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惠帝紀》記錄了漢惠帝即位後的一份詔書,其中提到了一種“宦皇帝而知名者”。那“宦皇帝”是指什麽,舊說各異。後來在睡虎地秦簡中,也發現了“宦及知於王”的提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發表後,學者看到所謂“宦皇帝”多次出現在律文之中,便引發了進一步研討的興趣。《二年律令》的新材料,使“宦皇帝”的謎底有望揭開。我們認為,“宦皇帝者”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驂乘、太子舍人等等,他們構成了一個從官係統,從而與行政吏員即“吏”區分開來了;他們與“吏”相區別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在一段時間裏,“吏”有秩級而“宦皇帝者”無秩級。
這個與“吏”有別的“宦皇帝者”係統,以特殊形式存在於王朝官製之中。它造成了“宦”、“吏”兩分的格局,並體現了一種特別的職位分類觀念,即把從官和侍臣視為一個特殊職類,而且不用秩級手段加以管理。然則對“宦皇帝者”的考察,可以給戰國秦漢的官僚品位製度研究,提供前所未知的新鮮線索。例如漢代祿秩中存在著“比秩”,即如“比六百石”、“比二千石”之類,可那“比秩”是怎麽來的,兩千年來無人問津置喙。而如今,就可以通過考察“宦皇帝”,揭開其中隱情了。
一 “宦皇帝者”所涉官職
人們最初是從漢惠帝即位後的一份詔令中,看到“宦皇帝”字樣的,那麽我們就從這份詔書開始吧。《漢書》卷二《惠帝紀》: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後曰皇太後。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禦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滿五歲二級。賜給喪事者,二千石錢二萬,六百石以上萬,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視作斥上者,將軍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減田租,複十五稅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
對詔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一句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漢書》注裏可以看到四種解釋:
1.文穎曰:言皇帝者,以別仕諸王國也。
2.張晏曰:時諸侯治民,新承六國之後,鹹慕鄉邑,或貪逸豫,樂仕諸侯,今特為京師作優裕法也。
3.如淳曰:知名,謂宦人教帝書學,亦可表異者也。
4.師古曰:諸家之說皆非也。宦皇帝而知名者,謂雖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為所知,故亦優之,所以雲及耳,非謂凡在京師異於諸王國,亦不必在於宦人教書學也。左官之律起自武帝,此時未有。禮記曰“宦學事師”,謂凡仕宦,非閹寺也。
在文穎和張晏看來,“宦皇帝者”是跟“仕王國”或“仕諸侯”相對而言的;在如淳看來,“宦”是宦官的意思。文穎、張晏、如淳都是漢魏間人,連他們都各執一詞,則“宦皇帝”的本義必定湮沒已久。
顏師古隻把“宦皇帝”看成漢惠帝的舊人,他作為唐人來解釋七八百年前的事,更是難免臆測了。
賈誼《新書》也曾提到“官皇帝”。《新書·等齊》:“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漢法,事諸侯王乃事皇帝也。”(1)裘錫圭先生在一篇幾百字的劄記中,對《新書》的“官皇帝”加以辨析,認為其為“宦皇帝”之訛,指的就是上文的“郎官、謁者”。“‘宦’本是為人臣仆的意思。郎官、謁者之流本是門廊近侍,有類家臣,故以‘宦’稱。”(2)
睡虎地秦簡有個與“宦皇帝而知名者”類似的概念,即“宦及知於王”。《法律答問》:“何謂‘宦者顯大夫?’宦及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注釋小組引述了《漢書·惠帝紀》有關文字,指出“宦及知於王”與“宦皇帝而知名者”義近,但隻把它解釋為“做官達到為王所知”(3)而已。
對張家山漢簡中出現的宦皇帝,整理者最初提供的是一個很簡單的注釋。《二年律令·雜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貸錢財者,免之。”這是一條懲辦官員非法牟取高額利息的條文。整理小組的《注釋》雲:“宦皇帝,在朝中為官。”(4)但這解釋顯然過於粗放了。“在朝中為官”的人太多了,其中既有六百以上的,也有六百石以下的;但從原文看,這些“宦皇帝者”是與“六百石吏”並列的,它們之間應有區別。
王子今先生指出了“所謂‘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當時是程序化文字”,與《漢書·惠帝紀》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可以對照理解;明人邱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七釋“宦皇帝而知名者”,謂“仕宦而皇帝知其名”,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隻說“宦皇帝”而未言“而知名者”,可知邱說不確(5)。王先生沒有明言“宦皇帝者”為何人等。邢義田先生在解讀《二年律令》時開始向文穎和張晏回歸,突出“宦皇帝”有別於“宦諸侯”一點;雖然也參考了裘先生的意見,推測這兩種人分別是皇帝或諸侯王的近侍,但卻沒有明指其為郎官、謁者,等於是從裘先生的論斷向後倒退了;並且把“宦”、“知於王”和“吏六百石”看成是三種人,也屬不妥(6)。
下麵就來談談個人看法。我以為,裘錫圭先生把“宦皇帝者”推斷為郎官、謁者,是一個非常敏銳的判斷,盡管那是僅就《新書·等齊》而做出的。若進一步把文獻跟新出《二年律令》等資料結合起來,還可以找到更多的“宦皇帝者”,由此更清晰地勾畫出他們的麵貌。
以往學者在論“宦皇帝者”時,對前引《漢書·惠帝紀》的那份詔書,大抵隻引用其最後一句,卻沒把它跟前文的爵賞內容聯係起來。然而我想,揭開“宦皇帝者”謎底的線索,其實就隱藏在這段文字之中。
漢惠帝詔中的爵賞部分,“賜民爵一級”可置不論,其餘內容則涉及三點:一、中郎等官的晉爵和賞錢;二、“給喪事者”的賞錢;三、“視作斥土者”的賞錢。後兩項針對的是葬禮上承擔了不同任務的同一類人,雖有賜錢、賜金之別,實不妨等量齊觀。從本文角度,這三項恩遇實際隻麵向兩類人:一、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驂乘、太子舍人;二、二千石至佐史等官吏,及將軍。
我以為,第一類人中的中郎、郎中、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驂乘、太子舍人,再加上中大夫和郎騎,就是所謂的“宦皇帝者”。其共同特點,就在於他們都是皇帝個人的從官、侍從,並由此而與文官、與軍官區分開來了。
下麵把他們的爵賞等級列表顯示:
這表格中存在著若幹空缺,表明《漢書·惠帝紀》所錄詔令,已非完璧,隻是節略而已。
郎中和謁者屬於“宦皇帝者”,裘錫圭先生有論在先。“中大夫”之為“宦皇帝者”,將在本章第五節集中討論。至於執楯、執戟、武士與騶,在漢惠帝詔中他們明明是“比外郎”的。若郎官是“宦皇帝者”,那麽他們也是。《續漢書·百官誌二》:“凡郎官皆主更直執戟。”執戟也是皇帝左右的衛官(7),與郎官身份相近,其實就是郎官。韓信有言:“臣事項王,官不過郎中,位不過執戟”;東方朔有言:“官不過侍郎,位不過執戟。”(8)“執戟”看上去簡直就是郎官的一個“位”。“執楯”亦然。此官大約是秦官,而為漢朝所承襲(9)。在秦始皇的陛前就有一些“陛楯者”,他們又叫“陛楯郎”(10)。按,“執戟”又可稱“陛戟”(11),“陛楯”與“執楯”也是一回事。“陛楯者”可稱“陛楯郎”,可見其身份與郎官相似,所以可以“比外郎”。至於謁者,他們與郎官的身份很接近,職事稍異罷了。謁者在先秦也稱“典謁”,是由庶子來承擔的賤役。江陵鳳凰山出土的漢代謁者木俑,就是執戟的。《墨子·號令》:“守必謹微察視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岑仲勉先生雲:“謁者、執盾、中涓,均侍從名稱。”(12)岑先生把謁者、執盾定性為“侍從”,是非常準確的。漢印文和盤銘中都出現過“宦謁”(13),此官應是謁者的長官,是否已由宦官擔任,情況不明。總之,所謂“宦皇帝者”,其實就是一個侍從係統。
再看武士和騶。《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武士,力士也,高祖使武士縛韓信是也。騶,騶騎也。”春秋有“六騶”,戰國有“七騶”,他們的職責都是駕車(14)。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駕騶除四歲,不能駕馭,貲教者一盾。”(15)不過顏師古說得好:“騶,本廄之禦騶也,後人以為騎,謂之騶騎。”(16)就是說“騶”有“駕騶”、“騶騎”兩種,前者是駕車的,後者是騎馬的。漢惠帝詔書中的“騶”應係騶騎,駕車的人另稱為“禦”。漢晉皇帝都有騶騎(17)。《漢書·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條提到了騶:“仆射,秦官,自侍中、尚書、博士、郎皆有。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課之,軍屯吏、騶、宰、永巷宮人皆有,取其領事之號。”那麽騶騎屬郎中令係統,其頂頭上司稱騶仆射(18)。武士和騶並不是卑微的兵卒,而是天子儀仗中的侍從者,所以在漢惠帝開恩行賞時,把他們比於外郎。
顏師古注曰:“武士、騶以上,皆舊侍從天子之人也。舍人以上,太子之官屬。”漢惠帝這次賞賜,包含著兩種侍從:天子的侍從和太子的侍從。太子的侍從,漢惠帝詔書中能看到的是太子禦驂乘和太子舍人。他們替皇帝奉侍兒子,廣義上說也算“宦皇帝者”。
“太子禦驂乘”包含了“太子禦”和“太子驂乘”兩種官職,分別是駕車的和陪乘的(19)。太子的禦、驂乘“賜爵五大夫”,五大夫是第9級爵。這種直賜某級之爵的做法,與其他“爵三級”、“爵二級”、“爵一級”的依次晉爵之例相比,稍有區別。從後來漢代賜爵通例看,五大夫以上一般特賜某爵,如賜五大夫、賜右庶長、賜關內侯等;公乘以下爵,則采用“賜爵若幹級”的辦法。漢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冬十月,賜丞相以下至吏二千石金,千石以下至乘從者帛,蠻夷錦各有差。”(20)對文中“乘從者”,晉灼曰:“乘騎諸從者也。”又《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條律文提到了“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中從騎”屬於內官,他們得到了假日多於其他內官的特殊待遇。這“中從騎”,也是“騶”、“禦”、“驂乘”、“乘從者”之類。
在前引惠帝詔中,太子舍人“滿五歲二級”。“舍人”是個古老的官名,具有私人侍從性質。漢武帝時的《柏梁台詩》中郭舍人有句:“齧妃女唇甘如飴。”(21)因舍人奉侍宮中,所以才能鑽空子跟妃女親昵。除太子外,大臣也畜養著眾多舍人。秦與漢初簡牘告訴我們,基層令長往往擁有很多舍人,他們相當於長官的私吏,但也協助長官處理公務(22)。戰國秦漢間,王朝有時就從舍人中選拔郎官。將軍幕府中也有隨軍的舍人,學者把這種舍人比作“入幕之賓”(23)。漢代的太子舍人職比郎中,往往與郎中並稱(24)。大夫、郎中要承擔各種臨時差使,而舍人也是如此(25)。魏晉以下,國家還為王公、將軍們設定了舍人的員額。比如,諸王府、大將軍府可置舍人10人,諸公及開府位從公加兵者可置舍人4人(26)。至如中書省的中書舍人之類,已是國家正式吏員了。到了唐朝,中書舍人居然變成清官要職了。而在先秦與漢初,舍人隻是私屬,正如郎官是君主的私屬一樣。日本的大和國也有“舍人”、“大舍人”、“左右舍人”,是大王和貴族的親近,這個官名是從中國學去的(27)。
太子宮官係統中,還有太子先馬、太子庶子,他們也應屬於“宦皇帝者”。《國語·越語下》:“越王令大夫種守於國,與範蠡入宦於吳。”韋昭注:“宦,為臣隸也。”《韓非子·喻老》:“句踐入宦於吳,身執幹戈為吳王洗馬。”這兩個“宦”字都係先秦古義,屬於這個字的典型用法。勾踐、文種和範蠡,不是到吳國當官,而是到吳國當臣隸,侍候人去了。那麽“洗馬”屬“宦”。“洗馬”即“先馬”,即在車駕前護衛開路,又稱“前馬”、“馬洗”(28)。漢朝太子官屬中有“先馬”。《續漢書·百官誌四》:“太子洗馬,比六百石。本注曰:《舊注》雲員十六人,職如謁者。太子出,則當直者在前導威儀。”
“庶子”之名的起源也很悠久,來自周代的士庶子。他們是貴族子弟,被編製起來,為君主承擔近衛、侍從及其他差使,管理他們的有宮伯、公族、餘子、公行等官。戰國仍有這種官,秦國的中庶子蒙嘉,就是秦王的寵臣。劉向《新序》提到齊王的一位中庶子,“尙衣冠禦郎十三年矣”(29)。“郎”讀為“廊”,這位中庶子在廊內掌衣冠,可見此官是左右侍臣,與郎中之官相近。而且大臣也養活庶子。如衛鞅給公叔痤做庶子,甘羅給呂不韋做庶子。吳師道雲:“中庶子者,侍禦左右之臣,而當時家臣亦有此名,非複周製矣。”(30)周朝大概也是如此,“非複周製矣”的判斷恐怕不確。
以上我們認定,漢惠帝詔書中所列的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驂乘、太子舍人、太子先馬、太子庶子等,都屬於“宦皇帝者”。這些官職,人們原先就知道;但當時他們被劃歸同一職類,一個以“宦”為稱的特殊職類,這事實是剛剛鮮明起來的。
依文穎、張晏,“宦皇帝者”相對“宦王國者”而言;然而我們強調,“宦皇帝者”還有另外一義,是相對於“吏”而言的。在《新書·等齊》中可以看到,“宦皇帝者”與“事皇帝者”構成對稱。吏者事也,吏、事原為一字,“事皇帝者”指的是“吏”,也就是惠帝詔中的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下至佐史那一批人,他們承擔國家行政,其身份具有“公”的性質。而“宦皇帝”之“宦”是臣仆之義,作為皇帝近侍而顯示了濃厚的“私”的色彩。在漢惠帝詔令中,“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特權,除五大夫以上爵的擁有者外,僅僅授給了“吏”中的六百石以上者和“宦皇帝”中的“知名者”,但那不能掩蓋“吏”、“宦”分為兩大職類的事實。
進而,還可以通過一個等級管理上的差異,把兩類人區分開來,這就是“宦皇帝者”不以祿秩為官階,或說沒有秩級;“吏”卻以祿秩作為等級,秩級構成了“吏”的身份標誌。這就是下節將要討論的內容。
二 論“宦皇帝者”之無秩級
上一節中提出一個推斷:“吏”有秩級而“宦皇帝者”無秩級。下麵就來論證這個推斷。
討論之前還得說明兩點。首先,漢惠帝詔所見“宦皇帝者”中有“宦官尚食”一官。誠如裘錫圭先生所說,“宦”是為人臣仆的意思,“宦者”又可以是宦官之稱。然而漢初有“五尚”或“六尚”(31),漢惠帝的賞賜卻獨獨給予尚食者而不及其餘,這是基於一個古老傳統,就是在曆史早期掌飲食者與君主特別親近的傳統(32)。因而向“宦官尚食”賜錢乃是特例,不在我們考慮之內。再者宦官也有職事,算是一種特殊的“吏”吧,因而他們是有祿秩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列有宦官,也是證明。所以下麵對宦官旁置不論。其次漢惠帝詔的賞賜對象還有“將軍”。《二年律令·秩律》所見將軍隻有一號“衛將軍”,秩二千石。但軍官、軍吏的問題比較特殊。將軍的位號與秩級,參看本書下編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五章第七節。茲亦不論。
祿秩是麵向於“吏”的,“吏”是行政事務的承擔者;“宦皇帝者”是近臣侍從,所承擔的不是國家行政,所以就沒有祿秩。必須說明,“沒有祿秩”不等於說沒有祿廩。這裏所說的“祿秩”是指官階,它以“若幹石”的俸祿額度為級差,但這和祿廩俸養並不是同一個概念。讀者對“宦皇帝者無秩級”的論斷,大概已滋生了很大疑惑了,那麽下文提供八點論證。
第一個證據,就是在《二年律令·秩律》裏,上述被確定為“宦皇帝者”的諸官,都沒有列身其中。沒列在《秩律》裏的官職,我認為就沒有祿秩。雖《秩律》略有殘缺,可那些官職若有祿秩,不至於一個也看不到吧。我就是因為發現了《秩律》中竟無“宦皇帝者”諸官,才決意揭舉“宦皇帝者無秩級”這個論題的。
當然,對“謁者”一官可能引發疑問,因為《二年律令·秩律》中能看到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在六百石之列:
大行走士,未央走士,大卜,大史,大祝,宦者,中謁者,大官,寺工,右工室,都水,武庫,禦府,禦府監,私府監,詔事,長信掌衣,長安市,雲夢,長信詹事丞,家馬,長信祠祀,長信倉,大匠官司空,長秋中謁者,長信尚浴,長信謁者,祠祀,大宰,居室,西織,東織,長信私官,內者,長信永巷,永巷詹事丞,詹事將行,長秋謁者令,右廄,靈州,樂府,寺,車府,內官,圜陰,東園主章,上林騎,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第45頁第460—464簡,第197頁釋文)
不過對“中謁者”一官,《注釋》已說明其實那是中謁者令,是中謁者的長官而不是作為其部屬的中謁者。連類而及,長秋中謁者與長信謁者,也應該是長秋中謁者的長官與長信謁者的長官。上列諸官大多數是“令”級長官,例如大卜其實是大卜令,都水其實是都水令,長信祠祀其實是長信祠祀令。後文的“有丞、尉者半之”一句,也反映了它們是可以配備丞、尉的長官。隻有“令”才有丞有尉呢。秦漢印章中,官稱省略“令”字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隻出地名不出官名,這主要是縣令的官署印,往往隻有縣名而無“令”字;另一種,就是在不至造成混淆和發生疑問時,逕省“令”字。《秩律》上文的省略“令”字,就是後一情況。
當然這會遇到一個矛盾:《秩律》的千石一級中還能看到一個“長信謁者令”(第442簡)了,那麽認定六百石的“長信謁者”也是長信謁者的長官,豈不就弄出兩個長官了嗎?然而發生官名重疊現象的,還不止於這一官。《秩律》上文所列六百石官中,還有“長信祠祀”、“長信私官”,但第467簡又另見“長信詹事、私官長,詹事祠祀長,詹事廄長”。因其簡殘缺,它們祿秩不明。準以下文“詹事祠祀長,詹事廄長”,前文“長信詹事、私官長”似乎應作“長信詹事私官長”。查《漢書·百官公卿表》:“長信詹事掌皇太後宮。”長信詹事是長信宮的總管。由此我們看到,同名官署存在兩個長官的情況,還不止長信謁者呢。第464簡還有一條“詹事、私府長,秩各五百石。”若把這裏的“詹事”看成是跟私府長並列之官的話,這位詹事隻有五百石;同時《秩律》二千石中所列的長信詹事,卻是與諸卿比肩的官職。《秩律》六百石中還有“宦者”和“長信永巷”,同時第466簡中又有“未央宦者,宦者監仆射,未央永巷,永巷監;長信宦者中監,長信永巷”。這裏再度出現了“宦者”和“長信永巷”。由於此簡下文闕如,也弄不清其祿秩為何。下麵我們把長信諸官的官名重疊情況,列如下表:
在上表中,若同一行出現了兩個官名,就表示官名重疊。由於《秩律》的有關部分恰好存在殘缺,暫時無法弄清全部真相。但有一點卻很明顯:官名重疊的矛盾在長信宮諸官中特別突出,這不會是偶然的吧?《秩律》肯定抄錄於呂後當政之時,長信諸官疊床架屋,應與呂後的特殊權勢有關,屬特例。
