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眼下的張嘉師心中,他對於是否實行與連坐製度有著一定關係的保甲製度有著很無奈的矛盾心思。八??一中文?1.


    對於作為一個後世的穿越者而言,他確實是很難接受這種對於他而言,本身並沒有親身接觸過的相應法律,但是對於一個作為大秦帝國實際上的掌控者而言,保甲製度本身有著對封建統治的利好誘因。


    張嘉師不能夠接受保甲製度的出現,並且在某個意義上,削弱了連坐製度的影響,但是更多地對於他而言,自己的後代是否能夠有效的管理好始皇帝交給他的秦帝國,讓秦帝國得到更長久的傳承,張嘉師很是苦惱。


    眼下的秦三世嬴珣雖然沒有正式親政,他這個親父還可以在一些方麵作為秦帝國航向的掌舵人。而他也不是太擔心自己的嫡子有著如同史書上所描述的昏君陋習。


    在更多方麵而言,他認為自己即使是能夠影響嬴珣,甚至是能夠影響嬴珣的孩子,但是更長遠的事情……


    張嘉師真的沒有那個底氣了。


    他雖然不是執著於自己的壽命甚至是追求長生,但是他也不希望自己的努力在短時間內迅化為烏有。


    在這麽一個前提下,保甲製度的出現對於秦帝國在嬴珣一脈的統治,有著必然性。


    ……


    保甲製度的出現,與著名的王安石變法有著密切的關係。


    《保甲法》的內容如下: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


    理論上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製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但是與王安石變法的其他主要法律差不多的是,保甲法也同樣有著“欺上瞞下”的扭曲現象:


    熙寧三年(頒布保甲法後,又6續作了一些補充和修改的規定,將五戶為一保,二十五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戶為一都保的編製推行於各路鄉村。據《宋會要》的《長編》卷熙寧六年十一月戊午載:


    保甲法開始時十戶為一保,五十戶為一大保,五百戶為一都保,後分別減為五戶,二十五戶和二百五十戶。]保甲是鄉兵,宋廷為了實行“以丁聯兵”,“與募兵相參”,主要采取“上番”和“教閱”兩項措施。


    上番是全國性的。熙寧五年(1o72),宋廷先後布兩道命令,規定主戶保丁輪流在各地巡檢司上番,“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每五十人**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長編》卷235熙寧五年七月壬午)。保丁上番,“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鹽菜錢一十文”,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錢七千文,大保長三千文。在上番期間,“保正、長、保丁毆罵所轄巡檢,依本屬刺史、縣令法。保丁毆罵保長、保正,加凡鬥二等”,以建立嚴格的封建等級隸屬關係。


    上番帶有很大的強製性,保丁“私逃亡,杖六十,計逃日補填。酉點不到,不赴教閱,許小杖科決,不得過七十”。保甲上番的任務,是在巡檢管轄下,“教習武藝”,“出入巡警”。


    在保甲上番後,巡檢司下原有的軍士大部裁撤,隻留下少量軍士供役使。接著,宋廷又命令“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宋史》卷192《兵誌》),縣尉司下的弓手自然也作同樣處置。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地上番的時間並不統一,如陝西是所謂“旬上”,即十天為一期,而“河北、河東等路義勇保甲令於巡檢、縣尉下上番”,“其上番人並半月一易”。


    此外,北宋還對保甲上番頒了一項重要的修訂,即“諸路五畝以下保甲更不輪差赴縣尉、巡檢司,仍免教閱”。


    保甲在各地巡檢司和縣尉司上番,還限於維持地方上的封建治安,並非作正規軍使用,由於上番時限的短暫,加之各地保甲上番的數量和規模不等,實施狀況不一,事實上也不可能進行多少軍事操練。因此,宋廷更加重視的,還是對保甲的教閱。


    最早在熙寧四年(1o71),開封府已規定“農隙”之時,“保丁肆習武事”,經過校試以後,武藝高強者可以升官或免除部分稅役。


    熙寧八年(1o75),又令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實行農閑操練,每年十月至來年正月,義勇保甲分批往州縣參加教閱,每期“教閱一月”。後又將河北與河東的冬教時間改為每年十一月至明年二月(《長編》卷269熙寧八年十月癸醜)。上番推行於全國,而教閱僅限於開封府界和北方的河北、河東和陝西,在這些禁兵的主要集結地推行保甲教閱,其用意當然是非常清楚的。


    元豐時,宋廷又將陝西、河東和河北“五路義勇並排為保甲”,並實施“團教”和“集教”。


    集教是將大保長集中教閱,開封府界設置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大保長學成武藝,轉充教頭,又對保丁實行團教,“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據元豐四年(1o81)統計,開封與五路參加教閱的保丁、大、小保長和都、副保正達六十九萬多人。


    宋廷還專設提舉保甲司,負責保甲的教閱事宜。


    上番,特別是教閱,給保丁們帶來非常深重的苦難,不僅嚴重影響家庭的農業生產,還受盡保正、保長、巡檢、巡檢部屬的指使,提舉保甲司的指使、勾當公事等等的欺淩和勒索。有些保丁自毀肢體,以求免於教閱,逃亡的事件更是層出不窮。


    “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毫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遂起而反抗,“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當官”。到宋神宗末年,“諸路盜賊蜂起,皆保甲為之,本欲禦寇,乃自為寇”。


    事勢的展,恰好走向了統治者意願的反麵。


    保甲的上番和教閱,既然是以尖銳的階級矛盾為基礎,並使這種矛盾更加激化,這就決定了保甲不可能具備堅強的戰鬥能力。後來宋哲宗親政時,章惇曾吹噓熙寧時,保甲“教藝既成,更勝正兵”。曾布也說,“是的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仕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轡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


