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師在黥刑方麵選擇的是一種類似宋朝的可以進行清洗的方式來作為改變。


    但是這種改變在沒有相應的配套的“應對”下,不可能會出現一種讓張嘉師本身所期望,那就是讓絕大部分輕型罪行的刑徒都能夠迅的改過自新。


    因為假如沒有足夠的威懾力,那麽這種改變的黥刑是很有可能變成隻不過是一種稍具威懾力的刑罰。


    而想要改變刑法的處罰方式,需要做到的事更加全麵的思考以及應對手段,否則,緹縈救父的事跡雖然是美好,但是何嚐會有人思考到,改肉刑為笞刑,反而更多是一種矯枉過正的手段。


    ……


    而這種事跡的思考,在之後的《漢書?刑法誌》當中也有著相關的描述:


    《漢書?刑法誌》不全是漢朝的法律處罰的改變記載,而在某個意義上,《漢書?刑法誌》補充了包括《史記》在內的史書在法律方麵的變化的曆史。


    而在相當篇幅之後,《漢書?刑法誌》才正式介紹描述了漢朝時期的法律處罰變化: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於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當孝惠、高後時,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長幼養老。蕭、曹為相,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勸趣農桑,減省租賦。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戶口浸息。風流篤厚,禁罔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於公有罪當刑,詔獄逮係長安。淳於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


    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製詔禦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休,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製曰:“可。”


    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獄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丞相劉舍、禦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征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上深湣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


    於是選於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諫爭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複下詔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


    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製。為一代之法,而徒鉤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治道,聖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襖言令。


    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禦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複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愨,罪當****從。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朕夫見其便,宜熟計之。”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謀為逆,複行三族之誅。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而況庸材溺於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三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bf25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有爵者桎,以待弊。”


    高皇帝七年,製詔禦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係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複下詔曰:“諸獄疑,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其後獄吏複避微文,遂其愚心。


    至後元年,又下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三年複下詔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係者,頌係之。”


    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詔曰:“朕念夫耆老之人,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逆亂之心,今或羅於文法,執於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至成帝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合於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此為國者之程式也。


    今漢道至盛,曆世二百餘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餘。古人有言:“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王者之於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淒愴於心。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


    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傑務私,奸不輒得,獄不平之所致也。《書》雲“伯夷降典,****惟刑”,言製禮以止刑,猶堤之防溢水也。


    今堤防淩遲,禮製未立;死刑過製,生刑易犯;饑寒並至,窮斯濫溢;豪傑擅私,為之囊橐,奸有所隱,則狃而浸廣: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


    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患害。


    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凡此五疾,獄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禍,人有樂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強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傑之俠。以口率計,斷獄少於成、哀之間什八,可謂清矣。然而未能稱意比隆於古者,以其疾未盡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孫卿之論刑也,曰:“世俗之為說者,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鯨之屬,菲履赭衣而不純,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製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且懲其未也。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故重,犯亂之罪故輕也。


    《書》雲‘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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