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張嘉師穿越的這個時空當中,英布雖然被張嘉師改變了命運,但是在張嘉師抵達鹹陽之前,英布已經成為了刑徒的一員,並且在驪山皇陵工地上麵進行相應的工程。


    這一點似乎與其原本的人生軌跡相仿,但是在張嘉師前往鹹陽之後,始皇帝在設立阿房都尉營的同時,似乎也對阿房宮的修築時間進行加緊,而阿房都尉營的存在,雖然是在阿房宮的修築完成之後,會直接變成阿房宮衛戍部隊編製。但是在阿房宮依舊是處於營建狀態的時候,阿房都尉營則是有阿房宮工地的幾個警戒護衛部隊整合而成的編製。


    這樣一來,也在一個方麵上造成了張嘉師為了掌握這一支部隊的指揮權,而第一次與趙高生衝突。


    英布對於這一支部隊的存在一開始並沒有什麽感覺,而張嘉師自己即使是掌握了阿房都尉營的指揮權之後,也不知道一些麾下的官兵在這個職責上做過什麽。


    英布在刑徒當中也聽說過部分的流言,那就是一旦在阿房宮工地上出現逃犯,那麽隸屬於阿房都尉營的下級官兵就有相應的權利來對這些逃犯進行捕殺。


    而嚴格來說,在秦帝國有效控製的地方,逃犯是很難在人煙相當多,並且有相應的官府編製的地區生存。其中最為重要的因素,就是刑徒的臉龐上往往會有黥這種刑罰。


    而英布假如在這個時空中選擇的是逃走的這一條路,那麽他的人生將會生根本性的變化。因為英布別稱為黥布,就是因為英布受到了黥刑。


    ……


    在中國的曆史上,黥並非是秦帝國創的刑罰,甚至是可以說,在秦國出現之前,黥已經成為了刑徒的身份象征。


    周代初期據說就已經出現了被後世稱之為奴隸製五刑的刑罰。


    奴隸製五刑是指奴隸製五刑是指墨、劓、刖、宮、大辟。封建製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隸製五刑在漢文帝之前通行,封建製五刑在隋唐之後通行。兩種五刑製隻是對古代刑罰的一種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罰製度。


    奴隸製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種又叫做肉刑,因為這四種刑罰是對肉體的刑罰,而且受刑後無法複原。墨刑又叫做黥刑,先割破人的麵部,然後塗墨,傷好後留下深色的傷疤。


    同劓、宮、刖、殺相比,墨刑顯然是最輕微的。


    但是,這種刑罰可以說是一個人的終生記號。因為黥刑要傷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於身體的明顯部位,無法掩飾,不僅給人造成肉體的痛苦,同時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墨。


    《尚書?呂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後,孔安傳雲:“刻其顙而涅之曰墨刑。”。《周禮.司刑》一節中“墨罪五百”一句話,鄭玄注雲:“墨,黥也,先刻其麵,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窒瘡孔,令變色也。”


    《禮記?文王世子》篇注雲,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樣,“皆以刀鋸刺割人體也。”《國語?魯語》也曾說:“小刑用鑽鑿,次刑用刀鋸。”


    墨刑為小刑,當是使用鑽或鑿為刑具。其它各書述及墨刑時都是說用刀刻。這些說明,墨刑在最初規定為刑罰的時候,施行時用刀,而不是後世才采用的針刺。


    人的麵部神經是極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麵時的疼痛之狀可想而知。由於傷口感染,有的犯人也會因黥麵而致死。


    從西周時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


    周初刑法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有五百條之多。


    《尚書?呂刑》篇亦雲:“墨罰之屬千。”


    可見,當時的刑罰是很嚴厲的,民眾稍有小過,就要被黥麵。


    周代,奴隸主貴族常用黥麵者作守門人。因為這些人的臉上帶有恥辱的標記,走到哪裏都會被認出來,所以他們一般都不會逃跑。而且,黥麵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響勞作。


    春秋戰國時,各國常使用黥麵的囚徒去做各種苦役。秦國商鞅變法時用法嚴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師傅公孫賈黥麵,以示懲誡。


    秦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等儒家書籍,規定說,如果命令下達之後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


