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稅畝”從字麵上解釋,初,為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一。”對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
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
“桓管改革”中的
“均田分力”、
“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
“桓管改革”後的
“均田分力”與
“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
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稅收征收的前提是農戶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
“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賦。
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
後世的王朝在很多時候往往因為財政的崩潰而再無東山再起的機會,直到宣布滅亡。
而這種財政崩潰的因素是很多的。秦王朝可以算是漢人建立的大一統王朝當中,在這方麵有著一定關係而導致滅亡。
在很大一方麵而言,秦帝國的財政崩潰在始皇帝的徭役以及兵役繁重的時期已經顯露苗頭。再者因為新占地區依舊存在著相當的不穩定因素,秦帝國在陳勝吳廣起義之後的財政問題越發明顯。
這個情況也可以算是一種惡性循環,因為在新占地區的叛亂以及控製力的逐步衰弱,秦帝國不得不在一些相對而言較為穩定的地區,比如說三川郡,齊國等一些忠於秦帝國的城邑地區當中進行賦稅的加收。
這個情況也可以說是這些地區迅速失去民心而被關東六國貴族迅速攻下的主要前提之一。
而很明顯的是民政方麵的根基動搖,同樣也為軍事上的接連失利埋下伏筆。
以秦帝國在初期平叛的效率而言,除了一些關東六國的核心區或者是遠離秦國交戰地區的叛亂地方之外,即使是作為“領頭羊”的陳勝吳廣,在一次決定性的失敗之後就迅速被滅亡,可以說秦軍在這方麵已經是盡力了。
但是還沒有等一些地區的收複或者是人事安排進行恢複,秦帝國的財政在很大程度上已經無力再支撐大規模的軍隊編製。這也算在一些地方出現秦軍官兵叛亂的關鍵。
……
秦帝國的財政製度很大程度上是以田賦體係為基礎:
而在後世,關於秦的賦稅製度,史書記載甚少。雲夢出土的秦簡,對秦的賦稅製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頗有疑難莫釋之處。茲就秦國及秦皇朝時期的稅目及稅率情況,分別述之。田租和田畝附加稅田租和田畝附加稅,是作為課稅基礎的賦稅。
當春秋戰國之際的中原地區諸侯國紛紛實行按私有土地數量征收田稅,如魯宣公十五年之“初稅畝”或田賦,如魯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賦”的時候,僻處西陲的秦國,封建生產關係雖然出現較晚,但也逐漸出現了私有土地製度,因而到秦簡公七年,也實行了“初租禾”製度。這是秦國有按田畝課稅製度的開始。這時有無“田租”之名,尚無從肯定。
“初稅畝”從字麵上解釋,初,為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一。”對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桓管改革”後的“均田分力”與“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稅收征收的前提是農戶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賦。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
不過,到商鞅變法時,確已有“田租”的名稱,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製時,已是“田租、口賦”並提。
雲夢秦簡中提到“租”的簡文,隻有《法律答問》中的一則。簡文提到要判斷“部佐”是否“匿諸民田”時,必須區分“已租諸民”和“未租”兩種情況,隻有“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因此,這裏的“租”究為征收田租的“租”還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難判斷。不過,《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軌為籍,上內史”的規定,又有“入禾倉,萬石一積”的律條,可見官倉裏確有征收來的糧食。這些官倉的糧食,除一部分來源於受出民繳納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來的田租。
這說明秦的田租之製,在秦簡中也有間接的反映,且知其為實物稅,隻是稅率多少和征收辦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時期,出現了“收泰半之賦”的情況。
這裏的“賦”,應當是指田租而非口賦,因為隻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畝產量計算出來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稅是無所謂“泰半”的。果如此,則秦的田租稅率,有一個逐步加重的過程。田畝附加稅,秦有芻、稿稅。《史記》中講到秦代芻、稿稅征收之製者,僅有一處。
