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對稱,而且認為西洋是法治的社會,我們是“人治”的社會。其實這個對稱的說法並不很清楚。法治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律本身能統治,能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說社會上人和人的關係是根據法律來維持的。法律還得靠權力來支持,還得靠人來執行,法治其實是“人依法而治”,並非沒有人的因素。
現代論法理的學者中有些極重視人的因素。他們注意到在應用法律於實際情形時,必須經過法官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官的解釋的對象雖則是法律條文,但是決定解釋內容的卻包含很多因素,法官個人的偏見,甚至是否有胃病,以及社會的輿論都是極重要的。於是他們認為法律不過是法官的判決。這自是片麵的說法,因為法官並不能任意下判決的,他的判決至少也須被認為是根據法律的,但是這種看法也告訴我們所謂法治絕不能缺乏人的因素了。
這樣說來,人治和法治有什麽區別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對麵,意思應當是“不依法律的統治”了。統治如果是指社會秩序的維持,我們很難想象一個社會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麽力量就可以維持,人和人的關係可以不根據什麽規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據法律,根據什麽呢?望文生義地說來,人治好像是指有權力的人任憑一己的好惡來規定社會上人和人的關係的意思。我很懷疑這種“人治”是可能發生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們,相互的行為、權利和義務,沒有一定規範可守,依著統治者好惡來決定。而好惡也無法預測的話,社會必然會混亂,人們會不知道怎樣行動,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說不上“治”了。
所謂人治和法治之別,不在“人”和“法”這兩個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據的規範的性質。
鄉土社會秩序的維持,有很多方麵和現代社會秩序的維持是不相同的。可是所不同的並不是說鄉土社會是“無法無天”,或者說“無需規律”。的確有些人這樣想過。返璞回真的老子覺得隻要把社區的範圍縮小,在雞犬相聞而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的社會裏,社會秩序無需外力來維持,單憑每個人的本能或良知,就能相安無事了。這種想法也並不限於老子。就是在現代交通之下,全世界的經濟已密切相關到成為一體時,美國還有大多數人信奉著古典經濟學裏的自由競爭的理想,反對用人為的“計劃”和“統製”來維持經濟秩序,而認為在自由競爭下,冥冥之中,自有一雙看不見的手,會為人們理出一個合於道德的經濟秩序來的。不論在社會、政治、經濟各個範圍中,都有認為“無政府”是最理想的狀態,當然所謂“無政府”決不是等於“混亂”,而是一種“秩序”,一種不需規律的秩序,一種自動的秩序,是“無治而治”的社會。
可是鄉土社會並不是這種社會,我們可以說這是個“無法”的社會,假如我們把法律限於以國家權力所維持的規則,但是“無法”並不影響這社會的秩序,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
讓我先說明,禮治社會並不是指文質彬彬,像《鏡花緣》裏所描寫的君子國一般的社會。禮並不帶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見了人點個頭”、不窮凶極惡的意思。禮也可以殺人,可以很“野蠻”。譬如在印度有些地方,丈夫死了,妻子得在葬禮裏被別人用火燒死,這是禮。又好像在緬甸有些地方,一個人成年時,一定要去殺幾個人頭回來,才能完成為成年禮而舉行的儀式。我們在舊小說裏也常讀到殺了人來祭旗,那是軍禮。——禮的內容在現代標準看去,可能是很殘酷的。殘酷與否並非合禮與否的問題。“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惻隱之心並沒有使孔子同意於取消相當殘忍的行為。
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範。合於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得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單從行為規範一點說,本和法律無異,法律也是一種行為規範。禮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維持規範的力量。法律是靠國家的權力來推行的。“國家”是指政治的權力,在現代國家沒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權力。而禮卻不需要這有形的權力機構來維持。維持禮這種規範的是傳統。