    “城旦”,是一大早就起來修護城牆的苦役工。當時,“黥為城旦”成為一種比較固定的處罰犯人的措施,這樣的犯人遍布全國各地。


    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有許多是受到黥麵之刑的囚徒。漢初被高祖劉邦封為淮南王的英布,年輕時也曾因小罪被黥麵,因此,人們就把他的名字成為黥布。


    漢初刑法沿襲秦製,仍使用黥麵之刑。


    《漢書?刑法誌》規定“墨罪五百”,條款數目同周初一樣。


    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恒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當受黥麵之刑者“髡鉗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應當黥麵者,該為剃去頭、頸上戴著鐵製的刑具、去做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應當黥麵者,改為去做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


    此後直至漢末,黥麵未再實行。但在漢代時,匈奴曾規定,漢朝的使節如果不以黥麵,不得進入他們的單於所居住的穹廬。有一次,王鳥充任漢朝的使節,出使匈奴時就順從了他們的規矩,單於大喜,同意讓匈奴的太子到漢朝作人質,請求與漢和親。


    有人說,匈奴的這種規定是他們的一種習俗,隻是用墨晝在臉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麵,並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這和作為刑罰的黥麵當有所區別。


    漢代以後,隨著某些肉刑的恢複,黥麵也重新被采用。


    晉代規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來之後要黥其兩眼上方,並加銅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兩頰;第三次逃跑,黥兩眼下方。上述三處,施行時都要使黥痕長一寸五分,寬五分。這種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頭上。


    唐代貞元年間,段成式的從兄經過一個叫黃坑的地方,他的隨從拾取死人的頭顱骨,打算用它配藥,看見一片骨頭上有「逃走奴」三個字的痕跡,色如淡墨。


    段成式判斷這是古時被黥麵的人的頭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晉代逃亡過的奴婢的遺骨。黥麵之刑的殘酷性,由此可見一斑。


    而這也說明了黥這種刑罰,在這個時期之前,很大程度上是選擇難以消除的方式來進行處罰的。


    南朝泰始四年,宋明帝劉彧頒行黥刑和刖刑的條律,規定對犯有劫竊官杖、傷害吏人等罪者,要依舊製論斬;若遇赦令,改為在犯人兩頰黥上“劫”字,同時割斷兩腳筋,配邊遠軍州;若是五人以下結夥以暴力奪取他人財物者,也同樣處罰。


    梁天監元年,梁武帝蕭衍又頒定黵麵之刑。黵麵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針刺。如果犯有搶劫罪應當斬而遇赦者,要黵麵為“劫”字。這種刑罰實行的時間不長,天監十四年即予以廢除。


    北宋時,黥麵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麵;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麵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個方塊;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


    凡是犯有重罪必須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麵,當時稱為刺配。


    北宋名臣狄青年輕時也曾被刺配,後來貴顯,仍保留著刺的印記,不願除掉它。直到南宋時,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見的。


    但是這個時期的刺配選擇的是一種能夠消除的手段來進行的,這也可以說是一種“進步”。但是這種消除的手段應該隻有官府的相關核心人員才知道怎麽做。


    遼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針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樣。


    重熙二年,遼興宗耶律真宗規定,對判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頸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時盜竊了主人的財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麵,要刺在其頸或臂上。犯有盜竊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頸的右側,第四次犯刺脖頸的左側,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處死。遼代其他刑罰非常殘酷,唯獨黥麵之刑比以前要寬大一些。


    金代規定犯有盜竊罪且贓物在十貫以上五十貫以下者要處以徒刑,同時刺字於麵部,贓物在五十貫以上者要處死。


    元代仿照宋、金的有關法律,對盜竊罪要予以刺字,並同時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數目有非常細致的條款,另外,對什麽情況下免刺、什麽情況下已經刺過仍要補刺等等,也有具體的規定。


    明代關於黥刑的法律,與宋元大同小異,但使用的範圍要更狹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規定,謀反叛逆者的家屬及某些必須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類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種刺配的方法。


    另外,對於盜竊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盜竊”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處以絞刑。對於白晝搶劫他人財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如果再犯搶奪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節比較輕微的偷摸都無須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對免刺、補刺也有明確的條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於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並用,稱為鞭刺。順治十一年,朝廷議準,對於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要免於鞭刺。