由於存在著稱“令”者秩六百石,稱“長”者秩五百石、三百石的通例,我們認定六百石的“長信祠祀”、“長信私官”是“令”;第467簡又有長信詹事私官長、長信詹事祠祀長,就該是五百石官了。那麽人們就看到了同名官職令、長並置的情況。“長信永巷”在《秩律》中出現了兩次,大概也是令、長有別、一令一長的緣故。類似現象,又如《秩律》中六百石有“太祝”,同時三百石的部分又有“祝長”。此外“監”和“長”也是有區別的。在《秩律》中,六百石有“私府監”,同時“詹事、私府長,秩各五百石。”可見“監”高於“長”,私府監是六百石官,私府長是五百石官。
由此我推測,六百石的“長信謁者”是長信謁者長,千石的“長信謁者”是長信謁者令。一般情況是稱“令”者六百石,稱“長”者五百、三百石,但由於長信係統的特殊地位,長信宮的令、長比一般的令、長秩級高一頭。總之,《秩律》中雖有同名官職,但它們秩級不同,應係一令一長,或一監一長。無論如何,《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都是謁者的長官,長官有秩而其部屬謁者無秩,正如中大夫令、郎中令有秩,而中大夫、郎中無秩一樣。
認為“宦皇帝者”沒有祿秩的第二個證據,是其爵賞的樣式。對參與劉邦喪事的“吏”,漢惠帝按祿秩高下給賞錢;而對“宦皇帝者”,則是晉爵加賜錢。這個差別不能忽略了。為什麽對後者要采用晉爵方式呢?是因為這些人沒祿秩,“爵”是其身份標尺,晉爵是其提高位階的方式。好並隆司曾把惠帝詔中的中郎、郎中依據服務年限而晉升爵級的規定,理解為“代替了依軍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33)。這說法並不妥當:這些人並不屬於文職官吏序列,或說並不是“吏”,而是“宦皇帝者”。
隨後是第三個證據,就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宦及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有先生認為這一條文“指涉‘宦’、‘知於王’和‘六百石吏以上’三類人。‘宦’之原意如裘先生指出乃臣仆之屬;‘知於王者’雖不排除外官,似以與王較接近的近臣較有機會。‘六百石吏以上’則應是指‘宦’和‘知於王’之外,也就是內廷之外,其他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了。”(34)在這解釋之中,“宦”與“知於王”是兩回事。但這個意見,與《漢書·惠帝紀》的“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的提法不兼容;《惠帝紀》“宦皇帝而知名者”一語,是很難斷為“宦者”和“皇帝知名者”兩項的。我想,“宦及知於王”或“宦皇帝而知名”,就是做侍從贏得了帝王歡心、從而給予“顯大夫”待遇的意思。明人邱濬把它釋為“仕宦而皇帝知其名”(35)。邱濬這話,若把“仕”字去掉則其言無誤。也就是說,對《法律答問》與漢惠帝詔所涉爵、吏、宦三種身份的高下,我們是這樣理解的:
而這說明什麽呢?不就說明“宦皇帝”最初無秩級嗎?若其有秩級,就該像“吏”那樣,使用“若幹石以上(或以下)宦皇帝者”來區分高下了;但他們是君主私屬,沒有秩級,其與王或皇帝的關係是很個人化的,所以另用王或皇帝是否“知其名”來區分高下。
認為“宦皇帝者無秩”的第四個證據,涉及了“比秩”問題。《二年律令·秩律》中沒有帶“比”字的秩級,這一點引起了我的高度關注。我認為,這就意味著“比秩”是較晚時候,即《秩律》之後才形成的,此前還沒“比秩”呢。漢代的官階為什麽有“比秩”,這事一直沒人留意。現在轉機來了,“宦皇帝”的考察,令“比秩”問題凸顯出來。請注意這一重要事實:屬於“宦皇帝者”的中大夫、中郎、郎中、謁者、舍人等官,在後來都是“比秩”。請看:
中大夫:更名光祿大夫後,秩比二千石;
謁者:秩比六百石;
中郎:秩比六百石;
侍郎:秩比四百石;
郎中:秩比三百石(36)、比二百石(37);
太子洗馬:比六百石;
太子庶子:比四百石;
太子舍人:秩比二百石(38)。
大夫、郎官、洗馬、舍人等官既不見於《二年律令·秩律》,後來恰好又都被安排在“比秩”,這難道是偶然的嗎?我想不是,這兩個事實之間必有內在聯係,交互印證了“宦皇帝者”曾經無秩的事實。
中郎、侍郎、郎中三郎並列,是較後的製度。漢初的“三郎”不是中郎、侍郎、郎中,而是中郎、郎中和外郎,秦代的“三郎”大約也是這三郎(39)。盡管“三郎”所指前後有變,但它們畢竟一脈相承,中郎、侍郎、郎中在後來都是“比秩”(40),仍可以用來證明中郎、郎中和外郎最初無秩。與之同理,中大夫、太子舍人後來是“比秩”,我們推測其最初沒有秩級。執楯、執戟、武士與騶,因其身份與郎相近,也應在無秩之列。按,郎官通過宿衛皇帝而出仕,這個製度的來源相當古老,源於周代貴族子弟“士庶子”宿衛製度,這是他們做官的必經環節。宿衛的士庶子們並不是官兒,君主隻為他們提供“稍食”形式的廩食(41)。基於這個傳統我們推測,戰國、秦和漢初的君主沒給宿衛者俸祿,他們當然就不能用“祿秩”標誌等級了。
“宦皇帝者無秩說”的第五個證據,仍與“比秩”相關。上述那些官員後來變成了“比秩”,其間可能經曆了一個“比吏食俸”的環節。東漢殘存著一種衛官“比吏食俸”的做法。《續漢書·百官誌四》執金吾條:“緹騎二百人。本注曰:無秩,比吏食奉。”這種“無秩,比吏食俸”的官,在較早時候應該普遍得多,秦漢間的“宦皇帝者”應即如此,他們也是“無秩,比吏食俸”的。《續漢誌》執金吾條注引《漢官》又言:“執金吾緹騎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輿服導從,光滿道路,群僚之中,斯最壯矣。”“執戟”既跟緹騎的身份相似,則待遇也應相似;緹騎既然“無秩,比吏食俸”,那麽“執戟”也該“無秩,比吏食俸”了。漢初“宦皇帝者”中恰有一種“執戟”。雖然後來“執戟”變為執金吾下的衛官之稱了,然而草蛇灰線,千裏猶見。這就意味著,“宦皇帝者”最初“無秩”,後來逐漸通過“比吏食俸”,即與吏的某個秩級相比,從而形成了“比秩”。即如:由“比三百石吏食俸”,形成“比三百石”;由“比四百石吏食俸”,形成“比四百石”;餘類推。這樣,揭開“比秩”麵紗、弄清其真麵目的機遇降臨了。
“宦皇帝者無秩說”的第六個證據,是漢武帝時的一個實例。此例顯示:其時“宦皇帝者”的俸錢數額,就是拿來與此後的“比秩”相比,也不相稱。在前引漢惠帝的賞賜詔中,賞賜對象有“騶”。請看漢武帝時東方朔的一個曆史小花絮:
朔紿騶朱儒,曰:“上以若曹無益於縣官……今欲盡殺若曹。”……上知朔多端,召問朔:“何恐朱儒為?”對曰:“臣朔生亦言,死亦言。朱儒長三尺餘,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臣朔長九尺餘,亦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朱儒飽欲死,臣朔饑欲死……”(《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騶朱儒”那官名很怪,後人想編也編不出來,所以那故事一定是真的。“騶朱儒”是幹什麽的呢?文穎:“朱儒之為騶者也。”師古:“朱儒,短人也。騶本廄之禦騶也,後人以為騎,謂之騶騎。”“騶朱儒”應是騶騎的一種,由矮人侏儒任之,以詼諧的形體和動作來愉悅帝王耳目。陶俑中也能看到這類形象。漢武帝給“騶朱儒”的待遇是“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這已讓他們“飽欲死”了;而東方朔抱怨錢糧微薄,讓“長九尺餘”的漢子“饑欲死”。我想當局規定的錢糧自有合理性,不會微薄到點燃饑火的程度;東方朔嘖有煩言,那隻是因為他“長九尺餘”,身高、飯量同時超標。他說的就是這個:當局沒因為他身材高就給他加錢,照舊“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所以我推測,高個子的騶騎跟小矮人“騶侏儒”一視同仁,也是“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當時東方朔的身份約是郎官(42),則“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就可以看成郎官的祿養。也有人認為東方朔逗弄“騶朱儒”之時是“待詔”,不是郎官(43)。那可能性是有的。不過漢惠帝的行賞詔書有“騶比外郎”規定。賞賜上“騶比外郎”,祿養上也應“騶比外郎”吧,至少不會差太遠。“外郎”祿養仍應與騶相近,在“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左右。
對東方朔這段逸事,陳夢家先生說:“是漢武帝時之郎,月奉錢240;粟一囊為常人所食的廩食,當為大石二石。”(44)但若把“二百四十錢”視為“月奉”,問題就來了。“律,百石奉月六百。”(45)又據陳先生自己對漢俸的勾稽,在漢武帝至漢宣帝神爵三年(前59年)之前,相關吏員的月俸略如下表:
騶、郎的俸錢,怎麽那麽低呢?郎中是比三百石,可每月才給240錢,連百石吏都不如(700錢或720錢),甚至還不如書佐(360錢)(46)。我想俸錢奇低,並不說明郎官地位低。郎官後來的比秩達到了比三百石,隻略低於縣長,郎官外補也是當令長。又,漢惠帝那份爵賞詔書中,官吏們的賞格是“六百石以上萬”;同時“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外郎及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因侍從皇帝,其賞錢竟然可與六百石吏相比,達到了萬錢之多,可見他們並不卑賤。地位不低而俸錢低,該怎麽解釋呢?解釋隻有一個:“宦皇帝者”是特殊職類,無俸祿,無秩級。朝廷不給他們俸錢,“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是另一種祿養,而非官吏月俸。
前麵說過了,漢代郎官製度源於周代的士庶子製度。士庶子宿衛隻吃稍食,秦漢郎官也用廩食供養著,再發一點零花錢,如此而已。《國語·越語上》記載勾踐謀求複國時有這樣一個措施:“令孤子、寡婦、疾疹、貧病者,納宦其子。”注雲:“宦,仕也,仕其子而教,以廩食之也。”這是用士庶子的待遇來優待孤寡貧病者的子弟,士庶子就是用廩食來養活的。附帶說,《禮記·月令》有言:“季秋之月……收祿秩之不當,供養之不宜者。”對後一句話,古注往往不得其正(47);而我認為,這正反映了拿祿秩的是一批人,靠廩食供養的又是一批人。總之,“比吏食俸”是較晚才產生的。
就“祿養無多”一點,就可以補充第七個證據了,這就是做“宦皇帝者”的個人花費和“貲選”製度。
就史料看,做郎官花費很大。首先他們上任時,得自備很多昂貴的東東,如鞍馬、絳衣、玉具劍什麽的,所以阮囊羞澀者是不該問津的(48)。其次當了郎官後,還得掏錢供給官府文書等費用:“郎官故事,令郎出錢市財用、給文書,名曰山郎。”(49)又,漢初選拔郎官有“訾選”一法。如董仲舒所說:“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賢也。”(50)又衛宏《漢舊儀》卷上:“謁者、常侍、侍郎,以貲進。”起初郎吏的“富貲”條件是家資十萬,漢景帝開恩降為四萬。《漢儀注》:“訾五百萬得為常侍郎。”(51)五百萬更不是個小數目。家資不足者,做郎是久難為繼的。張釋之做騎郎,就是靠哥哥的家產支持著,結果生生把哥哥弄窮了(52)。“宦皇帝”得家資雄厚才成,這很耐人尋味,我想那也說明“宦皇帝”無祿吧。“山郎”是要“出錢市財用、給文書”的,想象一下吧,若“山郎”有俸,則郎官得向官署交錢,官署又得向郎官發錢,雙方你來我往地交換著錢,豈不是個很費解的事情麽?那麽隻能認為,當時郎官無俸,進而就是無秩。
《續漢書·輿服誌下》注引《東觀書》,用很長一篇文字記載了東漢建武元年(25年)的百官祿秩,我們推測它出自《祿秩令》一類文件。為與《二年律令·秩律》比較,我們不避冗贅征引如下:
建武元年,複設諸侯王金璽綟綬,公侯金印紫綬。九卿、執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大長秋、將作大匠、度遼諸將軍、郡太守、國傅相皆秩二千石。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諸國行相、中尉、內史、中護軍、司直秩皆[按此處脫一“比”字,詳見下編第六章第三節]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中外官尚書令、禦史中丞、治書侍禦史、公將軍長史、中二千石丞、正、平、諸司馬、中宮王家仆、雒陽令秩皆千石。尚書、中謁者、謁者、黃門冗從、四仆射、諸都監、中外諸都官令、都候、司農部丞、郡國長史、丞、候、司馬、千人秩皆六百石,家令、侍、仆秩皆六百石,雒陽巿長秩四百石,主家長秩皆四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諸署長楫棹丞,秩三百石。諸秩千石者,其丞、尉皆秩四百石;秩六百石者,丞、尉秩三百石;四百石者,其丞、尉秩二百石。縣國丞、尉亦如之。縣、國三百石長相,丞、尉亦二百石。明堂、靈台丞、諸陵校長秩二百石。丞、尉、校長以上皆銅印黃綬。縣國守宮令、相或千石或六百石,長相或四百石或三百石,長相皆以銅印黃綬。
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禦史、博士皆六百石,議郎、中謁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黃門、黃門侍郎、中黃門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
上文第一大段,其格式與《二年律令·秩律》非常相似,應係律令性質的文件。我們暫時推斷為建武《祿秩令》(53)。這一段所記的主要是王侯、文官與軍吏的秩級。第二段更引人注目。“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皆二千石……”一句以下所列的官職,顯然是被王朝看作王侯、文官與軍吏之外的特殊職類的。而這些職類,恰好不見於《二年律令·秩律》。這些職類大多是“比秩”,即令在《東觀書》中已非“比秩”了,往往也能找到其他證據,證明其曾為“比秩”,詳見本編第五、六章的考證。尤其是段首有“而有秩者”四字,那提法很不尋常。為什麽要特標“而有秩者”呢?我認為,那就反映了它們曾經無秩、是在後來才獲得秩級的。其最初所獲之秩,應即“比秩”。在《二年律令·秩律》中恰好就沒有這部分官職,就是證據;在呂後二年之時,上述職類還沒有秩級呢。也許有人又會猜想,是否《二年律令·秩律》中也有類似一段,但出土竹簡中未見呢?當然不能絕對排除這個可能性,不過若結合前麵七個證據綜合評斷,那種可能性就非常之小。
以上八個理由若單舉其一,或許還難以服人;但當那八點構成了一個證據鏈,具有了刑偵學所謂的“證據的連鎖性”、全都指向同一目標的時候,我們便可鎖定如下事實:中郎、郎中、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太子驂乘、太子舍人及中大夫、郎騎等,最初都無祿秩。後來在某個時候,他們開始“比吏食俸”;再後,這“比”的方法逐漸凝固為秩級,變成“比秩”了。由此看來,“宦皇帝者”就是滋生“比秩”的溫床。
三 《二年律令》中的“吏”與“宦”:兩大職類
我們判斷,“宦皇帝者”就是中大夫、郎官、舍人等侍從之官,他們構成了一個特殊職類,並因此而與作為“事皇帝者”的“吏”兩分;並以八個證據,論證了“宦皇帝者”與“吏”的一個重要區分,就是“吏”有祿秩而“宦皇帝者”無祿秩。下麵圍繞《二年律令》,繼續論證秦漢的這種特殊職類管理製度,即“宦、吏兩分”製度的存在。
《秩律》中雖沒有“比秩”,但其他律文中,卻能看到出於某種必要而與祿秩相比的辦法。比方說《賜律》: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嫋比鬥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第31頁第291、292、293簡,第173頁釋文)
賞賜等級是按祿秩級差確定的,那麽賞賜無秩者怎麽辦呢?用“比”的辦法。在上文中,“不為吏及宦皇帝者”的賞賜以爵為比。“不為吏者”無秩,讓他們以爵為比是很好理解的;而“宦皇帝者”也是官兒,為什麽也依爵不依秩呢?這就回到前邊的論點上去了:“宦皇帝者”無秩,照例應依他們的爵位高低行賞。賞賜時“宦皇帝者”跟“不為吏”者同案處理,可見“宦皇帝者”被認為跟“不為吏”相近,不被朝廷視之為“吏”。
《賜律》還有這麽一條:
吏官庳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第31頁第294簡,第173頁釋文)
這條材料上文不明,弄不清楚是賜什麽的規定;但總歸能夠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況下,朝廷允許“吏”以己之爵,比於“宦皇帝者”之爵,卻不是比於“宦皇帝者”之秩。這再度說明“宦皇帝者”有爵無秩,所以想比其秩也沒法兒比。我想這是一種“秩—爵—秩”的繞彎子“比”法:先由“吏”之爵比於“宦皇帝者”之爵;再用爵、秩相比,“比”於某級之秩。比方說有一位三百石之“吏”,他擁有五大夫之爵,那麽在確定其受賜數量時,應先比於“宦皇帝者”的五大夫,再遵循《賜律》“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條文,按八百石受賜——又“比”回到“秩”這邊兒來了。這樣,這位三百石吏就可以得到相當於八百石吏的賞賜了。這是就高不就低的意思,免得高爵吃虧。
以上是“比秩賞賜”的例子。此外又如《二年律令·傳食律》中的“比秩傳食”:
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從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實從者食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第26頁第235、236、237簡,第164-165頁釋文)
這律文涉及兩項傳食規定,第一是針對承擔公務的使者的;第二是針對休假者和罷官者的。第一種即使者的傳食,吏依其秩,非吏者用他的爵位比於秩級。可見“吏”與“非吏”兩分,待遇有異。第二種即歸休或罷官的情況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的提法,又表明“諸吏”與“宦皇帝者”兩分,身份有異。兩相比較,“宦皇帝者”其實就在“非吏”範疇之內。後一種情況所謂“如令”,自然也是吏依其秩、而宦皇帝者以爵比秩的。
《二年律令·戶律》:
欲益買宅,不比其宅者,勿許。為吏及宦皇帝,得買舍室。(第33頁第320簡,第177頁釋文)
買宅時隻能買鄰宅,否則法律不答應;但“為吏”者和“宦皇帝者”不受限製。這時“吏”和“宦皇帝”又成了同類,而與“不為吏”區別開來了。這道理卻也簡單:“宦皇帝”有名位、有勤務,這一點跟“吏”一樣,跟平民就不同了。
再看《二年律令·置吏律》這條律文:
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歲予告六十日;它內官,▌日;吏官去家二千裏以上者,二歲一歸,予告八十日。(第25頁第217簡,第162頁釋文)
《注釋》雲:“中從騎,疑指騎郎。《漢書·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門戶,出充車騎’”;“內官,宮中職官。”這解釋雖不無可取,但仍相當含糊。所以有的學者感到:在這段文字裏,吏、宦皇帝者、中從騎和其他內官四者並列,到底是為什麽呢?“吏”是什麽人?中從騎為何被特別提出來?都十分難解(54)。