傳統是社會所累積的經驗。行為規範的目的是在配合人們的行為以完成社會的任務,社會的任務是在滿足社會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人們要滿足需要必須相互合作,並且采取有效技術,向環境獲取資源。這套方法並不是由每個人自行設計,或臨時聚集了若幹人加以規劃的。人們有學習的能力,上一代所試驗出來有效的結果,可以教給下一代。這樣一代一代地累積出一套幫助人們生活的方法。從每個人說,在他出生之前,已經有人替他準備下怎樣去應付人生道上所可能發生的問題了。他隻要“學而時習之”就可以享受滿足需要的愉快。
文化本來就是傳統,不論哪一個社會,絕不會沒有傳統的。衣食住行種種最基本的事務,我們並不要事事費心思,那是因為我們托祖宗之福,一一有著可以遵守的成法。但是在鄉土社會中,傳統的重要性比了現代社會更甚。那是因為在鄉土社會裏傳統的效力更大。
鄉土社會是安土重遷的,生於斯、長於斯、死於斯的社會。不但是人口流動很小,而且人們所取給資源的土地也很少變動。在這種不分秦漢,代代如是的環境裏,個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經驗,而且同樣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經驗。一個在鄉土社會裏種田的老農所遇著的隻是四季的轉換,而不是時代變更。一年一度,周而複始。前人所用來解決生活問題的方案,盡可抄襲來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經過前代生活中證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於是“言必堯舜”,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了。
20世紀50年代的一戶普通農家
我自己在抗戰時,疏散在昆明鄉下,初生的孩子,整天啼哭不定,找不到醫生,隻有請教房東老太太。她一聽哭聲就知道牙根上生了“假牙”,是一種寄生菌,吃奶時就會發痛,不吃奶又餓。她不慌不忙地要我們用鹹菜和藍青布去擦孩子的嘴腔。一兩天果然好了。這地方有這種病,每個孩子都發生,也因之每個母親都知道怎樣治,那是有效的經驗。隻要環境不變,沒有新的細菌侵入,這套不必講學理的應付方法,總是有效的。既有效也就不必問理由了。
像這一類的傳統,不必知之,隻要照辦,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辦法,自然會隨之發生一套價值。我們說“靈驗”,就是說含有一種不可知的魔力在後麵。依照著做就有福,不依照了就會出毛病。於是人們對於傳統有了敬畏之感了。
如果我們在行為和目的之間的關係不加推究,隻按著規定的方法做,而且對於規定的方法帶著不這樣做就會有不幸的信念時,這套行為也就成了我們普通所謂“儀式”了。禮是按著儀式做的意思。“禮”字本是從豊從示。豊是一種祭器,示是指一種儀式。
禮並不是靠一個外在的權力來推行的,而是從教化中養成了個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禮是主動的。禮是可以為人所好的,所謂“富而好禮”。孔子很重視服禮的主動性,在下麵一段話裏說得很清楚:
顏淵問仁。子曰:“克己複禮為仁。一日克己複禮,天下歸仁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顏淵曰:“請問其目。”子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顏淵曰:“回雖不敏,請事斯語矣。”
這顯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於普通所謂道德。法律是從外限製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罰是由特定的權力所加之於個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網,逃得脫還可以自己驕傲、得意。道德是社會輿論所維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見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棄,是恥。禮則有甚於道德:如果失禮,不但不好,而且不對、不合、不成。這是個人習慣所維持的。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的,即是在沒有人的地方也會不能自已。曾子易簧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禮是合式的路子,是經教化過程而成為主動性的服膺於傳統的習慣。
禮治在表麵看去好像是人們行為不受規律拘束而自動形成的秩序。其實自動的說法是不確的,隻是主動地服於成規罷了。孔子一再地用“克”字,用“約”字,來形容禮的養成,可見禮治並不是離開社會,由於本能或天意所構成的秩序了。
禮治的可能必須以傳統可以有效地應付生活問題為前提。鄉土社會滿足了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禮來維持。在一個變遷很快的社會,傳統的效力是無法保證的。盡管一種生活的方法在過去是怎樣有效,如果環境一改變,誰也不能再依著老法子去應付新的問題了。所應付的問題如果要由團體合作的時候,就得大家接受個同意的辦法,要保證大家在規定的辦法下合作應付共同問題,就得有個力量來控製各個人了。這其實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謂“法治”。
