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帝國或者是秦國時期,一個平民想要學習秦律,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


    當然,這個得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你得認識秦律上的相關文字以及秦律所表達的意思。


    關於秦律,“秦朝穿越指南”有這些記載以及描述:


    盡管很多人詬病秦朝實行愚民政策,但事實卻是官府在各郡縣都設立了“學室”,推行“壹教”(統一教化)的基本國策,你不妨去那裏接受教育,出來可以從事司法工作。


    負責教學工作的是經驗豐富的司法人員,他們的正式稱呼是“令史”,《雲夢睡虎地秦簡》的主人“喜”,就是這樣一位“令史”,授課內容包括書寫小篆、熟悉各種律條、寫作被稱為“爰書”的各種司法文書等。


    有時你還需要跟著“令史”去辦案,也將有不小幾率接觸到各種刑事案件,完全有化身為秦朝版“卷福”的可能。


    《雲夢睡虎地秦簡》有一批竹簡叫《封診式》,它包括許多驗屍報告、現場勘查記錄,足以表明秦朝已在法醫學、司法鑒定與偵查等方麵取得了不小成果。


    譬如這篇“爰書”,就詳細描述了死者的狀況:該男屍體在某一房屋的南麵,仰麵躺臥;頭上左額角有刃傷一處,背部有刃傷兩處,都是縱向的,長各四寸,互相沾漬,寬各一寸,傷口都是中間陷下,像斧砍的痕跡;頭部、額角和眼眶下都出血,汙染了頭部、背部和地麵,都不能量出長寬……


    爰書嚴格來說甚至是一種判刑的基準模板,因為在秦律當中,有不少記載都有著爰書的描述。


    另一篇記錄吊死者的“爰書”,總結了一些判斷是否自縊的經驗:看繩結的方式,是否有繩套,舌頭是否吐出來,頭、腳離束繩和地麵的距離,有沒有流出排泄物。解開繩索以後,口鼻是否有氣排出,身體是否有淤血。要實驗一下看死者的頭能否從繩套中脫出,如果能,就要剝光死者衣服,徹底檢查全身,尤其是頭和****。如果都是否定答案,就不能判定為自縊。


    再比如你得了麻風病,又犯了罪,會有醫生對你的外貌進行醫學鑒定,並據此寫鑒定書:無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嚏。他再讓你沒病走兩步,如果你拖著腳走步的身姿跟《植物大戰僵屍》裏的僵屍一樣,他就會記:兩足下踦……鑒定完畢,你都符合條件了,才會確認犯罪的你是“癘者”,可以“定殺”。


    不懂什麽是定殺?


    來,教教你:兩位從事官府勤雜工作的“牢隸臣”把你拖到河邊,蕩秋千一樣悠了幾下,“撲通”一聲就把你丟進河裏,激起衝天的水花。


    現在明白啥叫“定殺”了吧。


    這也可以說是秦帝國時期對於難以治理的大型流傳病疫區的一個處理方法。


    ……


    很多人認為,跟著令史連破了幾個大案,你有資格參與斷案了,於是意氣風地升堂。兩旁衙役手持水火棍,齊聲喊“威武”;堂下三口鍘刀一字排開,頭戴烏紗帽、黑臉上一彎白月牙的你“啪”地一拍驚堂木:把人犯帶上來,先打他三百殺威棒!


    對不起,別說秦朝,就是真正的包公也不這麽斷案。


    和古裝劇裏演的不同,秦朝的縣令一般是不直接斷案的,司法工作主要由他的副手——縣丞來負責,具體審判則往往由多位令史組成合議庭。審判程序與如今很像,當事人需要陳述案情,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作為審案者的你們要從各方不同的陳述中進行判斷,找出中間的矛盾之處。法律規定你要“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並加以詳細記錄;“雖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無解,乃以詰者詰之”——就算知道對方是在說謊,也不要馬上盤問,直到他該說的都說完,再進行詢問。