因為以往對“宦皇帝者”眾說紛紜,這裏又跟吏、中從騎、內官攪在一塊了,故一時難以索解。不過本文討論至此,這難題已不再困難。關鍵在於,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從騎”和“它內官”四者,並不是並立關係。正確的解讀,應先把它們分為“吏”與“宦皇帝者”兩類;進而再把“宦皇帝者”分為兩類,即分為“中從騎”及“它內官”。即如下表:
“內官”之“內”意思是“中”,中郎、郎中的“中”也是這個意思。郎官就是“內官”。照上表那樣理解,原文一清如水。原錄文在“宦皇帝者”後點斷,作“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結果弄成了並列關係;其實刪掉頓號更好一些——“宦皇帝者”就是“內官”,包括“中從騎”在內;正確的標點應為“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
《二年律令》在以祿秩定待遇時,在“若幹石”的前後往往特加“吏”字。如《賜律》:
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賜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賜衣、棺及官常。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縣賜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縣賜棺。(第30頁第283、284簡,第172頁釋文)
賜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鬥;鬥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第31頁第297簡,第174頁釋文)
二千石吏食▌、粲、糯各一盛,醯、醬各二升,介一升。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醯、醬各一升。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醬半升。食一盛用米九升。(第31-32頁第298-301簡,第174頁釋文)
賜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第32頁第302簡,第174頁釋文)
這些條文為什麽特標“吏”字呢?是因為在“吏”之外,還另有“宦皇帝”者呢。《史記》、《漢書》中也經常出現“吏若幹石”的提法,例如高帝十二年“賜其吏六百石以上爵一級”、“吏二千石徙之長安”(55)之類。這“吏”字大概不像以前想得那麽簡單,隻是通指官員;現在看來,特標“吏”字是因為還有一種“非吏”的“宦”存在著。
若仔細辨析,則《二年律令》中很多“宦”字都是特指。如《置吏律》:
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第24頁第210簡,第161頁釋文)
“非吏及宦”四字,原書無注。不過這“宦”字顯係“宦皇帝者”省稱。這條律文說,對任人“不廉不勝任”、即所保薦者貪汙或不稱職時,除本人罷免外,其“任者”即保薦人也要免官;那保薦人如果“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則其懲罰還得加上罰金和戍邊兩項。“非吏”無官,其懲罰隻有罰金、戍邊;“宦皇帝者”有官,其懲罰將有免任、罰金、戍邊三項。那麽這裏所涉及的保任者,就有“吏”、“非吏”和“宦”3種,相關的懲罰也有3等。即如:
從表格中能看到,在任人不善時,對“宦”者的懲罰比“吏”多了兩項,不僅免官,還得罰金和戍邊。那道理很簡單:人們之所以肯去“宦皇帝”,隻是為了由此獲得做官資格;至於做郎官本身就不好說了:執戟宿衛、出充車騎的辛苦不談,其待遇不過“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而已,能否趕上皇帝賞錢加爵、能否獲得“知名”的寵遇,都是沒準兒的事。這樣看來,對任人不善的“宦皇帝者”若隻罷免,反倒免除了他們勤務的辛苦,太便宜他們了;一定得加上罰金和戍邊二歲,讓他們進一步破財受累,才能構成與“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懲罰呢。
在任人不善的懲處上,“宦”的待遇近於“非吏”;但“宦”在“吏”與“非吏”之間,其待遇也有近於“吏”的時候。《二年律令·徭律》:
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第41頁第411、412簡,第188頁釋文)
官家運輸“車牛不足”時,爵在大夫以下的有錢人要出車出牛,沒錢的要出牛飼料和用具。但“吏及宦皇帝者”卻不在其例。我推測,《徭律》下文涉及的各種徭戍,如“事委輸”、“載粟”、“補繕邑▌,除道橋,穿陂池,治溝渠,塹奴苑”、“春秋射”等等,“吏及宦皇帝者”都可以“不與”,因為二者另有公務。
這樣,“吏”、“宦”和“非吏”就呈“三足鼎立”之勢。再請看:
1.相國、禦史請關外人宦為吏若徭使,有事關中,[不][幸][死],縣道若屬所官謹視收斂,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櫝槥,以印章告關,關完封出,勿索。(《二年律令·津關令》,第48頁第500、501簡,第207頁釋文)
2.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減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秦律十八種·倉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頁)
第1條材料的原文標點可商,“宦”字之後應加頓號,“徭使”後的逗號應移置於“有事關中”之後,即作:“相國、禦史請關外人宦、為吏若徭使有事關中,不幸死……”這樣,“關外人宦於關中”、“關外人為吏關中”和“關外人有事徭使關中”,就各為一事了,而不必把“宦為吏”作一讀了(56)。第2條簡文,可以證明這個意見正確無誤:秦朝恰好也有“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者的三分法(57)。這跟《津關令》中的“關外人宦、為吏若徭使有事關中”,是非常相似的,僅“都官”與“關外”有異而已。此外秦簡中還有“吏、徒”並稱的情況,“徒”就是“徭使”(58)。
那麽秦律《倉律》中的“宦者”,是否如原書所注隻是閹人,恐怕還要再行考慮——很可能它跟《津關令》中“宦、為吏若徭使”的“宦”,以及跟《置吏律》中“非吏及宦也”的“宦”,是同一個意思。又《秦律十八種·傳食律》中:“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鬥,醬半升,菜羹,芻稾各半石。宦奄如不更。”(59)文中的“宦奄”是否連讀呢?若是,則特指閹人。不過以《二年律令》律之,“宦皇帝者”不止是閹人。若“漢承秦製”,則秦簡《傳食律》中的“宦、奄”應予點斷,令“宦皇帝者”和“閹官”為二事;或“宦皇帝者”包括、但不等於閹人,“宦奄”雖為一辭,但兼二者而言。又雲夢龍岡秦簡第199簡:“宦者其有言遷及有罪者▌”。又第258簡:“▌▌宦者▌。”(60)原書注釋:“宦者,太監。……一說指為官者。”但現在就要考慮了,這“宦者”也許不同於後世“太監”,也不是“為官者”的通稱。
進而漢代文獻、尤其是漢初文獻所見“宦”字,人們也得留神,先弄清楚它指的是“宦皇帝者”,還是閹人為好。《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漢武帝治淮南王之獄,膠西王議雲:“而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當皆免官削爵為士伍,毋得宦為吏;其非吏,他贖死金二斤八兩。”這“毋得宦為吏”,我認為應作“毋得宦、為吏”。“國吏二百石以上”,是“吏”;“及比者”的“比者”應是“比秩”之官,包括“宦皇帝者”;“其非吏,他贖死金二斤八兩”的“非吏”,則構成了第三種人。就是說膠西王之議,事涉吏、宦、非吏三種人的處置辦法。又《漢書》卷八《宣帝紀》本始元年(前73年)詔:“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標點從中華書局本。朱紹侯先生釋雲:“這也是一次以賜高級官吏及宦官為重點對象的賜爵令。”(61)原文標點和朱先生的解釋有無問題呢?“賜……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一句,我認為應改作“賜……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即向“中都官”中“宦皇帝者”與“吏六百石”兩種人賜爵,並沒有向宦官賜爵。
四 《津關令》所見中大夫及相關問題
本章第一節曾提出,中大夫應該屬於“宦皇帝者”,第二節又提供了中大夫是“比秩”的情況,算是理由之一。那麽在本章最後,我們再對中大夫與“宦皇帝”的問題,做一補充討論,因為現在有新證據了。《二年律令·津關令》:
1.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得私買馬關中。有縣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為書告津關,來,複傳,出,它如律令。禦史以聞,請許,及諸乘私馬出,馬當複入而死亡,自言在縣官,縣官診及獄訊審死亡,皆津關,製曰:可。(第49頁第504、508簡,第207-208頁釋文。按,以508簡接504簡,采用陳偉先生意見(62)。)
2.相國、禦史請郎騎家在關外,騎馬即死,得買馬關中,人一匹以補。郎中為致告買所縣道,縣道官聽,為致告居縣,受數而籍書馬識物、齒、高,上郎中。即歸休、徭使,郎中為傳出津關,馬死,死所縣道官診上。其詐貿易馬及偽診,皆以詐偽出馬令論。其不得▌及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視,為致告關中縣道官,賣更買。製曰:可。(第49頁第513、514、515簡,第208-209頁釋文)
這兩條律文,對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以及“郎騎”的買馬問題,做出了規定。其中的“謁者、郎中、執盾、執戟”,恰好也是《漢書·惠帝紀》裏晉爵賞錢的同一批官兒。“郎騎”,《注釋》說是“充任軍騎的郎”。而“中大夫”與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並列,就證明了此官也是“宦皇帝者”。中大夫是皇帝的侍從散官,與“吏”相遠而與謁者、郎中相近。《漢書·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條:“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祿勳。屬官有大夫、郎、謁者”;“大夫掌論議,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諫大夫,皆無員,多至數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諫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大夫與謁者、郎官等後來同屬郎中令了,也說明它們性質相類。
秦朝有中大夫,又有中大夫令。春秋末年的趙簡子誓辭有“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63)之語,沒提“中大夫”。但《韓非子》顯示趙國有中大夫,而且“中大夫,晉重列也”,這還被說成是“晉國之章”或“晉國之故”(64)。又《韓非子》記“晉國之法”:“上大夫二輿二乘,中大夫二輿一乘,下大夫專乘”。若以“卿”視上大夫,則中大夫確屬“重列”,是因為它僅次於上大夫卿(65)。
但由此也能看到,晉國的“中大夫”,乃是就上大夫、下大夫而言的。米田健誌說秦漢中大夫之“中”,同於中郎、郎中之“中”,而有異於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之“中”(66)。我想應該采納這個意見。雖然秦製往往來自三晉,但“中大夫”則否。第一、就《二年律令》看,秦及漢初唯中大夫有“令”,而上大夫、下大夫無“令”,那麽秦漢“中大夫”之“中”,應非上中下之“中”。第二、漢有“太中大夫”,高於中大夫一等。若中大夫之“中”是上中下之“中”,那麽中大夫之上就該是上大夫,而非太中大夫了。“中”即宮中、省中、中朝。大夫“掌論議”,這一點可與稷下學士相比。《史記》謂稷下學士“為上大夫,不治而議論”,又雲其“皆命曰列大夫”。但秦漢的中大夫居“中”,專門在省中侍從皇帝,屬高級散官,既為皇帝擔任顧問、提供谘詢,也算是暫無職務的高級人材的安置儲備之位。所以,盡管大夫是散官,但官僚隊伍和人事管理上還真少不了那一塊。漢朝大夫種類繁多,有太中大夫、諫大夫、光祿大夫、中散大夫等,他們都由秦官中大夫衍生而來。
金少英先生雲,秦代已有太中大夫及諫議大夫了(67)。其說似非。最早的一位太中大夫,大概是漢初的陸賈。《史記》卷九七《陸賈列傳》說得很具體:“陸生卒拜尉他為南越王,令稱臣奉漢約。歸報,高祖大悅,拜賈為太中大夫。”這太中大夫是陸賈出使返國後才拜的。不妨推斷陸賈原為中大夫,因降服尉他之功而加“太”,“太中大夫”遂為中大夫資深位高者之稱了。又《史記》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呂後元年(前187年)五月:“封(呂)則弟大中大夫呂祿。”呂後當權,呂家的人當然得另眼相看,給予“太中大夫”以示尊崇了。漢武帝太初元年改中大夫為光祿大夫,又升其秩,大概就是考慮到中大夫原先的重要地位。
上引《二年律令·津關令》第一條史料中的“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一句,原書標點和注釋存在一些可酌之處。首先,“相國上中大夫書”一句中的“中大夫”,原書無注,但陳偉先生已指出這一“中大夫”應該是“中大夫令”,其說甚是。其次,《注釋》雲“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均屬郎中令”,這“均屬郎中令”的說法也有問題。《二年律令·秩律》二千石一秩列有“漢中大夫令、漢郎中【令】”。可見當時中大夫有一令、郎中有一令,中大夫們與郎中們各有各的長官。《漢書·百官公卿表》:“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後元年(前143年)複為衛尉。”(68)此事源委不明。“更名中大夫令”,似是把衛尉和中大夫令兩官合並為一;在“複為衛尉”即恢複“衛尉”之名後,“中大夫令”一官就不見了,大概從這時起,中大夫才歸於郎中令——後來是光祿勳管了。
其三,《津關令》原文中的“中大夫謁者”一句,應在“中大夫”和“謁者”之間加頓號,以示其為二官。中大夫是中大夫,謁者是謁者,二者是並列關係,各為一職。請看《津關令》的另一條文:
丞相上魯禦史書,請魯中大夫、謁者得私買馬關中,魯禦史為書告津關,它如令。丞相、禦史以聞。製曰:可。(第50頁第521簡,第210頁釋文)
丞相上魯禦史書,請魯郎中自給馬騎,得買馬關中,魯禦史為傳,它如令。丞相、禦史以聞。製曰:可。(第50頁第522簡,第210頁釋文)
據彭浩先生意見,這些條文的形成時間約在惠帝,至遲不過高後元年(前187年)(69)。對“魯中大夫、謁者”,《注釋》將之斷為二官,這就合情合理了。中大夫侍從皇帝,難免有“騎從”的時候,謁者也是如此,所以他們都可能有買馬的需要(70)。
對《注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均屬郎中令”的說法,陳偉先生也表示了反對:“據令文的表述,中大夫謁者當屬中大夫令。”不過這意見我隻能部分讚同,因為“謁者”應該另為一官,不當上連“中大夫”三字,謁者也不屬中大夫令。對《津關令》中的“魯中大夫、謁者”一句,陳先生也取消了其間頓號,引為“中大夫謁者”。
我沒采取陳偉先生的看法。因為首先,在各種史料中都看不到漢代有“中大夫謁者”這一提法,也沒有史料反映謁者屬於中大夫令。謁者是屬於謁者仆射的。《漢書·百官公卿表》:“謁者掌賓讚受事,員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仆射,秩比千石。”漢初的謁者也應屬於謁者令。《秩律》有不少謁者令,千石之官中有長信謁者令,六百石之官中有長秋謁者令,此外六百石還有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它們都是謁者的長官。對中謁者,《注釋》謂:“即中謁者令。少府令屬官。《漢書·高後紀》注引如淳曰‘灌嬰為中謁者,後常以閹人為之。諸官加中者,多閹人也。’”“後常以閹人為之”和“多閹人也”,也反映了中謁者並不完全是閹人,也任用沒閹的人。
又,《津關令》原標點“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陳偉先生對其“郎中、執盾、執戟”一項,也提出了新的意見。他認為應該刪掉“郎中”之後的頓號,作“郎中執盾、執戟”,“‘中大夫’和‘郎中’顯然是前述‘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的上司……對照前後文,顯然‘中大夫謁者’為中大夫令部屬,‘執盾’、‘執戟’為郎中令部屬。”那麽照陳先生理解,“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五官,成了謁者、執戟、執盾三官了。
我覺得原先的頓號還是保留為好,以使“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成為並列五官。查前引《漢書·惠帝紀》:“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可見在漢惠帝的時候,執楯、執戟明明是與中郎、郎中、外郎並列的不同官稱,正合於《津關令》“郎中、執盾、執戟”的並列情況。我們還可以舉出一個旁證。《續漢書·百官誌四》: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無員,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無員,更直宿衛,如三署郎中。
太子洗馬,比六百石。本注曰:《舊注》雲員十六人,職如謁者。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衛徼循。
眾所周知,太子的庶子、舍人和洗馬,都是比於天子郎衛的。太子洗馬比謁者,太子庶子比中郎,太子舍人比郎中;至於“太子中盾”之所比,原文無說,照我看來就是比於“執盾、執戟”的。當然,太子之官的員額秩級上都須減於父皇,父皇執盾、執戟兩職齊備,太子就隻設中盾一職了。雖然《續漢誌》所述為東漢製度,但這製度本身是上承西漢的。衛宏的《漢舊儀》是“以載西京舊事”的,其中記述庶子、舍人、洗馬、中盾的文字,也與《續漢書·百官誌四》相類,而且還補述了太子舍人“亡新改名為翼子”、太子庶子“亡新改為中翼子”的情況(71),可見王莽之前就是如此了。既然中盾與太子庶子、太子舍人是並列的官職,這就暗示著執盾、執戟與郎中也曾是並列的官職。所以《津關令》對“郎中、執盾、執戟”的標點無可挑剔,陳偉先生的改動不妨再作斟酌。連類相及,“郎中”既然不便冠於“執盾、執戟”之前,“中大夫”也不便冠於“謁者”之前。“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仍為五職,而非三官。