    他們所說的即使是事實,也不過是反映某些官戶和富家子弟,希望通過皇帝閱試武技,而得到入仕或升官的機會,並不能反映廣大貧苦保丁的訓練水平。


    事實上,盡管保甲教閱多年,宋廷卻從未將保甲當作正規軍使用。元豐四年(1o81),為進攻西夏,宋廷除大量調遣禁兵外,還令開封府和陝西“共選募義勇保甲萬人”。但是,宦官王中正顯然對選募保甲參戰沒有信心,“乞更不選揀義勇保甲一萬人,很快得到批準。


    在戰爭過程中,義勇保甲無非是擔任“守城”,“慊役”,“輜重”,“饋運”等輔助性差使。總而言之,宋神宗君臣雖然對教閱保甲費盡心血,結果卻並未對增強軍力起多少作用,無異於畫餅充饑。馬端臨說,“保甲之事”“徒足以困百姓,而實無益於軍實”,這是實事求是的評論。


    年幼的宋哲宗剛即位時,反變法派上台,廢罷團教,雖規定仍然實行“冬教”,實際上也處於“弛廢”狀態,而廣大鄉村的保甲編製依舊保留。此外,還在保丁起義最盛的河北,“寄招保甲,填在京禁軍闕額”,“雖短小一指”,身長不合格,“並許招刺”,還另外“增錢一千”。這是趙宋統治者傳統的募兵弭盜政策。


    待到宋哲宗親政,重新起用變法派後,安惇上奏,建議恢複保甲教閱,而曾布卻說:“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複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推行,則人不致驚擾。”


    他提出種種理由,主張緩行,實際上是害怕“驚擾”鄉村,再次出現起義。後來保甲教閱畢竟恢複了。宋徽宗時,雖大事推崇其父“神考,,的“良法美意”,由於保甲教閱造成的騷擾。


    崇寧年間,“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訴焉,故最終仍然無法將教閱製度維持下去。李綱後來說:“十餘年來,降指揮以免教閱,其法遂廢,而保甲不知兵,徒有其名而已。”。


    關於北宋後期保甲軍訓的盛衰,正如馬端臨所說:“自元豐而後,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闕額,則收其廩給,以為民兵教閱之費。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寧,大觀以來,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自唐朝廢除征兵製,推行募兵製後,北宋後期實行保甲軍訓,實為部分恢複征兵製之舉。然而史實證明,恢複征兵製的企圖是不成功的。


    ……


    而在元明時期,衛所製度也可以說是保甲製度的一個表現。


    明代在與元朝及元末群雄爭戰期間,軍隊的來源,有諸將原有之兵,即所謂從征,有元兵及群雄兵歸附的,有獲罪而謫的,而最主要的來源則是籍選,亦即垛集軍,是由戶籍中抽丁而來。除此之外尚有簡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強使民為軍的方式,不過都屬於少數,衛所製仍然是最主要的軍製。


    明代自京師達於郡縣,皆設立衛、所,外統於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也就是說,衛、所分屬於各省的都指揮使司,各省的都指揮使司又由中央的五軍都督府劃片管轄。都指揮使司下轄若幹個衛,衛下轄一定數量的千戶所和百戶所。


    衛所製度先出自元朝時期。


    元朝戶部尚書張昶最早提出衛所。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軍衛。一衛有軍隊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戶所、百戶所、總旗及小旗等單位,各衛所都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兵部,有事調從征,無事則還歸衛所。此法的實行,須有一套能保障軍隊數目的戶籍製度配合,來維持衛所製的運行。


    明代的衛所兵製,實乃吸取中國曆史屯田經驗,是一種寓兵於農,守屯結合的建軍製度。朱元璋說:“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戶,二是現役軍人之戶,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戶為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戶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無法除軍籍的。


    盡管如此,日久軍戶仍日漸減少,龐尚鵬主張:“清查隱占,均平糧額,開墾拋荒最為目前急務”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或長生軍。


    軍戶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衛所當兵,稱作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正軍赴衛所,至少要有一名餘丁隨行,以助其生活,由於軍戶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差役,而在營餘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如影響所有民間秘密宗教的羅教創始人羅思孚,本是一名戍軍,後來找人頂替之後,才離開軍伍。


    軍丁的分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行軍時則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衛所官侵占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經常生,這個目標漸難以達到。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47986人,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亦有軍官藉此貪汙,迫害人民,使鄉裏間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無減。


    正統三年(1438年),逃亡官軍竟達1633664人(明朝的冗兵事實上比起宋朝更嚴重,但是衛所製度對於國家的壓力少於宋朝時期的三級軍製)。這時開始有募兵之舉。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書王瓊上疏:“天下都司衛所每歲差去勾軍官旗不下一萬六七千名,計所勾之軍,百無一二到衛。有自洪武、永樂年間差出,到今三十餘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業,通同軍戶,窩藏不回。”


    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僅有兵士九十七萬。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落亦有關,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嘉靖年間,有些衛所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7o%左右。至16世紀初,一些衛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8o%,許多邊地駐軍隻剩下一半。


    嘉靖時期,邊患嚴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製。


    募兵不同於衛所軍,不世襲,來去相對自由。但由於募兵製破壞了早期衛守製“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將兵權下放於將領,明朝無法完全掌控兵權,尤以戚繼光的“戚家軍”更為有名,中央集權逐漸轉變成為個別軍官所擁有的勢力。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定秦曲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鉛筆小說網隻為原作者蒼穹戰狼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蒼穹戰狼並收藏定秦曲最新章節