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上章考述,“宦皇帝者”之外的更多“比秩”官職,又擺到了我們麵前。從“分等分類”角度觀察它們,能看到什麽呢?能看到那些在“分等”上被置於“比秩”的官職,在“分類”上確實存在特殊性。它們的某些特點與“宦皇帝者”相類,但也不盡相同;它們之所以被置於“比秩”,還有其他原因和考慮。反過來說,“宦皇帝者”雖是滋生“比秩”的溫床,但“比秩”並不僅僅用於“宦皇帝者”,其管理範圍大於“宦皇帝者”。
相關官職為什麽被置於“比秩”,王朝運用“比秩”手段要達到什麽目的,就是本章的討論內容。首先有幾類“比秩”之官具有一個共性:它們不是行政吏員。如“宦皇帝者”和儒學之官,按漢朝的官職分類概念就不屬“吏職”。但也有一些“比秩”之官是承擔行政事務的,例如掾屬,他們就不能說“非吏職”了;相反,他們恰好就是吏職。掾屬之所以列在“比秩”,推測是因為他們由長官自辟。國官之多在“比秩”,多少也有這個原因。那麽,“比秩”又跟任命方式有關了。再就是“軍吏”之為“比秩”了。軍吏與文職雙峰並峙,是王朝又一個不可或缺的職官係統;軍職之在“比秩”,有可能是為了表示其自成係統,並通過“由比秩而正秩”的等級變化關係,來安排其與文官的職類轉換。闡明以上幾種情況之後,人們就能看到,漢代的“比秩”,是一種具有特殊分等分類功能的等級手段。茲分節詳述之。
一 “比秩”諸官的性格——非吏職
對“宦皇帝者”的考察顯示,這是一個行政吏員之外的職類,由於曆史的原因而最初無秩、後來在“比秩”,所以“比秩”是“非吏職”的標誌。
“宦皇帝者”是一個從官或侍臣係統。而且還不隻是“侍從”,還有軍事功能。它是一支武裝力量,除了宿衛之外也經常投入戰爭。還有政治功能。環侍於皇帝身邊,就有可能由此參與國政。而以“侍從”身份參政,表明當時政治仍有較大的個人性、隨意性和非程序性。還有行政功能。“宦皇帝者”經常被委派各種隨機事務(1)。以吏職承擔日常行政,以散官承擔隨機事務,這是早期帝國行政的一個重要特點,魏晉南北朝猶然,唐朝的散官番上服役也是它的殘留。還有選官功能。“郎從官”又是行政官員的重要來源,“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2)。“由宦而仕”、“先宦後仕”的製度,把“比秩”與正秩聯係起來了,把“非吏”與“吏”聯係起來了。西漢中期以後,郎官的選拔日益製度化了,郎署成了漢廷選官的樞紐。東漢的三署郎官和公府掾屬兩大仕途,構成了帝國選官的最重要渠道。同時散官大夫與職事官的互遷,也更為正規了。
“宦皇帝者”是曆史早期管理吏員的一種方式,安排軍政的一種方式,君臣結合的一種方式。它曾帶有濃厚的君主“私屬”性質,其管理不如“吏”那麽嚴密,選拔、晉升和等級都比較粗糙。
“宦皇帝者”的選拔,曾有任子、貲選,以及從大臣的舍人之中選拔等方式。還有其他很多途徑,如以上書、進言而為之,以特殊技能而為之,等等。這方麵學者的考察頗多,不贅述。“宦皇帝者”在本係統內的晉升,在早期也比較粗糙簡單。晉爵是其提升品位的一種方式。這時候爵級與年資、功績有一定關係,但就目前所知,那並不是充分製度化了的,比如,是不定期的。
還可注意的是,漢初郎官有車郎、戶郎、騎郎、陛楯郎、執戟郎、中郎、外郎等眾多名目。細審其命名之規律,主要以職事為別。比起後來的中郎、侍郎、郎中的分級製和晉升製,最初郎官顯然重分類而不重分等,重職位而不重品位。那就是當時“宦皇帝者”尚未充分等級化的一個表現,是組織發展早期的常見現象。那一點也體現在“宦皇帝而知名者”製度上。宦皇帝者是否能成為“顯大夫”,隻取決於帝王的歡心;而帝王的歡心如何贏得,“知名”的身份如何確定,我們不得而知,推測也是以意為之,大有“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味道。有個叫張釋之的給孝文皇帝當了十年騎郎,“不得調,無所知名”。後來中郎將袁盎替他說話,才遷了一個謁者(3)。這算一個好例子吧。“吏”的選拔升遷則有規矩繩墨了,而“宦皇帝而知名”那個提法,本身就給人散漫之感。
然而作為皇帝侍從,“宦皇帝者”又有特殊榮耀、特殊待遇。汲黯做過九卿、郡守,老病之時又申請去當中郎(4),希望能在皇帝身邊呆著。東漢鄧禹家族“自中興後,累世寵貴,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將軍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餘侍中、將、大夫、郎、謁者不可勝數,東京莫與為比”(5)。家族中有多少人曾經“宦皇帝”、當過大夫、郎、謁者,在羅列官爵時被特別揭舉,是門第顯赫的標誌之一。
“宦皇帝者”有若幹法律特權。高帝七年(前200年)詔:“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6)而“吏”至六百石以上,方有“先請”特權;公與列侯的嗣子,犯耐以上罪方有“先請特權”(7)。可見皇帝對“宦皇帝者”很優惠。在漢惠帝詔書中還能看到,“宦皇帝”中的“知名者”在逮捕羈押時可以“頌係”,即不加械具。
在管理“宦皇帝者”上,漢初能看到專門的法令。賈誼《新書·等齊》:“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這裏提到了三種“法”,第一種“皇帝在所宮法”,涉及宮衛,大概是針對衛士的(8);第二種“宦皇帝之法”,就是專門針對“宦者”的(9);第三種“事皇帝之法”,針對“吏”。
“宦皇帝”後來逐漸被稱為“郎從官”了,但依然自成係統。請看漢朝行賞的若幹材料:
1.漢昭帝元鳳二年(前79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宮徙未央宮,大置酒。賜郎、從官帛,及宗室子錢,人二十萬。(《漢書》卷七《昭帝紀》)
2.漢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三月乙卯:立皇後霍氏。賜丞相以下至郎吏、從官金錢帛各有差;
3.漢宣帝元康二年(前64年)二月乙醜:立皇後王氏。賜丞相以下至郎、從官錢帛各有差;
4.漢宣帝元康三年春:以神爵數集泰山,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二千石金,郎、從官帛,各有差。(《漢書》卷八《宣帝紀》)
5.漢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冬:行幸長楊宮,從胡客大校獵,宿萯陽宮,賜從官。(《漢書》卷十《成帝紀》)
6.漢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三月:賜……郎從官[視事]二十歲已上帛百匹,十歲已上二十匹,十歲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書佐、小史三匹。
7.漢明帝永平十七年:郎從官視事十歲以上者,帛十匹;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黃綬,貶秩奉贖,在去年以來皆還贖。(《後漢書》卷二《明帝紀》)
8.漢和帝永元三年(91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賜諸侯王、公、將軍、特進、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孫在京師奉朝請者黃金,將、大夫、郎吏、從官帛。(《後漢書》卷四《和帝紀》)
9.漢桓帝(建和)二年(148年)春正月:皇帝加元服……賜河間、勃海二王黃金各百斤,彭城諸國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將軍、三公、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將、大夫、郎吏、從官、四姓及梁鄧小侯、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郎”其實也是“從官”,但因其身份的特殊重要性,所以特標“郎”字,變成了“郎從官”。若點斷為“郎、從官”,也無傷大雅。上引文字中還有“郎吏”的提法,這個“郎吏”之“吏”,其意義比較特別,指的不是行政吏員,而是承擔了某種職事的從官,即如“諸吏”之類(10)。在這些事例中,有時隻賞賜郎從官(或將、大夫、郎從官),有時百官與郎從官同賜,但都反映了二者各成係統。
東漢有定期的春賜和臘賜,其臘賜標準見下:
1.臘賜大將軍、三公錢各二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進侯十五萬,卿十萬,校尉五萬,尚書三萬,侍中、將、大夫各二萬,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賁、羽林郎二人共三千,以為祀門戶直。(《後漢書》卷四三《何敞傳》注引《漢官儀》)
2.大將軍、三公,臘賜錢各三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侯十五萬;卿十萬;校尉五萬;尚書丞郎各萬五千;千石、六百石各七千;侍禦史、謁者、議郎、尚書令各五千;郎官、蘭台令史三千;中黃門、羽林、虎賁士二人共三千:以為當祠門戶直,各隨多少受也。(《續漢書·禮儀誌中》注引《漢官名秩》)
3.尚書丞昧死以聞。製曰:可。賜校尉錢人五萬,校尉丞、司馬、千人候,人三萬;校尉史、司馬、候丞人二萬;書佐、令史人萬。(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簡號87-89c:1。)
前兩段材料互有詳略,可互相補充。由第2條《漢官名秩》的“尚書丞郎各萬五千”以及後文“郎官、蘭台令史三千”可以判斷,後文“侍禦史、謁者、議郎、尚書令各五千”中的“尚書令”,“令”字後麵必定缺少了一個“史”字,原文當作“尚書令史”;連類及之,第1條《漢官儀》中的“尚書三萬”,當作“尚書令仆、尚書三萬”。中黃門、虎賁郎、羽林郎“二人共三千”,或與某種兩兩成組的編製方式有關。第3條見於敦煌漢簡,雖不能肯定那賞賜之錢就是臘賜之錢,但“校尉五萬”卻與臘賜全合。此外,第2條的“特侯十五萬”一句當作“特進侯十五萬”,參第1條。由此可以列出下表:
按,蘭台令史或雲六百石,或雲百石。呂宗力主編《中國曆代官製大辭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295頁)、安作璋主編《中國曆史大辭典·秦漢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版)、牛潤珍《漢至唐初史官製度的演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頁)等均取“六百石”之說。汪桂海君則以百石為是,見其《漢印製度雜考》,《曆史研究》1997年第3期。應以汪說為是。《後漢書》卷八十上《文苑傅毅傳》:“建初中,肅宗博召文學之士,以(傅)毅為蘭台令史,拜郎中。”傅毅由蘭台令史而遷比三百石郎中,也可以證明蘭台令史不可能是六百石官。
首先能看到軍官待遇頗優,校尉比二千石,但臘賜達5萬錢,體現了“武官倍於文官”(11)的原則。還能看到尚書諸官的待遇也不錯,比同級普通官吏高好幾等。最後,也是這裏最關注的,就是大夫、將、郎、從官的賞賜額度總體偏低,顯示他們自成係統。自成係統的原因很簡單:他們“非吏”。
前章第一二節論述了期門、羽林郎及博士、掌故,他們都在“比秩”。期門郎、羽林郎屬“郎從官”,不用多費筆墨了;博士、掌故呢?他們與“宦皇帝者”們有可比之處嗎?
博士與大夫就很有可比之處:“武帝以中大夫為光祿大夫,與博士俱以儒雅之選,異官通職,《周官》所謂‘聯’者也。”(12)在朝賀時,博士跟三署中郎將、大夫處於同一隊列(13)。受命議政時,博士經常列在大夫、議郎之間(14)。博士還往往跟大夫一塊兒受命任事(15),或加上大夫之銜奉命出使(16)。博士與議郎秩級相同、排序相近,又往往與謁者一同受命出使(17),議郎、謁者都屬“宦皇帝者”。
西漢博士叔孫通號“稷嗣君”,自比稷下先生。錢穆先生謂“蓋博士即稷下之先生也”,又雲:“遊稷下者,既得優遊祿養,而無政事之勞。”(18)《史記》卷七四《孟子荀卿列傳》說稷下學士“皆命曰列大夫”。餘英時先生把“列大夫”解釋為“比爵大夫”的意思,“稷下先生‘不治’、‘不任職’,即不在官僚係統之中。”(19)其說可從。“不在官僚係統之中”,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非吏”。稷下學士號稱“不宦”、“不仕”(20),因為他們有供養卻無朝廷正式名位。若博士製度與稷下學士製度有關,則稷下學士的“不宦”、“不仕”特征,頗有助於理解秦與漢初的博士身份,及《秩律》不列博士,博士後為“比秩”的情況。
叔孫通的百餘弟子曾跟劉邦的“左右為學者”一塊製定朝禮。所謂“左右為學者”,顏師古解釋說:“左右,謂近臣也。為學,謂素有學術。”那百餘弟子後被任命為郎官,而郎官也屬“左右近臣”。看來,把“素有學術”者安排為“左右近臣”,在皇帝看來順理成章;在其眼裏,博士之類“為學者”,與“內官”大夫、郎官、舍人差不多就是一類人。當然博士又屬太常,除“禦用文人”身份外,“國家教育官員”色彩也逐漸濃厚起來,不全是“左右近臣”了;不過“比秩”的安排,畢竟暗示了他們作為君主顧問,所曾有過的“宦皇帝者”身份。質言之,博士起初無秩、後為“比秩”,就在於其官“非吏”。
作為學人之選的掌故,也經常與大夫、郎官相提並論(21)。漢平帝時的太學課試製度是這樣的:“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雲。”(22)這3種官都是博士弟子之所任,顯有共性。這樣看來,在“宦皇帝者”和“吏”兩類人中,博士、掌故更近於“宦皇帝者”。
在前章第三節,我們還考證了漢初禦史在“比秩”。禦史在“比秩”,也因為禦史不是朝吏,而是“近臣”。《續漢書·輿服誌下》法冠條:“秦滅楚,以其君服賜執法近臣禦史服之。”可見禦史係近臣。又《史記》卷八七《李斯列傳》:“趙高使其客十餘輩詐為禦史、謁者、侍中,更往覆訊斯。”也反映了禦史與謁者、侍中等近臣相近。學者指出禦史有“家臣”性質,“禦史是由先秦時期國王的親信發展起來的”(23)。丞相府在宮外,禦史大夫寺卻在宮中(24)。
“吏”有秩級而“宦皇帝者”無秩級,也如“吏”有印而“宦皇帝者”無印一樣。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大夫、博士、禦史、謁者、郎官,則無印綬(25)。印章是“吏”行使權力的憑證。治事、有官屬,就有印,哪怕那印綬卑微到了“五兩之綸,半通之銅”的程度;不治事而無官屬,就無印。大夫、博士、謁者、郎官、舍人無印,是因為他們“非吏”,不治事;禦史無印,是因為禦史屬近臣。傳世有“吳郎中印”、“齊郎中印”封泥,但那是郎中令印,非郎中印(26)。同理,秦之“謁者之印”、“中謁者”封泥,也應是謁者長官之印而非謁者之印(27)。當然,若是郎官承擔了隨機差使,有責有權了,那就可能有印了,以便履行公務。秦朝有一枚“郎中左田”封泥,那也許是某郎中在承擔“左田”事務時的權責憑證(28)。
二 “比秩”諸官的性格——“自辟除”
上節闡述了“比秩”在分等分類上的一個主要功能:區分“吏”、“宦”,標示“非吏”職類。但那隻是“比秩”的等級功能之一,而非全部,因為還有一些“比秩”官職,不能簡單地雲其“非吏”,例如掾屬和軍吏。這就提醒我們,對“比秩”的功能還要做更多探索。下麵討論掾屬的“比秩”問題。
上一章第三節對中央各官署的掾屬秩級做了考述。東漢三公府掾屬,史料明確記載其為“比秩”,沒什麽疑問;漢武帝時丞相府的各級掾屬,《漢舊儀》均記為正秩而非比秩;從張家山漢簡《秩律》透露的某些跡象看,漢初存在著六百石以下的無秩掾史。無論如何,現在至少可以推測,漢代掾屬在某些時候是“比秩”,或某一部分的掾史是“比秩”的。我們認定祿秩是“吏”的身份標誌,尤其是在漢初,“宦”與“非吏”兩種人無秩。《秩律》所見秩級,有百六十石的,有百廿石的,還有百石有秩,可見很低級吏員都有秩級,更不必說鬥食、佐史了。高級掾史近於六百石,自身卻沒秩級。那是為什麽呢?掾屬必有什麽特殊之處,才會被列在“比秩”。這時我們的視線落在了掾屬的一個重要特點上:他們由長官“自辟除”。由於“自辟除”,他們逐漸被視為長官的私人幕友了,還與長官建立了“君臣之誼”。
東漢掾屬是“自辟除”的,這並無疑問,但若說秦漢間掾屬也有“自辟除”的,這裏橫臥著一塊大石頭。先看《續漢書·百官誌一》太尉條:
掾、史、屬二十四人。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則為百石屬。其後皆自辟除,故通為百石雲。
東漢三公掾屬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3等,其為“比秩”,還有《漢官儀》可以印證(29)。他們都是三公自辟。那麽,引文中的“本注曰”和“或曰”在討論什麽呢?“本注曰”拿公府掾比附古代元士,但隻著眼於秩級,比四百石、比三百石的稱“掾”者算命士,比二百石以下的稱“屬”者不算。“或曰”也認為二者可比,但又考慮到了“上言”與“自辟除”的區別。“命士”之“命”本指受命於朝,則經“上言”即上報朝廷批準,才算命士;長官“自辟除”的未經報批,就不能算朝廷命士。這道理“或曰”也懂,他預料會有人以公府掾“自辟除”為由,質疑“公府掾比命士”之說,便補充了一個情節:漢初百石以上掾史的任命都“上言”,非“自辟除”,所以既“有秩”、又可以“比命士”;百石屬史不用“上言”,那就不能“比命士”了。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漢初掾史辟”是否“皆上言”、皆“有秩”了。本書下編第五章第三節表明:據《二年律令·賜律》,禦史少史在受賜時“比六百石”,而隻有在禦史少史無秩的情況下,才需要“比”。進而《秩律》無六百石以下掾屬,暗示這個層次的掾屬無秩;“皆從同秩補”時丞相少史與禦史少史照例互補,暗示二者地位身份相近,進而丞相少史也無秩。那麽“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的說法,未必全是史實。
先秦秦漢間的丞相有自辟除的權力嗎?我們認為有。請看以下材料:
1.範雎謂秦昭王:其令邑中自鬥食以上,至尉、內史及王左右,有非相國之人者乎?(《戰國策·秦策三》)
2.曹參為相:擇郡國吏木詘於文辭,重厚長者,即召除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務聲名者,輒斥去之。(《史記》卷五四《曹相國世家》)
3.丞相府……掾史有過,君侯取錄,推其錄,三日白病去。(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9、71頁)
4.官事至重,古法雖聖猶試,故令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7、69頁)
第1條顯示秦昭王時的相國權力很大,連“尉、內史”都是“相國之人”,推測不會“掾史辟,皆上言之”,應是相國自己說了算,用不著秦王一一點頭。再看第2條,相府掾史或除或罷,曹參一言九鼎,其時掾史應是曹參“自辟除”的,即由丞相自行任免。再看第3條,“君侯”是丞相代稱,這條也說掾史有過免職由丞相決定,當然形式上是先由丞相取錄、推錄,再讓掾史托病自免,以保全其麵子。至於第4條,明言“丞相設四科之辟”,“辟”就是“自辟除”。
當然不同意見還是有的。廖伯源先生說:“漢初縣廷各職部門之主管官吏,乃至鄉、亭之主吏,皆朝廷任命。傳統以為縣屬吏為郡縣長吏自行辟除,此實西漢中葉以後形成之製度。”(30)黃留珠先生也否定了“秦之公卿守令亦自辟除其掾屬”之說:“現從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有關規定來看,秦官員調任,原佐、吏一律不許帶至新任官府,因之,其自辟掾屬,更是不可能的事。”(31)