附帶說,勞榦先生曾認為,漢無中大夫令,而秦時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既然以“令”為稱,那麽就應是千石以下官,並且都是衛尉屬官(72)。日人米田健誌對中大夫令改名衛尉一事有考,他同時承襲了勞榦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曾是衛尉屬官的說法(73)。可現在看來,這說法至少不合於《二年律令·秩律》。《秩律》裏的中大夫令、郎中令和衛尉三官,都是二千石,並無軒輊。也許秦史上的某個時候,中大夫令、郎中令這些稱“令”之官曾是千石以下官,卻無證據顯示中大夫令、郎中令曾是衛尉屬官。
上海博物館藏有一枚“南越中大夫”印,有人認為,它可能是漢朝出使南越國的使臣之印(74),也有人視為南越國的中大夫之印(75),或說那印係漢朝所賜(76)。但《漢書·百官公卿表》明明說大夫無印:“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光祿大夫無。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大夫、博士、禦史、謁者、郎無。”南越國官製既與漢朝相近(77),則其大夫應該無印。參照《秩律》中“中大夫”實為“中大夫令”的情況,我懷疑它實際是南越國的中大夫長官之印,即中大夫令印。此外,上海博物館另外藏有一枚“中大夫丞”封泥(78)。有丞必有其令,有中大夫丞必有中大夫令。“中大夫令”可以省稱為“中大夫”,即隻出官署之名;但“中大夫丞”則不能省稱(79)。此丞之秩應是六百石。《秩律》:“二千石▌丞,六百石。”
對“宦皇帝者”考察至此,我們感到,隻依《新書·等齊》的記載,裘錫圭先生就判斷其為謁者、郎中,並揭示“仕”、“宦”有異,其眼光可稱銳利獨到。如今再結合《二年律令》和更多文獻,就可以更清晰地描述“宦皇帝者”的麵貌了。“宦皇帝者”特指侍臣內官,包括中大夫、中郎、郎中、外郎、郎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太子驂乘、太子舍人等。這些官職主要有四類:中大夫、郎官、謁者和太子舍人等,其長官則分別是中大夫令、郎中令、謁者令,及太子詹事或率更令。他們職能各異,“大夫掌論議”,“郎掌守門戶,出充車騎”,“謁者掌賓讚受事”(80);太子宮中的洗馬、庶子、舍人、中盾等,則分別比謁者,比郎官,比執戟、執盾。這些官職此前大家都知道,但它們被稱為“宦皇帝”,最初沒有祿秩、後來列在“比秩”,構成了一個特殊職類,用特殊等級手段來管理,從而與“吏”有異,這些情況,我們此前所知無多。而且由“宦皇帝者”的“比秩”問題,還可以連類而及,進而去觀察其他列在“比秩”的官職。“比秩”是漢代祿秩的重大結構性特點,在探討秦漢官僚品位結構之時,對“比秩”做進一步發掘,勢在必行。讓我們轉入下章。
【注釋】
(1)賈誼:《新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4頁;閻益振、鍾夏《新書校注》,第46-47頁。
(2)裘錫圭:《說“宦皇帝”》,《文史》第6輯,1979年;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152頁。
(3)《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3-234頁。
(4)《張家山漢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第184簡,第157-158頁釋文及注釋。在《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釋文修訂本)中,這個解釋沒有變化。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頁。
(5)王子今:《漢初查處官員非法收入的製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劄記》,《政法論壇》2002年第5期。
(6)參看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期,2003年。“可見‘宦皇帝者’是當時一個有特定意義的常用辭。在概念上,既有所謂的宦皇帝者,也就可能有宦其他者。在漢初,較可能和‘宦皇帝’相對應的,似乎隻可能有‘宦諸侯’……宦皇帝者與宦諸侯者相對乃籠統言之,細繹則非指全體為皇帝或諸侯服務的內外官吏,而似特指在皇帝或諸侯王身旁工作的近侍。”
(7)對這一點,還可以參看《史記》卷九《呂太後本紀》:“東牟侯興居曰:‘誅呂氏吾無功,請得除宮。’乃與太仆汝陰侯滕公入宮,前謂少帝曰:‘足下非劉氏,不當立。’乃顧麾左右執戟者掊兵罷去。”可見執戟在皇帝左右。
(8)《史記》卷九二《淮陰侯列傳》、卷一二六《滑稽列傳》。
(9)如蓼侯孔聚“以執盾前元年從起碭”,故市侯閻澤赤“以執盾初起,入漢為河上守”,祁侯繒賀“以執盾漢王三年初起從晉陽”,棘丘侯襄“以執盾隊史前元年從起碭”,均見《史記》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10)《史記》卷一二六《滑稽列傳》:“秦始皇時,置酒而天雨,陛楯者皆沾寒。優旃見而哀之,謂之曰:‘汝欲休乎?’陛楯者皆曰:‘幸甚。’優旃曰:‘我即呼汝,汝疾應曰諾。’居有頃,殿上上壽呼萬歲。優旃臨檻大呼曰:‘陛楯郎!’郎曰:‘諾!’”
(11)《後漢書》卷四十上《班彪傳》:“陛戟百重,各有攸司。”注:“陛戟,執戟於陛也。”
(12)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05頁。
(13)“廣陵宦謁”印,見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長縣文物管理所:《安徽天長縣三角圩戰國西漢墓出土文物》,《文物》1993年第9期;“菑川宦謁右般北宮豆”銘文,見濰坊市博物館、昌樂縣文管所:《山東昌樂縣東圈漢墓》,《考古》1993年第6期。
(14)《左傳》成公十八年:“程鄭為乘馬禦,六騶屬焉,使訓群騶知禮。”疏:“騶,為主駕之官,駕車以共禦者。”《呂氏春秋·季秋紀》:天子“乃命仆及七騶鹹駕,載旍旐,輿受車以級整設於屏外。”
(15)《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28頁。
(16)《漢書》卷五六《東方朔傳》“朔紿騶朱儒”句顏注。
(17)《後漢書》卷六六《陳蕃傳》提到了“黃門從官騶”,《晉書》卷二五《輿服誌》提到了“大使車……騶騎導從”。
(18)秦漢封泥都有“騶令之印”、“騶丞之印”及“騶之右尉”,然而這個“騶”也可能指山東騶縣。參看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頁。
(19)參看西嶋定生對“太子禦驂乘”的解釋。《二十等爵製》,第71頁。
(20)《漢書》卷六《武帝紀》。
(21)《古文苑》卷八《詩·柏梁詩》,墨海金壺本。又《藝文類聚》卷五六《雜文部·詩》,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1003頁。
(22)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三、縣公私僚屬的並存及演變”。
(23)石雲濤:《古代幕府製度溯源》,收入《民族史研究》第4輯,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頁以下。
(24)《續漢書·百官誌四》太子舍人條:“無員,更直宿衛,如三署郎中。”《後漢書》卷五《安帝紀》:“以公、卿、校尉、尚書子弟一人為郎、舍人。”同書卷六《順帝紀》:“除郡國耆儒九十人補郎、舍人”,“除京師耆儒年六十以上四十八人補郎、舍人及諸王國郎。”
(25)例如《上林宣曲宮鼎銘》:“上林宣曲宮初元二年(前47年),受東郡白馬宣房觀鼎,容五鬥,重十九斤六兩。神爵三年(前59)卒史、舍人、工光造,第十五、第五百一十一。”孫慰祖、徐穀富編:《秦漢金文匯編》,上海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頁。可見有“舍人”承擔了監管器物鑄造的事務。
(26)《晉書》卷二四《職官誌》。舍人之有員額,東漢已然,梁冀為大將軍時,舍人增至10人。《續漢書·百官誌一》注引《梁冀別傳》:“元嘉二年(152年),又加(梁)冀禮儀。大將軍朝,到端門若龍門,謁者將引。增掾屬、舍人、令史、官騎、鼓吹各十人。”
(27)參看王金林:《漢唐文化與古代日本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168頁。但王先生追述周製時個別說法有問題:“中國早在周代時就有舍人官職。據《周禮·地官》載:‘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查《周禮·地官·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賓客,亦如之,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米。喪紀,共飯米、熬穀。以歲時縣穜稑之種,以共王後之春獻種。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歲終,則會計其政。”《周禮》中的舍人是管倉庫的官兒,職事非常具體確定,與戰國以下王公大臣豢養的侍從舍人,並非一事。
(28)“前馬”見《莊子·徐無鬼》:“黃帝將見大隗乎具茨之山,方明為禦,昌寓驂乘,張若、▌朋前馬。”郭慶藩:《莊子集釋》,中華書局1961年版,第830頁。“馬洗”見《六韜·龍韜·將威》:“賞及牛豎、馬洗、廄養之徒,是賞下通也。”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16頁。徐培根先生釋“馬洗”為“洗馬”,見其《太公六韜今注今譯》,台灣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121頁。
(29)石光瑛:《新序校釋》,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275頁。
(30)引自諸祖耿:《戰國策集注會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4頁。
(31)《漢書·惠帝紀》“宦官尚食”應劭曰:“舊有五尚,尚冠、尚帳、尚衣、尚席亦是。”又《宋書》卷三九《百官誌上》:“漢初有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尚書,謂之六尚。”陳直先生謂:“尚食疑即尚席之初名。”見其《漢書新證》,第14頁。從《宋書》看,尚食、尚席各為一官,陳直先生所言非是。按,《二年律令·秩律》中有“長信掌衣”(掌通尚)、“長信尚浴”,秩六百石。又陝西茂陵無名塚出土的一件銅溫酒樽有銘“陽信尚臥尚從”(“陽信”即漢武帝姊陽信長公主),一件熏爐有銘“內者未央尚臥”。見《陝西茂陵一號無名塚一號叢葬坑的發掘》,《文物》1982年第9期。是漢初以“尚”為稱的宦官,種類頗多,還有尚臥、尚從等等。也許“五尚”、“六尚”,是專就皇帝而言的。
(32)例如商初的伊尹,“身執鼎俎為庖宰,昵近習親,而湯乃僅知其賢而用之。”(《韓非子·難言》)周代膳夫也擁有特殊地位。《詩經·小雅·節南山》:“皇父卿士,番維司徒,家伯維宰,仲允膳夫。”這位膳夫不但得以弄權,而且齒列於諸卿士、司徒等高官之後。西周有四位膳夫,即克、梁其、此、山,作為諸多青銅器主而在銘文中留下了名字,如著名的《克鼎》、《梁其簋》、《此簋》、《善夫山鼎》等。從列鼎製度推斷,克使用著大牢七鼎,此使用著大牢九鼎,其顯赫可見一斑。參看俞偉超:《周代用鼎製度研究》,《先秦兩漢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86-87頁。春秋齊桓公時有位“以調味事公”的易牙(《管子·小稱》),把兒子蒸了給齊桓公吃,或雲其就是《左傳》中的雍巫;裘錫圭先生雲“雍通饔”(《殺首子解》,《中國文化》第九期),饔人也就是膳夫了。或謂“雍巫即食醫之類,乃官名”。這位易牙也是以“尚食”身份興風作浪的。《墨子·號令》:“三老、守閭令屬繕夫為答。”(“屬”原作“厲”,用岑仲勉說改。)岑仲勉解釋說,三老、守閭各有職守,不宜召出,故欲見之者可由三老等屬托膳夫代答。膳夫是他們家中的守者,這是氏族社會的習俗。據《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北魏鮮卑族稱“貴人、作食人為附真”。又《元史》卷九九《兵誌》雲,怯薛中“親烹飪以奉上飲食者,曰博爾赤”,“博爾赤”即廚夫,聖旨頒下必須經過他們的署名。白鳥庫吉謂拓跋之附真即蒙古之博爾赤。可見膳夫實氏族社會之要官。見其《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17頁。漢代皇後的食官又稱“私官”(參看朱德熙、裘錫圭:《戰國銅器銘文中的食官》,《文物》1973年第12期,收入《朱德熙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83頁以下),也顯示了掌膳者與主人有私親,存在著特殊的“昵近習親”關係。《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傳》:“文帝曰:吾居代時,吾尚食監高袪數為我言趙將李齊之賢,戰於钜鹿下。今吾每飯,意未嚐不在钜鹿也。父知之乎?”代國尚食監高袪跟漢文帝邊吃邊聊,昵態可掬。秦漢太官“掌禦飲食”。《續漢書·輿服誌下》引荀綽《晉百官表注》:提到有“令史質堪上言,太官宜著兩梁”,而尚書孟布認為“太官職在鼎俎,不列陛位,堪欲令比大夫兩梁冠,不宜許”。陳忠於安帝建光年間上言:“太官令以供養言之,為最親近,以職事言之,為最煩多,令又高選,又執法比太醫令,科同服等,而冠二人殊,名實不副。”主張太官令應該給予兩梁冠的服飾。陳忠說太官“為最親近”,猶存古官之義。
(33)好並隆司:《秦漢帝國史研究》,未來社1978年版,第250頁。
(34)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期,2003年。
(35)邱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七,《摛藻堂四庫全書薈要》,台灣世界書局1990年版,第67冊第313頁;又京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916-917頁。
(36)以上見《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37)《史記·儒林傳》索隱引如淳:“《漢儀》弟子射策,甲科百人補郎中,乙科二百人補太子舍人,皆秩比二百石”。又尹灣漢簡中有郎中盛鹹“以功遷”為二百石建陵丞的實例。由此可以推斷郎中後來有比二百石者。參看李解民:《〈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研究》,《尹灣漢墓簡牘綜述》,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頁;拙作:《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製度研究》,第198頁。
(38)《續漢書·百官誌四》記載,太子庶子四百石,如三署中郎;太子舍人二百石,如三署郎中。這都是後漢製度。至於西漢時的太子庶子與太子舍人祿秩,應取衛宏《漢舊儀》:“庶子舍人,四百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無員,多至四百人,亡新改名為翼子”;“庶子,秩比四百石,如中郎,無員,亡新改為中翼子。”見周天遊點校:《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78頁。不過《漢舊儀》“庶子舍人”一條,文有舛誤,其“庶子舍人”4字或者作“太子舍人”,或應刪去“庶子”二字僅作“舍人”。前一個“四百人”,疑為“四百石”之訛,乃庶子的“比四百石”之文誤入者;後一個“四百人”,前人已提出質疑,指出《續漢誌》引《漢官》作“十三人”,而非四百人。質言之,“庶子舍人”這一條,應據“庶子”條校作“(太子)舍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無員,亡新改為翼子”為妥。
(39)《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二世曰:‘善。’乃行誅大臣及諸公子,以罪過連逮少近官三郎。”《索隱》:“三郎謂中郎、外郎、散郎。”按《索隱》之說不確。《史記會注考證》引中井積德說:“沈家本曰:‘《漢書·惠帝紀》,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蘇林雲:‘外郎,散郎也。’然則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舊注皆非。”台灣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頁。
(40)李孔懷先生謂“武帝時增設‘比郎’,秩比千石”,他還把“比郎”算成郎官之一。見其《漢代郎官述論》,收入中國秦漢史學會編《秦漢史論叢》(第二輯),陝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頁。不過李先生誤解了史料。《漢書·百官公卿表》說的是期門軍士比郎,期門仆射比千石。
(41)參看拙作:《從稍食到月俸——戰國秦漢俸祿等級製新探》,《學術界》2000年第2期。
(42)據《史記》卷一二六《滑稽列傳》,東方朔上書求仕,隨後“詔拜以為郎”;《傳》又記載,東方朔自稱“官不過侍郎,位不過執戟”。《漢書·東方朔傳》敘述東方朔做過“常侍郎”,還曾做過“太中大夫給事中”以及“中郎”,曾“陛戟殿下”。太中大夫、給事中也許祿廩較高,東方朔裝模作樣地嚇唬“騶朱儒”之事,應是他初做郎中時的事情吧。正如陳直先生所說:“侍郎、郎中,為古代武士之通稱,並無嚴格限製。”《漢書新證》,第89頁。當時的侍郎、中郎,其實就是郎中之中的有幸“侍中”者。
(43)這個意見,是秦漢史博士生鄒水傑同學,在我的“中國古代官僚等級製度研究”課上提出來的。特此致謝。
(44)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45)《漢書》卷八《宣帝紀》如淳注。
(46)陳直先生利用居延漢簡考察漢代官俸,亦雲:“各屬吏身份中以書佐為最低。”《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頁。
(47)例如鄭玄注謂:“祿秩之不當,恩所增加也;供養之不宜,欲所貪耆熊膰之屬,非常食。”王夢鷗先生的解釋是:“祿秩不當,是不依靠薪級的開支;供養不宜,是無功而受的俸祿。”見其《禮記今注今譯》,台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232頁。按,供養不是俸祿,王說不確。楊天宇先生釋雲:“對於不當加給的祿位,以及不當提供的給養,都要收回。”《禮記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上冊第206頁。楊先生把祿秩、供養區分開來,可以說相當精慎。又,《周禮·天官·外饔》“饗士庶子亦如之。”鄭玄注:“士庶子,衛王宮者。若今時之饗衛士矣。”《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66頁下欄。鄭玄以“衛士”釋“士庶子”,不如以郎官釋之為好。