這便是《秦始皇本紀》所載:秦二世時,因鹹陽“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以充食。如果各郡縣無芻、稿稅的征收,則調運之事就無法進行。另外,《淮南子?氾論訓》雲:“秦之時..發謫戍,入芻、稿。”高誘注曰:“入芻、稿之稅,以供國用。”這就確證秦有芻稿之稅。但芻、稿稅的稅率及征收辦法,均不明白。
雲夢出土秦簡的有關簡文,不僅進一步證明秦有芻、稿稅的征收,始於商鞅變法之後,而且其征收辦法及稅率也約略可尋。
前引《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輒為籍,上內史”的規定,《田律》還有“禾、芻、稿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等律條,這說明官府糧倉中,同時存在穀子和芻、稿的情況,早已有之,故芻、稿稅的征收早在商鞅變法之後便已存在。
《田律》又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也。”這說明芻、稿稅的稅率為每頃田地納芻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辦法是凡可以作為飼料的樹葉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稅,並由納稅者運送到官府過秤。
……
而口賦也算是秦帝國重要的稅收來源:
口賦,又稱口錢,即人頭稅,是按人納稅,隻要到法定年齡,不分男女都要繳納。口賦始於戰國,戰國時期,秦國從商鞅變法起,正式征人頭稅,用於充當軍費來源。漢代的口賦是課於未成年人的人頭稅,規定七歲至十四歲的兒童,每人出口錢20錢,以供天子。
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後,於十四年“初為賦”。按“賦”,本為軍役及同軍役有關的軍用品征發的專稱,如《左傳》成公二年晉國的“城濮之賦”、襄公二十五年楚國的“量入修賦,賦車借馬”、昭公十二年楚國的“賦皆千乘”及哀公七年的“魯賦八百乘”、“邾賦六百乘”等語中之“賦”,都是這個意思。
在國有土地製度下,軍賦同土地的授予聯係在一起。
私有土地製出現後,軍賦就逐漸轉化成為對人口的課稅名稱。盡管“賦”與“稅’的區分日益顯得不嚴格,但班固仍在《漢書?食貨誌》中稱:“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謂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庫賜予之用。”顏師古在注中也說:“賦,謂計錢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
秦時之“賦”,因為係以人口為課稅對象,故其征收方式,謂之“頭會”;其名稱,又謂之“口賦”。
《史記?張耳陳餘列傳》謂秦有“頭會箕斂”之製;《淮南子?氾論訓》有“頭會箕斂,輸於少府”的記載。高誘注“頭會箕斂”曰:“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箕斂,似箕然,斂財多取意也。”
證以秦簡《金布律》“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的規定,則“箕斂”確有以課稅之錢封藏於箕畚的意思。又《漢書?食貨誌》載西漢董仲舒追述秦製時說:“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田租、口賦、鹽錢之利,二十倍於古。”一名“頭會”,一稱“口賦”,可證“賦”是按人口征收甚明。
故“賦”本質上是人口稅或人頭稅。據漢製,人口稅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為課取於十五歲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稅,謂之“算賦”;二為課取於七歲以上和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稅,謂之“口錢”。
秦之“賦”有無此類別區分,史無記載,但“算賦”之名,秦時確已有之。故秦昭王與夷人約時規定:“複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漢人晁錯,也謂“秦之發卒”,“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複”。
在這裏,不僅可以看出秦時確已有“算賦”之名,而且每個成年男女繳納算賦的量為“一算”。這表明“算”已經是一個固定錢數的計量單位的名稱,隻是每算的定額不明而已。秦時既已有課取於成年人的“算賦”的專稱,則課之於未成年者的“口錢”之製,秦時也應當存在。
因為這時已存在“口賦”的名稱,而“口賦”一詞,在《漢書》及《後漢書》諸帝紀中凡單稱時,均係合“口錢”與“算賦”二者之稱;《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所引《漢儀注》,把“口錢”與“口賦”等同;《後漢書》諸帝紀,又往往“口、算”並稱;《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條李賢注“口賦”時,也引《漢儀注》所載“口錢”與“算賦”二者為證。以此言之,則董仲舒所說的秦之“口賦”之製,實包括“口錢”與“算賦”二者,隻是“口錢”的征收量不明而已。