這個問題該怎麽看呢?不妨從審讀《置吏律》開始: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2.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毋須時。(《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頁)
第1條材料,所敘為吏、尉的派任及職權問題(32)。“尉”被釋為“縣尉”,那麽“吏”約是縣丞。漢代的丞、尉是由中央任命的。《置吏律》出自秦始皇五年(前242年)之前,其時丞、尉的任命者不像是秦王,因為秦律總不會規定秦王該怎麽做、做錯了就要“以律論之”。不妨推斷丞、尉由丞相任命。
第1條的末句,注釋者的譯文是:“嗇夫被調任其他官府,不準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這規定很合情理,若嗇夫調任時把下屬也帶走了,就會影響原官府的公務了。但律文說的隻是“不得除其故官佐、吏”,卻不是“不得除其佐、吏”,也就是說,隻是不能辟其“故官佐、吏”而已,但可以辟除他人。辟除權力嗇夫還是有的。要是他壓根兒無權自辟,律文豈不無的放矢了麽?所以《置吏律》反倒證明了嗇夫有權自辟佐、吏。“嗇夫”可能是縣令(33),那麽縣令可以自辟掾屬。
第2條律文規定,諸縣、都官及十二郡任免官屬的時間,照例在十二月初一到三月底;若逢死亡或臨時出缺,則可即時任命。若縣令有權自行辟除,則都官及十二郡的長官也都有權任免官屬。
這樣說來,秦朝長官“自辟掾屬”,還不是“不可能”的。當時人都了解長官可以自辟佐吏,所以不經意就會透露出有關消息。《韓非子·八經》:“下約以侵其上,相室約其廷臣,廷臣約其官屬,兵士約其軍吏(34),遣使約其行介,縣令約其辟吏(35),郎中約其左右,後姬約其宮媛。”韓非精心規劃了各有針對性的層層約束之法。其中“縣令約其辟吏”,我們最感興趣。什麽是“辟吏”呢?學者釋為“由縣令直接任命的小官吏”(36),釋“辟”為“辟除”(37)。
若秦朝長官可以自行任命佐吏,漢初亦然,二者間不該橫插一個“皆上言之”階段。“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之說簡單化了,其本意似乎不是說漢初所有掾史任命都需“上言”,隻是說若經“上言”則“有秩”而已。
鄒水傑君對秦漢郡縣的員吏、私吏,進行了深入考察,此處值得引述。他指出,秦與漢初簡牘顯示,基層令長往往擁有很多舍人,他們相當於長官的私吏,但也協助長官處理公務。又,尹灣漢簡木牘五顯示,在西漢中期,東海郡府正式員吏隻27人,實際掾史卻達103人之多。多出來的不是正式員吏,而是太守自行招聘的賓客或私吏。海西縣員吏隻22人,縣吏若以60人計,則縣令自辟的達40人左右,幾乎是員吏的兩倍。於是鄒水傑判斷:“當時縣廷中存在兩部分人,一部分是按製度辟署的主吏掾或令史、尉史等屬吏,另一部分是縣令長自行招聘的賓客私吏,如客、舍人等由令長私府供養的人。”(38)
鄒君的闡述,對眼下的討論頗有幫助。由此我們首先知道,非員吏的數量大大超過員吏;進而因任用方式之異,屬吏有不同身份。對任用方式,鄒水傑君隻用兩分法,分成“按製度辟署”和長官“私人招聘”兩種。但實際掾史的任命方式及其身份、秩級,也許更為多樣。有的有員額,有的無員額;有的有秩級,有的無秩級;有的由公款支付薪俸,有的由長官自行供養。既令“按製度辟署”的,有的要“上言”,有的就不須上言,由太守自己作主;“上言”的也可能有多種情況,既可能是由上峰選任“空降”,長官被動接受;也可能由長官自行選任,然後報批或備案。若是“報批”,依然是權在上峰;若隻是“備案”,則權在長官了。
尹灣木牘五:“今掾史見九十三人,其廿五人員,十五(?)人君卿門下,十三人以故事置,廿九人請治所置,吏羸員廿一人。”(39)僅這段文字,就包含了四種情況。第一是“員”,即基本編製;第二是“君卿門下”,門下近吏15人,應全由郡守自辟除;第三是“以故事置”,大概屬於鄒水傑君所說的“按習慣自設的崗位”;第四是“請治所置”,其29個掾史崗位,係因行政需要上請而“置”,設崗雖須朝廷批準,人選可能仍由太守自辟,其實是又一種“員”。
又據周長山君研究,戰國到漢初,很多大臣都有“舍人”、“門下”,他們作為私屬而承擔職役,並有望被主人推薦做官。“諸曹出現以後,秦末漢初的賓客或舍人漸趨消失。他們與諸曹掾史合為一體了呢?還是以另外一種身份存在下來了呢?答案看來是後者。……諸曹出現以後,賓客或舍人以門下吏的形式留存下來,並高居諸曹之上,繼續發揮著他們的作用,‘入則腹心,出則爪牙’。”(40)門下掾屬的私屬色彩最濃厚,他們源於先秦賓客、舍人或私吏,其身份變遷一脈相承,並沒中斷。在觀察“自辟除”和“比秩”問題時,這一情況也必須考慮在內。
漢武帝時丞相就是有賓客的,那些賓客由丞相供養,參與謀議(41)。漢武帝沒認為賓客參政非法。相府中有沒有非“員吏”的掾史呢?不是沒有可能。《漢舊儀》:“丞相車黑兩轓,騎者衣絳;掾史見禮如師弟子,白錄不拜朝,示不臣也”,“掾有事當見者,主簿至曹請,不傳召”(42)。既雲“丞相車黑兩轓”,則其事在漢景帝之後(43)。“不臣”、“見禮如師弟子”等記載引起了安作璋先生的注意,他指出,那顯示掾屬是“丞相幕僚”,與丞相的關係“很特殊”(44)。其看法值得重視。“不臣”是說掾屬與丞相並不隻是“公對公”的關係,而是有如“師弟子”的,散發出了“私”的味道。
東漢後期,那“私”的味道更濃了。王充雲:“儒生、文吏,俱以長吏為主人者。”(45)無論儒生、文吏,做掾吏就得把長官看成主子,視府為朝,自居於“臣”,雙方有類“君臣”;雙方有私人從屬關係,調遷後仍向故主稱“故吏”,甚至還得為故主服三年喪(46)。趙翼有見於此,雲:“蓋自漢製,三公得自置吏,刺史得置從事,二千石得辟功曹,掾史不由尚書選授,為所辟置者,即同家臣,故有君臣之誼。”(47)從西漢掾屬對府主的“不臣”中,滋生了東漢掾屬與府主的形同“君臣”。又祝總斌先生指出:“掾屬之辟除,黜免,其權皆在諸公及開府府主,二者且有‘君臣’關係”,所以三公與掾屬關係,不同於尚書令仆與尚書丞郎的關係,尚書諸官都是皇帝任命的(48)。所論雖為晉製,也不妨用以觀察漢朝。
漢元帝外戚史高做了大司馬、車騎將軍,楊興對他“所舉不過私門賓客,乳母子弟”提出勸告,史高以為然,於是辟名人匡衡為議曹史,向士人示好(49)。可見將軍自辟掾屬時,可任意舉用“私門賓客,乳母子弟”。朱博就任琅邪太守,“新視事,右曹掾史皆移病臥。博問其故,對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輒遣吏存問致意,乃敢起就職。’”(50)因掾史是府主“自辟除”的,所以新官上任時掾史依例裝病,給新官一個任免機會;朱博則應“遣吏存問致意”,示以恩義,令掾史對他再次“委質”。其時他對掾史也可以有所選擇,或用或留。
又,丞相征事也在“比秩”。《漢舊儀》本注:“征事,比六百石,皆故吏二千石不以贓罪免,降秩為征事。”(51)《漢書》卷七《昭帝紀》文穎注:“征事,丞相官屬;位差尊,掾屬也。”征事是一些做過二千石官的退職人員,被丞相請到府中幫忙,很像今天的“返聘”。不同的是返聘者無級別,錢多錢少單位看著給;征事則有秩級,當然隻是“比秩”,原因則如文穎所說——“掾屬也”,是掾屬就“位差尊”,低一等,而且隻用“比秩”不用正秩,正如征事隻穿絳衣,不能穿文官的製式皂服一樣。
總之,掾屬承擔行政,從這點看來他們是“吏”,但從“自辟除”看,他們又有長官私人性質。我們認為,這就是掾屬、或部分掾屬被安排在“比秩”的原因。由上述掾屬、“比秩”、“自辟除”三者關係看,“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的說法,是太簡單了。從目前情況看,漢初掾史無秩和東漢三公掾屬“比秩”,其原因都在於“自辟除”。不太好辦的是《漢舊儀》的記載,其中漢武帝時丞相府之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百石掾屬,都是正秩,而非“比秩”。對此我們目前的解釋是,從戰國到秦漢,掾史身份其實是多種多樣的,有“員吏”,也有非“員吏”。《漢舊儀》所記的是正秩“員吏”,但在“員吏”之外,似不能否認另有很多“自辟除”的掾史。“自辟除”的掾史無秩,其待遇通過與正秩相比來確定,亦即,用“比秩”之法確定。簡言之,“自辟除”的掾屬使用“比秩”。
三 “比秩”諸官的性格——軍吏之自成係統
至此我們已討論了“比秩”的兩個功能,標示“非吏”之官,標示“自辟除”之官。但這兩點概括,又將在另一個重要職類前碰釘子,這就是軍吏。“非吏”與“自辟除”這兩點,不適合解釋軍吏之“比秩”。
所謂“軍吏”,指將軍以下的各種軍職。黎虎先生對秦漢“軍吏”的定義,是將軍之下、士卒之上的中下層軍官(52)。除漢初的衛將軍外,漢代將軍無秩,將軍以下有大量軍職使用“比秩”,這一點相當引人注目。顧名思義,“軍吏”名之為“吏”,便是“吏”之一種,不能說是“非吏”;他們也不是“自辟除”的,而是皇帝與上級將領正式任命的。但軍政畢竟是一個特殊係統,與行政係統有別,“軍吏”之為“比秩”具有特殊意義。本來,我們該在第五章考述“軍吏”的,但為行文與結構的便利,移至本章了。
關於“軍吏”概念,先看幾條材料。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秦律十八種·置吏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頁)
2.凡以風占軍吏之事,子午刑德將軍,醜未豐隆司空,寅申風伯候,卯酉大音尉,辰戌雷公司馬,己亥雨師塚子,各當其日以▌。(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種,《馬王堆漢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轉引自陳鬆長:《帛書〈刑德〉略說》,《簡帛研究》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頁;李學勤:《馬王堆帛書〈刑德〉中的軍吏》,《簡帛研究》第2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頁)
3.功臣、列侯、諸將軍、軍吏以次陳西方,東鄉;文官丞相以下陳東方,西鄉。(《史記》卷九九《叔孫通傳》)
4.公卿、侍中、尚書衣皂而朝者,曰朝臣;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不為朝臣。(《續漢書·輿服誌下》注引蔡邕《獨斷》)
在第1條“除吏、尉”的提法中,“尉”顯然在“吏”之外。第2條《刑德》乙種大約寫於呂後初年,所列“軍吏”有將軍、司空、候、尉、司馬和塚子,這雖不能認作現實製度,但能看到,廣義上“將軍”也不妨說是“軍吏”。第3條是叔孫通所定朝儀,軍吏的朝位朝堂之西、將軍之後,與東側丞相為首的文官對麵站立。
第4條又顯示,公、卿、侍中、尚書才算“朝臣”,諸營校尉、將(即諸中郎將)不算“朝臣”。不過這條材料史有異文。四庫全書本蔡邕《獨斷》卷上:“朝臣曰‘稽首頓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公卿、侍中、尚書衣帛而朝,曰‘朝臣’;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亦為‘朝臣’。”(53)“亦為朝臣”跟“不為朝臣”的意思是相反的,“亦”、“不”必有一誤。哪一個對呢?盧文弨取前者,認為“不”字為“亦”字之訛(54);汪桂海君取後者,認定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非朝臣”(55)。我以為汪說可取。“諸營校尉、將”是軍吏,按服製他們服赤;而《獨斷》明言“衣皂而朝者”才算“朝臣”,這話的限定性非常之強,那麽服赤的不能算“朝臣”吧。除大夫之外,“大夫以下”的各種郎官屬於“內官”,就“內官”性質而言,可以認為他們不算“朝臣”(56)。
“大夫”屬光祿勳。大夫和大夫以下的謁者、郎官、舍人等,都是“比秩”。那諸營校尉和“將”呢?也全是“比秩”。首先來看“將”即光祿勳以下的諸中郎將,及“將”以下的若幹軍官。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比二千石;
虎賁中郎將、羽林左右監:比二千石;
奉車都尉、駙馬都尉和騎都尉:比二千石;
郎中車將、郎中戶將、郎中騎將:比千石;
期門仆射:比千石。
再看“諸營校尉”等官。《續漢書·百官誌一》:
大將軍營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
軍司馬一人,比千石。
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
曲下有屯,屯長一人,比二百石。
將軍無秩,諸營校尉以下直到屯長的4級軍官,又全是“比秩”。除了軍司馬比千石外,還有宮掖門每門司馬一人,也都是比千石,見《續漢書·百官誌二》。
居延漢簡中有一支簡,文曰“右比二千石百一十一人”(57)。陳直先生謂:“此為比二千石人數之統計,最為可貴資料。”(58)雖不知道這111位比二千石都是什麽官,但考慮到居延乃國防前線,其中應有大量軍校。據《漢表》,漢元帝設置戊己校尉,其下有候五人,比六百石;居延簡文中有一句“右鄣候一人秩比六百石”(59),都能跟《續漢誌》所記軍候比六百石印證。陳夢家先生認為,邊塞的“候長”相當於屯長,秩比二百石,“士吏”也是比二百石(60)。若然,則軍吏職類又多了兩個“比秩”的實例:候長與士吏(61)。
《漢表》中的“比秩”軍官,還有西域副校尉,比二千石;郡都尉,比二千石。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跟二千石郡守平起平坐,後來降到了比秩。又,《漢表》說護軍都尉“比司直”,司直秩比二千石,那麽護軍都尉也應是比二千石。
然而《漢表》又雲:“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這句話是對十種校尉的總述,即司隸校尉、城門校尉及“八校尉”——中壘校尉、屯騎校尉、步兵校尉、越騎校尉、長水校尉、胡騎校尉、射聲校尉、虎賁校尉。這些校尉為什麽就是正秩而非“比秩”呢?我認為是《漢表》出了錯,原文應作“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原文脫一“比”字。王先謙對這問題有含蓄提示(62),日人大庭脩明確指出,這裏的“二千石”應為“比二千石”(63)。我覺得大庭脩的論斷可以成立,並進一步論證如次。
第一,《漢表》把司隸校尉列在“秩皆二千石”的官職之首,又說司隸校尉“比司直”。查《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故事,司隸校尉位在司直下。”“比司直”,是說與丞相司直的級別職類相近;“位在司直下”,是說其朝位比丞相司直低。而司直秩比二千石,那麽,司隸校尉怎麽可能是二千石,反在司直之上呢?還是定為比二千石好一點(64)。司隸校尉是持節官,有“使命之官”性質,這跟它置於“比秩”也相一致(65)。
第二,《百官公卿表》總述諸官祿秩的格式,是這樣的:
自太常至執金吾,秩皆中二千石……
自太子太傅至右扶風,皆秩二千石……
自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
可見《漢表》對二千石官概括了兩次。最後一句若作“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則呈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依次而降之勢,更顯合理。
第三,據《續漢誌》,東漢司隸校尉、城門校尉及屯騎校尉、越騎校尉、步兵校尉、長水校尉、射聲校尉等五校尉都是比二千石,則西漢司隸校尉、城門校尉與八校尉也應比二千石,因為這些校尉兩漢相承。王先謙對此已有暗示。兩漢通例,稱中郎將、校尉、都尉之官,大抵都是“比秩”。如西漢的郡尉、西域副校尉、護軍都尉,東漢的各種中郎將、校尉(如使匈奴中郎將、護烏桓校尉、護羌校尉、屬國都尉等),皆為“比秩”。
再來看《續漢書·輿服誌下》注引《東觀書》,有一段記錄建武元年祿秩的文字,與《二年律令·秩律》相類似,應即《秩律》或《祿秩令》之類文獻。其文有:
建武元年(公元25年)……九卿、執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
大長秋、將作大匠、度遼諸將軍、郡太守、國傅相皆秩二千石;
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諸國行相、中尉、內史、中護軍、司直秩皆二千石;
(以下敘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諸官,從略)
可以斷定,第三行句末的“秩皆二千石”一語,也脫一“比”字。原文第一句敘中二千石,第二句敘二千石,則第三句“校尉、中郎將……”之末的“秩皆二千石”,必為“秩皆比二千石”。
按,建武元年十月光武帝甫定都洛陽,庶事草創。《東觀書》所記官秩,除河南尹、洛陽令及內史(66)係東漢新增,其餘官職及秩級,最大可能是承用西漢舊製。而西漢中郎將、郡都尉、王國中尉、丞相司直等,都是比二千石,建武製度應承其舊。查《續漢誌》,東漢的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王國中尉確實也是比二千石。“諸國行相”,吳樹平先生說“即暫時攝代之相,秩當略低於相,應為比二千石”。吳先生說:“上述諸官有明確記載者,皆雲秩比二千石,‘皆’字下當增補‘比’字。聚珍本有‘比’字,甚是;姚本亦脫‘比’字。”(67)吳先生所言有武英殿聚珍本為證,乃不易之論。以此反推《漢表》之“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末句也應是“秩皆比二千石”。
由此,《漢表》、《東觀書》兩處“秩皆二千石”,就被同時訂正為“秩皆比二千石”了。兩處皆補“比”字,看起來是“鋌而走險”,但我們有充分的信心與證據。若幹被記在正秩的軍官,從此複原為“比秩”,“軍職用比秩”的論點大為強化了。
將、校、尉等等職名,戰國秦漢間頻見於史書(68)。把《二年律令·秩律》看成一個參考點,則當時軍職的等級管理有兩塊。一塊是“宦皇帝者”係統的郎將。漢初統轄車郎的車將、統轄戶郎的戶將、統轄騎郎的騎將,都不見於《秩律》,應無秩級。此外還有一塊,在《秩律》中有秩級記錄,如衛將軍在二千石,衛將軍長史八百石,衛將軍候六百石,衛將軍士吏一百廿十石;又如車騎尉、備塞都尉、郡尉在二千石,郎中司馬、衛尉司馬在千石。
可是後來情況變了,變動的方向是兩塊合一。一個變動,是各種郎將有秩級了,然而是“比秩”。如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虎賁中郎將、羽林中郎將等,都在“比秩”。另一個變動,是軍職失去了原先所擁有的秩級,但所失去的隻是正秩,現在他們也用“比秩”了。即如:軍尉變成了比二千石,軍司馬變成了比千石,軍候變成了比六百石,士吏變成了比二百石。《秩律》時代無秩的軍官和有秩的軍官,其秩級變化方向相反的,最終結果卻“殊途同歸”,都歸於“比秩”了。
由此我們看到,“比秩”官職有兩種相反的來源,一部分最初無秩,後來成為“比秩”,它們是“比秩”發展的真正動力,是“篳路藍縷者”;另一部分最初在正秩,是較晚時候才變成“比秩”的,對“比秩”的發展它們是“坐享其成者”。若幹軍吏即屬後者。
部分軍吏初為正秩而後為“比秩”,“反其道而行之”,這意味著其為“比秩”,乃是一種刻意的安排。把軍吏置於“比秩”的目的,在於顯示軍隊組織與行政組織各成係統。郡縣的軍吏由郡尉主掌(69),王國的軍吏由中尉主掌(70),在中央則有太尉“掌武事”。若太尉不置,軍吏管理者大概是主爵中尉(71)。無論中央還是地方,軍吏、文吏都不在同一係統,不是一個職類。甚至還可以考慮錢穆先生的如下論點:“軍人本為王室私屬,今已由軍人政府轉變為士人政府,故軍職不為外朝之丞相而為內朝之輔政”(72)。再參考上文對“不為朝臣”的討論,在此意義上,也不妨說軍吏具有“非吏”性質,但此“吏”特指文吏。把軍吏置於“比秩”,也可說是戰國秦漢間“文武分途”的進一步發展,它通過一種特殊的等級管理手段或官階樣式,凸顯了文武兩分的官製結構。