    當然,古裝劇中“殺威棒”式的刑訊,在秦朝也有,但受到嚴格限製。


    《封診式》規定:審理案件不用拷打而破案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可取,更不能恐嚇犯人,但如果犯人有回答問題不實或狡辯、多次欺騙或改變口供、拒不認罪等情況,那就可以用刑;審訊者必須做出書麵報告,以備審查。


    審訊過程全部終結後,你需要公布判決,它分為“鞫”、“論”兩部分,前者是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後者是對被告人做出有罪無罪、如何適用刑罰的判決;如果被告人不服,還可在判決生效後提出上訴,這叫“乞鞫”或“覆訊”。


    《奏讞書》就記錄了一個案子:一位樂師“講”被誣陷參與盜牛,初審時他因受到刑訊逼供而被迫承認;通過“乞鞫”而得以平反昭雪,初審刑訊他的幾位令史也因此受到處罰。


    奏讞書是張家山出土的秦簡內容之一,其部分內容如下: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讞之。三月己巳大夫祿辭曰:六年二月中買婢媚士五點所,價錢萬六千,乃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當為婢。.媚曰:故點婢,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媚,占數複婢媚,賣祿所,自當不當複受婢,即去亡,它如祿。點曰:媚故點婢,楚時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數,即占數,賣祿所,它如祿、媚。詰媚:媚故點婢,雖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媚,媚複為婢,賣媚當也。去亡,何解?.媚曰:楚時亡,點乃以為漢,複婢,賣媚,自當不當複為婢,即去亡,無它解。問媚:年四十歲,它如辭。鞫之:媚故點婢,楚時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複婢,賣祿所,媚去亡,年四十歲,得,皆審。疑媚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如廥。吏當:黥媚顏頯,畀祿,或曰當為庶人。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狀丞敢讞之。劾曰:臨菑獄史闌令女子南冠繳冠,佯病臥車中,襲大夫虞傳,以闌出關。今闌曰:南,齊國族田氏,徙處長安,闌送行,娶為妻,與偕歸臨菑,未出關得,它如劾。.南言如劾及闌。.詰闌:闌非當得娶南為妻也,而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是闌來誘及奸,南亡之諸侯,闌匿之也,何解?闌曰:來送南而娶為妻,非來誘也。吏以為奸及匿南,罪,無解。詰闌: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無得娶它國人也。闌雖不故來,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何解?闌曰:罪,無解。問,如辭。鞫:闌送南,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未出關,得,審。疑闌罪,係它縣論,敢讞之。人婢清助趙邯鄲城,已即亡,從兄趙地,以亡之諸侯論。今闌來送徙者,即誘南。吏議:闌與清同類,當以從諸侯來誘論。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仆不害行廷尉事,清胡嗇夫讞獄史闌,讞固有審,廷尉以聞,闌當黥為城旦,它如律令。


