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周列國誌》記晉文公重耳流亡十九年,最後在渡河返國的河邊,把跟了他多年的日用器材,下令丟掉。他說:“吾今日入晉為君,玉食一方,要這些殘敝之物何用?”這一無情,引起跟他多年的狐偃的不滿。狐偃字子犯,是晉文公之舅,也叫咎犯、舅犯。《東周列國誌》寫這一故事如下:


    狐偃私歎曰:“公子未得富貴,先忘貧賤,他日憐新棄舊,把我等同守患難之人,看作殘敝器物一般,可不枉了這十九年辛苦!乘今日尚未濟河,不如辭之,異時還有相念之日。”乃以秦公所贈白璧一雙,跪獻於重耳之前曰:“公子今已渡河,便是晉界,內有諸臣,外有秦將,不愁晉國不入公子之手。臣之一身,相從無益,願留秦邦,為公子外臣。所有白璧一雙,聊表寸意。”重耳大驚曰:“孤方與舅氏共享富貴,何出此言?”狐偃曰:“臣自知有三罪於公子,不敢相從。”重耳曰:“三罪何在?”狐偃對曰:“臣聞‘聖臣能使其君尊,賢臣能使其君安’。今臣不肖,使公子困於五鹿,一罪也;受曹、衛二君之慢,二罪也;乘醉出公子於齊城,致觸公子之怒,三罪也。向以公子尚在羈旅,臣不敢辭。今入晉矣,臣奔走數年,驚魂幾絕,心力並耗,譬之餘籩殘豆,不可再陳;敝席破帷,不可再設。留臣無益,去臣無損,臣是以求去耳!”重耳垂淚而言曰:“舅氏責孤甚當,乃孤之過也!”即命壺叔將已棄之物,一一取回,複向河設誓曰:“孤返國,若忘了舅氏之勞,不與同心共政者,子孫不昌!”即取白璧投之於河曰:“河伯為盟證也!”


    這一“取白璧投之於河”“河伯為盟證”的發誓行為,是古人向鬼神打交道的必須奉獻。古人向鬼神“繳手續費”,就是用玉;為了表示真的給了鬼神,就把玉敲碎或丟到河裏。這種“寧為玉碎”是很令人心疼的,所以為了安全起見,有的就要在鬼神有確實反應後才真的交出玉來。《書經》裏記周公之言曰:“爾之許我,我其以璧與珪歸俟爾命;不許我,我乃屏璧與珪(你答應我,我就把玉給你;你不答應,我就拿玉走了)。”這種兒童式的討價還價,就是“惜玉”的一個證明。晉文公如今“取白璧投之於河”,就是來真的,不是小氣的。這段故事,《左傳》別有記載:


    及河,子犯以璧授公子(晉文公),曰:“臣負羈絏從君巡於天下(這當然是流亡各國的吹牛說法),臣之罪甚多矣!臣猶知之,而況君乎?請由此亡。”公子曰:“所不與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投其璧於河。


    “有如白水!”的“有如”句法,是古人發誓的套語,綜合出來,頗有趣味。《左傳》文公十二年:“秦伯以璧祈戰於河。”十三年:“秦伯曰:‘若背其言,所不歸爾帑者,有如河!’乃行。”襄公二十五年:“晏子仰天歎曰:‘嬰所不唯忠於君、利社稷者是與,有如上帝!’乃歃。”定公六年:“孟孫立於房外,謂範獻子曰:‘陽虎若不能居魯,而息肩於晉,所不以為中軍司馬者,有如先君!’”哀公十四年:“子行抽劍,曰:‘需,事之賊也!誰非陳宗?所不殺子者,有如陳宗!’乃止。”《晉書·祖逖傳》:“帝乃以逖為奮威將軍、豫州刺史,給千人廩,布三千匹,不給鎧仗,使自招募。仍將本流徙部曲百餘家渡江,中流擊楫而誓曰:‘祖逖不能清中原而複濟者,有如大江!’辭色壯烈,眾皆慨歎。”……這些例子,都是證明。


    《史記·晉世家》說:


    文公元年春,秦送重耳至河。咎犯曰:“臣從君周旋天下,過亦多矣!臣猶知之,況於君乎?請從此去矣!”重耳曰:“若反國,所不與子犯共者,河伯視之!”乃投璧河中,以與子犯盟。


    可見《左傳》中的“有如白水”,就是《史記》中的“河伯視之”。“河伯視之”者,發誓有河神見證也!古人發誓“有如河”“有如大江”等等,都是指有河神見證的意思(《國語》中所謂“‘所不與舅氏同心者,有如河水!’沉璧以質”的話,自是同一意思)。


    《左傳》舊注說晉文公發“有如白水”的誓,是“言與舅氏同心之明,如此白水也。猶詩言謂予不信,有如日”,這種解釋是錯誤的。“有如白水”是有鬼神意思的,而不是字麵上的意思,從字麵上望文生義,是會發生錯誤的。


    上麵這個用歸納法做出的小考證,意在舉例說明古書應該怎麽讀。望文生義地讀古書,是會鬧笑話的。


    1984年8月22日晨四點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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