總之,與“宦皇帝者”的“比秩”、與掾屬的“比秩”相比,軍吏的“比秩”具有不同意義。而且我還覺得,那與其說是為了凸顯“軍吏”之為特定職類,不如說更是為了凸顯“文吏”之為特定職類。王朝製度規劃者很可能有這樣一個意圖:盡量把行政吏員,特別是其長官置於正秩,而把其他官職——如“宦皇帝者”、掾屬、國官、軍吏等置於“比秩”。傳統中國政府的典型形態是文官政府。日常行政,以及承擔行政的文職吏員,一直是帝國大廈的主幹。
四 “比秩”的擴張及其與正秩的配合
對漢朝的各種“比秩”官職,現已可做如下小結了:
一、“宦皇帝”諸官、文學之官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非吏”性質;
二、掾屬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任用上“自辟除”;
三、軍吏之列於“比秩”,是由於軍吏之自成係統,以與文官係統區分開來;
四、國官之多在“比秩”,用以強化國官的“另類”色彩,與朝官拉開距離。
這一點就更明白了:漢代官階中的“比秩”,遠不像最初讓人感覺的那樣簡單,它有若幹鮮為人知的特殊意義,即特殊的分等分類功能。
《二年律令·秩律》提供的新線索,使我們得以在分等分類兩方麵,同時勾勒出戰國秦漢祿秩的變遷軌跡。在“分等”方麵,展示了祿秩覆蓋麵是如何擴大到等級結構的上端的,可以說是“祿秩的縱向伸展”;而最近兩章對“比秩”官職的討論,則從“分類”方麵,又展示了一個“祿秩的橫向擴張”過程。
所謂“祿秩的橫向擴張”,也就是祿秩被用來管理更多職類的過程。祿秩是“吏”即行政官員的身份標誌,“非吏”職類大多最初無秩。隨官僚政治發展,作為新式官階的祿秩,通過比吏食俸、比吏賞賜、比吏傳食、以爵比秩等形式,不斷擴張其管理範圍:擴張到“宦皇帝者”職類,擴張到文學職類,擴張到掾屬職類,擴張到國官職類,擴張到軍事職類。那些無秩的職類獲得了“比秩”,也就被納入了祿秩手段的管理範疇,其“公”的色彩變濃厚了,向“吏”靠近了。漢帝國的政治精神就是“以吏治天下”,而“祿秩的橫向擴張”給更多職類賦予了秩級,也是那種政治精神的不斷貫徹。秦漢官階的發展趨勢是“官本位”和“一元化”。無秩職類用祿秩管理之後,官階製的一元化程度也提高了。
“祿秩橫向擴張”的途徑,是“比”,即令無秩者比於某秩。《二年律令》中已能看到若幹“比”的辦法了。如《賜律》:“賜公主比二千石”,“禦史比六百石”。使無秩者的某項待遇同於某秩,本身雖沒構成官階形式,但顯然就是“比秩”的前身。“比吏食俸”、“比吏賞賜”、“比吏傳食”、“以爵比秩”那類做法越來越多,就推動了“比秩”向正式官階演化。
“比秩”正式成為官階,是在什麽時候呢?孝景帝前三年(前154年)詔:“擊反虜者,深入多殺為功,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皆殺,無有所置。敢有議詔及不如詔者,皆要斬。’”(73)這是最早的一例“比秩”。漢景帝口氣很凶惡,抓到比三百石以上的俘虜一律殺死,非議詔書或不執行命令要腰斬。既然“比三百石以上”是一個砍腦袋的界限,人命關天,那一定也是一條清晰的法定界限,足以判斷該砍不該砍。就是說,“比三百石”是可以清晰判定的。漢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興學,公孫弘為太學生規劃出路時,提到了比二百石掌故和比百石掌故;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那麽漢武帝前期,就是“比秩”形成的下限。“比秩”是在景、武之間形成的。
“比秩”形成後,“比”或“視”的做法,仍被使用著,而且用於多種場合。例如漢朝敬老政策,七十歲以上老人“比六百石”(74)。又縣、鄉設有“三老”之職。《史記》卷三十《平準書》:“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與吏比者,官謂三老、北邊騎士也。”三老不是吏,但某些待遇可以“比吏”。尹灣漢墓簡牘《集簿》,有“縣三老三十八人,鄉三老百七十人”(75)。皇帝的妃嬪們也用“比視”定等級。如婕妤、娙娥、昭儀、美人見皇後,其禮節分別“比”於丞相、將軍與禦史大夫、中二千石列卿、二千石見皇帝之禮(76)。這隻是一個具體的見麵禮,也有一般性的“比”。例如漢元帝定嬪妃十四等,依次“位視”丞相、上卿、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77)。“比”之用於長老、妃嬪,是祿秩運用的一種特殊延伸。
“比秩”問世後的一段時間裏,“比”這種級別有“另類”意味。請看:
1.漢武帝治淮南王之獄,膠西王之議:而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當皆免官削爵為士伍,毋得宦、為吏。其非吏,他贖死金二斤八兩。(《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
2.▌自言功勞者與計偕。吏千石以下及比者,自▌。(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頁,2000es9sf4:23a)
3.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而敢詈之殿宮廷中,至其上秩,若以縣官事毆詈五大夫以上或一歲吏、比者,有將辨治。(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頁,20215:76)
第1條“國吏二百石以上”與“比者”的並列,“比者”自成一類;第2條“吏千石以下”與“比者”並列,“比者”不在“吏”中。第3條“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三者並列,隨後又以“一歲吏、比者”兩分。“宦官”或是“宦皇帝者”,但他們隻是“比者”的一部分,“比者”還包括更多職類,甚至三老、北邊騎士和年七十歲比六百石的老人。總之,“比”的提法有特別意義、有具體對象。
因為“比秩”的形成途徑是比於正秩,所以當時觀念中,“比秩”是從屬於正秩的。這從俸祿額度的安排上,也看得出來。請看下表:
單位:斛
東漢俸祿主要見於3種記載:《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續漢書·百官誌五》,《後漢書·光武帝紀下》李賢注。三種記載略有差異,何德章先生認為“《光武帝紀》李賢注最為準確”(78)。但我認為最準確的是《漢表》顏注。問題的關鍵是“比六百石”一秩,此秩《光武帝紀》李賢注記為55斛,《漢表》顏注記為60斛。何先生雲:“考慮到六百石上下為官與吏的分野,當以差額大的李賢注為是。”而我認為,《漢表》顏注“70、60、50”的級差更勻稱。還有,從三百石到比二百石4級,秩級一正一比,級差呈“40、37、30、27”排列。很容易就能看出來,“比秩”37斛、27斛,是從屬於正秩40斛、30斛的。那麽比六百石到六百石的差距,也不會相去太遠,比六百石應為60斛。那麽討論東漢祿秩,當以《漢表》顏注為準;“比秩從屬於正秩”的情況,也就昭然若揭了。
“比秩從屬於正秩”一點,還可以從印綬製度得到證明。據《漢表》,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比二百石以上皆銅印黃綬。則印綬等級的劃線,比二千石與二千石以上屬同一段落,比六百石與六百石以上屬同一段落,比二百石與二百以上屬同一段落。為此我們不采納李解民先生的這一看法:“比某石分別檔次時,應歸並於下一級而不應歸並於上一級。”(79)
“比秩”應歸入其上一級,即歸入其正秩,這還涉及了漢代官員任用製度的又一個微妙之處。把郎官、掾屬、軍吏等置於“比秩”,還能給選官帶來一個特殊便利。
下麵以東漢三署郎官、三公掾屬為例,來說明這一問題。他們是地方令長丞尉的候選者。東漢令長秩級,是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4級;丞尉最低二百石。那麽請看,三署郎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比六百石,三府掾屬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與二百石丞尉、三百石、四百石長相,六百石縣令相比,恰低一級。請看下表:
此表涉及了“試守”和“即真”問題,這問題事關“比秩”的一個特別功能。漢代任官,普遍實行“試守”製度(80)。“守”有兩類。第一類屬“代理”或“攝行”性質(81),與此處討論關係不大。第二類的“守”是“試守”,即任命後試用一年,期滿才能“即真”,正式任職(82)。“試守一歲乃為真,食其全俸”(83)。在一年的試用期中,不能食全俸。
那麽在三署郎、公府屬外補地方官時,“比秩”起什麽作用呢?“比秩”保證了如下一點:外補時若非超遷,就任者在不食全俸的“試守”期,其秩其俸恰低正官一等;滿歲即真後變成正秩,又正好官升一級。舉例說,比三百石郎中任三百石縣長時,在“試守”期他仍用比三百石秩;滿歲即真,正式升為三百石。比四百石侍郎任四百石縣長時,在試守期他仍用比四百石秩;滿歲即真,正式升為四百石。比二百石郎中、比六百石中郎與之同理。換言之,“比秩”被用作郎官補吏試守期的“守秩”。
行政吏職都在正秩,所以在補吏時,守秩與正秩的上述關係,存在於郎官與各種行政職務之間。又如,郎官還經常被選任為尚書郎、謁者。“尚書郎初從三署詣台試,初上台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84)可以推知:三署郎最初所任,是比三百石的“守尚書郎”;滿歲“即真”,升為三百石的尚書郎中;滿三歲,升為四百石的尚書侍郎。那麽“比三百石”,就是郎中初任尚書郎時的“守秩”。謁者分兩種:“其給事謁者四百石,其灌謁者比三百石。……初為灌謁者,滿歲為給事謁者。”(85)《漢官儀》說得更清楚:“謁者三十五人,以郎中秩,滿歲稱給事,未滿歲稱灌謁者。”(86)謁者從郎中裏選拔。“灌謁者”實際就是試守期的謁者,其時“以郎中秩”,即比三百石。那麽,灌謁者也以郎中的比三百石為守秩。
郎官有孝廉郎,來自孝廉察舉,待遇最高。三署中還有一批“詔除郎”,大多是二千石子弟靠“任子”製度特詔除拜的,也有其父為國家死難,而被特詔除拜的。“詔除郎”低於孝廉郎,在其外補丞尉時,即令試守期滿而成為正官,也必須在“比秩”上呆下去,不能升為正秩,是所謂“比秩為真”。羽林郎補吏也是如此,即令即真也隻能“比秩為真”(87)。孝廉郎來自士人,而詔除郎靠父祖特權,羽林郎是武人;三郎待遇不一,蓋因朝廷優待士人。在這時候,“比”標明了詔除郎、羽林郎的“另類”。
掾屬也用“比秩”,其補吏時的守秩,以此類推。尹灣漢簡行政文書提供了若幹中央屬吏的遷轉實例。據陳勇先生的統計,其中有丞相屬2人,分遷容丘相(四百石)、厚丘長(四百石);將軍史1人,補建鄉長(三百石);太常屬1人,遷鹽官丞(二百石);大司農屬1人,遷厚丘右尉(二百石);廷尉史1人,除費丞(二百石);衛尉屬1人,遷昌慮丞(二百石)(88)。這些相、長、丞、尉的前官秩級,最大可能是丞相屬比四百石,將軍史比三百石,九卿屬比二百石。相、長、丞、尉的試守期中,用掾屬的“比秩”做其守秩。
郎官、掾屬是低中級長吏的來源,“大夫”則是中高級行政官員的來源。在大夫被任命為吏職的時候,其“比秩”發揮著類似的守秩功能。又,軍吏中本來有很多正秩之官,後來卻都被置於“比秩”了。為什麽朝廷要把軍吏全部置於“比秩”呢?我想,利用“比秩”調節文武職類的遷轉,也是其目的之一。當人員由軍吏係統向文吏係統遷轉時,“比秩”發揮著同樣功能:在試守期,低正官一等;即真時,官升一級而食全俸。
本書上編第一章討論過“真二千石”的問題,這問題也與“守秩”相關。周國林先生提出:“二千石之所以稱為‘真二千石’,可能是與‘比二千石’相對而言時所用(猶如今日正職幹部,與副職並列時則加‘正’字,單言時則不用),亦可能其中的‘真’字是與試署性質的‘守’相對而言(《漢書》中,不少太守都是試署一年,‘滿歲為真’)。”(89)又劉文瑞先生認為“真二千石月俸二萬,二千石月俸萬六千,實屬試守不食全俸與真除食全俸的差額”(90)。
總之,“比秩”和正秩的交錯配合,構成了安排職類轉換,調節其間秩級變動的一種手段,帶來了特殊的管理便利。依漢代官製,郎官、大夫、掾屬、軍吏等,與文吏係統中的官職互為遷轉;其時“比秩”就以一種精巧的方式,把各個職類鏈接起來了。
當然,“比秩”也是處於變化之中的。它是從最初無秩的職類中演生的,一旦形成,就成了更精細地區分級別的手段。王朝也可能僅僅為分等使用“比秩”,而不顧職類。《東觀書》所載東漢建武祿秩令,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禦史、博士秩六百石。這些官過去是“比秩”,但此時不是了。尚書、侍禦史、博士變成正秩,也意味著它們的“公職化”;光祿大夫、諫議大夫之為正秩,似僅僅出自分等需要,以使諸大夫的級差較為勻稱,與“分類”無關了。這樣,“比秩”與職類的對應關係,就不是嚴明整齊而無例外的。用“比秩”區分職類,有特定的曆史原因。從長時段看,它並不是官階製的發展方向。此後九品官階的“從品”,就隻用於分等,再不承擔分類功能了。那麽東漢光祿大夫、諫議大夫變成正秩,又暗示了“比秩”在未來的衰退。
無論如何,漢代“比秩”是一種很特別的官階,它不但有“分等”功能,還有“分類”功能。然而二千年來人們對此茫無所知,或說視而不見。《二年律令》的發現與公布提供了契機,我們在若幹片斷史料中——主要是在“宦皇帝者”的史料中,察知了問題的存在,由此得以把漢代品位結構的這個重要側麵,揭示如上。
【注釋】
(1)參看拙作:《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製度研究》,第199頁以下。
(2)《漢書》卷五六《董仲舒傳》。
(3)《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列傳》:“以訾為騎郎,事孝文帝,十歲不得調,無所知名……欲自免歸。中郎將袁盎知其賢,惜其去,乃請徙釋之補謁者。”
(4)《漢書》卷五十《汲黯傳》。
(5)《後漢書》卷十六《鄧禹傳》。
(6)《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
(7)《漢書》卷十二《平帝紀》:“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
(8)“皇帝在所宮法”所針對的是“宮衛”,“宮衛”應指衛尉所轄衛士係統。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衛尉掌“宮門衛屯兵”,屬官有公車司馬、衛士、旅賁三令丞,諸屯衛候、司馬等。衛尉所轄兵士,是來自全國各郡國的服役番上者,即所謂“一歲為衛士”。東漢的情況見《續漢書·百官誌二》:衛尉“掌宮門衛士,宮中徼循事”,下轄公車司馬令、南北宮衛士令、左右都候及諸宮門司馬等。
(9)《漢書》卷六六《楊惲傳》:“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其疾病休謁洗沐,皆以法令從事。郎、謁者有罪過,輒奏免,薦舉其高弟有行能者,至郡守九卿。郎官化之,莫不自厲。”文中“其疾病休謁洗沐,皆以法令從事”的“法令”,應即《新書》所雲“郎中、謁者受謁取告”的“宦皇帝之法”。先秦已有“謁告而歸”的休假製度,參看楊鴻年:《漢魏製度叢考》,武漢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頁“休假製度先秦已有”條。漢代郎官休假,可參廖伯源:《漢官休假雜考》,收入《秦漢史論叢》,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12頁。“有罪過輒奏免,薦舉其高弟有行能者”的獎懲拔擢製度,也應屬於“宦皇帝之法”。《漢書》卷九《元帝紀》永光元年二月:“詔丞相、禦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師古曰:“始令丞相、禦史舉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見在郎及從官,又令光祿每歲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賢否也。”以“四行”考校郎從官的製度,亦在“宦皇帝之法”之範疇。
(10)“諸吏”問題,可參看嚴耕望:《秦漢郎吏製度考》,《中研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收入《嚴耕望史學論文選集》,台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1年版。
(11)《續漢書·禮儀誌中》注引《漢官名秩》記春賜:“賜太尉、將軍各六十匹,執金吾、諸校尉各三十匹,武官倍於文官。”
(12)《藝文類聚》卷四九《職官部·光祿大夫》注引《漢官解詁》,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888頁。
(13)《藝文類聚》卷四六《職官二·博士》引《李郃別傳》記李郃上書鄧太後事:“博士著兩梁冠,朝會隨將、大夫例。時賤經學,博士乃在市長下。”第831頁。“博士乃在市長下”,不是正常情況。又《太平禦覽》卷二三六《博士》注引《漢舊儀》:“武帝初置博士,取學通行修、博識多藝,曉古文、《爾雅》能屬文章者為之。朝賀,位次中都官。”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2冊第1117頁。“位次中都官”,似乎反映了當時博士在中央各色官吏之外另行成列,或另有其席。按,秦與漢初,博士被看成一種從民間禮聘而來的學者,與官吏有所區別,而且另服儒服(參看本書上編第五章第三節)。大概因朝廷崇儒,便又令其“朝會隨將、大夫例”,改置於從官係統之中了。
(14)例如《漢書》卷十《成帝紀》:“公卿大夫、博士、議郎其各悉心,惟思變意,明以經對,無有所諱。”卷二五《郊祀誌》王莽奏:“臣謹與太師孔光、長樂少府平晏、大司農左鹹、中壘校尉劉歆、太中大夫朱陽、博士薛順、議郎國由等六十七人議。”卷六八《霍光傳》:“(霍光)遂召丞相、禦史、將軍、列侯、中二千石、大夫、博士會議未央宮。”同卷《金日磾傳》:“(王)莽白太後,下四輔、公卿、大夫、博士、議郎。”卷七三《韋賢傳》:“其與將軍、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
(15)《漢書》卷六七《梅福傳》:“至元帝時,尊周子南君為周承休侯,位次諸侯王。使諸大夫、博士求殷後。”
(16)《漢書》卷九《元帝紀》建昭四年(前35年)四月:“臨遣諫大夫博士賞等二十一人循行天下,存問耆老鰥寡孤獨乏困失職之人,舉茂材特立之士。”《漢書》卷十《成帝紀》河平四年(前26年)三月詔:“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水所毀傷困乏不能自存者,財振貸。”陽朔二年(前23年)五月詔:“秋,關東大水,流民欲入函穀、天井、壺口、五阮關者,勿苛留。遣諫大夫博士分行視。”
(17)葛誌毅、張惟明:《漢代的博士與議郎》、《漢代博士奉使製度》,收入《先秦兩漢的製度與文化》,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8)錢穆:《先秦諸子係年》,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270頁。