跟口賦有密切關係的,還有“戶賦”。據秦時史籍,無“戶賦”這一稅目。但雲夢秦簡的《法律答問》簡文,卻提出了秦有“戶賦”的問題。簡文問曰:“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意即被隱藏的戶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納戶賦。以此言之,秦時確有“戶賦”的征收。
但是,在秦簡的其他簡文中,再無“戶賦”的痕跡。漢製大都本於秦製,在漢代史籍中也無戶賦的跡象。因此,秦時究竟有無“戶賦”?隻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
而在秦帝國當中,徭役以及兵役雖然服役者是有薪水的,但是沒有服役的平民要給更賦這個賦稅範疇:
更賦始於秦代,漢初仍襲用此法,規定22歲到56歲的男子,都要服更賦。更賦包括“更卒”、“正卒”、“戍卒”三種力役或兵役。農民每年要為地方服一個月的勞役,稱更卒。農民親自服役,叫“踐更”。如果不願意親自去服役,可交錢300由官府雇人代為服役,此種出錢雇人服役的辦法,叫“過更”。
有時地方用不了多少更卒,也要農民照樣出錢,成為一種賦役負擔,就稱為“更賦’。正卒為正式服兵役。
漢景帝時規定,男子年齡在20歲至56歲,必須為國家服兵役一年,服役完後便可回家。但遇有戰事,還要臨時被征調,數年不能回來。
戍卒是指每個男子一生中要到邊境為國家屯戍一年,或到京城做衛士。
如果不願親自去,也可按每月出錢300雇人代替,一般農民無法承受,隻得親自服役。以後曆代都有類似強拉民役的辦法,隻是名稱不一。
雲夢秦簡《廄苑律》有考課時獲優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規定,也證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時間。因此之故,秦稱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的一月之役叫“月為更卒”。於是親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錢二千雇人代役叫“踐更”。
此外,還有“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謂徭戍也”。這種更役,不可能人人都親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歲一更”,即實際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許多人的三日戍邊之役。於是,“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
因此,如淳所說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踐更”、“過更”,實為服更卒之役與戍邊三日之役的三種方式。其所以都稱為“更”,就在於“更”是當時徭役的代名詞。“更”既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賦稅便叫“更賦”。故“更賦”即代役錢之意。
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
“桓管改革”中的
“均田分力”、
“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
“桓管改革”後的
“均田分力”與
“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
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稅收征收的前提是農戶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
“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賦。
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
後世的王朝在很多時候往往因為財政的崩潰而再無東山再起的機會,直到宣布滅亡。
而這種財政崩潰的因素是很多的。秦王朝可以算是漢人建立的大一統王朝當中,在這方麵有著一定關係而導致滅亡。
在很大一方麵而言,秦帝國的財政崩潰在始皇帝的徭役以及兵役繁重的時期已經顯露苗頭。再者因為新占地區依舊存在著相當的不穩定因素,秦帝國在陳勝吳廣起義之後的財政問題越發明顯。
這個情況也可以算是一種惡性循環,因為在新占地區的叛亂以及控製力的逐步衰弱,秦帝國不得不在一些相對而言較為穩定的地區,比如說三川郡,齊國等一些忠於秦帝國的城邑地區當中進行賦稅的加收。
這個情況也可以說是這些地區迅速失去民心而被關東六國貴族迅速攻下的主要前提之一。
而很明顯的是民政方麵的根基動搖,同樣也為軍事上的接連失利埋下伏筆。
以秦帝國在初期平叛的效率而言,除了一些關東六國的核心區或者是遠離秦國交戰地區的叛亂地方之外,即使是作為“領頭羊”的陳勝吳廣,在一次決定性的失敗之後就迅速被滅亡,可以說秦軍在這方麵已經是盡力了。
但是還沒有等一些地區的收複或者是人事安排進行恢複,秦帝國的財政在很大程度上已經無力再支撐大規模的軍隊編製。這也算在一些地方出現秦軍官兵叛亂的關鍵。
……
秦帝國的財政製度很大程度上是以田賦體係為基礎:
而在後世,關於秦的賦稅製度,史書記載甚少。雲夢出土的秦簡,對秦的賦稅製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頗有疑難莫釋之處。茲就秦國及秦皇朝時期的稅目及稅率情況,分別述之。田租和田畝附加稅田租和田畝附加稅,是作為課稅基礎的賦稅。