這個與“吏”有別的“宦皇帝者”係統,以特殊形式存在於王朝官製之中。它造成了“宦”、“吏”兩分的格局,並體現了一種特別的職位分類觀念,即把從官和侍臣視為一個特殊職類,而且不用秩級手段加以管理。然則對“宦皇帝者”的考察,可以給戰國秦漢的官僚品位製度研究,提供前所未知的新鮮線索。例如漢代祿秩中存在著“比秩”,即如“比六百石”、“比二千石”之類,可那“比秩”是怎麽來的,兩千年來無人問津置喙。而如今,就可以通過考察“宦皇帝”,揭開其中隱情了。
一 “宦皇帝者”所涉官職
人們最初是從漢惠帝即位後的一份詔令中,看到“宦皇帝”字樣的,那麽我們就從這份詔書開始吧。《漢書》卷二《惠帝紀》: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後曰皇太後。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禦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滿五歲二級。賜給喪事者,二千石錢二萬,六百石以上萬,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視作斥上者,將軍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減田租,複十五稅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
對詔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一句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漢書》注裏可以看到四種解釋:
1.文穎曰:言皇帝者,以別仕諸王國也。
2.張晏曰:時諸侯治民,新承六國之後,鹹慕鄉邑,或貪逸豫,樂仕諸侯,今特為京師作優裕法也。
3.如淳曰:知名,謂宦人教帝書學,亦可表異者也。
4.師古曰:諸家之說皆非也。宦皇帝而知名者,謂雖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為所知,故亦優之,所以雲及耳,非謂凡在京師異於諸王國,亦不必在於宦人教書學也。左官之律起自武帝,此時未有。禮記曰“宦學事師”,謂凡仕宦,非閹寺也。
在文穎和張晏看來,“宦皇帝者”是跟“仕王國”或“仕諸侯”相對而言的;在如淳看來,“宦”是宦官的意思。文穎、張晏、如淳都是漢魏間人,連他們都各執一詞,則“宦皇帝”的本義必定湮沒已久。
顏師古隻把“宦皇帝”看成漢惠帝的舊人,他作為唐人來解釋七八百年前的事,更是難免臆測了。
賈誼《新書》也曾提到“官皇帝”。《新書·等齊》:“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漢法,事諸侯王乃事皇帝也。”(1)裘錫圭先生在一篇幾百字的劄記中,對《新書》的“官皇帝”加以辨析,認為其為“宦皇帝”之訛,指的就是上文的“郎官、謁者”。“‘宦’本是為人臣仆的意思。郎官、謁者之流本是門廊近侍,有類家臣,故以‘宦’稱。”(2)
睡虎地秦簡有個與“宦皇帝而知名者”類似的概念,即“宦及知於王”。《法律答問》:“何謂‘宦者顯大夫?’宦及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注釋小組引述了《漢書·惠帝紀》有關文字,指出“宦及知於王”與“宦皇帝而知名者”義近,但隻把它解釋為“做官達到為王所知”(3)而已。
對張家山漢簡中出現的宦皇帝,整理者最初提供的是一個很簡單的注釋。《二年律令·雜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貸錢財者,免之。”這是一條懲辦官員非法牟取高額利息的條文。整理小組的《注釋》雲:“宦皇帝,在朝中為官。”(4)但這解釋顯然過於粗放了。“在朝中為官”的人太多了,其中既有六百以上的,也有六百石以下的;但從原文看,這些“宦皇帝者”是與“六百石吏”並列的,它們之間應有區別。
王子今先生指出了“所謂‘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當時是程序化文字”,與《漢書·惠帝紀》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可以對照理解;明人邱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七釋“宦皇帝而知名者”,謂“仕宦而皇帝知其名”,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隻說“宦皇帝”而未言“而知名者”,可知邱說不確(5)。王先生沒有明言“宦皇帝者”為何人等。邢義田先生在解讀《二年律令》時開始向文穎和張晏回歸,突出“宦皇帝”有別於“宦諸侯”一點;雖然也參考了裘先生的意見,推測這兩種人分別是皇帝或諸侯王的近侍,但卻沒有明指其為郎官、謁者,等於是從裘先生的論斷向後倒退了;並且把“宦”、“知於王”和“吏六百石”看成是三種人,也屬不妥(6)。
下麵就來談談個人看法。我以為,裘錫圭先生把“宦皇帝者”推斷為郎官、謁者,是一個非常敏銳的判斷,盡管那是僅就《新書·等齊》而做出的。若進一步把文獻跟新出《二年律令》等資料結合起來,還可以找到更多的“宦皇帝者”,由此更清晰地勾畫出他們的麵貌。
以往學者在論“宦皇帝者”時,對前引《漢書·惠帝紀》的那份詔書,大抵隻引用其最後一句,卻沒把它跟前文的爵賞內容聯係起來。然而我想,揭開“宦皇帝者”謎底的線索,其實就隱藏在這段文字之中。
漢惠帝詔中的爵賞部分,“賜民爵一級”可置不論,其餘內容則涉及三點:一、中郎等官的晉爵和賞錢;二、“給喪事者”的賞錢;三、“視作斥土者”的賞錢。後兩項針對的是葬禮上承擔了不同任務的同一類人,雖有賜錢、賜金之別,實不妨等量齊觀。從本文角度,這三項恩遇實際隻麵向兩類人:一、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驂乘、太子舍人;二、二千石至佐史等官吏,及將軍。
我以為,第一類人中的中郎、郎中、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驂乘、太子舍人,再加上中大夫和郎騎,就是所謂的“宦皇帝者”。其共同特點,就在於他們都是皇帝個人的從官、侍從,並由此而與文官、與軍官區分開來了。
下麵把他們的爵賞等級列表顯示:
這表格中存在著若幹空缺,表明《漢書·惠帝紀》所錄詔令,已非完璧,隻是節略而已。
郎中和謁者屬於“宦皇帝者”,裘錫圭先生有論在先。“中大夫”之為“宦皇帝者”,將在本章第五節集中討論。至於執楯、執戟、武士與騶,在漢惠帝詔中他們明明是“比外郎”的。若郎官是“宦皇帝者”,那麽他們也是。《續漢書·百官誌二》:“凡郎官皆主更直執戟。”執戟也是皇帝左右的衛官(7),與郎官身份相近,其實就是郎官。韓信有言:“臣事項王,官不過郎中,位不過執戟”;東方朔有言:“官不過侍郎,位不過執戟。”(8)“執戟”看上去簡直就是郎官的一個“位”。“執楯”亦然。此官大約是秦官,而為漢朝所承襲(9)。在秦始皇的陛前就有一些“陛楯者”,他們又叫“陛楯郎”(10)。按,“執戟”又可稱“陛戟”(11),“陛楯”與“執楯”也是一回事。“陛楯者”可稱“陛楯郎”,可見其身份與郎官相似,所以可以“比外郎”。至於謁者,他們與郎官的身份很接近,職事稍異罷了。謁者在先秦也稱“典謁”,是由庶子來承擔的賤役。江陵鳳凰山出土的漢代謁者木俑,就是執戟的。《墨子·號令》:“守必謹微察視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岑仲勉先生雲:“謁者、執盾、中涓,均侍從名稱。”(12)岑先生把謁者、執盾定性為“侍從”,是非常準確的。漢印文和盤銘中都出現過“宦謁”(13),此官應是謁者的長官,是否已由宦官擔任,情況不明。總之,所謂“宦皇帝者”,其實就是一個侍從係統。
再看武士和騶。《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武士,力士也,高祖使武士縛韓信是也。騶,騶騎也。”春秋有“六騶”,戰國有“七騶”,他們的職責都是駕車(14)。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駕騶除四歲,不能駕馭,貲教者一盾。”(15)不過顏師古說得好:“騶,本廄之禦騶也,後人以為騎,謂之騶騎。”(16)就是說“騶”有“駕騶”、“騶騎”兩種,前者是駕車的,後者是騎馬的。漢惠帝詔書中的“騶”應係騶騎,駕車的人另稱為“禦”。漢晉皇帝都有騶騎(17)。《漢書·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條提到了騶:“仆射,秦官,自侍中、尚書、博士、郎皆有。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課之,軍屯吏、騶、宰、永巷宮人皆有,取其領事之號。”那麽騶騎屬郎中令係統,其頂頭上司稱騶仆射(18)。武士和騶並不是卑微的兵卒,而是天子儀仗中的侍從者,所以在漢惠帝開恩行賞時,把他們比於外郎。
顏師古注曰:“武士、騶以上,皆舊侍從天子之人也。舍人以上,太子之官屬。”漢惠帝這次賞賜,包含著兩種侍從:天子的侍從和太子的侍從。太子的侍從,漢惠帝詔書中能看到的是太子禦驂乘和太子舍人。他們替皇帝奉侍兒子,廣義上說也算“宦皇帝者”。
“太子禦驂乘”包含了“太子禦”和“太子驂乘”兩種官職,分別是駕車的和陪乘的(19)。太子的禦、驂乘“賜爵五大夫”,五大夫是第9級爵。這種直賜某級之爵的做法,與其他“爵三級”、“爵二級”、“爵一級”的依次晉爵之例相比,稍有區別。從後來漢代賜爵通例看,五大夫以上一般特賜某爵,如賜五大夫、賜右庶長、賜關內侯等;公乘以下爵,則采用“賜爵若幹級”的辦法。漢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冬十月,賜丞相以下至吏二千石金,千石以下至乘從者帛,蠻夷錦各有差。”(20)對文中“乘從者”,晉灼曰:“乘騎諸從者也。”又《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條律文提到了“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中從騎”屬於內官,他們得到了假日多於其他內官的特殊待遇。這“中從騎”,也是“騶”、“禦”、“驂乘”、“乘從者”之類。
在前引惠帝詔中,太子舍人“滿五歲二級”。“舍人”是個古老的官名,具有私人侍從性質。漢武帝時的《柏梁台詩》中郭舍人有句:“齧妃女唇甘如飴。”(21)因舍人奉侍宮中,所以才能鑽空子跟妃女親昵。除太子外,大臣也畜養著眾多舍人。秦與漢初簡牘告訴我們,基層令長往往擁有很多舍人,他們相當於長官的私吏,但也協助長官處理公務(22)。戰國秦漢間,王朝有時就從舍人中選拔郎官。將軍幕府中也有隨軍的舍人,學者把這種舍人比作“入幕之賓”(23)。漢代的太子舍人職比郎中,往往與郎中並稱(24)。大夫、郎中要承擔各種臨時差使,而舍人也是如此(25)。魏晉以下,國家還為王公、將軍們設定了舍人的員額。比如,諸王府、大將軍府可置舍人10人,諸公及開府位從公加兵者可置舍人4人(26)。至如中書省的中書舍人之類,已是國家正式吏員了。到了唐朝,中書舍人居然變成清官要職了。而在先秦與漢初,舍人隻是私屬,正如郎官是君主的私屬一樣。日本的大和國也有“舍人”、“大舍人”、“左右舍人”,是大王和貴族的親近,這個官名是從中國學去的(27)。
太子宮官係統中,還有太子先馬、太子庶子,他們也應屬於“宦皇帝者”。《國語·越語下》:“越王令大夫種守於國,與範蠡入宦於吳。”韋昭注:“宦,為臣隸也。”《韓非子·喻老》:“句踐入宦於吳,身執幹戈為吳王洗馬。”這兩個“宦”字都係先秦古義,屬於這個字的典型用法。勾踐、文種和範蠡,不是到吳國當官,而是到吳國當臣隸,侍候人去了。那麽“洗馬”屬“宦”。“洗馬”即“先馬”,即在車駕前護衛開路,又稱“前馬”、“馬洗”(28)。漢朝太子官屬中有“先馬”。《續漢書·百官誌四》:“太子洗馬,比六百石。本注曰:《舊注》雲員十六人,職如謁者。太子出,則當直者在前導威儀。”
“庶子”之名的起源也很悠久,來自周代的士庶子。他們是貴族子弟,被編製起來,為君主承擔近衛、侍從及其他差使,管理他們的有宮伯、公族、餘子、公行等官。戰國仍有這種官,秦國的中庶子蒙嘉,就是秦王的寵臣。劉向《新序》提到齊王的一位中庶子,“尙衣冠禦郎十三年矣”(29)。“郎”讀為“廊”,這位中庶子在廊內掌衣冠,可見此官是左右侍臣,與郎中之官相近。而且大臣也養活庶子。如衛鞅給公叔痤做庶子,甘羅給呂不韋做庶子。吳師道雲:“中庶子者,侍禦左右之臣,而當時家臣亦有此名,非複周製矣。”(30)周朝大概也是如此,“非複周製矣”的判斷恐怕不確。
以上我們認定,漢惠帝詔書中所列的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驂乘、太子舍人、太子先馬、太子庶子等,都屬於“宦皇帝者”。這些官職,人們原先就知道;但當時他們被劃歸同一職類,一個以“宦”為稱的特殊職類,這事實是剛剛鮮明起來的。
依文穎、張晏,“宦皇帝者”相對“宦王國者”而言;然而我們強調,“宦皇帝者”還有另外一義,是相對於“吏”而言的。在《新書·等齊》中可以看到,“宦皇帝者”與“事皇帝者”構成對稱。吏者事也,吏、事原為一字,“事皇帝者”指的是“吏”,也就是惠帝詔中的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下至佐史那一批人,他們承擔國家行政,其身份具有“公”的性質。而“宦皇帝”之“宦”是臣仆之義,作為皇帝近侍而顯示了濃厚的“私”的色彩。在漢惠帝詔令中,“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特權,除五大夫以上爵的擁有者外,僅僅授給了“吏”中的六百石以上者和“宦皇帝”中的“知名者”,但那不能掩蓋“吏”、“宦”分為兩大職類的事實。
進而,還可以通過一個等級管理上的差異,把兩類人區分開來,這就是“宦皇帝者”不以祿秩為官階,或說沒有秩級;“吏”卻以祿秩作為等級,秩級構成了“吏”的身份標誌。這就是下節將要討論的內容。
二 論“宦皇帝者”之無秩級
上一節中提出一個推斷:“吏”有秩級而“宦皇帝者”無秩級。下麵就來論證這個推斷。
討論之前還得說明兩點。首先,漢惠帝詔所見“宦皇帝者”中有“宦官尚食”一官。誠如裘錫圭先生所說,“宦”是為人臣仆的意思,“宦者”又可以是宦官之稱。然而漢初有“五尚”或“六尚”(31),漢惠帝的賞賜卻獨獨給予尚食者而不及其餘,這是基於一個古老傳統,就是在曆史早期掌飲食者與君主特別親近的傳統(32)。因而向“宦官尚食”賜錢乃是特例,不在我們考慮之內。再者宦官也有職事,算是一種特殊的“吏”吧,因而他們是有祿秩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列有宦官,也是證明。所以下麵對宦官旁置不論。其次漢惠帝詔的賞賜對象還有“將軍”。《二年律令·秩律》所見將軍隻有一號“衛將軍”,秩二千石。但軍官、軍吏的問題比較特殊。將軍的位號與秩級,參看本書下編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五章第七節。茲亦不論。
祿秩是麵向於“吏”的,“吏”是行政事務的承擔者;“宦皇帝者”是近臣侍從,所承擔的不是國家行政,所以就沒有祿秩。必須說明,“沒有祿秩”不等於說沒有祿廩。這裏所說的“祿秩”是指官階,它以“若幹石”的俸祿額度為級差,但這和祿廩俸養並不是同一個概念。讀者對“宦皇帝者無秩級”的論斷,大概已滋生了很大疑惑了,那麽下文提供八點論證。
第一個證據,就是在《二年律令·秩律》裏,上述被確定為“宦皇帝者”的諸官,都沒有列身其中。沒列在《秩律》裏的官職,我認為就沒有祿秩。雖《秩律》略有殘缺,可那些官職若有祿秩,不至於一個也看不到吧。我就是因為發現了《秩律》中竟無“宦皇帝者”諸官,才決意揭舉“宦皇帝者無秩級”這個論題的。
當然,對“謁者”一官可能引發疑問,因為《二年律令·秩律》中能看到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在六百石之列:
大行走士,未央走士,大卜,大史,大祝,宦者,中謁者,大官,寺工,右工室,都水,武庫,禦府,禦府監,私府監,詔事,長信掌衣,長安市,雲夢,長信詹事丞,家馬,長信祠祀,長信倉,大匠官司空,長秋中謁者,長信尚浴,長信謁者,祠祀,大宰,居室,西織,東織,長信私官,內者,長信永巷,永巷詹事丞,詹事將行,長秋謁者令,右廄,靈州,樂府,寺,車府,內官,圜陰,東園主章,上林騎,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第45頁第460—464簡,第197頁釋文)
不過對“中謁者”一官,《注釋》已說明其實那是中謁者令,是中謁者的長官而不是作為其部屬的中謁者。連類而及,長秋中謁者與長信謁者,也應該是長秋中謁者的長官與長信謁者的長官。上列諸官大多數是“令”級長官,例如大卜其實是大卜令,都水其實是都水令,長信祠祀其實是長信祠祀令。後文的“有丞、尉者半之”一句,也反映了它們是可以配備丞、尉的長官。隻有“令”才有丞有尉呢。秦漢印章中,官稱省略“令”字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隻出地名不出官名,這主要是縣令的官署印,往往隻有縣名而無“令”字;另一種,就是在不至造成混淆和發生疑問時,逕省“令”字。《秩律》上文的省略“令”字,就是後一情況。
當然這會遇到一個矛盾:《秩律》的千石一級中還能看到一個“長信謁者令”(第442簡)了,那麽認定六百石的“長信謁者”也是長信謁者的長官,豈不就弄出兩個長官了嗎?然而發生官名重疊現象的,還不止於這一官。《秩律》上文所列六百石官中,還有“長信祠祀”、“長信私官”,但第467簡又另見“長信詹事、私官長,詹事祠祀長,詹事廄長”。因其簡殘缺,它們祿秩不明。準以下文“詹事祠祀長,詹事廄長”,前文“長信詹事、私官長”似乎應作“長信詹事私官長”。查《漢書·百官公卿表》:“長信詹事掌皇太後宮。”長信詹事是長信宮的總管。由此我們看到,同名官署存在兩個長官的情況,還不止長信謁者呢。第464簡還有一條“詹事、私府長,秩各五百石。”若把這裏的“詹事”看成是跟私府長並列之官的話,這位詹事隻有五百石;同時《秩律》二千石中所列的長信詹事,卻是與諸卿比肩的官職。《秩律》六百石中還有“宦者”和“長信永巷”,同時第466簡中又有“未央宦者,宦者監仆射,未央永巷,永巷監;長信宦者中監,長信永巷”。這裏再度出現了“宦者”和“長信永巷”。由於此簡下文闕如,也弄不清其祿秩為何。下麵我們把長信諸官的官名重疊情況,列如下表:
在上表中,若同一行出現了兩個官名,就表示官名重疊。由於《秩律》的有關部分恰好存在殘缺,暫時無法弄清全部真相。但有一點卻很明顯:官名重疊的矛盾在長信宮諸官中特別突出,這不會是偶然的吧?《秩律》肯定抄錄於呂後當政之時,長信諸官疊床架屋,應與呂後的特殊權勢有關,屬特例。
由於存在著稱“令”者秩六百石,稱“長”者秩五百石、三百石的通例,我們認定六百石的“長信祠祀”、“長信私官”是“令”;第467簡又有長信詹事私官長、長信詹事祠祀長,就該是五百石官了。那麽人們就看到了同名官職令、長並置的情況。“長信永巷”在《秩律》中出現了兩次,大概也是令、長有別、一令一長的緣故。類似現象,又如《秩律》中六百石有“太祝”,同時三百石的部分又有“祝長”。此外“監”和“長”也是有區別的。在《秩律》中,六百石有“私府監”,同時“詹事、私府長,秩各五百石。”可見“監”高於“長”,私府監是六百石官,私府長是五百石官。