(19)餘英時:《士與中國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頁。又劉蔚華、苗潤田把稷下學士的“上大夫”、“列大夫”視為“稱號”,見其《稷下學史》,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年版,第8頁。白奚雲其“爵位與大夫並列,這標示他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但畢竟又不同於有具體官職的大夫”,見其《稷下學研究:中國古代的思想自由與百家爭鳴》,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56頁。於孔寶雲其“享受上大夫或大夫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並領取相當於上大夫的俸祿”,見其《稷下學宮與百家爭鳴》,山東文藝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頁。
(20)《戰國策·齊策四》記田駢“設為不宦”,《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說淳於髡“終身不仕”。二人均為稷下學士。
(21)《漢書》卷八八《儒林申公傳》:“其學官弟子行雖不備,而至於大夫、郎、掌故以百數。”
(22)《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序》。
(23)王勇華:《秦漢禦史大夫的職能》,《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5年第1期。
(24)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製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頁。
(25)參看安作璋:《秦漢官製史稿》,下冊第467頁。
(26)陳直先生說:“郎中雖無定員而有印章”,“其他如中郎、議郎、侍郎等,同為無定員,亦可能有印。”《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9頁。其說不確。
(27)《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頁列表及第115、222、223頁圖版。又漢代“齊中謁者”封泥(《齊魯封泥集存》、《再續封泥考略》)、“中宮謁者”封泥(《封泥考略》),及《二年律令·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其實都應是謁者的長官或謁者官署之印。
(28)周曉陸、路東之編著:《秦封泥集》,第115頁圖版。此印倒可能真是郎中之印,因為他承擔了“左田”事宜,“左田”被推測為公田。劉瑞先生推測“郎中左田”是郎中令下的田獵之官,見其《“左田”新釋》,收入西北大學周秦漢唐研究中心編:《周秦漢唐研究》第1輯,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若然,“田獵”也是職事。按秦印中還能看到南田、都田等官稱,如“小廄南田”(《尊古齋印存》)、“都田之印”(《齊魯封泥集存》),那些以“田”名官者應綜合考慮,可能都是管田的。無論如何,郎中有職掌才有印。
(29)《後漢書》卷二十《銚期傳》注引《漢官儀》:“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
(30)廖伯源:《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張家山漢簡研究之一》,《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3期。
(31)黃留珠:《秦仕進製度考述》,收入《秦漢曆史文化論稿》,三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2)注釋者的譯文是:“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後,才能令他行使職權和派往就任;如有不應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相謀劃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論處。”
(33)裘錫圭:《嗇夫初探》,《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版。
(34)鬆皋圓認為“兵士”與“軍吏”4字應該互易,是。陳奇猷也讚成鬆皋圓的看法:“上下文皆為上約下,不得此句獨為下約其上可證。”參看陳奇猷:《韓非子集釋》,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26頁。
(35)“令”本或作“吏”。盧文弨雲:“令,張本作吏,非。”引自王先慎:《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437頁。其說是。
(36)《韓非子》校注組:《韓非子校注》1982年版,第652頁。
(37)陳啟天先生雲:“辟吏,主官自行委任之屬員;辟,辟除。”見其《增訂韓非子校釋》,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年版,第168頁。又張富祥先生雲:“辟吏:征辟之吏,即屬吏。”見其《韓非子解讀》,泰山出版社2003年版,第687頁。
(38)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9)連雲港市博物館等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100頁。
(40)周長山:《漢代地方政治史論——對郡縣製度若幹問題的考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頁以下。
(41)《漢書》卷五八《公孫弘傳》:“於是起客館,開東閣以延賢人,與參謀議。弘身食一肉,脫粟飯,故人賓客仰衣食,奉祿皆以給之,家無所餘。”同書卷六四上《嚴助傳》:“公孫弘起徒步,數年至丞相。開東閣,延賢人,與謀議。”“東閣”就是公孫弘安置賓客之處,傳說它包括“欽賢館”、“翹材館”和“接士館”三館。《西京雜記》卷四:“平津侯自以布衣為宰相,乃開東閣,營客館,以招天下之士。其一曰欽賢館,以待大賢。次曰翹材館,以待大才。次曰接士館,以待國士。其有德任毗讚、佐理陰陽者,處欽賢之館;其有才堪九列、將軍、二千石者,居翹材之館;其有一介之善、一方之藝,居接士之館。而躬自菲薄,所得俸祿以奉待之。”(曆代小史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同。又,多種版本中“九列”作“九烈”,誤;又有多種標點本以“九烈將軍二千石”作一讀,亦誤。)三館之說雖未可盡信,但“俸祿以奉待之”,與《漢書》“故人賓客仰衣食,奉祿皆以給之”是一致的。據《鹽鐵論·救匱》:“而葛繹、彭侯之等,隳壞其緒,紕亂其紀,毀其客館、議堂以為馬廄婦舍。”這個客館中還有議堂,後來都被政敵毀掉。
(42)《漢官六種》,第36、39頁。
(43)《漢書》卷五《景帝紀》中元六年(前144年)詔:“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這裏沒說丞相車轓,但丞相車轓應定於此時。《續漢書·輿服誌上》雲公、列侯黑轓,卿朱兩轓。“轓”即“車耳”,車輪上方的擋泥板。參看孫機:《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說》,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頁。
(44)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製史稿》,上冊第38頁。
(45)《論衡·量知》,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2頁。
(46)東漢故吏現象,可參看張鶴泉:《東漢故吏問題試探》,《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5年第5期。高凱:《略論兩漢時期“門生故吏”製的形成》,收入中國秦漢史學會編:《秦漢史論叢》(第六輯),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47)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長官喪服》,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70頁。
(48)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製度研究》,第182頁。
(49)《漢書》卷八一《匡衡傳》。
(50)《漢書》卷八三《朱博傳》。
(51)《漢官六種》,第38、69頁。
(52)黎虎:《漢唐時期的“軍吏”》,《陰山學刊》2006年第6期。
(53)蔡邕:《獨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影四庫全書,第4-5頁。又查四部叢刊三編本、漢魏叢書本、左氏百川學海本、古今逸史本《獨斷》卷上等,皆同於四庫本,作“亦為朝臣”。
(54)盧文弨輯抱經堂叢書《獨斷》卷上,於“衣皂而朝”句中的“皂”字下注雲“帛訛”,於“不為朝臣”句中的“不”字下注雲“亦訛”,北京直隸書局1923年版。按“皂”字不誤,因為公卿、侍中、尚書確實是穿皂服的,而“帛”為白色。段玉裁雲:“《糸部》曰:‘繒,帛也。’《聘禮》、《大宗伯》注皆雲:‘帛,今之璧色繒也。’”見其《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頁。張舜徽先生雲:“帛之言白也。謂其色潔白也。繒以白者為本色,因謂之帛耳。璧本白色,故漢人取之以喻繒之潔白。帛乃素繒之專名,引申為凡繒之通名,故繒、帛互訓。”見其《說文解字約注》卷十四,中州書畫社1983年版,中冊第74頁。漢人不以白色為官服之色,盧文弨誤,“衣皂而朝”不誤。
(55)汪桂海:《漢代官文書製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頁。汪文沒有辨析《獨斷》的異文。
(56)但《獨斷》所謂“朝臣曰‘稽首頓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一點,還無法得到其他史料的印證。東漢蔡邕的《被收時上書自陳》起首即雲:“議郎糞土臣邕頓首再拜上書皇帝陛下。”見嚴可均輯《全後漢文》卷七二,《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866頁上欄。議郎在大夫以下,當然不是朝臣。但東漢建寧四年尚書上書:“尚書令臣囂、仆射臣鼎、尚書臣旭、臣乘、臣滂、臣謨、臣詣稽首言:……臣囂、臣鼎、臣旭、臣乘、臣滂、臣謨、臣詣愚闇不達大義,誠惶誠恐,頓首死罪,稽首再拜以聞。”照《獨斷》之說,尚書省官員在“朝臣”之列,但我們看到他們也使用“稽首再拜”。見《續漢書·禮儀誌中》注引蔡質《立宋皇後儀》。檢索《全後漢文》中“稽首”、“頓首”、“再拜”的各種用法,沒有看出蔡邕所說的那種區別。也許那隻是一時之製。
(57)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上冊第94頁,簡號53·20。
(58)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1頁。
(59)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上冊第429頁,簡號259·2。
(60)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61)朱國照先生認為,西漢前期軍製應另行依據《通典》卷一四八《兵一》:“二隊為官(百人,立長),二官為曲(二百人,立候),二曲為部(四百人,立司馬),二部為校(八百人,立尉),二校為裨(千六百人,立將軍),二裨為軍(三千二百人,有將軍、副將軍也)。”朱先生認為此製與上孫家寨漢簡相近。見其《上孫家寨木簡初探》,《文物》1981年第2期。但大庭修也指出:“這裏所見到的校尉、候、司馬等軍官,從戰國時代起就已經存在了。”見其《秦漢法製史研究》,第382頁。又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出土印章及封泥中,有司馬、營司馬、候、騎千人等,中司空、營司空等等軍職。參看韋正等:《江蘇徐州獅子山西漢墓的發掘與收獲》,《考古》1998年第8期;宋治民:《獅子山西漢楚王陵的兩個問題》,《考古與文物》2000年第1期。
(62)王先謙指出:“《續誌》後漢自司隸校尉至各校尉,皆比二千石。”以此暗示此處的“二千石”可能有問題。《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05頁下欄。施之勉先生的《漢書集釋》(三民書局2003年版,第3冊第1246頁以下),反而於此無說。
(63)日人大庭脩指出“上述諸校尉的秩從西漢時期起就可能是比二千石”,其說甚是。不過他是從字形訛誤上論證的,先指《百官表》郡丞“秩皆六百石”的“皆”字應是“比”字,進而判斷“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的“皆”字也是“比”字。見其《秦漢法製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頁。
(64)按,西漢司隸校尉還可能一度秩比六百石。《漢書》卷七七《蓋寬饒傳》:“家貧,奉錢月數千,半以給吏民為耳目言事者。身為司隸,子常步行自戍北邊。”事在漢宣帝。王鳴盛謂:“寬饒為司隸校尉,奉錢月數千,司隸校尉秩二千石,而雲月數千,則又與《貢禹傳》所言不同,存疑備考。”《十七史商榷》,台灣大化書局1984年版,第293頁。陳夢家先生雲:“而《百官表》司隸校尉秩二千石,奉當為萬二千,是升司隸校尉為二千石當在宣帝以後。”見其《漢簡所見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這推測是有道理的。《漢書》卷二《惠帝紀》惠帝詔:“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嚐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按此詔推測,吏六百石及故吏二千石以下,其家除軍賦之外,是要承擔戍邊之徭的。蓋寬饒所任司隸校尉,可能秩比六百石,所以其子要承擔徭戍。西漢比八百石的諫大夫月俸9200錢,比六百石、六百石月俸約3000—6000錢,說司隸校尉秩比六百石,也符合蓋寬饒“奉錢月數千”的情況。劉文瑞先生根據蓋寬饒由比千石的太中大夫遷司隸校尉一點,判斷其時司隸校尉千石。見其《西漢官俸雜考》,收入《陳直先生紀念文集》,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03頁。但這與其子徭戍不合,與其俸額不合。漢代官僚能上能下,秩級可高可低(參拙作《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製度研究》,第4章),所以從仕曆判斷秩級不一定可靠。朱紹侯先生說西漢司隸校尉比二千石,漢哀帝綏和二年變成二千石,但未能提供可信證據。見其《西漢司隸校尉職務及地位的變化》,《史學月刊》1994年第4期。許樹安先生徑斷司隸校尉二千石,也嫌粗略。見其《漢代司隸校尉考》,收入《揖芬集——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
(65)朱紹侯先生認為司隸校尉來自繡衣直指使者,見其《淺議司隸校尉設置之謎》,收入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秦漢史研究》第6輯,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頁。司隸校尉稱“奉使”。見《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從漢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設官到元帝初元四年(前45年)“去節”,司隸校尉一直是“持節”之官。參看廖伯源:《使者與官製演變——秦漢皇帝使者考論》,台灣文津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頁以下。“持節”的意義,參看大庭修:《秦漢法製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頁以下。
(66)西漢王國內史,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廢罷,事見《漢表》。安作璋、熊鐵基先生因雲:“成帝時罷內史官,以後不見複置。”《秦漢官製史稿》,下冊第252頁。吳樹平先生看到《東觀書》上文有內史,推測“可能東漢初年一度恢複,亦未可知。”《東觀漢記校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頁。然東漢有內史,不止於東漢初年。鄧太後曾為清河王國特置內史,事見《後漢書》卷五五《章帝八王傳》。《續漢書·百官誌五》敘王國官不及內史,但劉昭注雲:“《東觀書》曰:其紹封削絀者,中尉、內史官屬亦以率減。”又《續漢書·禮儀誌下》記諸侯王薨,“諸侯王傅、相、中尉、內史典喪事,大鴻臚奏諡”。可見東漢仍有內史,但係特置。
(67)吳樹平:《東觀漢記校注》,第150-151頁。
(68)對秦楚之際形形色色的將、校、尉,可參陳直:《漢書新證》,第147-148頁,《附錄二·秦楚之際官名》。
(69)《漢書·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
(70)《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王國“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丞相統眾官”;同書卷四四《淮南王劉長傳》薄昭與淮南厲王書:“今諸侯子為吏者,禦史主;為軍吏者,中尉主。”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曾發現了7枚“中尉”封泥,是為中尉的職權憑證。見韋正等:《江蘇徐州獅子山西漢墓的發掘與收獲》,《考古》1998年第8期。
(71)《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謂“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掌列侯”似應包括各級軍爵。
(72)錢穆:《國史大綱》,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上冊第161頁。
(73)《漢書》卷三五《吳王劉濞傳》。
(74)武威磨咀子18號漢墓出土的“王杖十簡”:“製詔禦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參看《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釋文》,《考古》1960年第9期。從尹灣漢簡看,似不是所有七十以上老人都能受杖。參看李均明:《讀〈尹灣漢墓簡牘〉雜記》,《簡牘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上冊第393頁以下。