法治和禮治是發生在兩種不同的社會情態中。這裏所謂禮治也許就是普通所謂人治,但是“禮治”一詞不會像“人治”一詞那樣容易引起誤解,以致有人覺得社會秩序是可以由個人好惡來維持的了。禮治和這種個人好惡的統治相差很遠,因為禮是傳統,是整個社會曆史在維持這種秩序。禮治社會並不能在變遷很快的時代中出現,這是鄉土社會的特色。
現代論法理的學者中有些極重視人的因素。他們注意到在應用法律於實際情形時,必須經過法官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官的解釋的對象雖則是法律條文,但是決定解釋內容的卻包含很多因素,法官個人的偏見,甚至是否有胃病,以及社會的輿論都是極重要的。於是他們認為法律不過是法官的判決。這自是片麵的說法,因為法官並不能任意下判決的,他的判決至少也須被認為是根據法律的,但是這種看法也告訴我們所謂法治絕不能缺乏人的因素了。
這樣說來,人治和法治有什麽區別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對麵,意思應當是“不依法律的統治”了。統治如果是指社會秩序的維持,我們很難想象一個社會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麽力量就可以維持,人和人的關係可以不根據什麽規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據法律,根據什麽呢?望文生義地說來,人治好像是指有權力的人任憑一己的好惡來規定社會上人和人的關係的意思。我很懷疑這種“人治”是可能發生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們,相互的行為、權利和義務,沒有一定規範可守,依著統治者好惡來決定。而好惡也無法預測的話,社會必然會混亂,人們會不知道怎樣行動,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說不上“治”了。
所謂人治和法治之別,不在“人”和“法”這兩個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據的規範的性質。
鄉土社會秩序的維持,有很多方麵和現代社會秩序的維持是不相同的。可是所不同的並不是說鄉土社會是“無法無天”,或者說“無需規律”。的確有些人這樣想過。返璞回真的老子覺得隻要把社區的範圍縮小,在雞犬相聞而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的社會裏,社會秩序無需外力來維持,單憑每個人的本能或良知,就能相安無事了。這種想法也並不限於老子。就是在現代交通之下,全世界的經濟已密切相關到成為一體時,美國還有大多數人信奉著古典經濟學裏的自由競爭的理想,反對用人為的“計劃”和“統製”來維持經濟秩序,而認為在自由競爭下,冥冥之中,自有一雙看不見的手,會為人們理出一個合於道德的經濟秩序來的。不論在社會、政治、經濟各個範圍中,都有認為“無政府”是最理想的狀態,當然所謂“無政府”決不是等於“混亂”,而是一種“秩序”,一種不需規律的秩序,一種自動的秩序,是“無治而治”的社會。
可是鄉土社會並不是這種社會,我們可以說這是個“無法”的社會,假如我們把法律限於以國家權力所維持的規則,但是“無法”並不影響這社會的秩序,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
讓我先說明,禮治社會並不是指文質彬彬,像《鏡花緣》裏所描寫的君子國一般的社會。禮並不帶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見了人點個頭”、不窮凶極惡的意思。禮也可以殺人,可以很“野蠻”。譬如在印度有些地方,丈夫死了,妻子得在葬禮裏被別人用火燒死,這是禮。又好像在緬甸有些地方,一個人成年時,一定要去殺幾個人頭回來,才能完成為成年禮而舉行的儀式。我們在舊小說裏也常讀到殺了人來祭旗,那是軍禮。——禮的內容在現代標準看去,可能是很殘酷的。殘酷與否並非合禮與否的問題。“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惻隱之心並沒有使孔子同意於取消相當殘忍的行為。
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範。合於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得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單從行為規範一點說,本和法律無異,法律也是一種行為規範。禮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維持規範的力量。法律是靠國家的權力來推行的。“國家”是指政治的權力,在現代國家沒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權力。而禮卻不需要這有形的權力機構來維持。維持禮這種規範的是傳統。
傳統是社會所累積的經驗。行為規範的目的是在配合人們的行為以完成社會的任務,社會的任務是在滿足社會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人們要滿足需要必須相互合作,並且采取有效技術,向環境獲取資源。這套方法並不是由每個人自行設計,或臨時聚集了若幹人加以規劃的。人們有學習的能力,上一代所試驗出來有效的結果,可以教給下一代。這樣一代一代地累積出一套幫助人們生活的方法。從每個人說,在他出生之前,已經有人替他準備下怎樣去應付人生道上所可能發生的問題了。他隻要“學而時習之”就可以享受滿足需要的愉快。