    胡丞敢讞之,十二月壬申大夫詣女子符,告亡。.符曰:誠亡,詐自以為未有名數,以令自占書名數,為大夫明隸,明嫁符隱官解妻,弗告亡,它如。解曰:符有名數明所,解以為無恢人也,娶以為妻,不知前亡,乃疑為明隸,它如符。詰解:符雖有名數明所,而實亡人也。律: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解雖弗知,當以娶亡人為妻論。何解?解曰:罪,無解。.明言如符、解。問解故黥劓,它如辭。鞫:符亡,詐白占書名數,解娶為妻,不知其亡,審。疑解罪,係,它縣論,敢讞之。吏議:符有數明所,明嫁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當論。或曰:符雖已詐書名數,實亡人也。解雖不知其情,當以娶亡人為妻論,斬左止為城旦。廷報曰:取娶亡人為妻論之,律白,不當讞。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江陵餘、丞驁敢讞之。乃五月庚戌,校長池曰:士五軍告池曰,大奴武亡,見池亭西,西行。池以告,與求盜視追捕武。武格鬥,以劍傷視,視亦以劍傷武。.今武曰:故軍奴。楚時去亡,降漢,書名數為民,不當為軍奴。視捕武,誠格鬥,以劍擊傷視,它如池。視曰:以軍告,與池追捕武,武以劍格鬥,擊傷視,視恐弗勝,誠以劍刺傷武而捕之,它如武。.軍曰:武故軍奴,楚時亡,見池亭西。以武當複為軍奴,即告池所,曰武軍奴,亡。告誠不審,它如池、武。詰武:武雖不當受軍奴,視以告捕武,武宜聽視而後與吏辯是不當狀,乃格鬥,以劍擊傷視,是賊傷人也。何解?武曰:自以非軍亡奴,無罪,視捕武,心恚,誠以劍擊傷視,吏以為即賊傷人,存吏當罪,無解。.詰視:武非罪人也,視捕,以劍傷武,何解?視曰:軍告武亡奴,亡奴罪當捕,以告捕武,武格鬥傷視,視恐弗勝,誠以劍刺傷捕武,無它解。問武:士五,年卅七歲,診如辭。.鞫之:武不當複為軍奴,弩告池,池以告與視捕武,武格鬥,以劍擊傷視,視亦以劍刺傷捕武,審。.疑武、視罪,敢讞之,謁報,署獄如廥。吏當:黥武為城旦,除視。廷以聞,武當黥為城旦,除視。


    ……


    秦朝公文寫作一點通經過一番努力,你終於在秦朝混成了一名小吏。你的工資叫“秩”,不是按月領,是按年領;領到的也不是錢,也不是古裝劇動不動就出現的以“兩”來計算的元寶,而是以“石”為單位的粟米,史料中經常可見“年秩xx石”的記載,蓋因於此。


    但是用石高來作為俸祿的方式由來已久。


    春秋以前的祿以田邑為主,戰國時以實物為主。****貴族食祿製度缺乏記載,難以詳悉。不過他們各有一定數量土地,食土地收入是肯定的。西周、春秋時,周王室有土地方千裏。諸侯、卿、大夫、士亦各以等級占有土地。春秋時“大國之師,一旅之田”。一旅為五百人,每人耕田百畝,卿的祿田約為五萬畝。


    《孟子?萬章下》有“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的說法,實際情況大概不可能這樣整齊。除無限期占有土地之外,商周貴族還往往獲得定期占有土地的權益。例如商代小臣缶銘文說:“王易(錫)小臣缶湡積五年。”是商王賞小臣缶收取湡地禾稼,其時間以五年為限。


    春秋時,由於賦稅製度的變化,逐漸實行穀祿製。如孔子為魯司寇,有“奉粟六萬”,後來到衛國作官,亦有俸粟六萬。至戰國,各侯國普遍施行穀祿製。魏文侯以魏成子為相國,“食祿千鍾”。燕王噲讓位給相國子之,命令將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給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國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級別。楚國用“擔”來計算官祿,至有“祿萬擔”者。


    戰國時期,王室勳貴,除任官職有俸祿外,還有封邑;國王王後的寵幸,有的也有封邑。齊國孟嚐君任相國,繼承其父封地,“封萬戶於薛”。呂不韋於秦莊襄王元年為丞相,封文信侯,“食洛陽十萬戶”,還“食藍田十二縣”。楚頃襄王的寵臣有川侯、夏侯、鄢陵君、壽陵君。秦莊襄王王後封嫪毐為長信侯,賜與山陽地,又以河西;太原郡為毐國。但這時的封君,一般隻食封邑租稅,不得占有土地人民,封君製為分封製形式的殘留。


    先秦時為官府服務者隻受廩食的待遇。如醫者按治療效果領取不等的食糧。樂工及百工亦有廩食。


    而在秦朝則是主要沿用戰國時期的部分俸祿製度。


    假如能混成年秩2oo石以上的“長吏”,你會有資格配上官印,不過它根本不像古裝劇裏演的那樣方方正正一大塊,而是隻有硬幣大小,背麵則像一枚鈕扣,一個小孔係著綬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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