(75)《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77頁。當時東海郡有“縣邑侯國卅八”,是一縣一三老;“鄉百七十”,是一鄉一三老。
相關官職為什麽被置於“比秩”,王朝運用“比秩”手段要達到什麽目的,就是本章的討論內容。首先有幾類“比秩”之官具有一個共性:它們不是行政吏員。如“宦皇帝者”和儒學之官,按漢朝的官職分類概念就不屬“吏職”。但也有一些“比秩”之官是承擔行政事務的,例如掾屬,他們就不能說“非吏職”了;相反,他們恰好就是吏職。掾屬之所以列在“比秩”,推測是因為他們由長官自辟。國官之多在“比秩”,多少也有這個原因。那麽,“比秩”又跟任命方式有關了。再就是“軍吏”之為“比秩”了。軍吏與文職雙峰並峙,是王朝又一個不可或缺的職官係統;軍職之在“比秩”,有可能是為了表示其自成係統,並通過“由比秩而正秩”的等級變化關係,來安排其與文官的職類轉換。闡明以上幾種情況之後,人們就能看到,漢代的“比秩”,是一種具有特殊分等分類功能的等級手段。茲分節詳述之。
一 “比秩”諸官的性格——非吏職
對“宦皇帝者”的考察顯示,這是一個行政吏員之外的職類,由於曆史的原因而最初無秩、後來在“比秩”,所以“比秩”是“非吏職”的標誌。
“宦皇帝者”是一個從官或侍臣係統。而且還不隻是“侍從”,還有軍事功能。它是一支武裝力量,除了宿衛之外也經常投入戰爭。還有政治功能。環侍於皇帝身邊,就有可能由此參與國政。而以“侍從”身份參政,表明當時政治仍有較大的個人性、隨意性和非程序性。還有行政功能。“宦皇帝者”經常被委派各種隨機事務(1)。以吏職承擔日常行政,以散官承擔隨機事務,這是早期帝國行政的一個重要特點,魏晉南北朝猶然,唐朝的散官番上服役也是它的殘留。還有選官功能。“郎從官”又是行政官員的重要來源,“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2)。“由宦而仕”、“先宦後仕”的製度,把“比秩”與正秩聯係起來了,把“非吏”與“吏”聯係起來了。西漢中期以後,郎官的選拔日益製度化了,郎署成了漢廷選官的樞紐。東漢的三署郎官和公府掾屬兩大仕途,構成了帝國選官的最重要渠道。同時散官大夫與職事官的互遷,也更為正規了。
“宦皇帝者”是曆史早期管理吏員的一種方式,安排軍政的一種方式,君臣結合的一種方式。它曾帶有濃厚的君主“私屬”性質,其管理不如“吏”那麽嚴密,選拔、晉升和等級都比較粗糙。
“宦皇帝者”的選拔,曾有任子、貲選,以及從大臣的舍人之中選拔等方式。還有其他很多途徑,如以上書、進言而為之,以特殊技能而為之,等等。這方麵學者的考察頗多,不贅述。“宦皇帝者”在本係統內的晉升,在早期也比較粗糙簡單。晉爵是其提升品位的一種方式。這時候爵級與年資、功績有一定關係,但就目前所知,那並不是充分製度化了的,比如,是不定期的。
還可注意的是,漢初郎官有車郎、戶郎、騎郎、陛楯郎、執戟郎、中郎、外郎等眾多名目。細審其命名之規律,主要以職事為別。比起後來的中郎、侍郎、郎中的分級製和晉升製,最初郎官顯然重分類而不重分等,重職位而不重品位。那就是當時“宦皇帝者”尚未充分等級化的一個表現,是組織發展早期的常見現象。那一點也體現在“宦皇帝而知名者”製度上。宦皇帝者是否能成為“顯大夫”,隻取決於帝王的歡心;而帝王的歡心如何贏得,“知名”的身份如何確定,我們不得而知,推測也是以意為之,大有“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味道。有個叫張釋之的給孝文皇帝當了十年騎郎,“不得調,無所知名”。後來中郎將袁盎替他說話,才遷了一個謁者(3)。這算一個好例子吧。“吏”的選拔升遷則有規矩繩墨了,而“宦皇帝而知名”那個提法,本身就給人散漫之感。
然而作為皇帝侍從,“宦皇帝者”又有特殊榮耀、特殊待遇。汲黯做過九卿、郡守,老病之時又申請去當中郎(4),希望能在皇帝身邊呆著。東漢鄧禹家族“自中興後,累世寵貴,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將軍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餘侍中、將、大夫、郎、謁者不可勝數,東京莫與為比”(5)。家族中有多少人曾經“宦皇帝”、當過大夫、郎、謁者,在羅列官爵時被特別揭舉,是門第顯赫的標誌之一。
“宦皇帝者”有若幹法律特權。高帝七年(前200年)詔:“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6)而“吏”至六百石以上,方有“先請”特權;公與列侯的嗣子,犯耐以上罪方有“先請特權”(7)。可見皇帝對“宦皇帝者”很優惠。在漢惠帝詔書中還能看到,“宦皇帝”中的“知名者”在逮捕羈押時可以“頌係”,即不加械具。
在管理“宦皇帝者”上,漢初能看到專門的法令。賈誼《新書·等齊》:“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這裏提到了三種“法”,第一種“皇帝在所宮法”,涉及宮衛,大概是針對衛士的(8);第二種“宦皇帝之法”,就是專門針對“宦者”的(9);第三種“事皇帝之法”,針對“吏”。
“宦皇帝”後來逐漸被稱為“郎從官”了,但依然自成係統。請看漢朝行賞的若幹材料:
1.漢昭帝元鳳二年(前79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宮徙未央宮,大置酒。賜郎、從官帛,及宗室子錢,人二十萬。(《漢書》卷七《昭帝紀》)
2.漢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三月乙卯:立皇後霍氏。賜丞相以下至郎吏、從官金錢帛各有差;
3.漢宣帝元康二年(前64年)二月乙醜:立皇後王氏。賜丞相以下至郎、從官錢帛各有差;
4.漢宣帝元康三年春:以神爵數集泰山,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二千石金,郎、從官帛,各有差。(《漢書》卷八《宣帝紀》)
5.漢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冬:行幸長楊宮,從胡客大校獵,宿萯陽宮,賜從官。(《漢書》卷十《成帝紀》)
6.漢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三月:賜……郎從官[視事]二十歲已上帛百匹,十歲已上二十匹,十歲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書佐、小史三匹。
7.漢明帝永平十七年:郎從官視事十歲以上者,帛十匹;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黃綬,貶秩奉贖,在去年以來皆還贖。(《後漢書》卷二《明帝紀》)
8.漢和帝永元三年(91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賜諸侯王、公、將軍、特進、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孫在京師奉朝請者黃金,將、大夫、郎吏、從官帛。(《後漢書》卷四《和帝紀》)
9.漢桓帝(建和)二年(148年)春正月:皇帝加元服……賜河間、勃海二王黃金各百斤,彭城諸國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將軍、三公、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將、大夫、郎吏、從官、四姓及梁鄧小侯、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郎”其實也是“從官”,但因其身份的特殊重要性,所以特標“郎”字,變成了“郎從官”。若點斷為“郎、從官”,也無傷大雅。上引文字中還有“郎吏”的提法,這個“郎吏”之“吏”,其意義比較特別,指的不是行政吏員,而是承擔了某種職事的從官,即如“諸吏”之類(10)。在這些事例中,有時隻賞賜郎從官(或將、大夫、郎從官),有時百官與郎從官同賜,但都反映了二者各成係統。
東漢有定期的春賜和臘賜,其臘賜標準見下:
1.臘賜大將軍、三公錢各二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進侯十五萬,卿十萬,校尉五萬,尚書三萬,侍中、將、大夫各二萬,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賁、羽林郎二人共三千,以為祀門戶直。(《後漢書》卷四三《何敞傳》注引《漢官儀》)
2.大將軍、三公,臘賜錢各三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侯十五萬;卿十萬;校尉五萬;尚書丞郎各萬五千;千石、六百石各七千;侍禦史、謁者、議郎、尚書令各五千;郎官、蘭台令史三千;中黃門、羽林、虎賁士二人共三千:以為當祠門戶直,各隨多少受也。(《續漢書·禮儀誌中》注引《漢官名秩》)
3.尚書丞昧死以聞。製曰:可。賜校尉錢人五萬,校尉丞、司馬、千人候,人三萬;校尉史、司馬、候丞人二萬;書佐、令史人萬。(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簡號87-89c:1。)
前兩段材料互有詳略,可互相補充。由第2條《漢官名秩》的“尚書丞郎各萬五千”以及後文“郎官、蘭台令史三千”可以判斷,後文“侍禦史、謁者、議郎、尚書令各五千”中的“尚書令”,“令”字後麵必定缺少了一個“史”字,原文當作“尚書令史”;連類及之,第1條《漢官儀》中的“尚書三萬”,當作“尚書令仆、尚書三萬”。中黃門、虎賁郎、羽林郎“二人共三千”,或與某種兩兩成組的編製方式有關。第3條見於敦煌漢簡,雖不能肯定那賞賜之錢就是臘賜之錢,但“校尉五萬”卻與臘賜全合。此外,第2條的“特侯十五萬”一句當作“特進侯十五萬”,參第1條。由此可以列出下表:
按,蘭台令史或雲六百石,或雲百石。呂宗力主編《中國曆代官製大辭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295頁)、安作璋主編《中國曆史大辭典·秦漢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版)、牛潤珍《漢至唐初史官製度的演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頁)等均取“六百石”之說。汪桂海君則以百石為是,見其《漢印製度雜考》,《曆史研究》1997年第3期。應以汪說為是。《後漢書》卷八十上《文苑傅毅傳》:“建初中,肅宗博召文學之士,以(傅)毅為蘭台令史,拜郎中。”傅毅由蘭台令史而遷比三百石郎中,也可以證明蘭台令史不可能是六百石官。
首先能看到軍官待遇頗優,校尉比二千石,但臘賜達5萬錢,體現了“武官倍於文官”(11)的原則。還能看到尚書諸官的待遇也不錯,比同級普通官吏高好幾等。最後,也是這裏最關注的,就是大夫、將、郎、從官的賞賜額度總體偏低,顯示他們自成係統。自成係統的原因很簡單:他們“非吏”。
前章第一二節論述了期門、羽林郎及博士、掌故,他們都在“比秩”。期門郎、羽林郎屬“郎從官”,不用多費筆墨了;博士、掌故呢?他們與“宦皇帝者”們有可比之處嗎?
博士與大夫就很有可比之處:“武帝以中大夫為光祿大夫,與博士俱以儒雅之選,異官通職,《周官》所謂‘聯’者也。”(12)在朝賀時,博士跟三署中郎將、大夫處於同一隊列(13)。受命議政時,博士經常列在大夫、議郎之間(14)。博士還往往跟大夫一塊兒受命任事(15),或加上大夫之銜奉命出使(16)。博士與議郎秩級相同、排序相近,又往往與謁者一同受命出使(17),議郎、謁者都屬“宦皇帝者”。
西漢博士叔孫通號“稷嗣君”,自比稷下先生。錢穆先生謂“蓋博士即稷下之先生也”,又雲:“遊稷下者,既得優遊祿養,而無政事之勞。”(18)《史記》卷七四《孟子荀卿列傳》說稷下學士“皆命曰列大夫”。餘英時先生把“列大夫”解釋為“比爵大夫”的意思,“稷下先生‘不治’、‘不任職’,即不在官僚係統之中。”(19)其說可從。“不在官僚係統之中”,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非吏”。稷下學士號稱“不宦”、“不仕”(20),因為他們有供養卻無朝廷正式名位。若博士製度與稷下學士製度有關,則稷下學士的“不宦”、“不仕”特征,頗有助於理解秦與漢初的博士身份,及《秩律》不列博士,博士後為“比秩”的情況。
叔孫通的百餘弟子曾跟劉邦的“左右為學者”一塊製定朝禮。所謂“左右為學者”,顏師古解釋說:“左右,謂近臣也。為學,謂素有學術。”那百餘弟子後被任命為郎官,而郎官也屬“左右近臣”。看來,把“素有學術”者安排為“左右近臣”,在皇帝看來順理成章;在其眼裏,博士之類“為學者”,與“內官”大夫、郎官、舍人差不多就是一類人。當然博士又屬太常,除“禦用文人”身份外,“國家教育官員”色彩也逐漸濃厚起來,不全是“左右近臣”了;不過“比秩”的安排,畢竟暗示了他們作為君主顧問,所曾有過的“宦皇帝者”身份。質言之,博士起初無秩、後為“比秩”,就在於其官“非吏”。
作為學人之選的掌故,也經常與大夫、郎官相提並論(21)。漢平帝時的太學課試製度是這樣的:“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雲。”(22)這3種官都是博士弟子之所任,顯有共性。這樣看來,在“宦皇帝者”和“吏”兩類人中,博士、掌故更近於“宦皇帝者”。
在前章第三節,我們還考證了漢初禦史在“比秩”。禦史在“比秩”,也因為禦史不是朝吏,而是“近臣”。《續漢書·輿服誌下》法冠條:“秦滅楚,以其君服賜執法近臣禦史服之。”可見禦史係近臣。又《史記》卷八七《李斯列傳》:“趙高使其客十餘輩詐為禦史、謁者、侍中,更往覆訊斯。”也反映了禦史與謁者、侍中等近臣相近。學者指出禦史有“家臣”性質,“禦史是由先秦時期國王的親信發展起來的”(23)。丞相府在宮外,禦史大夫寺卻在宮中(24)。
“吏”有秩級而“宦皇帝者”無秩級,也如“吏”有印而“宦皇帝者”無印一樣。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大夫、博士、禦史、謁者、郎官,則無印綬(25)。印章是“吏”行使權力的憑證。治事、有官屬,就有印,哪怕那印綬卑微到了“五兩之綸,半通之銅”的程度;不治事而無官屬,就無印。大夫、博士、謁者、郎官、舍人無印,是因為他們“非吏”,不治事;禦史無印,是因為禦史屬近臣。傳世有“吳郎中印”、“齊郎中印”封泥,但那是郎中令印,非郎中印(26)。同理,秦之“謁者之印”、“中謁者”封泥,也應是謁者長官之印而非謁者之印(27)。當然,若是郎官承擔了隨機差使,有責有權了,那就可能有印了,以便履行公務。秦朝有一枚“郎中左田”封泥,那也許是某郎中在承擔“左田”事務時的權責憑證(28)。
二 “比秩”諸官的性格——“自辟除”
上節闡述了“比秩”在分等分類上的一個主要功能:區分“吏”、“宦”,標示“非吏”職類。但那隻是“比秩”的等級功能之一,而非全部,因為還有一些“比秩”官職,不能簡單地雲其“非吏”,例如掾屬和軍吏。這就提醒我們,對“比秩”的功能還要做更多探索。下麵討論掾屬的“比秩”問題。
上一章第三節對中央各官署的掾屬秩級做了考述。東漢三公府掾屬,史料明確記載其為“比秩”,沒什麽疑問;漢武帝時丞相府的各級掾屬,《漢舊儀》均記為正秩而非比秩;從張家山漢簡《秩律》透露的某些跡象看,漢初存在著六百石以下的無秩掾史。無論如何,現在至少可以推測,漢代掾屬在某些時候是“比秩”,或某一部分的掾史是“比秩”的。我們認定祿秩是“吏”的身份標誌,尤其是在漢初,“宦”與“非吏”兩種人無秩。《秩律》所見秩級,有百六十石的,有百廿石的,還有百石有秩,可見很低級吏員都有秩級,更不必說鬥食、佐史了。高級掾史近於六百石,自身卻沒秩級。那是為什麽呢?掾屬必有什麽特殊之處,才會被列在“比秩”。這時我們的視線落在了掾屬的一個重要特點上:他們由長官“自辟除”。由於“自辟除”,他們逐漸被視為長官的私人幕友了,還與長官建立了“君臣之誼”。
東漢掾屬是“自辟除”的,這並無疑問,但若說秦漢間掾屬也有“自辟除”的,這裏橫臥著一塊大石頭。先看《續漢書·百官誌一》太尉條:
掾、史、屬二十四人。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則為百石屬。其後皆自辟除,故通為百石雲。
東漢三公掾屬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3等,其為“比秩”,還有《漢官儀》可以印證(29)。他們都是三公自辟。那麽,引文中的“本注曰”和“或曰”在討論什麽呢?“本注曰”拿公府掾比附古代元士,但隻著眼於秩級,比四百石、比三百石的稱“掾”者算命士,比二百石以下的稱“屬”者不算。“或曰”也認為二者可比,但又考慮到了“上言”與“自辟除”的區別。“命士”之“命”本指受命於朝,則經“上言”即上報朝廷批準,才算命士;長官“自辟除”的未經報批,就不能算朝廷命士。這道理“或曰”也懂,他預料會有人以公府掾“自辟除”為由,質疑“公府掾比命士”之說,便補充了一個情節:漢初百石以上掾史的任命都“上言”,非“自辟除”,所以既“有秩”、又可以“比命士”;百石屬史不用“上言”,那就不能“比命士”了。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漢初掾史辟”是否“皆上言”、皆“有秩”了。本書下編第五章第三節表明:據《二年律令·賜律》,禦史少史在受賜時“比六百石”,而隻有在禦史少史無秩的情況下,才需要“比”。進而《秩律》無六百石以下掾屬,暗示這個層次的掾屬無秩;“皆從同秩補”時丞相少史與禦史少史照例互補,暗示二者地位身份相近,進而丞相少史也無秩。那麽“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的說法,未必全是史實。
先秦秦漢間的丞相有自辟除的權力嗎?我們認為有。請看以下材料:
1.範雎謂秦昭王:其令邑中自鬥食以上,至尉、內史及王左右,有非相國之人者乎?(《戰國策·秦策三》)
2.曹參為相:擇郡國吏木詘於文辭,重厚長者,即召除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務聲名者,輒斥去之。(《史記》卷五四《曹相國世家》)
3.丞相府……掾史有過,君侯取錄,推其錄,三日白病去。(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9、71頁)
4.官事至重,古法雖聖猶試,故令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7、69頁)
第1條顯示秦昭王時的相國權力很大,連“尉、內史”都是“相國之人”,推測不會“掾史辟,皆上言之”,應是相國自己說了算,用不著秦王一一點頭。再看第2條,相府掾史或除或罷,曹參一言九鼎,其時掾史應是曹參“自辟除”的,即由丞相自行任免。再看第3條,“君侯”是丞相代稱,這條也說掾史有過免職由丞相決定,當然形式上是先由丞相取錄、推錄,再讓掾史托病自免,以保全其麵子。至於第4條,明言“丞相設四科之辟”,“辟”就是“自辟除”。
當然不同意見還是有的。廖伯源先生說:“漢初縣廷各職部門之主管官吏,乃至鄉、亭之主吏,皆朝廷任命。傳統以為縣屬吏為郡縣長吏自行辟除,此實西漢中葉以後形成之製度。”(30)黃留珠先生也否定了“秦之公卿守令亦自辟除其掾屬”之說:“現從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有關規定來看,秦官員調任,原佐、吏一律不許帶至新任官府,因之,其自辟掾屬,更是不可能的事。”(31)
這個問題該怎麽看呢?不妨從審讀《置吏律》開始: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2.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毋須時。(《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頁)
