭中對郃陽受難群眾進行了沉痛哀悼,表示:年羹堯如此草菅人命、毒害無辜,以致八百多人受其慘酷,這都是朕任用匪人的緣故,朕實在太慚愧了,無法麵對無辜受害的郃陽人民。既然都是朕的過錯,那麽現在的陝西地方官要代替朕好好撫恤當地群眾,雍正四年郃陽縣的稅收,免了!
這八百零五人的數據是欽差史貽直、高其佩報給皇帝的。二人關於此事的題本筆者未見,但用雍正帝的話說,這八百零五人中每一個死亡人員都有“鄉保甘結”和“該縣冊結”,是鑿鑿可據的。不過,僅就上文的大致描述,想必讀者心裏已經有一個大大的問號:在一個沒有dna技術、沒有精準戶籍登記的時代,短短兩個月時間,史、高二位對當地情況毫不熟悉的京官,是怎樣對一樁發生在一年多前的潑天大案進行獨立調查,一一核實了八百多名死者的身份和死亡原因呢?這樣的詫異,年羹堯本人也是有的。於是,當欽差拉錫帶著郃陽結案諭旨到杭州向年羹堯宣讀時,年羹堯大為震驚,不肯認罪,回稱:“此事緣由,我前已奏過,抑或日後可明。”拉錫又問:“如果按爾抵賴所言,日後自有明日,難道是高其佩、史貽直編造乎?”年羹堯則反複表示:“日久後自明。”當然,無論年羹堯本人怎樣說,郃陽一案最終被定成鐵案,作為他九十二款大罪中很重要的一條;同時,也為其殘忍暴虐、濫殺無辜的曆史文學形象打下了基礎。
金啟勳是年羹堯川陝軍政集團中的核心人物之一。年羹堯舉薦金啟勳為河東鹽運使,支持他擅改成規、橫征鹽利,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護年氏家族在河東鹽務中的既得利益。至於事前批準金啟勳發兵捉拿鹽梟,事後對其偏袒庇護,遮掩因其半夜出兵嚇死無辜百姓的事實,年羹堯也都罪無可辭。不過,雍正帝幾經指示授意,公布的郃陽案八百餘人死亡數據,實在水分過大,不合情理,不足確信。另外,無論郃陽當日到底死了多少人,也並非年羹堯親自帶兵前往,他隻應承擔用人不當、袒護下屬的領導責任,而非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