由此我推測,六百石的“長信謁者”是長信謁者長,千石的“長信謁者”是長信謁者令。一般情況是稱“令”者六百石,稱“長”者五百、三百石,但由於長信係統的特殊地位,長信宮的令、長比一般的令、長秩級高一頭。總之,《秩律》中雖有同名官職,但它們秩級不同,應係一令一長,或一監一長。無論如何,《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都是謁者的長官,長官有秩而其部屬謁者無秩,正如中大夫令、郎中令有秩,而中大夫、郎中無秩一樣。
認為“宦皇帝者”沒有祿秩的第二個證據,是其爵賞的樣式。對參與劉邦喪事的“吏”,漢惠帝按祿秩高下給賞錢;而對“宦皇帝者”,則是晉爵加賜錢。這個差別不能忽略了。為什麽對後者要采用晉爵方式呢?是因為這些人沒祿秩,“爵”是其身份標尺,晉爵是其提高位階的方式。好並隆司曾把惠帝詔中的中郎、郎中依據服務年限而晉升爵級的規定,理解為“代替了依軍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33)。這說法並不妥當:這些人並不屬於文職官吏序列,或說並不是“吏”,而是“宦皇帝者”。
隨後是第三個證據,就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宦及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有先生認為這一條文“指涉‘宦’、‘知於王’和‘六百石吏以上’三類人。‘宦’之原意如裘先生指出乃臣仆之屬;‘知於王者’雖不排除外官,似以與王較接近的近臣較有機會。‘六百石吏以上’則應是指‘宦’和‘知於王’之外,也就是內廷之外,其他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了。”(34)在這解釋之中,“宦”與“知於王”是兩回事。但這個意見,與《漢書·惠帝紀》的“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的提法不兼容;《惠帝紀》“宦皇帝而知名者”一語,是很難斷為“宦者”和“皇帝知名者”兩項的。我想,“宦及知於王”或“宦皇帝而知名”,就是做侍從贏得了帝王歡心、從而給予“顯大夫”待遇的意思。明人邱濬把它釋為“仕宦而皇帝知其名”(35)。邱濬這話,若把“仕”字去掉則其言無誤。也就是說,對《法律答問》與漢惠帝詔所涉爵、吏、宦三種身份的高下,我們是這樣理解的:
而這說明什麽呢?不就說明“宦皇帝”最初無秩級嗎?若其有秩級,就該像“吏”那樣,使用“若幹石以上(或以下)宦皇帝者”來區分高下了;但他們是君主私屬,沒有秩級,其與王或皇帝的關係是很個人化的,所以另用王或皇帝是否“知其名”來區分高下。
認為“宦皇帝者無秩”的第四個證據,涉及了“比秩”問題。《二年律令·秩律》中沒有帶“比”字的秩級,這一點引起了我的高度關注。我認為,這就意味著“比秩”是較晚時候,即《秩律》之後才形成的,此前還沒“比秩”呢。漢代的官階為什麽有“比秩”,這事一直沒人留意。現在轉機來了,“宦皇帝”的考察,令“比秩”問題凸顯出來。請注意這一重要事實:屬於“宦皇帝者”的中大夫、中郎、郎中、謁者、舍人等官,在後來都是“比秩”。請看:
中大夫:更名光祿大夫後,秩比二千石;
謁者:秩比六百石;
中郎:秩比六百石;
侍郎:秩比四百石;
郎中:秩比三百石(36)、比二百石(37);
太子洗馬:比六百石;
太子庶子:比四百石;
太子舍人:秩比二百石(38)。
大夫、郎官、洗馬、舍人等官既不見於《二年律令·秩律》,後來恰好又都被安排在“比秩”,這難道是偶然的嗎?我想不是,這兩個事實之間必有內在聯係,交互印證了“宦皇帝者”曾經無秩的事實。
中郎、侍郎、郎中三郎並列,是較後的製度。漢初的“三郎”不是中郎、侍郎、郎中,而是中郎、郎中和外郎,秦代的“三郎”大約也是這三郎(39)。盡管“三郎”所指前後有變,但它們畢竟一脈相承,中郎、侍郎、郎中在後來都是“比秩”(40),仍可以用來證明中郎、郎中和外郎最初無秩。與之同理,中大夫、太子舍人後來是“比秩”,我們推測其最初沒有秩級。執楯、執戟、武士與騶,因其身份與郎相近,也應在無秩之列。按,郎官通過宿衛皇帝而出仕,這個製度的來源相當古老,源於周代貴族子弟“士庶子”宿衛製度,這是他們做官的必經環節。宿衛的士庶子們並不是官兒,君主隻為他們提供“稍食”形式的廩食(41)。基於這個傳統我們推測,戰國、秦和漢初的君主沒給宿衛者俸祿,他們當然就不能用“祿秩”標誌等級了。
“宦皇帝者無秩說”的第五個證據,仍與“比秩”相關。上述那些官員後來變成了“比秩”,其間可能經曆了一個“比吏食俸”的環節。東漢殘存著一種衛官“比吏食俸”的做法。《續漢書·百官誌四》執金吾條:“緹騎二百人。本注曰:無秩,比吏食奉。”這種“無秩,比吏食俸”的官,在較早時候應該普遍得多,秦漢間的“宦皇帝者”應即如此,他們也是“無秩,比吏食俸”的。《續漢誌》執金吾條注引《漢官》又言:“執金吾緹騎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輿服導從,光滿道路,群僚之中,斯最壯矣。”“執戟”既跟緹騎的身份相似,則待遇也應相似;緹騎既然“無秩,比吏食俸”,那麽“執戟”也該“無秩,比吏食俸”了。漢初“宦皇帝者”中恰有一種“執戟”。雖然後來“執戟”變為執金吾下的衛官之稱了,然而草蛇灰線,千裏猶見。這就意味著,“宦皇帝者”最初“無秩”,後來逐漸通過“比吏食俸”,即與吏的某個秩級相比,從而形成了“比秩”。即如:由“比三百石吏食俸”,形成“比三百石”;由“比四百石吏食俸”,形成“比四百石”;餘類推。這樣,揭開“比秩”麵紗、弄清其真麵目的機遇降臨了。
“宦皇帝者無秩說”的第六個證據,是漢武帝時的一個實例。此例顯示:其時“宦皇帝者”的俸錢數額,就是拿來與此後的“比秩”相比,也不相稱。在前引漢惠帝的賞賜詔中,賞賜對象有“騶”。請看漢武帝時東方朔的一個曆史小花絮:
朔紿騶朱儒,曰:“上以若曹無益於縣官……今欲盡殺若曹。”……上知朔多端,召問朔:“何恐朱儒為?”對曰:“臣朔生亦言,死亦言。朱儒長三尺餘,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臣朔長九尺餘,亦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朱儒飽欲死,臣朔饑欲死……”(《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騶朱儒”那官名很怪,後人想編也編不出來,所以那故事一定是真的。“騶朱儒”是幹什麽的呢?文穎:“朱儒之為騶者也。”師古:“朱儒,短人也。騶本廄之禦騶也,後人以為騎,謂之騶騎。”“騶朱儒”應是騶騎的一種,由矮人侏儒任之,以詼諧的形體和動作來愉悅帝王耳目。陶俑中也能看到這類形象。漢武帝給“騶朱儒”的待遇是“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這已讓他們“飽欲死”了;而東方朔抱怨錢糧微薄,讓“長九尺餘”的漢子“饑欲死”。我想當局規定的錢糧自有合理性,不會微薄到點燃饑火的程度;東方朔嘖有煩言,那隻是因為他“長九尺餘”,身高、飯量同時超標。他說的就是這個:當局沒因為他身材高就給他加錢,照舊“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所以我推測,高個子的騶騎跟小矮人“騶侏儒”一視同仁,也是“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當時東方朔的身份約是郎官(42),則“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就可以看成郎官的祿養。也有人認為東方朔逗弄“騶朱儒”之時是“待詔”,不是郎官(43)。那可能性是有的。不過漢惠帝的行賞詔書有“騶比外郎”規定。賞賜上“騶比外郎”,祿養上也應“騶比外郎”吧,至少不會差太遠。“外郎”祿養仍應與騶相近,在“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左右。
對東方朔這段逸事,陳夢家先生說:“是漢武帝時之郎,月奉錢240;粟一囊為常人所食的廩食,當為大石二石。”(44)但若把“二百四十錢”視為“月奉”,問題就來了。“律,百石奉月六百。”(45)又據陳先生自己對漢俸的勾稽,在漢武帝至漢宣帝神爵三年(前59年)之前,相關吏員的月俸略如下表:
騶、郎的俸錢,怎麽那麽低呢?郎中是比三百石,可每月才給240錢,連百石吏都不如(700錢或720錢),甚至還不如書佐(360錢)(46)。我想俸錢奇低,並不說明郎官地位低。郎官後來的比秩達到了比三百石,隻略低於縣長,郎官外補也是當令長。又,漢惠帝那份爵賞詔書中,官吏們的賞格是“六百石以上萬”;同時“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外郎及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因侍從皇帝,其賞錢竟然可與六百石吏相比,達到了萬錢之多,可見他們並不卑賤。地位不低而俸錢低,該怎麽解釋呢?解釋隻有一個:“宦皇帝者”是特殊職類,無俸祿,無秩級。朝廷不給他們俸錢,“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是另一種祿養,而非官吏月俸。
前麵說過了,漢代郎官製度源於周代的士庶子製度。士庶子宿衛隻吃稍食,秦漢郎官也用廩食供養著,再發一點零花錢,如此而已。《國語·越語上》記載勾踐謀求複國時有這樣一個措施:“令孤子、寡婦、疾疹、貧病者,納宦其子。”注雲:“宦,仕也,仕其子而教,以廩食之也。”這是用士庶子的待遇來優待孤寡貧病者的子弟,士庶子就是用廩食來養活的。附帶說,《禮記·月令》有言:“季秋之月……收祿秩之不當,供養之不宜者。”對後一句話,古注往往不得其正(47);而我認為,這正反映了拿祿秩的是一批人,靠廩食供養的又是一批人。總之,“比吏食俸”是較晚才產生的。
就“祿養無多”一點,就可以補充第七個證據了,這就是做“宦皇帝者”的個人花費和“貲選”製度。
就史料看,做郎官花費很大。首先他們上任時,得自備很多昂貴的東東,如鞍馬、絳衣、玉具劍什麽的,所以阮囊羞澀者是不該問津的(48)。其次當了郎官後,還得掏錢供給官府文書等費用:“郎官故事,令郎出錢市財用、給文書,名曰山郎。”(49)又,漢初選拔郎官有“訾選”一法。如董仲舒所說:“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賢也。”(50)又衛宏《漢舊儀》卷上:“謁者、常侍、侍郎,以貲進。”起初郎吏的“富貲”條件是家資十萬,漢景帝開恩降為四萬。《漢儀注》:“訾五百萬得為常侍郎。”(51)五百萬更不是個小數目。家資不足者,做郎是久難為繼的。張釋之做騎郎,就是靠哥哥的家產支持著,結果生生把哥哥弄窮了(52)。“宦皇帝”得家資雄厚才成,這很耐人尋味,我想那也說明“宦皇帝”無祿吧。“山郎”是要“出錢市財用、給文書”的,想象一下吧,若“山郎”有俸,則郎官得向官署交錢,官署又得向郎官發錢,雙方你來我往地交換著錢,豈不是個很費解的事情麽?那麽隻能認為,當時郎官無俸,進而就是無秩。
《續漢書·輿服誌下》注引《東觀書》,用很長一篇文字記載了東漢建武元年(25年)的百官祿秩,我們推測它出自《祿秩令》一類文件。為與《二年律令·秩律》比較,我們不避冗贅征引如下:
建武元年,複設諸侯王金璽綟綬,公侯金印紫綬。九卿、執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大長秋、將作大匠、度遼諸將軍、郡太守、國傅相皆秩二千石。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諸國行相、中尉、內史、中護軍、司直秩皆[按此處脫一“比”字,詳見下編第六章第三節]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中外官尚書令、禦史中丞、治書侍禦史、公將軍長史、中二千石丞、正、平、諸司馬、中宮王家仆、雒陽令秩皆千石。尚書、中謁者、謁者、黃門冗從、四仆射、諸都監、中外諸都官令、都候、司農部丞、郡國長史、丞、候、司馬、千人秩皆六百石,家令、侍、仆秩皆六百石,雒陽巿長秩四百石,主家長秩皆四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諸署長楫棹丞,秩三百石。諸秩千石者,其丞、尉皆秩四百石;秩六百石者,丞、尉秩三百石;四百石者,其丞、尉秩二百石。縣國丞、尉亦如之。縣、國三百石長相,丞、尉亦二百石。明堂、靈台丞、諸陵校長秩二百石。丞、尉、校長以上皆銅印黃綬。縣國守宮令、相或千石或六百石,長相或四百石或三百石,長相皆以銅印黃綬。
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禦史、博士皆六百石,議郎、中謁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黃門、黃門侍郎、中黃門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
上文第一大段,其格式與《二年律令·秩律》非常相似,應係律令性質的文件。我們暫時推斷為建武《祿秩令》(53)。這一段所記的主要是王侯、文官與軍吏的秩級。第二段更引人注目。“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皆二千石……”一句以下所列的官職,顯然是被王朝看作王侯、文官與軍吏之外的特殊職類的。而這些職類,恰好不見於《二年律令·秩律》。這些職類大多是“比秩”,即令在《東觀書》中已非“比秩”了,往往也能找到其他證據,證明其曾為“比秩”,詳見本編第五、六章的考證。尤其是段首有“而有秩者”四字,那提法很不尋常。為什麽要特標“而有秩者”呢?我認為,那就反映了它們曾經無秩、是在後來才獲得秩級的。其最初所獲之秩,應即“比秩”。在《二年律令·秩律》中恰好就沒有這部分官職,就是證據;在呂後二年之時,上述職類還沒有秩級呢。也許有人又會猜想,是否《二年律令·秩律》中也有類似一段,但出土竹簡中未見呢?當然不能絕對排除這個可能性,不過若結合前麵七個證據綜合評斷,那種可能性就非常之小。
以上八個理由若單舉其一,或許還難以服人;但當那八點構成了一個證據鏈,具有了刑偵學所謂的“證據的連鎖性”、全都指向同一目標的時候,我們便可鎖定如下事實:中郎、郎中、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太子驂乘、太子舍人及中大夫、郎騎等,最初都無祿秩。後來在某個時候,他們開始“比吏食俸”;再後,這“比”的方法逐漸凝固為秩級,變成“比秩”了。由此看來,“宦皇帝者”就是滋生“比秩”的溫床。
三 《二年律令》中的“吏”與“宦”:兩大職類
我們判斷,“宦皇帝者”就是中大夫、郎官、舍人等侍從之官,他們構成了一個特殊職類,並因此而與作為“事皇帝者”的“吏”兩分;並以八個證據,論證了“宦皇帝者”與“吏”的一個重要區分,就是“吏”有祿秩而“宦皇帝者”無祿秩。下麵圍繞《二年律令》,繼續論證秦漢的這種特殊職類管理製度,即“宦、吏兩分”製度的存在。
《秩律》中雖沒有“比秩”,但其他律文中,卻能看到出於某種必要而與祿秩相比的辦法。比方說《賜律》: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嫋比鬥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第31頁第291、292、293簡,第173頁釋文)
賞賜等級是按祿秩級差確定的,那麽賞賜無秩者怎麽辦呢?用“比”的辦法。在上文中,“不為吏及宦皇帝者”的賞賜以爵為比。“不為吏者”無秩,讓他們以爵為比是很好理解的;而“宦皇帝者”也是官兒,為什麽也依爵不依秩呢?這就回到前邊的論點上去了:“宦皇帝者”無秩,照例應依他們的爵位高低行賞。賞賜時“宦皇帝者”跟“不為吏”者同案處理,可見“宦皇帝者”被認為跟“不為吏”相近,不被朝廷視之為“吏”。
《賜律》還有這麽一條:
吏官庳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第31頁第294簡,第173頁釋文)
這條材料上文不明,弄不清楚是賜什麽的規定;但總歸能夠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況下,朝廷允許“吏”以己之爵,比於“宦皇帝者”之爵,卻不是比於“宦皇帝者”之秩。這再度說明“宦皇帝者”有爵無秩,所以想比其秩也沒法兒比。我想這是一種“秩—爵—秩”的繞彎子“比”法:先由“吏”之爵比於“宦皇帝者”之爵;再用爵、秩相比,“比”於某級之秩。比方說有一位三百石之“吏”,他擁有五大夫之爵,那麽在確定其受賜數量時,應先比於“宦皇帝者”的五大夫,再遵循《賜律》“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條文,按八百石受賜——又“比”回到“秩”這邊兒來了。這樣,這位三百石吏就可以得到相當於八百石吏的賞賜了。這是就高不就低的意思,免得高爵吃虧。
以上是“比秩賞賜”的例子。此外又如《二年律令·傳食律》中的“比秩傳食”:
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從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實從者食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第26頁第235、236、237簡,第164-165頁釋文)
這律文涉及兩項傳食規定,第一是針對承擔公務的使者的;第二是針對休假者和罷官者的。第一種即使者的傳食,吏依其秩,非吏者用他的爵位比於秩級。可見“吏”與“非吏”兩分,待遇有異。第二種即歸休或罷官的情況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的提法,又表明“諸吏”與“宦皇帝者”兩分,身份有異。兩相比較,“宦皇帝者”其實就在“非吏”範疇之內。後一種情況所謂“如令”,自然也是吏依其秩、而宦皇帝者以爵比秩的。
《二年律令·戶律》:
欲益買宅,不比其宅者,勿許。為吏及宦皇帝,得買舍室。(第33頁第320簡,第177頁釋文)
買宅時隻能買鄰宅,否則法律不答應;但“為吏”者和“宦皇帝者”不受限製。這時“吏”和“宦皇帝”又成了同類,而與“不為吏”區別開來了。這道理卻也簡單:“宦皇帝”有名位、有勤務,這一點跟“吏”一樣,跟平民就不同了。
再看《二年律令·置吏律》這條律文:
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歲予告六十日;它內官,▌日;吏官去家二千裏以上者,二歲一歸,予告八十日。(第25頁第217簡,第162頁釋文)
《注釋》雲:“中從騎,疑指騎郎。《漢書·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門戶,出充車騎’”;“內官,宮中職官。”這解釋雖不無可取,但仍相當含糊。所以有的學者感到:在這段文字裏,吏、宦皇帝者、中從騎和其他內官四者並列,到底是為什麽呢?“吏”是什麽人?中從騎為何被特別提出來?都十分難解(54)。
因為以往對“宦皇帝者”眾說紛紜,這裏又跟吏、中從騎、內官攪在一塊了,故一時難以索解。不過本文討論至此,這難題已不再困難。關鍵在於,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從騎”和“它內官”四者,並不是並立關係。正確的解讀,應先把它們分為“吏”與“宦皇帝者”兩類;進而再把“宦皇帝者”分為兩類,即分為“中從騎”及“它內官”。即如下表:
“內官”之“內”意思是“中”,中郎、郎中的“中”也是這個意思。郎官就是“內官”。照上表那樣理解,原文一清如水。原錄文在“宦皇帝者”後點斷,作“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結果弄成了並列關係;其實刪掉頓號更好一些——“宦皇帝者”就是“內官”,包括“中從騎”在內;正確的標點應為“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
《二年律令》在以祿秩定待遇時,在“若幹石”的前後往往特加“吏”字。如《賜律》:
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賜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賜衣、棺及官常。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縣賜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縣賜棺。(第30頁第283、284簡,第172頁釋文)
賜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鬥;鬥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第31頁第297簡,第174頁釋文)
二千石吏食▌、粲、糯各一盛,醯、醬各二升,介一升。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醯、醬各一升。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醬半升。食一盛用米九升。(第31-32頁第298-301簡,第174頁釋文)
賜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第32頁第302簡,第174頁釋文)
這些條文為什麽特標“吏”字呢?是因為在“吏”之外,還另有“宦皇帝”者呢。《史記》、《漢書》中也經常出現“吏若幹石”的提法,例如高帝十二年“賜其吏六百石以上爵一級”、“吏二千石徙之長安”(55)之類。這“吏”字大概不像以前想得那麽簡單,隻是通指官員;現在看來,特標“吏”字是因為還有一種“非吏”的“宦”存在著。
若仔細辨析,則《二年律令》中很多“宦”字都是特指。如《置吏律》:
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第24頁第210簡,第161頁釋文)
“非吏及宦”四字,原書無注。不過這“宦”字顯係“宦皇帝者”省稱。這條律文說,對任人“不廉不勝任”、即所保薦者貪汙或不稱職時,除本人罷免外,其“任者”即保薦人也要免官;那保薦人如果“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則其懲罰還得加上罰金和戍邊兩項。“非吏”無官,其懲罰隻有罰金、戍邊;“宦皇帝者”有官,其懲罰將有免任、罰金、戍邊三項。那麽這裏所涉及的保任者,就有“吏”、“非吏”和“宦”3種,相關的懲罰也有3等。即如:
從表格中能看到,在任人不善時,對“宦”者的懲罰比“吏”多了兩項,不僅免官,還得罰金和戍邊。那道理很簡單:人們之所以肯去“宦皇帝”,隻是為了由此獲得做官資格;至於做郎官本身就不好說了:執戟宿衛、出充車騎的辛苦不談,其待遇不過“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而已,能否趕上皇帝賞錢加爵、能否獲得“知名”的寵遇,都是沒準兒的事。這樣看來,對任人不善的“宦皇帝者”若隻罷免,反倒免除了他們勤務的辛苦,太便宜他們了;一定得加上罰金和戍邊二歲,讓他們進一步破財受累,才能構成與“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懲罰呢。
在任人不善的懲處上,“宦”的待遇近於“非吏”;但“宦”在“吏”與“非吏”之間,其待遇也有近於“吏”的時候。《二年律令·徭律》:
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第41頁第411、412簡,第188頁釋文)
官家運輸“車牛不足”時,爵在大夫以下的有錢人要出車出牛,沒錢的要出牛飼料和用具。但“吏及宦皇帝者”卻不在其例。我推測,《徭律》下文涉及的各種徭戍,如“事委輸”、“載粟”、“補繕邑▌,除道橋,穿陂池,治溝渠,塹奴苑”、“春秋射”等等,“吏及宦皇帝者”都可以“不與”,因為二者另有公務。
這樣,“吏”、“宦”和“非吏”就呈“三足鼎立”之勢。再請看:
1.相國、禦史請關外人宦為吏若徭使,有事關中,[不][幸][死],縣道若屬所官謹視收斂,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櫝槥,以印章告關,關完封出,勿索。(《二年律令·津關令》,第48頁第500、501簡,第207頁釋文)
2.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減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秦律十八種·倉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頁)
第1條材料的原文標點可商,“宦”字之後應加頓號,“徭使”後的逗號應移置於“有事關中”之後,即作:“相國、禦史請關外人宦、為吏若徭使有事關中,不幸死……”這樣,“關外人宦於關中”、“關外人為吏關中”和“關外人有事徭使關中”,就各為一事了,而不必把“宦為吏”作一讀了(56)。第2條簡文,可以證明這個意見正確無誤:秦朝恰好也有“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者的三分法(57)。這跟《津關令》中的“關外人宦、為吏若徭使有事關中”,是非常相似的,僅“都官”與“關外”有異而已。此外秦簡中還有“吏、徒”並稱的情況,“徒”就是“徭使”(58)。
那麽秦律《倉律》中的“宦者”,是否如原書所注隻是閹人,恐怕還要再行考慮——很可能它跟《津關令》中“宦、為吏若徭使”的“宦”,以及跟《置吏律》中“非吏及宦也”的“宦”,是同一個意思。又《秦律十八種·傳食律》中:“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鬥,醬半升,菜羹,芻稾各半石。宦奄如不更。”(59)文中的“宦奄”是否連讀呢?若是,則特指閹人。不過以《二年律令》律之,“宦皇帝者”不止是閹人。若“漢承秦製”,則秦簡《傳食律》中的“宦、奄”應予點斷,令“宦皇帝者”和“閹官”為二事;或“宦皇帝者”包括、但不等於閹人,“宦奄”雖為一辭,但兼二者而言。又雲夢龍岡秦簡第199簡:“宦者其有言遷及有罪者▌”。又第258簡:“▌▌宦者▌。”(60)原書注釋:“宦者,太監。……一說指為官者。”但現在就要考慮了,這“宦者”也許不同於後世“太監”,也不是“為官者”的通稱。
進而漢代文獻、尤其是漢初文獻所見“宦”字,人們也得留神,先弄清楚它指的是“宦皇帝者”,還是閹人為好。《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漢武帝治淮南王之獄,膠西王議雲:“而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當皆免官削爵為士伍,毋得宦為吏;其非吏,他贖死金二斤八兩。”這“毋得宦為吏”,我認為應作“毋得宦、為吏”。“國吏二百石以上”,是“吏”;“及比者”的“比者”應是“比秩”之官,包括“宦皇帝者”;“其非吏,他贖死金二斤八兩”的“非吏”,則構成了第三種人。就是說膠西王之議,事涉吏、宦、非吏三種人的處置辦法。又《漢書》卷八《宣帝紀》本始元年(前73年)詔:“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標點從中華書局本。朱紹侯先生釋雲:“這也是一次以賜高級官吏及宦官為重點對象的賜爵令。”(61)原文標點和朱先生的解釋有無問題呢?“賜……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一句,我認為應改作“賜……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即向“中都官”中“宦皇帝者”與“吏六百石”兩種人賜爵,並沒有向宦官賜爵。
四 《津關令》所見中大夫及相關問題
本章第一節曾提出,中大夫應該屬於“宦皇帝者”,第二節又提供了中大夫是“比秩”的情況,算是理由之一。那麽在本章最後,我們再對中大夫與“宦皇帝”的問題,做一補充討論,因為現在有新證據了。《二年律令·津關令》:
1.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得私買馬關中。有縣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為書告津關,來,複傳,出,它如律令。禦史以聞,請許,及諸乘私馬出,馬當複入而死亡,自言在縣官,縣官診及獄訊審死亡,皆津關,製曰:可。(第49頁第504、508簡,第207-208頁釋文。按,以508簡接504簡,采用陳偉先生意見(62)。)
2.相國、禦史請郎騎家在關外,騎馬即死,得買馬關中,人一匹以補。郎中為致告買所縣道,縣道官聽,為致告居縣,受數而籍書馬識物、齒、高,上郎中。即歸休、徭使,郎中為傳出津關,馬死,死所縣道官診上。其詐貿易馬及偽診,皆以詐偽出馬令論。其不得▌及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視,為致告關中縣道官,賣更買。製曰:可。(第49頁第513、514、515簡,第208-209頁釋文)
這兩條律文,對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以及“郎騎”的買馬問題,做出了規定。其中的“謁者、郎中、執盾、執戟”,恰好也是《漢書·惠帝紀》裏晉爵賞錢的同一批官兒。“郎騎”,《注釋》說是“充任軍騎的郎”。而“中大夫”與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並列,就證明了此官也是“宦皇帝者”。中大夫是皇帝的侍從散官,與“吏”相遠而與謁者、郎中相近。《漢書·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條:“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祿勳。屬官有大夫、郎、謁者”;“大夫掌論議,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諫大夫,皆無員,多至數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諫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大夫與謁者、郎官等後來同屬郎中令了,也說明它們性質相類。
秦朝有中大夫,又有中大夫令。春秋末年的趙簡子誓辭有“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63)之語,沒提“中大夫”。但《韓非子》顯示趙國有中大夫,而且“中大夫,晉重列也”,這還被說成是“晉國之章”或“晉國之故”(64)。又《韓非子》記“晉國之法”:“上大夫二輿二乘,中大夫二輿一乘,下大夫專乘”。若以“卿”視上大夫,則中大夫確屬“重列”,是因為它僅次於上大夫卿(65)。
但由此也能看到,晉國的“中大夫”,乃是就上大夫、下大夫而言的。米田健誌說秦漢中大夫之“中”,同於中郎、郎中之“中”,而有異於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之“中”(66)。我想應該采納這個意見。雖然秦製往往來自三晉,但“中大夫”則否。第一、就《二年律令》看,秦及漢初唯中大夫有“令”,而上大夫、下大夫無“令”,那麽秦漢“中大夫”之“中”,應非上中下之“中”。第二、漢有“太中大夫”,高於中大夫一等。若中大夫之“中”是上中下之“中”,那麽中大夫之上就該是上大夫,而非太中大夫了。“中”即宮中、省中、中朝。大夫“掌論議”,這一點可與稷下學士相比。《史記》謂稷下學士“為上大夫,不治而議論”,又雲其“皆命曰列大夫”。但秦漢的中大夫居“中”,專門在省中侍從皇帝,屬高級散官,既為皇帝擔任顧問、提供谘詢,也算是暫無職務的高級人材的安置儲備之位。所以,盡管大夫是散官,但官僚隊伍和人事管理上還真少不了那一塊。漢朝大夫種類繁多,有太中大夫、諫大夫、光祿大夫、中散大夫等,他們都由秦官中大夫衍生而來。
金少英先生雲,秦代已有太中大夫及諫議大夫了(67)。其說似非。最早的一位太中大夫,大概是漢初的陸賈。《史記》卷九七《陸賈列傳》說得很具體:“陸生卒拜尉他為南越王,令稱臣奉漢約。歸報,高祖大悅,拜賈為太中大夫。”這太中大夫是陸賈出使返國後才拜的。不妨推斷陸賈原為中大夫,因降服尉他之功而加“太”,“太中大夫”遂為中大夫資深位高者之稱了。又《史記》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呂後元年(前187年)五月:“封(呂)則弟大中大夫呂祿。”呂後當權,呂家的人當然得另眼相看,給予“太中大夫”以示尊崇了。漢武帝太初元年改中大夫為光祿大夫,又升其秩,大概就是考慮到中大夫原先的重要地位。
上引《二年律令·津關令》第一條史料中的“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一句,原書標點和注釋存在一些可酌之處。首先,“相國上中大夫書”一句中的“中大夫”,原書無注,但陳偉先生已指出這一“中大夫”應該是“中大夫令”,其說甚是。其次,《注釋》雲“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均屬郎中令”,這“均屬郎中令”的說法也有問題。《二年律令·秩律》二千石一秩列有“漢中大夫令、漢郎中【令】”。可見當時中大夫有一令、郎中有一令,中大夫們與郎中們各有各的長官。《漢書·百官公卿表》:“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後元年(前143年)複為衛尉。”(68)此事源委不明。“更名中大夫令”,似是把衛尉和中大夫令兩官合並為一;在“複為衛尉”即恢複“衛尉”之名後,“中大夫令”一官就不見了,大概從這時起,中大夫才歸於郎中令——後來是光祿勳管了。
其三,《津關令》原文中的“中大夫謁者”一句,應在“中大夫”和“謁者”之間加頓號,以示其為二官。中大夫是中大夫,謁者是謁者,二者是並列關係,各為一職。請看《津關令》的另一條文:
丞相上魯禦史書,請魯中大夫、謁者得私買馬關中,魯禦史為書告津關,它如令。丞相、禦史以聞。製曰:可。(第50頁第521簡,第210頁釋文)
丞相上魯禦史書,請魯郎中自給馬騎,得買馬關中,魯禦史為傳,它如令。丞相、禦史以聞。製曰:可。(第50頁第522簡,第210頁釋文)
據彭浩先生意見,這些條文的形成時間約在惠帝,至遲不過高後元年(前187年)(69)。對“魯中大夫、謁者”,《注釋》將之斷為二官,這就合情合理了。中大夫侍從皇帝,難免有“騎從”的時候,謁者也是如此,所以他們都可能有買馬的需要(70)。
對《注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均屬郎中令”的說法,陳偉先生也表示了反對:“據令文的表述,中大夫謁者當屬中大夫令。”不過這意見我隻能部分讚同,因為“謁者”應該另為一官,不當上連“中大夫”三字,謁者也不屬中大夫令。對《津關令》中的“魯中大夫、謁者”一句,陳先生也取消了其間頓號,引為“中大夫謁者”。
我沒采取陳偉先生的看法。因為首先,在各種史料中都看不到漢代有“中大夫謁者”這一提法,也沒有史料反映謁者屬於中大夫令。謁者是屬於謁者仆射的。《漢書·百官公卿表》:“謁者掌賓讚受事,員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仆射,秩比千石。”漢初的謁者也應屬於謁者令。《秩律》有不少謁者令,千石之官中有長信謁者令,六百石之官中有長秋謁者令,此外六百石還有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它們都是謁者的長官。對中謁者,《注釋》謂:“即中謁者令。少府令屬官。《漢書·高後紀》注引如淳曰‘灌嬰為中謁者,後常以閹人為之。諸官加中者,多閹人也。’”“後常以閹人為之”和“多閹人也”,也反映了中謁者並不完全是閹人,也任用沒閹的人。
又,《津關令》原標點“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陳偉先生對其“郎中、執盾、執戟”一項,也提出了新的意見。他認為應該刪掉“郎中”之後的頓號,作“郎中執盾、執戟”,“‘中大夫’和‘郎中’顯然是前述‘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的上司……對照前後文,顯然‘中大夫謁者’為中大夫令部屬,‘執盾’、‘執戟’為郎中令部屬。”那麽照陳先生理解,“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五官,成了謁者、執戟、執盾三官了。
我覺得原先的頓號還是保留為好,以使“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成為並列五官。查前引《漢書·惠帝紀》:“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可見在漢惠帝的時候,執楯、執戟明明是與中郎、郎中、外郎並列的不同官稱,正合於《津關令》“郎中、執盾、執戟”的並列情況。我們還可以舉出一個旁證。《續漢書·百官誌四》: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無員,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無員,更直宿衛,如三署郎中。
太子洗馬,比六百石。本注曰:《舊注》雲員十六人,職如謁者。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衛徼循。
眾所周知,太子的庶子、舍人和洗馬,都是比於天子郎衛的。太子洗馬比謁者,太子庶子比中郎,太子舍人比郎中;至於“太子中盾”之所比,原文無說,照我看來就是比於“執盾、執戟”的。當然,太子之官的員額秩級上都須減於父皇,父皇執盾、執戟兩職齊備,太子就隻設中盾一職了。雖然《續漢誌》所述為東漢製度,但這製度本身是上承西漢的。衛宏的《漢舊儀》是“以載西京舊事”的,其中記述庶子、舍人、洗馬、中盾的文字,也與《續漢書·百官誌四》相類,而且還補述了太子舍人“亡新改名為翼子”、太子庶子“亡新改為中翼子”的情況(71),可見王莽之前就是如此了。既然中盾與太子庶子、太子舍人是並列的官職,這就暗示著執盾、執戟與郎中也曾是並列的官職。所以《津關令》對“郎中、執盾、執戟”的標點無可挑剔,陳偉先生的改動不妨再作斟酌。連類相及,“郎中”既然不便冠於“執盾、執戟”之前,“中大夫”也不便冠於“謁者”之前。“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仍為五職,而非三官。