第1條材料,所敘為吏、尉的派任及職權問題(32)。“尉”被釋為“縣尉”,那麽“吏”約是縣丞。漢代的丞、尉是由中央任命的。《置吏律》出自秦始皇五年(前242年)之前,其時丞、尉的任命者不像是秦王,因為秦律總不會規定秦王該怎麽做、做錯了就要“以律論之”。不妨推斷丞、尉由丞相任命。
第1條的末句,注釋者的譯文是:“嗇夫被調任其他官府,不準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這規定很合情理,若嗇夫調任時把下屬也帶走了,就會影響原官府的公務了。但律文說的隻是“不得除其故官佐、吏”,卻不是“不得除其佐、吏”,也就是說,隻是不能辟其“故官佐、吏”而已,但可以辟除他人。辟除權力嗇夫還是有的。要是他壓根兒無權自辟,律文豈不無的放矢了麽?所以《置吏律》反倒證明了嗇夫有權自辟佐、吏。“嗇夫”可能是縣令(33),那麽縣令可以自辟掾屬。
第2條律文規定,諸縣、都官及十二郡任免官屬的時間,照例在十二月初一到三月底;若逢死亡或臨時出缺,則可即時任命。若縣令有權自行辟除,則都官及十二郡的長官也都有權任免官屬。
這樣說來,秦朝長官“自辟掾屬”,還不是“不可能”的。當時人都了解長官可以自辟佐吏,所以不經意就會透露出有關消息。《韓非子·八經》:“下約以侵其上,相室約其廷臣,廷臣約其官屬,兵士約其軍吏(34),遣使約其行介,縣令約其辟吏(35),郎中約其左右,後姬約其宮媛。”韓非精心規劃了各有針對性的層層約束之法。其中“縣令約其辟吏”,我們最感興趣。什麽是“辟吏”呢?學者釋為“由縣令直接任命的小官吏”(36),釋“辟”為“辟除”(37)。
若秦朝長官可以自行任命佐吏,漢初亦然,二者間不該橫插一個“皆上言之”階段。“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之說簡單化了,其本意似乎不是說漢初所有掾史任命都需“上言”,隻是說若經“上言”則“有秩”而已。
鄒水傑君對秦漢郡縣的員吏、私吏,進行了深入考察,此處值得引述。他指出,秦與漢初簡牘顯示,基層令長往往擁有很多舍人,他們相當於長官的私吏,但也協助長官處理公務。又,尹灣漢簡木牘五顯示,在西漢中期,東海郡府正式員吏隻27人,實際掾史卻達103人之多。多出來的不是正式員吏,而是太守自行招聘的賓客或私吏。海西縣員吏隻22人,縣吏若以60人計,則縣令自辟的達40人左右,幾乎是員吏的兩倍。於是鄒水傑判斷:“當時縣廷中存在兩部分人,一部分是按製度辟署的主吏掾或令史、尉史等屬吏,另一部分是縣令長自行招聘的賓客私吏,如客、舍人等由令長私府供養的人。”(38)
鄒君的闡述,對眼下的討論頗有幫助。由此我們首先知道,非員吏的數量大大超過員吏;進而因任用方式之異,屬吏有不同身份。對任用方式,鄒水傑君隻用兩分法,分成“按製度辟署”和長官“私人招聘”兩種。但實際掾史的任命方式及其身份、秩級,也許更為多樣。有的有員額,有的無員額;有的有秩級,有的無秩級;有的由公款支付薪俸,有的由長官自行供養。既令“按製度辟署”的,有的要“上言”,有的就不須上言,由太守自己作主;“上言”的也可能有多種情況,既可能是由上峰選任“空降”,長官被動接受;也可能由長官自行選任,然後報批或備案。若是“報批”,依然是權在上峰;若隻是“備案”,則權在長官了。
尹灣木牘五:“今掾史見九十三人,其廿五人員,十五(?)人君卿門下,十三人以故事置,廿九人請治所置,吏羸員廿一人。”(39)僅這段文字,就包含了四種情況。第一是“員”,即基本編製;第二是“君卿門下”,門下近吏15人,應全由郡守自辟除;第三是“以故事置”,大概屬於鄒水傑君所說的“按習慣自設的崗位”;第四是“請治所置”,其29個掾史崗位,係因行政需要上請而“置”,設崗雖須朝廷批準,人選可能仍由太守自辟,其實是又一種“員”。
又據周長山君研究,戰國到漢初,很多大臣都有“舍人”、“門下”,他們作為私屬而承擔職役,並有望被主人推薦做官。“諸曹出現以後,秦末漢初的賓客或舍人漸趨消失。他們與諸曹掾史合為一體了呢?還是以另外一種身份存在下來了呢?答案看來是後者。……諸曹出現以後,賓客或舍人以門下吏的形式留存下來,並高居諸曹之上,繼續發揮著他們的作用,‘入則腹心,出則爪牙’。”(40)門下掾屬的私屬色彩最濃厚,他們源於先秦賓客、舍人或私吏,其身份變遷一脈相承,並沒中斷。在觀察“自辟除”和“比秩”問題時,這一情況也必須考慮在內。
漢武帝時丞相就是有賓客的,那些賓客由丞相供養,參與謀議(41)。漢武帝沒認為賓客參政非法。相府中有沒有非“員吏”的掾史呢?不是沒有可能。《漢舊儀》:“丞相車黑兩轓,騎者衣絳;掾史見禮如師弟子,白錄不拜朝,示不臣也”,“掾有事當見者,主簿至曹請,不傳召”(42)。既雲“丞相車黑兩轓”,則其事在漢景帝之後(43)。“不臣”、“見禮如師弟子”等記載引起了安作璋先生的注意,他指出,那顯示掾屬是“丞相幕僚”,與丞相的關係“很特殊”(44)。其看法值得重視。“不臣”是說掾屬與丞相並不隻是“公對公”的關係,而是有如“師弟子”的,散發出了“私”的味道。
東漢後期,那“私”的味道更濃了。王充雲:“儒生、文吏,俱以長吏為主人者。”(45)無論儒生、文吏,做掾吏就得把長官看成主子,視府為朝,自居於“臣”,雙方有類“君臣”;雙方有私人從屬關係,調遷後仍向故主稱“故吏”,甚至還得為故主服三年喪(46)。趙翼有見於此,雲:“蓋自漢製,三公得自置吏,刺史得置從事,二千石得辟功曹,掾史不由尚書選授,為所辟置者,即同家臣,故有君臣之誼。”(47)從西漢掾屬對府主的“不臣”中,滋生了東漢掾屬與府主的形同“君臣”。又祝總斌先生指出:“掾屬之辟除,黜免,其權皆在諸公及開府府主,二者且有‘君臣’關係”,所以三公與掾屬關係,不同於尚書令仆與尚書丞郎的關係,尚書諸官都是皇帝任命的(48)。所論雖為晉製,也不妨用以觀察漢朝。
漢元帝外戚史高做了大司馬、車騎將軍,楊興對他“所舉不過私門賓客,乳母子弟”提出勸告,史高以為然,於是辟名人匡衡為議曹史,向士人示好(49)。可見將軍自辟掾屬時,可任意舉用“私門賓客,乳母子弟”。朱博就任琅邪太守,“新視事,右曹掾史皆移病臥。博問其故,對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輒遣吏存問致意,乃敢起就職。’”(50)因掾史是府主“自辟除”的,所以新官上任時掾史依例裝病,給新官一個任免機會;朱博則應“遣吏存問致意”,示以恩義,令掾史對他再次“委質”。其時他對掾史也可以有所選擇,或用或留。
又,丞相征事也在“比秩”。《漢舊儀》本注:“征事,比六百石,皆故吏二千石不以贓罪免,降秩為征事。”(51)《漢書》卷七《昭帝紀》文穎注:“征事,丞相官屬;位差尊,掾屬也。”征事是一些做過二千石官的退職人員,被丞相請到府中幫忙,很像今天的“返聘”。不同的是返聘者無級別,錢多錢少單位看著給;征事則有秩級,當然隻是“比秩”,原因則如文穎所說——“掾屬也”,是掾屬就“位差尊”,低一等,而且隻用“比秩”不用正秩,正如征事隻穿絳衣,不能穿文官的製式皂服一樣。
總之,掾屬承擔行政,從這點看來他們是“吏”,但從“自辟除”看,他們又有長官私人性質。我們認為,這就是掾屬、或部分掾屬被安排在“比秩”的原因。由上述掾屬、“比秩”、“自辟除”三者關係看,“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的說法,是太簡單了。從目前情況看,漢初掾史無秩和東漢三公掾屬“比秩”,其原因都在於“自辟除”。不太好辦的是《漢舊儀》的記載,其中漢武帝時丞相府之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百石掾屬,都是正秩,而非“比秩”。對此我們目前的解釋是,從戰國到秦漢,掾史身份其實是多種多樣的,有“員吏”,也有非“員吏”。《漢舊儀》所記的是正秩“員吏”,但在“員吏”之外,似不能否認另有很多“自辟除”的掾史。“自辟除”的掾史無秩,其待遇通過與正秩相比來確定,亦即,用“比秩”之法確定。簡言之,“自辟除”的掾屬使用“比秩”。
三 “比秩”諸官的性格——軍吏之自成係統
至此我們已討論了“比秩”的兩個功能,標示“非吏”之官,標示“自辟除”之官。但這兩點概括,又將在另一個重要職類前碰釘子,這就是軍吏。“非吏”與“自辟除”這兩點,不適合解釋軍吏之“比秩”。
所謂“軍吏”,指將軍以下的各種軍職。黎虎先生對秦漢“軍吏”的定義,是將軍之下、士卒之上的中下層軍官(52)。除漢初的衛將軍外,漢代將軍無秩,將軍以下有大量軍職使用“比秩”,這一點相當引人注目。顧名思義,“軍吏”名之為“吏”,便是“吏”之一種,不能說是“非吏”;他們也不是“自辟除”的,而是皇帝與上級將領正式任命的。但軍政畢竟是一個特殊係統,與行政係統有別,“軍吏”之為“比秩”具有特殊意義。本來,我們該在第五章考述“軍吏”的,但為行文與結構的便利,移至本章了。
關於“軍吏”概念,先看幾條材料。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秦律十八種·置吏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頁)
2.凡以風占軍吏之事,子午刑德將軍,醜未豐隆司空,寅申風伯候,卯酉大音尉,辰戌雷公司馬,己亥雨師塚子,各當其日以▌。(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種,《馬王堆漢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轉引自陳鬆長:《帛書〈刑德〉略說》,《簡帛研究》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頁;李學勤:《馬王堆帛書〈刑德〉中的軍吏》,《簡帛研究》第2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頁)
3.功臣、列侯、諸將軍、軍吏以次陳西方,東鄉;文官丞相以下陳東方,西鄉。(《史記》卷九九《叔孫通傳》)
4.公卿、侍中、尚書衣皂而朝者,曰朝臣;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不為朝臣。(《續漢書·輿服誌下》注引蔡邕《獨斷》)
在第1條“除吏、尉”的提法中,“尉”顯然在“吏”之外。第2條《刑德》乙種大約寫於呂後初年,所列“軍吏”有將軍、司空、候、尉、司馬和塚子,這雖不能認作現實製度,但能看到,廣義上“將軍”也不妨說是“軍吏”。第3條是叔孫通所定朝儀,軍吏的朝位朝堂之西、將軍之後,與東側丞相為首的文官對麵站立。
第4條又顯示,公、卿、侍中、尚書才算“朝臣”,諸營校尉、將(即諸中郎將)不算“朝臣”。不過這條材料史有異文。四庫全書本蔡邕《獨斷》卷上:“朝臣曰‘稽首頓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公卿、侍中、尚書衣帛而朝,曰‘朝臣’;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亦為‘朝臣’。”(53)“亦為朝臣”跟“不為朝臣”的意思是相反的,“亦”、“不”必有一誤。哪一個對呢?盧文弨取前者,認為“不”字為“亦”字之訛(54);汪桂海君取後者,認定諸營校尉、將、大夫以下“非朝臣”(55)。我以為汪說可取。“諸營校尉、將”是軍吏,按服製他們服赤;而《獨斷》明言“衣皂而朝者”才算“朝臣”,這話的限定性非常之強,那麽服赤的不能算“朝臣”吧。除大夫之外,“大夫以下”的各種郎官屬於“內官”,就“內官”性質而言,可以認為他們不算“朝臣”(56)。
“大夫”屬光祿勳。大夫和大夫以下的謁者、郎官、舍人等,都是“比秩”。那諸營校尉和“將”呢?也全是“比秩”。首先來看“將”即光祿勳以下的諸中郎將,及“將”以下的若幹軍官。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比二千石;
虎賁中郎將、羽林左右監:比二千石;
奉車都尉、駙馬都尉和騎都尉:比二千石;
郎中車將、郎中戶將、郎中騎將:比千石;
期門仆射:比千石。
再看“諸營校尉”等官。《續漢書·百官誌一》:
大將軍營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
軍司馬一人,比千石。
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
曲下有屯,屯長一人,比二百石。
將軍無秩,諸營校尉以下直到屯長的4級軍官,又全是“比秩”。除了軍司馬比千石外,還有宮掖門每門司馬一人,也都是比千石,見《續漢書·百官誌二》。
居延漢簡中有一支簡,文曰“右比二千石百一十一人”(57)。陳直先生謂:“此為比二千石人數之統計,最為可貴資料。”(58)雖不知道這111位比二千石都是什麽官,但考慮到居延乃國防前線,其中應有大量軍校。據《漢表》,漢元帝設置戊己校尉,其下有候五人,比六百石;居延簡文中有一句“右鄣候一人秩比六百石”(59),都能跟《續漢誌》所記軍候比六百石印證。陳夢家先生認為,邊塞的“候長”相當於屯長,秩比二百石,“士吏”也是比二百石(60)。若然,則軍吏職類又多了兩個“比秩”的實例:候長與士吏(61)。
《漢表》中的“比秩”軍官,還有西域副校尉,比二千石;郡都尉,比二千石。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跟二千石郡守平起平坐,後來降到了比秩。又,《漢表》說護軍都尉“比司直”,司直秩比二千石,那麽護軍都尉也應是比二千石。
然而《漢表》又雲:“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這句話是對十種校尉的總述,即司隸校尉、城門校尉及“八校尉”——中壘校尉、屯騎校尉、步兵校尉、越騎校尉、長水校尉、胡騎校尉、射聲校尉、虎賁校尉。這些校尉為什麽就是正秩而非“比秩”呢?我認為是《漢表》出了錯,原文應作“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原文脫一“比”字。王先謙對這問題有含蓄提示(62),日人大庭脩明確指出,這裏的“二千石”應為“比二千石”(63)。我覺得大庭脩的論斷可以成立,並進一步論證如次。
第一,《漢表》把司隸校尉列在“秩皆二千石”的官職之首,又說司隸校尉“比司直”。查《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故事,司隸校尉位在司直下。”“比司直”,是說與丞相司直的級別職類相近;“位在司直下”,是說其朝位比丞相司直低。而司直秩比二千石,那麽,司隸校尉怎麽可能是二千石,反在司直之上呢?還是定為比二千石好一點(64)。司隸校尉是持節官,有“使命之官”性質,這跟它置於“比秩”也相一致(65)。
第二,《百官公卿表》總述諸官祿秩的格式,是這樣的:
自太常至執金吾,秩皆中二千石……
自太子太傅至右扶風,皆秩二千石……
自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
可見《漢表》對二千石官概括了兩次。最後一句若作“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則呈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依次而降之勢,更顯合理。
第三,據《續漢誌》,東漢司隸校尉、城門校尉及屯騎校尉、越騎校尉、步兵校尉、長水校尉、射聲校尉等五校尉都是比二千石,則西漢司隸校尉、城門校尉與八校尉也應比二千石,因為這些校尉兩漢相承。王先謙對此已有暗示。兩漢通例,稱中郎將、校尉、都尉之官,大抵都是“比秩”。如西漢的郡尉、西域副校尉、護軍都尉,東漢的各種中郎將、校尉(如使匈奴中郎將、護烏桓校尉、護羌校尉、屬國都尉等),皆為“比秩”。
再來看《續漢書·輿服誌下》注引《東觀書》,有一段記錄建武元年祿秩的文字,與《二年律令·秩律》相類似,應即《秩律》或《祿秩令》之類文獻。其文有:
建武元年(公元25年)……九卿、執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
大長秋、將作大匠、度遼諸將軍、郡太守、國傅相皆秩二千石;
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諸國行相、中尉、內史、中護軍、司直秩皆二千石;
(以下敘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諸官,從略)
可以斷定,第三行句末的“秩皆二千石”一語,也脫一“比”字。原文第一句敘中二千石,第二句敘二千石,則第三句“校尉、中郎將……”之末的“秩皆二千石”,必為“秩皆比二千石”。
按,建武元年十月光武帝甫定都洛陽,庶事草創。《東觀書》所記官秩,除河南尹、洛陽令及內史(66)係東漢新增,其餘官職及秩級,最大可能是承用西漢舊製。而西漢中郎將、郡都尉、王國中尉、丞相司直等,都是比二千石,建武製度應承其舊。查《續漢誌》,東漢的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王國中尉確實也是比二千石。“諸國行相”,吳樹平先生說“即暫時攝代之相,秩當略低於相,應為比二千石”。吳先生說:“上述諸官有明確記載者,皆雲秩比二千石,‘皆’字下當增補‘比’字。聚珍本有‘比’字,甚是;姚本亦脫‘比’字。”(67)吳先生所言有武英殿聚珍本為證,乃不易之論。以此反推《漢表》之“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末句也應是“秩皆比二千石”。
由此,《漢表》、《東觀書》兩處“秩皆二千石”,就被同時訂正為“秩皆比二千石”了。兩處皆補“比”字,看起來是“鋌而走險”,但我們有充分的信心與證據。若幹被記在正秩的軍官,從此複原為“比秩”,“軍職用比秩”的論點大為強化了。
將、校、尉等等職名,戰國秦漢間頻見於史書(68)。把《二年律令·秩律》看成一個參考點,則當時軍職的等級管理有兩塊。一塊是“宦皇帝者”係統的郎將。漢初統轄車郎的車將、統轄戶郎的戶將、統轄騎郎的騎將,都不見於《秩律》,應無秩級。此外還有一塊,在《秩律》中有秩級記錄,如衛將軍在二千石,衛將軍長史八百石,衛將軍候六百石,衛將軍士吏一百廿十石;又如車騎尉、備塞都尉、郡尉在二千石,郎中司馬、衛尉司馬在千石。
可是後來情況變了,變動的方向是兩塊合一。一個變動,是各種郎將有秩級了,然而是“比秩”。如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虎賁中郎將、羽林中郎將等,都在“比秩”。另一個變動,是軍職失去了原先所擁有的秩級,但所失去的隻是正秩,現在他們也用“比秩”了。即如:軍尉變成了比二千石,軍司馬變成了比千石,軍候變成了比六百石,士吏變成了比二百石。《秩律》時代無秩的軍官和有秩的軍官,其秩級變化方向相反的,最終結果卻“殊途同歸”,都歸於“比秩”了。
由此我們看到,“比秩”官職有兩種相反的來源,一部分最初無秩,後來成為“比秩”,它們是“比秩”發展的真正動力,是“篳路藍縷者”;另一部分最初在正秩,是較晚時候才變成“比秩”的,對“比秩”的發展它們是“坐享其成者”。若幹軍吏即屬後者。
部分軍吏初為正秩而後為“比秩”,“反其道而行之”,這意味著其為“比秩”,乃是一種刻意的安排。把軍吏置於“比秩”的目的,在於顯示軍隊組織與行政組織各成係統。郡縣的軍吏由郡尉主掌(69),王國的軍吏由中尉主掌(70),在中央則有太尉“掌武事”。若太尉不置,軍吏管理者大概是主爵中尉(71)。無論中央還是地方,軍吏、文吏都不在同一係統,不是一個職類。甚至還可以考慮錢穆先生的如下論點:“軍人本為王室私屬,今已由軍人政府轉變為士人政府,故軍職不為外朝之丞相而為內朝之輔政”(72)。再參考上文對“不為朝臣”的討論,在此意義上,也不妨說軍吏具有“非吏”性質,但此“吏”特指文吏。把軍吏置於“比秩”,也可說是戰國秦漢間“文武分途”的進一步發展,它通過一種特殊的等級管理手段或官階樣式,凸顯了文武兩分的官製結構。