文化本來就是傳統,不論哪一個社會,絕不會沒有傳統的。衣食住行種種最基本的事務,我們並不要事事費心思,那是因為我們托祖宗之福,一一有著可以遵守的成法。但是在鄉土社會中,傳統的重要性比了現代社會更甚。那是因為在鄉土社會裏傳統的效力更大。
鄉土社會是安土重遷的,生於斯、長於斯、死於斯的社會。不但是人口流動很小,而且人們所取給資源的土地也很少變動。在這種不分秦漢,代代如是的環境裏,個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經驗,而且同樣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經驗。一個在鄉土社會裏種田的老農所遇著的隻是四季的轉換,而不是時代變更。一年一度,周而複始。前人所用來解決生活問題的方案,盡可抄襲來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經過前代生活中證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於是“言必堯舜”,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了。
20世紀50年代的一戶普通農家
我自己在抗戰時,疏散在昆明鄉下,初生的孩子,整天啼哭不定,找不到醫生,隻有請教房東老太太。她一聽哭聲就知道牙根上生了“假牙”,是一種寄生菌,吃奶時就會發痛,不吃奶又餓。她不慌不忙地要我們用鹹菜和藍青布去擦孩子的嘴腔。一兩天果然好了。這地方有這種病,每個孩子都發生,也因之每個母親都知道怎樣治,那是有效的經驗。隻要環境不變,沒有新的細菌侵入,這套不必講學理的應付方法,總是有效的。既有效也就不必問理由了。
像這一類的傳統,不必知之,隻要照辦,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辦法,自然會隨之發生一套價值。我們說“靈驗”,就是說含有一種不可知的魔力在後麵。依照著做就有福,不依照了就會出毛病。於是人們對於傳統有了敬畏之感了。
如果我們在行為和目的之間的關係不加推究,隻按著規定的方法做,而且對於規定的方法帶著不這樣做就會有不幸的信念時,這套行為也就成了我們普通所謂“儀式”了。禮是按著儀式做的意思。“禮”字本是從豊從示。豊是一種祭器,示是指一種儀式。
禮並不是靠一個外在的權力來推行的,而是從教化中養成了個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禮是主動的。禮是可以為人所好的,所謂“富而好禮”。孔子很重視服禮的主動性,在下麵一段話裏說得很清楚:
顏淵問仁。子曰:“克己複禮為仁。一日克己複禮,天下歸仁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顏淵曰:“請問其目。”子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顏淵曰:“回雖不敏,請事斯語矣。”
這顯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於普通所謂道德。法律是從外限製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罰是由特定的權力所加之於個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網,逃得脫還可以自己驕傲、得意。道德是社會輿論所維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見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棄,是恥。禮則有甚於道德:如果失禮,不但不好,而且不對、不合、不成。這是個人習慣所維持的。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的,即是在沒有人的地方也會不能自已。曾子易簧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禮是合式的路子,是經教化過程而成為主動性的服膺於傳統的習慣。
禮治在表麵看去好像是人們行為不受規律拘束而自動形成的秩序。其實自動的說法是不確的,隻是主動地服於成規罷了。孔子一再地用“克”字,用“約”字,來形容禮的養成,可見禮治並不是離開社會,由於本能或天意所構成的秩序了。
禮治的可能必須以傳統可以有效地應付生活問題為前提。鄉土社會滿足了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禮來維持。在一個變遷很快的社會,傳統的效力是無法保證的。盡管一種生活的方法在過去是怎樣有效,如果環境一改變,誰也不能再依著老法子去應付新的問題了。所應付的問題如果要由團體合作的時候,就得大家接受個同意的辦法,要保證大家在規定的辦法下合作應付共同問題,就得有個力量來控製各個人了。這其實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謂“法治”。
法治和禮治是發生在兩種不同的社會情態中。這裏所謂禮治也許就是普通所謂人治,但是“禮治”一詞不會像“人治”一詞那樣容易引起誤解,以致有人覺得社會秩序是可以由個人好惡來維持的了。禮治和這種個人好惡的統治相差很遠,因為禮是傳統,是整個社會曆史在維持這種秩序。禮治社會並不能在變遷很快的時代中出現,這是鄉土社會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