    順治十三年又規定,犯盜竊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規定,對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麵部,和盜竊罪一樣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說,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這樣逃亡者越來越多,無法稽查,因此仍舊改為刺麵。


    康熙十二年詔令,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的逃亡者要免於鞭刺,如果是夫帶妻逃、或父帶女逃、或子帶母妹逃者,婦女免於鞭刺,如果是婦女單獨逃亡者不能免除。


    這樣的規定,說明清代奴婢的處境悲慘,而且逃亡現象嚴重,同時說明統治者對逃亡者的鎮壓也非常嚴厲。


    縱觀各代實行黥刑的曆史,古時刀刻法的黥麵變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殘酷的程度應該說是在逐漸減弱。


    黥刑作為一種刑罰製度,同人類的刺麵紋身的習俗有密切的關係。


    世界上各民族在人類社會的早期大都有刺麵紋身的曆史,具體做法是用刀刻或針刺皮肉,和刑罰的黥麵一樣,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覺,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蠻性和殘酷性。


    產生刺麵紋身現象的社會因素和人類的心理因素比較複雜,主要的是由於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識和圖騰崇拜意識的作用,刺麵紋身者所雕刺的內容主要是人們喜愛的象征美麗、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圖象。


    黥麵之刑是將刺麵紋身的殘酷性的一麵加以展,用作懲罰罪人的手段,它給罪人身體留下的是表示恥辱的標記,既給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壓力,也對其他人起著警戒和震懾的作用。黥刑和刺麵紋身的目的雖然不同,但它們都是人類社會早期階段共同的社會文化心態的反映。


    在中國古代典籍中,就曾出現文身、鏤身、紮青、點青、雕青等文字,其他還有用刺青來作警示的例子如嶽母刺字的故事.但慢慢刺青已演變成個人裝飾的一種。


    而在明代,這一點就可以說相當的普及。


    因為以明朝時期的《水滸傳》就有三個刺青著名的人物:花和尚魯智深、九紋龍史進與浪子燕青。


    在許多文化中,刺青是一種社會階級與地位的象征。包括台灣泰雅族和賽夏族之內,世界各地的原住民都有在麵部刺青的傳統,古埃及更利用刺青來畫分社會地位,英國維多利亞時代的婦女流行在唇部文上紅色,類似現代的文唇、文眉等永久性彩妝的美容方式。


    上古三代時,福建境內至少居住著7支互不相屬的土著部族,古文獻稱之為“七閩”。春秋末,楚滅越國,部分越人遁入福建,史稱這個時期的福建土著為“閩越”,他們喜歡傍水而居,習於水鬥,善於用舟,最重要的習俗是以蛇為圖騰、斷文身,盛行原始巫術。


    《說文解字》在解釋“閩”字時說:“閩,東南越,蛇種。所謂“蛇種”,意謂閩越人以蛇為先祖,反映他們對蛇的圖騰崇拜。在相當長時期內,這種崇拜一直存在於閩越族的後裔中。


    如閩侯疍民,直至清末仍“自稱蛇種”,並不諱言。他們在宮廟中畫塑蛇的形象,定時祭祀。在船舶上放一條蛇,名叫“木龍”,祈求蛇保佑行船平安,若見蛇離船而去,則以為不祥之兆。清代,福州一帶疍民婦女,髻上多插著昂狀蛇形銀簪,其寓意亦為不忘始祖。


    與原始宗教信仰相輔相成的巫術在閩越人中也相當盛行。閩越人流行斷文身的習俗。


    《漢書?嚴助傳》說:“(閩)越,方外之地,劗文身之民也。”


    這實際是原始巫術的“模仿術”,剪去頭、在身上文上蛇的圖案,用以嚇走水怪。


    如《說苑?奉使》所稱:越人“劗文身,燦爛成章,以象龍子者,將避水神。”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閩越族的後裔一直保留著斷文身的習俗。


    越巫在秦漢時名揚天下,漢武帝也深信不疑。他下令在皇宮中建越祝祠,設越巫,用越人的“雞卜”,祈求長壽。


    《隋書》記載台灣少數民族婦女手臂上有蟲蛇花紋,直到清代台灣少數民族仍有斷文身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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