總之,與“宦皇帝者”的“比秩”、與掾屬的“比秩”相比,軍吏的“比秩”具有不同意義。而且我還覺得,那與其說是為了凸顯“軍吏”之為特定職類,不如說更是為了凸顯“文吏”之為特定職類。王朝製度規劃者很可能有這樣一個意圖:盡量把行政吏員,特別是其長官置於正秩,而把其他官職——如“宦皇帝者”、掾屬、國官、軍吏等置於“比秩”。傳統中國政府的典型形態是文官政府。日常行政,以及承擔行政的文職吏員,一直是帝國大廈的主幹。
四 “比秩”的擴張及其與正秩的配合
對漢朝的各種“比秩”官職,現已可做如下小結了:
一、“宦皇帝”諸官、文學之官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非吏”性質;
二、掾屬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任用上“自辟除”;
三、軍吏之列於“比秩”,是由於軍吏之自成係統,以與文官係統區分開來;
四、國官之多在“比秩”,用以強化國官的“另類”色彩,與朝官拉開距離。
這一點就更明白了:漢代官階中的“比秩”,遠不像最初讓人感覺的那樣簡單,它有若幹鮮為人知的特殊意義,即特殊的分等分類功能。
《二年律令·秩律》提供的新線索,使我們得以在分等分類兩方麵,同時勾勒出戰國秦漢祿秩的變遷軌跡。在“分等”方麵,展示了祿秩覆蓋麵是如何擴大到等級結構的上端的,可以說是“祿秩的縱向伸展”;而最近兩章對“比秩”官職的討論,則從“分類”方麵,又展示了一個“祿秩的橫向擴張”過程。
所謂“祿秩的橫向擴張”,也就是祿秩被用來管理更多職類的過程。祿秩是“吏”即行政官員的身份標誌,“非吏”職類大多最初無秩。隨官僚政治發展,作為新式官階的祿秩,通過比吏食俸、比吏賞賜、比吏傳食、以爵比秩等形式,不斷擴張其管理範圍:擴張到“宦皇帝者”職類,擴張到文學職類,擴張到掾屬職類,擴張到國官職類,擴張到軍事職類。那些無秩的職類獲得了“比秩”,也就被納入了祿秩手段的管理範疇,其“公”的色彩變濃厚了,向“吏”靠近了。漢帝國的政治精神就是“以吏治天下”,而“祿秩的橫向擴張”給更多職類賦予了秩級,也是那種政治精神的不斷貫徹。秦漢官階的發展趨勢是“官本位”和“一元化”。無秩職類用祿秩管理之後,官階製的一元化程度也提高了。
“祿秩橫向擴張”的途徑,是“比”,即令無秩者比於某秩。《二年律令》中已能看到若幹“比”的辦法了。如《賜律》:“賜公主比二千石”,“禦史比六百石”。使無秩者的某項待遇同於某秩,本身雖沒構成官階形式,但顯然就是“比秩”的前身。“比吏食俸”、“比吏賞賜”、“比吏傳食”、“以爵比秩”那類做法越來越多,就推動了“比秩”向正式官階演化。
“比秩”正式成為官階,是在什麽時候呢?孝景帝前三年(前154年)詔:“擊反虜者,深入多殺為功,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皆殺,無有所置。敢有議詔及不如詔者,皆要斬。’”(73)這是最早的一例“比秩”。漢景帝口氣很凶惡,抓到比三百石以上的俘虜一律殺死,非議詔書或不執行命令要腰斬。既然“比三百石以上”是一個砍腦袋的界限,人命關天,那一定也是一條清晰的法定界限,足以判斷該砍不該砍。就是說,“比三百石”是可以清晰判定的。漢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興學,公孫弘為太學生規劃出路時,提到了比二百石掌故和比百石掌故;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那麽漢武帝前期,就是“比秩”形成的下限。“比秩”是在景、武之間形成的。
“比秩”形成後,“比”或“視”的做法,仍被使用著,而且用於多種場合。例如漢朝敬老政策,七十歲以上老人“比六百石”(74)。又縣、鄉設有“三老”之職。《史記》卷三十《平準書》:“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與吏比者,官謂三老、北邊騎士也。”三老不是吏,但某些待遇可以“比吏”。尹灣漢墓簡牘《集簿》,有“縣三老三十八人,鄉三老百七十人”(75)。皇帝的妃嬪們也用“比視”定等級。如婕妤、娙娥、昭儀、美人見皇後,其禮節分別“比”於丞相、將軍與禦史大夫、中二千石列卿、二千石見皇帝之禮(76)。這隻是一個具體的見麵禮,也有一般性的“比”。例如漢元帝定嬪妃十四等,依次“位視”丞相、上卿、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77)。“比”之用於長老、妃嬪,是祿秩運用的一種特殊延伸。
“比秩”問世後的一段時間裏,“比”這種級別有“另類”意味。請看:
1.漢武帝治淮南王之獄,膠西王之議:而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當皆免官削爵為士伍,毋得宦、為吏。其非吏,他贖死金二斤八兩。(《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
2.▌自言功勞者與計偕。吏千石以下及比者,自▌。(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頁,2000es9sf4:23a)
3.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而敢詈之殿宮廷中,至其上秩,若以縣官事毆詈五大夫以上或一歲吏、比者,有將辨治。(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頁,20215:76)
第1條“國吏二百石以上”與“比者”的並列,“比者”自成一類;第2條“吏千石以下”與“比者”並列,“比者”不在“吏”中。第3條“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三者並列,隨後又以“一歲吏、比者”兩分。“宦官”或是“宦皇帝者”,但他們隻是“比者”的一部分,“比者”還包括更多職類,甚至三老、北邊騎士和年七十歲比六百石的老人。總之,“比”的提法有特別意義、有具體對象。
因為“比秩”的形成途徑是比於正秩,所以當時觀念中,“比秩”是從屬於正秩的。這從俸祿額度的安排上,也看得出來。請看下表:
單位:斛
東漢俸祿主要見於3種記載:《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續漢書·百官誌五》,《後漢書·光武帝紀下》李賢注。三種記載略有差異,何德章先生認為“《光武帝紀》李賢注最為準確”(78)。但我認為最準確的是《漢表》顏注。問題的關鍵是“比六百石”一秩,此秩《光武帝紀》李賢注記為55斛,《漢表》顏注記為60斛。何先生雲:“考慮到六百石上下為官與吏的分野,當以差額大的李賢注為是。”而我認為,《漢表》顏注“70、60、50”的級差更勻稱。還有,從三百石到比二百石4級,秩級一正一比,級差呈“40、37、30、27”排列。很容易就能看出來,“比秩”37斛、27斛,是從屬於正秩40斛、30斛的。那麽比六百石到六百石的差距,也不會相去太遠,比六百石應為60斛。那麽討論東漢祿秩,當以《漢表》顏注為準;“比秩從屬於正秩”的情況,也就昭然若揭了。
“比秩從屬於正秩”一點,還可以從印綬製度得到證明。據《漢表》,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比二百石以上皆銅印黃綬。則印綬等級的劃線,比二千石與二千石以上屬同一段落,比六百石與六百石以上屬同一段落,比二百石與二百以上屬同一段落。為此我們不采納李解民先生的這一看法:“比某石分別檔次時,應歸並於下一級而不應歸並於上一級。”(79)
“比秩”應歸入其上一級,即歸入其正秩,這還涉及了漢代官員任用製度的又一個微妙之處。把郎官、掾屬、軍吏等置於“比秩”,還能給選官帶來一個特殊便利。
下麵以東漢三署郎官、三公掾屬為例,來說明這一問題。他們是地方令長丞尉的候選者。東漢令長秩級,是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4級;丞尉最低二百石。那麽請看,三署郎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比六百石,三府掾屬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與二百石丞尉、三百石、四百石長相,六百石縣令相比,恰低一級。請看下表:
此表涉及了“試守”和“即真”問題,這問題事關“比秩”的一個特別功能。漢代任官,普遍實行“試守”製度(80)。“守”有兩類。第一類屬“代理”或“攝行”性質(81),與此處討論關係不大。第二類的“守”是“試守”,即任命後試用一年,期滿才能“即真”,正式任職(82)。“試守一歲乃為真,食其全俸”(83)。在一年的試用期中,不能食全俸。
那麽在三署郎、公府屬外補地方官時,“比秩”起什麽作用呢?“比秩”保證了如下一點:外補時若非超遷,就任者在不食全俸的“試守”期,其秩其俸恰低正官一等;滿歲即真後變成正秩,又正好官升一級。舉例說,比三百石郎中任三百石縣長時,在“試守”期他仍用比三百石秩;滿歲即真,正式升為三百石。比四百石侍郎任四百石縣長時,在試守期他仍用比四百石秩;滿歲即真,正式升為四百石。比二百石郎中、比六百石中郎與之同理。換言之,“比秩”被用作郎官補吏試守期的“守秩”。
行政吏職都在正秩,所以在補吏時,守秩與正秩的上述關係,存在於郎官與各種行政職務之間。又如,郎官還經常被選任為尚書郎、謁者。“尚書郎初從三署詣台試,初上台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84)可以推知:三署郎最初所任,是比三百石的“守尚書郎”;滿歲“即真”,升為三百石的尚書郎中;滿三歲,升為四百石的尚書侍郎。那麽“比三百石”,就是郎中初任尚書郎時的“守秩”。謁者分兩種:“其給事謁者四百石,其灌謁者比三百石。……初為灌謁者,滿歲為給事謁者。”(85)《漢官儀》說得更清楚:“謁者三十五人,以郎中秩,滿歲稱給事,未滿歲稱灌謁者。”(86)謁者從郎中裏選拔。“灌謁者”實際就是試守期的謁者,其時“以郎中秩”,即比三百石。那麽,灌謁者也以郎中的比三百石為守秩。
郎官有孝廉郎,來自孝廉察舉,待遇最高。三署中還有一批“詔除郎”,大多是二千石子弟靠“任子”製度特詔除拜的,也有其父為國家死難,而被特詔除拜的。“詔除郎”低於孝廉郎,在其外補丞尉時,即令試守期滿而成為正官,也必須在“比秩”上呆下去,不能升為正秩,是所謂“比秩為真”。羽林郎補吏也是如此,即令即真也隻能“比秩為真”(87)。孝廉郎來自士人,而詔除郎靠父祖特權,羽林郎是武人;三郎待遇不一,蓋因朝廷優待士人。在這時候,“比”標明了詔除郎、羽林郎的“另類”。
掾屬也用“比秩”,其補吏時的守秩,以此類推。尹灣漢簡行政文書提供了若幹中央屬吏的遷轉實例。據陳勇先生的統計,其中有丞相屬2人,分遷容丘相(四百石)、厚丘長(四百石);將軍史1人,補建鄉長(三百石);太常屬1人,遷鹽官丞(二百石);大司農屬1人,遷厚丘右尉(二百石);廷尉史1人,除費丞(二百石);衛尉屬1人,遷昌慮丞(二百石)(88)。這些相、長、丞、尉的前官秩級,最大可能是丞相屬比四百石,將軍史比三百石,九卿屬比二百石。相、長、丞、尉的試守期中,用掾屬的“比秩”做其守秩。
郎官、掾屬是低中級長吏的來源,“大夫”則是中高級行政官員的來源。在大夫被任命為吏職的時候,其“比秩”發揮著類似的守秩功能。又,軍吏中本來有很多正秩之官,後來卻都被置於“比秩”了。為什麽朝廷要把軍吏全部置於“比秩”呢?我想,利用“比秩”調節文武職類的遷轉,也是其目的之一。當人員由軍吏係統向文吏係統遷轉時,“比秩”發揮著同樣功能:在試守期,低正官一等;即真時,官升一級而食全俸。
本書上編第一章討論過“真二千石”的問題,這問題也與“守秩”相關。周國林先生提出:“二千石之所以稱為‘真二千石’,可能是與‘比二千石’相對而言時所用(猶如今日正職幹部,與副職並列時則加‘正’字,單言時則不用),亦可能其中的‘真’字是與試署性質的‘守’相對而言(《漢書》中,不少太守都是試署一年,‘滿歲為真’)。”(89)又劉文瑞先生認為“真二千石月俸二萬,二千石月俸萬六千,實屬試守不食全俸與真除食全俸的差額”(90)。
總之,“比秩”和正秩的交錯配合,構成了安排職類轉換,調節其間秩級變動的一種手段,帶來了特殊的管理便利。依漢代官製,郎官、大夫、掾屬、軍吏等,與文吏係統中的官職互為遷轉;其時“比秩”就以一種精巧的方式,把各個職類鏈接起來了。
當然,“比秩”也是處於變化之中的。它是從最初無秩的職類中演生的,一旦形成,就成了更精細地區分級別的手段。王朝也可能僅僅為分等使用“比秩”,而不顧職類。《東觀書》所載東漢建武祿秩令,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禦史、博士秩六百石。這些官過去是“比秩”,但此時不是了。尚書、侍禦史、博士變成正秩,也意味著它們的“公職化”;光祿大夫、諫議大夫之為正秩,似僅僅出自分等需要,以使諸大夫的級差較為勻稱,與“分類”無關了。這樣,“比秩”與職類的對應關係,就不是嚴明整齊而無例外的。用“比秩”區分職類,有特定的曆史原因。從長時段看,它並不是官階製的發展方向。此後九品官階的“從品”,就隻用於分等,再不承擔分類功能了。那麽東漢光祿大夫、諫議大夫變成正秩,又暗示了“比秩”在未來的衰退。
無論如何,漢代“比秩”是一種很特別的官階,它不但有“分等”功能,還有“分類”功能。然而二千年來人們對此茫無所知,或說視而不見。《二年律令》的發現與公布提供了契機,我們在若幹片斷史料中——主要是在“宦皇帝者”的史料中,察知了問題的存在,由此得以把漢代品位結構的這個重要側麵,揭示如上。
【注釋】
(1)參看拙作:《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製度研究》,第199頁以下。
(2)《漢書》卷五六《董仲舒傳》。
(3)《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列傳》:“以訾為騎郎,事孝文帝,十歲不得調,無所知名……欲自免歸。中郎將袁盎知其賢,惜其去,乃請徙釋之補謁者。”
(4)《漢書》卷五十《汲黯傳》。
(5)《後漢書》卷十六《鄧禹傳》。
(6)《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
(7)《漢書》卷十二《平帝紀》:“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
(8)“皇帝在所宮法”所針對的是“宮衛”,“宮衛”應指衛尉所轄衛士係統。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衛尉掌“宮門衛屯兵”,屬官有公車司馬、衛士、旅賁三令丞,諸屯衛候、司馬等。衛尉所轄兵士,是來自全國各郡國的服役番上者,即所謂“一歲為衛士”。東漢的情況見《續漢書·百官誌二》:衛尉“掌宮門衛士,宮中徼循事”,下轄公車司馬令、南北宮衛士令、左右都候及諸宮門司馬等。
(9)《漢書》卷六六《楊惲傳》:“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其疾病休謁洗沐,皆以法令從事。郎、謁者有罪過,輒奏免,薦舉其高弟有行能者,至郡守九卿。郎官化之,莫不自厲。”文中“其疾病休謁洗沐,皆以法令從事”的“法令”,應即《新書》所雲“郎中、謁者受謁取告”的“宦皇帝之法”。先秦已有“謁告而歸”的休假製度,參看楊鴻年:《漢魏製度叢考》,武漢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頁“休假製度先秦已有”條。漢代郎官休假,可參廖伯源:《漢官休假雜考》,收入《秦漢史論叢》,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12頁。“有罪過輒奏免,薦舉其高弟有行能者”的獎懲拔擢製度,也應屬於“宦皇帝之法”。《漢書》卷九《元帝紀》永光元年二月:“詔丞相、禦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師古曰:“始令丞相、禦史舉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見在郎及從官,又令光祿每歲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賢否也。”以“四行”考校郎從官的製度,亦在“宦皇帝之法”之範疇。
(10)“諸吏”問題,可參看嚴耕望:《秦漢郎吏製度考》,《中研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收入《嚴耕望史學論文選集》,台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1年版。
(11)《續漢書·禮儀誌中》注引《漢官名秩》記春賜:“賜太尉、將軍各六十匹,執金吾、諸校尉各三十匹,武官倍於文官。”
(12)《藝文類聚》卷四九《職官部·光祿大夫》注引《漢官解詁》,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888頁。
(13)《藝文類聚》卷四六《職官二·博士》引《李郃別傳》記李郃上書鄧太後事:“博士著兩梁冠,朝會隨將、大夫例。時賤經學,博士乃在市長下。”第831頁。“博士乃在市長下”,不是正常情況。又《太平禦覽》卷二三六《博士》注引《漢舊儀》:“武帝初置博士,取學通行修、博識多藝,曉古文、《爾雅》能屬文章者為之。朝賀,位次中都官。”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2冊第1117頁。“位次中都官”,似乎反映了當時博士在中央各色官吏之外另行成列,或另有其席。按,秦與漢初,博士被看成一種從民間禮聘而來的學者,與官吏有所區別,而且另服儒服(參看本書上編第五章第三節)。大概因朝廷崇儒,便又令其“朝會隨將、大夫例”,改置於從官係統之中了。
(14)例如《漢書》卷十《成帝紀》:“公卿大夫、博士、議郎其各悉心,惟思變意,明以經對,無有所諱。”卷二五《郊祀誌》王莽奏:“臣謹與太師孔光、長樂少府平晏、大司農左鹹、中壘校尉劉歆、太中大夫朱陽、博士薛順、議郎國由等六十七人議。”卷六八《霍光傳》:“(霍光)遂召丞相、禦史、將軍、列侯、中二千石、大夫、博士會議未央宮。”同卷《金日磾傳》:“(王)莽白太後,下四輔、公卿、大夫、博士、議郎。”卷七三《韋賢傳》:“其與將軍、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
(15)《漢書》卷六七《梅福傳》:“至元帝時,尊周子南君為周承休侯,位次諸侯王。使諸大夫、博士求殷後。”
(16)《漢書》卷九《元帝紀》建昭四年(前35年)四月:“臨遣諫大夫博士賞等二十一人循行天下,存問耆老鰥寡孤獨乏困失職之人,舉茂材特立之士。”《漢書》卷十《成帝紀》河平四年(前26年)三月詔:“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水所毀傷困乏不能自存者,財振貸。”陽朔二年(前23年)五月詔:“秋,關東大水,流民欲入函穀、天井、壺口、五阮關者,勿苛留。遣諫大夫博士分行視。”
(17)葛誌毅、張惟明:《漢代的博士與議郎》、《漢代博士奉使製度》,收入《先秦兩漢的製度與文化》,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8)錢穆:《先秦諸子係年》,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270頁。
(19)餘英時:《士與中國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頁。又劉蔚華、苗潤田把稷下學士的“上大夫”、“列大夫”視為“稱號”,見其《稷下學史》,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年版,第8頁。白奚雲其“爵位與大夫並列,這標示他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但畢竟又不同於有具體官職的大夫”,見其《稷下學研究:中國古代的思想自由與百家爭鳴》,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56頁。於孔寶雲其“享受上大夫或大夫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並領取相當於上大夫的俸祿”,見其《稷下學宮與百家爭鳴》,山東文藝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頁。