當春秋戰國之際的中原地區諸侯國紛紛實行按私有土地數量征收田稅,如魯宣公十五年之“初稅畝”或田賦,如魯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賦”的時候,僻處西陲的秦國,封建生產關係雖然出現較晚,但也逐漸出現了私有土地製度,因而到秦簡公七年,也實行了“初租禾”製度。這是秦國有按田畝課稅製度的開始。這時有無“田租”之名,尚無從肯定。
“初稅畝”從字麵上解釋,初,為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一。”對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桓管改革”後的“均田分力”與“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稅收征收的前提是農戶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賦。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
不過,到商鞅變法時,確已有“田租”的名稱,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製時,已是“田租、口賦”並提。
雲夢秦簡中提到“租”的簡文,隻有《法律答問》中的一則。簡文提到要判斷“部佐”是否“匿諸民田”時,必須區分“已租諸民”和“未租”兩種情況,隻有“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因此,這裏的“租”究為征收田租的“租”還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難判斷。不過,《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軌為籍,上內史”的規定,又有“入禾倉,萬石一積”的律條,可見官倉裏確有征收來的糧食。這些官倉的糧食,除一部分來源於受出民繳納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來的田租。
這說明秦的田租之製,在秦簡中也有間接的反映,且知其為實物稅,隻是稅率多少和征收辦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時期,出現了“收泰半之賦”的情況。
這裏的“賦”,應當是指田租而非口賦,因為隻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畝產量計算出來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稅是無所謂“泰半”的。果如此,則秦的田租稅率,有一個逐步加重的過程。田畝附加稅,秦有芻、稿稅。《史記》中講到秦代芻、稿稅征收之製者,僅有一處。
這便是《秦始皇本紀》所載:秦二世時,因鹹陽“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以充食。如果各郡縣無芻、稿稅的征收,則調運之事就無法進行。另外,《淮南子?氾論訓》雲:“秦之時..發謫戍,入芻、稿。”高誘注曰:“入芻、稿之稅,以供國用。”這就確證秦有芻稿之稅。但芻、稿稅的稅率及征收辦法,均不明白。
雲夢出土秦簡的有關簡文,不僅進一步證明秦有芻、稿稅的征收,始於商鞅變法之後,而且其征收辦法及稅率也約略可尋。
前引《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輒為籍,上內史”的規定,《田律》還有“禾、芻、稿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等律條,這說明官府糧倉中,同時存在穀子和芻、稿的情況,早已有之,故芻、稿稅的征收早在商鞅變法之後便已存在。
《田律》又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也。”這說明芻、稿稅的稅率為每頃田地納芻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辦法是凡可以作為飼料的樹葉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稅,並由納稅者運送到官府過秤。
……
而口賦也算是秦帝國重要的稅收來源:
口賦,又稱口錢,即人頭稅,是按人納稅,隻要到法定年齡,不分男女都要繳納。口賦始於戰國,戰國時期,秦國從商鞅變法起,正式征人頭稅,用於充當軍費來源。漢代的口賦是課於未成年人的人頭稅,規定七歲至十四歲的兒童,每人出口錢20錢,以供天子。
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後,於十四年“初為賦”。按“賦”,本為軍役及同軍役有關的軍用品征發的專稱,如《左傳》成公二年晉國的“城濮之賦”、襄公二十五年楚國的“量入修賦,賦車借馬”、昭公十二年楚國的“賦皆千乘”及哀公七年的“魯賦八百乘”、“邾賦六百乘”等語中之“賦”,都是這個意思。
在國有土地製度下,軍賦同土地的授予聯係在一起。
私有土地製出現後,軍賦就逐漸轉化成為對人口的課稅名稱。盡管“賦”與“稅’的區分日益顯得不嚴格,但班固仍在《漢書?食貨誌》中稱:“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謂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庫賜予之用。”顏師古在注中也說:“賦,謂計錢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
秦時之“賦”,因為係以人口為課稅對象,故其征收方式,謂之“頭會”;其名稱,又謂之“口賦”。
《史記?張耳陳餘列傳》謂秦有“頭會箕斂”之製;《淮南子?氾論訓》有“頭會箕斂,輸於少府”的記載。高誘注“頭會箕斂”曰:“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箕斂,似箕然,斂財多取意也。”