附帶說,勞榦先生曾認為,漢無中大夫令,而秦時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既然以“令”為稱,那麽就應是千石以下官,並且都是衛尉屬官(72)。日人米田健誌對中大夫令改名衛尉一事有考,他同時承襲了勞榦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曾是衛尉屬官的說法(73)。可現在看來,這說法至少不合於《二年律令·秩律》。《秩律》裏的中大夫令、郎中令和衛尉三官,都是二千石,並無軒輊。也許秦史上的某個時候,中大夫令、郎中令這些稱“令”之官曾是千石以下官,卻無證據顯示中大夫令、郎中令曾是衛尉屬官。
上海博物館藏有一枚“南越中大夫”印,有人認為,它可能是漢朝出使南越國的使臣之印(74),也有人視為南越國的中大夫之印(75),或說那印係漢朝所賜(76)。但《漢書·百官公卿表》明明說大夫無印:“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光祿大夫無。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大夫、博士、禦史、謁者、郎無。”南越國官製既與漢朝相近(77),則其大夫應該無印。參照《秩律》中“中大夫”實為“中大夫令”的情況,我懷疑它實際是南越國的中大夫長官之印,即中大夫令印。此外,上海博物館另外藏有一枚“中大夫丞”封泥(78)。有丞必有其令,有中大夫丞必有中大夫令。“中大夫令”可以省稱為“中大夫”,即隻出官署之名;但“中大夫丞”則不能省稱(79)。此丞之秩應是六百石。《秩律》:“二千石▌丞,六百石。”
對“宦皇帝者”考察至此,我們感到,隻依《新書·等齊》的記載,裘錫圭先生就判斷其為謁者、郎中,並揭示“仕”、“宦”有異,其眼光可稱銳利獨到。如今再結合《二年律令》和更多文獻,就可以更清晰地描述“宦皇帝者”的麵貌了。“宦皇帝者”特指侍臣內官,包括中大夫、中郎、郎中、外郎、郎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太子驂乘、太子舍人等。這些官職主要有四類:中大夫、郎官、謁者和太子舍人等,其長官則分別是中大夫令、郎中令、謁者令,及太子詹事或率更令。他們職能各異,“大夫掌論議”,“郎掌守門戶,出充車騎”,“謁者掌賓讚受事”(80);太子宮中的洗馬、庶子、舍人、中盾等,則分別比謁者,比郎官,比執戟、執盾。這些官職此前大家都知道,但它們被稱為“宦皇帝”,最初沒有祿秩、後來列在“比秩”,構成了一個特殊職類,用特殊等級手段來管理,從而與“吏”有異,這些情況,我們此前所知無多。而且由“宦皇帝者”的“比秩”問題,還可以連類而及,進而去觀察其他列在“比秩”的官職。“比秩”是漢代祿秩的重大結構性特點,在探討秦漢官僚品位結構之時,對“比秩”做進一步發掘,勢在必行。讓我們轉入下章。
【注釋】
(1)賈誼:《新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4頁;閻益振、鍾夏《新書校注》,第46-47頁。
(2)裘錫圭:《說“宦皇帝”》,《文史》第6輯,1979年;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152頁。
(3)《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3-234頁。
(4)《張家山漢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第184簡,第157-158頁釋文及注釋。在《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釋文修訂本)中,這個解釋沒有變化。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頁。
(5)王子今:《漢初查處官員非法收入的製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劄記》,《政法論壇》2002年第5期。
(6)參看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期,2003年。“可見‘宦皇帝者’是當時一個有特定意義的常用辭。在概念上,既有所謂的宦皇帝者,也就可能有宦其他者。在漢初,較可能和‘宦皇帝’相對應的,似乎隻可能有‘宦諸侯’……宦皇帝者與宦諸侯者相對乃籠統言之,細繹則非指全體為皇帝或諸侯服務的內外官吏,而似特指在皇帝或諸侯王身旁工作的近侍。”
(7)對這一點,還可以參看《史記》卷九《呂太後本紀》:“東牟侯興居曰:‘誅呂氏吾無功,請得除宮。’乃與太仆汝陰侯滕公入宮,前謂少帝曰:‘足下非劉氏,不當立。’乃顧麾左右執戟者掊兵罷去。”可見執戟在皇帝左右。
(8)《史記》卷九二《淮陰侯列傳》、卷一二六《滑稽列傳》。
(9)如蓼侯孔聚“以執盾前元年從起碭”,故市侯閻澤赤“以執盾初起,入漢為河上守”,祁侯繒賀“以執盾漢王三年初起從晉陽”,棘丘侯襄“以執盾隊史前元年從起碭”,均見《史記》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10)《史記》卷一二六《滑稽列傳》:“秦始皇時,置酒而天雨,陛楯者皆沾寒。優旃見而哀之,謂之曰:‘汝欲休乎?’陛楯者皆曰:‘幸甚。’優旃曰:‘我即呼汝,汝疾應曰諾。’居有頃,殿上上壽呼萬歲。優旃臨檻大呼曰:‘陛楯郎!’郎曰:‘諾!’”
(11)《後漢書》卷四十上《班彪傳》:“陛戟百重,各有攸司。”注:“陛戟,執戟於陛也。”
(12)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05頁。
(13)“廣陵宦謁”印,見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長縣文物管理所:《安徽天長縣三角圩戰國西漢墓出土文物》,《文物》1993年第9期;“菑川宦謁右般北宮豆”銘文,見濰坊市博物館、昌樂縣文管所:《山東昌樂縣東圈漢墓》,《考古》1993年第6期。
(14)《左傳》成公十八年:“程鄭為乘馬禦,六騶屬焉,使訓群騶知禮。”疏:“騶,為主駕之官,駕車以共禦者。”《呂氏春秋·季秋紀》:天子“乃命仆及七騶鹹駕,載旍旐,輿受車以級整設於屏外。”
(15)《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28頁。
(16)《漢書》卷五六《東方朔傳》“朔紿騶朱儒”句顏注。
(17)《後漢書》卷六六《陳蕃傳》提到了“黃門從官騶”,《晉書》卷二五《輿服誌》提到了“大使車……騶騎導從”。
(18)秦漢封泥都有“騶令之印”、“騶丞之印”及“騶之右尉”,然而這個“騶”也可能指山東騶縣。參看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頁。
(19)參看西嶋定生對“太子禦驂乘”的解釋。《二十等爵製》,第71頁。
(20)《漢書》卷六《武帝紀》。
(21)《古文苑》卷八《詩·柏梁詩》,墨海金壺本。又《藝文類聚》卷五六《雜文部·詩》,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1003頁。
(22)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三、縣公私僚屬的並存及演變”。
(23)石雲濤:《古代幕府製度溯源》,收入《民族史研究》第4輯,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頁以下。
(24)《續漢書·百官誌四》太子舍人條:“無員,更直宿衛,如三署郎中。”《後漢書》卷五《安帝紀》:“以公、卿、校尉、尚書子弟一人為郎、舍人。”同書卷六《順帝紀》:“除郡國耆儒九十人補郎、舍人”,“除京師耆儒年六十以上四十八人補郎、舍人及諸王國郎。”
(25)例如《上林宣曲宮鼎銘》:“上林宣曲宮初元二年(前47年),受東郡白馬宣房觀鼎,容五鬥,重十九斤六兩。神爵三年(前59)卒史、舍人、工光造,第十五、第五百一十一。”孫慰祖、徐穀富編:《秦漢金文匯編》,上海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頁。可見有“舍人”承擔了監管器物鑄造的事務。
(26)《晉書》卷二四《職官誌》。舍人之有員額,東漢已然,梁冀為大將軍時,舍人增至10人。《續漢書·百官誌一》注引《梁冀別傳》:“元嘉二年(152年),又加(梁)冀禮儀。大將軍朝,到端門若龍門,謁者將引。增掾屬、舍人、令史、官騎、鼓吹各十人。”
(27)參看王金林:《漢唐文化與古代日本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168頁。但王先生追述周製時個別說法有問題:“中國早在周代時就有舍人官職。據《周禮·地官》載:‘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查《周禮·地官·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賓客,亦如之,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米。喪紀,共飯米、熬穀。以歲時縣穜稑之種,以共王後之春獻種。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歲終,則會計其政。”《周禮》中的舍人是管倉庫的官兒,職事非常具體確定,與戰國以下王公大臣豢養的侍從舍人,並非一事。
(28)“前馬”見《莊子·徐無鬼》:“黃帝將見大隗乎具茨之山,方明為禦,昌寓驂乘,張若、▌朋前馬。”郭慶藩:《莊子集釋》,中華書局1961年版,第830頁。“馬洗”見《六韜·龍韜·將威》:“賞及牛豎、馬洗、廄養之徒,是賞下通也。”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16頁。徐培根先生釋“馬洗”為“洗馬”,見其《太公六韜今注今譯》,台灣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121頁。
(29)石光瑛:《新序校釋》,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275頁。
(30)引自諸祖耿:《戰國策集注會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4頁。
(31)《漢書·惠帝紀》“宦官尚食”應劭曰:“舊有五尚,尚冠、尚帳、尚衣、尚席亦是。”又《宋書》卷三九《百官誌上》:“漢初有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尚書,謂之六尚。”陳直先生謂:“尚食疑即尚席之初名。”見其《漢書新證》,第14頁。從《宋書》看,尚食、尚席各為一官,陳直先生所言非是。按,《二年律令·秩律》中有“長信掌衣”(掌通尚)、“長信尚浴”,秩六百石。又陝西茂陵無名塚出土的一件銅溫酒樽有銘“陽信尚臥尚從”(“陽信”即漢武帝姊陽信長公主),一件熏爐有銘“內者未央尚臥”。見《陝西茂陵一號無名塚一號叢葬坑的發掘》,《文物》1982年第9期。是漢初以“尚”為稱的宦官,種類頗多,還有尚臥、尚從等等。也許“五尚”、“六尚”,是專就皇帝而言的。
(32)例如商初的伊尹,“身執鼎俎為庖宰,昵近習親,而湯乃僅知其賢而用之。”(《韓非子·難言》)周代膳夫也擁有特殊地位。《詩經·小雅·節南山》:“皇父卿士,番維司徒,家伯維宰,仲允膳夫。”這位膳夫不但得以弄權,而且齒列於諸卿士、司徒等高官之後。西周有四位膳夫,即克、梁其、此、山,作為諸多青銅器主而在銘文中留下了名字,如著名的《克鼎》、《梁其簋》、《此簋》、《善夫山鼎》等。從列鼎製度推斷,克使用著大牢七鼎,此使用著大牢九鼎,其顯赫可見一斑。參看俞偉超:《周代用鼎製度研究》,《先秦兩漢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86-87頁。春秋齊桓公時有位“以調味事公”的易牙(《管子·小稱》),把兒子蒸了給齊桓公吃,或雲其就是《左傳》中的雍巫;裘錫圭先生雲“雍通饔”(《殺首子解》,《中國文化》第九期),饔人也就是膳夫了。或謂“雍巫即食醫之類,乃官名”。這位易牙也是以“尚食”身份興風作浪的。《墨子·號令》:“三老、守閭令屬繕夫為答。”(“屬”原作“厲”,用岑仲勉說改。)岑仲勉解釋說,三老、守閭各有職守,不宜召出,故欲見之者可由三老等屬托膳夫代答。膳夫是他們家中的守者,這是氏族社會的習俗。據《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北魏鮮卑族稱“貴人、作食人為附真”。又《元史》卷九九《兵誌》雲,怯薛中“親烹飪以奉上飲食者,曰博爾赤”,“博爾赤”即廚夫,聖旨頒下必須經過他們的署名。白鳥庫吉謂拓跋之附真即蒙古之博爾赤。可見膳夫實氏族社會之要官。見其《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17頁。漢代皇後的食官又稱“私官”(參看朱德熙、裘錫圭:《戰國銅器銘文中的食官》,《文物》1973年第12期,收入《朱德熙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83頁以下),也顯示了掌膳者與主人有私親,存在著特殊的“昵近習親”關係。《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傳》:“文帝曰:吾居代時,吾尚食監高袪數為我言趙將李齊之賢,戰於钜鹿下。今吾每飯,意未嚐不在钜鹿也。父知之乎?”代國尚食監高袪跟漢文帝邊吃邊聊,昵態可掬。秦漢太官“掌禦飲食”。《續漢書·輿服誌下》引荀綽《晉百官表注》:提到有“令史質堪上言,太官宜著兩梁”,而尚書孟布認為“太官職在鼎俎,不列陛位,堪欲令比大夫兩梁冠,不宜許”。陳忠於安帝建光年間上言:“太官令以供養言之,為最親近,以職事言之,為最煩多,令又高選,又執法比太醫令,科同服等,而冠二人殊,名實不副。”主張太官令應該給予兩梁冠的服飾。陳忠說太官“為最親近”,猶存古官之義。
(33)好並隆司:《秦漢帝國史研究》,未來社1978年版,第250頁。
(34)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期,2003年。
(35)邱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七,《摛藻堂四庫全書薈要》,台灣世界書局1990年版,第67冊第313頁;又京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916-917頁。
(36)以上見《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37)《史記·儒林傳》索隱引如淳:“《漢儀》弟子射策,甲科百人補郎中,乙科二百人補太子舍人,皆秩比二百石”。又尹灣漢簡中有郎中盛鹹“以功遷”為二百石建陵丞的實例。由此可以推斷郎中後來有比二百石者。參看李解民:《〈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研究》,《尹灣漢墓簡牘綜述》,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頁;拙作:《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製度研究》,第198頁。
(38)《續漢書·百官誌四》記載,太子庶子四百石,如三署中郎;太子舍人二百石,如三署郎中。這都是後漢製度。至於西漢時的太子庶子與太子舍人祿秩,應取衛宏《漢舊儀》:“庶子舍人,四百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無員,多至四百人,亡新改名為翼子”;“庶子,秩比四百石,如中郎,無員,亡新改為中翼子。”見周天遊點校:《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78頁。不過《漢舊儀》“庶子舍人”一條,文有舛誤,其“庶子舍人”4字或者作“太子舍人”,或應刪去“庶子”二字僅作“舍人”。前一個“四百人”,疑為“四百石”之訛,乃庶子的“比四百石”之文誤入者;後一個“四百人”,前人已提出質疑,指出《續漢誌》引《漢官》作“十三人”,而非四百人。質言之,“庶子舍人”這一條,應據“庶子”條校作“(太子)舍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無員,亡新改為翼子”為妥。
(39)《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二世曰:‘善。’乃行誅大臣及諸公子,以罪過連逮少近官三郎。”《索隱》:“三郎謂中郎、外郎、散郎。”按《索隱》之說不確。《史記會注考證》引中井積德說:“沈家本曰:‘《漢書·惠帝紀》,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蘇林雲:‘外郎,散郎也。’然則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舊注皆非。”台灣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頁。
(40)李孔懷先生謂“武帝時增設‘比郎’,秩比千石”,他還把“比郎”算成郎官之一。見其《漢代郎官述論》,收入中國秦漢史學會編《秦漢史論叢》(第二輯),陝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頁。不過李先生誤解了史料。《漢書·百官公卿表》說的是期門軍士比郎,期門仆射比千石。
(41)參看拙作:《從稍食到月俸——戰國秦漢俸祿等級製新探》,《學術界》2000年第2期。
(42)據《史記》卷一二六《滑稽列傳》,東方朔上書求仕,隨後“詔拜以為郎”;《傳》又記載,東方朔自稱“官不過侍郎,位不過執戟”。《漢書·東方朔傳》敘述東方朔做過“常侍郎”,還曾做過“太中大夫給事中”以及“中郎”,曾“陛戟殿下”。太中大夫、給事中也許祿廩較高,東方朔裝模作樣地嚇唬“騶朱儒”之事,應是他初做郎中時的事情吧。正如陳直先生所說:“侍郎、郎中,為古代武士之通稱,並無嚴格限製。”《漢書新證》,第89頁。當時的侍郎、中郎,其實就是郎中之中的有幸“侍中”者。
(43)這個意見,是秦漢史博士生鄒水傑同學,在我的“中國古代官僚等級製度研究”課上提出來的。特此致謝。
(44)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45)《漢書》卷八《宣帝紀》如淳注。
(46)陳直先生利用居延漢簡考察漢代官俸,亦雲:“各屬吏身份中以書佐為最低。”《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頁。
(47)例如鄭玄注謂:“祿秩之不當,恩所增加也;供養之不宜,欲所貪耆熊膰之屬,非常食。”王夢鷗先生的解釋是:“祿秩不當,是不依靠薪級的開支;供養不宜,是無功而受的俸祿。”見其《禮記今注今譯》,台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232頁。按,供養不是俸祿,王說不確。楊天宇先生釋雲:“對於不當加給的祿位,以及不當提供的給養,都要收回。”《禮記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上冊第206頁。楊先生把祿秩、供養區分開來,可以說相當精慎。又,《周禮·天官·外饔》“饗士庶子亦如之。”鄭玄注:“士庶子,衛王宮者。若今時之饗衛士矣。”《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66頁下欄。鄭玄以“衛士”釋“士庶子”,不如以郎官釋之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