(20)《戰國策·齊策四》記田駢“設為不宦”,《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說淳於髡“終身不仕”。二人均為稷下學士。
(21)《漢書》卷八八《儒林申公傳》:“其學官弟子行雖不備,而至於大夫、郎、掌故以百數。”
(22)《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序》。
(23)王勇華:《秦漢禦史大夫的職能》,《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5年第1期。
(24)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製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頁。
(25)參看安作璋:《秦漢官製史稿》,下冊第467頁。
(26)陳直先生說:“郎中雖無定員而有印章”,“其他如中郎、議郎、侍郎等,同為無定員,亦可能有印。”《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9頁。其說不確。
(27)《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頁列表及第115、222、223頁圖版。又漢代“齊中謁者”封泥(《齊魯封泥集存》、《再續封泥考略》)、“中宮謁者”封泥(《封泥考略》),及《二年律令·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其實都應是謁者的長官或謁者官署之印。
(28)周曉陸、路東之編著:《秦封泥集》,第115頁圖版。此印倒可能真是郎中之印,因為他承擔了“左田”事宜,“左田”被推測為公田。劉瑞先生推測“郎中左田”是郎中令下的田獵之官,見其《“左田”新釋》,收入西北大學周秦漢唐研究中心編:《周秦漢唐研究》第1輯,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若然,“田獵”也是職事。按秦印中還能看到南田、都田等官稱,如“小廄南田”(《尊古齋印存》)、“都田之印”(《齊魯封泥集存》),那些以“田”名官者應綜合考慮,可能都是管田的。無論如何,郎中有職掌才有印。
(29)《後漢書》卷二十《銚期傳》注引《漢官儀》:“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
(30)廖伯源:《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張家山漢簡研究之一》,《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3期。
(31)黃留珠:《秦仕進製度考述》,收入《秦漢曆史文化論稿》,三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2)注釋者的譯文是:“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後,才能令他行使職權和派往就任;如有不應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相謀劃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論處。”
(33)裘錫圭:《嗇夫初探》,《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版。
(34)鬆皋圓認為“兵士”與“軍吏”4字應該互易,是。陳奇猷也讚成鬆皋圓的看法:“上下文皆為上約下,不得此句獨為下約其上可證。”參看陳奇猷:《韓非子集釋》,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26頁。
(35)“令”本或作“吏”。盧文弨雲:“令,張本作吏,非。”引自王先慎:《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437頁。其說是。
(36)《韓非子》校注組:《韓非子校注》1982年版,第652頁。
(37)陳啟天先生雲:“辟吏,主官自行委任之屬員;辟,辟除。”見其《增訂韓非子校釋》,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年版,第168頁。又張富祥先生雲:“辟吏:征辟之吏,即屬吏。”見其《韓非子解讀》,泰山出版社2003年版,第687頁。
(38)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9)連雲港市博物館等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100頁。
(40)周長山:《漢代地方政治史論——對郡縣製度若幹問題的考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頁以下。
(41)《漢書》卷五八《公孫弘傳》:“於是起客館,開東閣以延賢人,與參謀議。弘身食一肉,脫粟飯,故人賓客仰衣食,奉祿皆以給之,家無所餘。”同書卷六四上《嚴助傳》:“公孫弘起徒步,數年至丞相。開東閣,延賢人,與謀議。”“東閣”就是公孫弘安置賓客之處,傳說它包括“欽賢館”、“翹材館”和“接士館”三館。《西京雜記》卷四:“平津侯自以布衣為宰相,乃開東閣,營客館,以招天下之士。其一曰欽賢館,以待大賢。次曰翹材館,以待大才。次曰接士館,以待國士。其有德任毗讚、佐理陰陽者,處欽賢之館;其有才堪九列、將軍、二千石者,居翹材之館;其有一介之善、一方之藝,居接士之館。而躬自菲薄,所得俸祿以奉待之。”(曆代小史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同。又,多種版本中“九列”作“九烈”,誤;又有多種標點本以“九烈將軍二千石”作一讀,亦誤。)三館之說雖未可盡信,但“俸祿以奉待之”,與《漢書》“故人賓客仰衣食,奉祿皆以給之”是一致的。據《鹽鐵論·救匱》:“而葛繹、彭侯之等,隳壞其緒,紕亂其紀,毀其客館、議堂以為馬廄婦舍。”這個客館中還有議堂,後來都被政敵毀掉。
(42)《漢官六種》,第36、39頁。
(43)《漢書》卷五《景帝紀》中元六年(前144年)詔:“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這裏沒說丞相車轓,但丞相車轓應定於此時。《續漢書·輿服誌上》雲公、列侯黑轓,卿朱兩轓。“轓”即“車耳”,車輪上方的擋泥板。參看孫機:《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說》,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頁。
(44)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製史稿》,上冊第38頁。
(45)《論衡·量知》,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2頁。
(46)東漢故吏現象,可參看張鶴泉:《東漢故吏問題試探》,《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5年第5期。高凱:《略論兩漢時期“門生故吏”製的形成》,收入中國秦漢史學會編:《秦漢史論叢》(第六輯),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47)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長官喪服》,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70頁。
(48)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製度研究》,第182頁。
(49)《漢書》卷八一《匡衡傳》。
(50)《漢書》卷八三《朱博傳》。
(51)《漢官六種》,第38、69頁。
(52)黎虎:《漢唐時期的“軍吏”》,《陰山學刊》2006年第6期。
(53)蔡邕:《獨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影四庫全書,第4-5頁。又查四部叢刊三編本、漢魏叢書本、左氏百川學海本、古今逸史本《獨斷》卷上等,皆同於四庫本,作“亦為朝臣”。
(54)盧文弨輯抱經堂叢書《獨斷》卷上,於“衣皂而朝”句中的“皂”字下注雲“帛訛”,於“不為朝臣”句中的“不”字下注雲“亦訛”,北京直隸書局1923年版。按“皂”字不誤,因為公卿、侍中、尚書確實是穿皂服的,而“帛”為白色。段玉裁雲:“《糸部》曰:‘繒,帛也。’《聘禮》、《大宗伯》注皆雲:‘帛,今之璧色繒也。’”見其《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頁。張舜徽先生雲:“帛之言白也。謂其色潔白也。繒以白者為本色,因謂之帛耳。璧本白色,故漢人取之以喻繒之潔白。帛乃素繒之專名,引申為凡繒之通名,故繒、帛互訓。”見其《說文解字約注》卷十四,中州書畫社1983年版,中冊第74頁。漢人不以白色為官服之色,盧文弨誤,“衣皂而朝”不誤。
(55)汪桂海:《漢代官文書製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頁。汪文沒有辨析《獨斷》的異文。
(56)但《獨斷》所謂“朝臣曰‘稽首頓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一點,還無法得到其他史料的印證。東漢蔡邕的《被收時上書自陳》起首即雲:“議郎糞土臣邕頓首再拜上書皇帝陛下。”見嚴可均輯《全後漢文》卷七二,《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866頁上欄。議郎在大夫以下,當然不是朝臣。但東漢建寧四年尚書上書:“尚書令臣囂、仆射臣鼎、尚書臣旭、臣乘、臣滂、臣謨、臣詣稽首言:……臣囂、臣鼎、臣旭、臣乘、臣滂、臣謨、臣詣愚闇不達大義,誠惶誠恐,頓首死罪,稽首再拜以聞。”照《獨斷》之說,尚書省官員在“朝臣”之列,但我們看到他們也使用“稽首再拜”。見《續漢書·禮儀誌中》注引蔡質《立宋皇後儀》。檢索《全後漢文》中“稽首”、“頓首”、“再拜”的各種用法,沒有看出蔡邕所說的那種區別。也許那隻是一時之製。
(57)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上冊第94頁,簡號53·20。
(58)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1頁。
(59)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上冊第429頁,簡號259·2。
(60)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61)朱國照先生認為,西漢前期軍製應另行依據《通典》卷一四八《兵一》:“二隊為官(百人,立長),二官為曲(二百人,立候),二曲為部(四百人,立司馬),二部為校(八百人,立尉),二校為裨(千六百人,立將軍),二裨為軍(三千二百人,有將軍、副將軍也)。”朱先生認為此製與上孫家寨漢簡相近。見其《上孫家寨木簡初探》,《文物》1981年第2期。但大庭修也指出:“這裏所見到的校尉、候、司馬等軍官,從戰國時代起就已經存在了。”見其《秦漢法製史研究》,第382頁。又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出土印章及封泥中,有司馬、營司馬、候、騎千人等,中司空、營司空等等軍職。參看韋正等:《江蘇徐州獅子山西漢墓的發掘與收獲》,《考古》1998年第8期;宋治民:《獅子山西漢楚王陵的兩個問題》,《考古與文物》2000年第1期。
(62)王先謙指出:“《續誌》後漢自司隸校尉至各校尉,皆比二千石。”以此暗示此處的“二千石”可能有問題。《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05頁下欄。施之勉先生的《漢書集釋》(三民書局2003年版,第3冊第1246頁以下),反而於此無說。
(63)日人大庭脩指出“上述諸校尉的秩從西漢時期起就可能是比二千石”,其說甚是。不過他是從字形訛誤上論證的,先指《百官表》郡丞“秩皆六百石”的“皆”字應是“比”字,進而判斷“司隸至虎賁校尉,秩皆二千石”的“皆”字也是“比”字。見其《秦漢法製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頁。
(64)按,西漢司隸校尉還可能一度秩比六百石。《漢書》卷七七《蓋寬饒傳》:“家貧,奉錢月數千,半以給吏民為耳目言事者。身為司隸,子常步行自戍北邊。”事在漢宣帝。王鳴盛謂:“寬饒為司隸校尉,奉錢月數千,司隸校尉秩二千石,而雲月數千,則又與《貢禹傳》所言不同,存疑備考。”《十七史商榷》,台灣大化書局1984年版,第293頁。陳夢家先生雲:“而《百官表》司隸校尉秩二千石,奉當為萬二千,是升司隸校尉為二千石當在宣帝以後。”見其《漢簡所見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這推測是有道理的。《漢書》卷二《惠帝紀》惠帝詔:“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嚐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按此詔推測,吏六百石及故吏二千石以下,其家除軍賦之外,是要承擔戍邊之徭的。蓋寬饒所任司隸校尉,可能秩比六百石,所以其子要承擔徭戍。西漢比八百石的諫大夫月俸9200錢,比六百石、六百石月俸約3000—6000錢,說司隸校尉秩比六百石,也符合蓋寬饒“奉錢月數千”的情況。劉文瑞先生根據蓋寬饒由比千石的太中大夫遷司隸校尉一點,判斷其時司隸校尉千石。見其《西漢官俸雜考》,收入《陳直先生紀念文集》,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03頁。但這與其子徭戍不合,與其俸額不合。漢代官僚能上能下,秩級可高可低(參拙作《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製度研究》,第4章),所以從仕曆判斷秩級不一定可靠。朱紹侯先生說西漢司隸校尉比二千石,漢哀帝綏和二年變成二千石,但未能提供可信證據。見其《西漢司隸校尉職務及地位的變化》,《史學月刊》1994年第4期。許樹安先生徑斷司隸校尉二千石,也嫌粗略。見其《漢代司隸校尉考》,收入《揖芬集——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
(65)朱紹侯先生認為司隸校尉來自繡衣直指使者,見其《淺議司隸校尉設置之謎》,收入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秦漢史研究》第6輯,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頁。司隸校尉稱“奉使”。見《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從漢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設官到元帝初元四年(前45年)“去節”,司隸校尉一直是“持節”之官。參看廖伯源:《使者與官製演變——秦漢皇帝使者考論》,台灣文津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頁以下。“持節”的意義,參看大庭修:《秦漢法製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頁以下。
(66)西漢王國內史,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廢罷,事見《漢表》。安作璋、熊鐵基先生因雲:“成帝時罷內史官,以後不見複置。”《秦漢官製史稿》,下冊第252頁。吳樹平先生看到《東觀書》上文有內史,推測“可能東漢初年一度恢複,亦未可知。”《東觀漢記校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頁。然東漢有內史,不止於東漢初年。鄧太後曾為清河王國特置內史,事見《後漢書》卷五五《章帝八王傳》。《續漢書·百官誌五》敘王國官不及內史,但劉昭注雲:“《東觀書》曰:其紹封削絀者,中尉、內史官屬亦以率減。”又《續漢書·禮儀誌下》記諸侯王薨,“諸侯王傅、相、中尉、內史典喪事,大鴻臚奏諡”。可見東漢仍有內史,但係特置。
(67)吳樹平:《東觀漢記校注》,第150-151頁。
(68)對秦楚之際形形色色的將、校、尉,可參陳直:《漢書新證》,第147-148頁,《附錄二·秦楚之際官名》。
(69)《漢書·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
(70)《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王國“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丞相統眾官”;同書卷四四《淮南王劉長傳》薄昭與淮南厲王書:“今諸侯子為吏者,禦史主;為軍吏者,中尉主。”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曾發現了7枚“中尉”封泥,是為中尉的職權憑證。見韋正等:《江蘇徐州獅子山西漢墓的發掘與收獲》,《考古》1998年第8期。
(71)《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謂“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掌列侯”似應包括各級軍爵。
(72)錢穆:《國史大綱》,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上冊第161頁。
(73)《漢書》卷三五《吳王劉濞傳》。
(74)武威磨咀子18號漢墓出土的“王杖十簡”:“製詔禦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參看《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釋文》,《考古》1960年第9期。從尹灣漢簡看,似不是所有七十以上老人都能受杖。參看李均明:《讀〈尹灣漢墓簡牘〉雜記》,《簡牘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上冊第393頁以下。
(75)《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77頁。當時東海郡有“縣邑侯國卅八”,是一縣一三老;“鄉百七十”,是一鄉一三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