證以秦簡《金布律》“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的規定,則“箕斂”確有以課稅之錢封藏於箕畚的意思。又《漢書?食貨誌》載西漢董仲舒追述秦製時說:“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田租、口賦、鹽錢之利,二十倍於古。”一名“頭會”,一稱“口賦”,可證“賦”是按人口征收甚明。
故“賦”本質上是人口稅或人頭稅。據漢製,人口稅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為課取於十五歲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稅,謂之“算賦”;二為課取於七歲以上和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稅,謂之“口錢”。
秦之“賦”有無此類別區分,史無記載,但“算賦”之名,秦時確已有之。故秦昭王與夷人約時規定:“複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漢人晁錯,也謂“秦之發卒”,“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複”。
在這裏,不僅可以看出秦時確已有“算賦”之名,而且每個成年男女繳納算賦的量為“一算”。這表明“算”已經是一個固定錢數的計量單位的名稱,隻是每算的定額不明而已。秦時既已有課取於成年人的“算賦”的專稱,則課之於未成年者的“口錢”之製,秦時也應當存在。
因為這時已存在“口賦”的名稱,而“口賦”一詞,在《漢書》及《後漢書》諸帝紀中凡單稱時,均係合“口錢”與“算賦”二者之稱;《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所引《漢儀注》,把“口錢”與“口賦”等同;《後漢書》諸帝紀,又往往“口、算”並稱;《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條李賢注“口賦”時,也引《漢儀注》所載“口錢”與“算賦”二者為證。以此言之,則董仲舒所說的秦之“口賦”之製,實包括“口錢”與“算賦”二者,隻是“口錢”的征收量不明而已。
跟口賦有密切關係的,還有“戶賦”。據秦時史籍,無“戶賦”這一稅目。但雲夢秦簡的《法律答問》簡文,卻提出了秦有“戶賦”的問題。簡文問曰:“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意即被隱藏的戶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納戶賦。以此言之,秦時確有“戶賦”的征收。
但是,在秦簡的其他簡文中,再無“戶賦”的痕跡。漢製大都本於秦製,在漢代史籍中也無戶賦的跡象。因此,秦時究竟有無“戶賦”?隻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
而在秦帝國當中,徭役以及兵役雖然服役者是有薪水的,但是沒有服役的平民要給更賦這個賦稅範疇:
更賦始於秦代,漢初仍襲用此法,規定22歲到56歲的男子,都要服更賦。更賦包括“更卒”、“正卒”、“戍卒”三種力役或兵役。農民每年要為地方服一個月的勞役,稱更卒。農民親自服役,叫“踐更”。如果不願意親自去服役,可交錢300由官府雇人代為服役,此種出錢雇人服役的辦法,叫“過更”。
有時地方用不了多少更卒,也要農民照樣出錢,成為一種賦役負擔,就稱為“更賦’。正卒為正式服兵役。
漢景帝時規定,男子年齡在20歲至56歲,必須為國家服兵役一年,服役完後便可回家。但遇有戰事,還要臨時被征調,數年不能回來。
戍卒是指每個男子一生中要到邊境為國家屯戍一年,或到京城做衛士。
如果不願親自去,也可按每月出錢300雇人代替,一般農民無法承受,隻得親自服役。以後曆代都有類似強拉民役的辦法,隻是名稱不一。
雲夢秦簡《廄苑律》有考課時獲優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規定,也證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時間。因此之故,秦稱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的一月之役叫“月為更卒”。於是親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錢二千雇人代役叫“踐更”。
此外,還有“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謂徭戍也”。這種更役,不可能人人都親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歲一更”,即實際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許多人的三日戍邊之役。於是,“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
因此,如淳所說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踐更”、“過更”,實為服更卒之役與戍邊三日之役的三種方式。其所以都稱為“更”,就在於“更”是當時徭役的代名詞。“更”既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賦稅便叫“更賦”。故“更賦”即代役錢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